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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融通通福债券(LOF)A (16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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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通福债券(LOF)A161626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2-10     基金规模:0.11亿份     基金经理: 李冠頔 樊鑫 
基金全称: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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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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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近一季增长率
    3.19%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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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福通福:招募说明书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9 月 22 日证监许可【2013】1212 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低风险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为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通福B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份额。由于通福B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通福B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固定,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基金分级运作期届满,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按照收费方式不同,分为通福A(LOF)、通福C(LOF)两类份额。其中,通福A(LOF)开放场外申购、赎回,并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开放场内申购、赎回,于投资者申购、赎回时收取相应费用;通福C(LOF)仅开放场外申购、赎回,不收取申购、赎回费,但收取销售服务费。基金转型时,所有通福B份额将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所有通福A份额将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后开始接受持有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类份额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重要提示............................................................................................................. 1一 绪言............................................................................................................. 4二 释义............................................................................................................. 5三 基金管理人............................................................................................... 12四 基金托管人............................................................................................... 20五 相关服务机构........................................................................................... 25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28七 基金的募集............................................................................................... 34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40九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 42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44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63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 66十三 基金的投资........................................................................................... 69十四 基金的财产........................................................................................... 76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77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85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8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89二十 风险揭示............................................................................................... 95
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4
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7
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4
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6
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7
二十七 备查文件......................................................................................... 148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2013 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 2012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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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3、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6、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9、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 B 份额的行为
5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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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 A、通福 B 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55、通福 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A 份额。通福 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6、通福 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 B 份额。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通福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 3 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通福 A 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8、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通福 A 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 A 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0、通福 B 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2、《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3、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A 类份额
64.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 C 类份额
6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 3 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6、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通福 A 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 A 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福 A 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67、日/天:指公历日
68、月:指公历月
69、元:指人民币元
7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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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5、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 A 的开放日和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7、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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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设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电话:(0755)26948070
联系人:敖敬东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12500 万元人民币。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 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田德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伦敦商学院金融学博士,密歇根大学经济学博士后,具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任南开大学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兼职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11 年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教授,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资本金融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曾任新加坡东亚政治经济研究所访问研究员,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常委。2012 年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马金声先生,高级经济师,现任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荣誉董事长。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主任,金银管理司司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副董事长;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2007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总经理。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弗莱德(Frederick Reidenbach)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斯克兰顿大学并且拥有会计师执照,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历任日本富达投资首席行政官、富达投资(Fidelity Investment)旗下子公司KVH电信的首席执行长和首席营运官,日本Aon Risk Services 的首席财务官和首席营运官。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裴布雷 (Blair Pickerell) 先生, 斯坦福大学硕士及哈佛商学院MBA,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亚洲区总裁兼全球首席营销官。历任摩根士丹利投资管理部亚洲区主管、汇丰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太区行政总裁及怡富集团董事长。2012 年起任公司董事。
董事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现任公司督察长。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0 年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李华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曾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1993 年起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及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2011 年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总经理奚星华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黑龙江省证券公司宏观行业研究员,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北京时代博讯高科技有限公司投资业务副总经理,长财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2011 年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 Yan)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富达投资公司财务分析员、日本富达投资公司财务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企划与分析部部长。2011 年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秦玮先生,工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格兰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助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清算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09 年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历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原国务院法制局)财金司公务员,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韩海平,男,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经济学硕士,管理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双学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CFAInstitute)和全球风险协会(GARP)会员,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2003年10月起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数量分析师,负责固定收益数量分析工作。2007年5月至2012年9月,任职于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组副总监(主持工作),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和投资工作。2012年9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固定收益部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总经理奚星华先生、常务副总经理颜锡廉(AllenYan)先生、总经理助理陈晓生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海平先生、基金经理蔡奕奕女士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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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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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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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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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7909
联系人:杨菲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63 人,平均年龄 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3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4 只,其中封闭式 3 只,开放式 311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0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 年四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1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五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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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通过在深圳、北京和上海设立的销售服务小组以及网上直销为投资者办理开放式基金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深圳小组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联系人:关澜
联系电话:(0755)26948004
传真:(0755)26935139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北京小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1241-1243 室
邮编:100033
联系人:宋雅萍
联系电话:(010)66190975
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机构销售及服务上海小组
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6 楼 601-602
邮编:200120
联系人:刘佳佳
联系电话:(021)38424889
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邮政编码:51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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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晶
联系电话:(0755)26948105
传真:(0755)26948079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其他代销机构资料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金颖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 A 座 201
