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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C (0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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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C005101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7-08-29     基金规模:0.03亿份     基金经理: 梁莹 
基金全称: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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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45号)和《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2]1029号)进行募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26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安和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17:00 点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
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29 日,于该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
自 2020 年 9 月 28 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 17:00 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
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室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
二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剪 报 、 复 印 或 登 录 易 方 达 基 金 网 站
(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 2 日(2020年 11 月 2 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 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
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西环广场塔 3 办公楼 1217 室

联系人:彭祎

联系电话:010-58073517

邮政编码:100044

4、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16 号高德置地冬广场 G 座 24 楼

联系电话:020-83338668

十、重要提示

1、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转型事宜获表决通过,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作为投资者选择期,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交易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选择期内,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不收取赎回费用。选择期结束后,投资者未赎回或转出的本基金的 B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1)将转为安和
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110051),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
码 110050)、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05101)将转为安和基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基金代码 110050)。无意持有安和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请提前做好退出安排。


2、投资者选择期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选择期期末集中支付。

3、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为实施本基金的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内容进行修订,并根据《<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转型。

此外,在转型实施前,本基金将预留不少于二十个交易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以更好的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在此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开放日选择赎回或转出,不受原《基金合同》关于每份基金份额只能在运作期到期日赎回的限制。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转型后的《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时间将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
《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26 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转型事宜属于对本基金的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且本基金正式转型前,将有至少预留二十个交易日的选择期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选择,具体时间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一)基金名称变更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为安和基金)。

(二)调整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1 个月。而安和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三)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分为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安和基金设置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基金份额。

(四)调整基金估值方法和信息披露等内容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而安和基金估值方法上与本基金存在差异,例如,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五)调整收益分配方式相关的条款

本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而安和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对于转型前持有本基金的持有人(含转型前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在该销售商下的该交易账号的安和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对于转型前未持有过本基金的持有人,转型后,其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安和基金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现金分红。转型后,投资者可以到销售机构查询安和基金的分红方式、提交修改分红方式的申请。

(六)调整投资策略等投资相关的要素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存款等,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而安和基
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安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条款均与本基金不同。

(七)调整基金费率

1、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安和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2、本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转型后,安和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分别为 0.30%、0.01%、0.05%,转型后,安和基金设置收取销售服务费的 C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

安和基金的申购费及赎回费调整如下:

(1)A 类份额申购费调整如下: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安和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03%

100 万≤M<500 万 0.02%

M≥500 万 100 元/笔

其他投资者申购安和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 M(元)(含申购费)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3%

100 万≤M<500 万 0.2%

M≥500 万 1,000 元/笔

安和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安和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 类/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 及以上 0

对于投资者在安和基金转型前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型后,其持有期限为转型前持有期限加上转型后的持有期限,具体持有时间以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记录为准。

(八)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

安和基金增加了摆动定价条款,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本基金则没有该摆动定价条款。

(九)增加侧袋机制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的规定,安和基金增加了侧袋机制相关条款。

(十)其他

根据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管理人就转型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基金转型不存在法律障碍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转型、通过持有人的大会表决,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本基金转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已就变更登记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集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集,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转型议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转型议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转型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转型议案。

(三)运作方式发生变化的风险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运作期为 1 个月。转型后的安和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在开放日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提示投资者关注本基金转型后运作方式的变化。

(四)转型过程中的运作风险

基金转型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9 月 28 日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基金合同内容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章节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
金 资基金

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第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前言 依据和原则 部分 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 前言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
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 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中华人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法 》 (以 下 简 称 “ 《 运 作 办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规。 露办法 》” )、《 公 开募集开放式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资者合法权益。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 规。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 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
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份额持有人。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 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
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务。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受。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本基金由易方达月月利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册而成。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月月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注册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 低收益。

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 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规定为准。 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 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后开始执行。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
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
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 第 二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
释义 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部 分 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
义: 释义 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月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 金

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同:指《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充

订之《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月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明书》,及其更新 6、招募说明书:指《易方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 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
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 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
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 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
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9、《基金法》:指 2003 年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
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作出的修订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 10、《 销 售办法》:指中国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月 1 日实施并在 2012 年 6 月 19 日发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14、《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 出的修订

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11、《 信 息披露办法》:指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的修订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 运 作办法》:指中国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
督管理委员会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的自然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 中国银行
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
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 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
者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资基金的自然人

