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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招商上证消费80ETF联接A (217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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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上证消费80ETF联接A217017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0-12-08     基金规模:0.93亿份     基金经理: 许荣漫 
基金全称: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07%
  • 近一月增长率
    4.47%
  • 近一季增长率
    5.48%
  • 近半年增长率
    -3.23%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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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 2017 年 12 月 08 日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2
重要提示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8 日《关于核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0〕 136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享受基金
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
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
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
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上证消费 80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消费 8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实现
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消费 80ETF,也可以
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购赎回上证消费 80ETF;而本基金则像
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上证消费 8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
律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上证消费 8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上证
消费 8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
方式,大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者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8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1 月 1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
目录
§ 1 绪言.............................................................................................................................................5
§ 2 释义.............................................................................................................................................6
§ 3 基金管理人.................................................................................................................................9
§ 4 基金托管人...............................................................................................................................19
§ 5 相关服务机构...........................................................................................................................23
§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48
§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49
§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59
§ 9 基金的投资...............................................................................................................................60
§ 10 基金的业绩.............................................................................................................................69
§ 11 基金的财产.............................................................................................................................70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72
§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77
§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9
§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2
§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83
§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88
§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2
§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
§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8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21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23
§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25
§ 24 备查文件...............................................................................................................................126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5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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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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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者的总称
标的指数 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消费 80 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目标 ETF 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指本基金,即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上证消费 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
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
放式运作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指自然数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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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
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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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 0755) 83199596
传真:( 0755) 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
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
经由人民币一亿元( RMB100, 000, 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RMB210, 000, 000 元
)。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 10%、 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意
,荷兰投资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权转
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
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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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
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 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 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
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 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 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2007 年 3 月起
兼任财务负责人, 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 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
长, 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士,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
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
会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 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
处任首席代表。 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5 年 1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先生,硕士研究生, 22 年法律从业经历。 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
业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 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
律顾问。 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
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 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016 年 11 月至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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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王莉女士,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
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
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
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 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 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 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至今任汇丰前海证券公司
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
。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先生,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 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
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系
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技
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先生,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 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
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 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纪业务部总
经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 2008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招
商证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
理。赵斌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 2016 年 1 月起至今
,赵斌先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
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先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 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 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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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行长。 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
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 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
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
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 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 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 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 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
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 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 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
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 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 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 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 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2015 年
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 2002 年加入
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 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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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 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 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 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 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
作; 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 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 2015 年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苏燕青女士,硕士。 2012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曾任 ETF 专员,
协助指数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工作,现任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今)、上
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今)、深
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1
月 13 日至今)、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及招商沪深 300 高贝塔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 2017 年
7 月 1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王平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13 日
;罗毅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1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3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易部总
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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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和目标 ETF 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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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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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
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
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
。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
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 3)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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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
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
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
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
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
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
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
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
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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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
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
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
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
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
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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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
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
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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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
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
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 2015 年、 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次
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
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
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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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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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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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 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 0755) 83196437
传真:( 0755) 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 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 0755) 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 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 021) 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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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55) 83196359 83196358
传真:( 0755) 83196360
备用传真:( 0755) 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 95588
传真: 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 95566
传真:( 010) 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 95599
传真:( 010) 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 95595
传真:( 010) 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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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 95526
