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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保证金快线B (159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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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证金快线B159004
基金类型:货币型、ETF     成立日期:2013-05-17     基金规模:0.00亿份     基金经理: 曹晋文 
基金全称: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 14日年化
  • 28日年化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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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保证金快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第1号)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28日《关于核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每日将设定可接受的累计申购、赎回申请上限,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3年11月17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3年12月19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目 录一、绪 言 ................................................................... 3二、释 义 ................................................................... 4三、基金管理人............................................................... 8四、基金托管人.............................................................. 17五、相关服务机构............................................................ 20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29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1九、基金的投资.............................................................. 35十、基金的业绩.............................................................. 45十一、基金的财产............................................................ 46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47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0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5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56十七、风险揭示.............................................................. 61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6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7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8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89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0二十四、备查文件............................................................ 9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6 月 19 日颁布、同年 6 月 19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八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
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
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
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
付的现金替代;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分设 A、B 两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
其它媒体;
深圳证券账户: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计入收益;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
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
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
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张光华,男,博士。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2007 年 4 月起于招商银行任职,曾任副行长等职务,现任招商银行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许小松,男,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1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6 月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江勇,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学硕士。1984 年北京师范大学任教;1996 年国际商报跨国经营导刊副主编;2003 年中国金融家主编助理;2005 年钱经杂志主编;2008 年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市场部总监、公司监事。
庄永宙,男,清华大学工学硕士。1996 年加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科技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1997 年加入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公司监事。
郭雷清,男,北京大学国际 MBA。1999 年加入中国建设银行泉州分行;2001 年加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有限公司;2004 年加入韬睿惠悦咨询公司;2008 年加入怡安翰威特咨询公司;2010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
王晓东,女,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赵生章,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总经理。
吕一凡,男,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 年进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先后从事研究、产品设计、基金投资等工作,曾任基金开元、基金隆元(南方隆元)、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全国社保投资组合投资经理,2013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招商瑞丰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国强,男,经济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分析师、债券销售交易部经理、产品设计主管、总监;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基金经理。2009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胡慧颖,女,中国国籍,经济学学士。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在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易部、专户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研究、投资相关工作。现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0 年 8 月 19 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 年 3 月 21 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2 年 7 月 20 日至今)、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3 年 5 月 17 日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吕一凡、副总经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张国强、总经理助理兼股票投资部负责人袁野、总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杨渺、基金经理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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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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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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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注册资本:512335.0416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号
联系人:方琦
联系电话:0755)22168073
2、发展概况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家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商业银行。
2012年6月15日,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深圳发展银行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的批复》(银监复〔2012〕192号),深发展已完成吸收合并平安银行的所有法律手续,深发展和平安银行(“原两行”)已经正式合并为一家银行。
2012年8月2日,原深发展银行更名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2012年11月21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监管批复,核准孙建一任平安银行董事长、邵平任平安银行行长,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孙建一。
2013年1-9月份,平安银行总资产达18556.19亿元,总贷款达8326.38亿元,总存款达12523.66亿元,净利润116.9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96%,拨备覆盖率186.02%;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8.91%、7.43%和7.43%,符合监管要求。
2013年6月14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公告,叶萍女士自2013年5月24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职务。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企划分析、运营管理、营销管理和投资监督、系统支持、运营外包6个团队,现有员工34人。
平安银行于2008年1月4日经深圳市银监局核准,获得运营信托保管业务资格;2008年8月6日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核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2010年1月2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资格;2013年3月29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获得保险资产托管资格。平安银行已具备八大类20多种资产托管服务,与多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展开了紧密的合作。
3、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主持全面工作;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并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银行有关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主持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工作。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全部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2)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传真:023-63786212联系人:张煜(3)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法定代表人:储晓明电话:021-33388215传真:021-33388224联系人:曹晔(4)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人代表人:何如电话:0755-82130833传真:0755-82133952联系人:齐晓燕(5)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法定代表人:庞介民联系人:魏巍电话:0471-4974437传真:0471-4961259(6)代销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法定代表人:刘东电话:020-88836999传真:020-88836654联系人:林洁茹(7)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法定代表人:周晖电话:(0731)4403319传真:(0731)4403439联系人:郭磊(8)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法定代表人:雷杰联系人:刘丹电话:0731-8583246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传真:0731-85832214(9)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李工电话: 0551-5161666传真: 0551-5161600联系人:甘霖(10)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法定代表人:龙增来联系人:刘毅电话:0755-82023442传真:0755-82026539(11)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吴万善电话:0755-83290978传真:(025)84579763联系人:陈志军(12)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电话:(021)63325888传真:(021)63326173联系人:胡月茹(13)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法定代表人:兰荣电话:(021)38565785传真:(021)38565955联系人:谢高得(14)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电话:021-64718888传真:021-6471379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联系人:李凌芳(15)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吴永敏电话:0512-65581136传真:0512-65588021联系人:方晓丹(16)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徐浩明电话:(021)22169999传真:(021)22169134联系人:刘晨(17)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法定代表人:陈林电话:021-68777222传真:021-68777822联系人:刘闻川(18)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法定代表人:朱科敏电话:021-20333333传真:021-50498851联系人:王一彦(19)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万建华电话:021-38676666传真:021-38670666联系人:芮敏祺(20)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法定代表人:李玮电话:0531-68889155传真:0531-68889752联系人:吴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21)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法定代表人:陈有安电话:(010)66568430传真:(010)66568532联系人:田薇(22)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010-60838888传真:010-60838832联系人:滕艳(23)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法定代表人:杨宝林电话:(0532)85022326传真:(0532)85022605联系人:吴忠超(24)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法人代表:沈强联系人:王霈霈电话:0571-87112507传真:0571-85713771(25)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法定代表人:冯戎电话:(010)88085858传真:(010)88085195联系人:李巍(26)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法定代表人: 