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的基金投资者 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等业务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销机构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理有限公司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 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
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有人名册等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4、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 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
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
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 构


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
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
户 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非交易过户等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
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
同的日期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
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
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7、运作期起始日:对于每份认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
购份额的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 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
金合同生效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的 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申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 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的下一运作期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
期日后的下一工作日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
38、运作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
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 日,原《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
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一日起失效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月的对日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第 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 公告的日期

月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
个月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以此类推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
39、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易日

40、日:指公历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41、月:指公历月 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
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然数

44、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工作日 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
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 时间段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 业 务规则》:指《易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
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
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 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51、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52、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53、基金利润:基金利息收入、 份额的行为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 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机构的操作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 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
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
已实现收益的过程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 43、巨额赎回:指开放期
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内,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每日计提损益 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58、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日收益 10%

59、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44、元:指人民币元

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
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 所得红利、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 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产的价值总和

观事件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 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 份额总数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
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过程

5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
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
基金份额净值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
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
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
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
公平对待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
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
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
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
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
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 特 定 资 产 : 包 括 :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 在 重 大 不 确 定 性 的 资 产 ;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
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三、 (一)基金的名称 第三 一、基金名称

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部分 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
的基 资基金 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

本情 (二)基金的类别 的基 二、基金的类别

况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情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1、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理人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 五、基金份额面值

(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 为人民币 1.00 元。如果本基金
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月的对日 实施份额折算,基金面值会相应
(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 改变。

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对应日,则 六、基金存续期限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 不定期

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 七、基金份额类别

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二个月的对日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在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次二个月无该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
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以此类推。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为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 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为 C 类基
2、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 金份额。具体费率结构及费率水
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
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 示。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
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 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基金
下一个运作期。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 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
应的未支付收益的结转。 和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运作期到期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
申请赎回的,基金管理人按照《招募 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
说明书》的约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
理赎回事宜。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稳定增值。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会审议。

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

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

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规

则,设 A 类、B 类、C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基金管

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和办法进

行调整并提前公告。相关规定见招募

说明书。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根据认购、申购限额选

择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

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升级

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

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

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

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四、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 删除

基金 售方式、发售对象

份额 1、发售时间

的发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

售与 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
认购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
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
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变更销售机构的相关
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
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
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
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
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
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
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
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
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
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
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
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
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
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
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第 四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基金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 部 分 本基金由易方达月月利理
备案 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 基 金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 的 历 而成。

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史 沿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 革 与 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 存续 月 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 《关于核准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证监许可[2012]1445 号) 和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2012 年 11 月 8 日《关于易方达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
毕,基金合同生效。 部函[2012]1029 号)的核准进行募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集,基金管理人为易方达基金管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 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
宜予以公告。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募集失败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 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1 月
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 16 日至 2012 年 11 月 22 日进行
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 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
则基金募集失败。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易方
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 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 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11 月
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 26 日正式生效。

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 20XX 年 XX 月 XX 日至 20XX
息。 年 XX 月 XX 日,易方达月月利理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 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易方达月月
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由各方各自承担。 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易方达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转型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债券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调整基金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合同中基金的运作方式、基金份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额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回、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策略、基金费率、基金资产估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 值、收益分配政策、风险收益特
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解决方案。 征、基金信息披露等条款,基金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名称相应变更为“易方达安和中
定。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0XX
年 X 月 X 日起,原《易方达月月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失效,《易方达安和中短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转为易方达安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易方达月月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B 类基
金份额将转为易方达安和中短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A 类基金
份额。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
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在出现前
述情形后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
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
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六、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第五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 部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份额 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 基金 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
的申 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 份额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购与 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的申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赎回 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 购与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赎回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购与赎回。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放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额的申购,为到期的基金份额办理赎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
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
上公告。 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
2、申购、赎回开始日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
起不超过 1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日期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
仅在该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为基 务办理时间

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月的对日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次月无该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始办理赎回,具体日期在赎回开始公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
告中规定。 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 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 开始公告中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站上公告。 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注册登记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
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 回的价格。

民币 1.00 元;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 1、“未知价”原则,即申
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
以份额申请; 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进行计算;

份额时,注册登记机构对到期日可用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份额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持有的该 以份额申请;

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 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 内撤销;

结算该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 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
项;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 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 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
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 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站上予以公告。 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
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 告。

