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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A (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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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LOF)A160127
基金类型:股票型、LOF     成立日期:2012-03-13     基金规模:9.70亿份     基金经理: 郑诗韵 
基金全称: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15%
  • 近一月增长率
    6.30%
  • 近一季增长率
    21.04%
  • 近半年增长率
    4.0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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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6 年 09 月 13 日
目录
§ 1 绪言.............................................................................................................................................4
§ 2 释义.............................................................................................................................................5
§ 3 基金管理人.................................................................................................................................9
§ 4 基金托管人...............................................................................................................................20
§ 5 相关服务机构...........................................................................................................................25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57
§ 7 基金的募集...............................................................................................................................60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61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62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64
§ 1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73
§ 12 基金的投资.............................................................................................................................75
§ 13 基金的财产.............................................................................................................................86
§ 14 基金资产估值.........................................................................................................................87
§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3
§ 16 基金份额折算.........................................................................................................................94
§ 17 基金份额的终止运作.............................................................................................................98
§ 18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0
§ 1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2
§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103
§ 21 风险揭示...............................................................................................................................108
§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12
§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5
§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47
§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149
§ 27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0
§ 28 备查文件...............................................................................................................................15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
已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以及《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 2 释义
《 基金合同》 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 基金合同》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集的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上市交易公告书 指《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据《 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
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系统内转托管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
市交易的场所
场外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
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部分。投资人在场外认/申购的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
分离;投资人在场内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
行基金份额分拆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拆的稳定收益类基金份额,是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一类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分离的积极进取类基金份额,是本
基金两类分级份额中的另一类
配对转换 指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按约
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分拆成 1 份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 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成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
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 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吴万善,男,董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籍。历任中国人民
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华泰证券证券
发行部副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经理、总裁、董事
长兼党委副书记。现任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南方基金董事长。
张涛,男,董事,中共党员,管理学博士,中国籍。历任华泰证券总裁秘书、投资银
行一部业务经理、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总部兼深圳彩田路营业部总经
理、公司董事会秘书、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副总裁、党委委员。现任华泰证券
副总裁、党委委员、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健,男,董事,中共党员,毕业于南京农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获硕士学位,中
国籍。历任华泰证券人事处职员、人事处培训教育科科长、投资银行总部股票事务部副总
经理、投资银行一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发行部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
理、投资银行总部业务总监、华泰证券总裁助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现任华泰证券副
总裁、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华泰联合证券董事、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泰瑞通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桂英,女,董事,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获法学
硕士学位,中国籍。历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教师、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
任科员、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法律顾问、深圳市
对外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董事、深圳市中小企
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项建国,男,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
专业,中国籍。历任江西财经大学审计教研室副主任、深圳蛇口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
询部负责人、深圳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审计部部长、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长、
投资发展部部长、企业一部部长、战略发展部部长。现任深圳市投控产业园区开发运营公
司副总经理、中国深圳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品(深圳)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男,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籍。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
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总经理。
屠春峰,男,董事,毕业于复旦大学管理科学专业,获理学硕士学位,中国籍。历任
中科院上海原子核研究所放射药物中心助理工程师、上海莱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
理、研究所技术主管、兴业证券研发中心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理助理兼生物医药部经理、
兴业证券研发中心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机构客户部总经理、兴业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
理。
杨小松,男,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德勤国际会
计师行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证监会处长、副主任、
南方基金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总裁、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
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
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
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
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
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
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
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
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
长。
周锦涛,男,独立董事,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高级资深会员,中国香
港籍。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办事处证券主
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顾问。
郑建彪,男,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中国籍。历
任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
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独立董事,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
人。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
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
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舒本娥,女,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杭州电子工业学院会计专业,中国籍。历
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证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
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姜丽花,女,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
学会计学专业,中国籍。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
限公司董事、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男,监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大学本科学历,中国籍。历任三明市财
政局副科长、厦门信达有限公司计财部副经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
自营业务部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林红珍,女,监事,中共党员,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
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经理、兴
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险控制部
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总经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苏民,男,职工监事,硕士研究生,工程师,中国籍。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
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
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男,职工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学历,中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
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部总监。
