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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A (2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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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A200002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4-05-21     基金规模:2.99亿份     基金经理: 杨建华 雷俊 
基金全称: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90%
  • 近一月增长率
    -0.18%
  • 近一季增长率
    3.26%
  • 近半年增长率
    -4.7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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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久泰: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1号)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




0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4月2日证监基金字【2004】51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4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重要提示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5月2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1年3

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五)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已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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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3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6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 41
九、基金的业绩 ................................................................................................ 49
十、基金的财产 ................................................................................................ 5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51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六、风险揭示 ................................................................................................ 68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9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1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9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二十三、备查文件 ............................................................................................ 94




2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久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

原基金契约均改称为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指《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指《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或本发行公告: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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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

《证券法》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 2004 年 6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7 月 1 日实施

《信息披露办法》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运作管理办法》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4 年 7

《销售管理办法》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基金合同当事人: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注册登记业务: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

指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

基金注册登记人: 注册登记人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指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机构: 指接受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

代销机构: 业务的机构

指年满 18 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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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文职证、警官证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

机构投资者: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依法可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

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

基金募集期: 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指本基金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

基金合同生效日: 立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不定期之期限

存续期: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

工作日: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开放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申请日

T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T+n 日: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申购: 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赎回: 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基金账户: 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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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交易账户: 机构买卖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变动及资金结余情况的账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基金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基金资产总值: 收申购款以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估值: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

指定媒体: 站以及其他媒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3、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4、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5、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6、设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7、电话:0755-23982338

8、传真:0755-23982328

9、联系人:袁柳生

10、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11、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1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占总股本比例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7.05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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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7.647%

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7.647%

合计 100%

13、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久嘉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

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十三只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

(1)董事

杨光裕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长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小新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1986 年 7 月参加工作,历任重庆
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处长,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重庆对外经贸委美国公司
筹备组组长,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副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纪委书记、党委委员。

张志红女士,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师,上海

市证管办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机构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上海证监局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合规官,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经理。

梁宇峰先生,中共党员,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

部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助理、研究所副所长,2006 年 4 月至今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所所长。

姬宏俊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

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

一处副处长。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妍女士,1991 年毕业于天津理工学院管理信息系统专业,获工学学士学位,199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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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天津大学管理学院,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天津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进出口贸易咨询部

部门经理、天津泰达集团证券投资部项目经理、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管理总

部总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任俊杰先生,大学本科毕业。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

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

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

现任深圳施得普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万建华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中国银联筹备
组组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
裁。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谢志华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湖南国营大通湖农场教师、湘西自治州商业

学校教师、北京商学院(现北京工商大学)副院长、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助理。2003 年至今

任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

刘杉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华工商时报社海外部编辑、副主任、中华工商时报财经

新闻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金融早报社总编辑、中华工商时报社总编辑助理。现任

中华工商时报社副总编辑,兼任北京工商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

关林戈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

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总裁助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

罗世容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会计师。历任四川省(轻工厅)盐业学校财经教研室副主

任,海南机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主办会计,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深圳二部

财务部经理、成都营业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深圳一部副总经理兼财务部经理、审计部

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并担任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张令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副科长、

科长、副总会计师、上海浦发银行信托证券部科长、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

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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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君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河南华信资金市场融资二

部经理、总经理助理、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开封证券营业部副经理、资产管理部经理,现

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二部经理。

田德良先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经济师。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开发区分行,

任会计部经理助理、事后总稽核。现任职于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曾任会计部经理助

理、会计部副经理、会计部经理、监察稽核部副经理、项目评估部项目经理、业务发展总部

客户经理、自营业务总部客户经理,资产管理部高级项目经理(主持工作)。现派出担任天

津津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副行长。

桑煜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学士。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山东日照市分行、中国建设

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2002 年 8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开发部业务主管、运行保障部副总经理、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市场开发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张静女士,中共党员,2005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2007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
核部监察稽核员。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光裕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关林戈先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余骏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教于中国地质大学经管学院,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

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

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和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市场开