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T 日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 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 请。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者可在 T+2 日后(含 T+2 日)到销售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购生效。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 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 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 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
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
退还给投资者。 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巨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
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内(含 T+7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日)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
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 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 申请,投资人应及时到销售网点
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
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 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 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
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 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
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权利。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告。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关公告。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 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
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金额、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
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或者新 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
上公告。 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算方式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
为人民币 1.00 元。 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 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回费用。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 关公告。

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
《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 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财产承担。 关公告。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
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 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保留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 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 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
(含 T+2 日)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 告。

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 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
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 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
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 规定媒介上公告。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用及其用途


媒介上公告。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为基准进行计算。本基金分为 A
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类、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
请: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常运作;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临时停止交易;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遇特殊情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延迟计算或公告。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情形; 金的 A 类份额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已有基金份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额除以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形时。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7、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 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金额上限时。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产承担。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4、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基金财产。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发生上述第 1、2、3、4、7、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
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
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计入基金财产。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业务的办理。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款项的情形 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
缓支付赎回款项: 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2、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 上公告。

临时停止交易。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付出现困难。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
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差别的费率优惠活动。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
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认定的其他情形。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
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
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类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请:

额支付,可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
(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若出 法正常运作。

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场所停止交易。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
的办理。 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式 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5、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 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
生了巨额赎回。 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 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
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
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 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利益的情形。

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
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 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如基金 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赎回处理。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 发生上述第 1、2、3、5、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6、7、8、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
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赎回时,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回款项的情形

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
上刊登公告。 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某一类或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赎回款项: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
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场所停止交易。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 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
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 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
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时。

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公告。 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
(十二)基金转换 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 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7、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
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 回申请的措施。

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基金份额投资者。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备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按注册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方式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准收取转托管费。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 数后的余额)超 过前一开放日的
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 生了巨额赎回。

的转托管申请。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 延期赎回。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 1) 全 额赎回:当基金管
为准。 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
(十六)其他情形 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执行。

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 2) 部 分延期赎回:当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
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外。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
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 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管。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 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人与相关机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十八)基金预约赎回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在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运作期到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期日前提起预约赎回申请,办理预约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相关销售机构。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
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如基金管理
人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赎回申请
实施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基金总份额 10%部分作为当
日有效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
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延期部
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
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
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
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
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
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
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
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
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


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
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
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
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
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
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
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
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
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
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
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
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
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对
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
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
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质押等
业务,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
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 (一)基金管理人 第 六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 1、基金管理人简况 部 分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合同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
当事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 合 同 公司

人及 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中办公 当 事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
权利 区) 人 及 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集
义务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权 利 中办公区)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义务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日

字[2001]4 号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民币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联系电话:020-38797888
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 与义务

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 1、根据《基金法》、《运作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 (1)依法募集资金;

的权利; ( 2) 自 《基金合同》生效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 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
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 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产;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 3) 依 照《基金合同》收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
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 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 (4)销售基金份额;

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 ( 5) 按 照规定召集基金份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额持有人大会;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 6) 依 据《基金合同》及
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 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
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换申请;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 资者的利益;

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监督和检查; ( 8) 选 择、更换基金销售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 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
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 9) 担 任或委托其他符合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 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
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规定的费用;

大会; (10)依据《基金合同》及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 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
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配方案;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1)在《基金合同》约定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 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 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
利。 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 资;

注册登记事宜;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行为;

运用基金财产;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 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
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 构;

产;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 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
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 则;


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进行证券投资;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其他权利。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2、根据《基金法》、《运作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人运作基金财产;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 ( 1) 依 法募集资金,办理
督;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 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 ( 3) 自 《基金合同》生效
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 之日起,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定; ( 4) 配 备足够的具有专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款项; 和运作基金财产;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 ( 5)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和年度报告;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露及报告义务; 资;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 (6)除依据《基金法》、
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 7) 依 法接受基金托管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的监督;

持有人分配收益; ( 8)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会;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 9) 进 行基金会计核算并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料;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 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11) 严格按照《基金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估价、变现和分配;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不向他人泄露;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 (13)按《基金合同》的约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 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
人名册; 项;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 (15)依据《基金法》、《基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27)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以上;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司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街 69 号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 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 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民币 人;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1)获得基金托管费; 退任而免除;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
的投资运作;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
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担责任;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的利益;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大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 持有人名册;

利。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 其他义务。

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托管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限公司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内大街 69 号

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日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 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号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元人民币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人托管基金财产;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与义务

