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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C (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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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C261102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03-15     基金规模:2.48亿份     基金经理: 陈健宾 WANG AO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11%
  • 近一月增长率
    0.51%
  • 近一季增长率
    1.27%
  • 近半年增长率
    1.78%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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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优信: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1】1832 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
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本基
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36

九、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 44

十、基金的投资.............................................................. 45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56

十二、基金的财产............................................................ 5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70

十八、风险揭示..............................................................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05

二十四、备查文件........................................................... 106




2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

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

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

同。




3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

说明书: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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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者: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会: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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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

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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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

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

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

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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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

立,并于 2003 年 6 月 9 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

分别为 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

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

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 7 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

国际投资部 4 个二级部门;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

4 个二级部门;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 3 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

职责如下:
1、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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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
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 QDII、QFII 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品设计、投资管理、
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我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
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4) 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
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
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

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现有员工 128 人,其中 81 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现武汉大学)动力系本科毕业,辽宁大学经

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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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

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

长。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 Babson 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

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 1996 至 1997 年间担任公会

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 1997 至 2001 年间担任香港证

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杨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国际 MBA 学历。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部首席交

易员、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部投

资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

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

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总行中国环球市场部;

之前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 1972 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

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 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

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

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

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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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监事,武汉大学硕士。曾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现任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会计及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英国伦敦政治经济

学院管理理学硕士学位。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

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亚太区首席行政官。

邵媛媛女士,监事,1999 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获管理学硕士学位。曾任

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现任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下属基金事务部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Patrick Song Liu(刘颂)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任职于

路透香港上海办事处、路透香港、路透伦敦有限公司及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于 2006

年加入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景顺大中华区机构业务拓展部总监一职;其后被派

往香港景顺驻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2009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

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

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黄卫明先生,督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历任国家工商局市场司主任科员,国泰

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经理,中国证监会期货部、非上市公众公司部等主任

科员、副处长、处长。2010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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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佘春宁先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也曾担任大鹏证券资金结算部资金经理、招商

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职务;2010 年 9 月加入本公司。具有 12 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佘春宁先生曾于 2007 年 1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8 年 10 月至 2010 年 8 月担任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佘春宁先生同时兼任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

研究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王鹏辉先生,投资总监;

唐咸德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戴春平先生,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陈爱萍女士,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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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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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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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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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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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

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

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

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

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

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

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

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

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

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

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

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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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

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

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

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

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

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

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

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

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

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

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

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

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

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

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

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

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

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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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

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

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

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

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

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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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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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 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 1912 年至 1949 年,中国

银行先后履行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社会民众、振兴民

族金融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

长期作为国家外汇专业银行,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和对外筹资的主要渠道。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启动股份制改造。2004 年 8 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 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发行上市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及 31 个

国家和地区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

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国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

中银集团保险及中银保险经营保险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

管理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

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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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

上的宗旨、诚信为本的传统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

了卓越的品牌形象。2010 年度,中国银行被 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 2010 年度

中国最佳公司贷款银行和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 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 2010 年度

房地产业“中国最佳商业银行”,被英国《金融时报》评为最佳私人银行奖,被 The Asset

(《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 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

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21 世纪经济报道》评为亚洲最佳全球化服务银行、最

佳企业公民、年度中资优秀私人银行品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积极推进创新发

展、转型发展、跨境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 1998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中国

银行于 2005 年 3 月 23 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

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

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 110 余人,其中,90%以上的员工具备

本科以上学历。另外,中国银行在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目前,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一对多专户、一对一专户、社保基金、保险资产、

QFII 资产、QDII 资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资

产、年金资产、理财产品、海外人民币基金、私募基金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在国内,

中国银行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2010

年末中国银行在中国内地托管的资产突破万亿元,居同业前列。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1 年 9 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

势混合(LOF)、大成 2020 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

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 300 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

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

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 100 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

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

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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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 300 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

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

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

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

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 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万

家 180 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

票、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

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

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

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

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

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

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博时宏观回

报债券型、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富兰克林国海中小盘股票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上证中

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长城中

小盘成长股票型、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上证 180 金融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国泰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诺德优选 30 股

