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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建信央视50A (15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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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50A150123
基金类型:封闭式、创新封闭式、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3-03-28     基金规模:0.24亿份     基金经理: 叶乐天 
基金全称: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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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5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月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2年1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各类份额(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均不保本,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可能发生亏损。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开放式基金的巨额赎回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杠杆机制风险、折/溢价交易风险、以及份额
配对转换及基金份额折算等业务办理过程中的特有风险)等。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9月2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 30

七、基金的募集........................................................... 3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 41

十、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3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 56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 58

十三、基金的投资......................................................... 60

十四、基金的业绩......................................................... 70

十五、基金的财产......................................................... 71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7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79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9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二、风险揭示......................................................... 96

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10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二十九、备查文件........................................................ 140
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以及《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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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与 B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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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7、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 50 指数
18、基金份额结构:本基金份额包括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
础份额、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其中,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A份额与
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
不变
19、建信央视 50 份额:指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20、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21、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指在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条件时获取进取收益的基金份
额,即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2、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每份建
信央视 50A 份额年基准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
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
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的提供方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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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认购、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的场所
3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7.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8.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
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4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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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
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5、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5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
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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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与 1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59.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6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建信央
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行为
6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6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总和)的 10%
67、元:指人民币元
6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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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
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

76、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
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
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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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
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股
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
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
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
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
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
专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
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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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以及深圳、成都、北京和上海四家分公司。在上海设立了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文升先生,董事长。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1993 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副处长、处长、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2014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
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曹伟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
学中文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证券部副总经理、北京分行安华支行副
行长、北京分行西四支行副行长、北京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中
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 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
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
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
而比学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拿大丰业银行资本市场部高级经理,香
港铁路公司库务部助理司库,香港置地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安国际
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98 年毕业于首都
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基金部项目经
理、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咨询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制重组办
公室副处长、体制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1984 年获浙江工
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济系宏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
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兼财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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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中银保诚退休金信托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区资深副总
裁,美国友邦保险(加拿大)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 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中国国际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历任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储蓄处处长、营业部总经理、抚顺市分行行长、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2014 年 3 月起任公司监事
会主席。
方蓉敏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曾任英国保诚集
团新市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康保险副总裁等职务。方女士 1990 年获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政治工作部(纪检监察部)主
任。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2007 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
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
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团公
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 年获得安
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
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
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 年毕业于
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
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
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199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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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
获得管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建信基
金管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
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国泰基金管理
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硕士。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副总
监、投资总监等职,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副总经理。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
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叶乐天先生,硕士。2008 年 5 月至 2011 年 9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历任
市场风险管理分析员、量化分析经理,从事风险模型、量化研究与投资。2011 年 9 月加入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2012 年 3 月 21 日起任上证社会责任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3 月 28 日起任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
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7 日起任建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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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梁洪昀先生,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研究部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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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
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
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
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
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
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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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
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
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
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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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
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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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
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
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较上年提升83位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
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截至2014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5.97万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186.9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
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
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2013年10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至2013年10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行长,2009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牛先生1983
年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获学士学位,1997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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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专业,获硕士学位,1999年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彭先生2013年11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执行董事,2013年10月起任本行行长;2010年4
月至2013年9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总
经理;2005年8月至2010年4月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9月至2005年8月任本行副行
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月任本行董事、行长助理;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1994年至2001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行长,广州分行行长。彭先
生1986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执行董事、副行长。
钱先生2007年8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年10月至2007年8月任本行副行长(其
中:2005年7月至2006年11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钱先生1998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 2012 年 5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11 年 10 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
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
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8只。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
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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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盖
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
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
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各
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的
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
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
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
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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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六)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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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2)场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bankcomm.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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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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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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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tsec.com
(1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1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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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1)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2)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2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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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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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8)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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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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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3)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3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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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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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58303377
网址:www.hexun.com
(4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相关业务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联系电话:0755-25938095
传真:0755-25987538
联系人:任瑞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 31358666
传真:021- 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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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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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三种: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简称“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收益类份额(简称“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其中,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
确认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 1∶1 的比率确认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2、基金合同生效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
3、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场内申购的建信央
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
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申请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4、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分
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
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者可按 1:1
的配比将其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合并为建信央视 50 份额后赎回。
5、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对相应基金份额进
行折算。折算后基金运作方式及建信央视 50A 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配比不变。
6、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不进行自
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为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三)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概要
1、基金份额配比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1 的比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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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离
的两类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具有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建信央
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低风
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
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
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如下: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
后)+4.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当年 1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4.5%”。年基准
收益均以 1.00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计算。在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
金净资产优先确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本金及建信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
剩余净资产计为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净资产。建信央视 50A 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建
信央视 50A 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应计收
益的天数确定;
(3)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 1 份建信
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度内,若未发生
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
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建信央视 50A 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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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其约定应得收
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计算规则以及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
视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T日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
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建信央视50A、建信央视50B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总数
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份
额数之和
(2)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NAV央视50A 1 R Nt
NAV央视50 0.5NAV央视50A
NAV央视50B= 0.5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年实际天数;t=min{自年初至T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最近一次会计年度内份额折算日至T日}; NAV央视50 为T日每份