发部总经理。

韩浩先生,硕士研究生毕业。历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久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

“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彭洪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工学学士,MBA。曾就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深

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3月加盟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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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2、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杨建华先生,1969 年出生,北京大学力学系理学学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

硕士,注册会计师。曾就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

部。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投资部任基金经理助理;2007 年 9 月 25 日至

2009 年 1 月 5 日任“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4 年 5 月 21 日

基金合同生效至今任“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09 年 9 月

22 日起兼任“长城久富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1 年 1 月 27 日起

兼任“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本基金管理人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关林戈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董事、总经理。

韩浩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杨毅平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首席策略分析师。

秦玲萍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聘请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中介机构办理与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有关的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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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以上法规行为的

发生;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充分发挥专业判断

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

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控制的目标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1)确保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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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

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2、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的原则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

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

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

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

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

3、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

(1)确立加强内部风险控制的指导思想,确定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2)建立层次分明、权责明确的风险控制体系;

(3)建立公司风险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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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公司内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估,制定风险控制计划;

(5)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路径和措施;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

制。

4、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

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

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

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 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 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

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 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④ 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公司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关于风险管理工作的汇报;

⑤ 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⑥ 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

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⑦ 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与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交流;

⑧ 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⑨ 董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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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

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

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① 研究并确立公司的基金投资理念和投资方向;

② 决定基金资产在现金、债券和股票中的分配比例;

③ 审核基金经理提出的投资组合方案,对其运作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④ 批准基金经理拟订的投资原则,对基金经理做出投资授权;

⑤ 对超出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及基金经理权限的投资项目作出决定。

监察稽核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

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 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

事后审查方案;

② 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③ 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案件,协助监管机构处理相关事宜;

④ 对基金运作和公司内部管理进行日常监督与稽核,并向总经理汇报。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

控制措施,达到:

① 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

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

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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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

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

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

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止2010年12月31日,招商

银行总资产2.403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8.04%。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

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4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52人。

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

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

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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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

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

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资产托

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8.11

亿元,托管费收入3.21亿元,托管资产突破3200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300亿元,托管产

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增规模居行业首位,

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SAS70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年3月

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年8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

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

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港港口发展局董事,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

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1 月加入本公司。经济

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1999 年9 月、2003 年9 月、2007 年11 月及2008 年10 月

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2002 年7 月起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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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

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年5月加入本公

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圳管理部

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年4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及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夏博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厦门大学管理学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

1992年至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处长,

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

(1993-1996),1996年晋升为教授;2000年至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部门总经理、

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同时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

会计组负责人,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曾获“全国优秀教师”(1993)、

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二等奖

(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创新二等奖(200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

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

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

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

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1 年 4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

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招商

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

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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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

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

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共 32 只开放式基

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3946.29 亿元人民币。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

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

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内部控

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总经

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分部、各

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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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

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

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部门任何

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

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当分

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

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

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

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

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

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

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

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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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异地

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递的安全

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

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

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

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

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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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 黄念英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网站:www.cc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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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张静

电话: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站:www.ccb.com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 23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站:www.abchina.com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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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站:www.cebbank.com

(7)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远征

电话:010-85238412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41230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站:www.bank.ecitic.com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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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李群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联系人:王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1)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周勤

电话:0755-82088888 转 8811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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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spd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1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霍兆龙

电话:0755-25859591

传真:0755-25879453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14)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 3038 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联系人:曾明

联系电话:0755-25188371

客服电话:4001961200

公司网站:www.961200.net

(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63266

联系人:陈忠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5589

网站:www.cs.ecitic.com

(16)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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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1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站:www.htsec.com

(1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站:www.gtja.com

(19)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网站:www.dfzq.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标力大厦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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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网站:www.xyzq.com.cn

(2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站:www.cc168.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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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联系人:舒萌菲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站:www.pingan.com

(26)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联系人:杨玲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27)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象山北路 208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站: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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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信达大厦 10-13 楼

法定代表人:管荣升

联系电话:0791-6285337

联系人:徐美云

网站:www.gsstock.com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3066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3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站:www.bhzq.com

