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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E (0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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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货币A/E003003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4-04-07     基金规模:468.71亿份     基金经理: 曲波 邓子威 
基金全称: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日发放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100元起购, 单日限额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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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5日证监基

金字[2004]23号文批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极

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的品种,其长期

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

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者购

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0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4年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3

四、基金托管人......................................................................................................................... 11

五、相关服务机构..................................................................................................................... 15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52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 75

十、基金的投资......................................................................................................................... 76

十一、基金的业绩..................................................................................................................... 83

十二、基金的财产..................................................................................................................... 83

十三、基金资产计价................................................................................................................. 84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1

十八、风险揭示......................................................................................................................... 95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5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7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以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当事人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对其定期

作出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对其不时作出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

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

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

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

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持有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满足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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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

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设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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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董事长、代总经理、党委书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硕士,

高级经济师。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襄理、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董事,硕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春华资本集团主席。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合伙人、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董事,博士,经济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

经理、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研究部行政负责人,兼任中信证券(山东)、

中信期货、前海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资产

管理部、金融产品开发小组、金融组、研究部、股票销售交易部,担任经理、高级经理、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董事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上市部副主任、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交易部(现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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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系副主任,兼任北京建设(香港上市)及华夏幸福基业、中海油海洋工程、荣信三家

内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贾建平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现已退休。兼任东莞银行独立董事。

曾任职于北京工艺品进出口公司、美国纽约中国物产有限公司(外派工作),曾担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

导师,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公司)、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第七届理事会副会

长。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吴志军先生:副总经理,学士。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林浩先生: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硕士。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霄岭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摩根士丹利(纽约总部)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汤晓东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摩根大通、荷兰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中国证

监会等。

李红源先生:监事长,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主

任科员、规划处副处长、计划处处长,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经济运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罗楚良先生:监事,硕士,高级工程师。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法

定代表人)、党委副书记,兼任山东高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山东高速

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曾任山东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交通厅外事外经处副处长,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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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翔先生:监事,学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康茜女士:监事,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法律监察部总经理,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

分行法律部、证券监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

刘文灿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曾任

原北京市二商局干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干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稽核总监、人力资源总监等。

王芬华女士: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曾

任北京NTT DATA人力资源部职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曲波先生,清华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2003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

易管理部交易员、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华夏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9月11日至2014年7月25日期间)等,现任现金管理部总经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月18日起任职)、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2013年10月25日起任职)、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7月25日起任

职)。

历任基金经理:2007年1月6日至2008年2月4日期间,韩会永先生任基金经理;2006年1

月24日至2007年1月6日期间,章劲先生任基金经理;2005年4月12日至2006年1月24日期间,

韩会永、乔巍共同担任基金经理;2004年4月7日至2005年4月12日期间,过钧先生任基金经

理。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刘鲁旦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监,华夏海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年金投资经理。

成员:韩会永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夏希望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华夏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华夏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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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列席人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款。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务

的完整纪录15年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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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理念、策

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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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9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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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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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759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

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

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公司晋升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 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2014 年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695.16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23%;净利润

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净利息收益率(NIM)2.80%;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

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 11.21%,同业领先。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63,997.90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6.75%,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增长 6.99%;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

长 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 129,569.56 亿元,增长 6.00%。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

户,增长 6.64%;个人客户近 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增长 3.17%;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 12.56%。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

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末增加 3,115 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行1000强排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较上年上升3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

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24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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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4年9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89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2009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获和讯网的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的“最

佳基金托管银行”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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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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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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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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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2431

联系人:高天、汤嘉惠

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联系人:梁曦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9709

联系人:朱红

网址:www.c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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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1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psbc.com

(1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谢小华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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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李慧

网址:www.hx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888

(15)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 83 号广发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电话:020-38321207、15011838290

传真:020-87310955

联系人:韩鹏

网址:www.g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3-8003

(1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25841098

联系人:张莉

网址: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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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17)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北京、上海)、96528(其他地区)

(18)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吴海平

网址:www.shrcb.com

(1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 4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金融街中心 B 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478

联系人:王薇娜

网址:www.bj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98

(2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68 号华普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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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滕克

网址:www.qdccb.com

(2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宏鸣

电话:0551-62667635

传真:0551-62667684

联系人:叶卓伟

网址:www.hs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

(2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网址:www.cz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2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13316603168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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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ongguan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228

(2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25)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400

