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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C (015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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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内需成长混合C01576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05-25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许望伟 
基金全称: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74%
  • 近一月增长率
    4.55%
  • 近一季增长率
    14.91%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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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而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3月23日证监许可【2011】439号文核准募集。2015年8月7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于2020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3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特定风险、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仅降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其余截止日
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其中基金管理人章节的信息截止日为 2023 年 8 月 2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截止日为 2022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7
七、基金的存续 ...... 5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59
九、基金的投资 ...... 76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8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9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9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9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05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108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11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111
十八、侧袋机制 ......118
十九、风险揭示 ...... 122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2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3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56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77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80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8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87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发售公告:指《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6、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7、场外: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8、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业务规则》: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6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2、A 类基金份额、A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63、C 类基金份额、C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64、E 类基金份额、E 类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68、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69、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境内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陆仟伍佰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元瑞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魏明东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4.55%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1.21%

武汉钢铁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5.15%

上海彤胜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51 万元 4.55%

上海彤骏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749 万元 4.54%

总计 165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长、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刘元瑞 董事长 男 总裁、董事。历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钢铁行
业研究分析师、研究部副主管,长江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公司总裁助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
究部副总经理、研究所总经理、副总裁。

任晓威 非独立董事 男 中共党员,学士,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总裁兼董秘,上海金欣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上海东华海欣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长,苏中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泰州苏中
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曾任国开曹妃甸投资有限公司助理总
经理及营运总监、国开吉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财务总监,中国新城镇发展有限公司
(HK1278)执行董事、副总裁兼上海公司(上海
金罗店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海欣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代为履行总裁职责)等职。

硕士,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金融
运营管理总监,历任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财务部协
理及管理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
李 钊 非独立董事 男 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财务部经理及高
级经理、宝钢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中国宝
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首席会计师。兼任华宝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华宝资本有限公司监事、央
企信用保障基金理事。

中共党员,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曾任职
覃 波 非独立董事 男 于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
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专户理财
部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
市徐汇区办事处办公室副主任、信贷科副科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主任、
金融调研室主任、浦东分行副行长,上海实业(集
徐志刚 独立董事 男 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上海实业金融控股
有限公司董事、总裁,上海实业财务有限公司董
事长、总经理,德勤企业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华东区财务咨询主管合伙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
合伙人。

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上海国际集团旗
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上海国和现代
服务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创始
刘 斐 独立董事 女 合伙人,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
事(浦银安盛创始人),上海东新国际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董事(浦发银行与新鸿基合资组
建的养老金投资管理公司),浦发银行办公室负
责人。

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曾任吉林省长春市公安
闫立 独立董事 男 局民警,中共吉林省委政法委主任科员,吉林省
青少年犯罪研究所所长、研究员,上海政法管理


干部学院、上海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二级教
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上海政法学院终身教授、
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管理学学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审
计师、管理咨询师,现任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
司巡视办、审计部 巡视工作(综合管理)处长。
历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审计管理员、宝钢集团
监事会主 有限公司经营审计管理师、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
赵雍 席 男 审计专员、宝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审计高级专员、中
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派出子公司监事管理处
长。目前兼任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监事、中联先进钢铁
材料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监事。

民革党员,硕士。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部总经理;兼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长
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江成长资本投
咨有限公司、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和长江证券国际金融集团
有限公司董事、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第十六届人大
李世英 监事 女 代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MBA 教育中
心硕士研究生合作导师。曾任长江三峡实业开发公
司财务部出纳、会计;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
业务总部会计兼行政岗,投资银行总部财务部经
理、财务总部核算部副经理,大鹏证券托管工作组
财务管理岗,重庆营业部财务经理岗,财务总部财
务管理岗、核算管理岗、副总经理,资本市场部副
总经理,长江成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工学博士,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金融风险管理
师(FRM),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现任湖南财信金
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机关第一党支部书记、集团风
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任湖南省征信有限公司监
王鹏 监事 男 事、湖南财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主
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用评
估室经理助理,财信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部信用评估室副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兼信用评估室经理等职。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李毅 监事 女 总经理助理兼综合行政部总监。曾任长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部副总监、零售服务部总
监。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孙红辉 监事 男 总经理助理、运营总监兼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
于上海机械研究所、上海家宝燃气具公司和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共党员,硕士。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人力资源部副总监。曾任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局(现
魏明东 监事 男 为上海市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科员、华夏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行政
部总监兼人力资源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覃波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经济学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督察长。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
理,中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燕南路证券
营业部副总经理,彭刘杨路营业部总经理兼自
治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经纪事业部副总经理,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北方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
经理,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
部总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经纪业务总
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经纪业务总部产
品推广部经理,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
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硕士,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曾任职于北京市审计
邵彦明 副总经理 男 局、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大鹏证券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2001 年作为筹备组成员加入
长信基金,历任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公司
总经理助理。