(3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4、25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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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www.lhzq.com

(3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303

网站:www.gzs.com.cn

(3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张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34)齐鲁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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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客服热线:4008001001

(37)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延陵西路 59 号常信大厦 18、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东方路 989 号中达广场 17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50586660

传真:021-50586660-8880

联系人:邵一明

客服电话:0519-8166222、0379-64912266

网址:www.longone.com.cn

(3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22169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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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0)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电话:0551-2207114

联系人:程维

客户服务电话:全国统一热线 4008888777,安徽省内热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41)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站:www.sw2000.com.cn

(42)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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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8-5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刘权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4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客服热线:029—87419999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热线:4008-888-999 或 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5)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朱晓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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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楼斯佳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7)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48)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9)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 6 楼

法人代表:林小明

联系人:王斌

联系电话:0755-33331188-8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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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6543218

公司网站:www.ty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电话:0755-23982338

传真:0755-23982328

联系人:张真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三)律师事务所与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

电话:0755-22163333

传真:0755-22163380

联系人:宋萍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即东三办公

楼)16 层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李地、周刚

联系人:李妍明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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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1 号文批准发起设立,由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 2004 年 4 月 12

日起到 2004 年 5 月 19 日止,共募集 1,512,020,891.32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14,519

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4 年 5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除外)。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代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4年7月7日开放申购业务,于2004年7月27日开放赎回业务。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即开放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

交易时间,具体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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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开放时间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计算;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 15:00)以前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收到

申请后的 1 个工作日内(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2 个工作日之

后(T+2 日,包括该日)向基金销售机构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自受理

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工作日(T+5)的时间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在代销机构的指定营业网点每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在

直销网点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不设申购金额级差;

2、本基金每次赎回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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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

管理人必须于调整前的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章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发生时,本公司可选择下面两种方式进行处理:

① 全额赎回:当本公司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② 部分延期赎回:当本公司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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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本公司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

二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支付金

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2)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本公司认为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

已有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

持等不充分;

(3)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5)本公司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其他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兑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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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支付金额。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

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 2007 年 11 月 1 日刊登了《关于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自 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及转入业务。2007 年

11 月 13 日刊登《关于恢复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日常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

的公告》,自 2007 年 11 月 15 日起恢复了本基金的正常申购及转入业务。

(十一)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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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积极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

准收取过户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机

构需符合有关最低金额的规定。投资者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

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

然后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基金份额将在注册登记确认后自动

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固定手续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以增强指数化投资方法跟踪目标指数,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在严格控制与目标指

数偏离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超越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以中信标普 300 指数

为跟踪标的指数,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的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指数。

它是国内第一条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成份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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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蓝筹股的整体状况,

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如果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相关的机构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

踪目标和投资对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投资对象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
(投资组合中持有的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的数量不低于 240 只);因增强性投资而选择的其
他投资品种;在不增加额外风险的前提下,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申购的股票(包括新股与
增发),以提高收益水平。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国债、政策性金融债。

(四)投资理念

以指数化投资为主,辅以适度的积极管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本基金认为中国宏观经济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态势,为指数化投资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奠定了良好的宏观经济基础。本基金通过跟踪同步于中国资本市场长期增长的有代表性的指

数,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收益。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投资以沪深 300 指数作为目标指数。除非因为分红或基

金持有人赎回或申购等原因,本基金将保持相对固定的股票投资比例,通过运用深入的基本

面研究及先进的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目标指数的跟踪误差,追求适度超越目标指数的收

益。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2、股票投资策略

(1)指数化投资

本基金的指数化投资采用分层抽样法,实现对沪深 300 指数的跟踪,即按照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配置比例构建投资组合,投资组合中具体股票的投资比重将以流通市值权重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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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进行调整。股票投资范围以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为主,少量补充流动性好、可能成为成

份股的其他股票,并基于基本面研究进行有限度的优化调整。

非成份股的入选主要基于以下原因:①有望入选沪深 300 指数的准成份股;②少量为提

高组合流动性而可能投资的其他品种;③新股配售得到的非成份股,本基金将在新股上市后

1 个月以内择机卖出此类股票。

成份股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可剔除:①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恶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

