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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宏利活期友货币A (00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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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活期友货币A001894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5-11-04     基金规模:33.16亿份     基金经理: 周丹娜 
基金全称: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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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年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号[2015]9号文注册,并 于2015
年9月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 币市场基金延
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5]2516号)。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15年11月4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收益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
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
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 前,需充分了解
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债券
型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5月4日,有关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
日为2017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1部分 绪言 ................................................................................................................................. 1-1
第2部分 释义 ................................................................................................................................. 2-1
第3部分 基金管理人 ..................................................................................................................... 3-1
目 录
3
第4部分 基金托管人 ..................................................................................................................... 4-1
第5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5-1
第6部分 基金的份客页分类 ......................................................................................................... 6-1
第7部分 基金的募集 ..................................................................................................................... 7-1
第8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8-1
第9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9-1
第10部分基金的投资 .............................................................................................................. 10-1
第11部分基金的业绩 ........................................................................................................... 11-12
第12部分基金的财产 ............................................................................................................. 12-1
第13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13-1
第14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4-1
第15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15-1
第16咅P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6-1
第17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17-1
第18部分风险揭示 .................................................................................................................. 18-1
第19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9-1
第20部分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20-1
第21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21-1
第22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22-1
第23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 23-1
第24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査阅方式 ............................................................................. 24-1
第25部分备査文件 ................................................................................................................ 25-1