徐超,男,职工监事,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
技部开发中心副经理、南方基金信息技术部主管、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南
方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监。
林斯彬,男,职工监事,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
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
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郑文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农业银行、南
方证券公司、国泰君安证券公司。 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国债投资经理、专户理财部
副总监、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 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 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 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 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杜冬松、张旭; 2014 年 12 月
至 2015 年 4 月,杜冬松、蒋秋洁; 2015 年 4 月至 2015 年 7 月,蒋秋洁; 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8 月,蒋秋洁、肖勇; 2016 年 8 月至今,蒋秋洁、李佳亮。
蒋秋洁女士,清华大学光电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8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
历任产品开发部研发员、研究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负责通信及传媒行业研究; 2014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南方隆元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南方中
国梦基金经理助理; 2014 年 12 月至今,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 2015 年 6 月至今,任南方
天元基金经理; 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隆元、南方消费活力的基金经理。
李佳亮先生,美国南加州大学金融工程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2 年 8 月加入南
方基金,任数量化投资部研究员;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8 月,任量化投资经理助理;
2016 年 8 月至今,任南方消费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
珂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
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
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
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
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
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9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87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
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82763905、 82763906
传真: 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骞
电话: 010-89937368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9539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传真: 010-662253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 021-38523692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9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 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2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 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 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 025-86775335
客服电话: 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23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 027-82656704
客服电话: 96558(武汉)、 40060-
96558(全国)
网址: www.hkbchina.com
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 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 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2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 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26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7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 0991-4525212
传真: 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8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 020-28302742
传真: 020-28302021
客服电话: 020-96699
网址: www.gzcb.com.cn
29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 0311-67807030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3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 96005
网址: www.jnbank.cc
31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 0592-5310251
传真: 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www.xmbankonline.com
3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陈铮泓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 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代销券商和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 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 010-66568292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
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
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
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 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网址: 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 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
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 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网址: 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 010-85127622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 23 层、 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 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 010-85556100
传真: 010-85556088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 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www.csco.com.cn
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 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久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 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18
传真: 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
7008
网址: 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 0451-85863726
传真: 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
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 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
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 022-28451991
传真: 022-28451892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 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 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
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
融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 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 025-83367029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
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5318, 4008096518
网址: www.hazq.com
41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20515589
传真: 021-20515593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4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 021-20655175
传真: 021-20655196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45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
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46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
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http://www.ghzq.com.cn
47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 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 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4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 023-63786633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9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
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
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032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 010-64818301
传真: 010-64818443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http://www.avicsec.com/
5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
安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 www.gyzq.com.cn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
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3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54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
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 2 段华侨国
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何其聪
联系人:高洋
联系电话: 010-68546709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5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
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
务中心 201、 501、 502、 1103、 1601-
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 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58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 029-87406168
传真: 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http://www.westsecu.com/
59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 010-83561146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6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61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62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4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 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网址:www.cfzq.com
6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
东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网址: www.cnht.com.cn
6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财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6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 021-64339000
传真: 021-54967293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
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68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
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6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
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 0411-39991807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7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71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
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 0752-2119391
传真: 0752-2119369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7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
