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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南方中证100指数A (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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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中证100指数A202211
基金类型:指数型、混合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8-11-12     基金规模:1.20亿份     基金经理: 龚涛 
基金全称:南方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2.44%
  • 近一月增长率
    1.75%
  • 近一季增长率
    11.44%
  • 近半年增长率
    1.2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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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16年第2号)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2016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6 年 11 月 12 日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 1 绪言.............................................................................................................................................4
§ 2 释义.............................................................................................................................................5
§ 3 基金管理人.................................................................................................................................9
§ 4 基金托管人...............................................................................................................................18
§ 5 相关服务机构...........................................................................................................................23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70
§ 7 保本...........................................................................................................................................78
§ 8 担保...........................................................................................................................................81
§ 9 基金的投资...............................................................................................................................88
§ 10 基金的财产...........................................................................................................................102
§ 11 基金资产估值.......................................................................................................................103
§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7
§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108
§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10
§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111
§ 16 风险揭示...............................................................................................................................116
§ 17 保本期到期...........................................................................................................................119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122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5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42
§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56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58
§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59
§ 24 备查文件...............................................................................................................................160
§ 25 附件:保证合同...................................................................................................................161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9 月 5 日证监许可[2008]1106 号文核准募集,于 2008 年
11 月 12 日成立。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作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因特殊的组合保险策略在资产配置中将会有部分基金资
产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随股票市场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认购并持有到期,投
资者购买的基金份额存在着仅能收回本金的可能性。申购并持有到期,投资者购买的基金
份额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未持有到期,投资者赎回时不能获得保本保证,
将承担市场波动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保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应根据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本基金主要适合注重本金安全
的低风险投资者和部分参与股票市场的稳健投资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的
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11 月
1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以及《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
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担保人        指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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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对应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
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
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到期处理规则,并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
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保本期到期日或到期日 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三年后
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的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
该差额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第一个保本期内指基金持有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
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之后各期保本期内指基金持有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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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以及过渡期申购、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
期日的基金份额部分
保本金额   指为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
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保本金额的计算
方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担保  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担保
可担保份额 指担保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为本基金提供担保的基金份额
的最高限额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外,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
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
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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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
台风、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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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文批准,由南方证券有限
公司、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广西信托投资公司共同发起设立。2000 年,经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批准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股
权转让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
币。目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厦门国际
信托有限公司 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1963 年 9 月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十八
年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曾任职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至助理调研员,江苏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调研员。1998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总裁助理、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业务总监兼投资银行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华泰证券副总裁兼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等职务,曾分管投资银行、固定收益投资、资产管理、直接投资、海外业务、计划财
务、人力资源等工作。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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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芬女士,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天津,中共党员,金融专业硕士,二十三年证
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赛格集团销售、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一部研究室主任、
大鹏证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深圳福虹路营业部总经理、南方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第一证券总裁助理、华泰联合证券深圳华强北路营业部总经理、渠道服务部总经理、运营
中心总经理、零售客户部总经理、执行办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
深圳分公司总经理。
张辉先生,董事,1975 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经济与管理专业博士,十七年
证券从业经历,中国籍。历任北京东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职员、华晨集团(香港)上海
办事处项目经理、通商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北京联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项目经理、华泰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经理、证券投资部投资策划员、南通姚港路
营业部副总经理、上海瑞金一路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综合事务部总经理。
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兼党委组织部长、职工监事。
冯青山先生,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江西,中共党员,工学学士,中国籍。历任陆
军第 124 师工兵营地爆连副连职排长、代政治指导员、师政治部组织科正连职干事、陆军
第 42 集团军政治部组织处副营职干事、驻香港部队政治部组织处正营职干事、驻澳门部队
政治部正营职干事、陆军第 163 师政治部宣传科副科长(正营职)、深圳市纪委教育调研室
主任科员、副处级纪检员、深圳市纪委办公厅副主任、深圳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深圳市投控资本有限公司监
事。
李平先生,董事,1981 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
深圳市城建集团办公室文秘、董办文秘、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信访办)高级
主管。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三部高级主管。
李自成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中共党员,近现代史专业硕士,中国籍。
历任厦门大学哲学系团总支副书记、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营业部经理、计
财部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工会主席、党总支副
书记。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王斌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安徽,中共党员,临床医学博士,中国籍。历任
安徽泗县人民医院临床医生、瑞金医院主治医师、兴业证券研究所医药行业研究员、总经
理助理、副总监、副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研究所总经理。
杨小松先生,董事,1970 年出生,籍贯四川,中共党员,会计学硕士,中国籍。曾于
1988 年至 1992 年在沈阳工业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于 1992 年至 1995 年在中
国人民大学学习并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会计专业翻译、光大银行证
券部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国际业务部、上市公司监管部、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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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姚景源先生,独立董事,1950 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