关凭证; 1、根据《基金法》、《运作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 1) 自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2) 依 《基金合同》约定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 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 ( 3) 监 督基金管理人对本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少于 15 年; 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 4) 根 据相关市场规则,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
清算、交割事宜;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 ( 5) 提 议召开或召集基金
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 ( 7)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益率等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其他权利。


的投资运作; 2、根据《基金法》、《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核对; 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 ( 1)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
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
收益和赎回款项; 产;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 2) 设 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人大会;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 金财产托管事宜;

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 3)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 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
理人追偿;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 (4)除依据《基金法》、
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现和分配;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
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 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 ( 5)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通知基金管理人; 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合同及有关凭证;

人大会的决议; ( 6) 按 规定开设基金财产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 算、交割事宜;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 7)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
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 向他人泄露;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 8)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 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格;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 9) 办 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 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金财产;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3)依法和基金合同约定转让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额持有人大会;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 施;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关资料 15 年以上;

基金信息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
作; 份额持有人名册;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
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其他权利。 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15)依据《基金法》、《基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及其他有关规定; 有人大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 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风险; 的投资运作;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
行使赎回等权利和履行义务; 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
规定的费用; 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 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的有限责任;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而免除;

人大会决议;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8)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9)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的其他义务。 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
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 参 与分配清算后的剩
余基金财产;

( 3) 依 法申请赎回或转让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 按 照规定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 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 6) 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 监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 9)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 真阅读并遵守《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
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 3) 关 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交 纳基金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
的费用;

( 5) 在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
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 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权益的活动;

( 7) 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8) 返 还在基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八、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第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部 分 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份额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 基 金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持有 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份 额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
人大 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持 有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会 票权。 人 大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 设日常机构。

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一、召开事由

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
(1)终止基金合同; 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
(3)变更基金类别; 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 外:

范围或投资策略; (1)终止《基金合同》;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更换基金管理人;

程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管人; ( 5) 调 整基金管理人、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 7) 本 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合并;

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 ( 8) 变 更基金投资目标、
项; 范围或策略;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 ( 9) 变 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会程序;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
管费、销售服务费; 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置、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 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的赎回费率;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 ( 13) 法 律法规、《基金合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 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
大变化; 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项。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
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的其他情形。 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会:

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 (1)调低销售服务费费
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率;

召集。 ( 2) 法 律法规要求增加的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费用的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 3) 在 法律法规和《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设置;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因 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 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 行修改;

集。 ( 5) 对 《基金合同》的修
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以 上 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重大变化;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 6) 基 金管理人、基金登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围内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规则;
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 7) 在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新业务或服务;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 8) 按 照本基金合同的约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 9) 按 照法律法规和《基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日内召开。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 召集;

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碍、干扰。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面决定之日起

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
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 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3)会议形式;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4)议事程序;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6)授权委托方式(可包括纸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质、网络、电话、短信等方式)、授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7)表决方式;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话;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项。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 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合。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的方式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会议方式 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方式

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
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内容: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 1) 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
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 点和会议形式;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2) 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 ( 3) 有 权出席基金份额持
进行表决。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 益登记日;

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 ( 4) 授 权委托证明的内容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 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
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 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 5) 会 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及联系电话;

条件 ( 6) 出 席会议者必须准备
(1)现场开会方式 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 ( 7) 召 集人需要通知的其
议方可举行: 他事项。

1)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
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 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
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
以上(含 50%,下同); 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2)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
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
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
记资料相符。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2)通讯开会方式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议方可举行: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 力。

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 议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
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
力; 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议召集人确定。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 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 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记录相符。 会议程: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 1) 亲 自出席会议者持有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 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 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
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 知的规定;

项。 ( 2) 经 核对,到会者在权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
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 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有 30 日的间隔期。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核: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
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
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
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 1) 会 议召集人按《基金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 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释和说明。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 性公告;

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 2) 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
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
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3)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
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
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间隔期。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2、议事程序 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
(1)现场开会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 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
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 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4)上述第(3)项中直接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记录相符;

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
出的决议的效力。 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 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
事项。 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
(2)通讯方式开会 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 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 中列明。

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并形成决议。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 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式、程序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 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1)一般决议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过;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
(2)特别决议 决。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2、议事程序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1)现场开会

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 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
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 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
金份额总数。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的决议的效力。

(八)计票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1、现场开会 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 或 单 位 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方式等事项。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2)通讯开会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 六、表决

