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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货币B (1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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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B160609
基金类型:货币型     成立日期:2006-09-15     基金规模:1.43亿份     基金经理: 张佳蕾 夏寅 
基金全称: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 7日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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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发放:每月第一个工作日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众禄费率:0.0% 无折扣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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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09年5月)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九年五月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6号文件《关于同意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进行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基金部2005年4月12日基金部函[2005]94号文件《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备案确认的函》确认合法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4月12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投资者投资于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09年4月1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一、绪 言...............................................................3
二、释 义...............................................................3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4
五、相关服务机构.......................................................16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34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40
八、基金的投资.........................................................41
九、基金的业绩.........................................................50
十、基金的财产.........................................................5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53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60
十六、风险揭示.........................................................63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4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5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1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9
二十三、备查文件.......................................................89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工具详见本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每六个月的定期更新;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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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暂行规定》: 指2004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发布并于2004年8月16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之修订与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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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登记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基金募集期: 指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管理人及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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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或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系统内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账户的行为;
货币基金分级: 指根据单个基金账户内份额余额设立基金级别,并依据不同级别的基金份额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本基金份额分级设为A、B两类,本基金管理人分别计算并披露A、B级基金份额的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本招募说明书中对基金或基金份额等事项的提及,除明确说明的外,均包括A、B两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少于5,000,000份即为A类基金份额。本类基金将按照千分之二点五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
B类基金份额: 单个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等于或超过5,000,000份即为B类基金份额。本类基金将按照万分之一的年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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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报刊和网站: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用于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站等媒体;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12月22日
4、法定代表人:孙枫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徐丽萍
8、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欧利盛金融集团(Eurizon Financial Group)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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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继之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办公室科长、金融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办公室负责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理事会秘书长、策划总监、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孙煜扬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首任行政总监、香港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Francis Candylaftis先生,董事,商业经济学士,国籍:法国。曾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工作27年,历任米兰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Products Group SGR常务董事、巴黎Credit Agricole Structured Asset Management董事以及加里帕尔马(Cariparma)银行董事、农业信贷资产管理股份公司(Credit Agricole Asset Management SGR)常务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首席执行官兼总经理、欧利盛另类投资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SGR S.p.A)和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董事长、意大利资产管理工业协会执行委员会和行政委员会委员。
Ciro Beffi先生,董事,会计学博士,审计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普华会计师事务所主管银行与金融部门业务,曾任那波里银行资产管理股份公司(Banco Di Napoli Asset Management SGR)总经理、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公司(Sanpaolo Wealth Management S.p.A.)Eptaconsors股份公司(EPTA集团控股公司)代理执行董事、Eptafund股份公司(Eptafund SGR)董事、Banca Marche Gestione Internazionale Lux股份公司董事、Cr Firenze Gestion International股份公司执行董事、SICAV集团董事,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总经理。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李相启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研究员,国籍:中国。历任陕西省委办公厅秘书、省委政策研究室财贸处处长、副主任,陕西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陕西省证券监管委员会主席,中国证监会济南证管办党委书记、主任、济南稽查局局长,山东证监局局长,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产品委员会主任。
宋泓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曾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作访问学者,并在陕西省社科院工作,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贸易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新民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国籍:中国。现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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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MBA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FCCA),澳洲注册会计师(FCPA)。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孙枫先生,监事会主席,国际金融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武汉市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武汉市轻工业局副局长,武汉友谊复印机制造公司副经理,深圳市财政局企财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局长,深圳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党总支书记,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Pierre Bouchoms先生,监事,国籍:卢森堡,历任卢森堡普华会计师事务所(Price Waterhouse Luxembourg)高级审计,卢森堡TSB国际私人银行(TSB Private Bank International Luxembourg)经理助理,卢森堡圣保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Bank S.A. Luxembourg)内部审计主管、组织部门主管,卢森堡圣保罗服务有限公司(SANPAOLO SERVICES LUXEMBOURG S.A.)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财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WM Luxembourg S.A.)副总经理、总经理,卢森堡圣保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SANPAOLO AM Luxembourg S.A.)总经理,还曾担任卢森堡内部审计员机构董事会成员、职业发展部副主席,意大利Banca delle Marche国际管理部董事会成员,SUNGARD欧洲咨询委员会成员。现任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联合总经理。
张兴和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安徽铜陵财经专科学校财税系副主任,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结算中心主任,南山风险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财务经理、研究部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十年证券从业经验,CFA,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债券投资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曹毅先生,副总裁,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副主任科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吴伟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法律部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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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2001年3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法律顾问、社保基金独立稽察员、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平安证券研究所、平安保险投资管理中心等公司从事研究与投资工作。2000年8月至今,就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研究部、基金管理部、机构理财部社保团队工作,历任研究员、普丰基金经理助理等职,主要从事债券投资工作。现任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初冬女士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自2005年4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至今由初冬女士担任,未有其他人员担任过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基金情况:
初冬女士现兼任全国社保回购组合、稳定增值组合及新股申购组合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组成:公司总裁邓召明先生、副总裁高阳先生、机构投资部副总经理杨俊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先生、研究部投资顾问唐定中先生、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兼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程世杰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初冬女士。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7、上述为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09年4月11日)前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后,上述人员若有变更,请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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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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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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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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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注册资本:260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2009年1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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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93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1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9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4只,包括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动态平衡开放式基金、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宝盈鸿利收益开放式基金、大成价值增长开放式基金、大成债券开放式基金、银河稳健开放式基金、银河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债券开放式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基金、长盛动态精选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开放式基金、鹏华货币市场基金、国联分红增利开放式基金、国泰货币市场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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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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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徐丽萍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801B室