传真: 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 010) 85238667
传真:( 010) 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 95580
传真:( 010) 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 95558
传真:( 010) 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95511-3
传真:( 021) 50979507
联系人:施艺帆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 0472-5189051
传真: 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 0574-87050038
传真: 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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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 0411-82356695
传真: 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 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 0519-80585939
传真: 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 95541
传真: 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企
大厦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83574507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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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 17 层、 18 层、 24 层、 25
层、 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 95513
公司网址: 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网址: 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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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 0755) 22621866
传真:( 0755) 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址: 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 www.ebscn.com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 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网址: www.cfzq.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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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 38565785
传真:( 021) 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3】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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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 021) 20328000
传真:( 021) 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21-20655183、 13764105212
传真: 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 0591-96326
网址: www.hfzq.com.cn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 (0755)83709350
传真: (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
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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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 010) 66045678
网址: 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60838696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83252182
传真:( 010) 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2
电话: 0411-39991807
传真: 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
德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 010-64818301
传真: 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 010-85556048
传真: 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 400-898-9999
网址: 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 010-57398062
传真: 010-57308058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3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电话: 0871-3577398
传真: 0871-3578827
联系人:高国泽
客服电话: 0871-357793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 021-36533016
传真: 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 40088-11177
网址: 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659
传真: 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34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传真: 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网址: 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95531
网址: 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 95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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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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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电话: 0931-4890208、 0931-8784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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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 0931-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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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 0471-4974437
传真: 0471-4961259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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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 022-28451861
传真: 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 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 010-85127622
传真: 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
厦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 0755-82830333
传真: 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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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网址: http://www.vanh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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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
贸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
贸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 0755-83219194
传真: 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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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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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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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 023-63786141
传真: 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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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21-64718888
传真: 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联系人电话: 0755-83007159
联系人传真: 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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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 F12、 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 0351-4130322
传真: 0351-4130322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 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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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 021-54967552
传真: 021-6433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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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
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 010-83561146
传真: 010-83561094
客服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
厦 18 层
联系人:李晓伟
电话: 0755-23838076
传真: 0755-2583870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话: 400888188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66
网址: www.cic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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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院 5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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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 59355941
传真: 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
大厦六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
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 010-57672224,17888805198
传真: 0755-33329815
联系人:郭小璇
客服电话: 4006543218
网址: www.tyzq.com.cn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 020-38286588
传真: 020-38286588
客服热线: 4008888133
公司网址: www.wlzq.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 010-88321613
传真: 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www.tpyzq.com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公司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2-211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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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无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sec.com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 010-60833754
传真: 010-57762999
公司网址: www.citicsf.com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400-820-2899
传真: 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 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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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 400-821-5399
传真:( 021) 38509777
联系人:李娟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 58870011
传真:( 021) 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 400-8888-160
传真: 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 400-1818-18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 400-9200-022
传真: 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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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 400-046-6788
传真: 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 400-068-1176
传真: 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 400-166-1188
传真: 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13
传真: 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 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 020-80629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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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 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 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电话: 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 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 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 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 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 http://www.xincai.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 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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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 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 http://www.ncfjj.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 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 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 400-820-5999
联系人:陈媛
网址: 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 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 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 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 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电话: 400-799-9999
联系人:贺杰
网址: http://jr.tuniu.com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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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 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 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 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 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网址: www.cmiwm.com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 www.gscaifu.com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 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 400-620-6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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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露
网址: http://www.lczq.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 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 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 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兰奇
电话: 95156 转 5
联系人:陈益萍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 400-680-3928
联系人:华荣杰
网址: 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八年第一号)
47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电话:( 0755) 83076445
传真:( 0755) 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 010) 59241188
传真:( 010) 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 021) 61418888
传真:( 021) 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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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
年 10 月 8 日证监许可〔 2010〕 1360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10 年 11 月 4 日起到 12 月
2 日止,共募集 2,402,504,064.66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914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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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
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直销及代销
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
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
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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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基
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4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
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
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留存份额
不足 1 份的,只能一次性赎回,不能进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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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者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
制,并在调整生效前依照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5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及转出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申请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
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包括该日)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申购费率如下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应在投资人申购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
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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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
500 万元≤M<1000 万元 0.4%
M≥10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列入资金
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人及
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1 年 0.50%
1 年≤N<2 年 0.25%
N≥2 年 0%
(注: 1年指365天, 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 N) 赎回费率
N<30 日 0.50%
30 日≤N 0
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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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时收取。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转换费用
(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并根据上述规定按比例归入基
金财产。
(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
