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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B (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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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B110008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05-09-19     基金规模:258.58亿份     基金经理: 胡剑 
基金全称: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5%
  • 近一月增长率
    1.63%
  • 近一季增长率
    3.81%
  • 近半年增长率
    3.9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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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稳健收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四月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重要提示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8 年1 月25 日证监许可[2008]101 号文《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变更基金类别决议的批复》,易方达月月收益
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易方达稳健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8 年1 月29 日起,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持有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
约带来的信用风险,新股发行数量减少甚至新股申购出现亏损的风险,股票市场的系统性
风险及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管理和运
用本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
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 年3 月19 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 年12 月31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I
目 录
一、绪 言......................................................... 6
二、释 义......................................................... 7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0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3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3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42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43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43
六、基金的存续.................................................... 44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44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44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4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44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45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45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45
(五)基金份额分级............................................................................................... 46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46
(七)申购、赎回的程序....................................................................................... 47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47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48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49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49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II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0
八、基金转换...................................................... 52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52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52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53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53
(五)基金转换费率............................................................................................... 54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54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55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55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56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56
十、基金的投资.................................................... 57
(一)投资目标....................................................................................................... 57
(二)投资范围....................................................................................................... 58
(三)投资理念....................................................................................................... 58
(四)投资策略....................................................................................................... 58
(五)业绩比较基准............................................................................................... 60
(六)风险收益特征............................................................................................... 60
(七)投资决策....................................................................................................... 61
(八)投资组合限制............................................................................................... 61
(九)禁止行为....................................................................................................... 62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63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63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63
十一、基金的业绩..................................................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69
(一)基金财产构成............................................................................................... 69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69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69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III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69
(一)估值目的....................................................................................................... 69
(二)估值日........................................................................................................... 70
(三)估值对象....................................................................................................... 70
(四)估值方法....................................................................................................... 70
(五)估值程序....................................................................................................... 71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72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72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72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72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3
(一)收益的构成................................................................................................... 73
(二)收益分配原则............................................................................................... 73
(三)收益分配方案............................................................................................... 73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74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4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4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74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76
(三)基金税收....................................................................................................... 7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8
(一)基金会计政策............................................................................................... 78
(二)基金审计....................................................................................................... 78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9
(一)招募说明书................................................................................................... 79
(二)份额发售公告............................................................................................... 79
(三)定期报告....................................................................................................... 79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80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81
十八、风险揭示.................................................... 81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IV
(一)市场风险....................................................................................................... 81
(二)管理风险....................................................................................................... 82
(三)流动性风险................................................................................................... 82
(四)其他风险....................................................................................................... 83
十九、差错处理.................................................... 83
(一)差错类型....................................................................................................... 83
(二)差错处理原则............................................................................................... 83
(三)差错处理程序............................................................................................... 84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85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85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7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87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0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92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3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99
(六)争议的处理................................................................................................. 100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1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01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02
(三)基金财产保管............................................................................................. 104
(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07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08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08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09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9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10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V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12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以
及《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7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基金合同》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托管协议》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
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 2004 年6 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自2004 年7 月1日
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人民币元
本基金、基金: 指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易方达月
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
备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8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的机构,
包括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
之日起45 日内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
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规定的条件后,并按规定办理了验资和备案手
续、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