化,导致投资价值严重降低的上市公司;②成份股中流动性太差的个股。

(2)增强性投资

指数化基础上的增强投资将通过证券选择实现。基金管理小组将对组合品种的流动性和

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估,根据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配置情况,采取有限度的增强投资。

① 流动性优化

组合品种的流动性评价指标包括:股票的流通市值、股票近半年的累积换手率、单位换

手率对应的当日股票价格波动幅度(B 值),B=(H-L)/V/CAP,H 为当日最高价,L 为当日

最低价,V 为当日成交量,CAP 为流通股本。

要求组合品种的流动性同时达到以下要求:近半年累积换手率居前 4/5,近半年的累积

B 值居前 4/5,优先选择大市值股票。

② 基本面优化

本基金基于对上市公司及行业的基本面分析对指数化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具体而言,本

基金将提高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

A. 上市公司基本面较好,具有鲜明的竞争优势,有持续增长能力;

B.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高于目前股价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价格偏低;

C. 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

D. 包括一级市场新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资机会的非成份股。

本基金将降低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股票的投资权重(极端情况下可降低至零):

A. 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B. 中长期估值水平明显低于目前股价水平;在同行业中,股票相对价格偏高;

C. 短期内股价涨幅过高,预期短期内股价将大幅回调;

D. 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等。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主要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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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等。

(六)投资范围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 9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 5%。

(七)业绩比较基准

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八)投资管理基本程序

1、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月)召开会议,评价基金净值与比较基准的跟踪误差,并

对基金管理小组关于控制跟踪误差的提案做出决议;

(2)基金管理部基金管理小组利用数量模型,对总体累积偏差和行业偏差进行测算;

研究部各行业研究员从基本面对行业、个股和市场走势提出研究报告;运行保障部提供基金

申购、赎回的动态情况,供基金管理小组参考;

(3)基金管理小组根据信息汇总情况对组合进行适度调整,对于需调整的个股,基金

经理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

(4)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对基金投资组合跟踪误差进行评估,并作出跟踪误差的归因

分析报告,在投资组合的年化总体累积偏差超过 2%时提出预警;

(5)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程序进行稽查并出具稽查报告。

2、投资操作程序

(1)基金管理小组根据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构成比例,在设定的偏差范围内定出组合

中个股的比例关系,输入交易系统;

(2)买入股票时,交易员启动组合交易系统,系统按事先设定的个股权重统一下单买

入;卖出股票时,系统按事先设定的个股权重统一下单卖出;

(3)对于需个别调整或组合交易出现困难的个股,基金经理可独立发出指令,交易员

可在交易时间内人工操作;

(4)基金管理小组每日对投资组合的总体累积偏差进行跟踪。若总体累积偏差超过允

许范围,通过纠正行业偏差、证券选择偏差,以减少跟踪误差;

(5)本基金在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调整信息公告后,研究部金融工程小组将对调整后

的沪深 300 指数的行业配置比例进行评估,如行业配置比例调整幅度超出允许的范围,本基

金将在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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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发生新股申购和组合品种的增发时,研究部研究策划小组提供拟发行新股企业

和增发企业的调研报告;基金管理小组根据调研报告进行新股和增发申购。

(九)投资组合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4、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十)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

3、本基金不得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4、本基金不得进行房地产投资;

5、本基金不得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6、本基金不得将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

券;

7、本基金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者进行直接管理;

2、所有参与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资

产的保值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十二)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04 月 19 日复核