历任国家经委副处长、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处长、国际合作司处长、副司长、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会商业行业分会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中国商业联
合会副会长、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安徽省阜阳市政府市长、安徽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兼新闻发言人。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中国经济
50 人论坛成员、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李心丹先生,独立董事,1966 年出生,籍贯湖南,中共党员,金融学博士,国务院特
殊津贴专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
国籍。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牛津
大学金融创新研究院院长、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与发展中心执
行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
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通银行等单位的博士后指
导导师、中国金融学年会常务理事、国家留学基金会评审专家、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
长、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周锦涛先生,独立董事,1951 年出生,中国香港籍,工商管理博士,香港证券及投资
学会高级资深会员。历任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警务总督察、香港证券及期货专员
办事处证券主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总监。现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顾问。
郑建彪先生,独立董事,1964 年出生,籍贯北京,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工商管理
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籍。历任北京市财政局主任科员、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
所经理、京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周蕊女士,独立董事,1971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主党派,法学硕士,中国籍。历任
北京市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
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华南区管理
合伙人、全联并购公会广东分会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深圳市
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深商联公共服务联盟副主席。
3.2.2 监事会成员
吴晓东先生, 监事会主席,1969 年出生,籍贯江苏,中共党员,法律博士,中国籍。
历任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法规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并购监管处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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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公司治理监督处处长、发行监管部发审委处长、华泰证券合规总监、华泰联合证券党委
书记、副总裁、董事长。现任南方基金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江西,大学本科学历,十八年证券从业经历,
中国籍。历任熊猫电子集团公司财务处处长、华泰证券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稽查监察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浙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
中国籍。历任浙江兰溪马涧米厂主管会计、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主管会计、深圳市建筑机
械动力公司会计、深圳市建设集团计划财务部助理会计师、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计划
财务部高级会计师、经理助理、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预算部副
部长。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考核分配部部长、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王克力先生,监事,1961 年出生,籍贯福建,船舶工程专业学士,中国籍。历任厦门
造船厂技术员、厦门汽车工业公司总经理助理、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国际广场筹建处副
主任、厦信置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投资部副经理、自有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职务。现任厦门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
林红珍女士,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福建,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厦门对外
供应总公司会计、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部
经理、兴业证券计财部财务综合组负责人、直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计划财务部经理、风
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稽核审计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财务部、资金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苏民先生,职工监事,1969 年出生,籍贯安徽,计算机硕士研究生,中国籍。历任安
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南方基金运作
保障部副总监、市场服务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职工监事,1964 年出生,籍贯山东,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学历,中
国籍。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处长、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经理、首席顾问。现任南方基金人力资源
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职工监事,1977 年出生,籍贯广东,民商法专业硕士,中国籍。历任金
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师、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资产保全部职员、银华基金监
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民生加银基金监察稽核部职员。现任南方基金监察稽核部执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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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海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中国籍。历任江苏省投资
公司业务经理、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基金,现任南方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运东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中国籍。曾任职于财政部地方预算司
及办公厅、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产品开发部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
委员。
秦长奎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
计划处科员,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投资银行
总部副总经理兼债券部总经理。2005 年加入南方基金,曾任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
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常克川先生,副总裁,中共党员,EMBA 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副
处级秘书,南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业务部总经理、沈阳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联
合证券(现为华泰联合证券)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等职务;2011 年加入南方基金,任职
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纪委书记、南
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海鹏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中国籍。曾任美国 AXA Financial 公司投资部
高级分析师,2002 年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执行总监、全国社保业务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总经理
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鲍文革先生,督察长,中国民主同盟盟员,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历任财政部中华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师,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及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1998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运作保障部总监、公司监事、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3.2.4 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2008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2 月,蒋峰; 2012 年 12 月至
2014 年 7 月,陈虎;2014 年 7 月至今,吴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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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剑毅先生,清华大学金融学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9 年 7 月加入南方基金,
任南方基金研究部金融行业研究员;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7 月,担任南方避险、南方保
本基金经理助理;2014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恒元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至今,任南方利众
基金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南方利达基金经理;2015 年 9 月至今,任南方消费活力基
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至今,任南方顺达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南方利安、南方
顺康基金经理。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先生,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固定收益)、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董事李海鹏先生,总裁助理兼首席投资官(权益)史博先生,交易管理部总监王
珂女士,专户投资管理部总监蒋峰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亚庆先生,数量化投资部总监
刘治平先生,研究部总监茅炜先生,投资部副总监张原先生。
3.2.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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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3.5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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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3.6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7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
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
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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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
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
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
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
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
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
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机构设
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
制度、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反馈制度、保密制度
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
情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
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应当定
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
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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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
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
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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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
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
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
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
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
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
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
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
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
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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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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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
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
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
2012、2013、2014 年八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
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
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