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的方式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等级。各级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最低认(申)购
金额限制,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务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10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法定代表人:梁棠
设立日期:2001 年4 月17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薇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
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6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12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梁棠先生,董事长,硕士,1958 年生。历任广东省财政学校副校长,广东粤财实业发
展公司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总经理。现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
年1 月,当选为政协广东省第十届委员会常委。
叶俊英先生,副董事长、总裁,博士,1963 年生。历任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11
条法部科员、副科长、科长,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董事、副总裁,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
李建勇先生,董事,博士,1957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谢亮先生,董事,大学本科毕业,1963 年生。曾任53011、53061 部队财务部门助理员,
广州军区生产管理部财务部门助理员、处长,现任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计划财务部部长。
杨力先生,董事,学士,1975 年生。历任美的集团空调事业部技术主管、企划经理,
佛山顺德百年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监,美的空调深圳营销中心区域经理,佛山顺德创佳电器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长虹空调广州营销中心营销总监。现任广东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战略总监、董事、副总裁。
张优造先生,董事、副总裁,硕士,1964 年生。曾任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业务发展部经
理,广东证券公司发行上市部经理、深圳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兼营运总监。
佟志广先生,独立董事,1933 年生。历任中国驻印度、缅甸大使馆商务处秘书,中国
常驻联合国代表团秘书,中国驻美国联络处商务秘书,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副总经理,
香港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常务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1991 年2 月任对外经济贸易部副部
长,在担任副部长期间曾任中国“复关”首席谈判代表,中美贸易谈判代表团团长。1994
年4 月任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党组书记。曾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外事委员会委员,中国—欧洲议会友好小组副主席。
项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62 年生。历任加拿大CALGARY 大学副教授,香港科技
大学讲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核心教授,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EMBA 及高级管理培
训部主任,现任长江商学院院长。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1963 年生。现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
究所所长,兼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上海、广州、深圳、厦门、珠
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陈国祥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1963 年生。曾任交通银行广州分行江南西营业部经
理,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基金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兼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市场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刘少波先生,监事,1960 年生,曾任暨南大学金融系系主任,现任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12
教授、博士生导师。
廖智先生,监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现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
刘晓艳女士,副总裁兼市场总监,博士,1969 年生。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
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基金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兼监察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督察长,博士,1970 年生。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
2001 年10 月加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督察长兼监察部总
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介绍
马喜德先生,1979 年出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人民币交
易处投资经理、金融市场部固定收益处高级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投资经理、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易方达稳健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 年7 月1 日起)。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林海先生,管理时间为2008 年1 月29 日至2008 年6 月30
日。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董事长、总裁叶俊英先生,固定收益部总
经理马骏先生以及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钟鸣远先生。
叶俊英先生,同上。
马骏先生,1966 年出生,理学学士。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深圳众大投资有
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科讯
基金经理、易方达50 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ETF 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钟鸣远先生,1975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
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
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
益部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投
资经理、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13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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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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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 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 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 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
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 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 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
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
权力;
(6)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
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
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
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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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应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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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
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
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
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
各项经营管理活动规范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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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8 月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务是中国银
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
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
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
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
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具的自营与代客
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
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多年来中国银行围绕客户需求所做的不懈努力,得到了来自业界、客户和权威第三方的
广泛认可。在与国际同业和国内同业的激烈竞争中,凭借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服务,中国银
行脱颖而出,成为北京2008 年奥运会唯一的银行合作伙伴;自1990 年以来,中国银行一直
荣登《财富》500 强排行榜;2004 至2008 年,中国银行连续被《环球金融》杂志评为“中
国最佳外汇银行”,并评为2008 年度中国最佳债券和现金管理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在
《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中排名第10 位;2008 年中国银行被《财资》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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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金融亚洲》评为最佳贸易融资银行、最佳外
汇交易银行、最佳派息政策承诺奖、亚洲最佳公司(最佳股利政策);2008 年中国银行被《亚
洲货币》杂志和《贸易融资》杂志分别评为中国最佳外汇服务银行和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
银行;2008 年中国银行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区最佳商业银行、中国区债务资本市场最
佳投资银行、香港区最佳商业银行和中国区最佳外汇服务奖;2008 年中国银行再次荣获“优
信咨询(Universum)”评选的“最理想雇主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 年3
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 年10 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
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
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 年10 月至1996 年10 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 年8 月,1981 年
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 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
长。2002 年9 月至2004 年8 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 年7 月至2002 年9 月担任中国工
商银行副行长。1988 年至1994 年7 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
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 年5 月,1977 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
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 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
李早航先生,自2004 年8 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 年11 月加入
本行并自此担任本行副行长。于1980 年11 月至2000 年11 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
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 年毕业于南京信
息工程大学。2002 年6 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 年11 月27 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
经理。自2005 年9 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 年7 月至2005 年
9 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
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 年11 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
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及员工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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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 年3 月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
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
析与监督、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
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 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09 年12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二期)、
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
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
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
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
实主题混合、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
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
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万家180 指数、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
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招商先锋混合、泰达荷
银精选股票、泰达荷银集利债券、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友邦华泰积极成长混合、友邦华
泰价值增长股票、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宝盈核
心优势混合、国富成长动力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友邦华泰货币、国泰区位优势股票、
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万家稳健
增利债券、嘉实回报混合、海富通中证100 指数(LOF)、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摩根士
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
(QDII-FOF)等81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
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
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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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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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020-38797023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熊桃红
网址:www.efunds.com.cn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1007 室
电话:010-6657437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魏巍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88 号金贸大厦2307 室