(26)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27)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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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联系人:林波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和上海地区)、0577-96699(其他地区)

(28)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电话:027-82656867

传真:027-82656236

联系人:黄慧琼

网址:www.hk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2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联系人:田春慧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30)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洛阳市洛阳新区开元大道与通济街交叉口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三楼 306 室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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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69

联系人:董鹏程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379-96699

(31)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联系人:何佳

网址:www.uc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991-96518

(32)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 25 号

法定代表人:叶文君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联系人:王淑华

网址:www.yantaibank.net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3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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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3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联系人:王栋

网址:www.heb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

(35)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刘芳

网址:www.bs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6016(内蒙古、北京)、967210(宁波、深圳)、028-65558555(成都)

(36)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电话:0592-5337315

传真:0592-5061952

联系人:许蓉芳

网址:www.xm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37)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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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1817 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38)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上海市浦东南

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00 号恒生银行大厦 34 楼、36 楼及上海市浦

东南路 528 号证券大厦 27 楼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

电话:021-38658644

传真:021-68828880

联系人:叶馨雯

网址:www.hangsen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800-830-8008、400-830-8008

(39)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4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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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网址:t.jrj.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41)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习甜

网址:licaike.hexun.com

(4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4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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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4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4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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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4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4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5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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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网址:www.gf.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51)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5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5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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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5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民生路 1199 弄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5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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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5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59)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0)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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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0-8620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赵小明

网址:www.xc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551

(6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651、18902216382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6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6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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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6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25-51863323(南京)、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6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6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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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网址:www.dxzq.net.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6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6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7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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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联系人:胡月茹

网址:www.d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7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72)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7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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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74)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7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7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石健

网址:www.njzq.com.cn

(7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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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78)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79)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8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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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8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联系人:谢相辉

网址:www.stock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7777

(8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8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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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8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85)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28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349

联系人:郭磊

网址:www.cfzq.com

(86)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乔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8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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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陈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400-813-9666

(8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8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9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50372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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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9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9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1305

联系人:周欣玲

网址:www.gs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9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李慧灵

网址:www.hx16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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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9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95)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联系人:吴阳

网址:www.q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9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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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9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9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10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5、6 层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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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杨玲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101)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电话:021-68761616-8522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叶蕾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0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0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网址:www.hf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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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4890618、4890100

(105)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0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联系人:夏吉慧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10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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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0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10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1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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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珍

网址:www.z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111)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112)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网址:www.rx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88086830

(11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张背北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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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四川地区)、400-660-0109(全国)

(115)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11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17)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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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0592-5161642、15880287470

传真:0592-5161140

联系人:卢金文

网址:www.xmzq.cn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11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陆家嘴商务广场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119)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12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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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027-87618882

(12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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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吴冠雄、刘艳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许康玮、洪磊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洪磊


六、基金的募集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

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华夏现金增利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于2004年10月15日修改为《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3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23号文批准募

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2004年3月8日到2004年4月2日进行发售。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6,426,134,798.32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9,983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04年4月7日正式生效。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

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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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27/28

传真:010-88087225

(2)北京海淀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1号光大国信大厦一层(100081)

电话:010-68458598/7100/8698/8998

传真:010-68458698

(3)北京朝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4 号双井乐成中心 B 座 1 层 102(100022)

电话:010-67718442/49

传真:010-67718470

(4)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1/82/83

传真:010-64185180

(5)北京科学院南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学院南路9号(新科祥园小区大门口一层)(100190)

电话:010-82523197/98/99

传真:010-82523196

(6)北京崇文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内大街35号(富贵园购物中心)首层东区F1-3(100062)

电话:010-67146300/400

传真:010-67133146

(7)北京世纪城投资理财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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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时雨园甲2-4号(100097)

电话:010-88892832/33/35

传真:010-88892830

(8)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8号紫竹花园一期B座01(100089)

电话:010-52723105/06/07

传真:010-52723103

(9)北京亚运村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号洛克时代广场A座一层(100101)

电话:010-84871036/37/38/39

传真:010-84871035

(10)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南湖东园122楼博泰国际商业广场一层F-36号(100102)

电话:010-64743055/2505/0335/5375

传真:010-64746885

(11)北京朝外大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6 号新城国际 6 号楼 101 号(100020)

电话:010-65336099/6579

传真:010-65336079

(12)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 100 号 1 幢 103 号(100025)

