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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E (0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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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E001516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5-06-16     基金规模:0.35亿份     基金经理: 张俊杰 
基金全称:大成安汇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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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1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四月
重要提示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基金转型经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2014年9月12日起,由《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6年3月12日(其中人员变动信息以公告日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基金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5年12月31日,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2页
目录
重要提示......2
目 录......3
一、绪 言......4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4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29
七、基金的存续......30
八、份额的分级......3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32
十、基金的投资......38
十一、基金业绩......49
十二、基金的财产......5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5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6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58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八、风险揭示......6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66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6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93
二十一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08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11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六、备查文件......111
第3页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及《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基金:指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合同: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第4页
5、托管协议:指《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7、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8、《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2、元:指人民币元;
13、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6、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17、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
第5页
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23、基金合同生效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2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6、基金转型:指“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系列变更事项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情形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7、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28、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2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3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1、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2、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第6页
34、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36、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8、运作期起始日:对于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每份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39、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次一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40、运作期:指每份基金份额从其运作期起始日至到期日的一段时间,在该段时间内,这份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起(即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一个月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二个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以此类推;
41、T日: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月度对日:指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月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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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47、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2、基金财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7、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3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渠道或销售方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份额类别;
58、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
59、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降级;
第8页
6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61、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48%)、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四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第9页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兼任国家“”专家;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今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孙学林先生,董事,博士研究生在读。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助理,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第10页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陈希先生,监事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专业研究生,高级经济师。2006年被亚洲风险与危机管理协会授予“企业风险管理师”资格。2007年起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至2012年7月)、党委委员;2010年7月起,兼任吉林省国家生物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吉林省国家汽车电子产业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12年7月起至今,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1991年至1992年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会计。1993年至1998年任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单证部、信贷部主任。1999年至2009年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高级经理。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杜鹏女士,督察长,研究生学历。1992年-1994年,历任原中国银行陕西省信托咨询公司证券部驻上交所出市代表、上海业务部负责人;1994年-1998年,历任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资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管理部经理;1998年9月参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筹建;1999年3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2009年3月—2015年7月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钟鸣远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硕士。曾任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分行资金计划部职员,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2014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
第11页
司助理总经理。2014年11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2000至2002年就职于Hunton&Williams
美国及国际律师事务所,2002至2006年任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2006至2009年任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2009至2014年任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文平先生,南京大学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5年。2009年10月至2011年5月就职于毕马威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审计部;2011年起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助理研究员。2013年11月25日至2015年3月5日担任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3月7日起担任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23日起任大成景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1日起任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及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24日起任大成景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第12页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陶铄 2012年11月29日至2014年4月4日
屈伟南 2014年9月12日至2015年6月30日
3、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设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2名。名单如下:
钟鸣远,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张翼,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立,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大成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13页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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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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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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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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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订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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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1)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4)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订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财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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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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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
2)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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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订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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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2)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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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90只,QDII基金2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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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王为开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5558(免固话长途费)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分别在深圳、上海设有投资理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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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成卫、白小雪
电话:0755-83183388/22223555/22223523/22223556
传真:0755-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2)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3)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公司网站:www.hzbank.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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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400-888-8100(全国)、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张紫薇
联系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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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范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负责人: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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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90
经办律师:靳庆军、冯艾
联系人:冯艾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12〕1466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2年11月20日至2012年11月27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9日生效。
2014年8月7日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等条款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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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该等变更,本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4年9月12日起《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当事人将按照《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90023,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091023,E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001516。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等级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
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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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E类基金份额
500万元(但已持有本基金B
首次认/申购最 类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
1,000元 0.01元
