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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浙商兴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00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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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兴永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00628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9-04-24     基金规模:19.85亿份     基金经理: 赵柳燕 朱靖宇 孙志刚 
基金全称: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封闭期:3个月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4%
  • 近一月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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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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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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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2018年7月27日《关于准予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8】 1188号)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因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因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等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造成赎回款顺延划出的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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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基金还将面临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所持证券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来自于投资者的集中巨额赎回,另一方面来自于其投资组合或其中的部分资产变现能力变弱所产生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截止日为 2022 年 3 月 1 日,投资组合报告为 2021 年 4 季度报告,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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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重要提示】 .......................................................1第一部分 绪言 .....................................................4第二部分 释义 .....................................................5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1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27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28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39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50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1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57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1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2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69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72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0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7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25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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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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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1、 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 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 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 基金合同: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信息披露办法》: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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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7、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19、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1、 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22、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3、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4、 销售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6、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7、 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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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30、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1、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2、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开放运作的运作模式33、封闭期: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三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34、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为每个封闭期结束日下一工作日起 2 至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一开放期前 2 日予以公告35、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7、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8、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9、 开放日: 在开放期内,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40、 三个月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 3 个月期满后的对应日期,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日为该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如该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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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3、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6、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7、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8、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9、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20%50、 元:指人民币元51、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2、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3、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4、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6、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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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57、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 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5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的资金5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60、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61、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62、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64、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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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 肖风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21 日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 021-60350819传真: 021-60350919联系人: 郭梦珺股权结构: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50%;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养生堂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5%。二、主要人员情况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肖风先生,董事长, 1961 年生, 中共党员,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管理办公室副处长、处长、证券办副主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长;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独立董事;上海万向区块链股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众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众安银行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和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区块链实验室负责人;上海分布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董事;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万向财务有限公司董事;万向租赁有限公司董事;矩阵元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钜真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布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蓝象智联(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罗伯特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创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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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HashKey Digital Asset Group Limited 董事。葛旋先生,董事, 1971 年生,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职称。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等职务;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交易投资部总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交易部总监;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执行委员、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祖龙娱乐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民生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通惠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董事、通联数据股份公司董事。王永刚先生,董事, 1964 年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工行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信贷五部副总经理、广发银行杭州分行清泰支行副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庆春支行行长、广发银行杭州分行个人理财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兼金融同业部总经理、广发银行总行信贷审查部总经理兼任贷审会主任及信贷政策委员会秘书长;华润银行广州分行(筹)负责人(总行行长助理级)。现任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总裁。熊文斌先生,董事, 1983 年生,武汉大学财务管理学士。历任万向精工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会计核算;万向集团首席工作室主管;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内审稽核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资源部执行总经理。邱冠华先生,董事, 1980 年生,南京大学会计学硕士。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等职务。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研究所所长。钟睒睒先生,董事, 1954 年生,大专。历任养生堂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董事长;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养生堂有限公司董事长。章晓洪先生,独立董事, 1973 年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博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现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上市公司论坛主席;浙江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院长、教授及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联合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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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融与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特聘专家;复旦大学法学院、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的客座教授或研究员。金雪军先生,独立董事, 1958 年生,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浙江省国际金融学会会长;大地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资产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肖幼航女士,独立董事, 1963 年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历任杭州市审计局副主任科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五部副经理、综合部经理;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中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龙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浙江同方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王平玉先生,监事, 1951 年生,大专,经济师。