建信央视财经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央视50A 为T日建信央视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 NAV央视50B 为T日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建信央视50A份额约定年基

准收益率。
建信央视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T 日的各基金份额的单位净值和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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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2年12月1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字[2012]1650号文核准
募集。
(一)基金类型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期间,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
认购代码在场内和场外同时募集。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
售。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
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
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
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
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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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2 月 2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2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
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本
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六)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七)募集规模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
发起资金的提供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基金发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
额将按照 1:1 的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且持有期不少于 3
年。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售情况对本基金的发售进行规模控
制,具体规定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进行。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金额下限、认购费用
(1)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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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 1.0%,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0%
100 万元≤M<300 万元 0.6%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建信央视50份额。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时:
1)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1)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场外认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
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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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
其可得到的建信央视50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加上有效认购款项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
息,在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建信央视50份额为99,059.90份。
3、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确认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3)认购限制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2)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
最低限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
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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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
额为1000元人民币。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本节内容仅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通过此种方式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进行。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
司也可代理场内基金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
他机构,可在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参与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2、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下限、认购费用
(1)本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挂牌价格为初始发售面值。
(2)认购份额下限:单笔认购份额不得低于50,000份。
(3)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认购费用。
(5)场内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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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认购期结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初始有效认购的总份额将按照1:1的比例分
离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
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央视50A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建信央视50B份额认购份额=场内认购份额总额×0.5
其中,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保留到整数位(最小
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100,000份,若会员单位设定发售费率为1.0%,假定该
笔认购产生利息50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挂牌价格=1.00元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1.00×100,000=100,000元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1.00×100,000×1.0%=1,000元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100,000+1,000=101,000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50/1.00=50份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100,000+50=100,050份
经确认的建信央视50A份额=经确认的建信央视50B份额=100,050×0.5=50,025份
即投资者认购100,000份基金份额,需缴纳101,00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50份,则总
共可得到100,050份基金份额。基金认购期结束后,投资人经确认的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
央视50B份额各50,025份。
3、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场内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
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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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登记机构确认,就
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投资者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申
请的受理情况。
4)办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办
理场内认购业务相关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
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场内认购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 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须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
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数量的限制。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
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其中,场外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
内认购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余额计入
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十二)募集结果
截至2013年3月22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617,005,094.17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
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468,282.73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2,55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共计1,617,473,376.90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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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5000 万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其中发起资金的提供
方通过场内认购的总份额不少于 2000 万份(基金发售结束后,该部分基金份额将按照 1:1 的
比例自动分离成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且其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000 万元的,或者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
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3 月 28 日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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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开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上市首日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开盘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行 50B 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
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建信央视50A与建信央视50B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基金法》
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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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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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建信央视50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
回。
(一)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申购、赎回
1、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
代销网点。具体的销售网点和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及开放申购赎回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
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代销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章)

