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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华货币B (18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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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B18000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5-01-31     基金规模:1.25亿份     基金经理: 李晓彬 
基金全称: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定投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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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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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活钱宝货币F 0.5365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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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简称:银华货币
基金代码:A 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8、B 级基金份额代码 180009



(2012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4号
本基金公开募集核准日期:2005年1月11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1月31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7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6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29
七、基金的投资......................................................................................................................... 35
八、基金的业绩......................................................................................................................... 41
九、基金财产............................................................................................................................. 42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43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46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7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五、风险揭示......................................................................................................................... 53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55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6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5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0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71
二十二、备查文件..................................................................................................................... 72




2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银华货币
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
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
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3.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5.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及/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6.《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元:指人民币元;
1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11.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3.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14.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
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16.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18.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依法可以投资本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
机构投资者;
2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之规定参加的会议;
2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即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
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2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5.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6.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2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月
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28.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29.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4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0.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3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3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者其它媒
体;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7.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各
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8.基金份额等级:指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的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各
基金份额等级单独公布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3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
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
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41.A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2.B级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级;
43.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44.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5.基金七日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5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
及有权机构发布的对本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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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晓雅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
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
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
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
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
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
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
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
策委员会三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
策略。


6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
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公司筹备组组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此外,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
投行专业委员会委员、盐田港集团外部董事、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城
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西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北京大学公共
经济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员。
钱龙海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助理;佛山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兼任第
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还担任中国证
券业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第五届副主任委员,深圳
市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
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
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
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周晓冬先生:董事,金融MBA、国际商务师。曾任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广东分公司
总经理;上海海博鑫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现任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助理,兼任北京惠宇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代董事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
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
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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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高歌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曾任高阳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总裁;普天系统集成
公司副总经理;新华锦集团副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青岛市委员会副主委、
全国青联委员、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新华锦集团副董事长。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
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
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王宜四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副科长;安徽省证券公
司深圳营业部及深圳总部总经理;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总裁;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运营官(副总裁)。
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收款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
收款主管、收款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财
务主管。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
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
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
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
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2008年
10月21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
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0月8日至2011年10月18日
期间担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封树标先生:副总经理,工学硕士。曾任国信证券天津营业部经理、平安证券综合研究
所副所长、平安证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广发
基金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等职。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公司总经理助
理职务,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同时兼任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于海颖女士,硕士学位。曾在深圳创维集团集团人事部、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力资源部工作;历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债券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


8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等职。自2007年11月6日至2010年8月31日担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31日担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2010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自2011年6月28日起担任银华永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1年8月2日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8月9日起
兼任银华纯债信用主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许炜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 2005 年 1 月 31 日至 2005 年 7 月 9 日。

王华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5年7月9日至2006年10月21日。

李武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6年10月21日至2008年1月8日。

姜永康先生,管理本基金时间为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
孙健先生,管理本基金的时间为2009年2月18日至2011年8月2日。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封树标、王华、周毅、姜永康、金斌、郭建兴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封树标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
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富裕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总监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周毅先生,硕士学位,CFA;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化
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2009年9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担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现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职
务,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
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
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9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金斌先生,硕士学位。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
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及研究部总监等职。
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建兴先生,学士学位。曾在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
证券自营业务工作,历任交易主管、总经理助理兼监理等职;并曾就职于华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曾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基金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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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
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
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
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
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
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
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
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
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
特定客户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
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
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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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
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
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
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
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
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
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
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
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
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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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618.85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张咏东

电话:021-3216999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发钞行之一。交

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挂牌上市,是中国2010年上海世

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财资》杂志(The Asset)“2010年全球最佳交易银行

评选”中,交通银行荣膺 “最佳次托管银行”大奖。英国《银行家》杂志2011年公布的全

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以343.21亿美元的一级资本连续第三年跻身全球商业银行50

强。截至2012年3月31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达到人民币4.88万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158.80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

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

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

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交通银行行长,哈尔滨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2009年12月起

担任交通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钱文挥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上海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04年10月起任交通银行

副行长,2007年8月起任交通银行执行董事。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

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农

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2011年10月起任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2年5月起任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二季度末,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64只,包括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博

时新兴成长股票、长城久富股票(LOF)、富国汉兴封闭、富国天益价值股票、光大保德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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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盘股票、国泰金鹰增长股票、海富通精选混合、华安安顺封闭、华安宝利配置混合、华安

策略优选股票、华安创新股票、华夏蓝筹混合(LOF)、华夏债券、汇丰晋信2016周期混合、

汇丰晋信龙腾股票、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汇丰晋信平稳增利债券、汇丰晋信大盘股票、

汇丰晋信低碳先锋股票、汇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建信优势封闭、金鹰红利价值混合、金鹰

