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升级您的浏览器,5.13日起WinXP下的IE内核浏览器将不再提供支持 立即升级 >>
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享受更棒的交易体验,建议您下载众禄基金APP或升级您的浏览器 立即升级 >>
基金
  • 基金
  • 基金经理
  • 基金公司
免费注册

监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ETF联接 (263001)
点赞|评论
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ETF联接263001
基金类型:ETF联接、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2-06-25     基金规模:0.19亿份     基金经理: 徐喻军 
基金全称:景顺长城上证180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众禄费率:0.12%(1.00折) "众禄"为您节省10.66元/千元!

服务保障:

  • 最近访问基金
  • 我自选的基金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34%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0.92%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63%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901
更多>>

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62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1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62 只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
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新规》”)的要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
司”)拟对旗下 62 只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上述基金
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的修改,对原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已经我司与相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
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本次修改所涉及的基金为 62 只,涉及到 60 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改, 其中景顺长
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包含 3 只基金,分别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所涉及的基金
如下列表,具体修改内容请详见附件对照表。
依据《流动性新规》“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
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
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规定, 我司将按照法规要求对
适用基金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该基金的基金财产。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赎回费相关规则调整等事宜将在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生效。
编号 基金名称 托管行
1 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3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4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5 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6 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7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8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0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12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3 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4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5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7 景顺长城景盈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18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
2
19 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0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1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 中国银行
22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中国银行
23 景顺长城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4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5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银行
26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景顺长城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7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 中国银行
28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29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银行
3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1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
32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33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3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3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36
景顺长城低碳科技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银行
37 景顺长城景盈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38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农业银行
39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中国农业银行
4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41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4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43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44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45 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46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47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48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
49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50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51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邮储银行
5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 兴业银行
53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3
54 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银行
55
景顺长城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 浦发银行
56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浦发银行
57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58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
59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银行
60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银行
本公司将在上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1、 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4、 景顺长城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 景顺长城量化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6、 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7、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8、 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9、 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0、 景顺长城中小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1、 景顺长城大中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2、 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3、 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
14、 景顺长城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5、 景顺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6、 景顺长城环保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7、 景顺长城景盈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8、 景顺长城沪港深领先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19、 景顺长城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20、 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1、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2、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修订对照表
23、 景顺长城改革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24、 景顺长城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
照表
25、 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6、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含景顺长
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
证券投资基金)
27、 景顺长城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28、 上证 18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29、 景顺长城中证 TMT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
3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1、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2、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3、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
34、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5、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36、 景顺长城低碳科技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37、 景顺长城景盈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38、 景顺长城景瑞睿利回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
对照表
39、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1、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2、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3、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4、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5、 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46、 景顺长城景瑞双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47、 景顺长城景颐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8、 景顺长城景颐宏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49、 景顺长城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50、 景顺长城景泰丰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1、 景顺长城泰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52、 景顺长城景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3、 景顺长城领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54、 景顺长城安享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6
55、 景顺长城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
订对照表
56、 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7、 景顺长城泰和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

58、 景顺长城顺益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59、 景顺长城景颐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60、 景顺长城景颐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7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
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
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
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
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
得到公平对待
8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
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
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
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
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
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1.5%
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
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
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75%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
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
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9
的申购与
赎回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
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
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
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
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
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
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
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
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
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8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第六部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10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
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
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
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
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杨光裕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 易会满
联系人: 郭明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
11
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成长
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不超
过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80%-95%
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成长
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
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
不超过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
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增加: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
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
12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
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
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
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
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 2)、( 13)、( 14)、( 15)
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
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财产的估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3)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
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
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
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财产的估

三、估值方法 三、估值方法
增加: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
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
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第十四部
分 基 金
财产的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
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
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
其它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
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
延迟估值;
4、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
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13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
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
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
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
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
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
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第十八部
分 基 金
的信息披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增加: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进行估值;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摘要部分也做了相应修改,与
合同修订内容保持一致。
14
二、 对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二)基金托管人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和原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成长之
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
的内容与格式〉》、《景顺长城成长之
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将基金资产的 80%-95%投
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于成长性
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比例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不超过
2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
规则。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为:将基金资产的 80%
-95%投资于股票资产,其中,投资
于成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
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不超过 20%的基金资产投资
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
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
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1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按照双方约定
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拟投
资股票主题库,并有责任确保该股票
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金托
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资于该
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按照双方约
定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本基金
拟投资股票主题库,并有责任确保该
股票库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据此股票库监督本基金投
资于该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增加:
l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
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
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除上述投资限制的第 2)、 13)、
14)项外,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
16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
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
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
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
性受限资产不同,包括由《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
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
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
券等流通受限证券。牌的证券、已发
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
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
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
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
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八、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
计核算
增加:
(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
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
十、信息
披露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已决
定延迟估值;
17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4、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
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内容说明
景顺长城鑫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 基金合同修订内容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18
第二部分
释义
42、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
周期结束后设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
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
费,每个自由开放期为 5 至 15 个工作
日.
42、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每个运作
周期结束后设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
放期内赎回基金,除持有期未满 7
日的,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每个自
由开放期为 5 至 15 个工作日.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59、《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
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
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
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
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1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
周期之间设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
放期内赎回基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
费。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自由开放期: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
周期之间设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
放期内赎回基金,除持有期未满 7
日的,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运作周
期、自由
开放期和
受限开放

(二)基金的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周期之间设置
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基
金,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二)基金的自由开放期
本基金在相邻两个运作周期之间设
置自由开放期,在自由开放期内赎回
基金,除持有期未满 7 日的,本基金
不收取赎回费。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增加: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
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
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
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申购费用、
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在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率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申购费用、
开放期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在开放期的赎回费率由
20
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受限开放期的赎回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自由
开放期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
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受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受限开放期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
金额的 5%,受限开放期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受
限开放期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开放期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5、开放期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
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
购金额的 5%,开放期赎回费用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开放期的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21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增加: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
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
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
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
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
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22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
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若自由开放期发生暂
停申购情形的,自由开放期间按暂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
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
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7 项情形之
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若自
由开放期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自由
开放期间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
长。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23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
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
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
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
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增加:
( 3)在自由开放期内,如果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
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
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
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
24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券、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
部分、质押及买断式回购、协议存款、
25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
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
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受
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
类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
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
换债券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
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配置比例:债券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在每个受限开放期的前 10 个工作日
和后 10 个工作日、自由开放期的前
2 个月和后 2 个月以及开放期期间不
受前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本基金
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期本基
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 四、投资限制 四、投资限制
26
分 基金
的投资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开放
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2)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持有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但在
开放期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增加:
( 1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
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
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
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
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 2)、( 8)、( 11)、( 12)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点击查看>>  附件 
众禄基金app
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