2、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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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5 月 2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3、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场外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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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
资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销售机构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申购时,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具体的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
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本公司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单笔申购最低金额
均为 100 元人民币;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申购本基金时,申购、定投最低金额均为 100 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场外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
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 万元≤M<300 万元 0.8%
3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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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外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限的增加而递减。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
持有期限以份额实际持有期限为准;从场内转托管至场外的基金份额,从场外赎回时,其持
有期限从转托管转入确认日开始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1 年 0.5%

1≤Y<2 年 0.25%

Y≥2 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场外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
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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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96,404.13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
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可得到 96,404.13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148=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 =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 =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100 天(未满 1 年),假
设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3)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的计算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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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场外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建信央视 50 份额。
投资者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1、场内申购、赎回的场所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
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
户相关内容)。

3、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届时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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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和赎回
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前撤销,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场内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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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6、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会员单位办理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50,000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场内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场内申购费率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场内赎回费率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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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场内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注:在适用固定金额计算申购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不足 1 份额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某投资人通过场内投资 100,000 元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
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250=96,404.13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40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404×1.0250=98,814.1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4.10-1,185.77=0.13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从场内申购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
额净值为 1.0250 元,则其可得到建信央视 50 份额 96,404 份,退款 0.13 元。
(2)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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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从场内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建
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1480=114,8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5% = 574.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574.00=114,226.00 元
即:投资人从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 10 万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建信央
视 50 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 元。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10、场内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1、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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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
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建信央视 50 份额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上述情况的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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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B 份额总和)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
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基金转换中
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建信央视 50 份额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六)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
续刊登建信央视 50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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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七)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建信央视 50 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
与相关机构。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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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以及场
内认购、申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
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只能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二)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视50份额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建信央视50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
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建信央视5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建信央视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
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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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六)如遇法律法规及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发生变动,本基金的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的相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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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在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
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建信央视50份额与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50B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场内分拆和场内合并两个方面。
1、场内份额的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
转换成一份建信央视50A份额与一份建信央视50B份额的行为。
2、场内份额的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建信央视50A份额与一份建信央
视50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3、场外的建信央视50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建信央视50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
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建信央视50A 份额、建信央视50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 个月的时间
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进行“合并”的建信央视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50B 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
金份额数必须为正整数且两者的比例为1:1。
4、建信央视50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建信央视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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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
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
配对转换的情形。
2、其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3、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
对转换业务。
4、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事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可对该业务的办理酌情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见
相关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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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力争实
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实现对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股)、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
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策略。原则上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
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原则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
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力争使得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化
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股票停牌限制、股票流动性不足、基金申购或赎回等各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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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
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策略
(1)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的方法,即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通过事先设置目标跟踪误差、事中
监控、事后调整等手段,严格将跟踪误差控制在规定范围内,控制与标的指数主动偏离的风
险。
(2)投资组合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而进行相应的定期跟踪调整,达到有
效控制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目的。
2)不定期调整
①与指数相关的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各类限售股获得流通权等原因而
需要进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按照标的指数最新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②限制性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资
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的被动性卖出调整,并
相应地对其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行。
③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
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④其他调整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
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该部分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最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
一定的范围之内。
(3)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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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或流出的建仓或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
通过对上述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
同时,本基金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定期分析基金组合与标
的指数表现的累积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实现
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达到有效控制跟踪误差。

(1)确定套期保值目标现货组合、期限以及交易方向
套期保值的目标现货组合是指需要进行套期保值的股票资产,这部分资产可以是基金持
有或者将要持有的所有股票资产,也可以是部分股票资产。本基金将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
运行趋势、财政以及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供需状况、股票市场估值水平、固定收益类资产收
益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对股票头寸的流动性、风险程度等因素的测评,以确定需要进
行套期保值的股票组合和套期保值期限。