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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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
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
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
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
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
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
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
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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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
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
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
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
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
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
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
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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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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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90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5.1.2 代销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陶仲伟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
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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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网址:www.psbc.com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骞
电话:010-8993736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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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电话:0571-96000888,020-38322222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客服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3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李博、卞晸煜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8966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5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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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6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联系电话:021-6847552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7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赵姝
传真:010-6622530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8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李小鹏
电话:010-85605054
传真:010-85605340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9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热线: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20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联系人:施传荣
联系电话:021-38523692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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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网址:www.srcb.com
21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卢国锋
联系人:陈幸
联系电话:0769-22119061
客服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2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王者凡
联系电话:010-85238890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3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于庆君
联系电话:0532-68602127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网址:www.qdccb.com
2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于波涛
联系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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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刘晔
联系电话:025-86775335
客服电话:96400
网址:www.njcb.com.cn
26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
37 号
法定代表人:钱进
联系人:田宇 吕芳芳
联系电话:0539-7877821 0539-7877773
客服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7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汉口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联系方式:027-82656704
客服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28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办公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联系人:施圆圆
联系电话:0512-56968212
客服电话:0512-96065
网址:www.zrcbank.com
2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联系电话:0571-87659056
客服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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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联系电话:0577-88990082
客服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3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甘为民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服电话:400-70-96899
网址:www.cqcbank.com
32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王璇
联系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33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
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杨亢
电话:0769-22866270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吴昊
电话:0451-87792450
传真:0451-87792450
客服电话:95537,400-60-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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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网址:www.hrbb.com.cn
35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0991-4525212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3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7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0 号广
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联系人:唐荟
电话:020-28302742
传真:020-28302021
客服电话:020-96699
网址:www.gzcb.com.cn
38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郑夏芳
电话:0311-67807030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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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天安
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40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
96588(安徽省内)
网址:www.hsbank.com.cn
4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
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胡健强
电话:0757-22386489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42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43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联系人:何赛丽
电话:0579-82178270
传真:0579-82178321
客服电话:400-711-6668
网址:www.jhccb.com.cn
4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联系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96016
网址:http://www.bsb.com.cn/
45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卢媛薇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46 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勇
联系人:钟春苗
电话:0756-8121095
传真:0756-8121775
客服电话:96588(广东省外加拨 0756),
4008800338
网址:www.crbank.com.cn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47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c
48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祥
联系人:孙琦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客服电话:400-88-96666(全国),
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4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建国中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张晨
联系人:张强
电话:0571-87923324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50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孙瑜
电话:0592-5310251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51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服电话:省内 96636、境内 400009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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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52
山东寿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寿光市银海路 19 号
法定代表人: 颜廷军
联系人:周坤玉
电话:0536-5293756
传真:0536-5293756
客服电话:0536-96633
53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办公地址:浙江绍兴柯桥笛扬路 1363 号
法定代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0575-84788101
传真:0575-84788100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borf.cn
54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砂路 92 号嘉信
大厦 1-2 楼部分和 5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
533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泽荣
联系人: 刘涛
电话:020-38173038
传真:020-38173857
客服电话:400-830-8001
网址:www.ghbank.com.cn
55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陕西西安高新路 60 号
办公地址:西安市雁塔区高新路 60 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联系人:白智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891
客服电话:4008696779
网址:www.xacbank.com
56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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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57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
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
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杨瑞
电话:0351-6819926
传真:0351-6819926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58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
一段 828 号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永生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传真:0731- 89828806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www.hrxjbank.com.cn.cn
59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
436 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服电话:4006458888
网址:www.lj-bank.com
60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 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 号 B 座
法定代表人: 蒋尚军
联系人: 张碧华
电话:010-89026813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4006696569
网址:http://www.klb.cn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6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 7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能
联系人: 周佩玲
电话:0773-3810130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www.guilinbank.com.cn.