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
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
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 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 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 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以公证。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
2、通讯方式开会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 效。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 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
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 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间、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 额总数。

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
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七、计票

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 1、现场开会

后方可执行。 ( 1) 如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
会的决议。 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 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
告。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 2)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 3) 如 果会议主持人或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 票过程应由公证机
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
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
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
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
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
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九、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第 八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基金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部 分 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 基 金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人、 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管 理 止的情形

基金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 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
托管 基金管理资格的; 基 金 理人职责终止:

人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 托 管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
更换 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人 的 格;

条件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 更 换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和程 有人大会解任; 条 件 解任;

序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和 程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的其他情形。 序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序进行: 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止的情形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
提名; 管人职责终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
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格;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 解任;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 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他情形。

生效后方可执行;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人的更换程序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程序

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支;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告; 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
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
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托管资格的;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
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
有人大会解任;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的其他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
提名;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议;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
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
托管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
生效后方可执行; 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 程序

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 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
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
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六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生效;

告。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
同时更换 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 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
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


人; 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
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 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
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 值;

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损害。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
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
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
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
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
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
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十、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 第 九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
基金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部 分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的托 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易 基 金 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管 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 托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
托管协议》。 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
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权益。

人的合法权益。

十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 第 十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一 、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 部 分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
基 金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 基 金 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份 额 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 份 额 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的 注 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的 登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册 登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记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记 持有人名册等。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 非交易过户等。

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
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 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
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
权益。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 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利: 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账户;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
2、取得注册登记费; 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 合法权益。

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等;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利: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 1、取得登记费;

整,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
告; 账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 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
务: 有人名册等;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相关规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他权利。

15 年以上;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
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 务:

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
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 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托管和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
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
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
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义务。

十 (一)投资目标 第 十 一、投资目标

二、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 一 部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基金 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分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的投 稳定增值。 基 金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资 (二)投资范围 的 投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 资 二、投资范围

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通知存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
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 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
存款和大额存单,短期融资券,剩余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期限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剩余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 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
银行票据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 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及法律
工具。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对货 的其他金融工具。

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与限制或此类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债


短期理财类产品投资范围与限制进行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除外)。

(三)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1、资产配置策略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析基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不低
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存款银行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资于
的信用资质、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以 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特 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征等,确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2、杠杆投资策略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本基金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定是否 金、应收申购款等。

进行杠杆操作。 本基金所指的中短期债券是
3、银行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 指剩余期限不超过 3 年(含)的
略 债券资产,包括国债、央行票
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
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的银 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
行进行存款投资,在投资过程中注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
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选择。 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当银行存款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 的纯债部分。

时,本基金存款投资比例上限最高可 三、投资策略

达 100%,在充分考虑组合流动性管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理需要的前提下,投资于定期存款的 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
比例最高可达 95%。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
4、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为实
首先,基于对资金面走势的判 现本基金投资目标,采取如下投
断,选择回购品种和期限。若资产配 资策略:

置中有逆回购,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 1、久期配置策略

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 本基金主要投资中短期债
购配置;反之,则进行短期限逆回购 券,控制基金净值的波动。基金
操作。若在组合进行杠杆操作时,判 管理人将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宏
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进行短期限正 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变化趋
回购操作;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 势、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基础
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 上,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变动趋
5、利率品种的投资策略 势,积极调整本基金的组合久
本基金对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 期。

品种的投资,是在对国内、国外经济 2、期限结构配置

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基础上,运用数 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期
量方法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趋势和债 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计和数
券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进行分析和预 量分析技术,预测收益率期限结
测,深入分析利率品种的收益和风 构的变化方式,确定期限结构配
险,并据此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 置策略以及各期限固定收益品种
期。在确定组合平均久期后,本基金 的配置比例,以达到预期投资收
对债券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统 益最大化的目的。

计和数量分析技术,选择合适的期限 3、类属配置策略

结构的配置策略,在合理控制风险的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固定收益
前提下,综合考虑组合的流动性,决 品种的信用风险、税赋水平、市


定投资品种。 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
6、信用品种的投资策略 分析,研究同期限的国债、金融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内部信用 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投
评级体系”对市场公开发行的所有短 资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获取不同
债、可分离转债存债等信用品种进行 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
研究和筛选。形成信用债券投资备选 投资收益。