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7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
邮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 010-67017788-9104
传真: 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
74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 010-59355807
传真: 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75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
远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
远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 010-88321717
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www.tpyzq.com
76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
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 010-64083702
传真: 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 www.hxzq.cn
77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
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 027-87107535
传真: 027-87618863
客服电话: 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78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
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 021-80359127
传真: 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79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
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
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8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8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8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文、马林
电话: 010-59601366
传真: 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网址: www.myfund.com
84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
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 0571-88911818-8653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5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8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 010-85650628
传真: 010-65884788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87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宋欣晔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
昌大厦) 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昌大厦) 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 0571-8833788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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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 13981713068
传真: 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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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91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
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 010-83363099
传真: 010-83363072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s:/8.jrj.com.cn
92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 010-56642600
传真: 010-56642623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9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
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
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 0755-23601676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ucffund.com
94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 010-66154828 -801
传真: 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网址: www.5irich.com
9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 021- 80133827
传真: 021-80133413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96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
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 021-20219536
传真: 021-20219923
客服电话: 021-20219931
网址: http://8.gw.com.cn
9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 021-52822063
传真: 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http://www.66zichan.com
98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 010-67000988-6028
传真: 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 010-67000988
网址: www.zcvc.com.cn
9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100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7
客服电话: 400-821-399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101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
广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 0592-3122757
传真: 0592-3122701
客服电话: 400-918-0808
网址: www.xds.com.cn
102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
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
9-B、 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
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 8-B4, 9-B、 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 021-68762007
传真: 021-68763048
客服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103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04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 0755-23953913
传真: 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http://www.citicsf.com
10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
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06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
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B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07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
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
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 0755-83999907-811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 0755-83999907
网址: www.jinqianwo.cn
108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
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
十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 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 010-59200800
客服电话: 400-819-9868
网址: http://www.tdyhfund.com/
109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
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葛佳蕊
电话: 021-80365020
传真: 021-63332523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11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
国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
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 13917225742
传真: 021-22268089
客服电话: 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 www.dtfunds.com
111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 010-65309516-802
传真: 010-65330699
客服电话: 400-075-6663
网址: http://www.jianfortune.com
112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
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 010-59336519
传真: 010-59336500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113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
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 4006236060
传真: 010-82055860
客服电话: 4006236060
网址: www.niuniufund.com
114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
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www.danjuanapp.com
11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 021-20538888
传真: 021-20538999
客服电话: 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116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 010-59378982
传真: 010-59378907
联系人:程爽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 (0755)82687860
传真: (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 6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的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按照 1: 1 的比例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按照上述比例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
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保持 1: 1 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的基本运作概要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投资人场外认购所得
的份额,不进行分拆。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南
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基金合同生效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分别开放场外和场内申购、
赎回。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上市交易
但是不开放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申请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
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4、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也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按 1:1 的比例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5、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入或卖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也可以将
其持有的上述两类份额按照 1:1 的配比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进行赎回。
6、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但《 基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场外的南方消费份额可以通过
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规则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 NAVP)=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数量的总和。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1、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
本基金每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与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该份额组
合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2%。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若中
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或自上一个基
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
利累计计算。
A
T
NAVA T N R
365
1
其中:
NAVA T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RA 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2%;
T N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例:假设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为 3.0%,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
率为 6.2%,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1 日,共 125 个日历
