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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货币A (28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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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货币A288101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5-04-20     基金规模:33.20亿份     基金经理: 周飞 
基金全称:华夏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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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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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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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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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信现金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0年第1号)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0 年第1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提示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3 月18 日证
监基金字[2005]38 号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5 年4 月20 日正式生效。根据中国
证监会2009 年1 月4 日《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 号),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极
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投
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2010 年4 月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
据的截止日为2010 年3 月31 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6
四、基金托管人.................................................................................................................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1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47
十、基金的投资................................................................................................................. 48
十一、基金的业绩............................................................................................................. 55
十二、基金的财产............................................................................................................. 56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59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3
十八、风险揭示................................................................................................................. 65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5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8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88
二十五、备查文件............................................................................................................. 88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一、绪言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中信现
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
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批复》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证券法》: 指 1998 年12 月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基金法》: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20 号令形式发布,自2004 年7
月1 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同年7 月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证件并且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
准,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
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
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后,本基金合同由中国证监会
确认备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认购截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
请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
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
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
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收益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
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
或动乱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总经理:范勇宏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0%
合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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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明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中
信集团公司董事、总经理助理,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
事、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北京华远经济建设公司副总经理,加拿大枫叶银行证券公司
部门副经理,华夏证券公司发行部副总经理,南方证券公司副总裁等职务。
范勇宏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北业务总
监、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干部。
王连洲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三部重要
民商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曾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印
制管理局工作。
龙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海问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会
计系副教授。曾在毕马威国际会计纽约分部从事审计和财务分析工作。
涂建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曾任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委员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资产管理中心主任。
滕天鸣先生:执行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和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等。
王亚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策略精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后奇先生:副总经理,博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方瑞枝女士:督察长,硕士。曾在中国金融出版社工作。
周伟明先生:监事,硕士。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市场
研究部经理、副总经理。曾任江苏联合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研究员、上海分部经理。
张鸣溪先生:监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财务总监。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购业务管理部常务副总
经理、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
瞿颖女士:监事,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曾就职于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2、基金经理介绍
李广云先生:英国华威大学管理科学与运筹学硕士。曾任招商证券研究员、原中信基金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等职。2009 年1 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现金优势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07 年7 月12 日起任职),中信稳定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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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2009 年2 月4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5 年4 月20 日至2007 年7 月12 日期间,王洪涛先生任基金经理。
3、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固定收益)成员
杨爱斌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
滕天鸣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副总监,华夏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
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唐俊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乔巍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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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操作控制、信息沟通、
内部稽核等要素。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建立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业界最早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
董事3 名。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其中审计
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
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职业道德的培养,制定和颁布了《员
工合规行为守则》,并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原则并审定资产配置比例,在
债券基金投资方面,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
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进行具体的证券选择、构建
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交易管理部交易员负责交易执行。
②投资决策权限控制。基金经理对单只证券投资超过一定比例的,须提交书面报告,经
投资总监或投资决策委员会(视投资比例而定)批准后才能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交易管理部对有问题的交易指令进行预警,并在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投资比例将达到法规和公司规定的比例限制时进行预警。有问题的交易指令包括有操纵股价
嫌疑、有与市场特定价位委托单大量对倒嫌疑的交易指令等,交易管理部发现该类指令时,
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及时提出警示,基金经理须及时向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说明
情况,投资总监和监察稽核部门判断是否违规及是否停止交易。对投资比例的预警是通过交
易系统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在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系统自动预
警,交易管理部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预警情况。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禁止行为,制定证券投资限制表,包括受
限制的证券和受限制的行为(如反向交易、对敲和单只证券投资的一定比例等)。基金经理构
建组合时不能突破这些限制,同时交易管理部对此进行监控,通过预先的设定,交易系统能
对这些情况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一致性控制。对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交易指令、交易员输入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和基
金会计成交回报进行一致性复核,确保交易指令得到准确执行。
⑥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包括上述警示性控制和禁止
性控制)。交易管理部本身同时受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及监察稽核的三重监控:投资总监监
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行和交易管理部监控职能的有效发挥。基金经理监控交易指令的正确执
行。监察稽核部门监控有问题的交易。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
互核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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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
行为的调查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稽核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内部稽核人员定期检查和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4 月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191.19 亿元
法定代表人:秦晓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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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4 月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 月成
功地发行了15 亿A 股,4 月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
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9 月又成功发行了22 亿H 股,9 月22 日在香港联交所
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 亿H 股。截止
2009 年12 月31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2.068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882.73 亿元人民币。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2001 年4 月加入本公司。英国剑桥大学经
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名誉会长、清华大
学经济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2001 年1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秦晓博士曾
任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日本丰田公司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
并于2001 年担任亚太经合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主席。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济
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起
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
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
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
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5 月加入本
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
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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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男,1963 年11 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
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
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专家委员会委员。1992-1999 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
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
-2005 年6 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
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 年7 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
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
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
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
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
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
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
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0 年3 月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金
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
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上证央企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共22 只开放
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2379.27 亿元人民币。