历任建设银行杭州分行科长、支行行长、党组副书记、副行长;养生堂有限公司总经济师。现任养生堂有限公司顾问。徐初斌先生,监事, 1976 年生,硕士。历任上海证券市场部业务主管;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精算部项目经理;海尔纽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负责人;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总精算师;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精算师兼首席风险官;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财务官兼精算部总经理。现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执行委员。王峥先生,职工监事, 1983 年生,硕士。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外投资部投资助理,交易部交易员、高级交易员、交易主管;上海国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总经理。贾腾先生,职工监事, 1988 年生,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王瑞华女士,副总经理, 1976 年生,南开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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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曾任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日发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域总经理。郭乐琦女士,督察长, 1980 年生,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台风控、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嘉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及合伙人、平安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管理中心、 CIO 办公室 PE 投资管理经理。唐生林先生,首席信息官, 1980 年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曾任深圳市脉山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集成部系统工程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系统运维主管、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现任上海聚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暨法定代表人。4、本基金基金经理周锦程先生, 1983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赵柳燕女士, 1990 年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2015 年 7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浙商惠南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金货币市场基金、浙商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隆 39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日添利货币市场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欧阳健先生, 1980 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率及衍生品产品交易主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执行董事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浙商惠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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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向伟先生, 1984 年生,香港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系博士。曾任百度国际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上海桐昇通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目前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兼 AI 首席科学家、浙商智能行业优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浙商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领航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享稳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先锋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金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陈鹏辉先生, 1984 年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丰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管理部职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未来资产益财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部研员。 2015 年 6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任职于公司智能权益投资部部门总经理助理,担任浙商聚潮新思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经济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管宇先生, 1981 年生,博士学历。历任高沃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信用分析师;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研究员;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战略资产配置团队经理。现任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 及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王峥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1983 年生,简历同上。贾腾先生, 1988 年生,复旦大学国际商务硕士。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2015 年 8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智能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全景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港股通中华交易服务预期高股息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食品饮料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家居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周锦程先生, 1983 年生,复旦大学西方经济学硕士。曾任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债券研究员和债券投资经理。 2016 年 11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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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兴盛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宝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兴稳健回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民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睿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丰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智多益稳健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刘俊杰先生, 1983 年生,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信用研究主管、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高级信用分析经理、东方金诚国际信用评估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2020 年 9 月加入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浙商惠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丰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惠裕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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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1)越权或违规经营;(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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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13)侵占、挪用基金财产;(14)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牟取利益;(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流程,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不受侵犯。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岗位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有效性原则:用科学合理的内控程序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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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5)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经营目标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评估、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通过科学有效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各种成本,提高经营效益,通过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经济效益,从而达到最佳内控效果。3、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可以划分为监督系统、决策与业务执行两大系统,均有明确的层次分工和畅通的监督与执行通道,并建立完善的报告与反馈机制。( 1)监督系统公司监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为公司不同层面的监督机构,构成相互独立的监督系统。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2)决策和执行系统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及职能部门构成公司决策与业务执行系统。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对公司事项发表不受任何人干预的独立意见并参与表决。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互为衔接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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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经营运作必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4、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并较为具体的行为要求与规范;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种规章及实施细则等。上述不同层面的控制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较高层面的制度与较低层面的制度有机联系,前者的内容指导和制约后者内容,后者的内容体现和细化前者的内容。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监管部门核准后生效。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各部门的规章及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大纲提出议案, 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各部门规章及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和评价, 并报公司总经理和督察长。总经理和督察长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并由监察稽核部跟踪落实情况并继续检查评估。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到本部门的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负责落实相关事项。5、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公司内部控制的层次体系共分四层: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业务文件在公司与托管银行之间、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传递的标准,明确文字签字的授权;成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形成第三道防线;董事会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形成公司的第四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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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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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1、基本情况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邮政编码: 200120法定代表人:吕家进成立日期: 1988 年 8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 截至 2020 年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7.89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031.37 亿元,同比增长 12.04%,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66.26 亿元。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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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486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0121.17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9181.86 亿份。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一)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三)内部控制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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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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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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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机构( 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电话: 021-60350857传真: 021-60350836联系人: 郭梦珺网址: http://www.zsfund.com客服电话: 400-067-9908(免长途话费)、 021-60359000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滨电话:( 010) 63631519公司网站: https://www.e-chinalife.com( 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幢二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网站: www.amcfortune.com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二、登记机构名称: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法定代表人:肖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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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联系电话: 021-60350885传真: 021-60350836联系人:史苑卓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俞卫锋电话: 021- 31358666传真: 021- 31358600联系人: 陆奇经办律师:安冬、 陆奇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 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楼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2 号楼 25 楼法定代表人: 邹俊电话: 021-22122888传真: 021-62881889联系人:王国蓓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国蓓、叶凯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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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8年7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188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509,999,0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31,250.00份,两项合计共510,030,250.00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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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合同生效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生效。