根据期货合约的交易方向不同,套期保值分为两类:买入套期保值、卖出套期保值。买
入套期保值(又称多头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买入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多头对冲现货市
场上行风险,主要用于降低基金建仓期股票价格大幅上涨的风险;卖出套期保值(又称空头
套期保值)是在期货市场中卖出期货合约,用期货市场空头对冲现货市场的下行风险,以规
避基金运作期间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交易方向。

(2)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
在期货合约选择方面,本基金将遵循品种相同或相近以及月份相同或相近的原则。如果
市场上存在以不同指数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则将选择与目标现货组合相关性较强的指数
为标的的股票指数期货进行套期保值。本基金将综合权衡所承担的基差风险、合约的流动性
以及展期成本等因素,确定最有利的合约或者合约组合进行开仓。

(3)根据最优套期保值比例确定期货头寸
本基金将通过最优套期保值比例来确定期货头寸,以当前投资组合和目标投资组合的差
与期货标的指数之间的 β 系数作为最优套期保值比例。

(4)初始套期保值组合的构建及调整
计算得到最优的套期保值比例后,本基金将其转换为具体的期货合约数,计算得到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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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后,本基金根据选择股指期货合约开仓种类构建套期保值组合。

(5)合约的展期
当标的指数期货存在两种及两种以上近月合约时,本基金将利用各类近期合约的择机转
换策略从而获取一定的套保收益,原则上本基金将以基差的大小程度作为合约转换的主要依
据。

(6)动态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现货组合市值、股票组合 β 值的变动情况,动态确定套期保值过程中的最
优套期保值比例,并适时对组合中的期货头寸进行调整。

因此本基金将根据目标资产 β 值的稳定性和调整成本,设定一定的阀值,当套期保值比
例变化率超过该阀值时,调整期货合约数,以达到较好的套期保值效果。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央视财经 50 指数。
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一只基于基本面因素选股的创新型指数,由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与深
圳证券信息公司合作开发,于 2012 年 6 月 6 日正式发布。央视财经 50 指数是以“成长、创
新、回报、公司治理、社会责任”五个维度为考察基础,从财务与资信评级两个角度进行评
定,在 A 股市场上遴选出 50 家优质上市公司组成其样本股,再对五个维度进行权重优化后编
制出的跨市场股票指数。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以央视财经 50 指数为标的指数,但由于相关法规的要求,本基金投资股票的资产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因此,选用“95%×央视财经 5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可以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央视财经 50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央视财经 50 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央视财经 50 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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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体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采用指数化操作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
券基金、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风险、较高收益品种。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建信央视 50A 份额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
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则表现
出高风险、高收益的显著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股票型基金份额。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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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
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
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
险;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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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7 月 17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权益投资 474,510,262.20 94.07
其中:股票 474,510,262.20 94.0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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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6 26,839,473.23 5.32

7 其他资产 3,081,847.88 0.61
8 合计 504,431,583.31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4,414,575.29 2.87
C 制造业 252,660,021.96 50.2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D - -
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8,215,258.56 1.6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426,869.62 0.4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I 39,408,317.27 7.83
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113,709,745.36 22.60
K 房地产业 20,134,481.07 4.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
N 16,065,213.51 3.19
理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O - -
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46,178.88 0.47
S 综合 5,129,600.68 1.02
合计 474,510,262.20 94.32
注:以上行业分类以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为依据。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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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5,159,929 32,043,159.09 6.37
2 601318 中国平安 748,978 29,464,794.52 5.86
3 600887 伊利股份 787,718 26,089,220.16 5.19
4 601398 工商银行 7,434,783 25,203,914.37 5.01
5 000651 格力电器 701,429 20,657,084.05 4.11
6 000002 万 科A 2,434,641 20,134,481.07 4.00
7 002415 海康威视 1,178,433 19,962,655.02 3.97
8 600519 贵州茅台 130,768 18,566,440.64 3.69
9 600104 上汽集团 1,051,055 16,081,141.50 3.20
10 600406 国电南瑞 1,183,284 15,773,175.72 3.14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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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和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5,939.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000,966.6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926.26
5 应收申购款 32,015.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81,847.8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6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7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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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至日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基金净值 业绩比较基
阶 段 收益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② 准差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 日 - 2013 年 12 -0.62% 1.12% -1.80% 1.20% 1.18% -0.08%
月31日

