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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中信建投稳福C (0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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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稳福C00551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8-11-07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黄海浩 许健 
基金全称: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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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八月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募集申
请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2253 号文注册。并
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 关于中信建投稳福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8]1791 号),核
准延长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存在
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
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
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
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并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4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2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2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59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7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5
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07
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108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第一部分 前言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中信建投稳福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
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中信建投稳福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7、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2、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45、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
定期开放的运作模式
46、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
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基金管理人
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7、封闭期:基金份额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后续每个封闭
期为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8、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份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不存在该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
日的下一工作日
49、 元:指人民币元
50、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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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6、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
取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7、 C 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7、 19 层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设立日期: 2013 年 9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08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限: 永久存续
注册资本: 30000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杨露露
电话: 010-59100288
股权结构: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 55%、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占 25%、江苏广传广播传媒有限公司占 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蒋月勤先生,董事长,成都电子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委会委员、董事总经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人,兼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杰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首都师范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李聚合先生,副董事长,中国人民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国家发改
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及财政货币政策研究,熟悉证券期货市
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任元
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理、交通信用研究院顾问委员会主任。
陈瑛女士,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一院 211 厂总会
计师、航天一院财务部副部长、航天一院发射技术及特种车事业部总会计师、航
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艳丽女士,董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
团)财务资产部副主任,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集团)财务资产部主任、中
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江苏广电石湫影视基地有限公司董事、江苏
广行天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袁野先生, 常务副总经理、 职工董事,德国特里尔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
任德国 HVB 银行卢森堡分行产品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
监、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职工董事。
杜宝成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法律系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市律师
协会职员、中国侨联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现任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主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汀汀先生,独立董事,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副教
授、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宏利女士,独立董事,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瑞达会计
师事务所部门副经理、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天健正信会计师事
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委员会委员兼北京所管理委员会委员、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合伙人兼事务所人力资源和薪酬考核委员会委员,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合伙人兼事务所战略发展和市场管理委员会委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胡家勇先生,独立董事,中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南财经大学
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信建投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评审组专家、中国博士后科
学基金评审组专家、全国科技名词审定委员会委员、经济贸易名词审定委员会副
主任。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2、监事会成员
孔萍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国工商银行
财务处副科长,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稽核、清算部部门总经理,现任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行政负责人、董事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许会芳女士,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航天科技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周琰女士,监事,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
管理部业务拓展科副科长,现任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投资管理部业务拓展科科
长、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兼任南京市金陵文化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董事、江苏展响实业有限公司董事。
张全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于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承销部、债券销售交易部、资本市场部,曾任中信
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现任元达信资本管
理(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陈晨先生,职工监事,北京工业大学本科学历。曾就职于华夏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岗、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网络管理
岗、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特定资产管理部项目经理,
现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
工监事。
王琦先生,职工监事,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大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研究员、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工
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蒋月勤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张杰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同上。
袁野先生,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职工董事,简历同上。
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周建萍女士,北京大学在职研究生。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
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交易部总经理、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
司执行监事。
高翔先生,太原机械学院(现中北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广东深圳蛇口新欣
软件产业有限公司开发一部高级程序员、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副经理、 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张乐久先生,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大期货有
限公司研究员、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
监管局主任科员、北京同瑞汇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专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稽控合规部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4、 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许健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学历。曾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投资主办、中信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山东大学本科学历。曾任利顺金融(亚洲)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平安利顺国际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 Broker、国投瑞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债券交易员、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袁野先生,简历同上。
王琦先生,简历同上。
王浩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周户先生,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基金公司研究
员、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研究员,现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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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资研究部基金经理。
黄海浩女士,简历同上。
梁奇先生,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汤森路透集团软件工程师、英大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工程师、风险控制师,现任职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稽控合规部风险管理岗。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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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
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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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
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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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
易活动;
(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
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
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
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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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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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联系人: 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农业银行”) 是中国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
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
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
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
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
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农
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
自 2010 年起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ISAE3402)认证, 表明
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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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2 年荣获第
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 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
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
秀托管机构奖”称号; 2015 年、 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 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
托管银行”奖。
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
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
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4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8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共 414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
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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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介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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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直销中心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贾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网址: www.cfund108.com
( 2)网上直销
直销网站: www.cfund108.com
2、 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 3 号楼 1 室
法定代表人: 蒋月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9 层
电话: 010-59100228
传真: 010-59100298
联系人:陈莉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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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 陆奇
联系人: 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张勇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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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
2253 号文注册。并于 2018 年 8 月 1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关
于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延期募集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
[2018]1791 号),核准延长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相结合的方式运
作。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
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
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
效日的 1 年后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
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 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至 1 年后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
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
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四、募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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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
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
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收取销售服务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类别,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收取的基金费用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类别。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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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规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
1、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60%
100 万(含) 至 500 万元 0.4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为0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认购
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
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认购单笔金额
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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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业务规定为准。
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对于适用比例认购费率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认购
费率为 0.60%,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00/( 1+0.60%) =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99,403.58+30.00) /1.00=99,433.58 份
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其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30.00 元,则得到 99,433.58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
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0.00+50.00) /1.00=100,05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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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资金在
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50.00 元,则其可获得 100,05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6、 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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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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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并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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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相应开放期内的每个
工作日,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
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
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
束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为 5 至 20 个工作日,开放
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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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
经登记机构确认的不得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
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
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 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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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首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首
次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2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金额不设限制。
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
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以基金
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C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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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80%
100 万(含) 至 500 万元 0.5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 1,000 元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
7 日≤Y<1 个封闭期 0.1%
Y≥1 个封闭期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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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00/( 1+0.80%) =39,682.54 元
申购费用=40,000.00-39,682.54=317.46 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4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38,156.29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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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50,000.00/1.0500=47,619.05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得到 47,619.05 份 C 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若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A 类或 C 类),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满一
个封闭期,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0.00=106,0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一个封闭期,假
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6,000.00
元。
例六:假设某投资者赎回 A 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但不满一个封闭期,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600=106,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600×0.10%=106.00 元
净赎回金额=106,000.00-106.00=105,894.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该笔份额持有时间大于 7 天
但不满一个封闭期,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105,894.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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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两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8、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
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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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
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直至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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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
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
缓支付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3)如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前述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
一起,按上述( 1)、( 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
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
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
于前述比例。如果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仍出现单个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 30%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适当延长开放期,