62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陈铮泓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8871
客服电话:96312
网址: http://www.qzccbank.com/
63 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1 幢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
新四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毛亚社
联系人: 闫石
传真:029-88609566
客服电话:(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64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科技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璐璐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186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www.jinzhoubank.com
6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
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 高剑飞
联系人: 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www.yqbank.com
66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钧
联系人:陈妍宇
电话:0571-87219677
传真:0576-82453522
客服电话:400-88-96575
网址:http://www.zjtlcb.com/
67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
南大街 72 号
法定代表人: 来煜标
联系人: 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www.yhrcb.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柯延超
联系电话:0591-38507950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邓颜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6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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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联系电话:010-8513058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网址: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特区报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21-62821733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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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3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4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5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玉婷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7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标志商务中心 A 栋 11 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吴昊
联系电话:021-68634510-8620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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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联系电话:0532-85023924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F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王炜哲
联系电话:021-20328309
网址:www.bocichina.com
2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22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联系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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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基金业务联系人:李慧灵
联系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2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2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址:www.95579.com
27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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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2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久
事商务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传真:021-53686277 或 021-53686100-7008
网址:www.962518.com
30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
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2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金源中心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网址:www.dgzq.com.cn
3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联系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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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微
联系电话:95396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www.gzs.com.cn
38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
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
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立
联系人:郑琢
联系电话:0755-82707869
客服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9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歩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83367029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4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联系电话:0871-63577946
客服电话:4008718880
网址:http://www.hongtastoc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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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
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电话:0755-83706665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43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周存华
电话:021-80106041
传真:021-80106010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20515589
传真:021-2051559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
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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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4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http://www.zszq.com
49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省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
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50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范春艳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客服电话:95377
网址:www.ccnew.com
51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52 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客服电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53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
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朱磊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5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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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5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57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
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夏吉慧
联系电话:0571-87925129
客服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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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 616 室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62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田德军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联系人:冯爽
联系电话:010-58328373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64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
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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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wlzq.com.cn
6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磊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 400-88-35316(全国)
网址:www.cfzq.com
67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
方君座 D 座 14 层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68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邓鹏怡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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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70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心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董晶姗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7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72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 121 号万
丽城晶座 4 楼中天证券经纪事业部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王力华
联系电话:024-23280810
客服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7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 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
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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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7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网址: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5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郭晴
电话:0752-2119391
传真:0752-2119369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7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7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传真:029-88447611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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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人:吉亚利
电话:010-67017788-9104
传真:010-67017788-9696
客服电话: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79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
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80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81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张鋆
电话:010-64083702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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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恒信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王媖
联系人:赵辉
电话:024-22955400
传真:024-22955426
客服电话:400-618-3355
网址:www.wxzq.com
8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8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涛
联系人: 张蕴璞
电话: 010-59366245
传真: 010-59366055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www.sczq.com.cn
8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8035912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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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8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
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上海市虹口
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26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
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佘晓峰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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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9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黄妮娟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9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
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文、马林
电话:010-5960136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93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6 号中期大
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网址:http://www.cifco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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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94
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
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娣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010-85650628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6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 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7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
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集
团(锦昌大厦)13 楼
法人:徐黎云
联系人:来舒岚
电话:0571-88337888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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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邓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99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0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
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83363099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8.jrj.com.cn
101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02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3 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
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联系人:黄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104
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鲤鱼门街 1 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
公楼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 5 栋
425
法定代表人: 万勇
联系人:贾海霞
联系电话: 0755-26908083
客服电话:0755-26900826
网址:http://www.flyingfund.com.cn
105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
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985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0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 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801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0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刘艳妮
电话:021- 8013382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8
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 428 路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536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8.gw.com.cn
10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
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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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
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602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111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12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 1801 号 7 层
法定代表人: 金佶
联系人: 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1-3999
网址:http://tty.chinapnr.com
113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
场 1501-1504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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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
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 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
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万恋
电话:021-68762007
传真:021-68763048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1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16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贺
联系人:李美
电话:18810595051
传真:010-68292964
客服电话:400-600-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117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
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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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 层 1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 18513699505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 李昭琛
联系人: 付文红
电话:010-62676405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www.xincai.com
