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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 (005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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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005183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7-09-29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万琼 桂征辉 
基金全称: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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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博时富时中国A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目录


1、重要提示......1

1.1 重要提示......1
2、基金概况......1

2.1 基金基本情况......1

2.2 基金产品说明......1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2
4、财务报告......3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3

4.2 清算损益表......3

4.3 报表附注......4
5、清算情况......8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8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8
6、备查文件目录......9

6.1 备查文件目录......9

6.2 存放地点......9

6.3 查阅方式......9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5]2169 号注册,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

根据《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进入清
算程序。

2019 年 8 月 7 日为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 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

基金主代码 005183

交易代码 00518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9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2,382,483.02 份

基金合同存续期 不定期

2.2 基金产品说明

本基金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
投资目标 风险管理手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
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小于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实现对
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组合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富时中国
投资策略 A 股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同时为实现对标的
指数更好的跟踪,本基金将辅以适当的替代性策略调整组合。

业绩比较基准 95%×富时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
风险收益特征 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跟踪标的指数
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
风险收益特征。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 2169 号《关于准予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注册,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5 日至

2017 年 9 月 8 日,2017 年 9 月 25 日至 2017 年 9 月 29 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
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 202,737,368.02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
息折合 76,429.83 份基金份额。

自 2017 年 9 月 29 日至 2019 年 6 月 29 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进入清
算程序。


4、财务报告

4.1 资产负债表(已经审计)

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末

2019 年 6 月 29 日 上年度末

资 产 (基金最后运作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210,787.95 398,246.34

结算备付金 - 15,870.16

存出保证金 994.72 232.47

交易性金融资产 1,831,239.58 2,947,174.60

其中:股票投资 1,831,239.58 2,947,174.60

应收证券清算款 91,910.78 -

应收利息 44.44 95.18

应收申购款 - 19,980.02

资产总计 2,134,977.47 3,381,598.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 债:

应付赎回款 75,022.29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022.25 2,723.41

应付托管费 404.46 544.70

应付交易费用 826.95 2,664.60

其他负债 125,777.95 243,150.18

负债合计 204,053.90 249,082.89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382,483.02 4,489,195.07

未分配利润 -451,559.45 -1,356,679.19

所有者权益合计 1,930,923.57 3,132,515.88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

计 2,134,977.47 3,381,598.77

注:1.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基金份额净值0.8105元,基金份额总额2,382,483.02份。
2. 本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29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止期间。4.2 清算损益表

项目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清算期间)

一、清算收益 22,195.28


1. 利息收入 1,279.93

2. 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 293,758.80

3.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损失以

"-"填列) -272,843.45

二、清算费用 13,524.35

1.律师费 10,000.00

2.银行汇划费 153.79

3.交易费用 3,370.56

三、清算收益(损失)总额

减:所得税费用 - 

增值税费用 - 

四、清算净收益(损失) 8,670.93

注:1.利息收入为以当前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的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止清算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结算备付金利息和存出保证金利息。

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293,758.80 元由清算期间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产生。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72,843.45 元由清算期间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产生。

4.交易费用 3,370.56 元由清算期间卖出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

5.律师费为清算产生的律师费用。
4.3 报表附注
4.3.1 基金基本情况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69 号《关于准予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和机构部函[2017]1100 号《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核准,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
202,660,938.19 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普华永道中天验字
(2017)第 296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02,737,368.02 份基金份额,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 76,429.83 份基金份额。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以富时中国 A 股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其他股票(非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银行存款、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其中,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富时中国 A 股指数。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富时中国 A 股指
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4.3.2 清算原因

根据《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表决通过的《关于终止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
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定为 2019 年 6 月 29 日,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进入清
算程序。

2019 年 8 月 7 日为本基金清算期间的最后一日,由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由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4.3.3 清算起始日

根据《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及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的《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基金的清算起始日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
4.3.4 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如财务报表附注 4.3.3 所述,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期,
因此本基金财务报表以清算基础编制。

本基金财务报表按附注 4.3.5 中所述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以清算基础编制。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所有资产以可收回的金额与原账面价值孰低计量,
负债以预计需要清偿的金额计量。除本基金于 2019 年 6 月 29 日(基金最后运作日)按照
2019 年 6 月 29 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按 2019 年 6 月 29 日基金资产净值计提的管理费报酬
和托管费之前的基金资产净值)计提了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以外,按清算基础编制与按持续经营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没有其他差异。

此外,本基金财务报表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估值和会计核算方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4.3.5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4.3.5.1 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

4.3.5.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4.3.5.3 应收利息的确认和计量

应收款项按照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4 应付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应付款项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5 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4.3.5.6 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4.3.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70 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90 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a)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
税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按照 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债、地方政府债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亦免征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
贷款服务,以 2018 年 1 月 1 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资管产品管理人
运营资管产品转让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
销售额,或者以 2017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b) 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
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c) 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应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利息时
代扣代缴 20%的个人所得税。对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对基金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d) 基金卖出股票按 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
印花税。

(e) 本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税费按照实际缴
纳增值税额的适用比例计算缴纳。


5、清算情况

5.1 资产负债清算情况

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19 年 8 月 7 日止为本次清算期间,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
金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9 年 8 月 7 日),各项资产负债清算情况如下: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持仓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 1,831,239.58 元,该资
产于清算期结束日 2019 年 8 月 7 日前全部变现。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 44.44 元,该应收利息为应收银行存款和保证金利息,该款项和清算期间产生的应收利息在下一季度结息日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 75,022.29 元,该款项已分别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和 7 月 2 日划付给投资人。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人报酬为人民币 2,022.25 元,该款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支付。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 404.46 元,该款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3 日支
付。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 826.95 元,其中应付招商证券佣金
462.42 元,应付方正证券佣金 364.53 元,该款项尚未支付。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 91,910.78 元,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
划入本基金托管账户。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 125,777.95 元,包括预提审计费、应付信息披露费、应付律师费、应付赎回费和应缴股息红利税。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审计费为人民币 35,000.00 元,该款项将于取得审计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信息披露
费 55,200.00 元,其中 27,600.00 元已于 2019 年 8 月 2 日支付,剩余款项将于取得信息披
露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 537.95 元,该款项已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和 2019 年 7 月 2 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律师费为人民币 35,000.00 元,
该款项将于取得律师费发票日支付;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缴股息红利税款为人民币
40.00 元,该款项将于税款征收时支付。

5.2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项目 金额

一、最后运作日 2019 年 6 月 29 日基金净资

产 1,930,923.57

加:清算期间净收益 8,670.93

二、2019 年 8 月 7 日基金净资产 1,939,594.50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 2019 年 8 月 7 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 1,939,594.50 元。
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 2019 年 8 月 8 日至本次清算款划出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
亦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6、备查文件目录

6.1 备查文件目录

6.1.1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1.2 关于《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6.2 存放地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6.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投资者对本报告书如有疑问,可咨询本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

博时富时中国 A 股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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