经济学、法学双学士,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
学,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邓 挺 副总经理 男 司渠道经理、高级渠道经理、华东营销中心渠道
总监、华中营销中心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保险业务部总监、总
经理助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曾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红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弘象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及深圳市弈方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自 2022 年 2 在 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3 月在长信基金管理有
许望伟 基金经理 月 25 日起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担任研究员。
至今 2019 年 1 月重新加入我公司,历任专户投资部投
资经理,2020 年 12 月至今担任长信银利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 年 2 月至今
担任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自 2017 年

安昀 基金经理 11 月 2 日起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

自 2016 年

叶松 基金经理 10 月 14 日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起至 2018

年 2 月 6 日

自 2015 年 5

毛楠 基金经理 月 16 日起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至 2016 年

10 月 15 日

自 2015 年 5

宋小龙 基金经理 月 4 日起至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7 月

23 日

自 2011 年

安昀 基金经理 10 月 20 日 曾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起至 2015

年 5 月 4 日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覃波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李家春 投资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信稳健均衡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
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
高远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易利红 股票交易部总监

固收多策略部副总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鑫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富平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张文琍 基金、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富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

现金理财部副总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长金通货
陆莹 币市场基金、长信稳鑫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浦瑞87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稳惠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绝对收益部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养老 FOF 投资部总
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企业精选两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
叶松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睿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
优选一年持有期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企业成长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先锐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量化先
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电
左金保 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低碳环保行业量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中
证科创创业 5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涂世涛 量化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蔡军华 固收研究部总监

陈言午 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量化研究部总监、长信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国防
宋海岸 军工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电子信息行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收多策略部总监、长信金葵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裕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冯彬 式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富民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信稳恒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长信 90 天滚动持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崔飞燕 固收专户投资部总监兼投资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设的委员会

量化投资部、权益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股票交易部、债券交易部、
基金事务部、营销管理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
人力资源部、国际业务部、战略与产品研发部、电子商务部、财务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管理部、专户投资部、固收专户投资部、量化专户投资部、绝对收
益部、养老 FOF 投资部、券商业务部、培训部、固收多策略部、现
金理财部、集团业务部、量化研究部、固收研究部、营销服务部、资
产配置研究部、机构服务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分公司、沈阳分公司

员工总数 246 人(截至 2023 年 8 月 25 日)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主要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 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283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82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林葛

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2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刘文霞

电话:010-66596325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759608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6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7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8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罗菲菲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8560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10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方爽

电话:010-6555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11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林军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23 网址:www.cqc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1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刘军祥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网址:www.hxb.com.cn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13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张晓欢

电话:027-82656924 传真:027-82656099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 网址:www.hkbchina.com

40060-96558(全国)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14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1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16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林黎云

电话:0592-5365735 传真:0592-5061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1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1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19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20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 网址:www.95579.com

999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21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22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王志琦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1754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24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 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25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60 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龚俊涛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27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28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马梦洁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www.gf.com.cn

业部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31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32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33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电话:0755-81981259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36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网址:www.htsec.com

955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37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39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 19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40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琳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高悦铭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42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43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44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021-20315197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45 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
70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46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7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48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48 层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18064091773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或 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50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电话:021-50295432 传真:021-6886568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52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53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0755-95565 网址:www.cmschina.com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54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55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5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5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5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58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59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6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鹿馨方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61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7616310

客服热线: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62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6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64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6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6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hexun.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6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6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69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吴强

电话:95255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

70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 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 期 C5 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甄宝林

电话:021-34013996-3011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网址:www.hotjijin.com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7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 1088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72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7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74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80365020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75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76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7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78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

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站:www.ctsec.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7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5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站:www.amcfortune.com

长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80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9 号长城汇 T2 号写字楼第 27、28 层

法定代表人:罗国华 联系人:史萍

电话:027-65261377 传真:027-85860103

客户服务电话:027-85861133 网站:www.cjfco.com.cn

和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5 号楼 20 层 2302

8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6 号安邦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左荣林 联系人:张楠

电话:010-8525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69 网站:www.hx-sales.com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8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站:www.yilucaifu.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8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王宫

电话:021-38789658 传真:021-688800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800 网站:www.jsfund.cn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8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吴迪

电话:010-57319532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站:www.danjuanfunds.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85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86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或 400-860- 网站:www.kysec.cn

8866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87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拨通后转 1 转 8) www.txfund.com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8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分机号转 传真:025-53086966

810)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转 849 网站:www.huilinbd.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8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9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9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92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93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39027861/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站:http://www.yibaijin.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94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95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96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97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98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406117

网址:www.west95582.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99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0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101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梁微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1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103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104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10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97 号 1008-1 室

106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1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108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1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68992417 传真:010-569924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10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555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1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陈实

