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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B (16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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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A/B161616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2-07-26     基金规模:6.34亿份     基金经理: 万民远 刘曦阳 
基金全称:融通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4.66%
  • 近一月增长率
    1.53%
  • 近一季增长率
    10.34%
  • 近半年增长率
    -9.1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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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医疗保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3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三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4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2]587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
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
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是股
票型基金,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和混合基金,属于高风险、高收益
的品种。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
为2012年12月31日,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28
九、基金的投资 .............................................................................................. 37
十、基金的业绩 .............................................................................................. 4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4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5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5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
十七、风险揭示 .............................................................................................. 6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0
二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 10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3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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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
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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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融通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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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
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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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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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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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 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目前公司股东及出资比例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 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
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 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
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 2011 年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
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
任、 资本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
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 2012 年起任公司独
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历任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 主任, 金银管理司司长;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
记。 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总经理。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
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法定代表人。 2012 年
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弗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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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并且拥有会计师执照,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
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 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
KVH 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务官和
首席营运官。 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福大学硕士及哈佛商学院MBA, 现
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兼全球首席营销官。 历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
理部亚洲区主管、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及怡富集团董
事长。 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
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
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 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
管理系讲师, 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
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 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 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
业务总部总经理。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
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 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
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
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
与分析部部长。 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
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
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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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
师。 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巍先生,硕士学位,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0年证券从业经验。自1993 年7
月起,先后任职珠海丽珠医药集团公司药品开发工程师、中旅信证券深圳研究所
行业研究员、深圳市至善投资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 2003 年12 月进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任行业研究员、研究部
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现担任融通新蓝筹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蒋秀蕾先生,药物化学硕士学位, 6年证券从业经验和证券投资管理从业经
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006年8月起,先后担任朗生医药(深圳)有限公司产
品经理、招商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嘉联融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2009年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行业组长。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 Allen
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基金管理部总监吴巍先生、研究策划部总
监邹曦先生、基金交易部总监王冰心先生、基金经理郭恒先生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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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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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
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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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
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
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
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
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
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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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
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
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
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等。
(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
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
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
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
经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
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
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
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
内控制度的情况,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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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2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57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2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282 只,其中
封闭式 5 只,开放式 277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九年获得香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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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35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年五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
第 70 号) 审阅后, 2012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六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
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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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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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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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电话: (0755)2694800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 (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单元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人:宋雅萍
电话: (010)6619097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政编码: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 (021)38424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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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曾刚
联系电话: (0755)26948077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传真: ( 010) 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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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1-962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1-68476497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8)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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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0) 深圳众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网址:www.noah-fund.com
(1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娥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练兰兰
电话: (021)545099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 (021)5887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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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ehowbuy.com
(1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161
客服电话:4008888666
(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 (010)85130236
客服电话:4008888108
(1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张于爱
电话: (010)60833799
客服电话:4008895548
(1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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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1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 (021)23219275
客服电话:4008888001
(1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 (021)54033888
客服电话:4008895523
(2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 (022)28451709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1) 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吴中超
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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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 (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23)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联络人:孙恺
电话: (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
(24) 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王旭华
电话: (0471)4972343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25)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人:陈明
电话: (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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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电话: ( 0755) 26948071
联系人:杜嘉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尹小胜
经办律师: 闵齐双 刘少华 尹小胜 崔卫群