电话:(021)58825962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王嘉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3号中国建筑文化中心北塔楼10层
电话:(010)88082426-16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王蕴畅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联系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95599
(2)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网址:www.bankcomm.com
热线电话:95559
(3)深圳发展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Frank N. Newman)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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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2088888-8811
传真:0755-82081020
联系人:周勤
网址:www.sdb.com.cn
热线电话:95501
(4)上海银行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傅建华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联系电话:021-63370888
联系人:魏毅华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cn
(5)深圳平安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立哲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电话:(0755)25859591
联系人:霍兆龙
客服电话:40066-99999或(0755)961202
网址:www.18ebank.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电话:(0755) 82090060 联系人:刘薇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站:www.cmbchina.com
(7)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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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7598409
联系人:曲华蕊
客户服务热线:95533
网站:www.ccb.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甲4号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吴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9)中信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755-65541405
传真:010-65541281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胡蓉
电话:010-68098783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http://www.cebbank.com
(11) 宁波银行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21 63586189
传真: 021 63586215
联系人:钱庚旺
客户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12)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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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州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江璐
办公地址:广州农林下路83号
电话:020—38323704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http://ebank.gdb.com.cn
(13)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1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网址:www.guosen.com.cn
(1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联系电话:010-66568613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电话:(010)84864818—63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itics.com
(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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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路28号
联系电话:0532-5023457
联系人:陈向东
网址:www.wtzq.com.cn
(1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原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联系电话:(010)651860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
网址:中信建投证券网www.csc108.com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唐山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联系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88、800-820-6888
网址:www.gtja.com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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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联系电话:021-68419125
传真:021-68419867
联系人:缪白
客户服务电话:021-68419125
网址:www.xyzq.com.cn
(21)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29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联系电话:022-28451883
传真:022-28451616
联系人:徐焕强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22)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联系电话:025-4457777-882、721
联系人:张雪瑾、袁红彬
网址:www.htsc.com.cn
(23)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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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层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
(25)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 号中达广场13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龙涛
客服热线:021-50585609、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26)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
客服热线:800-6200-071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7)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下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办公地址:上海市汉口路130号长江证券大厦5F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传真:021-33130730
联系人:甘露
联系电话:021-632913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318、027-65799883
网址:www.cz318.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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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开放式基金热线电话: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2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广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联系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30)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联系电话:021-54040044
联系人:胡洁静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3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电话:0431-5096733
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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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叶黎成
联系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3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联系电话:0755-82288968
联系人:高峰
网址:www.cc168.com.cn
(34)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3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D座
联系电话:010-84533151-822、802
联系人:陈少震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36)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 号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82 号
联系电话:0351-8686766、0351-8686708
联系人:邹连星、刘文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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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618.com.cn
(3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电话:(0531)82024184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电话:(0531)82024184
网址:http://www.qlzq.com.cn
(38)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电话:(0571)87828146
传真:(0571)87828033
联系人:叶毓蔚
客户服务热线:(0571)87828018
网址:www.goodyou.com.cn
(39)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时代金融中心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51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228
网址:www.jyzq.com.cn
(4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
联系人:张劲春
电话:(0769)8211935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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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新疆乌市建设路2号 法定代表人:汤世生
联系人:张智红
电话:010-62267799-6416
咨询电话:010-62267799-6789
网址:http://www.ehongyuan.com.cn
(42)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外大街安贞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联系电话:010-64482828-390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800-810-8809 网址:www.guodu.com (43)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10-13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5337 传真电话:0791-6289395 联系人: 徐美云 客户服务电话:0791-6285337 公司网址:www.gsstock.com (44)天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段虎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泉城路180号齐鲁国际大厦5层
联系电话:0531-5689888-9690
联系人:罗海涛
网址:www.ttstock.com
(4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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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06132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6)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江涛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208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邮政编码:330008
联系人:余雅娜
联系电话:0791-6768763
传真电话:0791-6789414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公司网址:www.scstock.com
(4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A座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联系人:唐泳 咨询电话:0551-5161670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8)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办公地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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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400-8888-918 公司网址: www.thope.com
(4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20层
电话:0755-82825555
传真:0755-23982898
联系人:吴跃辉
咨询电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址:www.axzq.com.cn
(50)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7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60 传真:0731-4403330
联系人:郭垒
