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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B (15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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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福分级债券B150160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2-10     基金规模:2.52亿份     基金经理: 王涛 
基金全称: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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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关于修改《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自2016年12月13日起,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6;C类份额基金代码:161627;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与更新。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调整后的赎回费收取方式如下:

(1)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对于所收取的A类基

金份额赎回费,其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日≤T<1年 0.5%

1年≤T<2年 0.25%

T≥2年 0

本基金A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天 0.5%

本基金C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天 1.5%

7天≤T<30天 0.1%

T≥30天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二、《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基金合同》的修订详见附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基于基金合同的修订,本基金管理人相应修订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其他事项

1、本基金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事项对本基金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次修订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赎回费费率及收取方式的调整自2018年3月31日起实施,本基

金《基金合同》条款的其他修订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

3、投资人可访问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或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4、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3日

附件: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理由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补充基金合同的

有关法律法规。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订立依据。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 根据《流动性风险

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 管理规定》补充相

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关释义。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 根据《流动性风险

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管理规定》第19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条补充。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

途 途

(7)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根据《流动性风险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 管理规定》第23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条补充。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 式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根据《流动性风险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 管理规定》第19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 条补充。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

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

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

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

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

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管理规定》第24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条补充。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第(1)、(2)、(3)、 发生上述第(1)、(2)、(3)、 因上文增加内容

(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5)、(8)、(9)项暂停申购情 故相应修改序号。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 完善表述。

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流动性风险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管理规定》第24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条补充。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

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管理规定》第21

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 条补充。

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

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更新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法定代表人:高峰 和基金托管人的

联系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电话:(0755)26947517 信息。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根据《流动性风险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管理规定》第18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条补充。

的5%。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根据《流动性风险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管理规定》第18

债券;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 条补充。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根据《流动性风险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管理规定》第15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条补充。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根据《流动性风险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管理规定》第16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条补充。

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前述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根据《流动性风险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管理规定》第17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条补充。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除上述第(2)、(12)、(18)和 完善表述。

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 (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日内进行调整。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根据《流动性风险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管理规定》第24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条补充。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

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根据《流动性风险

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管理规定》第26、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27条补充。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

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

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八)临时报告 (八)临时报告

30、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 补充应当编制临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时报告的情形。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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