了本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03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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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27,966,743.28 93.93
其中:股票 1,827,966,743.28 93.93
2 固定收益投资 318,008.80 0.02
其中:债券 318,008.8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6,414,101.95 5.98
6 其他资产 1,331,320.63 0.07
7 合计 1,946,030,174.6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9,822,682.82 0.51
B 采掘业 203,642,305.17 10.50
C 制造业 692,897,179.49 35.73
C0 食品、饮料 94,452,127.03 4.87
C1 纺织、服装、皮毛 8,974,597.70 0.46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360,364.30 0.12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52,214,321.57 2.69
C5 电子 25,696,410.65 1.33
C6 金属、非金属 134,261,001.84 6.92
C7 机械、设备、仪表 274,840,675.18 14.17
C8 医药、生物制品 88,575,653.42 4.57
C99 其他制造业 11,522,027.80 0.59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
D 37,105,016.09 1.91

E 建筑业 55,684,713.54 2.87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72,403,910.82 3.73
G 信息技术业 59,227,859.36 3.05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0,648,399.09 3.64
I 金融、保险业 466,890,766.71 24.08
J 房地产业 86,292,139.95 4.45
K 社会服务业 16,287,391.35 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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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传播与文化产业 7,890,713.05 0.41
M 综合类 49,173,665.84 2.54
合计 1,827,966,743.28 94.27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 -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石油、化学、塑胶、
C4 - -
塑料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 -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
D - -
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 -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类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1318 中国平安 1,196,220 59,165,041.20 3.05
2 600016 民生银行 9,017,801 50,409,507.59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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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1166 兴业银行 1,743,547 50,057,234.37 2.58
4 600000 浦发银行 3,164,543 43,101,075.66 2.22
5 600030 中信证券 2,564,165 35,821,385.05 1.85
6 601328 交通银行 6,274,010 35,699,116.90 1.84
7 601169 北京银行 2,168,278 25,954,287.66 1.34
8 000001 深发展A 1,596,232 25,667,410.56 1.32
9 000002 万 科A 2,699,449 23,458,211.81 1.21
10 601398 工商银行 5,089,285 22,749,103.95 1.17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类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18,008.80 0.02
7 其他 - -
8 合计 318,008.80 0.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110016 N 川投转 2,680 318,008.80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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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未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6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191,218.31
4 应收利息 24,270.82
5 应收申购款 355,831.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31,320.63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8.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分的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23,458,211.81 1.21 临时停牌



8.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类股票。

8.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基金的业绩

过往一定阶段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的比较(数据截止日为 2011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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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准差④
2004 年 -9.20% 0.95% -11.29% 1.00% 2.09% -0.05%
2005 年 -3.61% 1.23% -8.25% 1.26% 4.64% -0.03%
2006 年 135.48% 1.30% 114.36% 1.33% 21.12% -0.03%
2007 年 145.02% 2.15% 150.06% 2.17% -5.04% -0.02%
2008 年 -63.44% 2.88% -62.58% 2.85% -0.86% 0.03%
2009 年 92.40% 1.94% 89.12% 1.94% 3.28% 0.00%
2010 年 -11.05% 1.50% -10.40% 1.49% -0.65% 0.01%
基金合同生效至
220.68% 1.85% 182.66% 1.86% 38.02% -0.01%
2011 年 3 月 31 日
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以中信标普 300 指数为跟踪标的指数,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所跟踪的标的指数变更为沪深 300 指数。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它资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

产账户相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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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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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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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步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加盖业务章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单位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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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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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战争、火灾、地震、

洪水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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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已实现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

收益可以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投

资者分红方式的变更须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注册登记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管理

人若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标准和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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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法定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98%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9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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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

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1)前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元) 前端申购费率

1,000≤M<100 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6%

1000万≤M 每笔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

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6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 元

申购份额=4,926.11/1.0660=4,621.12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60 元,则可

得到 4,621.12 份基金单位。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若对应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仍为 1.066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1.2%)=988,142.29 元

申购费用=1,000,000-988,142.29=11,857.7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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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额=988,142.29/1.0660=926,962.7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也是 1.066 元,则

可得到 926,962.75 份基金单位。

(2)后端申购费
持有基金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1.6%
满1年不满2年 1.3%
满2年不满3年 1.0%
满3年不满4年 0.7%
满4年不满5年 0.4%
满5年后 0
注: 以上的持有基金的起始时间为投资者申购确认之日。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计算