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
管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
活动实施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相应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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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6=96,970.63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 万元本金申购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A 类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A 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可得到 96,970.63 份 A 类基
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资者选择投资 10 万元本金申购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 C 类基金,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可得到 98,425.19 份 C 类基
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1: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A 类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且持有时间大于 30 日但不满 1 年,相应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508.00=101,092.00 元
例 2:某投资者赎回 10 万份 C 类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持有时间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016×0.5%=508.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600.00-508.00=101,092.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1,092.00 元。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
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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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7.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
7.9 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7.10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申购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
(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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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 8)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发生上述( 1)-(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 5)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赎回;
( 6)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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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将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
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1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
(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
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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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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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8.1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8.2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8.3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
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8.4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8.5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
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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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通过主要投资于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9.2 投资理念
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增长将带动消费行业的大发展,指数化投资以其低成本、管理透明等优
点,有助于投资者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的回报。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上证消费 8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
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
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上证消费 80 指数收益率×9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变更或停止上证消费 80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消费 80 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消费 8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本基金投资的指数推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相应程
序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可根据目标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更换而做相应的变更。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上证消费 80ETF 的联接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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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金,跟踪上证消费 80 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9.6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上证消费 80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以实现对业绩基
准的紧密跟踪,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控制在 0.3%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上证消费 80ETF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达到跟踪
标的指数的目标。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2、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基金的投资仅限于目标 ETF,目前目标 ETF 仅指上证消费 80ETF。
( 1)基金组合的构建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将主要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股票组合,并在建仓期内
将股票组合换购成目标 ETF,使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
本基金作为上证消费 80ETF 的联接基金,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 的方式既包括在一级市场
以股票篮子组合对该 ETF 进行申购与赎回,也包括在二级市场以现金直接买卖该 ETF 份额。本
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不足一级市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的部分可以从二
级市场买入 ETF 份额或者投资于上证消费 80 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等。本基金在二级市场
的 ETF 份额投资将不以套利为目的,只是为了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 3)基金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将根据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
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当本基金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和在二级市场买卖目标 ETF 或本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
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
红等行为时,基金经理会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调整,降低跟踪误差。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为主,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的方法进行日常管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认购。
4、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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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国债、金融债等期限在一年期以下
的债券,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和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5、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股票指数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
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
少交易成本、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6、跟踪误差、跟踪偏离度控制策略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日常的监控与管理
,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对事后跟
踪误差的两级监控体系,即分别建立以 3%与 4%为阀值的监控线,实施严格的事后跟踪误差管理
,同时通过对组合事前跟踪误差的估计与分解获取有效的降低跟踪误差的组合调整方法,以求
有效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了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9.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指导意见;
( 2)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方案;
( 3)基金经理依据目标 ETF 基金以及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 4)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并对风
险隐患提出预警;
( 5)基金经理根据基金的申购赎回等状况,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 6)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
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
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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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和目标 ETF 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但标的指数成份股不受此限;
( 2)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
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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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9 目标 ETF 的变更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变更本基金所联接的目标 ETF,
以与原目标 ETF 有类似投资目标的 ETF 作为新的目标 ETF:
1、目标 ETF 的基金合同终止;
2、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3、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4、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9.10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11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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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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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1,041.00 0.37
其中:股票 441,041.00 0.37
2 基金投资 110,825,937.86 93.97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20,750.61 5.61
8 其他资产 53,977.45 0.05
9 合计 117,941,706.9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37,357.00 0.29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48,193.00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1,535.00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666.00 0.0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490.00 0.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40.0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960.00 0.01
S 综合 - -
合计 441,041.00 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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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519 贵州茅台 100 51,764.00 0.04
2 600887 伊利股份 1,700 46,750.00 0.04
3 600276 恒瑞医药 500 29,965.00 0.03
4 600104 上汽集团 900 27,171.00 0.02
5 600655 豫园股份 1,700 19,244.00 0.02
6 600518 康美药业 800 16,064.00 0.01
7 600690 青岛海尔 900 13,581.00 0.01
8 601888 中国国旅 300 10,347.00 0.01
9 600196 复星医药 300 10,257.00 0.01
10 600660 福耀玻璃 400 10,196.00 0.0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
币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招商上证
消费 80ETF 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 式( ETF)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110,825,937.86 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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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10.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1.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
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659.1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170.31
5 应收申购款 50,147.9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3,97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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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655 豫园股份 19,244.00 0.02 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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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招商上证消费 80ETF 联接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2.08-2010.12.31 -0.90% 0.40% -4.77% 1.41% 3.87% -1.01%
2011.01.01-2011.12.31 -24.42% 1.17% -26.09% 1.23% 1.67% -0.06%
2012.01.01-2012.12.31 6.41% 1.23% 6.12% 1.24% 0.29% -0.01%
2013.01.01-2013.12.31 11.67% 1.21% 11.30% 1.22% 0.37% -0.01%
2014.01.01-2014.12.31 18.54% 1.05% 17.66% 1.05% 0.88% 0.00%
2015.01.01-2015.12.31 27.87% 2.53% 26.92% 2.45% 0.95% 0.08%
2016.01.01-2016.12.31 -8.08% 1.43% -8.10% 1.41% 0.02% 0.02%
2017.01.01-2017.06.30 14.84% 0.59% 14.66% 0.60% 0.18% -0.01%
2017.01.01-2017.09.30 19.35% 0.58% 19.15% 0.60% 0.20% -0.02%
自基金成立起至2017.09.30 48.00% 1.44% 35.94% 1.43% 12.06% 0.01%
本基金从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新增 C 类份额, 本基金 C 类份额从成立至报告期末未有资金
进入,仅披露本基金 A 类份额的情况。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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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
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目标 ETF、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
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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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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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2.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2.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2.4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5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以
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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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6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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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
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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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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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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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13.3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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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6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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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基金销售服务费;
(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5%年费
率计提基金管理费。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5%÷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的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0.1%年费
率计提托管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MAX(E×0.1%÷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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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财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
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中第( 4)-(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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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不晚于优惠
活动实施日公告。
14.3 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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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15.2 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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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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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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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终止基金合同;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基金募集期延长;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