电话:021-50472350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璟
2.代销机构(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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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商银行
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中信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6) 深圳发展银行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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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Newman)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7) 浦发银行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东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倪苏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8) 北京银行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联系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029-85766888(西安) 0755-23957088(深圳)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平安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联系电话:0755-2585959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25879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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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免长途费)或 0755-961202
网址:www.pingan.com
(10) 中国光大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传真:010-68560661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行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8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www.gdb.com.cn
(12) 东莞银行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3) 江苏银行
注册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联系人:田春慧,法晓宁
电话:025-58588167,025-58588071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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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杭州银行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或0571-96523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 和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6)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 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15 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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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18)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9)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0) 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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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22) 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舒萌菲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9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23) 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24) 中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 号京城大厦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25) 华泰联合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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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13,400-8888-55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lhzq.com
(26)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 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或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28)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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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9) 中银国际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定代表人:唐新宇
联系人:张静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208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30) 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31) 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业务联系人:谢高得
业务联系电话:021-385657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2) 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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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袁丽萍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33)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袁月
电话:0755-82450826
开放式基金业务咨询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33794
网址:www.pingan.com
(34) 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 号中山国际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155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35) 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78 和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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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国都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37) 世纪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章磊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38) 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冯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39) 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 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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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泳
联系电话:0551-5161671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40) 山西证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1) 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 333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42) 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 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17 楼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 耿铭
联系电话:0371-65585670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371-967218 或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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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43) 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44) 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87925129
客户服务电话: 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网址:www.ctsec.com
(45)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 万联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 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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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7) 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 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联系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5-833200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48) 财富证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50 或0731-84403319
业务投诉电话:0731-8440335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49) 东莞证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人:张建平 0769-2211942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769-961130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69-2211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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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dgzq.com.cn
(50) 金元证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51) 国海证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52)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 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3) 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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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广场B 座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 徐菁
电话: 0755-25832848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5) 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8 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赵珩
电话:028-861500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56) 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李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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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519-88166222 021-52574550 0379-64902266
免费服务热线: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7) 齐鲁证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联系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电话: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58)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33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344
网址:www.hysec.com
(59) 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0) 中投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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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至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61) 江南证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81119
网址:www.scstock.com
(62) 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 号
法定代表人:洪明
联系人: 张利军
联系电话:0471-6292465, 010-88086830-652
咨询电话:010-88086830
传真:010-88086637
网址:www.rxzq.com.cn
(63) 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53 号汇通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裴东平
联系人:张斌
电话: 0755-33331188-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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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www.tyzq.com.cn
(64) 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65) 民族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大厦A 座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6) 西南证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22-25 楼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 号合景国际大厦A 幢22-25 楼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联系人:徐雅筠
电话:023-63786060
传真:023-63786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67) 新时代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 号月坛大厦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楼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系人:高滋生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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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83561001
网址:www.xsdzq.cn
(68) 广发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69) 红塔证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 号附1 号红塔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0) 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71) 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10-66555835
传真:010-6655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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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服务电话:010-66555262,66555382
网址:www.dxzq.net
(72) 华龙证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73) 瑞银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10014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100140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谢亚凡、田文健
联系电话:010-583287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梁棠