方法为:当初购买本次赎回份额的申购资金总额-申购资金总额/(1+后端申购费率)。

2、赎回费

(1)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 0.5%,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自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将赎回费用中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的比例提高到赎回费用总额的 25%,其余部分作为注册

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支付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支付金额 = 赎回金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6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支付金额为:

赎回金额 = 1.066×10,000 = 10,660

赎回费用 = 1.066×10,000×0.5% = 53.30 元

赎回支付金额 = 10660–53.30 = 10,606.7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支付金额为 10,606.70 元。

3、转换费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二部分构成,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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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转入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转入基金财产

所有。

①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总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适用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转入总金额-转入总金额/(1+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

转入净金额=转入总金额-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

例:某投资者持有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本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净值是 1.200 元,转入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58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0.1%,

申购补差费率为 0.7%,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2=120,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20,000×0.1%=120 元

转入总金额=120,000-120=119,88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费率=1.5%-0.8%=0.7%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119,880-119,880/(1+0.7%)=833.33 元

转入净金额=119,880-833.33=119,046.67 元

转入份额=119,046.67/1.58=75,345.99 份

基金转换费=120+833.33=953.33 元

②如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转换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为 100 天,决定转换为长城稳健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5800 元,转入基

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 元,转出基金对应赎回费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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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申购补差费率为 0,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及基金转换费为:

转出金额=100,000×1.58=158,000 元

转出基金赎回费=158,000×0.5%=790 元

转入总金额=158,000-790=157,210 元

转入基金申购费补差=0

转入净金额=157,210-0=157,210 元

转入份额=157,210/1.2=131,008.33 份

基金转换费=790+0=790 元

(2)对于实行级差申购费率(不同申购金额对应不同申购费率的基金),以转入总金额对

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补差费用;如转入总金额对应转出基金

申购费或转入基金申购费为固定费用时,申购补差费用视为 0。

(3)转出基金赎回费的 25%计入转出基金资产。

(4)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按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规定费率执行,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发生的基金转换业务,按照本

公司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率计算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

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证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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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

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报

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由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更换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总则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披露本基金信息,并保证公开披露信息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事项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由具有从事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相关专业

机构及其人员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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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募集前,基金发起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基金发起人编制完成招募说明书后,将经签署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

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三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并将招募

说明书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送中国

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在公告的 15 日前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四)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募集前,由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

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合同及其摘要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

设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基金合同正文及其摘要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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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基金合同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份报

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

合同。基金募集前,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并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信息。

经签署的基金托管协议随其他设立申请文件一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基金获准设立

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三日前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基金托管协议正文放置在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各销售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一式二

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

说明书的当日同时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完毕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公司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七)定期公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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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

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半年度报告正文一式二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刊登在基金

管理人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及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分别报送中

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

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于基金管理人国际互联网网站、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其他披露媒介上。

(八)临时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备案。

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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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0、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5、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1、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送中国证监会。

2、有关基金信息公布后,中国证监会可要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告内容作进一

步公开说明。

(十)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十一)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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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基金募集情况、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

(十二)信息披露管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

露事务。

2、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须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有关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就此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4、基金管理人应建设、维护信息披露的国际互联网网站,并及时更新国际互联网网

站披露的信息。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选择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披露信息,所选择

的报刊在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不得更换。

6、基金管理人除在其国际互联网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或销售资料中披露信息,但应当保证:

(1)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在同一天披露;

(2)国际互联网网站及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或销售资料披露信息;

(3)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一致;

(4)在不同宣传媒介上披露信息不应影响投资人作出决策。

7、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8、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委托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披露与本基金有关的信息后,

应当将相关的披露宣传材料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文件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住

所,供投资者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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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

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

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

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

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

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

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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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

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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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和负债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三个工作日内

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本基金资产;

(2)依照《基金法》、《试点办法》、《运作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3)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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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选择、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5)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6)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或更换注册登记人;

(7)直接销售基金单位,获取认购(申购)费用;

(8)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入及其他法定或约定的收入;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单位的申购和赎