120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1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
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杨涛
电话:0755-83999907-811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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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 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0 号二十
一世纪大厦 A 座 303
法定代表人: 张鑫
联系人: 刘美薇
电话:010-53570572/13121820670
传真:010-5920080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2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王哲宇
电话: 021-63333389-611
传真:021-6333339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124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 号国
睿大厦一号楼 B 区 4 楼 A5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
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何庭宇
电话:13917225742
传真:021-22268089
客服电话:400-928-2266/021-22267995
网址:www.dtfunds.com
125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
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济安财富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付志恒
电话:010-65309516-802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075-6663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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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彭运年
联系人: 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27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 号院
8 号楼 C 座 1701 室
法定代表人: 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631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28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 258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国华
联系人: 蔡芳
电话:0551-62862801
传真:0551-62865899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29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 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fundzone.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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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 钱燕飞
联系人: 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31
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
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32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 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3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吴季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https://www.danjuanapp.com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134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135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136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 宋时琳
联系人: 贺杰
电话:025-86853969-66727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7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25、
27、2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太康
联系人: 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qh168.com.cn
138 本基金其他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5.2 登记机构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 31-33 层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电话:(0755)82763849
传真:(0755)82763854
联系人:古和鹏
5.3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场 A 座 16 楼 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5.4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 6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6.1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
公告。
6.2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内开始办理,届时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决定并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报刊和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1 月 27 日开放申购和赎回业务。
6.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4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
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5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
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
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
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6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2%,且随申购
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500 万 0.8%
500 万≤M<1000 万 0.4%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当期保本期内,未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不高于 2.0%,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
递减(其中 1 年为 365 天,1.5 年为 547 天)。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1.5 年 2.0%
1.5 年≤N<3 年 1.0%
当期保本期内,持有到期,赎回费率为零。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25%。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
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
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7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 = 98,814.23/1.016= 97,258.1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认/申购模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2.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 元
赎回费用=101,600×2.0%=2,032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2,032=99,568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6.8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
站公告。
6.9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份额规模超过担保人可担保份额;
(5)保本期到期前 6 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6.10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
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6.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至
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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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6.12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如果暂停的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发布暂停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6.13 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
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
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6.14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
机构的业务规则。
6.15 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6.16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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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6.17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自愿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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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保本
一、保本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
于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指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
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二)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
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计算:
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
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
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额≥1 时,保本金额为 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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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保本案例
假设投资者甲在上一保本期持有到期并转入当期保本期,经过基金份额折算后,转入
下一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 份。当期保本期内,投资者乙在基金份额净值为
0.988 元/份(没有分红)时以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申购的基金份额为 100,014.40 份(申
购份额计算方法见“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基金净值上升,并
分红 0.03 元/基金份额,分红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份,此时投资者丙以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申购的基金份额为 97,258.10 份。假定投资者甲、乙、丙均持有到期,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0.8 元/份,期内本基金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为 0.05 元/基金份额,
则:
投资者甲适用的保本金额=100,000×1=100,000.00 元;
投资者乙适用的保本金额=100,000×(1-0)=100,000.00 元;
投资者丙适用的保本金额=100,000×(1/1.016)×(1-0.03)=95,472.44 元。
投资者甲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8+0.05)×100,000=85,000.00 元
<投资者甲适用保本金额(100,000.00 元);
投资者乙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8+0.05)×100,014.40=
85,012.24 元<投资者乙适用保本金额(100,000.00 元);
投资者丙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0.8+0.05-0.03)×97,258.10=
79,751.64 元<投资者丙适用保本金额(95,472.44 元)。
即保本到期日,投资者甲、乙、丙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均小于其保本金
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三、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
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
(二)对于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
还是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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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一)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
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二)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过渡
期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在保本期到期日
(不包括该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
(三)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情形;
(四)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五)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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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担保
一、担保人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11 号中泰广场 16 楼
办公地址:南京市湖南路 1 号凤凰广场 B 座 29 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成立日期:2009 年 12 月 28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700,000,000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再担保业务,担保业务,投资和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市场管理,商务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资产评估,机械设备租赁。
其他: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再担保”)是江苏省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和发展,由江苏省财政厅牵头出资组建
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 37 亿元人民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江苏省人民政府 50.00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10.80
江苏武进国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8.10
江苏乾明投资有限公司 2.71
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 2.71
张家港市直属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2.71
江苏省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2.71
东台市人民政府 2.71
其他 17.55
合 计 100
江苏再担保成立以来分别获得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
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给予的金融担保机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 AA+。
截止 2014 年 3 月底,江苏再担保承担保证责任的总资产规模为 236.92 亿(包含再担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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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资产规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本基金规模为 0 亿元。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截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
规模为 280.89 亿元人民币,暂未对保本基金提供过担保。
公司基金情况: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是国内最早设
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注册资本 22 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核心业
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创业投资。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
司合并报表总资产 45.43 亿元人民币,净资产 31.89 亿元人民币。
二、担保人与基金公司签订《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全文见
附件;以下称“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
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人承
担保证责任应以《保证合同》为准。
当期保本期内,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为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
本金额。担保人对担保责任金额上限不得调减。经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
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担保人担保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
个月。
三、保本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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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确
定担保人已丧失保证能力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
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更换担保人(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基金合同》终止;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当确定担保人歇业、停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增加新的担保人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新的担保人必须具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基金管理人与新的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
告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新增加的担保人和
原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五、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担保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1、提名
新任担保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基金管理人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具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担任基金担保人的资质和条件;(2)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担保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含 1/2)表决通过。
3、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新任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行。
4、签订《保证合同》
更换担保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
5、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更
换担保人的有关事项以及基金管理人与新任担保人签订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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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接
原担保人职责终止的,原担保人应妥善保管保本期内保证业务资料,及时向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担保人办理保证业务资料的交接手续,基金管理人和新任担保人应及时接收。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
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任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第三个保本期《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
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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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
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额≥1 时,保本金额为 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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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共
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
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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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