1-1
第1部分绪言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
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关
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特别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格式〉》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 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 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1
第2部分释义
在《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 列词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达宏利活期 友货
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2-2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
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
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达宏利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
3-2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4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
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
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2-5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47、影子定价: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率
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 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卩"影子定价〃
4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
收益
49、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2、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 %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
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6
5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
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
他媒体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3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6月6日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10-66577808
信息披露联系人:陈沛
注册资本:一亿八千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51%;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
49%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湘财合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湘财荷银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是中国首批 合资基金管
理公司之一。截至目前,公司管理着包括泰达宏利价值优化型系列基 金、泰达宏利行
3-2
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货币
市场基金、泰达宏利效率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0F)、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市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品质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红利先锋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0F)、泰达宏利中证5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逆向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信用合利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瑞利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淘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 达宏利转型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改革动力量化策
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复兴伟 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 泰达宏利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
金、泰达宏利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同 顺大数
据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多元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增利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汇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量化增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启智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定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创金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宏利亚洲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 智稳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泰达宏利纯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 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泰达宏
利溢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恒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睿选稳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启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
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泰达宏利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在内的五
十多只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拥有天津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曾担任天津信托 有限
3-3
责任公司研宄员,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宄员,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高
级项目经理,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与风险管理部 副部长。现任
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
杨雪屏女士,董事。拥有天津大学工科学士和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硕士学位。 1995
年至2003年曾在天津青年报社、经济观察报社、滨海时报社等报社担任记 者及编辑;
2003年至2012年就职于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办公室秘书科; 自2012年至今就
职于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担任资产管理 部高级项目经理,现任
综合办公室副主任。
刁锋先生,董事。拥有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及经济学博士学位。 曾
担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信托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资金运用部部门总助,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现任天 津市泰达国
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 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及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
何达德先生,董事。毕业于英国伦敦城市大学,取得精算学荣誉理学士学位。 现
为宏利行政副总裁及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宏利资产 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首席行政总监,负责宏利于香港的全线业务,包括个人保 险、雇员福利
及财富管理等业务。同时何先生分别为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 公司及宏利资产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现为澳大利亚精算学会及美国精 算学会会员,在寿险及
退休顾问工作方面拥有三十多年的丰富经验,其间担任多 个领导层要职。
杜汶高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持有数学及管理科学理学 士学
位,现为宏利资产管理(亚洲)总裁兼亚洲区主管及宏利资产管理(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
掌管亚洲及日本的投资事务,专责管理宏利于区内不断壮大的资产, 并确保公司的投
资业务符合监管规定。出任现职前,杜先生掌管宏利于亚洲区(香 港除外)的投资事务。
2001年至2004年,负责波士顿领导机构息差产品的开发 工作。杜先生于2001年加入
宏利,之前任职于一家环球评级机构,曾获派驻纽 约、伦敦及悉尼担任杠杆融资及资
产担保证券等不同部门的主管,拥有二十多年 的资本市场经验。
任赛华女士,董事。毕业于加拿大滑铁卢大学(University of Waterloo), 获得数
学学士学位,加拿大安大略省会计师公会之特许会计师。任女士于2007 年加盟宏利资
产,曾任首席行政事务总监,现担任宏利资产亚洲区零售经销部主 管。早年任女士曾
3-4
任职于亚洲和加拿大的着名国际投资银行、会计事务所及省级 退休金委员会,监管托
管业务的销售及担任全球基金服务客户关系管理、新业务 发展及会计等高级职务。2013
年6月至2015年4月担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事。
刘建先生,董事。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天津财经学院,获法学学士、 经济
学硕士学位。1988年至2001年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 处长;2001
年至2003年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负责人;2003 年至2014年任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董事总经理。2014年10 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5年4月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8月 起任公司总经理。
何自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1975年至 1978
年,于宁夏国营农场和工厂务农和做工:1982年至1985年,于宁夏自治区 党务从事
教学和科研工作;1988年至今任职于南开大学,历任经济学系系主任、 经济学院副院
长,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经济发展研宄会副会长和秘 书长、天津经济学
会副会长;2002年1月至7月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 分校作访问学者。
张建强先生,独立董事。二级律师,南开大学法学学士、国际经济法硕士。 曾担
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现任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主任,天津仲裁委员 会仲裁员,
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担任天津市政府、河西区政府、北辰区政府, 多家银行和非银
行金融机构法律顾问,万达、招商、保利等房地产企业法律顾问, 以及天津物产集团
等大型国有企业的法律顾问等职。主要业务领域:金融、房地 产、公司、投资。
查卡拉西索瓦先生,独立董事。拥有艾戴克高等商学院(北部)工商管理 学士、
法国金融分析学院财务分析学位、芝加哥商学院工商管理学硕士等学位。 曾担任欧洲
联合银行(巴黎)组合经理助理、组合经理,富达管理与研宄有限 公司(东京)高级
分析师,NatWest Securities Asia亚洲运输研宄负责人,Credit Lyonnais 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研宄部主管、高级分析师,Comgest 远东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基金经理
及董事。现任Jayu Ltd.负责人。
朴睿波先生,独立董事。拥有美国西北大学经济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 格管
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美国西北大学凯洛格管理学院金融学博士等学位。曾担 任联邦储
备系统管理委员会金融经济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高级金融经济师, Ennis Knupp &
Associates合伙人、研宄主管,Martingale资产管理公司(波 士顿)董事,Commerz国
际资本管理(CICM)(德国)联合首席执行官/副执行 董事,德国商业银行(英国)资
3-5
产管理部门董事总经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高 级金融学院实践教授。
2、监事会成员
许宁先生,监事长。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991年至2008年任职 于天
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8年加入天津市泰达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担任党
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综合办公室主任。
陈景涛先生,监事。拥有澳大利亚麦考瑞大学商学学士、麦考瑞大学应用金 融学
硕士和南澳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1998年起先后就职于渣打银行、巴克莱 资本、Baron
Asset Management; 2005年加入宏利资产,曾担任固定收益高级投 资经理,现担任北亚
投资负责人。
廖仁勇先生,职工监事,人力资源管理在职研宄生,曾在联想集团有限公司、 中
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2007年6月加入泰达宏利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人力资源部招聘与培训主管、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自2014年10
月起担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部门工作。
葛文娜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金融学在职研宄生。2006年7月至2015 年
12月就职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渠道经理、机构主管、销售部 门总经理
助理;2016年1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销售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部
门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
弓劲梅女士,董事长。简历同上。
刘建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傅国庆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和美国罗斯福大学,获文学学士和 工商
管理硕士学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宄院EMBA。1993年至2006年就职于北 方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信托业务管理工作,期间曾任办公室主任、研发 部经理、信
托业务总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副总经理。2006年9月 起任泰达宏利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 务总监。
王彦杰先生,副总经理。毕业于台湾中山大学和淡江大学,获企业管理学士 和财
务金融硕士学位。1998年8月至2001年4月,先后在国际证券、日商大和 证券、元大
投信担任股票分析师;2001年5月至2008年2月,任保德信投信 股票投资主管;2008
年2月至2008年8月,就职于复华投信香港资产管理公司, 担任执行长;2008年8
3-6
月至2015年10月,就职于宏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台湾地区投资主管;2015年
10月加盟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投资总
监,2015年12月起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
张萍女士,督察长。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科学院,管理学和理学双硕 士。
先后任职于中信公司、毕马威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等公司,从事财务管理和管 理咨询工
作。2002年起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2005年10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2006年11月起 任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丁宇佳女士,理学学士; 2008年7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 任交易
部交易员,负责债券交易工作;2013年9月起先后担任固定收益部研宄 员、基金经理
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3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5
年6月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15年6月
11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16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养老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
利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5年6月1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新思路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5年6月18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益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年11月4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启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 理;2016 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风险预算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年9月26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集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9月29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创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11月23日至
今担任泰达宏利京元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5 日至今担任泰达宏利纯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2日至今 担任泰达宏利恒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泰 达宏利启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今担任 泰达宏利启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3月10日至今担 任泰达宏利京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备9
年基金从业经验,9年证券投 资管理经验,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3-7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刘建、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王彦杰、投资副总 监兼
基金投资部总监邓艺颖、金融工程部门总监戴洁、研宄部总监陈伯祯、资深 基金经理
兼首席策略分析师庄腾飞组成。督察长张萍列席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决策事项,可分类固定收益类事项、权益类事项、其它
事项。
1) 固定收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表决。
2) 权益类事项由刘建、王彦杰、邓艺颖、戴洁、陈伯祯、庄腾飞表决。
3) 其它事项由全体成员参与表决。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
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
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
3-8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 承销证券;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5)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 秘
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 获取的
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3-9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
过程和业务环节;
(2) 独立性原则: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与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与风险管 理
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
(3) 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 的机
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 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
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体系结构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
层对内部控制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
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政策,对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
任;
(2) 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及/ 或董事
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 报告;
(3)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
3-10
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
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
中实现业务目标;
(6) 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 系统的
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的措施
(1) 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
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 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
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 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
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 风险;
(4) 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分别建立了公司营运 风
险和投资风险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和投资有 关的风
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 各个层次的
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 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
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
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
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3-11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
第4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 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
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
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
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基金、私募基
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
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7年0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5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 基金541
只,QDII基金3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 型等多种类型
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 居同业前列。

