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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内需贰号混合 (2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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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内需贰号混合26010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6-10-11     基金规模:32.10亿份     基金经理: 刘彦春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55%
  • 近一月增长率
    -0.33%
  • 近一季增长率
    7.37%
  • 近半年增长率
    -2.8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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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第3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证监基金字【2006】175 号文核准募集,批准日期为 2006 年 8 月 24 日。基金合同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建仓时机不同等因素,因此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八)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9 年 9 月 30 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
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9 月 1 日起执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 管理人 ......8
四、基金 托管人 ......20
五、相关 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 转换......55
七、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 管......75
八、基金 的投资 ......76
九、基金 的融资 ......87
十、基金 的业绩 ......88
十一、基 金的财产 ......90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92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98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100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106
十七、风 险揭示 ......112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清算 ......115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7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146
二十二、 其它应披露事项 ......148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其查阅方式 ......150
二十四、 备查文 件 ......151

一、绪言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修订并于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同年 8 月 8 日起施
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与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景顺长
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或其委托的 其他符合 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 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 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
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 登记人给 投资者开 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 构为投资 者开立的 记录投资者 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 其持有的 同一基金 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 本基金管 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所 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
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
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 计算日发行 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
数后的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 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 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丁益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担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融资部干部,证券融资部投资关系处副处长、处长,证券融资部副经理兼投资关系处处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董事、总裁助理;华能资本常务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组副书记;华能资本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先后担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
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
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李翔先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副总经理、人事监察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营销总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担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丁益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担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
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主要负责投资组合管理、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2018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担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
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担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经济学硕士。曾担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担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担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10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刘彦春先生,管理学硕士。曾担任汉唐证券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
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自 2015 年 4
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兼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曾于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4 月管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 8 月至 2014 年 6 月管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管理景顺长城动力
平衡证券投资基金;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11 月管理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集英成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李学文 2006 年 10 月 11 日-2007 年 9 月 14 日

王鹏辉 2007 年 9 月 15 日-2015 年 1 月 22 日

杨鹏 2010 年 8 月 21 日-2018 年 2 月 9 日

刘彦春 2018 年 2 月 10 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兼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投资总监;

余广先生,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投资总监;

刘彦春先生,总经理助理兼研究部总监;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 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 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 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 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在设立部门和岗位时要确保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基金资产、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此外,公司设独立的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情况和执行情 况,对公 司内部控制状况的检 查监督上具有高度的 独立性和权威性;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督察长和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业务的监督检查功能;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 年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9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共 486 只。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深 圳直销中心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

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1 号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55 号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1601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
东路 713 号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 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
大街 2 号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崎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 号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文化大厦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89937369

传真:010- 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渤
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
场 1 号楼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
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 668
号(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18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 409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19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 www.bojx.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35 楼

20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
(限中国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 www.citi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2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张建鑫

电话:010-64816038

传真:010-84596546

客服电话: 95352


网站:www.bs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 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
东亚银行大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 号
东亚银行大厦

24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 3866

传真:021-3867 5314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 http://www.hkbea.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姣

2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
258 号

26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27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宏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联系人:金夏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邮箱:jinxia@cgws.com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
证券大厦

2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29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3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3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32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李季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君

电话:0991-7885083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
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号 10 层

联系人:黄静

3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3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
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1 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39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慧琳

电话:021-203285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4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李飞

41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51-62246298

传真:0551—62272108

客服电话:全国统一热线95578,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4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4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4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 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2701-3717
4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 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 5 层

4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7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8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号
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4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5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5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5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 688

网址: www.yds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53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号
黄龙世纪广场 A-6/7 楼

5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5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蕾

联系电话:0791-867686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5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
5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
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6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61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巧玲

电话:0769-22116572

传真:0769-22119426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6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法定代表人:李玮

6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
6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222 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
行大厦 3 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6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6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晓明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法定代表人:吴坚

6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 6096

公司网站: 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
东海证券大厦

6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6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c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 B 座17 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70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 A座 37 楼

71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崔成

电话:027-87610052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72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


7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
74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
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 或 95325
网址: 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 号
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
观 A座 40-43F