回;

(11)基金终止时,组建或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与登记过户工作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负责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注册与登记过户,并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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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点

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

资者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遵守基金合同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有权不予执行,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与登记过户服务;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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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本基金合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保管、帐

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和有关凭证、资料;

(7)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为基金开设证券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

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代理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

的方法符合《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试点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负责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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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2)分享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和基金财务状况资料;

(4)申购、赎回及其它对基金单位处分的权利,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或基金单位;

(5)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

到损害时,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6)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所持有的基金单位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自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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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

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发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执行;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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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

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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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

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

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

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

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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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

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如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

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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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

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未经公告的事项不得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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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应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

备案,在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书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或

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1、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持有本

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2、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十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

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的,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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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

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

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消;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形。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

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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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41 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成立日期:2001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5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成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人总行银复(1986)175 号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

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

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

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

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基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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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所托管的基金管理人的所有基金的投资比例、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监督和核查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中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

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帐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等行为进行监督

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2)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

的帐户,本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资产或其他业务以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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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帐

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

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6)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设立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设立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帐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

银行帐户中。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

(4)若基金因未达到规定的募集额度或其他原因不能成立,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帐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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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帐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帐户业务发

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帐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帐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帐户的开立和证券帐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理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

帐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帐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帐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帐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帐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清算备付金帐户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规定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清算备
付金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完成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
8、证券帐户卡保管

证券帐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9、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10、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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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

达基金托管人处。

(四)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债券估值方法: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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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②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④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权证估值方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②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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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估值程序

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托管人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

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②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计算得到

的每基金份额资产的价值。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份额资产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盖章并以

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

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

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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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4、基金帐册的建立和基金帐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帐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帐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帐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

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帐。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帐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帐,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帐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帐发现双方的帐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帐册记录完全相符。

5、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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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告一

次,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

止日后 30 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

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

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至日的 30 日内完成报告

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

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

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交由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

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的要求执行。

(六)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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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3、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注册登记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最后

一个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

的红利将按照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R 日)下一开放日(R+1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华

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北京银行、深发展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深

圳农村商业银行、长城证券、中信证券、银河证券、安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招商证券、

海通证券、齐鲁证券、兴业证券、东方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国盛证

券、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东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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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恒泰证券、日信证券、华宝证券、长江证券、民生证券、天源证券等机构为投资者提

供本基金定期投资的服务。详情请查阅相关公告。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24 小时电话服务,提供查询、咨询、投诉受理等

业务。

公司网站:www.ccfund.com.cn

客户服务邮箱:support@cc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8-666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
公告事项
号 日期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1 所持双汇发展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3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2 所持中华企业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9日
网站
关于民生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3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4 日
网站
关于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增加为代销机构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4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5 日
网站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交通银行定投起点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5 额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31 日
网站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深发展银行申购费率优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0 年 12
6 惠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31 日
网站
关于增加国都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7 构的业务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4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8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8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农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9 商业银行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0 日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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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1
10 所持亚太股份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5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2
11 所持哈药股份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7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2
12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8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2
13 所持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2 日
网站
长城久泰基金变更跟踪指数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3
14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0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3
15 双汇发展股票估值调整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3 日
网站
长城久泰基金变更跟踪指数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3
16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31 日
网站
关于基金参加“华夏银行-盈基金 2011”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4
17 上银行基金申购 4 折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6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4
18 所持上海汽车、华域汽车股票市价估值方法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7日
的公告 网站
关于天源证券增加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4
19 转换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15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4
20 所持安信信托股票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7 日
网站
长城基金关于在中信证券开通定投、转换业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11 年 4
21 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 月 28 日
网站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北京分公 2011 年 5
22
司的公告 月6日
关于与通联支付合作开通工商银行、光大银 2011 年 5
23
行、平安银行借记卡网上交易的公告 月 16 日
关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增加为代销机构及 2011 年 5
24
开通定投、转换业务的公告 月 17 日
25 本报告期内刊登的其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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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人的办

公场所以及相关网站,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发起人营业执照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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