日,期间没有发生提前折算的情形,因此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5/365×6.2%=1.021 元。
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进行了到期折算,至 2012 年 12 月 21 日共 123 个日历日,则
2012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123/365×6.2%=1.021 元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
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
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0.5
T ( P T 0.5 A T )
B
NA
NAV V
NA
V
NAVB T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NAVP T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例:假设 2011 年 12 月 21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为 1.021 元,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
值为 1.103 元,则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1.103-0.5×1.021) /0.5=1.185 元。
§ 7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8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1]1279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
期自 2012 年 2 月 7 日至 2012 年 3 月 7 日,共募集 1,929,828,737.6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
数为 29,998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2
§ 8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 200 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基金合同》 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
有。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3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3
§ 9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分别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
圳分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直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转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分拆成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上市交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详情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交易、恢复上市交易业务
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4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在本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的新功能,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5
§ 10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0.1 申购与赎回的概述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外或场内方式申购赎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10.2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销售网点和
会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
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10.3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申购、赎回自《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
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
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0.4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6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
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认购、申购确认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亦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圳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5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
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7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
告。
10.6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
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
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7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0.9%
500 万≤M<1000 万 0.3%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场外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8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为 0.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
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
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
知。
10.8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6 = 96,970.63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69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赎回金额=100,000×1.016-508.00=101,092.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
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
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来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10.9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登记手续。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0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0
(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6)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10.11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
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2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1
(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下同)的 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0.13 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
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公告。
10.14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2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10.15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10.16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2 年 4 月 20 日发布的《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
10.17 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或上市交易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
券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不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能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但可按 1: 1 的份额数配比
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再申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按 1: 1 的份额
数配比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系统内转托管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3
(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 2)本基金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
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登记
(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
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
管费。
10.18 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4
§ 11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
1、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按照 1∶1 的份额配比转换
成 1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 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行为。
3、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 1 份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转换成 2 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行为。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不进行份额配对转换。在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通过跨
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
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
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的时
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 招募说明书》 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起开放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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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必须同时配
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登记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
础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
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五、业务办理程序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程序,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
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该业务的情形。
2、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况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在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七、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酌情收取一定的
费用或佣金,具体规定见相关业务办理机构公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6
§ 12 基金的投资
12.1 投资目标
通过深入研究我国宏观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和长期发展趋势,选择具备新兴消费增长主
题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12.2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2.3 投资理念
消费驱动经济增长,新兴消费增长将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新动力。新兴消费增
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受惠于居民收入增长而产生的消费升级需求,另一方面是
新生活方式、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的新生消费需求。
12.4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手段,从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
对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
分析评估,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比例。通过对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进行配置,
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行业配置策略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7
本基金将新兴消费增长分解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居民收入增长拉动消费升级需求的部
分;另一部分,由于人口结构、生活方式的变化、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创造了以
往没有的新生消费需求。
1、受惠于消费升级需求的股票
受惠于消费升级需求的股票主要从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两个行业中进行选择。本基金
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
消费升级是指消费结构的升级,是各类消费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的结构升级和层次提
高,它直接反映了消费水平和发展趋势。消费结构升级转型正驱动着相关产业的增长,随
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提高,消费升级趋势越来越明显,导致受益消费升级需求的行业公司
业绩提升。本基金将对影响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的因素,以及消费结构的变化趋势进
行跟踪分析,发掘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中不同时期的消费升级主题,在不同子行业间
进行积极的轮换,不断优化股票资产结构。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正式公告中不同业务的营业收入为分类准则,如果仅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无法确定行业分类,将同时考察主营业务收入与利润状况。上市公司行
业划分原则如下:( 1)如果公司某项主营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 50%以上,则该公司