低金额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元)
追加认/申购最
1,000元 1,000元 0.01元
低金额
销售服务费(年
0.30% 0.01% 0.30%
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之间可以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而E类基金份额不可以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发生升级或降级 4、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类、B 类、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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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一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该申购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该赎回或转换份额所适用的未来最近运作期到期日的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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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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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 A类份额的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B类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E类份额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具体申购金额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进行前述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运作期内的未支付收益 例二:投资者A于2014年10月16日(周四)申请购买10000 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4年10月17日(周五)至 2014年11月17日(周一),第一个运作期共32天。若投资者A于11月17日提出该10000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2014年11月18日被确认,假设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25.02元。
则该日投资者A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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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1.00+25.02=10025.02元
例三:投资者B于2014年10月20日(周一)申请购买10000份基金份额,则该申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为2014年10月21日(周二)至2014年11月20日(周四),第一个运作期共31天。若投资者B未于2014年11月20日提出赎回该笔份额,则2014年11月21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确认,假设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25.02元,则收益结转确认后投资者B持有的基金份额变为10000+25.02/1.00=10025.02份。
该基金份额自2014年11月21日(周五)起进入第二个运作期,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
为2014年12月22日(周一),第二个运作期共32天,若投资者B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该10025.02份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赎回申请2014年12月23日被确认,假设该10025.02份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为27.31元。
则该日投资者B可获得的赎回金额为:
10025.02*1.00+27.31=10052.33元
若投资者B 未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赎回申请,则自2014年12月22日起进入第
三个运作期,2014年12月22日对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进行结转确认,第三个运作期到期日为2015年1月20日(周二)。投资者B可于2015年1月20日赎回基金份额,若不赎回则于2015年1月21日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以此类推。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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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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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应当依法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除非发生巨额赎回,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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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预约赎回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保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适当流动性为首要目标,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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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理念
严格风险控制,追求稳健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决策
通过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情景分析、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决定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等资产的配置比例,保持组合的合理剩余期限。
2、类属配置
本基金将短期金融工具按剩余期限分为4类,3个月以下、3-6个月、6-9个月、9个月以上品种,而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资工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购、短期债(含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三类。本基金管理人在评估各品种在流动性、收益率稳定性基础上,结合预先制定的组合平均期限范围确定类属资产配置。
3、品种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综合考虑品种流动性、收益率的基础上,选择品种构建组合。具体来说,遵循以下原则:
(1)对于短期信用债券和央行票据原则上采取买入并持有的投资策略,但持有过程中会结合短期资金利率走势、信用度和与回购收益率比较分析,综合评估其在收益性和流动性方面的投资价值。选择到期收益率高于回购收益率或者预期收益率有下降空间的品种。
(2)回购以短期品种为主,具体期限的选择可评估品种间利率期限结构的合理性,选择收益率相对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3)对于含回售条款的债券,本基金将仅买入距回售日不超过397天以内的债券,并
在回售日前进行回售或者卖出。
4、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国内各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有新的产品推出市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制订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同时结合对衍生工具的研究,在充分考虑衍生产品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前提下,谨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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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并通过灵活运用趋势投资策略获取收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如果法律法规或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或者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期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依据《基金法》,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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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重大利害管理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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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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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2、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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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利率走势与通货膨胀预期。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波动和风险特征。
5、发债主体基本面研究和信用利差分析。
(十)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利率监测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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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上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宏观策略分析报告;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部宏观报告和短期利率预测模型提供利率监测报告。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研究报告、资产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确定整体资产配置、类属资产比例,选择券种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易。
5、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及风险管理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理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结合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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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6年3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15年第4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44,957,741.09 22.49
其中:债券 44,957,741.09 22.49
资产支持证券 - 0.00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9,800,584.70 34.9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0.00
售金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4,156,211.74 42.09
4 其他资产 1,029,355.45 0.51
5 合计 199,943,892.9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6.7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999,878.00 2.0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0.00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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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期末基金组合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1.92 2.0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5.37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16.85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80天 5.1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天(含)-397天(含) 2.56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0.00 0.00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1.83 2.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10,015,847.42 5.1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15,847.42 5.13
4 企业债券 -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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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5,026,850.95 12.81
6 中期票据 - 0.00
7 其他 9,915,042.72 5.08
8 合计 - 0.0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
9 44,957,741.09 23.02
浮动利率债券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净值比例
(张) (%)
1 011599550 15国联SCP006 100,000 10,018,877.65 5.13
2 150403 15农发03 100,000 10,015,847.42 5.13
15国都证券
3 071525006 100,000 9,998,996.08 5.12
CP006
4 111509225 15浦发CD225 100,000 9,915,042.72 5.08
5 041560075 15合工投CP001 50,000 5,008,977.22 2.56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245%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228%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176%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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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应收利息 1,029,355.45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029,355.45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一、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一)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A类
基金净 业绩比
基金净值 值收益 比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差 ③ 标准差
② ④
2012.11.29-2012.12.31 0.3126% 0.0011% 0.1221% 0.0000% 0.1905% 0.0011%
2013.1.1-2013.12.31 3.8607% 0.0081% 1.3500% 0.0000% 2.5107% 0.0081%
2014.1.1-2014.12.31 6.3517% 0.0544% 1.3500% 0.0000% 5.0017% 0.0544%
2015.1.1-2015.12.31 4.6191% 0.0162% 1.3500% 0.0000% 3.2691% 0.0162%
2012.11.29-2015.12.31 15.8957% 0.0327% 4.1721% 0.0000% 11.7236% 0.0327%
B类
基金净 业绩比
基金净值 值收益 比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差 ③ 标准差
② ④
2012.11.29-2012.12.31 0.3396% 0.0009% 0.1221% 0.0000% 0.2175% 0.0009%
2013.1.1-2013.12.31 4.1651% 0.0081% 1.3500% 0.0000% 2.8151% 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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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2014.12.31 6.6590% 0.0544% 1.3500% 0.0000% 5.3090% 0.0544%
2015.1.1-2015.12.31 4.9249% 0.0162% 1.3500% 0.0000% 3.5749% 0.0162%
2012.11.29-2015.12.31 16.9399% 0.0327% 4.1721% 0.0000% 12.7678% 0.0327%
E类
基金净 业绩比
基金净值 值收益 比较基准 较基准
阶段 收益率 率标准 收益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① 差 ③ 标准差
② ④
2015.6.19-2015.12.31 2.1451% 0.0119% 0.7249% 0.0000% 1.4202% 0.0119%
注:1、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
2、本表净值收益率的计算所采取的运作周期,是以基金合同生效日为起始日并持有至报告期末的基金份额所经历的运作周期。
3、根据2014年9月12日《关于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4年9月12日起变更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中基金的名称、运作方式、基金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等条款,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请参见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关于召开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公告》及《关于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公告》。
修改后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自2014年9月12日起正式生效。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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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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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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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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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的偏差(含第4