票型、泰达宏利聚利分级债券型、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长盛同鑫保本混合型、金鹰中证

技术领先指数增强型、泰信中证 200 指数、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招

商深圳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招商深证 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嘉实深证基本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深证基本

面 12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华宝兴业上证 180 成长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华安深证 300 指数、嘉实信用债券

型、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华泰柏瑞信用增利债券型、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

全球优选(QDII-FOF)、长盛环球景气行业大盘精选股票型(QDII)、华泰柏瑞亚洲领导企业股

票型(QDII)、信诚金砖四国积极配置(QDII)、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QDII)、招商标普

金砖四国指数(LOF-QDII)、华宝兴业成熟市场动量优选(QDII)、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数

(QDII)、长信标普 100 等权重指数(QDII)、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QDII)、华安大中华升

级股票型(QDII)、工银瑞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股票型(QDII)等 128 只证券投资基金,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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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

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 1998 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

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

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

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

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

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

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

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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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1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严丽娟



2、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F9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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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芮蕊

电话:0755-25879756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热线:95511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7)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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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网址:www.cgws.com

(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转 6161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6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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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gtja.com

(1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15)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法人代表: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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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www.pingan.com

(1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黄静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www.hfzq.com.cn

(17)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客服热线: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18)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

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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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电 话:0755-82370388-1668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杨波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联系人: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法人代表人:葛明

电话:010-581530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小东、周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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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1 月 17 日证监许可

[2011]1832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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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

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代销网点

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

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 261002、C 类为

261102。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1000 万 0.05%

M≥10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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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0.60%。并假

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

/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份额 99,503.58 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 10 万元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

息 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 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

/1.00=100,1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 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C 类份额 100,100 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

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

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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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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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

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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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投资

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的 3 个工

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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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

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

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

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

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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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申请金额

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

金额为 1,000 元,已在任一网点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具体以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 万元,

已在任一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申请份额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

例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份额和 C 类份额两种。A 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

限少于 6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 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 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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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M<1000 万 0.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赎回费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60 天以内 0.30% 30 天以内 0.30%
60 天以上 (含) 0 30 天以上 (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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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并假

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93,414.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

元,则可得到 93,414.64 份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则可得到 98,425.19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C 类)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 60 天(C 类持

有期小于 3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2 元,则可

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 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或 C 类)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是 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588.1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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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的 3 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回投资者

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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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

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

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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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

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

法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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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的业

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

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最迟应于转换开始前 3 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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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把握市场失衡中蕴藏的投

资机会,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信用债券类资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

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信用债券

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

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

用类金融工具。),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其中,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

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势。并根据宏观经济、基

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

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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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

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

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

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

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

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

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

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

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我们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策略

和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ⅰ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

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

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于贷款的成

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

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

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比例。

ⅱ 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

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将对信用级别产生影响。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

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

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分为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

他风险等五个方面。对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进行资信评估还应结合行业特点,考虑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管理、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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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

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

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

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

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ⅲ 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

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水平的影响,因此

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

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

券。

ⅳ 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基金管理人通过组合分析和情景分析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及模拟未来市场环

境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通过组合测试,能够

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整组

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② 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

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

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

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

合等。

③ 时机策略

ⅰ 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

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

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

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 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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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 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

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

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

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

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① 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

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

溢价率和 Delta 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债标

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

公司。

③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

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

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将从定性及定量两个方面加

以考察分析投资标的,在定性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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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成长性(growth)。重点关注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企业享有国家相关的优

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关键技术模仿难易程度、和产品定位等。

② 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重点关注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

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

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

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③ 竞争优势(competitive advantage)。重点关注企业的市占率概况、技术优势、创新

体制和开发能力、专利权和法规限制、和渠道关系等

④ 管理能力(Management)

重点关注公司治理、企业的质量管理、公司的销售网络、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

的构成、学历、经验等,通过实地考察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以及企业的战略实施

等。

⑤ 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重点关注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衡量企业绩效的最终

标准在于投资人的长期现金报酬,企业除了需要拥有良好的利润增长以外,也需要能创造足

够现金流以供派息和再投资之用。在会计准则弹性太大,盈利容易被操纵的时候,此标准尤

显重要,因为创造现金与分红能力永远是一家企业素质的最好体现。

在定量分析方面重点关注:

① 盈利能力。主要指标有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等。

② 成长潜力。主要指标有销售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

③ 偿债能力。关注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以及资产流动性状况,重点分析的指标有

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货币资金/总资产、利息保障倍数等。

④ 估值。主要指标有市盈率(PE)、市盈增长比率(PEG)、市净率(PB)、市现率(PCF)、

市销率(PS)、企业价值倍数(EV/EBITDA)等。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 PEG,即市盈率除

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

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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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

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

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⑤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以上个股考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合理性分析。因此在研究公司业绩及对公司前景做出

预测时,都会对有关公司的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详细的合理性研究。其中包括把公司的盈利

能力与国内同行业的公司作比较、追踪公司的主要生意对手,如供应商、客户、竞争对手等

的表现、参考国外同业公司的表现与赢利能力等,务求从多方位评估公司本身的业绩合理性

与业务价值。

(2)新股申购策略

① 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信息、外部研究报告、公司调研等信息,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

据库(SRD)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其中重点关注公司的业务价值、公司

治理情况及管理能力以及自由现金流量状况。

② 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 PE、PB、PCF、EV/EBITDA、PEG 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

DCF、DDM 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③ 申购决策

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对投资标的合理价值的分析、

近期新股/转债上市涨幅及其他因素,判断投资标的上市后的可能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

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通过对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

本的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发行申购。

④ 变现决策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标的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

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

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

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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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基

金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

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

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

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

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

机构,负责讨论研究计划、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投资组合构建或调整方案、基金

资产运作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投资部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编制、

维护股票库和买进名单等投资证券备选库,建立与维护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投

资决策依据。投资部负责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行业和板块分布方案,重大

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报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

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风险管理的决策机构,由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

负责人组成,负责基金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指导业务方向,并接受、审阅监察稽核报告,

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室负责投资组合风险与绩效的定

期评估。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部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基金经理


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



制定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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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交易/合规/风控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下一阶段投

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并最

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投资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

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全债指数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全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

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债券指数,也是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并发布的首只债券类指数。该指数

的样本由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组成,中证指数公司每

日计算并发布中证全债的收盘指数及相应的债券属性指标,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投资分析工具

和业绩评价基准。该指数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对异常价格和无价情况下使用了模型价,能更

为真实地反映债券的实际价值和收益率特征。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

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

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据,保证了基

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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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业绩基准的指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

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2)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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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

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各种风险。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

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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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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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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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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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

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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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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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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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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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

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6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

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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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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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份额收取);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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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

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 基金首次募集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自

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

费。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随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

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 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500 万 0.30%

500 万≤M<1000 万 0.05%

M≥1000 万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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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 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

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随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

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 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500 万 0.40%

500 万≤M<1000 万 0.10%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 0。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

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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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3、 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60 天以内 0.30% 30 天以内 0.30%
60 天以上 (含) 0 30 天以上 (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计算公式: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 A 类及 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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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

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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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同时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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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

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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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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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减少基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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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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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

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发

行人信用质量降低会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

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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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能会由于利率长周期调整等方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

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

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

的损害。

由于本基金所持有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

(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

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

金相对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而言面临着相对较高的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可投资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

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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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

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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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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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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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

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对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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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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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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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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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以

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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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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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 次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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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

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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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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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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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

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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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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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如冰

成立时间: 2003 年 6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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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 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信用

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其中,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①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对

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债券类资产的 80%(信用债券包括:短期融资券、企业债、

公司债、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资产支持证券等除国债、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信用类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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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③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④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⑤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⑥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⑧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⑨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⑩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⑾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

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⑿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⒀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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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

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

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

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1、2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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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

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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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

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

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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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后对净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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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

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

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

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

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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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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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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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 制作清算报告;

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⑦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 支付清算费用;

② 交纳所欠税款;

③ 清偿基金债务;

④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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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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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人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每年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所有持有本基金份

额或本年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留有完整联系地址的本季度内发生本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

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且本月

内发生本基金交易或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

红利将按照红利发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

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

投资策略分析报告以及基金经理交流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还将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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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管理

人承诺在 24 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

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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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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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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