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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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11 层
负责人:王立华
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经办律师:朱小辉、陈华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电话: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联系人:陈兆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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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根据2005 年7 月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同意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5]130 号),
于2005 年8 月8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05 年9 月19 日正式成立。易方达月月收
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表决投票于2007 年12 月
21 日24:00 截止,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
经中国证监会2008 年1 月25 日证监许可[2008]101 号文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2008 年1 月29 日起,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
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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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 及电话交易系统;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投资者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或其他电子交易
方式进行申购、赎回,具体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9月22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
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
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
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即注册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注册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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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等级。不收取申
购费用、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称为A 级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称为B 级基金份额。各级基金份额将分别设定最低认(申)购金额限制,
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级别。本基金不同级别基金份额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即投资者不可以直接把A级基金份额转换为B级基金份额,也不可以直接把B级基金份额转
换为A级基金份额。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的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单
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A级基金份额和B级
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的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级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5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金余额不
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级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
构托管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代销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
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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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3
日前(含T+3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八)申购、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零,赎回费率为零。
2.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 万0.8%
100 万£ M<500 万0.3%
500 万£ M<1000 万0.05%
1000 万£ M 每笔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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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B 级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零。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网站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间
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费率。
(九)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级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
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1.0200 元 9,803.92 份
10,000,000 元 1.0200 元 9,803,921.56 份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2)B 级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对于1000万元(含)以上的申
购适用绝对数额的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
10,000 元 0.8% 79.37 元 9,920.63 元 1.0200 元 9,726.1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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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

1,000 元 1,000 元 9,999,000 元 1.0200 元 9,802,941.17

申购费和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级或B级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0200=10,200.00 元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该级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该级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十)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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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数扣除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之和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
数的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该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该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其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未能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的表示外,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其赎回申请全部得到满足为止。投资
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 个工
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4)本基金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和转出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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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
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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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
值。
八、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本基金目前已开通与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 指数基金、
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
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
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
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基金和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
接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参见相关公告。
投资者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
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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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可申购状态;
6.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
算;
7.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注册
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
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
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
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 日),并在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
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每级基金份额单笔转出不得少于500 份(各代
销机构对转换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若某笔转换将导致投
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级基金余额不足50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该级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
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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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
中赎回费用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
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间
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计算公式:
A=[B×C×(1-D) /(1+G)+F]/E。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
差费率; 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
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
说明: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
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
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
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
费用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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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份基金份额至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级基金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假设该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转入稳健收益A级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假设申购补差费率为0,则可
获得转入基金的A级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份

转出基金
份额净值
转出金额 转换费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份
额净值
转入份额
10,000 1.1000 元 11,000.00 元 55.00 10,945.00 元 1.0200 元 10,730. 39
注: 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达50 指数基金、易方
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转出至易方达价值精选股
票型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
型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基
金和易方达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时,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工作日为投资者
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自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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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另有公告的除外);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
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入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转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
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 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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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
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业
务由各销售机构负责受理。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品种,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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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
业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品种,
银行存款、股票,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本基金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
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
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以宏观经济研究主导债券投资,在可控风险下提高债券总收益;积极运用新股申购等
方式增强基金收益。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以下因素的判断,进行基金资产在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股票主
动投资以及新股(含增发)申购之间的配置:1、主要基于对利率走势、利率期限结构等因
素的分析,预测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收益和风险;2、基于新股发行频率、中签率、上市后
的平均涨幅等,预测新股申购的收益率以及风险;3、股票市场走势的预测;4、可转换债券
发行公司的成长性和转债价值的判断。
2. 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 固定收益品种的配置策略
a.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长、货币信贷、固定资
产投资、消费、外贸差额、财政收支、价格指数、汇率等)和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外贸和汇率政策等)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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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断债券市场对上述变量和政策的反应,并据此积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提高债券
组合的总投资收益。
b.期限结构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预测收
