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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QDII-LOF) (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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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QDII-LOF)160923
基金类型:LOF、QDII     成立日期:2016-12-29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王阡 
基金全称: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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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8 年 1 期)
基 金 管 理 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 要 提 示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经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3 月 18 日证监
许可【 2016】 561 号文予以注册,并于 2016 年 11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
部《关于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 2016】 2715 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
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
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
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操作或技术
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等。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
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海外市场波动风险
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
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
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
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
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
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至日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
(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 年 3 月 31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重 要 提 示...............................................................................................................................................2
第一部分 绪 言.......................................................................................................................................5
第二部分 释 义.......................................................................................................................................5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14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26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68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73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5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117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17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 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资产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负责本基金
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通知》:指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布、同年 7 月 5 日实施的《关于实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7、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指两地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或者
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上交所或者香港联交所在对方所在地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8、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联交所参与者,通过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股票
19、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上交所会员,通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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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20、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26、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
金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9、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0、销售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担任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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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6、场外:指销售机构不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的申购、赎回亦称场外申
购、场外赎回
3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亦称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证券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
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A 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4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7、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沪股通交易日:指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沪股通交易日
51、港股通交易日:指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公布的港股通交易日
5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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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
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5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
5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
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上市交易: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9、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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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值的过程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7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投资于境外市场的混合型基金,其主要面临以下三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的
特殊风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以及税务
风险;二是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金融模型风险、衍生品投资风险、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
回购风险;三是开放式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包括上市公司经营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利率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以及不
可抗力风险。
一、境外投资的特殊风险
1、海外市场风险
海外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因而会受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特有的
政治因素、法律制度、经济周期等基本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绩效面临较大的波动性和存
在潜在损失的风险。例如美国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
使得证券的每日涨跌幅有存在较大空间的可能性。另外,境外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制度
与中国相比会有较大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也会给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
2、汇率风险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投资于包括香港市场在内的境外市场以港元
及美元等外币计价的金融工具。港币等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3、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国家政府机关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或采用行政干预手段对社会经
济行为实施直接控制而使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在境外证券投资过程中,基金所投
资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
没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造成相应的财产受损、交易延误等相关风险,从而对基金
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4、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的法律法规与中国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交易结算以及
资金汇出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5、政治风险
其他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场的
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6、税务风险
由于其他国家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其
他国家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其他国家
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本基金特有风险
1、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的管理会借用一定的金融模型来进行投资决策。然而任何金融模型都是建立在
一定理论假设的基础之上,理论假设是对现实情况的高度抽象,这使得金融模型在实际运
用当中可能会产生偏差。此外,在实际运作中,可能因市场结构、投资者行为模式等条件
发生变动,导致有关模型出现重大偏离的问题,从而引起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衍生品投资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
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
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
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会通过控制规模、计算风险价值等手段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来有效控制风险。
3、证券借贷和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
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对于正回购,
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未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
有股息、利息和分红的风险;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可能会出现交易对手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的风险。
4、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
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
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5、港股通业务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港股通标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 1)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
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
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
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港股通机制下参与香港
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证券交易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同时,对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
的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将面临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股价可能表现
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2)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只有内地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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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
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
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在
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基金资产中的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
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
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
或卖出。
4)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
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 3)不投资港股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其中,
投资于海外中国机会概念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
港市场和美国市场,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投
资各个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为 95%,美国为 95%,境内市场为 20%,欧洲为 50%,日本为 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
5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
在符合基金合同相关约定的前提下,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
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三、基金投资的一般风险
1、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
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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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
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困难,致使没有足够的现
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章
节。
(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
个券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及摆动定价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
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
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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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动导致证券价格波动,由此给基金的收益带来不确定因素。
利率与证券的价格一般呈反方向变化。当市场上的利率普遍提高时,证券价格会下降(包括
股票和债券)。一般债券对利率的变化反应较快,方向基本是反向的;而股票的反应相对慢
一些,同时股票价格的变化在短期和长期对利率变动的反应方向可能是相反的。利率风险
是固定收益证券、债券的主要风险,利率变动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5、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是指单笔交易规模远大于市场平均单笔交易规模的交易。大宗交易价格的形