2014 年 1 月 1 日 -
-7.24% 1.01% -7.88% 1.01% 0.64% 0.00%
2014年6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2014年6月 -7.82% 1.08% -9.54% 1.13% 1.72% -0.05%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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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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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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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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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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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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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包括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
央视 50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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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和年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合同生效之日算起,收取标准和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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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05%/当年天数
H=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所在季度的下一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 万元,即不足 5 万元时按照
5 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付款指令按季支付。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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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及场内份额的分拆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
在会计年度外)第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第一个工作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基金份额定期折算方式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应得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将按 1 份建信央
视 50A 份额获得约定应得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 1:1 的比例。
对于建信央视 50A 份额期末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建信央视 50A 份额每个会计年度 12 月
31 日份额净值超出本金 1.0000 元部分,将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分配给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2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将按 1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获得新增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持有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建信
央视 50A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
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每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进行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上一年度应得收益的定期份额折算
时,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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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前建信央视50的资产净值-(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2 NUM前央视50
NAV央视50

NUM前央视50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NAV央视50


其中:

NAV央视50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NUM前央视50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2)建信央视 50B 份额
每个会计年度的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及其份额数。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后 折算前建信央视50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2 NUM前央视50
NAV央视50= NUM前央视50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前央视50
2
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NAV后 央视50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 定期份额折
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 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其中:

NAV央视50 :定期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NUM前央视50 :定期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举例:
假设本基金成立后第 5 个会计年度第一个工作日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建信央视 5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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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当天折算前资产净值为 12,690,000,000 元。当天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分别为 100 亿份、10 亿份、30 亿份、
30 亿份。前一个会计年度末每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资产净值为 1.0775 元,且未进行不定期
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为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即
30 亿份和 110 亿份。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
折算后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30 亿份
后 折算前建信央视50份额的资产净值-(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2 NUM前央视50
NAV央视50= NUM前央视50


=[12,690,000,000-(1.0775-1.0000)/2×11,000,000,000]/11,000,000,000
=1.1149 元
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NAV央视50


=3,000,000,000×(1.0775-1.0000)/1.1149=208,538,882.41 份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新增建信央视 50 份额为 208,538,882 份;持有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为 30 亿份。
3)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前央视50
= 2
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NAV后央视50


=10,000,000,000/2×(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2 份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
折算前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份额数=10,000,000,000+347,564,804.02=10,347,564,804.02 份
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前央视50
= 2
每份建信央视50A份额期末资产参考净值-1.0000
NAV后 央视50


=1,000,000,000/2×(1.0775-1.0000)/1.1149=34,756,480.40,取整后为 34,756,480 份
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定期份额折算后持有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定期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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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算前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
的份额数=1,000,000,000+34,756,480=1,034,756,480 份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某一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发生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本
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按照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或者不定期
份额折算的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
等于 0.2500 元。
1、当建信央视财经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
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
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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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 2.00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建
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
视 50B 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
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相
等;
②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份额数,即超出 1.0000 元以上的参
考净值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后央视50A=NUM前央视50A

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NAV央视50A-1.0000)
1.0000

其中:

NUM后央视50A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NAV央视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的资产及其新增场内建信
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与新增场内
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后央视50B=NUM后央视5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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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 50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B (NAV央视50B-1.0000)
1.0000


其中:

NUM后央视50B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央视50A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B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NAV央视50B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建信央视 50 份额,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