电话:010-85869585

传真:010-85869575

(1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101A室(200120)

电话:021-58771599

传真:021-58771998

(14)上海联洋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115 号一层(200135)

电话:021-68547366/7566/7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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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8547277

(15)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号楼18D(518026)

电话:0755-82033033/88264716/88264710

传真:0755-82031949

(16)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长江路 69 号江苏保险大厦一楼(210005)

电话:025-84733916/3917/3918

传真:025-84733928

(17)杭州分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105 室(310007)

电话:0571-89716606/6607/6608/6609

传真:0571-89716611

(18)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067290/7291

传真:020-38067232

(19)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第50层02单元(510623)

电话:020-38460001/1058/1079

传真:020-38461077

(20)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

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

“(一)销售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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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

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已于2004年4月13日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于2004年4月7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

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

的负收益。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

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应不晚于T+2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打印确认单。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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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于T+2日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E类两类,E类份额通过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

2、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0

元;通过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业务,每笔申购申请不得低于1,000.00元(定

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A类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如赎回后在直销机构单一支付渠道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基金份额余额加上待结转收益可折算份额将一次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持

有人如赎回时或赎回后在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加上待结转收益可折算

份额后不足100份的,在赎回时将一次全部赎回。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

定。

3、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办理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

单笔申购申请最低限额为0.01元,单笔赎回申请最低限额为0.01份。投资者办理E类基金份

额的具体业务时请遵循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的相关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且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例一:假定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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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

资者不晚于T+2日起即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具体办理时间参照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赎回总额-申购总额+转换转出总额超出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3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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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

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

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管理

人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需按规定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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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暂停期

间的基金收益情况。

(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

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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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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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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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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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 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多笔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上述为处理申(认)购时间不同的多笔基金份额转出的情况,对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的

基金的持有时间规定如下:

(i)对于货币型基金(目前包括华夏现金增利货币、华夏货币、华夏财富宝货币、华

夏薪金宝货币)和不收取赎回费用的债券型基金(目前包括华夏债券 C),每当有基金新增

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ii)对于除上述(i)中五只基金外的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其持有时间为本次转出

委托中多笔份额的加权平均持有时间。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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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5%,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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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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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 1.2%,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67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500 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68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 2011 年 1 月 1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 1 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 10,000,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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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70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 10,000,000 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5%,赎回费率为 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

(1)若 T 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 T 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 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71
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适用赎回费率为 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 2012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2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回

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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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500 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00 元,赎回费率为 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146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 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

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1.88%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持有期为 5 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0,000 份,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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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1.300 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 0.3%,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 500 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5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
6.85
间(单位为年))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93.15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63.96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 2010 年 3 月 15 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00、

1.500 元。2010 年 3 月 16 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 2013 年 9 月 15 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 3 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 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 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300 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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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 T 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 1,000 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 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300、1.500 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 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等业务


(一)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的,以及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

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

则。

(三)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有关规定来决定是否冻结。

(四)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订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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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确保本金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二)投资范围

包括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AAA级企业债等短期债券,期限在

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和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理念

积极判断短期利率变动,合理安排期限,细致研究,谨慎操作,以实现本金的安全性、

流动性和稳定超过基准的较高收益。

1、短期利率受到货币政策和短期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影响,通过对其走势和变动的积极

判断,能够优化期限配置、类属和品种配置,从而提高组合收益。

2、通过合理期限安排,保持组合较高的流动性,既能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又能

避免组合规模的变化对投资策略实施的影响。

3、通过细致研究和谨慎操作,运用多种灵活策略,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会,不断积累

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1、短期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投资策略。根据对宏观经济指标、财政与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和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研究与分析,对未来一段时期的短期

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从而制定并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以适应短期市场利率的

预期变化,追求更高收益。

2、期限配置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调整组合的平均期限。在预期短期利率上升时,缩短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

组合的平均期限,以获得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利率水平。

3、类属和品种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工具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短期国债、企业债和债券回购,在银行间市场交

易的短期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和债券回购,以及同业存款、定期存款等品种。由于上述

工具具有不同的流动性特征和收益特征,因此,本基金将研究它们的市场准入政策变化、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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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主体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容量和税收政策等因素,制定并调整类属和品种配置,一方面提

高组合的收益性,另一方面满足组合的流动性要求。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在上述投资策略实施的过程中,本基金特别重视风险控制,通过平均到期期限、组合的