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2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3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4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5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 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6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7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8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95553 网址:www.htsec.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1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1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12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1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14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1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1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68992417 传真:010-569924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7 (18-25 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电话:0755-23375555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 类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联系人:顾洵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1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3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蒋怡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591-87841932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4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5398,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5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传真:021-63586853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8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 88 号

9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 网址:www.95579.com

9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 号东方证券大厦,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318

10 号 2 号楼 3-6 层,12 层,13 层,22 层,25-27 层,29 层,32 层,36 层,38 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2103 传真:021-6332 6130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25888 网址:www.dfzq.com.cn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11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13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传真:0791-86281443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 www.gs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14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网址:www.htsec.com

9555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15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 959 号 B1 座华安证券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汪燕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1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17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999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8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19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20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或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55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2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2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成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400-889-5548 网址:www.citics.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24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25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传真:4000-766-12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马良婷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27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28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余强萍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30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电话:18516109631 传真:86-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网站:www.leadfund.com.cn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 号 2719 室

3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站:www.yingmi.cn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1108 号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E 世界财富中心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站:www.hcfunds.com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33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张巍婧

电话:021-65370077-255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站:www.jiyufund.com.cn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34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刘鸣

电话:0755-86013388-7738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95017 网站:www.tenganxinxi.com、

(拨通后转 1 转 8) www.txfund.com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5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站:www.cfsc.com.cn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 28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张爽爽

电话:021-68595976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站:www.huaruisales.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3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北京东陆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电话:15626219801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站:www.msftec.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39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于海峰 联系人:隋亚方

电话:1391018193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站:www.puyifund.com

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2 幢 1 层 A2112 室

40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站:www.crsec.com.cn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1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联系人:李光和

电话:0755-36615050-5084

客户服务电话:4006773333 网站:www.jhjzfund.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4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4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机构联系人:张萌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 0891-6177483

客户服务电话:400 699 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44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祝艳辉 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4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开发区科创 11 街 18 号京东大厦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骏 联系人: 隋斌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传真:010-89189566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46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李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传真:029-87406117

网址:www.west95582.com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客服电话:95357 传真:021-23586860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4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4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50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51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冯鹏鹏

电话:18551604006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5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97 号 1008-1 室

53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张政

电话:18865518956 传真:02135073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 网址:www.zocaifu.com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54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55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曹梦媛

电话:025-58519529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5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68992417 传真:010-56992426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 A 类份额注册登记 C、E 类份额注册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型 机构 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 长信基金管理有 上海源泰律师事 安永华明会计师
名称 算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务所 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

中国(上海)自 上海市浦东南路 北京市东城区东
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 由贸易试验区银 256 号华夏银行大 长安街 1 号东方
址 平桥大街 17 号 城中路 68 号 9 厦 1405 室 广场安永大楼 17
楼 层

中国(上海)自 上海市浦东南路 上海市浦东新区
办公地 北京市西城区太 由贸易试验区银 256 号华夏银行大 世纪大道 100 号
址 平桥大街 17 号 城中路 68 号 9 厦 1405 室 50 楼



法定代 周明 刘元瑞 廖海(负责人) 毛鞍宁

表人

联系电 010-59378856 021-61009999 021-51150298 021-22282551


传真 010-59378907 021-61009800 021-51150398 021-22280071


蒋燕华(蒋燕
联系人 崔巍 孙红辉 廖海、刘佳 华、夏秉雯为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
名而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3 月 23 日证监
许可【2011】439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1 年 9 月 5 日至 2011 年 10 月 14 日
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含利息结转份额)355,399,768.3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7,868户。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正式成立,《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1 年 10 月
20 日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相关开放式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旗下相关开放式基金的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2015 年8 月 7 日,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1 月 30 日 0:00 起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 17:00 止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议案》,内容包括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赎回费率、补充摆动定价条款等,并更新基金合同相关条款。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于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份额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的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交易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有权不开放申购、赎回,并按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 A 类份额(基金代码:519979)于 2011 年 11 月 10 日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尚未开放本基金[后端模式]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具体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时间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基金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时,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自 2014 年 5 月 15 日起,投资者通过场外赎回时,最低赎回份额调整为 1
份,即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投资者当日持有份额减少导致在销售机构同一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足 1 份的,注
册登记机构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赎回本基金遵循上述规则;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通过场内赎回时,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为 1 份的整数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单笔/单日申购金额上限、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本基金根据注册登记机构、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E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2)场外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非养老金客户 养老金客户

基金份额类别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0.075%

A 类、E 类基金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 0.05%

份额

500 万元≤M 1000 元每笔 1000 元每笔

C 类基金份额 0

注:M 为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持有时间采用比例费率,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年限(N) 非养老金客户后端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后端申购费率