库,结合本基金的投资与配置需要, 4、个券精选策略

通过对到期收益率、剩余期限、流动 本基金对于信用类固定收益
性特征等进行分析比较,挑选适当的 品种的投资,将根据发行人的公
短期信用品种进行投资。 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
7、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银行承兑汇 用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
票、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以及各 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
种衍生产品的动向,一旦监管机构允 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投
许基金参与此类金融工具的投资,本 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
基金将在届时相应法律法规的框架 约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投资信用
内,根据对该金融工具的研究,制定 评级不低于 AA 级的信用债,其
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在 中 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
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风险和收益特征 比例为 0-20%,AA+级信用债占
的前提下,谨慎投资。 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 0-70%,
(四)投资限制 AAA 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证券 例为 30-100%。

和金融工具: 5、息差策略

(1)股票; 本基金可通过正回购,融资
(2)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 买入收益率高于回购成本的债
存债除外); 券,适当运用杠杆息差方式来获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 取主动管理回报。本基金将在对
券; 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
(4)信用等级低于 AAA 级的企 比较债券收益率和融资成本,判
业债券; 断利差空间,力争通过息差策略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 提高组合收益。

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 6、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
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策略

(6)非在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分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析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率水平,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 并据此制定和调整资产配置策
他金融工具。 略。当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具有
2、组合限制 较高投资价值时,本基金可适当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 提高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投资比
制: 例。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50 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若
天;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的比 好、交易活跃的国债期货合约进
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行交易,以 对冲投资组合的系统
10%; 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调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 整组合久期或降低建仓或调仓过
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 程中的冲击成本等。

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8、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
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
(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 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
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 四、投资限制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 1、组合限制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5%; 限制: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
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投
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 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
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现金资产的 8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收申购款等;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 产净值的 10%;

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AAA 以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上(含 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 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 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部卖出;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8)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仅限于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有基金托管资格、基金代销资格以及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 10%;

业银行;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
(9)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 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资产净值的 20%;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 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规模的 10%;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之一: 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 10%;

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 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
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BBB+级)。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
③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 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级别为准。 ( 10) 本 基金应投资于信用
④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级 别 评 级 为 BBB 以 上 ( 含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净值的 15%。 ( 11) 本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 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 12) 本 基金投资于国债期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货,还应遵循如下投资组合限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制:

受限资产的投资。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15%;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 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之日起 1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值的 30%;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10)、(11)以外,对于因证券市场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
波动、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原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如 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
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如法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且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 13) 本 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大会审议。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3、禁止行为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活动: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1)承销债券;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投资。

保; ( 14) 本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资;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保持一致。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 ( 15) 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除上述第(2)、(10)、(13)、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期内承销的证券;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
动; 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相 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关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五)业绩比较基准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基金 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托管人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 效之日起开始。

率。 2、禁止行为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支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 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
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具有存期灵 投资或者活动:

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 (1)承销证券;

于活期存款利息的收益。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 者提供担保;

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资;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 托管人出资;

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经基 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交易活动;

(六)风险收益特征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本基金属于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 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投资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 3、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
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币市场基金。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 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计算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 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式如下: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
×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
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 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券正回购)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
其中: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
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 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 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
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本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 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
益类金融工具。 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 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


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 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
券等。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
定 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 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
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议。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 五、业绩比较基准

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数收益率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 数是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 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
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短期债
计算;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 券指数,旨在反映短期债券的整
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 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本基金
剩余期限以一天进行计算; 主要投资于中短期债券,因此,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 中债综合财富(1 -3 年)指数收
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 益率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 基准。

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
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
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 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 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天数计算;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 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市场
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加适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
际剩余天数计算; 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 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
期限;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 六、风险收益特征

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理论上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 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天数计算;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 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 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
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 益;

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 增值;

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 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益。


券。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
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
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
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
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
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
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
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第 十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 二 部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
、 基 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分 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金 的 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 金 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财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的 财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产 二、基金资产净值

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
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 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
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 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 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财产账户相独立。

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 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 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 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被处分。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其他权利。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 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于其清算财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
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 第 十 一、估值日

四 、 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三 部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
基 金 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 分 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资 产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基 金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的 估 (一)估值目的 资 产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值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 估值 二、估值对象

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衍生工
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二)估值日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 三、估值原则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
交易日。 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
(三)估值对象 部门有关规定。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
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 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
它资产及负债。 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四)估值方法 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
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 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
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
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 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
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 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
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净值。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但具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 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
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
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 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
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 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
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 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 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
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 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 溢价或折价。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 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 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
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 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观察输入值。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
值的价格估值。 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 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 四、估值方法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证券的估值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 1) 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 估值;

