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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货币B (00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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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B005230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17-10-10     基金规模:10.04亿份     基金经理: 段鹏 
基金全称: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基金收益发放: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500万元起购, 单日限额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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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05 年 10 月 25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6 号文批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 2023 年 9 月 5 日披露的《关于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增设 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进行修订,并修订“三、基金管理人”的内容。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 年 4
月 20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目 录...... 2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21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63
七、基金的募集...... 6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6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7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74
十一、基金的投资...... 76
十二、基金的业绩......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93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94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9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02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106
十九、风险揭示...... 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6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9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41
二十六、备查文件...... 14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16、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1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T 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0、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31、元:指人民币元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3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37、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
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38、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3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将分设三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或设置不同的收益支付方式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0、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1、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2、E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3、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级
44、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E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降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0、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0 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33%;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七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元证券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汤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和付先生,董事,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律部科员、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执行委员会主任、总裁,兼任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 ABF 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及香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1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2009
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 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 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长三角研究会副会长。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主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选法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秘书长,国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工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2、监事会成员

王晶晶女士,监事会主席,大学本科。曾任江准化肥厂计划财务部主办会计,安徽省经贸投资有限公司主办会计、董事、资产经营部副主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兼安徽省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省担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省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2018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负责人。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 7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6 年 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经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 年 8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 1 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4 年 11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 年 3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行政负责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硕士。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 年 12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 2014
年 4 月 10 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 22 日起兼任长盛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7 月 26 日起兼任长盛稳益 6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2 年 12 月 23 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同业
存单 AAA 指数 7 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自 2005 年 12 月 12 日至 2008 年 11 月 6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自 2006 年 11 月 25 日至 2011 年 2 月 15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梁婷
女士:自 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13 年 3 月 21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
自 2013 年 2 月 7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2012年 9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行政负责人,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27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23.74 亿元,同
比增长 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3.77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三)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647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2201.71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21435.58 亿份。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09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吕雪飞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 51 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陈珊
电话:010-85237712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 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周志杰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斯尧
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卢子琪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1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 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是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周楷钰
电话:0755-81682535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 www.ewww.com.cn
(21)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979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刘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198 号一座世纪汇广场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4)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外滩金融中心 S2 幢 22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王芙佳
电话:021-68761616-6572
传真:021-6876769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2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2151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30)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刘炜罡

电话:010-56992422

传真:010-569924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3)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赵海帆
电话:028-86692603/028-86690152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或 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94
传真:010-85556094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3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电话:0551-62207400
传真:0551-62207322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33 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4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0471-4972675

传真: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6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公司网址:www.hongtastock.com

(4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华宝证券 5 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行上海大厦 18 层、19 层、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7)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4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7065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50)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54967387

传真:021-54967387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5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2)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27

传真:010-85128641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5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86374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5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5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5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58)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81152418

传真:010-81152982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公司网址:www.sczq.com.cn

(5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公司网址:www.wkzq.com.cn
(6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6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38784580-8920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62)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6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4)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传真:0752-2119369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6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23 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43737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66)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6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95551/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客户服务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6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 4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7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7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7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73)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57762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7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董巨川

电话:0532- 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7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7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
法人姓名: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7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娄云

联系电话:18612439949

传真:010-89188000

个人业务:95118 , 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http://fund.jd.com

(81)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8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186162505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人姓名: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6)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8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A 座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88)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8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 B 座(2#楼)27 楼 271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92)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021-63333389-239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93)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7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33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9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0 层 1206

法定代表人: 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9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118 号招商局大厦 24 层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9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99)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 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0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 57 号 6 幢 221 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3)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传真:010-6315653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gw.com.cn

(10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人姓名: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姓名: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08)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109)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11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1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112)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联系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3)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公司网址:www.yitsai.com
(11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陈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15)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高培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www.hgccpb.com

(116)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 2 座 16 楼 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18)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 A 座 30 层
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郭美玲

电话:010-86340269

传真:010-863402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 www.e-chinalife.com

(12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1)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人姓名: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56663409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12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 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4)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白皓

电话:010-56200948

传真:010-5756967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qianjing.com

(125)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六层 60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浦项中心 B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传真:010-82055860

客户服务电话:4006236060

公司网址:www.niuniufund.com

(126)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公司网址: http://www.hongdianfund.com

(127)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 288 号国华金融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 46 号 12 层 02 室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3 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 112 号 2 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366 号富士康大厦 12 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段黄霖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和收益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金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均为按月支付,但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为按日支付。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B 类、E 类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A 类 B 类 E 类

项目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01%

管理费 0.15% 0.15% 0.15%

托管费 0.05% 0.05% 0.05%

认(申)购费 0 0 0

赎回费 0 0 0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 元 500 万元 0.01 元

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无 500 万份 无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含 500 万
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500 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履行适当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等,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5 年 10 月 25 日证监基金字
[2005]167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 2005 年 11 月 16 日到 2005 年 12 月 6 日。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 3,601,835,236.63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12,676 户。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已于 2005 年 12 月 12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A 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05 年 12 月 19 日