N<1 年 1.8% 0.09%

1 年≤N<3 年 1.2% 0.06%

A 类基金份额

3 年≤N<5 年 0.6% 0.03%

5 年≤N 0 0


注:N 为持有年限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场内申购费用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用。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与上述规定的场外前端申购费率一致。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A 类、E 类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7 日≤N<30 日 0.75%

A 类、E 类基金份额 30 日≤N<1 年 0.5%

1 年≤N<2 年 0.2%

2 年≤N 0

注:N 为持有期限

C 类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N<7 日 1.5%

C 类基金份额 7 日≤N<30 日 0.5%

N≥30 日 0

注:N 为持有期限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销售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申购资金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基金投资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E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申购金额
为 1 万元,采用前端收费模式,申购费率为 1.5%,则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为:


前端申购费用=10000-10000/(1+1.5%)=147.78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47.78=9852.22 元

如果某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8956.56(=9852.22/1.1000)份;

如果某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8956 份,剩余 0.62
元返还给投资者。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定 T 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申购金额
为 1 万元,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假定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如果某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外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91(=10000/1.1000)份;如果某非养老金客户是场内申购,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9090 份,剩余 1.00元返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2)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定 T 日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某非养老金客户申购金额
为 1 万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0=9090.91 份

4、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1)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 1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
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2)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面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赎回 1 万份某类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 1.8%,申购时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 元

(2)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非养老金客户持有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 25 天后赎回,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2000=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四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金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此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向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此时,本基金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出申请可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含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公司开通了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79)与长信
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非直销渠道)、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 A 类前端份额(A 类前端代码:519997)、长信
低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925)、长信增利动态混合基金(前端代码:519993)、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A 类前端份额(A 类前端代码:519995)、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85)、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519989)、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
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91)、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
码:519983)、长信可转债债券基金、长信改革红利混合基金、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基金、长信新利混合基金、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67)、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65)、长信利盈混合基金、长信利广混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多利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类代码:519959)、长信睿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47)、长信利泰
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51)、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
码:007863)、长信先锐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37)、长信利发债券基金、长信电子信息量化混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29)、长信利信混
合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519949)、长信先优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
004885)、长信中证 500 指数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945)、长信乐信混
合基金(非直销渠道)、长信创新驱动股票基金、长信合利混合基金、长信利率债债券基金、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4805)(非直销渠道)、长信价值优选混合基金、长信富民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和长信富海纯债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本公司开通了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6397)与长信
长金通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类代码:005134;B 类代码:005135)、长信沪深 300 指数基金、长信国防军工量化混合基金、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类代码:007293)、长信利信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7294)、长信稳益纯债债券基金、长信稳势纯债债券基金、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0)、长信乐信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先锋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221)、长信利丰债券基金 A 类份额(A 类代码:005991)、长
信利丰债券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4651)、长信消费精选量化股票基金 A 类
份额(A 类代码:004805)(直销渠道)、长信量化多策略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04858)、长信稳健纯债债券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类代码:006396)、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直销渠道)、长信易进混合基金、长信利保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类代码:008176)、长信利泰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8071)、长信利广混合基金(直销渠道)、长信量化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长信稳健精选混合基金、长信消费升级混合基金、长信优质企业混合基金、长信内需均衡混合基金、长信稳健均衡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基金、长信 30 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基金、长信稳丰债券基金、长信稳惠债券基金、长信低碳环保量化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
013151)、长信中证 500 指数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881)、长信消费精选
量化股票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2)、长信电子信息量化混合基金 C 类
份额(C 类代码:013153)、长信医疗保健混合(LOF)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154)、长信多利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488)、长信利富债券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3558)、长信银利精选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
014572)、长信金利趋势混合基金 C 类份额(C 类代码:015039)、长信先进装备三个月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企业优选一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稳健成长混合基金、长信稳航 30 天持有中短债债券基金、长信稳恒债券基金、长信中证科创创业 50指数增强基金、长信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基金之间的双向转换,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投资人可将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基金 E 类份额(E 类代码:006397)转换至长
信企业成长三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均衡策略一年持有混合基金、长信均衡优选混合基金,具体可办理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详见本公司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相关规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益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3)非货币基金转至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货币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补差费为零)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定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
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在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1 年 12 月 20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可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渠道详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趋势将带来内需加速增长的投资机会。

成长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仍将是中国股市的投资主调。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依托基金管理人的投研团队及规范的投研流程,采用科学有效的分析方法和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重点投资于内需增长背景下具备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本基金将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研究,开展战略资产配置,之后通过战术资产配置再平衡基金资产组合,实现组合内各类别资产的优化配置,并对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调整。
本基金的资产的配置流程如下图所示:

资产配置决策

资产类别配置

债券资产 股票资产 其他类别资产

行业配置 风格配置

图: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配置决策流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股票的投资采用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和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并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构建投资组合。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 80%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成长相关行业的股票。