归属该项业务对应的行业;( 2)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主营收入占到总收入的 50%以上,但某
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 30%以上,
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 3)如果公司没有一项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占到 30%以上,
则由专家组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确定行业归属。为及时反映公司行业变动,并保持行业分类
的相对稳定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原则上每年 5 月份重新评估并调整一次。当上市公司有
合并、拆分、重组等特殊事件发生,以致影响其行业分类时,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将根据相
应公告对其行业分类进行临时评估与调整。
2、受惠于新生消费需求的股票
由于生活方式和消费阶段的不同,很多提升生活品质、彰显个性和身份的消费品在西
方发达国家已经得到普及,而在我国尚处发展初期,国内与海外人均消费量和保有量存在
巨大差距。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前一些传统生活方式下的消费品逐渐被更具健康、环
保等符合新生消费特征的产品所替代。由于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方式的持续变化以及新技
术、新商业模式的不断涌现,将产生新生消费需求,并拉动一系列与其相关的行业发展。
本基金对于受惠于新生消费需求的股票主要从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三个行业中
选择。本基金采用中证指数公司定义的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电信业务行业。
3、消费升级和新生消费股票的投资比例
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的升级需求在较长时间内仍将是新兴消费增长的主体,新生
消费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和居民消费的贡献虽然高速增长,但是在较长时间内很难取代现有
的主要消费和可选消费行业。另一方面,随着新生消费行业的成长和成熟,将出现更新的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8
新生消费行业,原有的新生行业将逐步变成成熟的行业。因此,本基金对于消费升级需求
和新生消费需求的配置将采用核心卫星策略,投资消费升级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
60%-100%,投资新生消费行业股票的比例占股票投资的 0-40%。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行业划
分标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对行业界定方法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三)股票投资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出能够受惠于消
费增长的上市公司。
1、定性分析
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
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领先位置;
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场资源、专
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
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
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进取精神等。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分析。在对
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
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每股收益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公司的增长
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四)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
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本基金将在研判利率走势的基础上做出最
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析和投资人行为分析判断
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
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79
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
中,采用骑乘操作、放大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五)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价模
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
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
略等。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六)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2.5 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
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
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提出投资建议:投资研究团队依据对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运行趋势的判断,结合基
金合同、投资制度向基金经理提出股票资产的投资建议。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0
(3)制定投资决策:基金经理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根据研究
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进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旗下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
出具风险监控报告。
(5)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调整决策的程
序。
12.6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1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7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采用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为反映我国证券市场中
消费类等股票的整体走势,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于 2009 年 10 月 28 日发布了中证内地消费主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2
题指数,以中证 800 指数样本股作为样本空间,选择具备消费主题的股票,具有较强的代
表性。固定收益投资部分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12.8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和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
12.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12.10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12.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未经审计)。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3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84,396,111.55 85.12
其中:股票 184,396,111.55 85.1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323,364.36 8.00
8 其他资产 14,903,777.57 6.88
9 合计 216,623,253.48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308,727.00 0.6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43,351,057.03 66.7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07,591.56 0.05
F 批发和零售业 4,676,058.00 2.1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647,612.25 8.21
J 金融业 3,748,378.16 1.74
K 房地产业 7,706,747.45 3.5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126.10 0.0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40,592.00 0.3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4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251,250.00 1.0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6,310.00 0.62
S 综合 1,411,662.00 0.66
合计 184,396,111.55 85.82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49,362 14,409,755.04 6.71
2 600887 伊利股份 615,631 10,262,568.77 4.78
3 000651 格力电器 429,996 9,490,011.72 4.42
4 000333 美的集团 281,763 6,683,418.36 3.11
5 600104 上汽集团 284,738 5,777,334.02 2.69
6 000858 五粮液 173,611 5,647,565.83 2.63
7 000625 长安汽车 360,300 4,925,301.00 2.29
8 600518 康美药业 319,656 4,855,574.64 2.26
9 001979 招商蛇口 307,100 4,376,175.00 2.04
10 002304 洋河股份 44,372 3,191,234.24 1.4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5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代码 名称 持仓量
(买/卖)
合约市值(元) 公允价值变
动(元) 风险说明
IC1612 IC1612 16 18,099,840.00 508,920.00 -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508,920.00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3,221,076.36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1,562,876.36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
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
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
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
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
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38,506.54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996,619.8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586.06
5 应收申购款 43,065.1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903,777.57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1 000651 格力电器 9,490,011.72 4.42 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停牌
12.12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 段 净值增长率
( 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 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 4)
( 1) -
( 3)
( 2) -
( 4)
2012.3.13-2012.12.31 -5.50% 0.89% -8.75% 0.95% 3.25% -0.06%
2013.1.1-2013.12.31 17.43% 1.17% 6.79% 1.03% 10.64% 0.14%
2014.1.1-2014.12.31 11.53% 1.00% 13.86% 0.94% -2.33% 0.06%
2015.1.1-2015.12.31 40.30% 2.50% 20.63% 1.96% 19.67% 0.54%
2016.1.1-2016.06.30 -4.24% 2.23% -7.75% 1.52% 3.51% 0.71%
自基金成立起至今 66.30% 1.65% 23.46% 1.33% 42.84% 0.32%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7
§ 13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8
§ 14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
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89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0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 NAVP)=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 T 日基金份额总数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数量的总和。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的计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2%。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 1 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期间、或自
上一个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日起至本折算周期到期日,采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
收益率单利累计计算。
A
T
NAVA T N R
365
1
其中:
NAVA T 为 T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
N 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RA 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即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2%;
T N 为 T 日和 N 日间的日历天数。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
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
金。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计算
计算出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后,根据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之间的份额净值关系,可以计算出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1
0.5
T ( P T 0.5 A T )
B
NA
NAV V
NA
V
NAVB T 为 T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净值;
NAVP T 为 T 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
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2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3
( 5)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基金资产或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4
§ 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5
§ 16 基金份额折算
一、到期份额折算
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到期份额折算。
(一) 份额折算周期到期日
首个折算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成立日。折算周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成立日的年度对