中小盘精选混合、大摩货币、农银恒久增利债券、农银行业成长股票、农银平衡双利混合、

鹏华普惠封闭、鹏华普天收益混合、鹏华普天债券、鹏华中国50混合、鹏华信用增利、融通

行业景气混合、泰达宏利成长股票、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泰达宏利稳定股票、泰达宏利

周期股票、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天治核心成长股票(LOF)、万家公用事业行业股票(LOF)、易

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易方达科瑞封闭、易方达上证50指数、易方达科讯股票、银河银富

货币、银华货币、中海优质成长混合、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华富中证100指数、工银瑞信双

利债券、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华夏亚债中国指数、博时深证基本面200ETF、博时深证基本面

200ETF联接、建信信用增强债券、富安达优势成长股票、工银主题策略股票、汇丰晋信货币、

农银汇理中证500指数、建信深证100指数、富安达策略精选混合、金鹰中证500指数分级、

工银瑞信纯债定期开放债券。此外,还托管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保险资产、企业年金、QFII、

QDII、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类产品,托管资

产规模超过一万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保证资产托管

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评估、监控,有效地实

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通过各个处室自我监控和专门内控处室的风险监控的内部控制机制覆

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

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性原则: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

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性原则: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结构的设置上确保各处室和

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在岗位、处室和内控处室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形成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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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性原则: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控制要求

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

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

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作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业务资料管理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监察守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

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

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

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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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2.代销机构: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联系人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联系人 邓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青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6)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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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96528,上海、北京地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bcb.com.cn
区962528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腾克
96588 ( 青 岛 )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qdccb.com
400-669-6588(全国)
(14)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话 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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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0769-9622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0769-22118118
(1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1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马时雍 联系人 严峻
0571-96523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zbank.com.cn
400-8888-508
(18)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客服电话 400-888-8811 网址 www.cbhb.com.cn
(2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1)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22)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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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709-6899 ( 其他
地区)

(2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联系人 李鹏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4)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6358 网址 www.hrbb.com.cn

(25)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茂才
客服电话 0769-22321089 网址 www.drcbank.com

(26)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刘芳
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客服电话 宁波地区:0574-967210、 网址 www.cbhb.com.cn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27)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联系人 杨森


客服电话 4006-960296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28)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邵利兵
客服电话 (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29)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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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吴海恒
网址 www.sdebank.com
(3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3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gf.com.cn
业网点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3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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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3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3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耿铭
96721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cnew.com
400-813-9666
(4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 卢长才
网址 www.csco.com.cn
(44)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话 0532-96577 网址 www.zxwt.com.cn
(4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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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4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48)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 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10108998 ; 95525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ebscn.com
400-888-8788
(51)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53)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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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5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400-600-0686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nesc.cn
0431-85096733
(5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5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楼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 周妍
客服电话 9659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旭
400-888-8588 ( 免长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途费)
(58)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 张华东 联系人 李铮
客服电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59)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0)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话 0571-96336 , 962336 网址 www.ctsec.com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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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
(6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6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6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6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400-891-8918 ;
客服电话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021-962518
(6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6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2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 雷杰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8)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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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6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0)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0755-3368000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gws.com
400-6666-888
(71)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7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 段文清 联系人 杨玲
北京:010-64405618;上海:021-52045595; http://
深圳:0755-83040288; 广州:020-38372715; www.chi
客服电话 网址
长沙:0731-82329088;合肥:0551-2883033; nalions
江门:0750-3160388 .com/
(7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7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客服电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7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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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77)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注册地址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7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刘弘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7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宇宏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80)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25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81)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赵钦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2)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010-85679238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ciccs.com.cn
010-85679169
(8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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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8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8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客服电话 网址 www.hfzq.com.cn
拨0591)
(8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林爽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8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8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话 96668、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8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萍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90)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9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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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9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 翟璟
028-86711410 ;
客服电话 网址 www.tfzq.com
027-87618882
(93)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赵文安
客服电话 4008-698-698 网址 www.ydsc.com.cn
(9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陶颖
客服电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96)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9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98)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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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联系人 宋萍萍
电话 0755-22163307 传真 0755-22163380
经办律师 靳庆军、宋萍萍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 3
办公地址
办公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322;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李慧民、王珊珊

六、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本招募书第五章
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销售渠道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午9:30-下午3:00。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
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

29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的调整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 2005 年 2 月 18 日起开始办理申购。
4.赎回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 2005 年 2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赎回。
5.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6.转换的开放日
本基金自2007年6月12日起开始办理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机构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个人投资者首次申购 A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追加
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2)投资者首次申购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认(申)购本基金份额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机构投资者每次赎回A级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A级份额申
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每次赎回B级份额申请不得低于500份
基金份额。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机构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份,个人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
留的A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
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A级基金份额超过500万份(包含500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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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B级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包含500万份),否则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
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
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T+1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
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
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
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
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在规定时间内的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
在申请日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括该
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1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成功。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
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结算并与
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时,若该投资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则按比例结
转当前累计收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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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
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
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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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
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按照《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开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已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已公告。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更新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并及时公告。