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继续存续的,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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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本基金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继续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要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及相关公告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在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内下一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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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 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 1 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3、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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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迟延、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内容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1、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的申购费用如下:
表 2:本基金份额的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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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M)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300 万 0.50%
3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赎回费率见下表:
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Y<30 日 0.75%
Y≥30 日 0%
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 100%计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4、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 申购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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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 3: 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 0.8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100,000/( 1+0.80%) =99,206.35 元申购费用=100,000-99,206.35=793.65 元申购份额=99,206.35/1.0400=95,390.72 份即: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 元,则其可得到 95,390.72 份基金份额。例 4: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 元,某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的申购费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费用=1,000 元净申购金额=6,000,000-1,000=5,999,000.00 元申购份额=5,999,000/1.0560=5,680,871.21 份即,投资人投资 6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0元, 则其可得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 5: 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大于 7 日、 小于 30 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0=101,600.00 元赎回费用=101,600.00×0.75%=762.00 元赎回金额=101,600.00-762.00=100,838.00 元即:投资者赎回 10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大于 7 日、 小于 30 日,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7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83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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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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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6、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8、个人投资者申购。9、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10、 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 1、 2、 3、 6、 7、 9、 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6、 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 1、 2、 3、 5、 6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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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 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接受和确认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除外)。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款项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 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在开放期内,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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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于 2 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或者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达到或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十三、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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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六、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 解冻与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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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三、投资策略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科学分析与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实现风险与收益的最佳匹配。(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商业银行信贷扩张、国际资本流动和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状况等因素的分析,预判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情况。根据对未来利率市场变化的预判情况,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收益率水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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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动性特征和风险水平特征,并以此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和期限匹配。(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1)久期策略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市场利率的各种因素(如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走向、资金供求情况等)的分析,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以确定基金组合的久期目标。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下降时,本基金将通过增持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等方式提高基金组合久期;当预期未来市场利率水平上升时,本基金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缩短基金组合久期,以规避组合跌价风险。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梯形或子弹型投资策略, 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最大限度避免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3)类属配置策略类属配置是指债券组合中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不同债券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各类属相对收益情况、利差变化状况、信用风险评级、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因素来确定各类属配置比例,发掘具有较好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增持相对低估并能给组合带来相对较高回报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并给组合带来相对较低回报的类属。4)个券选择策略本基金在个券选择上将安全性因素放在首位,优先选择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防范违约风险。其次,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将根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实际情况, 挖掘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若发现该类券种主要由于市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此类低估品种,并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5)杠杆投资策略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情况、回购成本及流动性安排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和流动性管理风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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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3)公司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使用大数据系统和股票基本面信息,结合发行主体的债券流动性,优选行业景气度较好、处于细分行业龙头地位、债券流动性较好的上市公司、或重要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发行人的债券;( 4)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分析资产支持证券底层资产信用状况变化,并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情况,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与传统信用债券相比,一方面,中小企业私募债由于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且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另一方面,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鉴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弱流动性和高风险性,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量,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品种进行投资。(二)开放期投资策略开放期内,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情况及基金投资安排,将主要配置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未来,根据市场情况,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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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2)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 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 14) 开放期内,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 2)、( 10)、( 12)、( 14)条情况以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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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2、 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本基金选择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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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发布,并发布主体上保证中债总指数比较客观和专业;第二,本基金以中债总指数(全价) 收益率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由于全价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债券付息后利息不再计入指数之中,比较科学且更切合实际。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风险/收益的产品。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八、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本报告期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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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94,276,000.00 97.54
其中:债券 2,864,237,000.00 96.52
资产支持证券 30,039,000.00 1.01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562,199.29 1.23
8 其他资产 36,517,289.44 1.23