成并非完全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从而导致大宗交易
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6、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失误或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如基金管
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
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7、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基金在投资交易的过程中,因交易对手方无法履行支付义务而使基
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8、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
9、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
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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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挖掘受益于中国经济增长的海外投资机会,在实现高度风险分散的同
时,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为:港股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其中,
投资于海外中国机会概念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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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国机会概念是指受益于“中国机会” 的境外公司。受益于“中国机会” ,是指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上市,或在中国注册、境外上市,或在境外注册、上市但业务和关系主
要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市场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
和美国市场,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投资各个
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 95%,
美国为 95%,境内市场为 20%,欧洲为 50%,日本为 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 50%。
三、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
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
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健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
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量化分析与基本面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式,以公司经营质量、营业收入、
公司盈利、分析师预期和估值等为主要关注点,以新兴行业中处于合理价位的成长型股票
(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 GARP)为主要投资标的,并兼顾受惠于盈利周期加速且
估值相对较低的价值型股票。价值增长投资策略兼顾价值投资和成长投资,主要投资对象
为价值相对低估且未来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股票。该策略甄别未来较具成长性且安全边际
较高的个股。
投资决策流程
( 1)量化分析
本基金通过自主研发的量化模型体系来初步筛选样本股。在本基金所设定的投资范围
和投资限制的基础上,利用财务信息、价格信息及分析师预期信息等,以公司经营质量、
营业收入、公司盈利、分析师预期和估值等数据为因子集群,通过自主研发的量化模型体
系来对上市公司进行评分,筛选出公司经营质量较好、主营业务或利润增速较快、价值相
对被低估或成长性较好的个股,建立基本股票池。在基本股票池的基础上,本基金还会利
用大数据,找寻大数据与股价之间的相关关系,力争进一步提高量化模型的有效性。
( 2)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通过严谨的基本面分析来对由量化模型筛选出来股票进行进一步精选。基金经
理及研究部利用投资研究平台,根据其对中国整体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进行的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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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析,对上市公司进行财务诊断、竞争力分析、盈利能力分析和成长性分析,并运用合
适的价值评估手段进行估值,找出最有投资机会的公司,建立精选股票池。
( 3)投资组合构建
根据量化模型评分及基本面分析的结果,本基金在精选股票池中进行股票选择,采取
评分越高权重越大及自由流通市值加权的方式相结合,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期获取中长
期投资收益。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将采取较为积极的策略,通过利率预测分析、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债券信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等,力求在保证基金资产总体的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
获取一定的稳定收益。
(四)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以参与衍生品投资,主要用于组合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力争运用衍生品的杠杆作用,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对投资组
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
值的作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投
资在本基金定义的受益于“中国机会”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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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 8)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 10)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11)本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 12)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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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
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1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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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16)本基金境内投资权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7)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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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21)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6)、( 17)项第 5)条、( 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产;
(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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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0)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 1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1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MSCI 中国指数收益率×95%+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MSCI 中国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本基金将投资于海外市场,除了需
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
风险、海外市场波动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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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的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参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8 年 8 月 3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
第 1 季度报告,截止 2018 年 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8,358,754.72 92.15
其中:普通股 48,358,754.72 92.15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079,579.47 7.77
8 其他资产 38,886.53 0.07
9 合计 52,477,220.7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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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本基金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777,773.38 元,占期末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为 1.52%;通过深港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47,580,981.34 元,占期末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93.01%。
?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中国香港 48,358,754.72 94.53
合计 48,358,754.72 94.53
注:( 1)股票的国家(地区)类别根据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确定。
( 2)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存托凭证。
3.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 312,487.50 0.61
工业 2,056,247.88 4.02
消费者非必需品 12,451,104.52 24.34
消费者常用品 2,506,310.00 4.90
医疗保健 7,044,381.68 13.77
金融 10,439,245.88 20.41
信息技术 9,057,650.50 17.71
房地产 4,491,326.76 8.78
合计 48,358,754.72 94.53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GICS)。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 司 名 称 (中 文)
证券
代码
所 在 证 券 市 场
所 属 国 家 (地 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 讯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700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4,000 4,594,688.00 8.98
2
CSPC
PHARMACEUTICAL
GROUP LT
石 药 集 团
1093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60,000 2,672,970.00 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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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 CHINA RESOURCES
BEER HOLDIN
华 润 啤 酒
291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92,000 2,506,310.00 4.90
4 SUNNY OPTICAL TECH
舜 宇 光 学 科 技
2382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20,000 2,322,022.50 4.54
5 AIA GROUP LTD
友 邦 保 险
1299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42,000 2,234,526.00 4.37
6 MGM CHINA
HOLDINGS LTD
美 高 梅 中 国
2282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30,000 2,109,290.63 4.12
7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
中 国 平 安
2318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30,000 1,918,192.50 3.75
8 SINO
BIOPHARMACEUTICAL
中 国 生 物 制 药
1177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150,000 1,850,887.50 3.62
9 BOC HONG KONG
HOLDINGS LTD
中 银 香 港
2388
HK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中 国 香 港
56,000 1,714,034.00 3.35
10 GALAXY
ENTERTAINMENT 银 27 HK 香 中 30,000 1,712,671.88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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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GROUP L 河
娱 乐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国 香 港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2,456.34
4 应收利息 877.32
5 应收申购款 25,552.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886.53
(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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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6.12.29-2016.12.31 0% 0% 1.12% 0.35% -1.12% -0.35%
2017.01.01-2017.12.31 19.20% 0.74% 48.99% 0.81% -29.79% -0.07%
2018.01.01-2018.03.31 -1.76% 1.37% 2.04% 1.44% -3.80% -0.07%
2016.12.29-2018.03.31 17.10% 0.88% 53.74% 0.95% -36.64% -0.0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变动的比较: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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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注: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报告期末,
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设立日期: 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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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07 年 6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2008 年
8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2012 年 4 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 2012 年 11 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任职于共青团河
南省委;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 1994 年 1 月至 6
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
有限公司; 1997 年 5 月至 2015 年 1 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
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
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2014 年 10 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 2015 年 1 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
险管理师( FRM)资格,国家“” 专家。曾任毕马威( 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
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 SLCG 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3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 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
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 1999 年 2 月至 2018 年 2 月任职于中泰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
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
委员会副主任。 2012 年 6 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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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
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
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
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
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
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
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
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 1987 年至 2004 年先后任
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