分散程度、个券信用等级等指标的严格控制,保证基金风险得到良好的控制。

(五)投资程序

1、投资计划的拟定

基金经理每月拟定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基金经理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短

期利率的判断,以及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变化情况,结合目前基金组合

实际投资比例,制定下一月各期限、各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目标、变动范围和调整方案。

如果基金经理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

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经理在投资计划规定的期限、品种配置目标和变动范围内,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

采用积极利用市场短期机会的灵活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

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经理将细致计算交易成本和市场流动性特征,平衡收益、成本与

流动性的关系。

3、具体品种的选择

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证券或回购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

执行前,交易管理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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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

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

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

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

时,基金经理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7天通知存款利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政策,确定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于股票二级市场。

2、投资于剩余期限大于397天的债券(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除外)。

3、投资于信用等级低于AAA级的企业债券。

4、可转换债券。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7、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8、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9、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回购、票据等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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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

4、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

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6、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分修改或取消上述

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

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4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3,722,189,055.70 25.96
其中:债券 33,500,337,291.54 25.79
资产支持证券 221,851,764.16 0.17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693,503,020.00 1.3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8,582,459,213.93 68.19
4 其他各项资产 5,900,596,761.12 4.54
5 合计 129,898,748,050.7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60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项目 金额
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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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1,382,860,303.39 19.73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报告期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7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33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负债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
(%)
1 30 天以内 9.81 19.76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5.40 -
2 30 天(含)—60 天 8.3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0.53 -
3 60 天(含)—90 天 21.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2.33 -
4 90 天(含)—180 天 22.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含) 52.9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4.39 19.76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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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4,184,749,198.56 13.0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184,749,198.56 13.09
4 企业债券 216,693,892.10 0.2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730,149,590.86 17.28
6 中期票据 368,744,610.02 0.34
7 其他 - -
8 合计 33,500,337,291.54 30.9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954,637,201.44 8.26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 净值比例
(张)
(%)
1 130215 13 国开 15 26,100,000 2,586,925,703.84 2.39
2 110221 11 国开 21 24,600,000 2,442,623,255.06 2.25
3 140204 14 国开 04 22,000,000 2,201,656,623.05 2.03
4 090205 09 国开 05 10,100,000 1,016,167,024.64 0.94
5 100236 10 国开 36 9,000,000 898,252,487.84 0.83
14 神华能源
6 011467003 7,600,000 759,408,225.82 0.70
SCP003
7 140430 14 农发 30 7,500,000 750,329,574.95 0.69
8 041461042 14 联通 CP001 7,000,000 699,447,491.48 0.65
9 140444 14 农发 44 6,000,000 599,529,689.03 0.55
10 140343 14 进出 43 6,000,000 597,133,083.80 0.55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0%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比例(%)
1 128001 14 平安 01 2,500,000 121,875,000.00 0.11
2 1489060 14 开元 4A2 1,000,000 99,976,764.16 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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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

估,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

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

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 1.00 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

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未发生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形。

(4)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825,960,63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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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申购款 5,074,636,126.39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5,900,596,761.12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②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份额收益 份额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 段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04 年 4 月 7 日至
1.7896% 0.0012% 1.2081% 0.0003% 0.5815% 0.0009%
2004 年 12 月 31 日
2005 年 1 月 1 日至
2.4887% 0.0030% 1.8000% 0.0000% 0.6887% 0.0030%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482% 0.0022% 1.8915% 0.0003% 0.1567% 0.0019%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3.5428% 0.0082% 2.8162% 0.0019% 0.7266% 0.0063%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4.0683% 0.0120% 1.8086% 0.0015% 2.2597% 0.0105%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1.7616% 0.0056% 1.3500% 0.0000% 0.4116% 0.0056%
2009 年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2010% 0.0045% 1.3500% 0.0000% 0.8510% 0.0045%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3.7735% 0.0035% 1.4597% 0.0001% 2.3138% 0.0034%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4.2833% 0.0043% 1.4139% 0.0002% 2.8694% 0.0041%
2012 年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4.3214% 0.0024% 1.3500% 0.0000% 2.9714% 0.0024%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3.7791% 0.0028% 1.0097% 0.0000% 2.7694% 0.0028%
2014 年 9 月 30 日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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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需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计价


(一)计价目的

基金资产的计价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计价日

本基金的计价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市场的收

市时间,主要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参照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日和交