益率期限结构的变化方式,选择确定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配置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的比
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c.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
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以及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投资品
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
来的投资收益。
d.信用类债券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类债券。在此基础上,分析各品种的信用溢价,
选择信用风险较低和溢价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2) 投资品种的选择
在债券组合平均久期、期限结构、类属配置和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本基金对
影响个别债券定价的主要因素,包括流动性、局部供求、信用风险、票息、税赋、含权
等因素进行分析,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转换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
将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发行公司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公司成长性、市
场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判断可转换债券的股权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
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
估算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可转换
债券的投资策略。
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新发可转债的预计中签率、模型定价结果,积极参与可转债新
券的申购。为控制基金的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的资产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30%。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0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率,并利用收益率
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
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3. 股票投资策略
(1) 新股(含增发)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新股发行公司的行业景气度、财务稳健性、公司竞争力、利润成长性等
因素的分析,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进行公司股票的价值评估,从而判断一二级市场价
差的大小,并根据新股的中签率及上市后股价涨幅的统计、股票锁定期间投资风险的判断,
制定新股申购策略。在新发股票获准上市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
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2) 股票二级市场的投资策略
在股票二级市场投资方面,本基金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选择满足以下特征的公
司进行投资:企业治理结构良好,管理层诚信尽职,重视股东利益,能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
正确地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经营管理能力能适应企业规模的需要;公司财务透明、清晰,
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拥有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
场前景,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
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竞争优势。 本基金将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
均估值水平,应用本基金管理人设计的估值模型,选择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企业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总指数(全价)
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
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1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 研究员提交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新股申购、行业分析及个股研究报告;
(2)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报告以及对宏观经济、债券市场投资机会、新股申购收
益率、股票市场预期收益水平的判断,制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交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
(3)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
(4)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固定收益品种、新股及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的方案,构
造投资组合;
(5) 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执行交易;
(6) 基金绩效与风险评估组定期评估基金的投资风险,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报告;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进行相应的组合调整。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可转换债券不高于基金资产的30%;
股票等权益类品种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2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
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应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
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
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
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5.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承销证券;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3
9.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
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已于2010 年4 月1 日
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09 年10 月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03,029,014.04 15.09
其中:股票 103,029,014.04 15.09
2 固定收益投资 480,231,318.52 70.36
其中:债券 480,231,318.52 70.36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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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4,377,841.74 2.11
6 其他资产 84,919,449.54 12.44
7 合计 682,557,623.8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70,686,382.68 12.26
C0 食品、饮料 1,410,378.62 0.2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1,255,091.20 0.2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7,477,849.34 4.77
C5 电子 5,522,056.50 0.96
C6 金属、非金属 8,798,888.90 1.53
C7 机械、设备、仪表 24,303,655.98 4.21
C8 医药、生物制品 1,918,462.14 0.3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7,605,645.28 1.32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6,406,847.66 1.11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968,000.00 1.38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7,908,138.42 1.3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454,000.00 0.43
合计 103,029,014.04 17.87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792 盐湖钾肥 300,001 17,097,056.99 2.97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65
2 600104 上海汽车 432,395 11,298,481.35 1.96
3 600704 中大股份 300,000 7,968,000.00 1.38
4 600742 一汽富维 220,003 6,162,284.03 1.07
5 600592 龙溪股份 500,000 5,915,000.00 1.03
6 002328 新朋股份 182,038 4,833,108.90 0.84
7 601668 中国建筑 1,000,000 4,720,000.00 0.82
8 002217 联合化工 300,000 4,605,000.00 0.80
9 002106 莱宝高科 173,333 4,229,325.20 0.73
10 601117 中国化学 730,704 3,967,722.72 0.6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5,596,988.80 11.38
2 央行票据 179,406,000.00 31.11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80,572,239.42 3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54,656,090.30 9.48
7 其他 - -
8 合计 480,231,318.52 83.2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901053 09央行票据53 1,800,000 179,406,000.00 31.11
2 010203 02国债⑶ 647,360 65,596,988.80 11.38
3 122028 09华发债 256,280 25,986,792.00 4.51
4 115002 国安债1 301,661 25,647,218.22 4.45
5 110006 龙盛转债 149,310 22,957,905.60 3.9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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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27日发布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受到有
关部门相关处罚的提示性公告》,盐湖钾肥因未及时严格履行监管部门制订的氯化钾销售
临时指导价格,受到500万元的经济处罚。
本基金认为,该事件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不涉及二级市场,对经营风险和投资价值判断没
有明显影响。本基金投资盐湖钾肥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盐湖钾肥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287,947.1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07,976.68
5 应收申购款 63,673,525.7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4,919,449.5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03 新钢转债 12,880,239.60 2.2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002328 新朋股份 4,833,108.90 0.84 新股流通受限
2 601117 中国化学 3,967,722.72 0.69 新股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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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转型后的2008年1月29日《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 稳健收益A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稳健收益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8.09% 0.12% 9.87% 0.22% -1.78% -0.10%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4.58% 0.25% -4.44% 0.11% 9.02% 0.14%
自稳健收益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13.04% 0.20% 4.99% 0.17% 8.05% 0.03%
2. 稳健收益B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自 稳健收益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8
年12 月31 日
8.40% 0.12% 9.87% 0.22% -1.47% -0.10%
2009 年1 月1
日至2009 年
12 月31 日
4.90% 0.25% -4.44% 0.11% 9.34% 0.14%
自稳健收益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
13.71% 0.20% 4.99% 0.17% 8.72% 0.03%
注: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易方达
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5 年9 月19 日,自月月收益基金合同生效至2008 年
1 月28 日期间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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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月收益A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月月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5 年12
月31 日
0.5710% 0.0065% 0.6150% - -0.0440% 0.0065%
2006 年1 月1
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
1.4389% 0.0116% 2.2665% 0.0004% -0.8276% 0.0112%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12
月31 日
2.3181% 0.0200% 3.2952% 0.0021% -0.9771% 0.0179%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
月28 日
0.19% 0.01% 0.34% 0.00% -0.15% 0.01%
自月月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至
2008 年1 月28

4.58% 0.02% 6.52% 0.00% -1.94% 0.02%
2. 月月收益B 级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自月月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日
至2005 年12
月31 日
0.6413% 0.0069% 0.6150% - 0.0263% 0.0069%
2006 年1 月1
日至2006 年
12 月31 日
1.6923% 0.0118% 2.2665% 0.0004% -0.5742% 0.0114%
2007 年1 月1
日至2007 年
12 月31 日
1.8186% 0.0230% 2.2929% 0.0022% -0.4743% 0.0208%
2008 年1 月1
日至2008 年1
月28 日
0.21% 0.01% 0.34% 0.00% -0.13% 0.01%
自月月收益基
金合同生效至
2008 年1 月28

4.42% 0.02% 5.52% 0.00% -1.10% 0.02%
月月收益B级基金曾经出现份额为零的情况,月月收益B级基金的净值表现及业绩比较基准均采用月月
收益B级基金份额存在期间的数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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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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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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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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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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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收入、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
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如果
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现金方式;
2.同一级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不足部分于次年补足;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分配方式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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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等内容。A、B 级基金份额可以制订不同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按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帐等手续费,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资金汇划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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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0.6%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0.2%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