常喆电话:010-84183333传真:010-84183311-3142联系人:张睿(27)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法定代表人:侯巍电话:0351-8686659传真:0351-8686619联系人:郭熠(28)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杜庆平电话:022-28451861传真:022-28451892联系人:王兆权(29)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电话:4008888108传真:(010)65182261联系人:权唐(30)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安电话:0931-8784502传真:0931-4890628联系人:李杨(31)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法定代表人:徐勇力电话:010-66555316传真:010-66555246联系人: 汤漫川(32)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法定代表人:王开国电话:021-23219000传真:021-23219100联系人:金芸、李笑鸣(33)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法定代表人:刘汝军联系人: 孙恺电话:010-83561149传真:010-83561094(34)代销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孙名扬联系人:张宇宏电话:0451-82336863传真:0451-82287211(35)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洪家新联系人:陈敏电话:021-64339000-807传真:021-64333051(36)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法定代表人:刘学民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联系人:崔国良电话:0755-25832583传真:0755-25831718(37)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电话:028-86690070传真:028-86690126联系人:刘一宏(38)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法定代表人:孙树明电话:(020)87555888传真:(020)87555417联系人:黄岚(39)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40)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41)代销机构: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42)代销机构: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马辉
联系电话:0311-66006342
传真:0311-66006334
(43)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2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联系人:严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电话:(0755)25946013传真:(0755)25987122(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法定代表人: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电话:021-31358666传真: 021-31358600经办律师:吕红、黎明联系人: 黎明(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法定代表人:姚建华电话:(0755)2547 1000传真:(0755)8266 8930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将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分为A、B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和增值服务费用,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时只使用一个共同的基金代码。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限制如下: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300万份
销售服务费率 0.25%/年 0.01%/年
增值服务费率 0.35%/年 --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余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2、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七、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65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3 年 5 月 13 日到 2013 年 5 月 13 日止,共募集 3,387,812,874.0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7,256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的场所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最迟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如注册登记机构以后对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的分红权益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将随之调整;
5、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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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足够的申购资金,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资金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1 日起可以赎回,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T+1 日可提取使用。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现金。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 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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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累计申购或当日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将不接受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每一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申购份额上限和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赎回,“申赎现金”是为了便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的虚拟证券,证券代码为“159900”, “申赎现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 元人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与“申赎现金”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 0。
4、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为每个开放日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和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当日累计申购或累计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或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5、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
基金名称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XXXXXX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否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是否允许现金申购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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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深市成分股数目 1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所有成分股数目 1
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XXXXXX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 现金替代 溢价 申购替代 赎回替代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挂牌市场
数量 标志 比例 金额 金额
XXXXXX 申赎现金 必须 1.00 1.00 深圳市场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3、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重大错误;
6、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8、当日累计申购、赎回份额达到当日累计申购、赎回份额上限;
9、为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可暂停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单笔申购申请或单一账户累计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1-6、9-10条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兼顾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基金将遵循安全性和流动性优先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市场状况和资金供求地深入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低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六)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
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1)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2)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央行货币政
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从短期资金市场抽出资
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一级市场申
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较为宽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度,据此决定本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1)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场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2)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和稳定收益。
(3)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4)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5)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6)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级市场发行的国债、金融债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准确的招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置需要。
(七)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及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影响;
(3)企业信用评级;
(4)国家货币政策及债券市场政策;
(5)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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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ii.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算;
(9)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3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779,521,309.95 32.92
其中:债券 779,521,309.95 32.92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 -
返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3 1,577,157,285.52 66.60
合计
4 其他资产 11,437,044.68 0.48
5 合计 2,368,115,640.15 100.00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4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93,679,084.66 19.9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发生日期 原因 调整期
比例(%)
已于 2 个交易
1 2013 年 9 月 25 日 21.00 赎回导致被动超标
日内完成调整
已于 1 个交易
2 2013 年 9 月 26 日 20.65 赎回导致被动超标
日内完成调整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1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2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无超过 180 天的情况。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值的比例(%) 值的比例(%)
1 30 天以内 30.33 19.9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22.3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32.5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31.9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19.69 19.99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525,761.65 12.6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525,761.65 12.6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29,995,548.30 26.92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779,521,309.95 39.5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9 - -
浮动利率债券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券数量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张) 值比例(%)
1 011315004 13 中铝业 SCP004 1,000,000 100,074,680.93 5.08
2 041373004 13 甬城投 CP001 1,000,000 100,000,116.96 5.08
3 130227 13 国开 27 1,000,000 99,944,156.97 5.08
4 041363012 13 电科院 CP001 500,000 50,001,409.43 2.54
5 041353057 13 华能集 CP003 500,000 50,000,136.26 2.54
6 041351034 13 本钢 CP001 500,000 50,000,135.51 2.54
7 041366011 13 津保税 CP002 500,000 50,000,125.89 2.54
8 130236 13 国开 36 500,000 49,967,916.40 2.54
9 041356024 13 苏交通 CP003 500,000 49,961,419.05 2.54
13 淮南矿业