电话: 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020(直线) 15302728596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233 号汇亚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邮编: 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 021) 23238888
联系人:薛竞、刘莉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 587
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 2012 年 6 月 25 日至 2012 年 7 月 24 日。 普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
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 336,147,352.8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5,18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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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2 年 7 月 2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 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9 月 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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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时间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
金额(含申购费)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
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
为10万元;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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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
前的2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
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
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赎回费率
( 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单位: 元) 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0.90%
500万≤M<1000万 0.30%
M≥1000万 单笔1000元
后端申购费率:
持有时间( T) 后端申购费率
T<1年 1.80%
1年≤T<2年 1.35%
2年≤T<3年 0.90%
3年≤T<4年 0.45%
T≥4年 0
注:上表中, 1年以365天计算。
(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时间( T) 赎回费率
T<1年 0.50%
1年≤T<2年 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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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年 0
注:上表中, 1年以365天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金额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费用、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
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
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申购份额的计算
( 1)投资者选择前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前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00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 6,000.00/( 1+ 1.50%)= 5,911.33 元
申购费用= 6,000.00- 5,911.33= 88.67 元
申购份额= 5,911.33/1.200= 4,926.11 份
即投资者缴纳申购款 6,000.00 元,获得 4,926.11 份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 2)投资者选择后端费用模式申购的,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采用后端费用模式申购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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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元,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则其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 6,000/1.200= 5,000.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 1)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则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前端
费用模式下的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0 个月,则:
赎回总金额= 10,000×1.200 元= 12,000.0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50%= 6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000- 60= 11,940.00 元
(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
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选择
缴纳后端认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持有期满 2 年,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 0.80%,
则:
赎回总金额= 10,000×1.200 元= 12,0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 10,000×1.000×0.80%= 80 元
赎回费用= 12,00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 80- 0= 11,920 元
(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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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最小值(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日基金份额
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假定某投资者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经确认,获得后端费用类
别下的基金份额 20,000 份,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1 年后该
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0 份,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35%,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
值为 1.400 元,该笔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
如下:
赎回总金额= 10,000×1.400= 14,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 10,000×1.200×1.35%= 162.00 元
赎回费用= 14,000×0.25%= 35 元
净赎回金额= 14,000- 162.00- 35= 13,803.0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总资产-基金总负债) /已售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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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续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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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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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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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经基金
管理人授权的销售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 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获取基金资
产的长期增值,力争实现超越业绩基准的长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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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
产的 5%—40%,其中,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能力和研究决策能力, 通过投资
于具备上涨潜力的优质医疗保健行业股票,进而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以及
基金投资人的资产增值和分红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型的行业基金,具体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
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部分。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未来市场资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对股票、债券、现金等
资产进行配置,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基金管理人对未来市场资
产收益与风险的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分析:宏观因素、政策变化、市场估值、市场
情绪等。
( 1)宏观因素:分析经济整体运行中的各类宏观因素,对资产配置进行前
瞻性和框架性把握,主要包括经济增长、投资与消费、对外贸易、利率与汇率、
财政与货币、价格体系、流动性等诸多角度;
( 2)政策变化:分析各种政策对未来各类资产价格走势可能产生的影响,
主要包括经济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
( 3)市场估值:分析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不同结构资产的估值
变化,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角度判断资产的风险水平;
( 4)市场情绪:从对市场投资者的投资情绪分析来解释资产配置,主要指标
包括资金流向、成交与换手、公募基金股票比例变化、相对风险水平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指的医疗保健行业由从事医疗保健相关产品或服务的研发、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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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服务的公司组成,包括西药行业、中药行业、生物制品行业、医药批发零
售行业、医疗器械行业、医疗信息行业、医疗服务行业和保健品行业。
具体包括:
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研究”)界定的医药生物
行业股票;
已列入申万医药生物行业股价指数股票调整名单,但尚未进入申万医药生物
行业股价指数成份股的股票。
如果申万研究调整或停止行业分类,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更适当的医疗保
健行业划分标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医疗保健行业的界定方法进行变更并及时公
告。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通过下列角度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
分析,并精选具备上涨潜力的优质股票。
( 1)从企业生命周期模型角度精选股票
企业发展通常遵循生命周期模型, 在不同阶段会对应其股票的不同投资特征
和属性。我们认为处于成长和成熟阶段的股票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理念和目标,我
们将采用企业生命周期模型来精选该类股票。
图 企业生命周期与股票选择
( 2)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人力(战略管理、人才优势)、公司财力(财务能
力、经营业绩)、公司物力(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创新能力)、公司相对优势(相
对于行业内其他公司的独特和领先之处)、公司销售与渠道能力。通过精选以上
综合评价较高的公司进行投资。
( 3)估值与风险
选取估值较低或合理的股票,估值因子包括:市盈增长比率( PEG)、市盈
创立
成熟
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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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 PE)、市净率( PB)、市销率( PS)、市现率( PCF)、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
( EV/EBIT),通过绝对及相对估值模型,并结合对股票的走势和风险研究,确
定股票的投资价值。
另外,本基金将充分调动和运用内外部各种研究资源,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基本面研究和跟踪调研,充分分析股票的投资价值及其变化。
3、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策略上, 我们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 采用三级资产配置的流程。
( 1)久期管理:根据对利率趋势的判断以及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确定各
类债券组合的久期策略。
( 2)类属配置与组合优化:根据品种特点及市场特征,将市场划分为企业
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可转换债券、央行票据、交易所国债等子市场。
对几个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等价税后收益)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各类别
债券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考虑市场的流动性和容量、市场的信用状况、各市
场的风险收益水平、税收选择等因素。
( 3)通过因素分析决定个券选择:从债券息率、收益率曲线偏离度、绝对
和相对价值分析、信用分析、公司研究等角度精选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本基
金力求通过绝对和相对定价模型对市场上所有债券品种进行投资价值评估, 从中
选择具有较高息率且暂时被市场低估或估值合理的投资品种。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 其投资原则为优化基金资产的风险收
益特征,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本基金将在权证理论
定价模型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趋势、权证的市场供求关系
以及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合理定价。本基金权证主要投资策略
为低成本避险和合理杠杆操作。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
(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资产配置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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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 2)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投资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进行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 3)基金经理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风险控制范
围内,进行投资交易;
( 4)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
的形式下达至基金交易部;
( 5)基金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
馈给基金经理;
( 6)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的决策和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小组负
责向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绩效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
(六)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
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
(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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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
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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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收益率×80%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20%
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主要如下:
1、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对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适合作
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2、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涵盖国债、企业债、金融债、可转债,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所以, 由申万医药生物行业指数和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构成的混合指数来构成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业绩比较基准不宜继续使用, 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型行业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
其预期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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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3 年 2 月 7 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报告期为 2012 年 10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9,527,656.44 53.78
其中:股票 99,527,656.44 53.7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 67,763,428.80 36.61
6 其他资产 17,789,564.39 9.61
7 合计 185,080,649.63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81,470,797.44 44.97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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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6,095,484.60 8.88