9 合计 2,967,355,488.73 100.0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21,992,000.00 6.03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41,742,000.00 66.3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3,627,000.00 9.08
4 企业债券 1,020,776,000.00 50.4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379,727,000.00 1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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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其他 - -
10 合计 2,864,237,000.00 141.58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2120071 21 上海银行 1,800,000 181,116,000.00 8.95
2 210009 21 附息国债 09 1,200,000 121,992,000.00 6.03
3 210210 21 国开 10 1,100,000 112,376,000.00 5.55
4 1928037 19 交通银行 02 1,000,000 100,670,000.00 4.98
5 188534 21 平证 09 1,000,000 100,310,000.00 4.96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序 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2189501 21 农盈汇寓 2A1 300,000 30,039,000.00 1.48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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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965.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479,324.25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6,517,289.44(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因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资产或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九、 基金的业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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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21.1.1-2021.12.31 4.19% 0.03% 2.28% 0.08% 1.91% -0.05%
2020.1.1-2020.12.31 3.40% 0.07% -0.16% 0.15% 3.56% -0.08%
2019.4.24-2019.12.31 3.13% 0.03% 2.57% 0.08% 0.56% -0.05%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21.12.31 11.11% 0.05% 4.74% 0.11% 6.37% -0.06%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注: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9 年 4 月 24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期末,本基金生效时间已满一年。2、本基金建仓期为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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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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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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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一、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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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7、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11、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程序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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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五、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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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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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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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九、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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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次,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4、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据《信息披露办法》 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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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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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一、基金费用的种类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8、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30%÷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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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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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一、基金会计政策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二、基金的年度审计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根据《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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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1、《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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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四) 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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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七)临时报告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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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3、 基金扩募、延长基金合同期限;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6、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8、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9、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10、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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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1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23、 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澄清公告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十) 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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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三)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无误导投资者、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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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从基金财产中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不可抗力;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九、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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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份额。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侧袋账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2、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二)基金的投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三)基金的估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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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四)基金的费用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五)基金的收益分配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基金净值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2、定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3、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七)特定资产处置清算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八)侧袋的审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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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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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本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一、市场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宏观经济因素、政治环境、投资者风险偏好和市场流动性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4、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5、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二、管理风险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决策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三、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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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本基金的流动性需求主要集中在开放期,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需求。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2、 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根据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拟投资市场可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间市场是中国债券的主体市场,债券存量约占全市场的 91%,属于大宗交易(批发场)市场,参与者是银行等各类机构投资者,实行双边谈判成交。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达成主要通过交易双方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双方谈判过程即询价过程和达成交易并形成交易合同的过程,可以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 CFETS 系统)进行,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手段进行。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要统一在 CFETS 系统中输入交易数据,生成成交单。银行间市场 2016年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 123.99 万亿,托管量达到 51.86 万亿,银行间市场的整体流动性较好,尤其是利率债和高等级信用债品种,这些品种成交活跃,单笔成交量金额一般都在千万元以上。交易所债券市场由各类社会投资者参与,属于集中撮合交易的零售市场,典型结算方式是净额结算。交易所市场有两种交易方式:第一种是自由竞价、撮合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成交,竞价方式包括在每日开盘时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在日常交易时间采用连续竞价方式;第二种是大宗交易方式:对于在上交所进行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 10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100万元的现券及回购交易,以及在深交所进行的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 500 手,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50 万元的现券及质押式回购交易,认定为大宗交易。大宗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或盘后定价,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须经证券交易所确认。交易所确认后,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交易所市场 2016 年的全年债券成交量达到 1.24 万亿,托管量达到 4.45 万亿。交易所市场的流动性较银行间要差一些,目前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的方式可以互补,市场流动性视具体品种不同,差异较大,高等级的信用债流动性要好于低等级的信用债。3、拟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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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本基金拟投资的具体资产可分为银行间债券、交易所债券和货币市场类(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整体上银行间发行的债券的流动性要优于交易所发行的债券,货币市场类一般投资期限较短,流动性也较好。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可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银行间发行的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这三类债券的流动性最好, 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54.7%。其中,央票因存量不断减少,成交量稀少,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的成交活跃品种以 1 年、 3 年、 5 年、 7 年和 10 年等关键期限的债券为主。第二类是银行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债,这几类信用债按照信用等级的不同,高等级的流动性是优于中低等级, 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银行间市场成交金额的 26.1%,成交活跃品种以信用等级为 AAA 的债券为主。