75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
天广场 22 楼

76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 转 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


法定代表人:俞洋

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朱泽乾

电话:021-54967367

传真:021-54967032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
国)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
78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联系人: 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
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
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

7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
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8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
8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
码头园区 C 栋

8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传真:021-803587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
幢 220 室

8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国际大厦 9 楼

8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 号邮
电新闻大厦 6 层

8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 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 转 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8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东方
财富大厦 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
座(北楼)25 层

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8400

传真:021-54509953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8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8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高晓芳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647881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59-8888

网址:www.zscf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9 号
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室

90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858244

传真:010-59644496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
威大厦 1208-1209 室

9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9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
通中心 D 座 28 层

93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
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9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 7 层

95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0755-88394666

传真:0755-88394677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
栋大楼 C 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
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96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97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3001 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35096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wm.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9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剑炜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875-9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卓
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1806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4026号
田面城市大厦 18A

99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 2号
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座 712 室

100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 A座 1505 室

101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2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7-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
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103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皛

联系人:周丹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99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号
10 号楼 12 楼

10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
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
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C 座

105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 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注册(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光

106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411001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07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
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108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勇

电话:0755-83999907-8814

传真: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号 1号
楼 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 号温特
莱中心 A座 16 层

10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姜颖

电话:010-564090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
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11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 号楼
2-45 室

11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
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112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
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 楼 503
办公地址: 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
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 楼 503
113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 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 号凯石
大厦 4 楼

114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 11
115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
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号
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116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 号
11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1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 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 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11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11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印强明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88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层

120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236060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21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


122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123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 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号
金润大厦 23A

124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号 7
125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 号鹏润
大厦 B 座 19 层

126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2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 号
A1002 室

1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129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130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
号 24 幢 N3187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379号
金穗大厦 14 楼 C 座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卢奕

电话:021-68670358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
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131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景山财富中心 342 室

132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78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
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
楼 701 内 09 室

133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显龙山
路 19 号 1 幢4 层 1 座401

134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卉

联系人:江卉

电话:4000988511/ 4000888816


传真:010-89188000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www.fund.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 977号 1
幢 B 座 812 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135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9987172

网址: 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 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
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
号平安金融中心 1501 单元

136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海锋

联系人: 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588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
泰大厦 B 座 8 层

137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
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 号
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层

138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戴新装

联系人: 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13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杨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楼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 胡燕亮

联系人: 义雪辉

电话:021 - 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
路 1 号 A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
南银大厦 2309

140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秋林

联系人: 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
141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
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142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修辞

联系人: 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 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
1 号楼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
143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富华大厦 F 座 12B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李丹

电话:010-56176115

传真:010-5617611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
华科技大厦 7 层

14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145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皓

联系人: 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0891-6177483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
号楼 40 层 46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
京财富中心 A座 46 层

146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健

联系人: 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 195 号 9
号楼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
31 号院九思文创园 5 号楼 501 室

147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06863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4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 号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琼

联系人: 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客户服务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
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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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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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贲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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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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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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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 4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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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峰大厦 2005 室

154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人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丁益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 11 层


负责人:田予

电 话:010-85237766

传 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陈薇瑶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6 年 8 月 24 日证监基金字[2006]175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基金销 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约定的 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于 2006 年 10 月 11 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已于 2006 年 11 月 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业务,从 2007 年 1 月 1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开通了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 场或交易所 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与转换交易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申购、赎回、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人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 1 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 1 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
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 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
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 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以上(含)-1 年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 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
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可得
到 4,367.11 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18 个月,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148 × 10,000 = 11480 元

赎回费用 = 11480 × 0.25% = 28.7 元


赎回金额 = 11480 - 28.7= 11451.3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
到 11451.3 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 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18 个月,对应赎
回费为 0.25%,申购费为 1.5%,内需增长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
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 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 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 份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赎回、转入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转入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入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 T+2 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拒绝或暂停接受的某笔申购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 1 到 4、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 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 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 2007 年 1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及“定期定额赎回”。投资者可从中任选一项或两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 2007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
务,并自 200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点柜台办理定期定额业
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相关规定。