NAV央视50 NUM前央视50
NUM后央视50= 1.0000


其中:

NUM后央视50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AV央视50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NUM前央视50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结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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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 50 份额 2.03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3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10,000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新增 2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10,000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3.040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新增 20,400 份建信央视 50 份
额的场内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上
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
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
基准日。
(2)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
额。
(3)基金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 0.2500 元后,本基金将分别对建信
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
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比例为 1:1,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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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
额折算。
1)建信央视 50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资产净值相
等。
其中:

NAV央视50B NUM前央视50B
NUM后央视50B= 1.0000


NUM后央视50B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B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NAV央视50B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

2)建信央视 50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① 份额折算前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始终保持 1:1 配比;
②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资产净值
及其新增场内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③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新增场内
建信央视 50 份额。

NUM后央视50A=NUM后央视50B

NUM前央视50A NAV央视50A-NUM后央视50A 1.0000
NUM50场内新增= 1.0000


其中:

NUM后央视50A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NUM后央视50B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份额数

NUM50场内新增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所持有的新增的场内建

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UM前央视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的份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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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V央视50A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
3)建信央视 50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的资产净值相等。

NAV央视50 NUM前央视50
NUM后央视50= 1.0000


其中:

NUM后央视50 :份额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NAV央视50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

NUM前央视50 :份额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份额数

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举例:
某投资者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日,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如下表所示,折算后,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份额结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建信央视 50 份额 0.614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6,141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

2,010 份建信央视 50A 份额+新
建信央视 50A 份额 1.0271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增 8,261 份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建信央视 50B 份额 0.2010 元 10,000 份 1.0000 元 2,010 份建信央视 50B 份额

(6)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上市交易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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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7)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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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
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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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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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建信央视 50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
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和建信央视 50B 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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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
信央视 50A 和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建信央视 50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
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
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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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建信央视 50 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上市交易;
(30)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或终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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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终止运作;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
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和建信央视 50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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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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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基金风险即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所有可能影响基金业绩的因素都属于风险的来源,而
风险管理本质上就是在一定约束条件下对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平衡。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
对基金投资管理绩效至关重要,与投资者利益休戚相关,因此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
贯穿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本基金将通过专业的风险管理与业绩评估系统,通过量化的归因分析和严格的风险预算
进行动态风险控制,实现组合风险与收益优化配比。

本基金所涉及的风险按来源主要分为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风险和本基
金特定风险。