2005 年 6 月至 2008 年 1 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 200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7 年
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 2010 年 6 月
至 2014 年 3 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07 年 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014 年 1 月至 2017 年 6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 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1 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 2017 年 11 月)
及法定代表人; 2018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10 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
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 1998 年 10 月至 1999 年 8 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
部高级程序员。 1999 年 8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
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
险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
业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2010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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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
总监。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
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 2014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5 年 1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 Hunton & Williams 国际律
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
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 2015 年 4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首席战略官,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0 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
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
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 2005 年 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
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 2015 年 8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
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
外投资部副主任。 2016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
洲部经济学家,原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
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 2016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
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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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2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
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
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
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 2017 年 7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8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冉凌浩:金融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5 年。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6 月就职于国信证
券研究部,任研究员; 2004 年 6 月至 2005 年 9 月就职于华西证券研究部,任高级研究员;
2005 年 9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师、境外市场研究员及基金经理助
理。 2011 年 8 月 26 日起担任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1 月 13 日起担任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 日起担任
大成恒生综合中小型股指数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9 日起担任大成海外
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 2017 年 8 月 10 日起担任大成恒生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
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由 3 名成员组成,名单如下:黎新平,基金经
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苏秉毅,基金
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冉凌浩,
基金经理,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小组成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和、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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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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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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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
(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产;
(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0)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 1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1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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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
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
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
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
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
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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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
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
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
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
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
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
系统。
(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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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
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
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
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
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
防范和化解风险。
(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
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
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
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
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
隔离。
(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
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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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
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
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
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
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
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
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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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
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
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
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
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
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
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
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
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
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
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
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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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
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
值时点的价值。
(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
(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
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
密。
(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
和财经纪律。
(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
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
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
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
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
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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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
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合同已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
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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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可以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
所为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
格的会员单位。
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以及港股通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日期
以相关公告为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 月 10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跨系统转托管和定投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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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
账户;
6、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
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
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主要市场休市时,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外汇管理相
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3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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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
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投资者可多次申购,累计申购金额不设
上限。单笔场内赎回和单笔场外赎回的最低份额均为 1 份。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申购赎回
限额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亦不对单个投资者
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
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
避 50%集中度限制。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目前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种类,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
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1、申购和赎回费率
( 1)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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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0.30%
100 万元≤M <200 万

0.16%
200 万元≤M <500 万

0.12%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除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场外申购费率
M <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 <200 万

0.80%
200 万元≤M <500 万

0.6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
场内申购费率
( 2)赎回费率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5%,场外赎回费率根据投资人持有基金时间确定,见下表。
持有基金时间( T) 赎回费率
T<1 年 0.50%
1 年≤T<2 年 0.25%
T≥2 年 0.00%
注: 1 年指 365 天
基金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
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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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
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场外申购本基金 100,000 元,申购费率为 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4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5=94,279.59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5 元,
则可得到 94,279.59 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 94,279 份,其余 0.59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 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用 = 101,600× 0.5% =508 元
净赎回金额 = 101,600 -508 =101,092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
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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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 T+2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
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外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按截位法,