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
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
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期保
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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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保本金额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
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9.2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
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
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3 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保本增值的投资理念,把债券投资的潜在收益与基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作为
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限额,按照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的机制进行资产配置,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9.4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方法(Constant-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CPPI)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不仅能从投资组合资
产配置的水平上消除投资到期时基金净值低于本金的可能性,而且能在一定程度上使保本
基金分享股市整体性上涨的好处。
CPPI 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
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
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无风险资产一
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在基金资产可放大倍数的
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 CPPI 数理机制、历史模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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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
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如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
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管理人保留调整保本投资策略的权利。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和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
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
部分所产生的收益;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部分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
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在股票投资限额之下,发挥时机选择能力,控制股票
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依据稳健投资、风险第一的原则,以低风险性、在保本期限内具备中期上涨潜
力为主要原则,构建股票组合,同时兼顾股票的流动性。首先按照风险性由低至高、中期
上涨潜力由高至低和流动性由高到低对股票池内的股票进行排名,累加三项排名得到综合
排名,取综合排名靠前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进行组合投资。
本基金通过选择风险低的股票,保证组合的稳定性;通过选择具中期上涨潜力的股票,
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和流动性管理,降低个股集中性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持有相当数量剩余期限与避险周期相近的国债、金融债,其中一部分严格遵循持
有到期原则,首要考虑收益性,另一部分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这部分投资可以保证债券
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这部分投资包括中长期的国
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 AAA 以上的企业债,以及中长期逆回购等等。积极性策略主要包
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
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3)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进行国债回购所得的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
购和配售,以获得股票一级市场可能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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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4)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
避利率风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公司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
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市场出现如股指期货等新的金融衍生产品且在开放式基金许可的
投资范围之内,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
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
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9.5 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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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
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9.6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3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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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
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9.7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9.8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9.9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
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02,061,729.24 40.06
其中:股票
202,061,729.24 4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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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投资 - -3 固定收益投资
206,798,661.00 41.00
其中:债券
206,798,661.00 41.00
资产支持证券
- -4 贵金属投资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611,116.07 17.76
8 其他资产 5,964,356.82 1.18
9 合计 504,435,863.13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024,400.00 0.41
B 采矿业 6,333,306.54 1.28
C 制造业 84,811,184.04 17.1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5,449,291.00 1.10
E 建筑业 45,750.11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8,208,109.51 3.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275,706.00 2.07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7,875,136.86 1.59
J 金融业 34,889,033.90 7.03
K 房地产业 14,814,422.28 2.9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183,589.00 1.6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151,800.00 1.85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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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综合 - -合计 202,061,729.24 40.74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600 青岛啤酒 316,613 10,071,459.53 2.03
2 600015 华夏银行 974,285 9,791,564.25 1.97
3 600223 鲁商置业 1,669,112 9,497,247.28 1.91
4 000069 华侨城A 1,307,400 9,151,800.00 1.85
5 002344 海宁皮城 803,100 8,183,589.00 1.65
6 000001 平安银行 815,028 7,392,303.96 1.49
7 002251 步步高 467,094 6,670,102.32 1.34
8 000905 厦门港务 591,900 6,451,710.00 1.30
9 002004 华邦健康 630,600 6,015,924.00 1.21
10 601628 中国人寿 274,400 5,874,904.00 1.18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939,910.00 5.23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137,958,605.00 27.8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6 中期票据 40,772,000.00 8.22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128,146.00 0.43
8 同业存单 - -9 其他 - -10 合计 206,798,661.00 4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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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22106
11 唐新 01
431,700 43,290,876.00 8.73
2 101555023
15 赣高速
MTN004
400,000 40,772,000.00 8.22
3 122280
13 海通 01
319,320 32,088,466.80 6.47
4 122199
12 能新 02
240,000 24,631,200.00 4.97
5 019527
15 国债 27
180,000 18,005,400.00 3.63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中国人寿(601628),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根据 2016 年 6 月 23 日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人寿,股票代码:60162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人寿于近日收
到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6】13 号),中国人寿因
采取退保金直接冲减退保年度保费收入的方式处理长期险非正常退保业务,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被罚款 40 万元。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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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6,809.5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847,547.28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 5,964,356.82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35 白云转债 2,128,146.00 0.43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报告期内不存在前十名股票流通受限情况。
9.11 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1)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2)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3)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4)
(1)-(3)
(2)-(4)
2008.11.12~2008.12.31
1.80% 0.13% 0.52% 0.01% 1.28% 0.12%
2009.1.1~2009.12.31
13.47% 0.84% 3.31% 0.01% 10.16% 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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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010.12.31
12.28% 0.95% 3.31% 0.01% 8.97% 0.94%
2011.1.1~2011.12.31
-7.97% 0.79% 4.11% 0.01% -12.08% 0.78%
2012.1.1~2012.12.31
2.80% 0.23% 4.60% 0.01% -1.80% 0.22%
2013.1.1~2013.12.31
2.34% 0.23% 4.05% 0.01% -1.71% 0.22%
2014.1.1~2014.12.31
6.18% 0.14% 2.91% 0.01% 3.27% 0.13%
2015.1.1~2015.12.31
22.28% 0.70% 3.36% 0.01% 18.92% 0.69%
2016.1.1~2016.9.30
0.48% 0.64% 2.00% 0.01% -1.52% 0.63%
自基金成立至今 68.97% 0.63% 32.94% 0.01% 36.03% 0.62%
9.12 转型后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转型后“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范围、理念、策略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小于 0.3%,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以实现对中证 100 指数的有效跟踪。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
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其中,中证 1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此外,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待
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运用衍生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管理。
(三)投资理念
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将保持长期稳定的发展,这就为指数化操作优势的发挥和指数投资
长期稳定收益的获取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跟踪市场代表性强的中证 100 指
数,就是跟踪中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一个通过投资中证 100 指数分
享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 100 指数。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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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
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
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
会,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完全被动式指数基金,原则上采用指数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 100 指数
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
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
内。
1、资产配置策略
为实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以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
资于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原则上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严格按目标指
数的成份股权重构建组合,少数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配合使用优化方法作为补充,以保证
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通过指数复制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根据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的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1)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在建仓期内,将按照中证 100 指数各成份股的基准权重对其逐步买入,在力求
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当遇到成份股停牌、
流动性不足等其他市场因素而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及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
调整或其他影响指数复制的因素时,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结合经验判断,对基金资
产进行适当调整,以期在规定的风险承受限度之内,尽量缩小跟踪误差。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中证 100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新股增发因素等
变化,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基金管理人将对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如发现流动性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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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佳的个股将采用合理方法寻求替代。由于受到各项持股比例限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
股权重持有成份股,此时也需要寻求替代。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
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特殊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并辅之以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管理等,最
终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根据法律法规中针对基金投资比例的相关规定,当基金投资组合中按标的指数权重投
资的股票资产比例或个股比例超过规定限制时,本基金将对其进行实时调整,并相应对其
他资产或个股进行微调,以保证基金合法规范运作。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分析、资金面动向分
析等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并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同时着重考虑基金的流动
性管理需要,选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进行配置。
(4)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市场公认的定价技术,适当参与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以实现以下目的:
1)对冲某些成份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2)适当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组合的持有收益覆盖一定的基金固定费用;
3)利用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减少现金及债券对跟踪指数的拖累。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3)团队投资方式。本基金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共同
努力与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行投资计划,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2、决策体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投资方式。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
资原则前提下,通过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制定并执
行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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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决策程序
(1)决定主要投资原则: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决定基金的主
要投资原则,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的资产及行业配置方案。
(2)团队投资与投资决策制定: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前提下,通过
投资研究全体人员的团队投资、分工协作,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3)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
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研究部对基准指数成份股中
基本面恶化的企业情况提供及时的风险分析报告;市场部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
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4)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
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5)基金经理以完全复制指数成份股权重方法构建组合,并根据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
申购赎回分析报告,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控制投资风险。
(6)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指数交易系统执行指数投资组
合的买卖,同时判断执行该投资指令是否将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会发生特殊交易、
是否将要超过比例限制等,履行一线监控职责。
(7)金融工程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
绩效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该基金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
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
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
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赎