位)时,视为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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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等);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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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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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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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 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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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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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本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Ri/n)×365)/10000]×100%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n)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为运作期天数,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一个运作期的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个运作期的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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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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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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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投资对象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持仓证券的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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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市场或者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基金开放期,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或现金过多导致收益下降的风险。
(三)信用风险
基金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基金持仓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债券本息,或者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风险。
(四)本基金特有风险
1、流动性风险
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赎回该份基金份额。如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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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2、运作期期限或有变化风险
本基金名称为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但是考虑到法定节假日等原因,每份基金份额的实际运作期期限或有不同,可能长于一个月。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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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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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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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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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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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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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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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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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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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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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在不改变本基金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类别进行调整;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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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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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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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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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进行计票。
(十)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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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本期利润是指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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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最近一个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公告。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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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等);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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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E类基金份额不适用于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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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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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3)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4)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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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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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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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总份额余额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的偏差(含第4
位)时,视为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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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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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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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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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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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叁亿陆仟肆佰陆拾万陆仟叁佰叁拾整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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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次级债等)、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或回售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不受上述限制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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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50天;
2)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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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周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3、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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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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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基金财产投资所需要的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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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负责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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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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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结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
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的处理方式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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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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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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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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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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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行清算。
二十一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
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
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并采用分级服务方式提供差异化资讯服务。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或下载财经客户端,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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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
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各地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3月12日发布的公告:
1.2015年9月17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2.2015年9月2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钱景财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公告》。
3.2015年10月1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4.2015年10月16日《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5.2015年10月24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
6.2015年10月27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期)》、《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2期)-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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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15年10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8.2015年11月16日《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9.2015年11月28日《关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加代销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的公告》。
10.2015年12月29日《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公告》。
11.2015年12月1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相关业务的公告》。
12.2015年12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系统暂停服务的通知》。
13.2015年12月31日《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对相关业务事项影响的公告》。
14.2016年1月5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5.2016年1月6日《关于旗下场内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暂停申购赎回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16.2016年1月8日《关于因指数熔断调整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开放时间的公告》。
17.2016年1月19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恢复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公告》。
18.2016年1月20日《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第四季度报告》。
19.2016年1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PC端银联支付渠道升级暂停部分服务的通知》。
20.2016年1月2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端银联通支付渠道维护暂停服务的通知》。
21.2016年1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限制的公告》。
22.2016年2月2日《关于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公告》。
23.2016年2月18日《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相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23.2016年3月1日《关于增加北京蒽次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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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费率优惠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5年10月27日公布的《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2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第十部分、基金的投资”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第十一部分、基金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第二十三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第二十四部分、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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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理财21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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