10 041366013 500,000 49,957,394.34 2.54
CP002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286%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02%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
0.0242%值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8.1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8.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8.3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8.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437,044.68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437,044.6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保证金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05.17- 0.6345% 0.0085% 0.0438% 0.0000% 0.5907% 0.0085%
2013.6.30
2013.05.17- 1.7462% 0.0052% 0.1332% 0.0000% 1.6130% 0.0052%
2013.9.30
招商保证金 B: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3.05.17- 0.7088% 0.0085% 0.0438% 0.0000% 0.6650% 0.0085%
2013.6.30
2013.05.17- 1.9687% 0.0052% 0.1332% 0.0000% 1.8355% 0.0052%
2013.9.30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5 月 17 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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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签章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本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或者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未付收益将一并结算。若累计未付收益为负,则投资者应补足,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投资者进行追缴。若投资者在销户时存在累计未付收益,则投资者销户后应到所在代理券商网点申请办理累计未付收益的支付,具体办理方式请咨询所在代理券商;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增值服务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年费率计提。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R 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增值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增值服务费率为 0.3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年增值服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A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增值服务费,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自其达到 B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不再计提增值服务费。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A 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增值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的增值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增值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自然日,公告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收益/前一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Σ Ri/7)×365)/10000]×1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公历日(i=1,2,7)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 7 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18) 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1)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2)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较低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本基金的投资品种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特别是短期利率变化以及货币市场投资工具市场价格的相关波动,会影响基金组合投资业绩。
4、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采取现金形式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5、收益率曲线形变风险
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
(二)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四)本基金特定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投资者在进行申购申请时,可能因超过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3)当基金管理人制作或上传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错误,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申购,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1)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可接受的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在进行赎回申请时,可能因超过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2)当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当基金管理人制作或上传申购赎回清单出现错误,本基金将视情况暂停赎回,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证券公司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者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证券公司因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注册登记机构可能调整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4)如证券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基金管理人可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终止该证券公司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
4、投资组合流动性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特点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进行投资组合流动性安排,但仍有各种意外情况可能会导致流动性管理不善而引起交收违约,导致申购赎回业务停止。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六)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的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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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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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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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注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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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增值服务费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4)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及日申购、赎回累计上限;
(10)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方式、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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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40 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4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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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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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755)83196351
传真: (0755)83073120
联系人:曾倩
2、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 年 12 月 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5,123,350,416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董 雁
联系电话:(0755) 2216 6596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和贴现;外汇贷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现金、通知存款、短期融资券、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中期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a. 股票;
b. 可转换债券;
c.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d.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e.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f.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g.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b.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以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d.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e. 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f. 本基金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g.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h.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i.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j.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k.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l.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i.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ii.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 3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m.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于收到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募集资金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基金募集专户开立、资金收付等相关服务,配合基金的募集验资等工作顺利开展。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它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告。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1、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2、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一)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资讯查询、在线咨询、热点问题查询、理财论坛交流等服务,并可提交投诉与建议。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 BBS 论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二)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三)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告 2013-11-122、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2013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3-10-25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2013-10-124、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调整申购赎回清单中申赎数量限制指标的公告2013-9-285、关于 2013 年“国庆节”前暂停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9-256、关于 2013 年“中秋节”前暂停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9-13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3-9-7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3-9-6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3-8-21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3-8-11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加新时代证券、江海证券为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的公告 2013-6-712、关于开放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13-6-413、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3-5-1814、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募集期变更)2013-5-141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增加网上现金发售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5-1316、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2013-5-1317、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3-5-818、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13-5-819、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3-5-820、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合同摘要 2013-5-821、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3-5-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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