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 2) 交 易所上市交易或挂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 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
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 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 ( 3) 交 易所上市交易的可
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五)估值程序 全价;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 4) 交 易所上市不存在活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 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 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
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 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
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 ( 5) 对 在交易所市场发行
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 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
规定的,从其规定。 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 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
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
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 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 其公允价值。

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 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
现收益小数点后 2 位以内(含第 2 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 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约定处理: 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
1、差错类型 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 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 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
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 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
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
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 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
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
担赔偿责任。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 5、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
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 易日结算价估值。

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 6、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
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 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2、差错处理原则 值。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估值。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 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
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 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 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定。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 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
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
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解决。

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公布。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五、估值程序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方; 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 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定公告。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责向差错方追偿;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 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
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 公布。

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则处理差错。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3、差错处理程序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
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 误。

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
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以下约定处理: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1、估值错误类型

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
行评估; 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 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
正和赔偿损失; 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
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认。 任。


4、估值差错处理方法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
(1)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2)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 ( 1) 估 值错误已发生,但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 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
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
准; 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 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原则进行协商。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已得到更正。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 2) 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对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
营业、休市或临时停市时; 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对第三方负责。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 3) 因 估值错误而获得不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 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 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
迟估值; 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 受 损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其他情形。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八)基金净值和收益的确认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
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由基金管理 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
人负责计算。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责任方。

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 4) 估 值错误调整采用尽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
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及基金管理 正确情形的方式。

人增加披露的收益指标结果发送给基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
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 的程序如下:


以公布。 ( 1) 查 明估值错误发生的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
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错误的责任方;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 2) 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理。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 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公司、存款银行发送的数据错误,有 ( 3) 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原
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 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失;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 ( 4) 根 据估值错误处理的
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 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 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响。 处理的方法如下:

( 1)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 3) 前 述内容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
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
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
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
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
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第 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四 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 金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的 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 金 3、销售服务费;

用 与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 费 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税收 费用; 与 税 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收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 用;

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户维护费;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 行账户维护费用;

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


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规定时从其规定。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 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H=E×0.30%÷当年天数
算方法如下: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27%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照核对
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3 个工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 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
算方法如下: 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E×0.10%÷当年天数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8%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 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照核对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3 个工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 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抗力,支付日期顺延。 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务费年费率为 0.3%。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 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
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按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 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0.30%年费率计提。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下:

费年费率为 0.05%。 H=E×0.30%÷当年天数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
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H=E×基金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
当年天数 基金资产净值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费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 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依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照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月初
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
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注册登记机构 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支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
付日期顺延。 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
4、上述(一)中 4 到 10 项费用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 下 列 费 用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用: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
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失;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金费用。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 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
认购费中列支。 生的费用;

(四)费用调整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
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降低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基金合同约定针对全部或部分份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额类别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介上刊登公告。 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五)基金税收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 基金费用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
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
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
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
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
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
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
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
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
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
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
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
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
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
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
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
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
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
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十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第 十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六、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 五 部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基 金 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分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的 收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基 金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益 与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 的 收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
分配 益后的余额。 益 与 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二)收益分配原则 分配 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则: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 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
资方式; 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 数。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
况,以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 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
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并在 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
运作期期末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 收益分配;

按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 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分配,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若投资者在运作期期末累计收益支付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 后不能低于面值;

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
6、当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自 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
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
益;当日赎回成功的基金份额自下一 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权;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5、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 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
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 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定的从其规定。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 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
案。 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告与实施 式等内容。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 公告与实施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
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 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费用

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
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
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 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时,从其规定。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本基金每个运作期期末例行收益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不再另行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公告。 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
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
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第 十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七、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 六 部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
基 金 责任方; 分 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 会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 基 金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
计 与 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如果基 的 会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审计 金合同生效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 计 与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
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审计 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会计年度; 位;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
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会计制度;

位;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 核算;

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 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
算; 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
基金会计报表; 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
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
(二)基金的审计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 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理人同意。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 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
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意。 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第 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
八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 七 部 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基 金 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分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的 信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基 金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息 披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的 信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息 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露 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 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法人组织。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
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性和易得性。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 性。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会规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
下列行为: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重大遗漏;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有下列行为:

失;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 或者重大遗漏;


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 测;

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的文字; 损失;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 或推荐性的文字;