(一)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股票债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产生变动,同时也
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上述变化将直
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动可能会影响基金投资标的的价格和基金资产的实际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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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企业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及
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等。拟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层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上市公司
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将导致其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
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管理风险、交
易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主观因素
的限制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基金数量模
型设计不当或实施差错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要业务
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2、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令的执行产生偏差
或错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行交易指令,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
员或部门,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
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所导致的收益下降风险。
4、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
完成基金的申购、赎回、注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令而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由于操作过程
效率低下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生的操作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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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德风险
是指员工违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
他不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50A与建信央视50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
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产生
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产生流动
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预期风
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
额来看,建信央视5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建信央视50B份额具有高风险、
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由于建信央视5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建信央视50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
于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和建信央视50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建信央视50B份额参考净
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折/溢价交易风险
建信央视50A份额与建信央视5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基金
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
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
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4、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50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2.0000元后,本基金将进
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5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50份额,因
此原建信央视50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建信央视50B份额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后,本基金
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建信央视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50份
额,因此,原建信央视5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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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建信央视50A基金份额在会计年度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建信央视50份额的设
计,使原建信央视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建信央视50份额,因此,原建信央视50A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
为1份),整数位以后部分采取截位法,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
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建信央视50A份额或建信央视50B份额
的一部分投资者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建信央视
50A份额或建信央视5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建信央视50份额并不能被
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建信央视50A份额或建信
央视5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建信央视5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存续期内,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建信央视财经50份额与建信央视50A份额、建信央视
5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建信央视50A份额和
建信央视5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者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建信央视50份额、建信央视50A份额和建信央视50B份额)将
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会计年度(除成立当年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本基金建信央视50份额和建信央视5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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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
投资者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
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卖出或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8、本基金在套期保值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基差的存在主要归因于股指期货的理论价格与标的股票指数价格的不同。影响股指期货
理论价格的因素有三个:标的股票指数价格、无风险收益率和股票指数的股息率。在股指期
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种:一种可称作流动量风险;另一种可称为资金量风险。
流动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通常在
市场出现某种极端行情时容易发生。通常以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来衡量股指期货市场的流动性。
市场的广度是指市场参与者的类型复杂程度。如果买卖双方在既定价格水平下均要受到成交
量的限制,那么市场就是狭窄的。深度是指市场对大额交易需求的承接能力,如果追加数量
很小的需求,可以使价格大幅度上涨,那么市场就缺乏深度;如果数量很大的追加需求对价
格没有太大的影响,那么市场就是有深度的。较高流动性的市场,稳定性也比较高,市场价
格更加合理。
资金量风险即是当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时,其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
的风险。
(3)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不完全套期保值是指不完全对冲现货资产的风险头寸,而是适当地调整现货资产的风险
暴露程度而产生的风险。在这种策略下,期货合约市值通常会超过或低于现货市值。当期货
价格走势与投资者预期相反时,亏损会成倍放大,从而导致不完全套期保值策略风险。
(4)模型风险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中需要计算套期保值比率,套期保值比率计算方法依据不同的理论有
许多计算模型,各种模型有不同的假设前提和取样差异。本基金将利用模型计算的结果采用
动态保值策略,如果市场的变化有别于模型的假设,套期保值效果可能不够理想并有可能造
成一定的损失。
(5)展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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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和现货指数的价格存在差异,不同月份的股指期货价格也存在差异。如果下一
个月的合约价格低于交割月合约的价格,由于空单展期需要买回交割月合约平仓、卖出近月
或者远月合约开仓,在此过程中不仅可能由于买高卖低而出现基差损失,同时还需要承担买
卖期货合约时所产生的交易成本。整个交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基差损失和交易成本统称为展
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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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
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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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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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建信央视 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
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建
信央视 50 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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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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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建信央视 50A 份额参考净值、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确定建信
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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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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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央视 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和建信央视 50 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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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建信央视 50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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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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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
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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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建信央
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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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视 50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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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央
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央视 50 份额、建信央视 50A 份额与建信
央视 50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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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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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
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
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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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
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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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
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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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618.8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央
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的新股)、债券(包括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股
指期货、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股指期货、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其中投资于央视财经 50 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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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所持有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5%;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
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
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的流通受限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本基金持有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
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上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六;本基金持有
所有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时明确规定的锁定期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流通受限证券,其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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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
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变更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
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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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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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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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
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若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
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
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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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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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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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
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
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
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即资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
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
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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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
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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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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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当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
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
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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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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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
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
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
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 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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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可以出具复
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
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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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
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
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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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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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公司承
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
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查询、
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7:00 的人工
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
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1、场外投资者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订制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
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账单:
①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
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
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②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
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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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③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
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服务的
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④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2、场内投资者
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 T+1 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注册登记
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
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
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
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资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
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基金基础知识
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者的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
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费手机短信服务,包
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
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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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包括产品信息、
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
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易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信息
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易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易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财资讯
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易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
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人账户信息,输入
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
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工坐席、书信、传
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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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 2014 年 3 月 28 日至 2014 年 9 月 27 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开
指定报刊和/或
1 放式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和柜台 2014-09-23
公司网站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 年第二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指定报刊和/或
2 2014-09-09
结果 公司网站

2014 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指定报刊和/或
3 2014-09-09
结果 公司网站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 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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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九、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建信央视财经50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建信央视财经 50 指数分级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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