联系电话:0731-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51)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52)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7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电话:020-37865008 37865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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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20-37865008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02037865026
网址:www.wlzq.com.cn
(53)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力洲
客服电话:0755-25832583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54)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光伟
客服电话: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
029-85766888(西安)
公司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55)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15层
法定代表人:吴泳良
业务联系人:胡蓉
咨询电话:0755-82943750
公司网址:www.zszq.com.cn
(56)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总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何鹏
客服电话:9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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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icbc.com.cn
(57)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 樊刚正
联系电话:020-87322668-347
网址:www.gzs.com.cn
(5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范炎
电话:0510-82832919
传真:0510-82833124
联系人:袁丽萍
联系电话: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1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段强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刘军辉、王飞
咨询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60)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石路爱河桥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8088
传真:0512-65581101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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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wzq.com.cn
(61)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吴颖
联系电话:0571-87902080
网址:www.stocke.com
(62)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联系电话:0755-82707888
传真:0755-82707700
联系人:骆阳
联系电话:0755-82707853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64)
(64)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2269286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人:葛新
全国统一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65)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庭院楼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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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联系人:王勤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66)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 王敏 电话:0871-3577011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67)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046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张有德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68)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建湘路479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刑铁英
联系电话:0571-87782047
网址:www.sunsc.com.cn
(69)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11层
法定代表人: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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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明
电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二
)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5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三)
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2/3/4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苏文静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与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38633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单峰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转换与赎回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9月12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9月15日起开始分为A、B两类,其中原基金代码160606作为A级基金代码,新增160609作为B级基金代码。在分级后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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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份(包含500万份)的,为B级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不含500万份),为A级基金份额;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投资者基金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数量,自动进行份额级别判断和处理,并分别适用A、B级相关费率。详情请参阅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分级的公告。
(一)
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和上海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目前,本公司已开通农行金穗卡、建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招行借记卡的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以后开通其它银行卡办理基金网上交易的,将届时予以公告;
4、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管理人于指定媒体刊登的相关业务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予以公告。
(二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5年4月20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2005年7月20日起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中国50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普天系列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相关业务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07月18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四只基金之间转换业务的公告》。
本基金与鹏华价值优势、鹏华动力增长和鹏华优质治理基金的转换费率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7年 3月6日刊登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2007年04月20日刊登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鹏华价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07年07月13日刊登的《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通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各销售机构特殊业务安排,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转换、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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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转换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申购限制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四)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固定价格”原则,即申购、转换、赎回每一份基金份额的价格始终保持为1.00元。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转换与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赎回以份额申请。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授权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本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时,注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该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该赎回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将与赎回款项一起结算并支付。
8、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9、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转换与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可于T+2日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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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后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10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暂不受此限制)。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200元(含)。
2、转换的最低份额为2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3、本基金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不受限制,但本基金设定的账户最低余额为30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30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4、本基金当期基金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5、申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份),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待支付的收益将一并计入转出金额并折算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
7、赎回金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再加计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予以计算,并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0.01元),第三位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3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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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固定为1.00元)
转换费用=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用+转出份额的待支付收益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份额净值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于T日将持有的5,000份鹏华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为普天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假设普天债券基金T日的份额净值为1.012元,该笔货币市场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为5.25元。则有关转换的计算如下:
转出金额=5,000×1.00=5,000元
转换费用=5,000×0.8%=40.00元
转入金额=5,000-40.00+5.25=4,965.25元
转入份额=4,965.25÷1.012=4,906.37份
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T日将5,000份鹏华货币市场基金转入份额净值为1.012元的普天债券基金,假设货币基金的待分配收益为5.25元,则可得到4,906.37份普天债券基金。
3、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待支付收益
例,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若该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待支付收益为16.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6.00=10,016.00元
4、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 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
) 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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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非正常停市;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暂停估值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金赎回、转换行为;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且能够足额兑付的,基金管理人应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仍以固定基金份额净值(1.00元)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一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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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手机短信、网站公告或者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4、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或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
)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暂停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以及经注册登记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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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引起的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转托管业务的办理