法定代表人:闵齐双
联系人: 崔卫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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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闵齐双 崔卫群电话:(0755)33382888(总机) (0755)33033936(直线) 13480989076传真:(0755)33033086四、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邮编:200120)法人代表:杨绍信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联系人:刘莉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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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 A、通福 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通福 A、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通福 A、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 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通福 B 封闭运作。在通福 A 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通福 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通福 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通福 A、通福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 7:3 的情形;如通福 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通福 A、通福 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 7:3 的情形。
2、通福 A 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通福 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 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通福 A 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下一封闭期适用的、通福 A 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5%(含)到 2%(含)。通福 A 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设定通福 A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 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 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 1 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 A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 1 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 A 接下来 6 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 A的最后 1 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通福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 A 折算后的 1 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通福 A 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通福 A 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通福 A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通福 A 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12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 月 18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 6 个月、12 个月、18 个月之日分别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2014 年1 月 18 日、2014 年 7 月 18 日,以此类推。2014 年 1 月 18 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 2014 年 1 月 17 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 2013 年 1 月 17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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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期内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 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通福 B 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B 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通福 B 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通福 B 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通福 A 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通福 A、通福 B 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 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通福 A 份额和通福 B 份额的份额数之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 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 A 的开放日计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通福 A 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通福 B 的封闭
期届满日(T 日),设 为自通福 A《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 T 日的
运作天数, 为 T 日通福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R 为通福 A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 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 A 份额上一次开
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通
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T 日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1)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 B 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 日),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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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福 A 份额、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 A 份额和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 A 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内,在通福 A 的非开放日(T 日),设为自通福 A 上一次开放日(如 T 日之前通福 A 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
至 T 日的运作天数, 为 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为 T 日通福 A
的份额余额, 为 T 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R 为通福 A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 A 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 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 A 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A 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T 日通福 A 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 T 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 T 日通福 A 份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余额加上 T 日全部通福 A 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 为 T 日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 T 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的通福 A 非开放日, 为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通福 A 的开放日, 为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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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于 2013 年 9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212号文准予募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通福 B 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福 A、通福 B 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通福 A 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通福 A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通福 B 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通福 B 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通福 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投资者可参与通福 A 或通福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通福A 和通福 B 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通福 A、通福 B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通福 A、通福 B 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四、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通福 A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21 亿元,通福 B 的发售规模上限为 9 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 7/3 倍通福 B 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通福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及认购手续
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深圳证券账户。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
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人,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深圳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深圳证券账户的投资人,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深圳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代销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基金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账户,若已经在基金管理人处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发售期内基金销售网点同时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发售期间,基金投资者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比对通福 A 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可在其认购后的两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其认购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4、认购原则
(1)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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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购限额
本基金通福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在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认购时,投资人以份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50,000 份,超过 50,000 份的应为 1,000 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大不超过99,999,000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份额不设限制。
本基金通福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本基金通福 A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认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账户首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直销机构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将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费用及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通福 A 在认购时不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但收取销售服务费;通福 B 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并采取前端收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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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福 B 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通福 B 场外 M<100 万元 0.6%
认购费率 100 万元≤M<500 万元 0.4%
M≥500 万元 单笔 1000 元
通福 B 场内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设定投资人的场内认购费率。
注:M 为认购金额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1)通福 A 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A 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A 类,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5.5)/1.00=10,005.5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A,可得到 10,005.50 份通福 A 份额。
(2)通福 B 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B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外认购通福 B 份额,该笔认购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 0.6%,如果认购期内认购利息为 5.5 元,则其可得到的通福 B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6%)=9,940.36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5)/1.00=9945.8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通福 B,可得到 9945.86 份通福 B 份额。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B 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挂牌价格为 1.00 元/份,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份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在认购期内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通福 B 份额 10,000 份,若某深交所会员单位设定认购费率为 0.6%,并假定该笔认购款项产生利息 5.5 元。则有:
认购金额=1.00×10,000×(1+0.6%)=10,060 元
认购费用=1.00×10,000×0.6%=60 元
净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5.5/1.00=5 份(保留整数)
认购份额总额=10,000+5=10,005 份
即:投资人认购 10,000 份通福 B 份额,需缴纳 10,060 元,认购费用为 60元,若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5 份,则总共可得到 10,005 份通福 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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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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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通福 A 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通福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福 A 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 A 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通福 A 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A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福 A 的份额数×通福 A 的折算比例