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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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由于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
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达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后)×10%。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证券市场
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更换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至少
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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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0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
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
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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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1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
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
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
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
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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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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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
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
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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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
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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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红利金额的处理方式
红利金额按权益登记日有效份额以当次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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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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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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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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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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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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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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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
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
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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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
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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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在理论上可以实现保本的目的,但其中的一个
重要假定是投资组合中股票与债券的仓位比例能够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作出适时的、连续
的调整,而在现实投资过程中可能由于流动性或市场急速下跌这两方面的原因影响到恒定
比例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保本功能,由此产生的风险为投资组合保险机制的风险。
三、保证风险
本基金在引入担保人机制下也会因下列情况的发生而导致保本期到期日不能偿付本金,
由此产生担保风险。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管理人,而担保人不
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亏损或担保人无法履行保证责
任;或在保本期内担保人因经营风险丧失保证能力或保本期到期日担保人的资产状况、财
务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发生不利变化而无法履行保证责任等。另外,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
存在着仅能部分收回本金的可能性,比如当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大于 1 或至申购日前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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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已进行分红时,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就只能收回部分本金(关于保本金额的计算方法
详见基金合同的约定)。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
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
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七、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
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股指期货合约与标的指
数价格波动不一致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
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
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
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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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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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与本基金
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
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下一保本期的具体起始日期以本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否则,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投资、基金费率、分
红方式等相关内容也将做相应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
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操作时间及处理规则并提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1、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1)赎回基金份额;
(2)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可转入的基金将另行公告;
(3)转入下一保本期或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提
前进行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三种处理方式之一。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选择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时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补差费用;转入下一保本期和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无需支付赎回费用和申购费用。
4、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
选择的,则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入下一保本期;保本期到期后,如本基金转型为
“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对到期操作方式做出选择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方式为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三、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从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并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入下一保本期还是转型为“南方中
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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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
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
其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
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
基金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
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托管银行开
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持有人。
四、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方案
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操作规则以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期限
等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一)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在保本期到期时设定过渡期并开放申购,过渡期不
超过 1 个月。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有关过渡期申购的具体
起止日期及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
金份额、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
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提前进行公告。
(三)下一个保本期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期运作。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基金
份额、过渡期申购以及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保本期的
保本条款。自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
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四)下一个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从当期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在下
一保本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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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型后的“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1、保本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在保本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
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
保本金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
2、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
打开申购,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予以公告。
3、保本期届满,如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转入金额等于在“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保本期到期相关业务公告
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就有关到期的上述事宜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保本期到期处理方式的有关业务规则、转型后“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有
关法律文件、申购赎回安排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此等事宜的相关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七、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情况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
转入下一保本期。有关第一个保本期的到期处理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处理规则详见基
金管理人于 2011 年 11 月 7 日发布的《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期到期操作
规则及转入下一保本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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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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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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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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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
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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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
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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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
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
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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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
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24) 严格遵守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和保本条款的约定;
(25)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
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2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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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
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
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
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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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5)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7)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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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
(4) 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
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 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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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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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约定的非
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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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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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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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
分配;
2、本基金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
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
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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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保本期内,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
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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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
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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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保本期内,更换担保人,但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除外;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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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 变更基金类别,但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并由此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的情况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保本期内,增加担保人,或在担保人已丧失继续履行担保责任能力或歇业、停业、
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宣告破产的情况下,更换担保人;
(5)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转型为“南方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并由此变更基
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8)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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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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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
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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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 6 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
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
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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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
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
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各类债券、
股票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
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工具,有关投资比例限制等遵循届时有效的规定
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投资组合保险机制对债券
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
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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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
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k、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
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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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
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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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