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该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两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
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3%,B
级基金份额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A 级基金销售服务费=前一日A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R÷当年
天数
R 为A 级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前
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日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至(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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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零。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
申购金额M(元) 申购费率
M<100万 0.8%
100万≤M<500万 0.3%
500万≤M<1000万 0.05%
1000万≤M 每笔1000元
(2)申购费的收取方式和用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
的费率。
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份额的计算
A级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B级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
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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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为零。
(2)赎回费的收取和用途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余额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由基金财产所有。
3.转换费率: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了本基金与易方达平稳增长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易方
达50 指数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
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基金、易
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易
方达科翔股票型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基金、易方达沪深300 指数基金和易方达
深证100ETF 联接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和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基金转换
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其中赎回
费用的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转换费用以
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代销机构可对每笔转换
申请向投资者收取不高于10 元的业务代理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5.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efunds.com.cn)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交易费
率,请具体参照我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特定时间段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
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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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
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
个工作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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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一种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
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 日内
公告。
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有关规定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编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在
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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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及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或发生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变更;
4.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托管部负责人变动;
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之内变更超过50%;
6.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7.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9.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0. 基金经理更换;
11. 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份额发售机构;
12. 变更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13. 更换为基金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 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
来表现的评估;
15. 重大关联事项;
16. 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17.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的0.5%;
19.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的变更;
20. 基金募集期延长;
21. 基金合同生效开始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等费率水平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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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等业务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
26.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29.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定期报告
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其所
提供的文本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风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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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3.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
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4.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或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履行交割责任时,不
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都可能使本基金面临信用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或债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
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6.新股申购风险
本基金参与新股申购,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数量减少、新股申购收益率降低甚至亏损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大
部分债券品种的流动性较好,也存在部分可转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等品种流动性相对较
差的情况。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会普遍存在债券品种交投
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量较大,可能导致基金收益出现较大波动。
基金管理人为提高新股中签率,可能采取回购的方法,会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新股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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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股票上市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果遭遇大量赎回,可能导致基金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
作,从而影响基金的申购、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九、差错处理
(一)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
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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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
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
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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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
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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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6)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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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至(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个工作日内公告。
6. 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
(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
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并收取基金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
定的费用;
(5)担任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注册登记费用;选择和更换注册
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展认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7)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拒绝和暂停受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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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
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3)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应由基金财产负担的因处理基金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及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若基金管理人以其自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基金财产有优先受偿
的权利;
(14)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
行使诉讼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产生的权利;
(15)本基金合同终止时,组建或参加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保证
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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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
计账。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基金管理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1)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认、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编
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
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4)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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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但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不连带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责任;
(18)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21)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过错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
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8)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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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收益;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进行证券投资;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
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责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
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等基金定期报告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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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
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2)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按照规定和基金合同等协议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的规定: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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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本基金合同及根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相关业务规则;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财产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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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4)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3.召集
(1)在正常情况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及地点由基金
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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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过指定媒体公告会议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4)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的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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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采取现场开会方
式。