通福 A 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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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通福 B 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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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投资人可在通福 A 的开放日对通福 A 进行申购和赎回,通福 B 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 A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 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通福 A 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 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通福 A 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通福 A 的运作”的相关内容。通福 A 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通福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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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通福 A 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 A 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通福 A 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通福 A 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通福 A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 B 份额的规模为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准,按照不超过 7:3 的份额配比对通福 A 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 A 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福 B 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 7/3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福 A 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 A 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 A 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 A 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通福 A 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通福 A 的份额余额大于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福 A 份额余额不超过 7/3 倍通福 B 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 A 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通福 A 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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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福 A 的申购、赎回价格为 1.000 元。
(2)通福 A 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福 A 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 A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通福 A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通福 A 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为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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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福 A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通福 A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 A 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通福 A 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4)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通福 A 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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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 30 日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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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网点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含申购费)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
投资者办理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不设场外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赎回份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必须是整数份。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500 万元 0.5%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不收取赎回费。对于所收取的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其中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对于持有期限少于或者等于 30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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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1 年 0.5%
1 年 T>2 年 0
本基金 A 类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赎回费率为 0.5%,不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本基金 C 类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场外份额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30 天 0.1%
T>30 天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其中,在场外认购以及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后场外申购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以份额实际持有年限为准;在场内认购、场内申购以及场内买入,并转托管至场外赎回的投资者其份额持有年限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开始计算。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认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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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投资人通过场内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场内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448 份(保留整数)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448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9,920.63/1.050=9,948.2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A 类基金份额 9,948.22 份。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9,523.8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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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投资人通过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在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交所场内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5%=52.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52.50=10,447.50 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A 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47.50 元。
例:投资人通过场外赎回金额的计算
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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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20 天后通过场外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489.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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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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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通福 A 与通福 B 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通福 A 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通福 A 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通福 A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通福 A 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的业务规则。
通福 B 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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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内,在通福 B 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通福 B 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通福 B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通福 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通福 B 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通福A 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通福 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 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不能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 类份额和场外的 A 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通福 B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 30 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通福 B 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通福 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通福 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通福 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为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通福 B)的停复牌与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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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通福 A 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通福 A 的处理方式。
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通福 A 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与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通福 A 和通福 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通福 A 和通福 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通福 A 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C 类份额,场外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 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 B 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 A 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 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 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通福 A 和通福 B 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通福 A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 A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 A 份额数×通福 A 份额的转换比率
通福 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 B 份额数×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通福 A 份额(或通福 B 份额)的转换比率、通福A(或通福 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通福 A、通福 B 的份额全部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 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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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前 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通福 A、通福 B 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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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为保证新股发行成功,新股发行一级市场价格通常相对二级市场价格存在一定的折价。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历程中,参与新股申购是一种风险低、收益稳定的投资行为,为投资人带来较高的投资回报。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认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表现的预期,谨慎参与新股申购,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价差收益。申购所得的股票在可上市交易后 3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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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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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 A 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通福 B 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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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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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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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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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在通福 A 的开放日计算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通福 B 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通福 A 和通福 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通福 A 与通福 B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 类与 C 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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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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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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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收益分配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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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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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通福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通福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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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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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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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前,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通福 A 的年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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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通福 A 办理申购、赎回;
(22)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23)通福 A 的收益率设定及其调整;
(24)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