自 2007 年 8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
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7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
办理程序遵循光大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工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交
通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国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生银行的规定。


自 2008 年 11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东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广东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建
设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09 年 7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建投的规定。

自 2009 年 11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 月 0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爱
建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0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银
河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3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景顺长城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景顺长城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 2010 年 4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5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现已更名为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
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申银万国证券直销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温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温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6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
安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发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信
达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
大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宏
源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9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泰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渤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渤海银行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龙证券的规定。

自 2010 年 1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兴业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 月 3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3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相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相投顾的规定。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华泰联合证券的规定,自 2011 年 11 月 8 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停止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
业务。

自 2011 年 4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江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5 月 30 日起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在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外,新增开通直销网
上交易“精明 i 定投”业务。

自 2011 年 6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齐鲁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齐
鲁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6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银行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城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盛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8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浙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
序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

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宝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1 年 12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
遵循中信万通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6 月 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众
禄基金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投证券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
华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
商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7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兴银行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 2012 年 1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
量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
南证券的规定。

自 2013 年 3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
恒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4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
买基金的规定。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讯
科技的规定。

自 2013 年 6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天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7 月 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 2013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银财富的规定。

自 2013 年 1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 2013 年 12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
财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
德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
京银行的规定。

自 2014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
视天下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
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
天明泽的规定。

自 2014 年 6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
景财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
元基金的规定。

自 2014 年 7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
金启富的规定。

自 2014 年 9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
鼎耀华的规定。

自 2014 年 11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 2015 年 1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
州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亚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4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付金融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
得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
旗银行的规定。

自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
财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6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
风证券的规定。

自 2015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信期货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
诚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
济财富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1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 2015 年 10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证金牛的规定。

自 2016 年 1 月 2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
丰公司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
耕传承的规定。

自 2016 年 2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
石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
子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
嘉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
诚的规定。

自 2016 年 5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
成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
浪仓石的规定。

自 2016 年 6 月 2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
盛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
王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正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7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
银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
得投顾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2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民财富的规定。

自 2016 年 9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美基金的规定。

自 2016 年 10 月 1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2017年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3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
华普益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
湾投资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银国际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
财金融的规定。

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
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
河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夏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8 月 2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
慧的规定。

自 2017 年 9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莞证券的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理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 2017 年 11 月 1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1 月 2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洪
泰财富的规定。

自 2018 年 2 月 2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有
鱼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3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
部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
信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福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
派钰茂的规定。

自 2018 年 4 月 27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
鑫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5 月 23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
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
商基金的规定。

自 2018 年 7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
州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1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
金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
金公司的规定。

自 2018 年 9 月 10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
海证券的规定。

自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
百度百盈的规定。

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
元保险的规定。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方正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方
正证券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5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
实财富的规定。

自 2019 年 9 月 12 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
储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 需要也将适 时开通,景顺长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 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法律法规允许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 95%和 70%,投资于债券的
最大比例是 30%。

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三、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
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公司将在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研究,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估计权证价值,谨慎进行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 期与不定期 的投资组合回顾与 风险监控,适时地做 出相应的调整。
五、投资管理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
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重大业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六、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 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 8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 800 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体状况的指数。中证 800 指数的成份股由中证 500 指数和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一起
构成,具有很好的市场代表性。

2、复合基准构建的公允性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率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70-95%,其中市场中
性时的股票仓位为 80%。本基金股票和债券 投资的比较基准分别使 用具有充分市场认同度的中证 800 指数和中国债券总指数,股票和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在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的占比按照市场中性时两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确定,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

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一)各类别风险定义
1、投资组合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投资组合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系统性风险:基金在投资中因市场原因而无法规避的风险;

(2)行业配置风险:基金中某行业投资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3)证券选择风险:基金中某只股票的持仓比例出现与基准的较大偏差而可能产生的风险;(4)风格风险:基金在投资风格上与基准之间产生偏差,偏重于某种风格而产生的风险。2、个股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个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此类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财务风险:基金 在投资过程中 ,由于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特别是 财务状况判断出现失误,造成基金资产净值受损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基 金资产不能迅 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 不能应付可能出现地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3)价格风险:在一 定时间期限内 ,当基金中某只证券的二级市场 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出一定比例。
3、衍生工具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投资部对个股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目前,此类风险主要指由权证投资引发的风险。
4、作业执行风险