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5、净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
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八、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3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的登记
(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场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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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5、系统内转托管
(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
内转托管。
(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6、跨系统转托管
(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本基金的登记和转托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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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QDII 额度不足或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或总额度不足时;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5、 9、 10 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 9、 10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 10 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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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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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 1)或( 2)方
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
近 1 个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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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
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
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
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
交易方式进行转让。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
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再上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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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
刊登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
揭示本基金最新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交收、登
记存管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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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序,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因更换境外资产托
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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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
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有关境外证券的登记结算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
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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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境外资产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
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
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衍生工具、基金、其它
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境外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另有规定的除
外。
( 3)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另有规定的除外。
( 4)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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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配股权证可以
在交易所交易,则按照 1 中确定的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在交易所交易的配股权证,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对于非上市证券,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具体可采用行业通用权威的报价系统提
供的报价进行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 1)上市交易型基金的估值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交易的基金按照可取得的最近估值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基金份额净
值无法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最能反映基金公
允价值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 3)若某只基金同时存在上市交易型部分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则区分上市交易型部分
和未上市交易部分后分别按上述方法估值。
6、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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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公允价值。
7、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9、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境内股指期货
的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境外股指期货合约的
当日结算价以期货商的提供的交易和对账数据为准。
10、港股通投资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美元、英镑、
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原则上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11、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11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
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
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4、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欧元、日元、英镑对人民币汇率的,采用当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
与美元的汇率则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
算。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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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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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
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6)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及数据供应商发送的数据错误,券商
或交易对家的成交回报错误或延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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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无法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前一开放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三部分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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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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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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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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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
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 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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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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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开放期内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其他重大事
项;
27、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
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二)港股通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沪港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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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其它非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故意或过失的情形。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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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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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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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
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
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8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87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五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6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共十一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
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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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 内控优
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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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 自控防线” 、 “ 互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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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合伙制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于 1818 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 “ 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 BBH
自 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 年, BBH 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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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首批开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目前全球员工约 5 千人,在全球 18 个国家和地
区设有分支机构。 BBH 的惠誉长期评级为 A+,短期评级为 F1。
二、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的全球托管业务隶属于本行的投资者服务部。在全球范围内,该
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Sean Pairceir 先生领导。在亚洲,该部门由本行合伙人 Taylor Bodman 先
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 BBH 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
百个市场。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 4 万亿美元,其中约百分之七十
是跨境投资的资产。亚洲是 BBH 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我们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
逾 25 年,亚洲服务管理资产近 6 千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拥有近 4400 名员工。我们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质
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 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受托财产;
2、计算境外受托资产的资产净值;
3、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受托资产的清算、交割事宜;
4、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和所适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的规定,开设受托资产的资金账
户以及证券账户;
5、按照相关合同的约定,提供与受托资产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计记录、交易信息;
6、保存受托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7、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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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 0755-83183388
传真: 0755-83199588
联系人:乐园
公司网址: 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 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 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 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 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网址: www.cg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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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8844
网址: www.sywg.com
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 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85130577
传真: 010-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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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 010-60838696
传真: 010-84865560
网址: 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 2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 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网址: www.zxwt.com.cn
8、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 95511 转 8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 www.pingan.com