C8 医药、生物制品 65,375,312.84 36.09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3,601,559.00 7.51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4,455,300.00 2.46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99,527,656.44 54.9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538 云南白药 157,354 10,700,072.00 5.91
2 300171 东富龙 260,090 7,787,094.60 4.30
3 600587 新华医疗 250,000 7,777,500.00 4.29
4 600276 恒瑞医药 250,000 7,525,000.00 4.15
5 000963 华东医药 180,000 6,120,000.00 3.38
6 000423 东阿阿胶 150,000 6,061,500.00 3.35
7 600535 天士力 100,000 5,527,000.00 3.05
8 000028 国药一致 150,030 5,296,059.00 2.92
9 600085 同仁堂 250,000 4,455,000.00 2.46
10 600521 华海药业 310,000 3,534,000.00 1.9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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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19,428.1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7,426,911.2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2,102.84
5 应收申购款 31,122.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789,564.39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如下: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12年7月26
日 至 2012 年 2.90% 0.56% -1.95% 1.03% 4.85% -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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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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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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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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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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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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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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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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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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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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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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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信息披露的文字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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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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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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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
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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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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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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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基金存在巨额赎回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
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主动股票型行业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收益水平较高的基金品种,其
收益和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另外,行业基金在获
得行业收益的同时,也面临行业风险暴露。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
票,本基金须承受政府政策变化等影响医疗保健行业的因素带来的行业风险。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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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行业股票整体表现较差时, 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可能低于主要投资对象
为非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基金。最后,如果管理人判断失误,本基金投资回报可
能低于业绩比较基准。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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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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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如下:
“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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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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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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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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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 5)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 6)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7)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8)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9)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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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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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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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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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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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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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30 日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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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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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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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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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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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机构为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基金《托管协议》摘要如下: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 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 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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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0755) 26948071
传真: ( 0755) 26935011
联系人:刘美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 010) 66105799
传真: (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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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医疗保健行业股票的比例
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资产、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基
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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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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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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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及时书面通知(含指定联系人用邮件通
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
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
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名单,并及时更新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
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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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
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
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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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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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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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 该账户的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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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
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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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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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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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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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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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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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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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我们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 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季度对帐单;在每
年度结束后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帐单。
我们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2、电子邮件寄送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 等投资理财
资讯。另外,融通基金管理公司也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
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
及分红公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
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销售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
资计划,投资者可利用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三)手机短信服务
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免费发送基金份额净
值(需客户定制)、短信对账单(需客户定制并自动退订纸质对账单)、交易确
认信息、基金分红信息、节日问候、生日祝福等短信服务。您可以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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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通过本公司网
站留言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四)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本公司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 交易
明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
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浦发
银行东方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
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
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五)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采用以下方式:
1、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
费用)、(0755)26948088
2、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送信函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六)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
信函及其他方式,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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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当日答复, 当日未能答复的, 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2012 年 7 月 26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发布的与本基金相关的公告: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披露时间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09-03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增聘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09-08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09-19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09-26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10-12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10-29
关于融通基金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2-11-16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01-15
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次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 《证券
时报》 2013-01-24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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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三)《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融通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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