A 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05 年 12 月 19 日

B 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17 年 10 月 10 日

B 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17 年 10 月 10 日

E 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23 年 9 月 5 日

E 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23 年 9 月 5 日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5,00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100.00 元;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 E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 0.01 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为 500 万份(含),
本基金 A 类和 E 类基金份额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 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 日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 T+2 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均为零;

3、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T 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 T+2 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可以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基金转换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1、确保基金投资的低风险特点,力争为投资者保证本金安全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投资范围限定在短期债券投资品种上,以持有到期作为主要基金增值手段,将力争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通过滚动期限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平均到期期限,实现利率风险最小化的目标;在投资品种选择上,严格控制在高信用等级品种上,力争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水平。

2、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本基金由于定位于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将切实保证本基金资产在任何时点上资产都具有较高流动性。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动态期限结构管理的技术,实现基金资产流动性在时间上的均衡,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优化配置。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实现收益最大化

为了给投资人带来最大化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本基金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与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实时计算机化分析系统,一方面实现资产的动态最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及时准确把握市场机会,实现无风险套利。

(四)投资策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 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段时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全面考虑收益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
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3、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金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成: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期限机构的滚动配置策略、投资组合优化策略、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划是未来一段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策略,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在滚动配置策略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收益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束等。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
减少,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投资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为了保证上述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开发了货币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实时化。

4、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 AAA 以上(含 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②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
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第(3)、(6)、(7)、(10)、(11)、(15)条除外)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 剩余 投资于金融工具 剩余 债券 剩余

? ?- ? + ?

产生的资产 期限 产生的负债 期限 正回购 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 债券

产生的资产 产生的负债 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 ? 投资于金融工具

? 剩余存续- 投资于金融工具 ? 剩余存续+ 债券 ? 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 期限 产生的负债 期限 正回购 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 债券

产生的资产 产生的负债 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②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3 年第 1 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23 年 3 月 31 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610,844,788.35 54.53

其中:债券 610,844,788.35 54.5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4,560,032.11 15.5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4,402,348.84 29.85

4 其他资产 400,694.59 0.04

5 合计 1,120,207,863.89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63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8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3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8.1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18.5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0.7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4 90 天(含)-120 天 5.3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5 120 天(含)-397 天(含) 26.7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

- -
利率债

合计 99.49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9,917,319.19 5.3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21,380,891.42 28.74

6 中期票据 20,453,875.32 1.83

7 同业存单 209,092,702.42 18.70

8 其他 - -

9 合计 610,844,788.35 54.62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10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值比例(%)

1 112206133 22 交通银行 CD133 500,000 49,864,561.52 4.46

2 012380964 23 吉林高速 SCP003 400,000 40,037,909.16 3.58

3 239904 23 贴现国债 04 400,000 39,965,261.91 3.57

4 012284149 22 贵州高速 SCP002 300,000 30,254,119.95 2.71

5 112205060 22 建设银行 CD060 300,000 29,951,141.43 2.68

6 112395583 23 西安银行 CD016 300,000 29,944,710.85 2.68

7 112206251 22 交通银行 CD251 300,000 29,870,975.00 2.67

8 112317088 23 光大银行 CD088 300,000 29,841,544.06 2.67

9 112308058 23 中信银行 CD058 300,000 29,649,770.19 2.65

10 012284237 22 贵州高速 SCP003 290,000 29,337,381.85 2.6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55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41%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8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① 22 交通银行 CD133、22 交通银行 CD251:

2022 年 11 月 4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46 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个人经营贷款挪用至房地产市场等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500万元。
2023 年 1 月 18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信息显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存在多期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发行文件约定开展余额包销,个别债务融资工具挤占了其他投资人的正常投标,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并影响了发行利率,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一定不良影响等 2 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警告,责令整改。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判断,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稳健,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可控。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
企业的经营状况。

② 22 建设银行 CD060:

2022 年 4 月 29 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决定显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在“16 胜通 MTN001”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就涉及山东胜通第一大主营业务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并进行充分核查,尽职调查个别环节未规范开展,被处
通报批评、责令整改。2022 年 10 月 28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51 号显示,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存在老产品规模在部分时点出现反弹的违法
违规事实,被处罚款 200 万元。2022 年 11 月 4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2)44 号显
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个人经营贷款“三查”不到位等 3 项违法违
规事实,被处罚款 260 万元。2023 年 2 月 17 日,银保监罚决字(2023)10 号显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与监管规定不符等 38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 19,891.5626 万元。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判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稳健,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可控。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③ 23 西安银行 CD016:

2022 年 8 月 18 日,陕银保监罚决字(2022)61 号显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对所属人员管控不严,存在员工参股其他企业的情况等 2 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 136 万元。对以上事件,本基金判断,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较为稳健,上述处罚对公司影响可控。后续关注其制度建设与执行等公司基础性建设问题的合规性以及企业的经营状况。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400,694.59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400,694.59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货币A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05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0.1058% 0.0046% 0.0986% 0.0000% 0.0072% 0.0046%
2005 年 12 月
31 日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006 年 1.9641% 0.0022% 1.8799% 0.0003% 0.0842% 0.0019%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7 年 3.4923% 0.0063% 2.7850% 0.0019% 0.7073% 0.0044%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3.4322% 0.0075% 3.7621% 0.0012% -0.3299% 0.0063%
12 月 31 日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6506% 0.0054% 2.2500% 0.0000% -0.5994% 0.0054%
12 月 31 日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2.0201% 0.0062% 2.3041% 0.0003% -0.2840% 0.0059%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至 2011 年 3.0091% 0.0054% 3.2801% 0.0007% -0.2710% 0.0047%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至 2012 年 3.9768% 0.0062% 3.2452% 0.0007% 0.7316% 0.0055%
12 月 31 日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3.6150% 0.0041% 3.0000% 0.0000% 0.6150% 0.0041%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5.0830% 0.0094% 2.9726% 0.0002% 2.1104% 0.0092%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至 2015 年 4.1892% 0.0131% 2.1164% 0.0012% 2.0728% 0.0119%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2.6832% 0.0075% 1.5041% 0.0000% 1.1791% 0.0075%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3.7401% 0.0035% 1.5000% 0.0000% 2.2401% 0.0035%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5123% 0.0020% 1.5000% 0.0000% 2.0123% 0.0020%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3975% 0.0011% 1.5000% 0.0000% 0.8975% 0.0011%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9717% 0.0014% 1.5041% 0.0000% 0.4676% 0.0014%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1290% 0.0011% 1.5000% 0.0000% 0.6290% 0.0011%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7772% 0.0027% 1.5000% 0.0000% 0.2772% 0.0027%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0.4827% 0.0027% 0.3699% 0.0000% 0.1128% 0.0027%
月 31 日
2005 年 12 月
12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65.5595% 0.0064% 38.5826% 0.0022% 26.9769% 0.0042%
2023年3月31


长盛货币 B

净值收益 净值收益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准差④

2017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1.0233% 0.0004% 0.3411% 0.0000% 0.6822% 0.0004%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3.7624% 0.0020% 1.5000% 0.0000% 2.2624% 0.0020%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6439% 0.0011% 1.5000% 0.0000% 1.1439% 0.0011%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2.2168% 0.0014% 1.5041% 0.0000% 0.7127% 0.0014%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2.3745% 0.0011% 1.5000% 0.0000% 0.8745% 0.0011%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2.0215% 0.0026% 1.5000% 0.0000% 0.5215% 0.0026%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3 0.5422% 0.0027% 0.3699% 0.0000% 0.1723% 0.0027%
月 31 日
2017 年 10 月
10 日(基金新

增 本 类 份 额 15.4912% 0.0026% 8.2151% 0.0000% 7.2761% 0.0026%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

注:长盛货币 B 级为 2017 年 10 月 10 日新增份额,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转为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 1.00 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 元。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月
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将收益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 E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且每日进行支付。每日收益支付时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将收益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工作日享受收益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期
n

? 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w / Sw)×10000;

w=1

其中,r1为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 w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为第 w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7 Ri 365

? (2)七日年化收益率={[ (1+ )] 7 -1}×100%,其中,Ri 为最近
10000

i=1

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
式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M×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M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M×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M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项 1 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E 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计算方法如下:

H=M×对应类别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M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 0.25%。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 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16)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 180 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由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
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六)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 15 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 1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不含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III、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IV、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V、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内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挪用基金财产、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登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Ri 365

? {[(1 + 10000)] 7 ? 1}? 100%

七日年化收益率= i =1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登记注册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15 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七天、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同时,客服中心提供工作日每天 8:30-17:00 的电话人工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010-86497888、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二)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以获得如下服务:

1、在线客服。投资者可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进行咨询或留言。
2、资讯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 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信箱: services@csfunds.com.cn

(三)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语音留言、传真、Email、网站信箱、手机短信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也可直接与客户服务人员联系,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客户的投诉;同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建议是基金管理人发展的动力与方向。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 3 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6/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部分代销机构基金转换业务及转换费率优惠业

2022/7/1
4 务的公告

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B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7/12

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2/7/12

7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 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7/20

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2/7/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微动利基金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

2022/7/30
9 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赢通平台基金认、申购费率优

2022/8/8
10 惠费活动的公告

1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8/27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 2022/8/27

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8/27

1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2/10/26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6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部分产品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2/12/1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

2022/12/22
17 通基金定投业务与转换业务的公告

1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3/1/20

19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 4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2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

2023/3/2
20 告

2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华瑞保险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 2023/3/8


活动的公告

2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3/15

2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3/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部分基金销售机构办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

2023/3/31
24 告

2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 2023/3/31

2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2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3/3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2023/4/17
27 的公告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七)《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八)《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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