第三类是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和政策性银行之外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券、保险公司债、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和其它金融机构债),这类债券虽然信用资质较高,但成交一般不活跃, 一般投资者以持有到期为主。交易所发行的债券也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流动性较好的国债, 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所市场成交金额的 11.74%;二是交易所发行的企业债和公募公司债,这两类债券的成交量占交易所市场成交量的近一半, 2016 年全年的成交金额占整个交易所市场成交金额的 48.71%。但这两类信用债的流动性不同、个券之间差异很大,部分债券竞价交易经常多日未有成交,成交活跃券种仍集中在 AAA 的高等级债券。金额较大的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才能成交,询价过程类似于银行间债券。三是交易所发行的地方政府债、证券公司债和政策银行债,这几类债券的成交量占比较小,流动性一般。尤其是政策银行债因主要在银行间发行,交易所发行量较少,成交很不活跃,流动性与银行间发行的政策性银行债有较大差异。货币市场类包括了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分为有提前支取条款和无提前支取条款两类,一般可提前支取的流动性好于不可提前支取的存款,但可提前支取也要看是否有额外的附加条款。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发行和交易,单只的发行金额一般较大, AAA 存单的流动性较好,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较为活跃。另外,债券回购都有确定的到期日限制,到期前无法为流动性变现提供帮助,但相对其他可投资产来说,债券回购的期限一般也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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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能采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开放期内, 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一)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二)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三)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四)收取短期赎回费;(五)暂停基金估值;(六)摆动定价;(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巨额赎回情形下,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时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一条的相关约定。当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延期办理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投资者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投资者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十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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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相关约定。 当实施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如期获得全额赎回款,除了对自身流动性产生影响外,也将损失延迟款项部分的再投资收益。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 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章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1、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投资者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在非开放期内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2、开放期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净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3、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 80%,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券风险;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 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 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5、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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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行主体违约的风险,是资产支持证券最大的风险。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发生变化和波动使得资产支持证券价格和利息产生波动,从而影响到基金业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交易不活跃导致的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指由于发行方提前偿还所导致的收益率下降的风险。6、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风险 由于本基金目标客户中含有特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1)大额资金申购赎回时,基金建仓或变现可能带来较大的冲击成本和交易费用,由此对基金收益造成一定影响。( 2)由于基金单位净值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第五位四舍五入,大额资金申购、赎回时,有可能带来基金净值的大幅波动。( 3)由于申购款到账时间晚于份额确认时间,大额资金申购时,有可能增厚或摊薄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益。( 4)特定机构投资者赎回时,可能触发巨额赎回条款,使得赎回款给付延后,并承担相应的净值风险。( 5)特定机构投资者巨额赎回时,可能带来基金清盘的风险。7、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五、其他风险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2、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3、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4、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5、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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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发生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三、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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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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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对被投资公司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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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注册或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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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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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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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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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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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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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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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依据有关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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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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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或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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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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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2、通讯开会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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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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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 发生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的;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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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四、争议解决方式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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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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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 208 号 1801 室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西路 99 号万向大厦 10 楼成立日期: 2010 年 10 月 21 日法定代表人: 肖风邮政编码: 310012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0】 1312 号注册资本: 3 亿元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存续期限:持续经营客户服务电话: 60350819(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高建平成立时间: 1988 年 8 月 22 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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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电话: (021)62677777传真: (021)62159217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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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1) 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 10 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2)开放期内持有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合计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12)开放期内,本基金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3)开放期内,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封闭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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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14)开放期内, 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15) 开放期内,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非上市交易的债券及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1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述第 2)、 10)、 12)、 14)、 15)条情况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4)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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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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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开始生效。(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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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基金管理人对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损失由其承担。(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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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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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6、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财产,或交由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托管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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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3、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3、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金清算。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五)定期存款账户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还需按照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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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本基金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七)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实物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的除外。除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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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1、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流通受限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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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5)交易所上市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6)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债券回购: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7)定期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商定的存款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在利息到账日以实收利息入账。