4-2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
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 控制措施设定及制
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 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
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 和 “SSAE16” 等国际主流内控
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7年,中国银行继续获 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 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
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
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 交易程序已经生
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

口。
第5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联系人:于贺
联系电话:010-66577617
客月艮信箱:irm@mfcteda.com
客服电话:400-698-8888
传真:010-66577760/61
5-2
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
2) 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交易系统网址:https://etrade.mfcteda.com/etrading/
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 卡、
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交通银 行卡、浦
发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广发银行卡、上海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 快钱支付账
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下“天
天盈”账户、快钱支付账户。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8888 或 010-66555662 客
户服务信箱:irm@mfcteda.com
2、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
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66 银行网站:www.boc.cn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
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
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银行网
址:www.bankcomm.com
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5-3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9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5)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陈幸
客服电话:4001196228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6)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5-4
客户服务热线:95574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 王宏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8)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
公司网站:www.gtja.com
9)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0)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5-5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邓颜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5-6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电话:021 — 23219000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
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黄英
联系电话:0591-38162212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16)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客服电话:400-888-1551
传真:021-6886568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5-7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电子邮箱:hutt@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 www.bhzq.com
1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传真: 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5-8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020-961303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22)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
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
址:www.nesc.cn
23)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吴琼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 传真: 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100007)
法定代表人:常喆
5-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公司网络地址: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2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陆涛

5-1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 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站:www.jyzq.cn
28)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朱嘉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2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