日或上一折算周期到期日的年度对日,若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若期间出现提前折算的情形,则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为下一折算周期到期日,若该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折算对象
折算周期到期日登记在册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
(三)折算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四)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1、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折算周期到期日收市后,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同时相应调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份额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
为 NAVP。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折算比例=NAVP/1.000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的折算比例。
折算后场外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折算后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年度对日为 2012 年 8 月 18 日(星期
六,非工作日),因此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星期一,工作日)。折
算前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均为 1.236 元,折算比例 1.236。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 10000 份。
折算后持有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1.236=12360 份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6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
调整为 1.000 元。根据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份额净值,按照以下两种情况进
行基金份额的折算:
( 1)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大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则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
费收益份额及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在折算前后均保持不变,因折算新增的份额将全部
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新增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
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1]
折算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的数量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 2)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 元
如果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则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按照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应
缩减。为保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比率 1: 1 不变,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的折算比例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相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南
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同比例相应缩减,超出份额数将全部折算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数×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的折算比例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超出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
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7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场内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
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3、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
折算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总数量=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经折算后的数量+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

按照上述折算方法,可能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造成微小误差,视为未改变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净值。
例:假设 2012 年 8 月 20 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净值=1+368/365×6.2%=1.063 元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 1.236-1.063×0.5) /0.5=1.409 元
到期折算前投资者各持有 10000 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前该
投资者的资产为 10000×1.063+10000×1.409=24720 元。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063
投资者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比例为 =0.409
折算后,该投资者持有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持有的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10000 份;
新增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10000×0.063+10000×0.409=4720 份。
折算后该投资者的资产为( 10000+10000+4720) ×1.000=24720 元
二、提前份额折算
如果某个工作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200 元,则基金管理人确
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提前折算日。以提前折算日为基准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
基金份额提前折算(如果发生极端变化,提前折算日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大于或等于 1.0000 元,本基金不实施提前折算)。提前折算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
人届时发布的公告。提前折算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
例:假设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 8 月 18 日,首个折算周期到期日为 2012 年 8 月
20 日。 2012 年 6 月 11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0.211 元,不进行提前折算; 2012 年
6 月 12 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净值为 0.198 元, 6 月 13 日收市后进行提前折算。提前折算
时,折算比例、份额数量的计算规则与到期折算相同。提前折算后,下一折算周期到期日
为提前折算日的年度对日,即 2013 年 6 月 13 日。
三、份额折算期间的业务办理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8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
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具体规定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四、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99
§ 17 基金份额的终止运作
(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
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
份额的各自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后的份额折算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或根据本基金合同终止上市后,除非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全部折算
成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1、份额折算基准日
份额折算基准日为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即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折算方式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按届时各
自份额净值与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净值之比折算为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数量×
A P
NA
V
NA
V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数量=
折算前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数量×
B P
NA
V
NA
V
NAVP: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A: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
上述涉及南方消费基础份额数量的计算采用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 份),
小数部分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全部折算为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后,本基金转型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0
为南方新兴消费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运作模式,接受场
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4、份额折算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日或终止上市日
前 2 日,就分级份额终止运作或终止上市及份额折算事宜,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南
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1
§ 18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2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费率标准的除外),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3
§ 19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4
§ 20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
定媒体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5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四)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
理人将在上市交易日前 3 个工作日,将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南方消费基础申购或者赎回后或者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上市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
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南方消费基础
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
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7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8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09
§ 21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
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
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
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
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
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开放式基金,在所有开放日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赎回。如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0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既定投资策略下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在投资策略上采
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企业。因此,本基金受股票系统性
风险影响较大,可能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此外,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消费行业股票,因此
本基金在获取消费行业收益的同时,须承受消费行业波动带来的行业风险。
为此,本基金将更加注重投资的风险控制。在资产配置方面,运用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和风险管理策略,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根据行业分析结果,在相对均衡的
前提下有针对性地选择优势行业进行投资;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动态跟踪国家宏观产业政
策和新兴产业的涵盖范围,更好的把握未来市场需求变化和技术发展趋势。在股票投资方
面,定期或不定期剔除不再符合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基本面恶化股价面临较大波动以及短
期估值水平过高股价面临调整的股票。本基金在投资中强调风险控制和纠错的及时性,结
合公司数量投资决策小组的团队研究,运用金融工程模型、量化指标辅以判断分析,力争
为投资者寻求长期稳定的资产增值,并在营销宣传中提示投资者。
六、本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 1)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本金风险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低收益或不亏
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能损失本
金。
( 2)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净值波动风险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2%。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若中国
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则本基金自调整生效之日起使用新的基准利率。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 365 得到南方消费收益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因此,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的净值会有随着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调整而产生波动的风险。
( 3)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表现出比一般股票型基金更高的风险特