传统中国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为国内投资、国内消费和外贸出口。一般把对外国的出口看作外需,内需就是指相对的国内需求,包括国内消费需求和国内投资需求。


本基金将具有内需增长背景的行业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直接获益于消费升级,为国内消费者提供终端消费品和服务的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农林牧渔、交运设备、家用电器、食品饮料、纺织服装、轻工制造、医药生物、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金融服务、商业贸易、餐饮旅游和信息服务。

第二类是受益于国内投资需求增长的行业。主要指为受益于国内消费增长的行业提供基础支持的行业,这些行业通常是上游行业。具体来说,在申银万国目前一级行业分类体系下,包括采掘、化工、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建筑建材、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和信息设备。

具体来说,本基金将从收益和风险两个角度出发对内需相关行业的行业生命周期、行业竞争结构、政府参与度、板块轮动、风险及相关性等因素进行分析,深入挖掘内需增长带来的投资机会,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快速增长的发展成果。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及港股通标的股票中在内需行业具有较高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将采用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系统方法精选受益于内需增长、成长性较高且估值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组合。

1)备选股票库的构建

本基金将对所有 A 股上市公司及港股通标的股票进行品质评估分析、风险因素分析和估值分析,形成本基金的备选股票库。

①品质评估分析

品质评估分析是本基金管理人基于企业的全面评估,对企业价值进行的有效分析和判断。上市公司品质评估分析包括财务品质评估和经营品质评估。

②风险因素分析

风险因素分析是对个股的风险暴露程度进行多因素分析,该分析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个是利用个股本身特有的信息进行分析,包括竞争引致的主营业务衰退风险、管理风险、关联交易、投资项目风险、股权变动、收购兼并等。另一个是利用统计模型对风险因素进行敏感性分析。


③估值分析

个股的估值是利用绝对估值和相对估值的方法,寻找估值合理和价值低估的个股进行投资。这里我们主要利用股利折现模型、现金流折现模型、剩余收入折现模型、P/E 模型、EV/EBIT 模型、Franchise P/E 模型等估值模型针对不同类型的产业和个股进行估值分析,另外在估值的过程中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对股票估值的影响,排除通胀的影响因素。

2)个股精选

在备选股票库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个股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筛选出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个股。

在定量分析方面,首先,本基金将受益于内需成长的股票界定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来源于国内部分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总收入的 60%以上;其次,本基金将成长性股票认定为,过去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或者过去两年的净利润增长率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的股票。该增长既可以是自然的,也可能是因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改变(如资产注入、更换股东、产品创新、改变主营业务方向等)导致的。

在定性分析方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实地调研、电话会议、外部研究报告、公司公告、经理人报告等方式精选个股。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4、港股通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在上述行业配置和个股投资策略下,比较港股与 A 股市场同类公司的质地及估值水平等要素,优选具备质地优良、行业景气的公司进行重点配置。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资产的投资过程中,将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经济周期分析、市场短期和中长期利率分析、供求变化等多种因素
分析来配置债券品种,在兼顾收益的同时,有效控制基金资产的整体风险。在个券的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估值策略、久期管理策略、利率预期策略等多种方法,结合债券的流动性、信用风险分析等多种因素,对个券进行积极的管理。
6、其他类型资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参与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
(1)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本基金资产管理的需要运用个券选择策略、交易策略等进行投资。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放机构、担保情况、资产池信用状况、违约率、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信用风险等级、利差补偿程度等方面的分析,形成对资产证券的风险和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同时依据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价模型,确定合适的投资对象。在资产支持证券的管理上,本基金通过建立违约波动模型、测评可能的违约损失概率,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跟踪和测评,从而形成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2)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基本面和资金面的分析,对国债市场走势做出判断,以作为确定国债期货的头寸方向和额度的依据。当中长期经济高速增长,通货膨胀压力浮现,央行政策趋于紧缩时,本基金建立国债期货空单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利率风险,减少利率上升带来的亏损;反之,在经济增长趋于回落,通货膨胀率下降,甚至通货紧缩出现时,本基金通过建立国债期货多单,以获取更高的收益。


(4) 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票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股票期权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投资、风控等核心岗位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同时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票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20%+恒生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20%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 300 指数是国内目前股票市场广受投资者关注的市场指数之一,指数本身对国内股票市场的走势有很强的代表性和广泛的影响力,可以较好地表征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全市场债券指数,是目前市场上专业、权威和稳定的,且能够较好地反映债券市场整体状况的债券指数。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和恒生指数收益率加权作为本基金的投资业绩评价标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将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股票、债券、衍生产品等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2、9、11、12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号 (%)

1 权益投资 720,235,448.09 90.65

其中:股票 720,235,448.09 90.6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497,205.48 5.10

其中:债券 40,497,205.48 5.10

资 产 支 持 证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32,106,108.19 4.04
付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655,627.72 0.21