客服电话: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宗锐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3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1)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5-11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410005)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嘉
联系电话:0731-84403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3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
址: www.zts.com.cn
33)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35)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3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2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联系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号码:028-86690126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公司网
址:www.citics.com 客服热线:95548
3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
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5-13
公司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服热线:95582
38)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深圳 市华侨城深南大
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客服热线:400-102-2011
3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客服热线:400-666-2288
40)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
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公司
网址:www.wlzq.com.cn 客服热线:400-888-8133
41)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层 办公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
表人:杨宝林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服热线:95548
4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5楼
5-14
法定代表人:吴坚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客服热线:400-809-6096
4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400-990-8826
4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
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电话:021-63898951
联系人:李颖
公司网站: www.shhxzq.com
45)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7650号205室 办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
波 公司网址:www. noah-fund. com 客服热线:400-821-5399
46)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1号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公司网址: www. zlfund. cn; www. jjmmw. com
4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6-788-887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
5-15
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公司网址:
www. ehowbuy. com
4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热线:400-700-9665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66号黄龙时代广场B座支付宝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 fund123. cn/
4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蛾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
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50)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
刘潇
电话:021-021-2069194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
网址: www.erichfund.
5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联系电话:021-20835817
传真号码:021-20835885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 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5-16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 com
5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773-772
公司网址: www.5ifund.
54) —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户
服务热线:400-001-1566 公司网址 :www. yilucaifu.
55)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地址:上海市中山
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客户服务热线:
400-820-2819
56)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9031
公司网址 :www. lufunds. com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7
57)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璐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热线:400-928-2266
公司网址:http://www.dtfortune.com
58) 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客户服务热线:400-068-0058
公司网址:http:// www.jincheng-fund.com
59)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money. jrj. com. cn
公司网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http://www.66monev.com
6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
钟斐斐 客服热线:4000-618-518 网址:www.ncfjj.com
60)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5-18
62)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 第七幢
23层1号4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泛海国际SOHO城7栋2301、2304 法定代表人:陶捷 公司网
址:http://www.buyfunds.cn 客服热线:400-027-9899
6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2302# 法定代表人:李悦 客户服务热
线:4008-980-618 公司网址:www.chtfund.com
64)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1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
剑辉 公司网址:http://www.niuguwang.com 客服热线:
400-623-6060
65)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
蒋煜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公
司网址: www.gscaifu.com 客服热线:400-818-8866
66)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
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琢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
址:http://www.xincai.com/
67)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
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
址:www.yingmi.cn
68) 上海基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 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公司网站: www.jiyufund.com.cn
5-20
69) 北京汇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
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5 网
址:www.fundzone.cn
70)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27号1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 www.zhengtongfunds.com
71)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5132 7185
传真:021-50710161
72)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公司网址: www.gomefund.com 客服热线:400-111-0889
73)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5-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址: www.igesafe. com
74)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
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
taichengcaifu. com
7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蛾山路91弄61号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12楼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 leadfund. com. 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联系人:石楠
联系电话:010-66577769
传真:010-6657775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930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7号盛福大厦1930室
负责人:李东明
电话:010-85276468
传真:010-85275038
经办律师:韩津生、张璇
联系人:张璇
5-22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
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赵柏基 经办注册
会计师:单峰、庞伊君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庞伊君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 形成
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
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
(1) 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 最低申
购金额的限制,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暂不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 投资者申购B类基金份额,如申购后其在所有销售机构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少于300万份(包括300万份),则按照申购B类基金份额处理,如不 足300万份,
则按照申购A类基金份额处理;
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 25% 0. 01%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

网上直销为0. 01元; 直销
柜台为100,000元; 代销机
构为1,000元
300万元
追加单笔认(申)购最 低金

网上直销为0. 01元; 直销柜
台为1000元; 代销机构1元
1000 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不设单笔最低限额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 份
额余额
0份 300万份

