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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东吴沪深300指数C (16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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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沪深300指数C165810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8-07-11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周健 
基金全称: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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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分别于 2023 年 04 月 21 日、2023 年 04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
及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cfund.com.cn)等指定媒介发布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04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05 月 22 日 17:00
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邮编:200120

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021-50509888-821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58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 年 04 月 21 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
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
陆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scfund.com.cn )、 中 国 证 监 会 基 金 电 子 披 露 网 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相关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
资者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 2023 年 04 月 21
日起,至 2023 年 05 月 22 日 17:00 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
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东吴沪深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7 号瑞明大厦 9F

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021-50509888-8219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
管理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佳

联系电话:021-50509888-8219

传真:021-50509884

网址:www.scfund.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方式:021-62154848

联系人:林奇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基金由东吴深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来,持有原场内份
额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根据基金管理人 2018 年 7 月 19 日发布的《东吴沪深 300 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东吴 100)基金份额“确权”登记指引》,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重新确认与登记(以下简称“确权”),确权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在场外对相关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及其他交易。若《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该部分份额对应的清算资金将因未办理份额确权而无法划付给持有人。敬请未办理确权的投资者按照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尽快办理确权登记业务。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588 咨询。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期间,投资人可以按照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正常办理相关业务。相关业务受理若有变化,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但特别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将进入清算程序的风险。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25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具体安排可参见《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时间、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21 日
附件二:

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
执照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____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打“√”,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基金管理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可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c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下载、从报纸上剪裁、复印或按此格式打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
票截止日为 2023 年 05 月 22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

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签字/盖章):

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签署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东吴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一、方案要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东吴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若遇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出现长期休市、停牌或其他流通受限的情形除外。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会议方可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预沟通,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仍然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五、反馈及联系方式

投资者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或建议,欢迎及时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

联系人: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21-0588

传真:021-50509884

网站:www.scfund.com.cn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 年 0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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