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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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变更目标 ETF;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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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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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
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
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
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
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为上证消费 80ETF 的联接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
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并且
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金,跟踪上证消费 80 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标的指数的风险、基金投资组
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适合具有较
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
热线( 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对本
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做出
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使出现短期的
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
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
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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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 1 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
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17.1 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
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
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
,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
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
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目标 ETF 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因此目标 ETF 面临的风险可能直接或间
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但是本基金在投资限制、运作机制和投资策略等方面与目
标 ETF 并不完全相同,不能保证本基金的表现与目标 ETF 的表现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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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标的指数的风险
(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相应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相应股票市场的
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 2)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
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
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 3)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 1)本基金 90%以上的净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目标 ETF 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的偏离会造
成本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
( 2)本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本基
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 3)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
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 ETF 份额和指数成份股、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法以赎回价格将
目标 ETF 份额和指数成份股及时地转化为现金,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标的指数时存在一定的跟踪
偏离风险;
( 4)在本基金实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标的
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证券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
响本基金相对于对标的指数的偏离程度。
17.3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
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
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7.4 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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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
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17.5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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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
售服务费率;
(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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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支付清算费用;
( 2)交纳所欠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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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清偿基金债务;
(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2)、( 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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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A.基金管理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
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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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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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B.基金托管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
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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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C.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
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
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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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遵守基金合同;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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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1)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
(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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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
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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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4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
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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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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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F.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G.计票
1、现场开会
(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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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
束力。
I.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的特别约定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
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会。
J.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 1)更换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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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更换基金托管人;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 5)变更基金类别;
(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 9)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
( 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分类办法和规则;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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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D.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F.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G.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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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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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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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
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上证消费 8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上证消费 80ETF 的比例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b、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c、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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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f、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g、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目标 ETF 暂停申购
赎回或二级市场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2)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和目标 ETF 除外;
(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6)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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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禁止行为中的( 1)-( 5)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
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 ( 4)-( 5)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上证消费 80ETF 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
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
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据如下方法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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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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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C.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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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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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
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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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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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ETF 份额、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① 目标 ETF 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份额以目标 ETF 估值日的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②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不包括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以其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③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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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④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⑤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⑥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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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
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
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
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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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7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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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
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
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
,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
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
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
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
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
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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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询、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 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 cmf@cmfchina.com
21.5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
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
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
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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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7-03
3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07-17
4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17-07-21
5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
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6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017-07-21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泰证券基金定投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8-01
8
关于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2017-08-03
9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 C 类份额业务办理的公告 2017-08-17
10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众禄金融等公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
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7-08-29
11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12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
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19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申购费率
(含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6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申购费率
(含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9-29
16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排排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10-19
17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0-20
18
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7 年
第 3 季度报告 2017-10-26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7-11-25
20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11-28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等指定开放式基金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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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和指数分级基金开展直销
柜台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9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招商央视财经 5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等指定开放式基金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29
24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通华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公告 2017-12-06
26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
业务的公告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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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
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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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上证消费 8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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