在基金日常管理风险过程中,由运营部及法律、监察稽核部对作业风险进行实时预警与监控。此类风险主要包括基金在日常操作中出现违反法规或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或者交易执行中的操作失误以及信息系统故障产生的风险。
(二)风险管理措施
1、投资组合风险

本公司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系统,以跟踪误差为核心,建立一整套评估指标测量、分析跟踪误差的构成,判断风格因素、行业因素、个股因素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同时,运用国际通行的回报分析系统将基金的超额回报/风险分解为时机选择、风格选择、行业选择、个股选择四类回报,有效地帮助基金管理人了解超额回报来源以及相应承受的风险水平,为基金管理人资产调整提供参考性的指引,以实现在有效控制组合风险的情况下获取更高的超额收益。
2、个股风险

(1)财务风险。本公司投资以基本面为基础,个股的挑选不仅注重盈利的成长动能以及价值评估,还重视个股的财务风险。通过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详尽评
估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结构、现金流状况、营运状况、盈利能力等,并通过对所投资品种的实地调研及公司业绩的合理性分析,有效规避可能的财务风险。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具体指标是行业集中度、个股集中度和流动性比率。

(3)价格风险。建立并执行实时价格异常监控机制,任何异常变化将通知相关研究人员分析调查。
3、衍生工具风险

对权证投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权证投资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调整。

(2)严格执行公司的投资管理制度。

(3)对权证市场进行充分研究并定期对权证投资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
4、作业执行风险

作业执行风险识别与衡量的具体指标是法规限制和投资比例限制。本公司信息系统除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之外,并定有灾难回复计划(Business Recovery Plan),确保公司操作系统可以在重大灾难发生后,迅速回复运作,以确保客户权益。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
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3,151,120,721.17 93.95

其中:股票 3,151,120,721.17 93.9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19,863,000.00 3.57

其中:债券 119,863,000.00 3.5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7,693,216.16 2.02

8 其他资产 15,308,640.29 0.46

9 合计 3,353,985,577.6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

A 农、林、牧、渔业 570,855,570.40 17.11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85,166,979.81 65.5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0,205.56 0.03

J 金融业 195,550,000.00 5.86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54,749,008.70 4.6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3,878,956.70 1.3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151,120,721.17 94.47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

序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号 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275,812 317,183,800.00 9.51

2 002714 牧原股份 4,360,900 307,443,450.00 9.22

3 000568 泸州老窖 3,270,214 278,687,637.08 8.35

4 300498 温氏股份 7,084,780 263,412,120.40 7.90

5 000858 五 粮 液 1,970,296 255,744,420.80 7.67

6 000596 古井贡酒 1,900,000 218,500,000.00 6.55

7 000333 美的集团 4,000,000 204,400,000.00 6.13

8 002311 海大集团 5,751,139 180,010,650.70 5.40

9 601888 中国国旅 1,662,895 154,749,008.70 4.64

10 002304 洋河股份 1,422,605 147,950,920.00 4.4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19,863,000.00 3.5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19,863,000.00 3.5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19,863,000.00 3.59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90211 19 国开 11 700,000 69,909,000.00 2.10

2 190405 19 农发 05 300,000 29,958,000.00 0.90

3 190304 19 进出 04 200,000 19,996,000.00 0.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7,454.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608,156.8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51,223.51

5 应收申购款 5,861,805.5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5,308,640.2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1、 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准收益率标 (1)-(3) (2)(- 4)
率(1) 标准差(2) 收益率(3)

准差(4)