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但在延长的开放期内只办理前
一开放日内未确认的赎回申请,不再办理其他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
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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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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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争取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
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自上而下决
定类属资产配置及组合久期,并依据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挖掘价值被低估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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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种。本基金采取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久期管理策略、收益
率曲线策略、回购放大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等。在谨慎投资的基础上,力争
实现组合的稳健增值。
1、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基金将根据历史收益率的数量分析、特定类属的基本面分析,确定国债、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制定相应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2、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金融市场资金面情况,结合对财
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的研判,从而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
趋势。在预期利率水平整体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整体水平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在研判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基础上,对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
债券占比进行合理配置,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在严控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金融市场资金面、货币政策的研
判和市场利率水平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确定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
本基金将在控制合适的回购放大杠杆比例条件下,对回购利率和现券收益率以及
其他投资品种收益率进行比较,通过回购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投资于收益率
高于回购成本的债券以及其他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5、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跟踪研究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
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信用债券选择的基本依据。根据对未来债
券市场的判断,基金采用战略性配置与战术性交易结合的方法,买入并持有核心
资产,同时结合市场上出现的机会利用信用利差策略进行战术交易。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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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积极参与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
的申购,上市后根据个券的具体情况做出持有或卖出的决策;同时,本基金将综
合分析个券行业前景、估值水平、条款博弈等因素进行投资操作,在承担较小风
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投资回报。
7、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交换债券兼备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通过相对价值分析、基本面研究、估值
分析、可交换债券条款分析,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
高上涨潜力的可交换债券进行投资。
8、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性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
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
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
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
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
9、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
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
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
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
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
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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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
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3)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
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
市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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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13)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
开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 15) 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停牌、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4)、( 15) 项以外,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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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以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
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如果今后市场中出现更具有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更科学的业绩比较
基准,或者该基准利率停止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
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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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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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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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
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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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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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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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
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7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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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应当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75%;本基金
的收益分配基准日为自本基金上一基金红利发放日(不含)起 30 个工作日后,
且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不低于 1.0500 元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本基
金的第一个收益分配基准日为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两类基金份额净值连
续 20 个工作日不低于 1.0500 元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两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
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
情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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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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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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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 ÷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经登记机构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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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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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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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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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的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两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
净值、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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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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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7、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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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
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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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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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即当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
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因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 1.00 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或因
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00 元初始面值或 1.00 元附近,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
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
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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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和
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
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
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
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托管
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在开放期内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
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 2) 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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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本基金的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
动性,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比例。
(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或者对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相
关约定。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
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
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
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
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
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的基
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使得市场的冲击成
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五、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封闭期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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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也不上市交易。因此,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
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2、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 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第三条约定的资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
将终止。
3、 国债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
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
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
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
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
风险等。信用风险是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
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利率风险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
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
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
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
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是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
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
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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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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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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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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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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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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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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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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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 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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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
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赎回费、变更收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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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3)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4)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3、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若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
申购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并减去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
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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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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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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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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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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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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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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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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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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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邮政编码: 100010
法定代表人:蒋月勤
成立日期: 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 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间: 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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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包括同业存单)、国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
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
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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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
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
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
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不主动投资股票和权证,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
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
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卖出;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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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13、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在开
放期内,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 9、 14、 15 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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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
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
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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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建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
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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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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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
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
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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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处开立债
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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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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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
外。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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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
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 4)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
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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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7)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
行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行,除基金托管人存在过错外,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
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
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3)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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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不可抗力;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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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
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
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
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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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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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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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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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全面和可靠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并另行公告。基
金管理人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账户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都有基金管理人给予的查询账户
及初始密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方便起见,客户查询账户将和客户基金账户唯一
对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网站都可以凭借客户查询账
户、基金账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品种、基金份额、基金投资收益率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重要信息,如联
系地址、电话等等,也可以亲自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中心,由服务人员提
供相关服务。为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客户身份证号码、登记银行卡信
息等重要信息的更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亲自到指定的基金销售网点进行。
3、信息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基金管
理人新闻、市场行情、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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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开放时间和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
五、投诉管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统一进行客户的投诉管理,市场部负责监督投诉的
登记、处理和答复等。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投诉和提出建议:
1、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8-108;
2、登录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cfund108.com 进行在线提问;
3、向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cfund108.com 发送电子邮件。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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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印 件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 www.cfund108.com)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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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

(二)《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中信建投稳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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