征。为减小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额净值归零风险,本基金设定在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1
额净值不高于 0.200 元时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份
额净值仍有归零的风险。
( 4)场内份额配对转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办理场内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与分级
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可能改变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
可能出现暂停办理该业务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
风险。
( 5)流动性风险
在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
进取份额的规模可能较小或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人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或买入的风
险。
( 6)基金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经基金份额到期折算或提前折算后,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部分;或者当南方消费收益
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运作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折算成南方消
费基础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南方消费收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将面临风
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 7)本基金在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等业务过程中,一些证券公司可能由于其自身原
因限制,存在无法进行场内交易的风险。
( 8)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
额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受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的影响,每份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两份南方消费基础份额的净值之和趋同,但是,南方消费收
益份额或南方消费进取份额仍有可能处于折/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业务与本基金开放式机制会形成一定的套利机会,南方消费收益份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
的交易价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七、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2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八、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
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
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3
§ 22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4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5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6
§ 23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
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份额净值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折算、 《 基金合同》 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
配、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及本合同对的其他特别
约定外,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果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
取份额的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运作后,本基
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 1)遵守《 基金合同》 ;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7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则》 ,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7)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8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
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法律法规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19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
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0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
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1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分别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 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交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
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2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
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3
5、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
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4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各自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提示
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
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
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5
《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
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
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
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各自份额的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6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
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7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
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南方消费收益份
额与南方消费进取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
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8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29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以下变更《 基金合同》 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终止《 基金合同》 ;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
则;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2
(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
和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按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和南
方消费进取份额的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4
§ 24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整层
邮政编码: 518048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日期: 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5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 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80%~95%,其中投资于新兴消费主题相关的
股票合计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证券
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5%~20%,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基金持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今后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g、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h、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6
i、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清算、估值、交割
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7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如果基金托
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8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39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南方消费基础份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份额净值、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
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1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2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南方消费基础份
额、南方消费收益份额、南方消费进取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3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4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5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6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和方法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
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
定期刻成光盘备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7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8
§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则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
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场外交易手
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
方 e 站通”,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服务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49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4008898899”)或
下载手机客户端,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服”
或“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如绑定或登录个人账户,还可
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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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26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 2016-08-0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21
关于京东电子交易平台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积木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20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厦门鑫鼎盛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

2016-06-06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05-14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6-04-20
关于淘宝基金理财平台和支付宝基金支付业务下线的公告 2016-04-12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04-0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1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度报告 2016-03-30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度报告(摘要) 2016-03-30
关于公司旗下基金调整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2016-03-22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到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
易的公告
2016-03-16
关于南方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折算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2016-03-16
关于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到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
南方消费收益、消费进取份额停牌的公告
2016-03-15
[tsl]class(TgenReport).outPut('Report_报告名称'); [/tsl]
151
§ 27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
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
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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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 南方新兴消费增长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服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8、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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