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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兴业上证180金融ETF (51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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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上证180金融ETF510690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0-05-08     基金规模:0.08亿份     基金经理: 那赛男 
基金全称: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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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10只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10只指数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旗下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决定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涉及的产品明细

本次修改涉及10只指数基金,具体明细如下:

序 基金代码 产品名称 托管人 基金简称



1 002659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 交通银行股份 兴业中债1-3 年政策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性金融债

2 003429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 中国银行股份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信用债指数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 中国工商银行 证券简称:红利低波
3 510890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股份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红利
金 低波 ETF

4 008042 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 上海银行股份 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
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融债指数

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 招商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180 金融
5 510690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金融 ETF

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 中国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兴业地债
6 511050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地方
投资基金 债 ETF

7 510570 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中国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兴业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中证 500ETF

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 招商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福建 50

8 512350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福建
ETF

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中信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兴业 300
9 51037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沪深 300ETF

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中国农业银行 证券简称:兴业 50

10 51086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股份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上证 50ETF

二、本次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条款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已更新各指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
容,并揭示风险。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文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 1: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公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三、兴业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 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
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注册。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中国证监会注册。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国证监会注册。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风险。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金没有风险。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证最低收益。

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 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在境内公
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 年(包 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含 0.5 和 3 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0.5 至 3 年(包含 0.5 和 3 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投资 95%×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全 95%×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
价)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债(全价)指数收益率+5%×
利率(税后)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 司编制和发布。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时公告。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八部分 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金合同的变更、 增加:

终止与基金财产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清算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2: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信息披露办法》”)、《公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证最低收益。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资风险。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投资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率 *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
(税后)×5% 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兴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且现金或者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和发布。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中高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数,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将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
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 ×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若业绩比较基准 利率(税后)×5%。

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编制方案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介上刊登公告。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金合同的变更、 增加:

终止与基金财产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清算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3: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关法律法规。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
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
波动指数。 波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
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备案并及时公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 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 有限公司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财产的清算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表 4: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公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
三、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证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证最低收益。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 95%×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率(税后)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由中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时公告。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金合同的变更、 增加:

终止与基金财产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清算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5: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关法律法规。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三、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
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金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金
融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融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更。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
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备案并及时公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收益 数,即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
例限制,选择上证 180 金融股指 例限制,选择上证 180 金融股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征。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 有限公司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财产的清算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表 6:兴业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信息披露办法》”)、《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交 三、兴业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会”)注册。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或者保证。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证最低收益。

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5 年期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5
地方政府债指数。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样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
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 发布,债券样本是在上海证券
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为
标的。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 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
停止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的。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1-5 年期地 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
方政府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致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不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通过适当的程序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基准,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 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
称。若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五、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
收益率,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 的指数收益率,上证 1-5 年期
数收益率。 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样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
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 发布,债券样本是在上海证券
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为
标的。 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 的。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的编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府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不宜继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管人协商一致,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若标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财产的清算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7: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三、兴业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注册。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险。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证最低收益。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投资风险。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更。

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标指数的表现。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重制约等。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步扩大。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即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的指数,即中证 500 指数收益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500 指数,努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证 50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发布,是由全部 A 股中剔除沪深 300 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公司发布,是由全部 A 股中剔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 除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
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 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后,表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 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 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票价格表现。未来若出现标的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财产的清算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8: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公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开放式 三、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册。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会”)注册。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险。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证最低收益。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投资风险。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建 50 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建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的变更。

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
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标指数的表现。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重制约等。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步扩大。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福建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50 指数收益率。 证福建 50 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福建 50 指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证福建 50 指数,努力追求跟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准为中证福建 50 指数收益率。 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准为中证福建50指数收益率。
司发布,选取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的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
50 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 有限公司发布,选取注册地位
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反 于福建省的 50 家代表性上市
映福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采用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反映福
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 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
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 势。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财产的清算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9: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简称“《运作办法》”)、《证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公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三、兴业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注册。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险。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证最低收益。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投资风险。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更。

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标指数的表现。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重制约等。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步扩大。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即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的指数,即沪深 300 指数收益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 指数,努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深 30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发布,是由沪深 A 股中规模大、流动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 公司发布,是由沪深 A 股中规
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的 300 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 映沪深 A 股市场整体表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为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财产的清算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10: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原则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以下简称“《合同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简称“《运作办法》”)、《证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三、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注册。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险。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证最低收益。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投资风险。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
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五、基金标的指数 五、基金标的指数

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更。

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金的投资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 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现。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即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的指数,即上证 50 指数收益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上证 50 指数,努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上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证 5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为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布,以上证 180 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 为上证 50 指数收益率。

间,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 公司发布,以上证 180 指数样
样本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 本股为样本空间,挑选上海证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 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表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 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 本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企业的整体表现。未来若出现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增加:

更、终止与基金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财产的清算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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