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
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
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
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
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
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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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
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
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
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
的真实、完整,并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
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
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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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
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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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
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
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
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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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
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
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
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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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
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
门 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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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
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
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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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
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
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
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
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
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
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
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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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
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
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
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
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七、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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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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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及时通过下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发售机构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
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本基金包含 H 类份额,则 H 类份额持有人享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客户投诉及
建议受理服务及网站资讯等服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及发送服务
1、纸质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场外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外
交易,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纸质对账
单,资料(含姓名及地址等)不详的除外。
2、电子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提供月度、季度、年度场外交易电子邮件对账单及月度、季度场外交易手
机短信对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3、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提供投资人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
请以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服务(含纸质及电子对账单)。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在线服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人通过基金账号、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南
方 e 站通”,可享有场外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南方 e 站通”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
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
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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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4、自助答疑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根据提示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
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网上人工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
(二)通过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或者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投资人通过关注基金管理人微信公众号(可搜索“南方基金”或“4008898899”)或
下载手机客户端,可查阅基金净值、基金动态及活动、服务资讯等,也可通过“微客服”
或“在线客服”获得投资咨询、服务定制/取消等专项服务。如绑定或登录个人账户,还可
享有基金交易(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账户查询、基金交易查询等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
2、人工服务:提供每周七天,每日不少于 8 小时的人工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
资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等
专项服务。
3、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交易系统办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交易撤单、交易密码修改、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式基金的赎回、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
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四、客户投诉及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短信、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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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标题 公告日期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首创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1-09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6-10-25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期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10-1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途牛金服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正达广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云湾投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29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6-08-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蛋卷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8-1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万得投顾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9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广源达信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28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财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6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6-07-21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苏宁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7-0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余杭农村商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
务的公告
2016-06-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晋商银行和贵阳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
业务的公告
2016-06-2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泰隆银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6-03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汇成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016-05-13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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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
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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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五、《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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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附件: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33 层整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763888 传真:0755-82763889   邮编:518048
担保人一:江苏省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一”)
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1 号凤凰广场 B 座 29 楼
法定代表人:张乐夫
电话:025-83657373 传真:025-83657378 邮编:210009
担保人二: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二”)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2 层、23 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电话:0755-82852588  传真:0755-82852555  邮编:518040
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合称为“担保人”。
鉴于: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
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南方恒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
”)。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三个保本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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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共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
《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
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即保本金额),分
为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以及当期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
到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分别按以下方式进行计算:
1.1、从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
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
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1.2、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折算日所代表
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
1.3、保本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为:
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min{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额)。
即,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申购时基金份额净值)×(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
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当投资者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1 时,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保本期内申购并持有到
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1-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
上述保本金额的计算公式中,当自当期保本期开始日至申购日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
额≥1 时,保本金额为 0。
基金持有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为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
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
对于基金持有人多次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南方恒元(2016 年第 2 号)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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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范
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当期保本期起始日确认的保本金额。经
担保人与基金管理人双方协商同意可调增担保责任金额上限并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4、保本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的
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期为三年,自本基金公告的当期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共同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
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
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
3、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4、在保本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6、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
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
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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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
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两担保人同时发出书面
《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
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
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共
同或单独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
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
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
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 20 个工作日(含第 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
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
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期到期后第 21 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
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
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六 、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
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
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
他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
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实际履行了担保责任的担
保人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该担保
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该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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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该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该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
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该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
费用,并赔偿给该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七、保证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
2、保证费支付方式:保证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 3 款
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保证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合法发票。
3、担保人一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
历天数。
担保人二每日保证费计算公式=保证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1/当年日历
天数。
保证费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三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当
期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
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加盖公司公章或由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法定
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本基金第三
个保本期起始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本合
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
签署合同。
5、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内,基金管理人向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同的履行文件均
应同时发送两担保人,基金管理人应担保人其中之一的要求向该担保人发送的任何有关合
同的履行文件均应抄送另一担保人,两担保人单独向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有关合同履行的文
件应同时抄送另一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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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基金管理人执贰份,担保人一和担保人二各执壹份。本合同
序言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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