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
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
人民币元。 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文本为准。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
概要 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 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
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 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 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
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 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书。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
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资料概要。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
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
网站上公告。 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5、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告。

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 30 (三)基金净值信息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公告一次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 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
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
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 计净值。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价格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
收益=[当日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 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
总份额]×10000,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位。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七日年化收益率=[(( )×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365)/10000]×100%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
(i=1,2……7)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 基金季度报告

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成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立不足七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考虑市场需要等因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素,选择媒介增加披露 30 日年化收 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益率,该收益率仅供参考,不作为计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算收益的依据,且每个运作期的实际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天数与 30 日可能会存在差异;该披 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露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的承 事务所审计。

诺。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30 日年化收益率= [(( )×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365)/10000]×100%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
(i=1,2……30)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现收益,30 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
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果基金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立不足 30 日,按类似规则计算。 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上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日年化收益率。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报告。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
告 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刊上。 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 (六)临时报告

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
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
指定报刊上。 刊和规定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
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列事件: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 算;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金合并;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
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


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险分析等。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7、临时报告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 项;

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告书,予以公告,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和指定网站上。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 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
开及决定的事项;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
算; 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合并;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
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 之三十;

会计师事务所;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 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 者仲裁;

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
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 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
值、复核等事项;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
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 罚、刑事处罚;

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 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束募集;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 形除外;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 变更;

裁;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 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赎回;

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申请;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 18、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 置;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
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务;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20、《 基 金合同》生效后,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连续 30 个工作日、40 个工作
的情形除外; 日、 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值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 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时;

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
率发生变更; 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
(16)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达 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17)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其他事项。

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 (七)澄清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
过 0.5%的情形;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 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回;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 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0)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置;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告中国证监会。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 (八)清算报告

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
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8、澄清公告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 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误 规定报刊上。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决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案,并予以公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信息披露

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
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 明书的规定。

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其他信息。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若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
10、清算报告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若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的,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息。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总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 产支持证券明细,并在基金季度
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
露事务。 金总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
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 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 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容应当一致。

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 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
阅 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
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
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复制。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 十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九 、 1、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八 部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
基 金 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 分 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
合 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 变 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合 同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 、 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 的 变 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
终 止 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更 、 本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与 基 2、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终 止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金 财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与 基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产 的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金 财 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清算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产 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清算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
将终止: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
止的; 由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 合同》应当终止:

的;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50 个工作日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 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
的; 人数量连续 50 个工作日不满二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百人的;

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定终止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 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
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 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的;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情形;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
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
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 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的民事活动。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 进行基金清算。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认;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
现;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4)制作清算报告;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报告进行审计;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证监会;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
配。 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9 个 一接管基金;

月。 ( 2) 对 基金财产和债权债
4、清算费用 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 ( 3) 对 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和变现;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 (4)制作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中支付。 ( 5) 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
(1)支付清算费用;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2)交纳所欠税款; 见书;

(3)清偿基金债务; ( 6) 将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7) 对 基金剩余财产进行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分配。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有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 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四、清算费用

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中支付。

告。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的分配

保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
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二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第 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十 、 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 九 部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违 约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分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责任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 违 约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 责任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以免责: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1、不可抗力;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应的当事人免责: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1.不可抗力;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 造成的损失等;

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 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 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
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四)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
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
成的影响。

二十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 第 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
一、 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十 部 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
争议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 分 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
的处 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 争 议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
理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的 处 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 理 和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适 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的 法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 律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
束力。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
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
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
益。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法律并从其解释。 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
辖并从其解释。

二 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第 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二 、 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十 一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基 金 关系的法律文件。 部 分 律文件。

合 同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 金 1、本基金合同由《易方达
的 效 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 合 同 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力 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 的 效 基金合同》修订而成。基金份额
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 力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在基金
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管理人公告的生效日,原《易方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 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金基金合同》失效,《易方达安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和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金合同》生效。

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
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 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止。

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
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法律约束力。

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
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两份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持有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 第 二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 十 二 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
其他 和规定协商解决。 部 分 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事项 其 他

事项

二十 …… 第 二 ……

四、 十 三

基金 部 分

合同 基 金

内容 合 同

摘要 内 容

摘要

附件二: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证券时报》公布的关于召开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 人 ( 或 本 机 构 ) 特 此 授 权 ( 证 件 号 码
为: )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
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 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 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 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
权”。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
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
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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