2006年10 月11日至

2006 年 12 月 31 日 41.20% 1.14% 34.32% 1.07% 6.88% 0.07%

2007 年 114.59% 2.10% 79.80% 1.76% 34.79% 0.34%

2008 年 -54.92% 2.18% -54.74% 2.28% -0.18% -0.10%

2009 年 99.63% 1.85% 64.78% 1.53% 34.85% 0.32%

2010 年 10.84% 1.56% -7.69% 1.15% 18.53% 0.41%

2011 年 -19.47% 1.13% -18.76% 0.96% -0.71% 0.17%

2012 年 1.24% 1.21% 3.07% 0.92% -1.83% 0.29%

2013 年 69.14% 1.87% -1.04% 0.94% 70.18% 0.93%

2014 年 7.44% 1.37% 39.95% 0.84% -32.51% 0.53%

2015 年 13.01% 2.51% 20.58% 1.95% -7.57% 0.56%

2016 年 -16.31% 1.71% -9.90% 1.25% -6.41% 0.46%

2017 年 17.17% 0.88% 6.53% 0.52% 10.64% 0.36%

2018 年 -24.83% 1.66% -20.85% 1.07% -3.98% 0.59%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56.81% 1.71% 20.23% 1.25% 36.58% 0.46%
2019 年 6 月 30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63.11% 1.55% 20.37% 1.11% 42.74% 0.44%

2006年10 月11日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508.50% 1.72% 112.59% 1.35% 395.91% 0.37%

2、累计净值增长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 95%和 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 30%。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
基金的投资建仓期为自 2006 年 10 月 11 日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
资组合达到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自 2017 年 9 月 15 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
深综合指数总市值加权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变更为“中证 8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公司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
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基金管理人可以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规定后)开始计提销售服务费,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中应规定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及届时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 规公告收取基金销售 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2.0%: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2.0%

100 万≤M<500 万 1.0%

500 万≤M<1000 万 0.5%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 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可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500 万 1.2%

500 万≤M<1000 万 0.6%

M≥1000 万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

7 日(含)-1 年 0.5%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了基金转出时收取的赎回费和基金转入时收取的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
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
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酎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要求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采用相同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和业绩比较基准,但在投资运作上完全独立。由于两只基金推出时的证券市场环境不同,建仓时机不同等因素,因此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过往业绩不预示本基金的未来表现。本基金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未来业绩可能存在差异。
五、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 跌停限制,第六日开 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5 年
以上;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0)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3)不得运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第三人谋取利益;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通过。 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 监管部门批
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均未 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 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 之十或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都不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或鉴证律师)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或鉴证律师)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所持基金份额不足一份的,不具有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或由律师对其计票过程予以鉴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
(或鉴证报告、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 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全年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累计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二)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第(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 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 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 股的混合型基金,投资 于股票的最大 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 95%和
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 30%。

本基金优先投资于 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 需拉动型行 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的 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1-7 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 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自上述限制被取消之日起,不再受上述限制约束。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 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通过事后监督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止从 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本 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 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 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 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 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 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 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 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 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业 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 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 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 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七)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 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 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 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 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 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 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 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 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 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 净值除以 基金份 额总数, 基 金份额净 值的计 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i)上市 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i)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iii)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iv)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i)在证 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i)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ii)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v)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v)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vi)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vii)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本项第(i)-(vi)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i)
-(vi)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viii)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i)基金 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 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ii)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iii)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iv)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i)-(iii)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v)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iii)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vii)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iv)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 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半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存期限根据基 金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行。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管理和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在编制半年报和年 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 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由基金托管 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 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 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我公司于 2017 年 12 年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对
账单服务形式的公告》,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本公司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
基金对账单服务,对于未定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不再主动提供对账单。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 或者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 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投资者红利再投
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投资策略分析报告、热点问答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 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 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它应披露事项

2019 年 9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平安证券开通
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联储证券为
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联储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嘉实财富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江苏汇林保
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9 月 5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嘉实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上海陆享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享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23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
告》及《摘要》

2019 年 8 月 12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壹仟万元
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方正证券开通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8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方正证券基
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30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8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7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
报告》

2019 年 7 月 9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等
多家销售机构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7 月 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等
多家销售机构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27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
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大额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 转换转入业务的补充公告》

2019 年 6 月 25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接受伍拾
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6 月 21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
票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25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号更
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民生银
行直销银行“基金通”平台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 年 5 月 14 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伍佰
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 年 4 月 20 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1 季度
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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