(十二)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2.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因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原因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
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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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在能接受转托管业务的销售机构间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转托管费。
4.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5.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限制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满足最低份额限制
的下一级基金份额等级。
当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转换成上一级基金份额等
级。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其办理升降级
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等级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
金收益。根据银华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该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进行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赎回、转托管转出、基金
转换转出、非交易过户过出等交易申请将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从
下一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办理升降级业务以后的5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并公告。
6.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
殊交易业务。

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本金低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高流动性和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35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原则
合规性原则:本基金将严格按照《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选择监管当局批准的、适合投资的货币市场金融工具构建投资组合。同时对组合的投资比例
进行严格控制,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流动性侧重原则:根据可投资金融品种期限结构的分析和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不同
的流动性偏好,通过对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在构建组合时应侧重流动性的需求,实现本基金
流动性高的特征,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主动性原则:通过对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考虑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流动
性的同时,通过积极主动地操作,如寻求市场间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最大限度地增加当期
投资收益。
2.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把握宏观与微观脉搏,
通过以久期为核心的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充分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
险性特征,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战略资产配置: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
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判断,由
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或调整投资组合的久期和品种配置策略。
战术资产配置:在对交易市场选择、投资品种选择、时机选择、回购套利等战术性资产
配置上,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寻找价值被
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实现基金投资组合的优化配置。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为:央行票据:0%-80%;短期债券:0%-80%;债券回购:
0%-70%;同业存款/现金:0%-70%。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本基金选取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如下:
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的业绩收益与股票型或债券型基金不
具有可比性。由于主要投资品种均为货币市场工具,先天决定了其低风险、高流动性与稳定
收益的业绩收益特征。
2.由于存款人能取得的利息是税后收益,所以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与本基金的业
绩有更好的可比性。
3.市场同行一般采用一年期定期存款的税后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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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
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与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
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7.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股票;
(9)投资可转换债券;
(10)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11)投资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7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采用以基金净资产为权重的方法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
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
回购×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

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九)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

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2年2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12,360,290.16 30.70
其中:债券 712,360,290.16 30.70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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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506,120,794.13 64.90
合计
4 其他资产 102,062,569.25 4.40
5 合计 2,320,543,653.5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6.9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54,499,313.25 12.3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

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5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有超过 18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9.59 12.33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1.98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4.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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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 天(含)-90 天 14.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2.46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32.9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16.0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7.50 12.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91,051,297.96 14.1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1,057,635.03 11.68
4 企业债券 40,916,592.40 1.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80,392,399.80 18.43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712,360,290.16 34.52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9 91,699,611.64 4.44
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110414 11 农发 14 900,000 90,129,926.42 4.37
2 090205 09 国开 05 500,000 50,783,019.24 2.46
3 120218 12 国开 18 500,000 50,263,811.54 2.44
4 071201001 12 招商 CP001 500,000 49,993,662.93 2.42
5 100309 10 进出 09 500,000 49,880,877.83 2.42
6 0980147 09 中航工债浮 400,000 40,916,592.40 1.98
7 041253014 12 辽成大 CP001 300,000 30,025,092.84 1.45
8 041254008 12 亿利 CP001 200,000 20,055,454.76 0.97
9 041260007 12 铁十五 CP001 200,000 20,032,437.69 0.97
10 041264010 12 运制版 CP001 200,000 20,005,145.54 0.97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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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4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46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05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859%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

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

8.2 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

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8.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20,181,797.13
4 应收申购款 81,880,772.12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2,062,569.25



8.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无需要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八、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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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A 级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准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基 金 净 值 收 益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② 益率③

2005.1.31(合同生效
2.1900% 0.0065% 1.6657% 0.0000% 0.5243% 0.0065%
日)至 2005.12.31
2006 年 1.7692% 0.0021% 1.8976% 0.0003% -0.1284% 0.0018%
2007 年 2.8993% 0.0052% 2.8240% 0.0019% 0.0753% 0.0033%
2008 年 2.8949% 0.0052% 3.8443% 0.0012% -0.9494% 0.0040%
2009 年 1.0870% 0.0031% 2.2754% 0.0000% -1.1884% 0.0031%
2010 年 2.2398% 0.0088% 2.3308% 0.0003% -0.0910% 0.0085%
2011 年 2.8914% 0.0031% 3.3344% 0.0007% -0.4430% 0.0024%
2.1240% 0.0060% 1.7444% 0.0002% 0.3796% 0.0058%
2012.1.1-2012.6.30