(四)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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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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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
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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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吴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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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网址:www.abchina.com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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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0755-82090817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35/65557066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朱庆玲、刘新安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徐伟、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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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8)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51
传真:010-66223314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9)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蔡宇洲、霍兆龙
网址:http://www.pingan.com/bank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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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陆华裕
客户服务服电话:96528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om.cn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时雍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3)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8304657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寇廷柱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 193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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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15)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骆芸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武汉本地)、400-609-6558
(16)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1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人代表: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555500
联系人:莫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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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韩星宇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400-888-8666
(19)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层至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2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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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2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营业网点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咨询电话
(2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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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2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10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26)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网址:www.l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3、400-888-8555
(2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w2000.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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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2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393转1098
(2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027-85808318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3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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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22-25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023-63786397
传真:023-63786312
联系人:杨卓颖
网址:www.swsc.com.cn
(3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15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33)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631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梦诗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3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70
传真:020-37865008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联系人:罗创斌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35)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938
传真:0551-2634400-1171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777、安徽地区:96888
(36)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3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程高峰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3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3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4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4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网址:www.cc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4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10108998、400-888-8788
(43)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4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联系人:潘锴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45)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客户服务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4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谢秀峰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47)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大北街13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户服务电话:0351-4167056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苏妮
网址:www.dtsbc.com.cn
(4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 号国联大厦6-8 楼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49)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人代表: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50)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51)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71-553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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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传真:0771-5539033
联系人:覃清芳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400-888-8100、广西:96100
(52)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28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5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5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办公地址: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贸11楼
法人代表:石保上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67218、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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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5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人代表: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52574550、0519-88166222、0379-64902266、400-888-8588
(57)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5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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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联系人:徐美云
网址:www.gsstock.com
(59)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甲43号金运大厦B座6层
法人代表人:汤世生
电话:010-62294608-6240
传真:010-62296854
联系人:李茂俊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294600
(6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传真:0531-81283900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6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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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www.csco.com.cn
(6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3)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金春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64)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网址:www.sc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770351
(65)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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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66)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67)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16-17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冯萍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95582
(68)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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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gf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6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70)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71)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28042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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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徐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电话:400-666-2288
(7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及时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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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廖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B 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联系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李娜
经办律师:李志宏、李娜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05 年3 月18 日证监基金字[2005]38 号文核准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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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05 年3 月28 日至2005 年4 月14 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2,432,606,999.70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9,00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5 年4 月20 日正式生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基金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设在北京、广州的投
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1 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11 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998/68458698/68458718
传真:010-684585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4 号双井乐成中心B 座1 层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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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 号东环广场B 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 9 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幸福家园 4 号楼一层(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 2-4 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 35 号(100089)
电话:010-68460370/0639/0796
传真:010-68460232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忠里 103 号洛克时代广场A 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 122 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F-36 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86/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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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47277
(12)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08 室(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3)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579-B 号协和新世界一层(510630)
电话:020-38460001/1058/1152
传真:020-38461077
(14)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本基金已于2005 年4 月27 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
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在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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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后即不得撤销。
4、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
并支付。在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其账户内的基金收益不结转。
投资者申请基金赎回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默认采用先进先出的方式,从投资者在赎回申请