办理以上业务的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八、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目标是在保证资产安全与资产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追求稳定的现金收益。
(二
)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货币市场资金流动状况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2、决策程序
(1)公司的宏观经济研究人员提供宏观经济指标数据及相应的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人员对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采用情景分析法确定组合目标久期的范围。
(3)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配置预先设定的组合久期范围内确定组合目标久期。
(4)债券研究员协助基金经理在目标久期的约束下,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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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选择相应的组合到期期限结构策略,使投资组合总收益最大化。
(5)基金经理及助理根据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之间的相对价值拟定组合的类属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6)对通过审议的类属配置方案,在满足上述约束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及助理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个券选择,并结合市场定价和套利机制构建投资组合,交由交易室执行。
(7)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8)公司风险绩效评估研究员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根据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拟定改进方案、调整投资组合。
(9)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利率预期策略
根据对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分析,本基金将制定利率预期策略。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受暂行规定的限制,本基金的久期调整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超过180天。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各类债券资产在期限结构上的配置是本基金所选择的收益率曲线策略在资产配置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其做法是,根据对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预期,采用总收益分析法在下述的三种基础类型中进行选择:
1)子弹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集中分布;
2)杠铃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尽量呈两极分布;
3)梯形组合。即使组合的现金流在投资期内尽可能平均分布。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流动性管理策略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通过基金财产安排(包括现金库存、资产变现、剩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在保持基金财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5)套利策略
本基金的交易套利策略主要分为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策略、融券回购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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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策略以及跨市场套利策略三大类:
1) 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
所谓融券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
2)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A. 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一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
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同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T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3)跨市场套利
所谓跨市场套利指的是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同时在利率高的市场融出去,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A.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
所谓跨市场异日融券回购与融资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T日在一个市场以较低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1日在另一个市场以高于成本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B.回购与债券之间的无风险套利
所谓在回购与债券之间的套利是指在利率低的市场融入资金,投资在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含央行票据)市场上,从而获取无风险收益。
(四)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税后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率))。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的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标准需要合理、透明,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投资者最熟知、最容易获得的低风险收益率。
(五
)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短期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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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7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9、本基金不得与关联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1个月,建仓期完毕后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
)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超过180天;本基金采用如下公式计算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产生的负债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负债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剩余期限-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ΣΣ××
其中:
(1)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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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的剩余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为准;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2)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3)固定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4)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5)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6)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8)买断式回购融入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为准。
(9)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七)
基金的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下列情形除外: (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所承销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基金财产应当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买卖上述证券,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于股票、 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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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
)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力。
(九)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09年 4月20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200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3,743,904,719.17
39.89
其中:债券
3,743,904,719.17
39.89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13,562,307.41
58.75
4
其他资产
127,508,288.40
1.36
5
合计
9,384,975,314.9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10,317,214,566.10
17.0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394,598,009.60
17.89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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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原因
调整期
1
2009-03-26
20.35
大额赎回,被动超标
4个交易日
2
2009-03-27
21.07
大额赎回,被动超标
3个交易日
3
2009-03-28
21.07
大额赎回,被动超标
2个交易日
4
2009-03-29
21.07
大额赎回,被动超标
1个交易日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24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出180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180天。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90.17
17.89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19
0.00
2
30天(含)—60天
12.5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3
60天(含)—90天
2.04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4
90天(含)—180天
13.03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90
0.00
5
180天(含)—397天(含)
1.00
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0.00
0.00
合计
118.78
17.89
4、报告期末债券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券种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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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3,167,734,027.25
40.65
3
金融债券
169,918,522.54
2.1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00,000.00
1.28
4
企业债券
406,252,169.38
5.2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其他
-
-
7
合计
3,743,904,719.17
48.04
8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84,674,169.12
1.09
上表中,附息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801040
08央票40
9,000,000
899,516,054.24
11.54
2
0801049
08央票49
3,600,000
359,169,009.02
4.61
3
0801046
08央票46
3,200,000
319,465,887.89
4.10
4
0801052
08央票52
3,000,000
299,376,423.37
3.84
5
0801043
08央票43
1,800,000
179,771,377.72
2.31
6
0801092
08央票92
1,800,000
179,020,567.07
2.30
7
0801064
08央票64
1,600,000
159,091,298.49
2.04
8
0801061
08央票61
1,500,000
149,252,104.20
1.92
9
0801098
08央票98
1,500,000
148,938,687.01
1.91
10
0801081
08央票81
1,300,000
128,775,172.47
1.65
5、“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36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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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25%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26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不存在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情况。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出现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1,895,262.75
4
应收申购款
115,613,025.65
5
其他应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127,508,288.40
(5)其他需说明的重要事项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主要包括:久期决策、期限结构策略、类属配置策略和个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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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略。其中久期区间决策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经理在设定的区间内根据市场情况自行调整;期限结构配置和类属配置决策由固定收益小组讨论确定,由基金经理实施该决策并选择相应的个券进行投资。
九、基金的业绩
1.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其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A类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年4月12日-2005年12月31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1.7913%
0.0037%
1.8799%
0.0003%
-0.0886%
0.0034%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3.7287%
0.0079%
2.2252%
0.0024%
1.5035%
0.0055%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3.2016%
0.0046%
0.6596%
0.0003%
2.5420%
0.0043%
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31日
0.4260%
0.0022%
0.0888%
0.0000%
0.3372%
0.0022%
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3月31日
11.0415%
0.0057%
6.1554%
0.0022%
4.8861%
0.0035%
B类
净值增长率1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2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4
1-3
2-4
2005年4月12日-2005年12月31日
1.4714%
0.0038%
1.3019%
0.0000%
0.1695%
0.0038%
2006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