9 合计 794,494,389.48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公允价值为 78,300,988.56 元,占资产净值比例为 10.06%。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码 (%)

A 农、林、牧、渔业 29,986,000.00 3.85

B 采矿业 23,332,000.00 3.00

C 制造业 333,256,204.50 42.8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57,498,000.00 7.38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

业 99,234,611.30 12.7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9,192,873.63 1.18

J 金融业 24,048,000.00 3.09

K 房地产业 65,085,000.00 8.3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39,370.00 0.0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31,085.60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314.5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41,934,459.53 82.44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原材料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35,581,574.04 4.57

日常消费品 - -

能源 - -

金融 - -

医疗保健 - -

工业 - -

信息技术 - -

通信服务 28,745,816.52 3.69

公用事业 - -

房地产 13,973,598.00 1.79

合计 78,300,988.56 10.06

(三)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30,000 56,175,000.00 7.21

2 600048 保利发展 2,800,000 50,400,000.00 6.47

3 688301 奕瑞科技 60,000 31,302,000.00 4.02

4 002714 牧原股份 550,000 29,986,000.00 3.85

5 600009 上海机场 440,000 25,423,200.00 3.26

6 600809 山西汾酒 80,000 24,231,200.00 3.11


7 601111 中国国航 2,300,000 24,081,000.00 3.09

8 300750 宁德时代 60,000 24,053,400.00 3.09

9 601319 中国人保 4,800,000 24,048,000.00 3.09

10 600256 广汇能源 1,900,000 23,332,000.00 3.00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0,497,205.48 5.20

其中:政策性金融 40,497,205.48 5.20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 - -
债)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0,497,205.48 5.20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号 值比例(%)

1 200402 20 农发 02 400,000 40,497,205.48 5.20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 2022 年 3 月 21 日
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10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经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监管标准化数据(EAST)系统数据质量及数据报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漏报不良贷款余额 EAST 数据;二、逾期 90 天以上贷款余额 EAST 数据存在偏差;三、
漏报贷款核销业务 EAST 数据;四、漏报抵押物价值 EAST 数据;五、错报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EAST 数据;六、未报送债券投资业务 EAST 数据;七、未报送权益类投资业务 EAST 数据;
八、银行承兑汇票业务 EAST 数据存在偏差;九、漏报跟单信用证业务 EAST 数据;十、未报
送贷款承诺业务 EAST 数据;十一、未报送委托贷款业务 EAST 数据;十二、EAST 系统分户
账与总账比对不一致;十三、漏报对公活期存款账户明细 EAST 数据;十四、未在开户当月向 EAST 系统报送账户信息;十五、EAST 系统《表外授信业务》表错报;十六、EAST 系统《对公信贷业务借据》表错报;十七、EAST 系统《对公信贷分户账》表漏报。综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罚款 480 万元。


对如上证券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公司研究部门按照内部研究工作规范对该证券进行分析后将其列入基金投资对象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根据具体市场情况独立作出投资决策。该事件发生后,本基金管理人对该证券的发行主体进行了进一步了解与分析,认为此事件未对该证券投资价值判断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本基金投资于该证券的投资决策过程符合制度规定的投资权限范围与投资决策程序。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其余的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的情形。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8,943.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4,187.98

3 应收股利 798,608.16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43,888.3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655,627.72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历史期间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A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1年10月20

日(基金合同

生效日)- -14.80% 1.18% -6.82% 1.08% -7.98% 0.10%
2011年12月31



2012年 18.43% 1.29% 7.09% 1.02% 11.34% 0.27%

2013年 30.40% 1.55% -5.90% 1.12% 36.30% 0.43%

2014年 3.37% 1.37% 42.57% 0.97% -39.20% 0.40%

2015年 98.14% 3.21% 7.37% 1.99% 90.77% 1.22%

2016年 -26.94% 1.95% -8.39% 1.12% -18.55% 0.83%

2017年 36.50% 0.94% 17.23% 0.51% 19.27% 0.43%

2018年 -25.21% 1.54% -19.28% 1.07% -5.93% 0.47%

2019年 50.36% 1.31% 29.52% 0.99% 20.84% 0.32%

2020年 102.13% 1.69% 22.46% 1.14% 79.67% 0.55%

2021年 -9.56% 2.00% -6.30% 0.90% -3.26% 1.10%

2022年1月1日

-2022年6月30 -13.66% 1.70% -5.63% 1.21% -8.03% 0.49%


2022年7月1日

-2022年9月30 -6.36% 1.27% -12.44% 0.74% 6.08% 0.53%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C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22 年 5 月 25 5.35% 1.35% -3.88% 0.80% 9.23% 0.55%


日(份额增加
日)-2022 年 9

月 30 日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E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准差④