所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账户余额中选择先确认的份额进行基金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在T+2日内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
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
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00元(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加上该余额的待结转收益
可折算份额后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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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
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遵守以上限制。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 元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的登记手续,
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基金份额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减少份额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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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申购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或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部分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兑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
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基金管理人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2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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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
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2 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
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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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
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转
入另一个销售机构进行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
管转出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到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
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出、转托管转入业务时,需要交纳手续费,具体标准由销售机构确定。
(三)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
关手续。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安全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团队缜密研究、量化系统精确测算,运用现金流管理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和套利操作,以
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和较高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主要包括以下:现金;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
易所短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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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绩比较标准
本基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属于低风险品种。
(六)投资策略
结合货币市场利率的预测与现金需求安排,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进行货币市场工具投
资,以便在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较高的收益。
研判货币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预测是进行货币市场投资的基础,本基金建立利率分
析系统,通过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央行的货币政策以及公开市场操作、市场资金面的
宽松程度等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走势进行预测。
根据货币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测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当预测货币市场利率上升时,
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测利率水平降低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决定了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本基金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180 天之内。
结合收益率曲线的研究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分布方式,合理配
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
在确定组合剩余期限和期限结构分布的基础上,根据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
风险等确定各子类资产的配置权重,即确定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以及现金等资产的比
例。
采取现金流管理策略,在动态分析、规划、测算组合内生现金流、申购赎回净现金流的
基础上,合理配置和动态调整组合现金流。在满足日常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减少
冲击成本,实现组合流动性要求和收益率期望的合理配置。
运用系统化的量化分析策略,寻求无风险的套利机会,在规避市场波动的同时获取更高
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性原则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按照资产支持证券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
券进行定价,通过持续的信用评级分析和跟踪、量化模型评估、投资限额控制等方法对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并在此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基金管理人将综合
运用久期管理、个券选择、信用产品交易策略等各种策略,精选品种,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
取长期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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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依据与投资程序
1、投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和货币市场利率分析。
(3)各子类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
2、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短
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
实际投资比例,制定下一月各期限、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目标、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
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
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
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①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②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③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④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品种。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
执行前,交易管理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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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
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
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五。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4、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7、本公司旗下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
10、本基金只能投资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浮动利率资
产支持证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1、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
级。
12、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全部卖出。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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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
2、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 天的债券。
4、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 级的企业债券。
5、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7、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承销证券。
12、买卖或申购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0 年4 月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0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10,382,876.59 90.97
其中:债券 310,382,876.59 90.9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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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2,524,365.34 6.60
4 其他资产 8,286,554.71 2.43
5 合计 341,193,796.6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15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9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6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50.6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5.88 -
2 30 天(含)—60 天 20.5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5.87 -
3 60 天(含)—9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4 90 天(含)—180 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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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26.4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
- -
合计 97.67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0,205,073.72 58.7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205,073.72 58.74
4 企业债券 20,046,012.61 5.8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0,131,790.26 26.44
6 其他 - -
7 合计 310,382,876.59 91.06
8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40,058,097.83 11.75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60202 06 国开02 1,100,000 110,079,796.70 32.30
2 070413 07 农发13 500,000 50,103,025.61 14.70
3 1081049 10 吉粮CP01 200,000 20,090,775.03 5.89
4 0980147 09 中航工债浮200,000 20,046,012.61 5.88
5 060208 06 国开08 200,000 20,012,085.22 5.87
6 070417 07 农发17 200,000 20,010,166.19 5.87
7 0981241 09 永煤CP03 200,000 19,995,506.99 5.87
8 0981211 09 豫投资CP02 200,000 19,973,458.70 5.86
9 1081023 10 中公用CP01 100,000 10,043,828.73 2.95
10 1081042 10 晋国电CP01 100,000 10,027,945.89 2.94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41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4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9%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3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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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
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未发生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也没有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455,476.30
4 应收申购款 6,831,078.41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8,286,554.71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②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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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阶 段
基金净
值收益
率①
基金净值
收益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5 年4 月20 日至
2005 年12 月31 日 1.4158% 0.0033% 1.2800% 0.0000% 0.1358% 0.0033%
2006 年1 月1 日至
2006 年12 月31 日 1.9397% 0.0020% 1.9060% 0.0003% 0.0337% 0.0017%
2007 年1 月1 日至
2007 年12 月31 日 3.4589% 0.0081% 2.8237% 0.0019% 0.6352% 0.0062%
2008 年1 月1 日至
2008 年12 月31 日 4.6792% 0.0157% 3.8249% 0.0012% 0.8543% 0.0145%
2009 年1 月1 日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2.1526% 0.0151% 2.2655% 0.0000% -0.1129% 0.0151%
2010 年1 月1 日至
2010 年3 月31 日 0.4647% 0.0102% 0.5548% 0.0000% -0.0901% 0.010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机构开立证券资金结算账户和以基金的名义在
银行开立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
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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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消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
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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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收益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收益计算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
理人予以赔偿。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赔偿仅限于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4、基金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6、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及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
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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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
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
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如当月累计
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月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月份,方为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在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
不论其持有是否满一个月,其账户内累计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算,并随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
投资者,如本月内累计的基金收益为负,则扣减赎回金额。在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不结算基金收益,而是待全部赎回时再一并结算基金收益。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6、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
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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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应于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前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数]×10000。以四舍五入的
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数的计算。
2、7日年化收益率={
7
7 365
1
)]
10000
1 ( [Π=
+
i
i R
-1}×100%。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