1.8650%
0.0037%
1.8799%
0.0003%
-0.0149%
0.0034%
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3.9768%
0.0079%
2.2252%
0.0024%
1.7516%
0.0055%
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3.4478%
0.0046%
0.6596%
0.0003%
2.7882%
0.0043%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9年1月1日-2009年3月31日
0.4853%
0.0022%
0.0888%
0.0000%
0.3965%
0.0022%
基金合同生效起至2009年3月31日
11.7192%
0.0058%
6.1554%
0.0022%
5.5638%
0.0036%
2、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0.0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2005-4-122005-6-172005-08-222005-10-272006-1-12006-3-82006-5-132006-07-182006-09-222006-11-272007-2-12007-4-82007-6-132007-8-182007-10-232007-12-282008-3-32008-5-82008-7-132008-9-172008-11-222009-1-27鹏





A















0.0000%2.0000%4.0000%6.0000%8.0000%10.0000%12.0000%14.0000%2005-4-122005-6-202005-08-282005-11-52006-1-132006-3-232006-5-312006-08-082006-10-162006-12-242007-3-32007-5-112007-7-192007-9-262007-12-42008-2-112008-4-202008-6-282008-9-52008-11-132009-1-212009-3-31鹏华货币基金B级累计净值收益率业绩基准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1: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活期存款税后利率(即活期存款利率*(1-利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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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率));
注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4月12日生效;
注3: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09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注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9月12日刊登公告,本基金于2006年9月15日起开始分为A、B两类。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基金申购款;
6、中央银行票据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资金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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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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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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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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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中央银行票据所得收益;
2、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
4、银行存款利息;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收入。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收益。收益分配计算结果计算至小数点后第二位,以此计算方式产生的余额按照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2、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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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不记收益; 3、本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月累计收益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恰好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5、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当日分红权益,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当日分红权益;
7、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并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相应调整,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其中:Ri 为最近第i 公历日(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1)费率:年费率0.33%
(2)计提标准: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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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1)费率:年费率0.10%
(2)计提标准: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均为零。
2、本基金已开通了基金转换业务,可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鹏华中国50基金、鹏华普天系列基金、鹏华价值优势基金、鹏华动力增长基金、鹏华优质治理、鹏华丰收债券、鹏华盛世创新之间转换。
今后本基金开通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转换业务时,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及时公告,请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查阅相关信息。
说明:转换费由转换申请人承担,本基金与上述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中有75%作为注册登记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收取,25%归入相关基金的基金财产。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1)费率:
A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25%
B类基金份额——年费率0.01%
(2)计提标准:
A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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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调低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转换费费率的,应事先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应最迟于调整后新费率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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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应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本基金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3月14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3月14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4月13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定期信息披露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公告日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日收益及截至前一个工作日基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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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该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近一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投资组合报告部分予以披露;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作出专项披露说明;出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的使用特殊估值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将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予以披露。
3、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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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其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其他应披露信息
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管理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要求进行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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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告文本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经济周期风险、通货膨胀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的变动对于基金所投资的金融资产价格所产生的影响。对于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来说,即使自身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其市场交易价格也有可能受到市场整体的影响而发生变动从而导致损失。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是指因基金资产变现的难易程度所导致基金收益变动的风险。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四)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五)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和各个行业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和短期资金市场的走势,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带来风险。
(六)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现金收益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七)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的再投资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和再投资的策略。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为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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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九)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是指当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等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生影响。
(十)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国家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变动导致货币市场波动所引发本基金收益产生损失的风险。
(十一)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二)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本基金亦告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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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的,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清算的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4)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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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予以赔偿;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及其它事先经证监会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并有权依照代理销售协议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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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4)充分考虑本基金的特点,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或委托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与过户登记工作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保守基金的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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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它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目的而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7)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9)组织并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4)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5)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7)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及进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
(29)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未生效的,不予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若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投资指令依据交易程序已生效的,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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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照相关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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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基金管理人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3)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4)变更基金类别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转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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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发生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修改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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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与会者须准备的文件或须履行的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b.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时,为基金管理人,下同)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不含百分之五十);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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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但应当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提出。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c.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不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b.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与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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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五十)通过;