第6部分基金的份额分类
7-1
(3) 各代销机构以及本公司直销系统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有其
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以及我公司直销系统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认(申)购 各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余额低于300 万份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
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300万份 (含3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类基
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3、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
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下:
1、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 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 购
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 日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7部分基金的募集
7-1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至少在一 家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本基金已于2015年1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9号文注册 募集;
并于2015年9月9日获得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 币市场基
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5]2516号)。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 购户
数为617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78,816,374. 03元,折合基金份额 478,816,
374. 03份;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22,582. 72
元,折合122,582. 72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合计募集份 额为478,938,
956. 75份。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11月4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5 年11
月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 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基金 合同
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8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8-1
1、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
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
9-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3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
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
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即若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
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特殊情
9-3
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 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
请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 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
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
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及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相见本招募 说明书
“第6部分基金的份额分类”。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B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数不设单笔最低限额,若B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足300万份或某笔赎回导致该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少 于300万份时,
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 为A类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
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办
理。
9-4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应
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 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 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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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 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1: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 00-10,000. 00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
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赎回金额
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元 人民币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
前未付收益。
(2) 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
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X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2:某投资者T日持有本基金份额20,000份,T日该投资者赎回20,000 份(份
额全部赎回),赎回份额对应的T日未付收益为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20,000x1.00+1.20 = 20,001.20 (元)
艮P: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2万份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0,001.20 元。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6-1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
绝对值0.5%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 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投资人。在暂停申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 受赎回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
7-1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9、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
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 基金合同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
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8-1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
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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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3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
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
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
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
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5年12月3日起开始接受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
详见相关公告。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
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
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10-1
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 高
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短期融 资券,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 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深入研宄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势、市场资金 供求
状况的基础上,分析和判断利率走势与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并综合考虑各 类投资品
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特征,对基金资产组合进行积极管理。
1、利率预期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采用“自上而下”的研宄方法,综合研宄主要经济变量指标、 分析宏
观经济情况,建立经济前景的情景模拟,在宏观分析与流动性分析的基础 上,结合历
史与经验数据,确定当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补偿、流动性溢 价等要素,得到
当前宏观与流动性条件下的均衡收益率曲线。区分当前利率债收 益率曲线期限利差、
曲率与券间利差所面临的历史分位,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 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
比,判断收益率曲线参数变动的程度和概率,确定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并据此动态
调整投资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在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对投资对象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动态 考察,
构建合理期限结构的投资组合。从组合总的剩余期限结构来看,一般说来, 预期利率
上涨时,将适当缩短组合的平均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将在法律法规 允许的范围内
适当延长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3、券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货币政策的变动,首先对信用债、利率债等券 种的
10-2
到期收益率与风险进行综合比较,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投 资工具的
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4、银行定期存款投资策略
银行定期存款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因此,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将是本 基金
关注的重点之一。具体而言,在组合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成本 收益的基
础上,尽可能的扩大交易对手方的覆盖范围,通过对这些银行广泛、耐 心而细致的询
价,挖掘出利率报价较高的多家银行进行银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在 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的同时尽量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存款资产的流动性。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 产、
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 对基础资
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 框架下,采用
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 后进行投资。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 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6、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会紧密关注申购/赎回现金流变化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等影响货 币市场
基金流动性管理的因素,建立组合流动性监控管理指标,实现对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实
时管理。
具体而言,本基金将综合平衡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 置比
例,通过现金留存、银行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持有高流动性券种、正向回购、 降低组
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也可采用持续滚动投资方法, 将回购或债
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以满足日常的基金资产变现需求。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3-1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 券与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
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
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4)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如果基金
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日累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
4-1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不得低于5%;
(1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 若
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1)、(10)、 (11)条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5-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 用于本基金,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应
在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 资的金
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
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因此采用7 天通
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业绩比较基准。7天通知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如
果7天通知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 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6-1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长期风 险和
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T_金融丁具产生的资产x剩余期限投资T_金融丁具产生的负债x剩余期限+债券」丨:回购x
剩余期限 投资T金融丁具产生的资产-投资T金融丁具产生的负债+债券」丨: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T_金融丁具产生的资产x剩余剩余期限投资T_金融丁具产生的负债x剩余存续期限+债券」
丨:回购x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T金融丁具产生的资产-投资T金融丁具产生的负债+债券」丨: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 易保
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债券、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 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0天;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天数计算;
(2) 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
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 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 款的剩余期限和
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
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
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 利率债券的剩余
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7-1
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 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 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 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 入。如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方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和转 融通业务。待基金参
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
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参与融 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
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1、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7年5月 23日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8-1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2017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情况。
2、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19, 921,995.28 14. 17
其中:债券 219, 921,995.28 14. 17
资产支持证券 _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94,928, 732. 40 12. 5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
合计
1,131,771,212.66 72. 90
4 其他资产 5,866,558. 69 0. 38
5 合计 1,552,488, 499. 03 100.00
3、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1. 8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
余额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表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为报告期内每日的融资余额的合计数, 报告
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4.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高

10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最低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9-1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出现超过120天的情况。
4.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况。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值
的比例(%)
1 30天以内 24. 9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39. 9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9. 6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19. 34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5. 81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
— —
口 H
99. 69
5、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6、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10-1
7、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8、“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2 央行票据
- -3 金融债券 80,115,253. 14 5. 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115,253. 14 5. 16
4 企业债券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9,914,017. 80 5.80
6 中期票据
--7 同业存单 49, 892,724. 34 3.22
8 其他 - -9 合计 219,921,995.28 14. 1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
的浮动利率债券
--序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011698276 16陕延

