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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中证800ETF (15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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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中证800ETF159802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0-04-13     基金规模:0.07亿份     基金经理: 罗国庆 
基金全称:广发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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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发中证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20 年 5 月 12 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广发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场外) 广发中证 800ETF
基金简称(场内) 800ETF
基金主代码 159802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4 月 13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广发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广
发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5 月 15 日
重要提示: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广发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本基金的开放
日发生变更,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进行列示。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场内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
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场内赎回的份额限制
1、投资人场内赎回的基金份额须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场内最
小赎回单位为 300 万份。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2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场内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
准收取佣金。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5. 基金申购赎回机构
5.1 场内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2 场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
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
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
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
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
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
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
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
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注销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
4
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
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
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7. 2 场外实物申购赎回模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 T+1 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管理人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 T 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 T+1 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 T+2 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5
T+1 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为投
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所得
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组合证券在 T+2 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基金
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于 T+1 日进行清算, T+2 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机构
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登
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对冻
结的资金予以解冻。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券商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3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105828(免长途费)或 020-83936999
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7.4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6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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