易时间,确定变更本基金的计价日或定价时点并公告。

(三)计价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

(四)计价方法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如下:

1、债券(包括票据)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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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债券回购按成本法估值。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定期计算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摊余成本与

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

有效性。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

值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

价值指标进行后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计价程序

基金的日常计价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

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

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计价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计价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计价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计价的准确性和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代理人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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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资产计价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

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该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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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第(四)款第4、5项规定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差

异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

造成的基金资产计价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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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收益不保证为正。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

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对于目前暂不支持按日支付的销售机

构,仍保留按月支付的方式。不论何种支付方式,当日收益均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2、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

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

期,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3、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

赎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

户。

4、T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T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

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2、计算方法为: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n

(r w / Sw )
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w1 ×10000;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

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 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

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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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365
Ri
[ (1 )] 7

(2)按日结转份额的7日年化收益率={ i 1 10000 -1}×100%;其中,Ri

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应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收益公告的内容与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7)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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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基

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一)基金份额的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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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

度相关审计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

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

任。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向社会公

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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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刊登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说明书放置在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15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新内

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

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并将

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

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

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募集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募集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并

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

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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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

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管

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七)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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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1、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2、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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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

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1、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2、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很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因此投资定期存款存在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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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财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可能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

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

务机构”中所列销售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

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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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

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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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业务规则。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

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

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托管人,以及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依照销售代理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行为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注册登记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资产履行偿还融资和支付利息的

义务。

10、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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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

务或委托合格机构代为办理。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

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和基金资产相互独立,确保分

别管理、分别核算、计账;保证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

等方面相互独立,确保分别管理、分别计账。

8、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

9、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

运作基金资产。

10、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

律规定对基金管理人履行本基金合同情况进行的监督。

11、按规定核算基金收益、计算基金收益率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12、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4、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等;除《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不应

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5、依据基金合同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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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确保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内发出。

17、编制本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本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目的处分基金资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

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资产受到损失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2、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

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更换基金管理人。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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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

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

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短期

金融工具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的有关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关情况及资料等;除《信

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

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和基金收益率。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3、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名册、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

的完整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及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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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

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职责终止时,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

6、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

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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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

4、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有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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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构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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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

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大会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意见。

(4)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在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

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

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至少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

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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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的,大会主持人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选举的代表。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能按前述规定确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

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

含50%)多数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

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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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

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三名监督员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公告。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争议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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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

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

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

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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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2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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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

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

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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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

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二)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

行账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合同生效。

4、若基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

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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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清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

规定办理,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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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计价、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并按规定公告。

本基金每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收益情况,包括前一个开放日(及之前或有节假

日)每万份基金单位的基金收益和以前一个开放日的最近7天基金收益计算的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计价后,将计价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计价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执行。

二十、争议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

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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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红利再投资免

收申购费用。

(二)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净值、最新公告

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本公司网站在适当时可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相关信息的查询。

2、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

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

外。

3、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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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4年4月21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及

恢复后继续限制申购业务的公告。

(二)2014年4月22日发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1季度报告。

(三)2014年5月1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四)2014年5月21日发布关于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转换转入业务及

恢复后继续限制申购业务的公告。

(五)2014年5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申购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六)2014年5月2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公告。

(七)2014年6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014年度第六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八)2014年7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2014年度第五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九)2014年7月1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中国联合网络通信

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十)2014年7月19日发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2季度报告。

(十一)2014年7月1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十二)2014年7月1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中国冶金科工股

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十三)2014年8月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冀中能源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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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十四)2014年8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十五)2014年8月2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十六)2014年8月2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十七)2014年8月2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十八)2014年8月25日发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十九)2014年8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二十)2014年8月2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吉林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一)2014年9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二)2014年9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的公告。

(二十三)2014年9月9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包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四)2014年9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十五)2014年9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深

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十六)2014年9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十七)2014年9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二十八)2014年9月13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二十九)2014年9月1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三十)2014年9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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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告。

(三十一)2014年9月24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三十二)2014年9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三十三)2014年10月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认购关联方承销证

券的公告。

(三十四)2014年10月11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等情况的公告。

(三十五)2014年10月15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宏

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十六)2014年10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浙

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三十七)2014年10月24日发布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季度报告。

(三十八)2014年11月8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分公司经营场所变更的

公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2、《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现金增利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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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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