SCP004
500,000 49,973,183. 49 3.22
2 111694892
16 徽商
银行
CD068
500,000 49, 892,724. 34 3.22
3 150201
15 国开
01
400,000 40, 152,794. 52 2.59
4 041660071
16 内蒙
电投
CP001
400,000 39,940, 834.31 2.57
5 150224 15国开
24
300,000 29,967, 921. 19 1.93
6 170401
17农发 01
100,000 9,994, 537. 43 0. 64
注:上述债券明细为本基金本报
7
占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 25 (含)-0. 5% 间的次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 042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26%
11-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 0147% 平均值
10.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0.4.1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___________________ °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 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 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 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 5%的情况。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 1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 定利
率每日计提利息,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 本基金通
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1. 0000元。
10. 2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情况,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0. 4. 2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11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0.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利息 5,866, 558. 69
4 应收申购款 -5 其他应收款 -6 待摊费用 -7 其他 -8 合计 5,866, 558. 69
4.19%
B级某金累计IKf[收益率与M期业绩比较媒准收益氺的历史走势对比阁
11-12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A
阶段
基金净值 收
益率 ①
基金净值收 益
率标准差 ②
比较基准
收益率

比较基准收 益
率标准差 ④
①一③ ②一④
2015 年 11 月 4 日-12 月
31日
0. 3774% 0.0050% 0. 2145% 0.0000% 0.1629% 0.0050%
2016年1月1日-12 月31

2.6101% 0. 0036% 1. 3537% 0.0000% 1.2564% 0.0036%
2017年1月1日-3月 31

0. 8211% 0. 0052% 0.3329% 0. 0000% 0. 4882% 0.0052%
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7
年3月31日
3.8431% 0.0042% 1.9011% 0.0000% 1.9420% 0.0042%
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B
阶段 净值收益率 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①一③ ②一④
2015 年 11 月 4 日
-12月31日
0. 4153% 0.0050% 0. 2145% 0.0000% 0.2008% 0.0050%
2016年1月1日
-12月31日
2. 8574% 0.0036% 1. 3537% 0.0000% 1.5037% 0.0036%
2017年1月1日 -3
月31日
0.8807% 0.0052% 0.3329% 0. 0000% 0. 5478% 0.0052%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2017年3月31

4. 1942% 0.0042% 1.9011% 0. 0000% 2.2931% 0. 0042%
注: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2、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11-13
E0.5.Z5S
000_=_95£ ET--rT-.gsE
寸 S995S
00899 53
loa -sQ -CDLaCN 二-卜 9953
9|--99953
EE-ma-D
LclE
ZEi°95s
sia.95E ooa-s(DLaCN
STS.953 8 厂
5-953
寸 sCNksss
6E-T-VSLS

Q-u-ssz
——金Kil'汴佑收4S半——iSHk 比较
从率
(二)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帀场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
走势对比图
4.19%
B级某金累计IKf[收益率与M期业绩比较媒准收益氺的历史走势对比阁
11-14
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及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己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 比例要
求。
8TS Z53
■ LCN-S-ZLS
ZS-5-Z5S
S-5-Z53 so^T -lgT -s
£ 可 5-953
aliTovQSS
寸 so -95(n
£39899 53
■UN995(N
9T-09953
zs-b995s
s-bo-953
so-mo-CDLQS
STS_953
8"75-953
■sENr.sss
6S-U-S53
3.77%
3.35%
2.93%
2.51%
2.10%
1.68%
1.26%
0.84%
0.42%
0%