9、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 www.yingmi.cn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1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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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张茹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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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法定代表人:杨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号
联系人:张燕
联系电话: 010-58325388*1588
网站: www.new-rand.cn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1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广场 B 座 12 楼
联系人:徐诚
联系电话: 021-38509639
网站: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16、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 0755-89460507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17、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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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021-20835785
传真: 021-20835879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licaike.hexun.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37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9、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 话:个人业务: 95118 、 400 098 8511
企业业务: 400 088 8816
传 真: 010-8919566
网址: fund.jd.com
2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 幢 14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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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1-50583633
电话: 021-50583533
客服电话: 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2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23、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8 层
客服热线: 400-817-5666
公司网址: www.amcfortune.com
2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 010-61840688
传真: 010-61840699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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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 010-50938856
传真: 010-50938907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40 层
负责人:王玲
电话: 0755-22163333
传真: 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 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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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 18)聘请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
(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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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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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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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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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
并依据托管协议承担责任;
( 23)按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24)办理基金管理人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 25)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 年;
(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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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本基金可根据运作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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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 7)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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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
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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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者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
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对表决事
项进行投票并由召集人予以记录。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采
取非书面形式进行投票的,则召集人对于其投票的书面记录即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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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授权他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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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若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出台新要求,以届时有效的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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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
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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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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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6、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交收、登
记存管等产生的各项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
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
11、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2、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3、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程序,遵照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因更换境外资产托
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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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3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等
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为:港股通机制允
许买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
证;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
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
证券等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法律法规允许的、已与中国证监会
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包括 ETF);
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股指
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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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可转债)、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 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其中,
投资于海外中国机会概念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海外中国机会概念是指受益于“中国机会” 的境外公司。受益于“中国机会” ,是指
在中国境内注册并上市,或在中国注册、境外上市,或在境外注册、上市但业务和关系主
要在中国大陆,或中国市场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
和美国市场,还可以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其他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投资各个
市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上限如下: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 95%,
美国为 95%,境内市场为 20%,欧洲为 50%,日本为 50%,其他国家或地区为 50%。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产;
(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 9)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 10)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 11)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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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1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1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投
资在本基金定义的受益于“中国机会”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户
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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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7)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 8)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
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 10)同一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
金总份额的 20%;
( 11)本基金投资境外基金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投资境外伞型
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联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 12)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
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a.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b. 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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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c. 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 1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a. 现金;
b. 存款证明;
c. 商业票据;
d. 政府债券;
e.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 1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
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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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 1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
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
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 16)本基金境内投资权证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7)本基金境内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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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本基金在境内投资中,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 2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6)、( 17)项第 5)条、( 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 2 个工作日内,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 2 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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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生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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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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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成立时间: 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 1999〕 10 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833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140)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洪渊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
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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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 1998】 3 号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
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
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投
资运作和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或电话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
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监管部门。
对于承诺监督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投资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应立即报告有关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
正结果报告有关监管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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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
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合规投资责任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
合规监管系统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
统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五)无投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理解,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的交易监督服务是一种加工应用信息的服
务,而非投资服务。除下列第 4.6 项及法律法规明确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
管人将不会因为提供交易监督服务而承担任何因基金管理人违规投资所产生的责任,也没
有义务采取任何手段回应任何与合规分析服务有关的信息和报道,除非接到基金管理人或
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要求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针对某个信息和报道作回应的书面指
示。