2018 年 9 月 7

日(份额增加 -11.42% 1.67% -5.56% 1.25% -5.86% 0.42%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51.38% 1.32% 29.52% 0.99% 21.86% 0.33%

2020 年 101.84% 1.69% 22.46% 1.14% 79.38% 0.55%

2021 年 -9.55% 2.00% -6.30% 0.90% -3.25% 1.10%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6 -13.66% 1.70% -5.63% 1.21% -8.03% 0.49%
月 30 日

2022 年 7 月 1

日-2022 年 9 -6.36% 1.27% -12.44% 0.74% 6.08% 0.53%
月 30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基金管理人自 2018 年 9 月 7 日起对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份额分
类,原有基金份额为 A 类份额,增设 E 类份额,基金管理人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增设长信
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份额。

2、长信内需成长混合 A 图示日期为 201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长信内需
成长混合 E 图示日期为 2018 年 9 月 7 日(份额增加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长信内需成
长混合 C 图示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5 日(份额增加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3、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的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期货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期货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5)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基金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不列入基金费用项目;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 A 类、E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6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C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一)中第 4 到第 10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下同)资产负债表中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2)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3)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出现终止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

12、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6、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十八、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2、基金份额的登记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对侧袋账户份额实行独立管理,主袋账户沿用原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使用独立的基金代码。侧袋账户份额的名称以“基金简称+侧袋标识 S+侧袋账户建立日期”格式设定,同时主袋账户份额的名称增加大写字母 M 标识作为后缀。基金所有侧袋账户注销后,将取消主袋账户份额名称中的 M 标识。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侧袋账户资产完全清算后,基金管理人将注销侧袋账户。

3、基金的投资及业绩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机构在展示基金业绩时,应当就前述情况进行充分的解释说明,避免引起投资者误解。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4、基金的估值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将特定资产作为一个整体,不能仅分割其公允价值无法确定的部分。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5、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将与处置侧袋账户资产相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6、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侧袋账户的基金代码、基金名称、侧袋账户成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初始负债;

3)特定资产的名称、代码、发行人等基本信息;

4)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与处置特定资产相关的费用情况及其他与特定资产状况相关的信息;

5)可根据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特定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参考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6)可能对投资者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及相关风险提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8、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资产处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款项。

9、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特定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因此股市、债市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此外,由于本基金还可以投资其他品种,这些品种的价格也可能因市场中的各类变化而出现一定幅度的波动,产生特定的风险,并影响到整体基金的投资收益。

2、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1)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使本基金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2)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本基金以人民币销售与结算,港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部分的资产价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的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的波动,从而对基金业绩产生影响。

此外,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时,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
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也使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在参与港股通交易时,只有境内、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非港股通交易日时,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停市时,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等交易所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的情形时),从而可能导致本基金暂停申赎,并使得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时有可能出现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有的港股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进而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出现较大波动。
3、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尚处发展初期,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与基础资产密切相关,因此会受到特定原始权益人破产风险及现金流预测风险等的影响;当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时,本基金将需要面对临时调整持仓的风险;此外当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发行人、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违规违约时,本基金将会面临无法收取投资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基金资产可能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面临保证金风险。同时,该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另外,国债期货在对冲市场风险的使用过程中,基金资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基差风险。

6、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市场风险指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险。保证金风险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
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操作风险则指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事件所导致的损失。

7、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二)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与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相匹配,能够支持不同市场情形下投资者的赎回要求。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为投资者可能会面临因巨额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若是由于投资者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在巨额赎回发生时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对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具体安排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随着我国股票、债券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和债券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同时,基金管理人在个股个券选择时将精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优质标的。因此,本基金拟投资的市场整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可以匹配本基金约定的申购赎回安排。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经理和风险管理部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支付所有的赎回款项。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会在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述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上述具体措施可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中“(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规定。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
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暂停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章节中“(八)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约定,若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实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相应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5)摆动定价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净申购或净赎回超出基金净资产的某个确定比例时,相应调增或调减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下,如果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工具,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净值会被调减。

6)实施侧袋机制

具体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相关内容。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三)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5)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调整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经中国证监会的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在符合会议通知载明形式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至少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销售服务费用

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为0.60%。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上述1中第(4)到第(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力争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
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3、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4、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6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股票资产的 50%;本基金对于受益于内需增长且具有较好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
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时,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2)、(9)、(11)、(12)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合理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
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及时核查账户余额。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5、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证券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④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按成本估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①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②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
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③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10)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第 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交;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销售机
对账单寄 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一) 账户服 送服务 每月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的
务 对账单定制需求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单。

其他资料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
相关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网络在线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登录基金管理人
查询 网站“账户登录”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信
息定制、资料修改等多项在线服务。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开始通过
交易信息 销售机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登录”栏
查询 目查询交易情况,包括客户购买总金额、基金购买份额、
基金分红份额、历史交易信息等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
的非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
可以亲自到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
查询服 相关服务。