第12部分基金的财产
12-1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但管理人、托管人有权收取的管理 费、托管
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除外。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
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13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13-1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 进行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
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
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
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
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
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
行财产清算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规要求,履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
2-1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 现收
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结
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
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或七日年
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3-1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
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
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
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
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
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
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1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不可抗力等原因,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 人当日收
第14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5-1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
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
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 在当日收益
支付时,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增加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
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 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经确定 的基
金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 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 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5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5-1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 行的
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 基金
合同第十六部分。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第15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16-1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
如下:
H = Ex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
法如下:
H = Ex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降级为A类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 份额的
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升级为B类 的基金份
3-1
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 = EX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
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息日
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 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一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
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
第16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6-1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17-2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
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7-3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总
额X 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日年化收益率(%) = {[^(1 + R/10000)]
365
,
7
-l}x 100%
i=l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 率采
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 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17-4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网站和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17-5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7-6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 5 %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
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
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7-7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八、信息披露的暂停或延迟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如暂停披露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采
取补救措施。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恢复办理信息
披露。
第18部分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
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 产品特性,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人投资本基金,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金融市场的货币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市场利率 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 面,在为
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而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 波动,从而影响基
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 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
性风险。
2、市场风险
18-2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
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 易相对
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 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 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 体为当利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
少的收益率。
(6) 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
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3、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
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 督检查
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 失误等
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 可能导
致的损失。
5、流动性风险
18-3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风险均低于 股票型
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2) 选券方法、
选券模型风险;(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险;(4)其他风险。
8、其他风险
(1) 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 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 售,
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 收益,代
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19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19-2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指定人员、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20-2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
20-2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资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
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
20-3
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
20-4
资料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
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
20-5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
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
20-6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
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
20-7
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
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
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0-8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 常机
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 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调低 基
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0-9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
务规则;
(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
的其他情形。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并根据 基金
合同第十八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 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2) 连续60个工作日,有效申请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人。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20-10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 提前30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机关
20-11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应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含50% )
(4) 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0-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款第(2)项、或者 第2款
第(3)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 或其
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20-13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
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20-14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报监管机关并
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20-15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20-16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20-1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 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弓劲梅
成立时间:2002年6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
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21-113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 经营范
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款
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
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 立相关
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短期融 资券,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和同业 存单,剩余
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21-114
(1) 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流通受限证券;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债项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主体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 券
与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
除外;
(5)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 定的
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
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
券的10%;
(3) 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
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
金融债券除外;
(4) 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 如果
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 制;
(5)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 易
21-115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20%;
(7)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
计不得低于5%;
(12) 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13)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4)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 用评级
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 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 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5)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
计不超过6该期证券的10%;
(1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21-116
除上述(1)、(10)、(11)条外,由于市场波动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 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 金,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已经持有的金融工具及比例不符合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 应
在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调整;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新投 资的金
融工具及比例,应自新修订的《监督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即应符合要求。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21-21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 违
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
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违反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本协议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 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
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
21-6
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管理人并
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
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进行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 金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 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回
21-7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 存款账
户,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 立和账户相关
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 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
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证券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
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 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的,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 遵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 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
民银行报备。
21-8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妥善
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采用摊余成 本法
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 民币1.00
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
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 方应及时进
行协商和纠正。
21-9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 四位)
或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 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 据错误,
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 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对该
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数据
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 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
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 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
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 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
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 经协商
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基
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
21-10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 在不
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45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60日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 度终了后90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 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
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
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 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双方各
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
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21-1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 半年度
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 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
21-12
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 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
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 金的
财产进行清算。
第22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投资者交易资料的对账服务
1. 基金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mfcteda.com)查阅对账单。
2. 基金投资者也可向本公司定制纸质、电子或短信形式的定期或不定期对 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二)泰达宏利基金网上直销系统
网上直销网址:https ://etrade. mfcteda. com/etr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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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基金管理人旗下网上直销的银行卡和第三方支付有:农行卡、建行卡、 中国
银行卡、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兴业银行卡、中信银行卡、光大银行卡、 交通银
行卡、浦发银行卡、广发银行卡和汇付天下“天天盈”、快钱支付账户。
泰达宏利微信公众账号:mfcteda_BJ,支持民生银行卡、招商银行卡、汇付 天
下“天天盈”账户和快钱支付账户。
(三)客服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为投资者提供7X24小时的电话语音服务,投资者可通 过客
服电话400-698-8888的语音系统或登录公司网站www.mfcteda.com,查询 基金净值、
基金账户信息、基金产品介绍等情况,人工座席在工作时间还将为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
人工答疑服务。
(四)投诉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698-8888或客服信箱:
irm@mfcteda. com向客服中心提交投诉和建议。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
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23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1月23日发布《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
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B类份额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A类份额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B类份额恢复申购及转换入投资业务的公告》。
10-24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A类份额恢复大额申购、大额转换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5.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19日发布《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正文及摘要。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6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19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 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20日发布《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 2016
年第4季度报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1月23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清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12.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23-2
金201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4月21日发布《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 金2017
年第1季度报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17年4月25日发布《关于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 场基
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入业务的公告》。
第24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 投资者按此
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 mfcteda. com)查阅 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第25部分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泰达宏利活期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
10-24
印件。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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