(25)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6)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通福 A 的年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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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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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各类金融工具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券种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信用违约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 80%,因此,本基金除承担由于市场利率波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2、通福 A 的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通福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 6 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一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在开放日赎回通福 A 份额,在非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赎回通福 A 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另外,如遇不可抗力等原因通福 A 的开放日可能延后,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按期赎回而出现风险。
(2)利率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通福 A 的每个开放日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利率下调,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下进行调整;如果在非开放日出现利率上调,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并不会立即进行相应调整,而是等到下一个开放日再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3)开放日的赎回风险
在通福 A 的每个开放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通福 A 将同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其份额数将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人赎回通福 A 时,可能出现不能全部赎回的风险。
(4)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对于通福 A,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通福 A 实施基金份额折算。通福 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者可通过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赎回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者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赎回的价格波动风险。
(5)极端情形下的损失风险
通福 A 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但是,本基金为通福 A 设置的收益率并非保证收益,在极端情况下,如果基金在短期内发生大幅度的投资亏损,通福 A 可能出现不能获得收益甚至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
(6)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赎回、或是转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通福 A 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C 类份额。通福 A 的基金份额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C 类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3、通福 B 的特有风险
(1)杠杆机制风险
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的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扣除通福A 的应计收益分配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将归通福 B 享有,亏损以通福 B 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 B 承担,因此,通福 B 在可能获取放大的基金资产增值收益预期的同时,也将承担基金投资的全部亏损,极端情况下,通福 B 可能遭受全部的投资损失。
(2)利率风险
在通福 A 的每次开放日,本基金将根据届时执行的 1 年期银行存款利率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如果届时的利率上调,通福 A 的年收益率将相应向上作出调整,通福 B 的资产分配份额将减少,从而出现利率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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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本基金的通福 A、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 7:3,由于通福 A、通福 B将独立发售,两级份额在基金募集设立时的具体份额配比可能低于 7:3;本基金成立后,由于通福 A 每次开放后的基金份额余额是不确定的,在通福 A 每次开放结束后,通福 A、通福 B 的份额配比可能发生变化,从而出现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4)杠杆率变动风险
通福 B 具有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预期的特性,由于通福 B 内含杠杆机制,基金资产净值的波动将以一定的杠杆倍数反映到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波动上。但是,通福 B 的预期收益杠杆率并不是固定的,在两级份额配比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越高,杠杆率越低,收益放大效应越弱,从而产生杠杆率变动风险。
(5)上市交易风险
通福 B 上市交易后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者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通福 B 份额,产生风险;通福 B 上市后也可能因交易对手不足产生流动性风险。
(6)折/溢价交易风险
通福 B 上市交易后,受市场供求关系等的影响,通福 B 的上市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7)基金的收益分配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将不进行收益分配。通福 B 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通过买卖基金份额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者通过变现基金份额以获取投资回报可能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面临基金份额价格波动及折价交易等风险。
(8)基金转型后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日, 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在基金转型时,所有通福 B 份额将自动转入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 类份额。
在基金份额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A 类份额将不再内含杠杆机制,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另外,本基金转型后,原有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可能会因其业务办理所在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等方面的原因,不能顺利赎回。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此时,投资者可选择卖出或者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八、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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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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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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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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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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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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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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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通福 A、通福 B 各自的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 A 的利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有效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 A、通福 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通福 A、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指“参加大会的通福 A 和通福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账户可选择不同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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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内,通福 A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通福 B 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 A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通福 A 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通福 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 A 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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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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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 A 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 B 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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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 A 的本金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通福 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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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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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成立时间:2001 年 5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 号
注册资本:12500 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26948075
传真:(0755)26935011
联系人:杜嘉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09
联系人:杨菲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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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 A 股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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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b、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f、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g、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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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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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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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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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通福 A 的年收益率计算、通福 A 和通福 B的份额配比、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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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的年收益率、通福 A 和通福 B 的份额配比,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对证券登记机构、期货经纪公司、结算机构等非基金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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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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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年内,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通福 A 和通福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期届满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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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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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通福A 的开放日、通福 B 封闭期届满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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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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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本公司将向持有人寄送的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当季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季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有持有人寄送开放式基金年度对账单。
将向新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寄送“开户及交易明细通知书”。
2、电子邮件寄送
本公司为投资者准备了“证券市场大幅波动报告” 等投资理财资讯,并将及时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持有人定期发送旗下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更新招募说明书等定期报告、分红预告及分红公告、以及其他不定期公告等。
投资者如有需要,可以申请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我们将每月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
二、手机短信服务
本公司将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份额净值(需客户定制)、交易确认信息、基金分红、节日问候等信息服务。您可以拨打 400-883-8088、0755-26948088 转人工或在本公司网站账户资料中留下手机号码,享受此便利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所有融通开放式基金的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账户信息查询、交易明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细查询、收益分配查询、联系方式更改等等。
2、信息资讯服务
客户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临时公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网上交易服务
本公司提供开放式基金网上直销服务。凡持有兴业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中信银行理财宝卡、招商银行借记卡、已签约网上银行业务的建设银行借记卡、农业银行借记卡、或已关联银联 CD 卡的其它银行卡的投资者均可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办理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保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的解释权。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1、可拨打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电话费)、0755-26948088
2、可登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rtfund.com
电子信箱:service@mail.rtfund.com
3、发送信函至: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 13 楼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邮编:518053)。
五、客户投诉与建议受理服务
您可以通过我们的客户服务中心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网络、信函及其他方式,将您的投诉与建议反馈给我们。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当日答复,当日未能答复的,我们也会在当日将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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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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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上述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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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备查文件(一)中国证监会核准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法律意见书;(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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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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