第3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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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计提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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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
公告。
(五)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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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应五个工
作日内公告,并向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
行。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应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披露。
(一)基金募集发行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基金合
同。
3、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在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同时,应将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其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一
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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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定期报告及其公布方式为: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五)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收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之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不含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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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17、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
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包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内免费查阅,亦可按工本费购买
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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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性风险。
4、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因技术因素产生的风险。在本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因人为因素导致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而造成的风险,如内幕交易、越权违规交易、
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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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在六个月内愿意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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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出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基金业务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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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
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股
票、现金替代金额及现金差额。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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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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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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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
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①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终止基金合同。
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④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⑥变更基金类别。
⑦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⑧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⑨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⑩根据法规规定,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②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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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
3、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
十(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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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
(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
换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除上述内
容外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1)现场开会
①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
a.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
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
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①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②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
行书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
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
③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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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
④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b.会议通知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50%。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提出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比例为其提出提案之时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
基金总份额之比。
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
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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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3 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
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形成决议并在5 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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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长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
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
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次为限。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长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拒绝派授权代表参加计票的,计票结果不受影响,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至少自生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
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或备案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
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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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为确保基金管理
人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基
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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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3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范勇宏
成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1998]16 号文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191.19 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
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
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
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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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
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对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行为进行
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
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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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
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
何责任。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非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的相应损失,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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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
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
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
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
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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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
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
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
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
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
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
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
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含节假日)每万
份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 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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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1、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记录基金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电子文档,保存期
限不少于15 年。
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2、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至基
金托管人。
3、变更与协助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受基金的全部文
件。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按规定须经
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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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
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等四只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的批复》,为确保基金管理人更换工作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对基金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红利再投
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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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五)网上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借记
卡、广东发展银行借记卡(理财通卡)、招商银行储蓄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活期账户一本通、
民生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
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
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办理
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
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
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
通过电话查询最新公告信息、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系统提供每周七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
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88066511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订制
个性化服务。
2、在线客服服务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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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17:00(法定休假日除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09 年12 月25 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
场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2009 年12 月2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民生银行借记卡基金网
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三)2009 年12 月2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民生银行借记卡网上交
易的公告。
(四)2010 年1 月4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公告。
(五)2010 年1 月16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六)2010 年1 月21 日发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2009 年第4 季度报告。
(七)2010 年1 月27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部分销
售机构开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八)2010 年2 月1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代销
机构的公告。
(九)2010 年2 月8 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
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十)2010 年2 月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金
网上交易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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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2010 年2 月26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基金网上交易的公告。
(十二)2010 年3 月29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基
金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三)2010 年3 月30 日发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200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十四)2010 年4 月8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五)2010 年4 月20 日发布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2010 年第1 季度报告。
(十六)2010 年5 月8 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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