2005.1.31(合同生效 19.5785% 0.0057% 21.7164% 0.0021% -2.1379% 0.0036%
日)至 2012.6.30

(2)B 级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准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基 金 净 值 收 益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① 率标准差② 益率③

2005.1.31(合同生效
2.4155% 0.0065% 1.6657% 0.0000% 0.7498% 0.0065%
日)至 2005.12.31
2006 年 2.0144% 0.0021% 1.8976% 0.0003% 0.1168% 0.0018%
2007 年 3.1460% 0.0052% 2.8240% 0.0019% 0.3220% 0.0033%
2008 年 3.1404% 0.0052% 3.8443% 0.0012% -0.7039% 0.0040%
2009 年 1.3313% 0.0031% 2.2754% 0.0000% -0.9441% 0.0031%
2010 年 2.4846% 0.0088% 2.3308% 0.0003% 0.1538% 0.0085%
2011 年 3.1391% 0.0031% 3.3344% 0.0007% -0.1953% 0.0024%
2.2460% 0.0060% 1.7444% 0.0002% 0.5016% 0.0058%
2012.1.1-2012.6.30

2005.1.31(合同生效
21.7250% 0.0057% 21.7164% 0.0021% 0.0086% 0.0036%
日)至 2012.6.30



九、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款项和其他应收款项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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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资产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

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

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43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双方估值人员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
估值方法分别进行估值,经核对无误后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签章确认。

(五)估值错误的确认与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收益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偏差达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基金日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收益率保留小数
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
基金七日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差错处理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基
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
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
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44
银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8)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定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责任分
担按照相互间签订的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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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4.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件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一、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
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的当日基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第十七节第(一)款第4至
第8项费用等项目以后的余额,在各级基金份额间按比例分配,然后分别扣除各级基金份额
当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形成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各级基金份额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相应销售服务费率计提。

(三)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1.本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级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该级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于分配次
日按单位面值1.00元记入持有人累计未支付收益,持有人累计未支付收益参与基金每日收益
分配,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
2.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均为红利再投资;
3.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成立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4.本基金同级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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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
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净收益 / 当日该级基金总份额 ]×10000;
基金日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 Ri / 10000 ) ]
i 1
365/ 7
-1}×1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 ..7 )的该级基金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
类似计算。


十二、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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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年费率为0.25%,B级基金份额的年费率为0.01%。
各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级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级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该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
超过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各级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不同基金间转换的转换费

基金转换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所确

定的转换费用构成。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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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基金时,原则上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确定

的转换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转换费用。基金管理

人在不同基金间设置固定的转换费率。
不同转换方向的转换费率设置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5.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转换的转换费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间的转换不收取转换费。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
本基金仅对新募集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个工作日内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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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二)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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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募集情况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时,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如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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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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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保持文本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五、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短期金融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等政策因素的变动
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动所引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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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率风险: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
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
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3.信用风险: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
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市场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
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
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2.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
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
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四)策略风险
本基金投资策略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基金投资对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确保高
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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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十六、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后,须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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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资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

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

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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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

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

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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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

率;

(17)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

告;

(18)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20)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4)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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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

利。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3)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1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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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

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

面相互独立;

(1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暂行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16)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1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

七日收益率;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

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2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1)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24)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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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
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
利。
本基金除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用外,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享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
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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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与其它基金合并;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
(2)调整基金份额等级数量以及对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
(3)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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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
项,如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4、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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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的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生效的决议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2.基金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小组进行基金清
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清算程序
①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②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③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
④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⑤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⑥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⑦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争议涉及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
管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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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邮政编码:518034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注册资本:489.94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共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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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
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理外汇买卖;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和付款;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
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
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
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
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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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
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
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
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备案条件满足后,自募集期限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基金份额发售之
日起十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账户中。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
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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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形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为本基金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
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监管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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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基金托管人处。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的每份基金
份额的资产价值(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
币1.00元)。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对持有的债券和票据按摊

余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由于按摊余成本法计价可能会出现被计价对象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和摊余成

本之间偏离,为消除或减少因基金份额净值的背离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稀释或其他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当

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0%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有新增事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估值;有国家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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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并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
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
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十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每季度提供,在每季结束
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
后15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于2005年3月4日开通定期定额业务。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
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扣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相同,最
低投资金额遵从销售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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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人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
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
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
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8
位数字。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请拨打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
资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基金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直销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电话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电话直销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二十、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2年3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经本基金管理人股东会审议通过, 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让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本基金管理人20%的股权,该两名股东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出资比例亦相应地发生了变更;
2、2012年7月20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本基金管理人拟任董事长王珠林先生高管
任职资格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王珠林先生自2012年7月18日起担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职
务。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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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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