(1)现场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系指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派其
代理人出席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出席。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应向召集人出具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在出席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应向召集人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具的有效书面授权书。
3)现场开会须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经核对,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2)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本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
人在以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以书面方式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
效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提交的上述有关证明文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被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实际送达召集人指定的地址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表决意见模糊不
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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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总数。
4)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视为有效: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
%。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1)议事内容包括“召开事由”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含10%)基金总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审议
表决的议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 天的
间隔期。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通知载明的表决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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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后第二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形成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特别决议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转换本基金运作方式、本
基金合同的提前终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等事由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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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
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事项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自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
告。
除非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当事人同意,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之日起生效。
(2)但在下列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直接变更基金合同,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修改而导致本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与
之不符的,则基金合同自行适用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之规定的相应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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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住所、法定代表人、
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情况的变更;
3)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基金合同的变更。
(3)本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有权修改的事项,一经公告,即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变
更,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本基金合同终止:
(1)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资格、停止营业等事由,不能继续担
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六个月内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
基金财产或者对基金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六)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
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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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在支付一定工本费后获得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 号九洲港大厦4001 室
办公地址: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25、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 梁棠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亿贰千万元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中国银行业务涵盖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和保险三大领域,其中,商业银行业
务是中国银行的传统主营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及金融市
场业务。中国银行提供的公司金融业务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国际结算
及贸易融资业务,以及银行汇票、本票、支票、汇兑、银行承兑汇票、委托
收款、托收承付、集中支付、支票圈存及票据托管等其他公司金融业务;个
人金融业务包括储蓄存款业务、个人贷款业务、个人中间业务、“中银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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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私人银行业务和银行卡业务等;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本外币金融工
具的自营与代客业务、本外币各类证券或指数投资业务、债务资本市场业务、
代客理财和资产管理业务、金融代理及托管业务等。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
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
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
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
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
5)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
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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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及时对存款银行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项的监督和核查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当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6)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
赔。
(7)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
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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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
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
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
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
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
保管基金财产。
2)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所得利益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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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财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时,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
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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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
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5.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
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6.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
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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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资产的财务处理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数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
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
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
度半年终了后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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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
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该会有效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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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
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
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
确认单。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帐单寄送服务
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投资者提供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单。
(四) 基金间转换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在其所管理的基金间进行转换,具体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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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有关公告为准。
(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代销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为
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关公告。
(六) 资讯服务
1. 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
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免长途话费)。
2. 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
的公告
2009-9-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申购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创业板上市)的公告
2009-10-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基金和易方达增
强回报债券型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9-10-1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赎回所持有的旗下基金份额的公告 2009-10-16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发华福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金代销机构、在广发华福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广发华福证
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0-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广发银行网上
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
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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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信达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09-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交通银行借记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借
记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2009-12-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兴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09-12-1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及在华龙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09-12-18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09-12-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购旗下开放式基金
的公告 2010-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国信证券推出定
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瑞银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在瑞银证券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瑞银证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2-2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与“E
之道”网上交易费率的公告 2010-3-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公司固有资金申购旗下开放式基金
的公告 2010-3-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及在江苏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0-3-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与“E
之道”网上交易费率的提示性公告 2010-3-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杭州银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
销机构、在杭州银行推出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及参加杭州银行网上银行与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3-12
注:以上公告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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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
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月月收益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文件;
3.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 法律意见书;
7.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 年4 月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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