b.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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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媒体公告。
9、其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的,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六
) 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2、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定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七)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法定代表人:孙枫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第4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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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1804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注册资金:人民币361亿元
经营范围:主营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资产保管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外汇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兑换;出口信贷等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邮政编码:100037
(二
)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A. 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B.监督标准
a.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b.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C. 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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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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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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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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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A.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B.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C.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D.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E.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A-E小项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定期测试所采用的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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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确认。一经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与基金托管人一起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因基金估值原则、程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补正措施,若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估值原则、程序违规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财产负债后的余额。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时间及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的估值采用四舍五入方式,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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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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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账册的建立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独立编制定期报告。
(1)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时间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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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
(2)基金定期报告的复核安排
基金管理人应完成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表及报告及时进行复核,确保基金管理人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公告披露。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五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范围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注册登记机构享有的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4、注册登记机构承担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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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
) 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修改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托管协议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包括基金的转换、定期定额交易等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向农行金穗卡、建行借记卡、浦发银行东方卡、招行借记卡的持卡人开通了基金网上交易业务,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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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phfund.com.cn),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不定期地寄送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传真等方式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通过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每日基金份额净值、每笔交易确认、账户余额及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等;通过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周刊、每季度投资策略报告、每季度旗下基金的季报、实时的财经资讯等讯息。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四)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基金公司网站进行信息查询,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或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享有交易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对账单打印、理财刊物查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公司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在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24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不少于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0755-82825700)和邮箱。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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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诺在24小时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并作跟踪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鹏友会”俱乐部
凡购买公司开放式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均自动成为鹏华投资者俱乐部“鹏友会”的会员。“鹏友会”俱乐部会员章程及提供的服务内容,请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查阅与了解。
(八)服务质量监督员
公司通过聘请社会各界人士,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员机制,使其客观地对公司客户服务提出需求和建议。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报纸
披露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0-16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08-10-2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10-24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8-11-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11-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国光大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1-1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北京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与北京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1-21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08-11-22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8-12-1
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8-12-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参与其网上交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1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长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18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18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公告
关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直销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18
鹏华基金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8-12-25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1-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1-14
鹏华基金关于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1-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继续限制大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1-1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1-20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2008年第四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2009-1-21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2-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交通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2-11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民生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2-2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2-2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2-27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3-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深圳发展银行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2009-3-2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3-2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鹏华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限额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3-4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3-5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3-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3-13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LOF)2008年年度报告摘
中国证券报
2009-3-27
鹏华货币市场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广发银行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3-27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09-4-1
关于鹏华旗下基金参与湘财经证券网上定期定额费率优惠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009-4-2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4月11日止。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四)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 法律意见书
(六
)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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