( 8)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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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3、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三)估值差错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估值错误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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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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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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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确认后,以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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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六)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 15 年。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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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九) 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 管辖。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发生以下情况, 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二)基金财产的清算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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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6、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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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二、账务寄送服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投资记录在从基金销售机构获取投资者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基金开户确认书、基金认购成交确认书、基金交易对账单。基金交易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季度对账单在季度结束后的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基金持有人可自行选择寄送或不寄对账单。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季刊、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三、红利再投资服务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四、短信及电邮服务1、手机短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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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应答预留手机号码,按需要定制短信内容并选择发送频率,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定制要求提供相应服务。2、电子邮件服务投资者在申请开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电子邮件服务,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基金分红提示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五、电话咨询服务1、自动语音服务电话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24 小时查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电话自助方式,查询基金代码、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产品介绍等信息,也可以查询到基金账户余额、分红信息、交易记录等个人账户信息。2、人工电话服务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 9: 00-11: 30,下午 13: 00-17:0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获取业务资讯、信息查询、服务投诉等服务。3、基金客户留言服务在非人工服务时间或暂时无法接通人工电话时,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电话留言的方式将疑问、建议告知,同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服人员将进行回复。六、网站客户服务1、个人账户查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在使用基金账号登录后,可以查询基金持有情况、分红信息和交易记录,也可以更新邮件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2、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投资者可通过网站客服互动栏目与客服人员进行交流, 实时解决基金投资理财中所碰到的疑惑。3、电子信息定制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查询及定制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公告、动态等资讯类信息及电子账单、交易确认短信等账务变动类信息。网址: www.zsfund.com七、客户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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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电话中心、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八、服务渠道1、基金管理人网址: www.zsfund.com2、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9-908、 021-603590003、客户服务传真: 021-603509194、客户服务信箱: services@zsfund.com九、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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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序 号名称 时间1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9/1/162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9/1/163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6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165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1/166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数量限制的公告2019/3/157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4/25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9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资格信息的公告 2019/5/910 浙商基金网上交易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5/171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 ST 信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9/5/3012 浙商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等公告 2019/6/3013 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相关人员信息 2019/7/814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19/7/181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二季度报告2019/7/1916 浙商基金关于升级网上交易暂停服务的公告 2019/8/2317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8/2618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19/8/2619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平台关闭农行网银直连接口的公告 2019/8/2920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19/10/1721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 201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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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务公告22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季度报告2019/10/2423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132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9/12/1325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旗下部分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2019/12/1326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9/12/1427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9/12/1428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2020/1/1829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0/1/2330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2/831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推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2020/3/2632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 2020/4/333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0/4/33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4/213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2020/4/2236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4/2237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0/4/3038关于《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的更正公告2020/5/639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6/1240 关于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公告 2020/6/1341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20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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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2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0/8/1743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8/284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8/314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季度报告2020/10/2846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0/11/1747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0/11/2148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1/2149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季度报告2021/1/2250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聘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的公告2021/1/2751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1/2852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1/2853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1/2/225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3/205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1/3/2956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3/2957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1/3/3058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1/4/959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1/4/960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1/4/961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1/4/962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1季度报 202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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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告63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1/6/864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延长开放期的公告 2021/6/156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投业务的公告2021/6/1866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6/1967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2季度报告2021/7/2168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中期报告 2021/8/3169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9/370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1/9/2471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3季度报告2021/10/2772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12/1073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聘基金经理助理的公告 2021/12/3074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2022/1/1475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第 4季度报告202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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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招募说明书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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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二) 《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三) 《 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浙商兴永纯债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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