(二) 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
理如下: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
客户账户 询代销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
信息的修 的投资者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
改 个工作日内,对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
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安机关证明原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
式基金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
账户资料变更申请表;银行柜台出具的新旧卡转换证明
原件,邮寄到本公司。

基金投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
(三) 资的服 网上交易 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务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
则详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
红利再投 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
方式对当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服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
务中心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 电话服 每交易日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服务,投资者可以
务 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
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户投诉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
处理流程 人负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
部负责督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
客户投 代销机构、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电子邮件
(五) 诉受理 (service@cxfund.com.cn)、信件、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服务 客户投诉 等多种形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
方式 进行投诉。客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
拨打客户服务专线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
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
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
专线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
信息定制 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
服务 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
送信息,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
关信息。

增值服 个性化理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六) 务 财服务 个性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供理财建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
组织投资 金份额持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
者交流会 另外,本公司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
金份额持有人交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
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
投资者 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
(七) 教育服 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
务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
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
活动。

公开信 披露公司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
(八) 息披露 信息 况、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
服务 营情况等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


专 线 400-700-5566 ( 免 长 话 费 ) 和 公 司 网 站
(www.cxfund.com.cn),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披
露法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
关基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
披露基金 概况、投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
信息 变化情况、基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等途
径来告知认购、申购、赎回的手续、流程、费用和其他
注意事项,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登陆公司网站下载相关
表格。

其他信息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
的披露 询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
知识、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2:00

客户服 专线 13:00-17:00 )内可转人工坐席。

(九) 务联络 传真 021-61009865

方式 公司网址 https://www.cxfund.com.cn/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1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1/9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万联证 上证报、中国证

2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1/16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养老金客户 上证报、中国证

3 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含转换转入)旗下所有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1/23
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站、公司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中国证监会电子

4 书(2021 年第【1】号)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披露网站、公司 2021/11/30
要(更新) 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 上证报、中国证

5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2/2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

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6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2/3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东莞证 上证报、中国证

7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1/12/23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 上证报、中国证

8 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1/13
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 站、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9 第 4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1/24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10 2021 年第四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1/24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四川天

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11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1/26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12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2/8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旗下部 报、证券时报、

13 分开放式基金参加“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 证券日报、中国 2022/2/16
及直销柜台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长金 报、证券时报、

14 通”网上直销平台开展基金“转换补差费 证券日报、中国 2022/2/16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 上证报、中国证

15 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2/23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直销柜台 上证报、中国证

16 开展个人投资者基金申购及货币市场基金转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2/23
换“转换补差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内需成 证券时报、中国

17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证监会电子披露 2022/2/26
网站、公司网站

中证报、证券时

18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申购旗下权益 报、中国证监会 2022/2/26
基金的公告 电子披露网站、

公司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中国证监会电子

19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公司 2022/3/2
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财通证 上证报、中国证

20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3/3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中

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21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3/17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22 年度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3/31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23 2021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3/31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24 第 1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4/22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25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4/22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湘财证 上证报、中国证

26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4/25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终止北京唐 上证报、中国证

27 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5/7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 上证报、中国证

28 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调整估值方法的公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5/11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内需成 证券时报、中国

29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 C 类基金份额 证监会电子披露 2022/5/23
相关事项的公告 网站、公司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

30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披露网站、公司 2022/5/23
网站

中国证监会电子

31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披露网站、公司 2022/5/23
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中国证监会电子

32 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披露网站、公司 2022/5/23
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内需成 证券时报、中国

33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证监会电子披露 2022/5/23
和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内需成 证券时报、中国

34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证监会电子披露 2022/5/23
计算与披露方法的说明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苏

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35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5/25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深圳新

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上证报、中国证

36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5/26
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站、公司网站

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创

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上证报、中国证

37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6/8
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站、公司网站

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中

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 上证报、中国证

38 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6/13
务及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站、公司网站

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

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39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6/15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泰信财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40 代销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6/15
参加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南京证 上证报、中国证

41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6/30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42 第 2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7/21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43 2022 年第二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7/21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 上证报、中国证

44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8/4
业务的公告 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国盛证 上证报、中国证

45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8/17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 上证报、中国证

46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8/17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东兴证 上证报、中国证

47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8/24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48 中期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8/31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49 2022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8/31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兴业证 上证报、中国证

50 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9/2
机构并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 站、公司网站

申购(含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基金 上证报、中国证

51 APP 终止运营及维护服务的公告 监会电子披露网 2022/9/28
站、公司网站

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 年 中国证监会电子

52 第 3 季度报告 披露网站、公司 2022/10/26
网站


上证报、中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旗下全部基金 报、证券时报、

53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中国 2022/10/26
证监会电子披露

网站、公司网站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31 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文件;

(二)《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内需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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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