(六)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本着诚实尽责的原则,采取合理的手段、方法和
实施工具,来提高交易监督服务的质量,除非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因疏忽、过失或
故意而未能尽职尽责,造成交易监督结果不准确,并进而给基金资产或基金管理人造成损
失,否则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不应就交易监督服务承担任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导致基金托管人的接受基金
管理人监督与检查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相冲突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与检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
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作出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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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如基金托管
人未予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监管部门。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4、基金管理人须尽其最大努力保证其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不影响基金托管人的正
常营业活动。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
托管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
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本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资产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
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
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
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
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托管证券。
6、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
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
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第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7、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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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
的损失。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与划转
1、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2、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
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资产托管人自基金
财产划入资产托管专户之日起履行本协议项下托管职责。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
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
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
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
有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
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
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
务数据和信息。
(四)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或者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营业机构或其境外托管人处
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资金账户的
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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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按照投资地法律法规要求或行业惯例需要,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
易所适用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开立基金名义或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名义或境外
托管人的代理人名义,或以上任何一方与基金联名名义的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
外托管人负责办理与开立证券账户有关的手续,基金管理人提供所有必要协助。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以及境外托管人均不得出借或未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双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合法合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的投资品种时,基
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所在市场以及国家或地区的相关规定,开立进行基金的
投资活动所需要的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并协助办理与各类证券和结算账户相关的投资资
格。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所有必要协
助。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3、基金托管人应该: (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
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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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
方式实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
其境外托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
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
统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及
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涉及基金财产投资运作的书面协议的副本或相关
证明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时间应符
合相关法律、 法规要求。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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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核算和估值的处理原则
( 1)托管资产的会计责任主体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计算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
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依据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协商确
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 2)基金托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基金管理人要求对托管资产中的证券账户和现金账户
进行账实核对。
( 3)基金管理人有权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并认可其委托的第三方独立
机构所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所计算的资
产净值进行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会计核算处理
( 1)在遵守相关会计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定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对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并应指
定专门人员负责会计核算与会计资料保管。属于基金财产的收益应全额计入会计账簿,不
得与其他托管资产的收益相混淆。
( 2)托管资产核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买卖业务的核算、持有资产的付息、兑
付、 分红等业务的核算、证券发行认购业务的核算、货币市场产品买卖业务的核算、银行
存款计息、存款账户间的资金划付业务的核算、支付费用的核算、汇兑损益的核算等。
3、净值计算
( 1)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份额净值是指资产净值除以份额
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人民币,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日为每一基金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收集净值
计算日估值价格截止时点所估值证券的最近市场价格后,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协商确定的估值方法和处理原则对各类估值资产进行估值,如监管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
规定进行估值,计算出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二)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管理人应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托管人进行本基金的净值计算复核和本基金进行信息披露所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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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记录的账册记录相符。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
限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
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
围之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能妥善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毁损、灭失,或向第三方泄露了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遭受的全部直
接损失。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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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照其解释。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当任何争议发生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仲裁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仍有权行使本协议
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变更应报送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本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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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
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坐
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
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
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
对账单邮寄仅限 70 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
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
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
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
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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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
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
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 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
端( 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 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
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
承诺最迟 T+1 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
户。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 3 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托管业务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
任何处罚。
(三)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公告:
1.2018 年 1 月 5 日《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的公告》。
2.2018 年 1 月 11 日 《 大 成 海 外 中 国 机 会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境外主要市场节假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3. 2018 年 1 月 20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第 4 季
度报告》。
4. 2018 年 2 月 9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赎回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5. 2018 年 2 月 13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摘要( 2017 年 2 期)》。
6. 2018 年 3 月 27 日《关于调整公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的公告》、《关于修订公
司旗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条款的公告》、《 <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LOF)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
金合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7.2018 年 3 月 28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暂停申购、赎回
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8.2018 年 3 月 31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7 年年度报告
及摘要》。
9. 2018 年 4 月 12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2018 年第 1 季
度报告》。
10.2018 年 4 月 24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1.2018 年 5 月 19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2.2018 年 5 月 25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13. 2018 年 6 月 22 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
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14.2018 年 6 月 28 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暂停申购、赎
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招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
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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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
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对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布的《大成海外中
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2 期)》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情况,对“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进行了更新。
2.根据相关财务数据,对“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进行了更新。
3.根据最新情况,对“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内容进行了更新。
4.根据最新情况,对“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内容进行了更新。
5.根据相关公告,对“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等信息进行了更新。
6.根据相关公告,对“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进行了更新,补充了 2017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公告。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
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注册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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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
(三)《大成海外中国机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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