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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广发聚富混合 (2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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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混合270001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3-12-03     基金规模:15.09亿份     基金经理: 林英睿 
基金全称: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30%
  • 近一月增长率
    0.09%
  • 近一季增长率
    1.64%
  • 近半年增长率
    -4.14%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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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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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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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基金字【2003】121号文核准募集。根据当时生效的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
同于2003年12月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2年12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201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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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20
六、基金的募集............................................................................................................... 5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5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66
十、基金的投资............................................................................................................... 67
十一、基金的业绩........................................................................................................... 74
十二、基金的财产........................................................................................................... 76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76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8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5
十八、风险揭示............................................................................................................... 87
十九、基金终止和清算................................................................................................... 8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1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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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 年6
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投资
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经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作了修订并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进行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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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或另有修饰,下列词语具有以 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书: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本基金: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本托管
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1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
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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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
证、士兵证、中国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直销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的N 个工作日(不含T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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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
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
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
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
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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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4.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5.设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段西军
8.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9. 股权结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烽火通信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和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本基金管理人48.33%、16.67%、16.67%、
10%和8.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志伟:董事长,男,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广东省第十届政协委员,
广东省政府决策咨询顾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广东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江西财经大
学客座教授。历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广东发展银行党组成
员兼副行长,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广东发展银行信托投资部总经理,广东发展
银行人事教育部经理,广东省委办公厅政治处人事科科长等职务。
林传辉:副董事长,男,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
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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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副总经理。
孙晓燕:董事,女,硕士,现任广发证券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
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戈俊:董事,男,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兼任武汉烽火国际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烽火
藤仓光通信有限公司、武汉烽火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烽火诚城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征信有限公司、西安北方光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市烽视威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机电科技
有限公司、成都大唐线缆有限公司等公司董事,兼任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烽火信息集成技术有限公司、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藤仓烽火光电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大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监事。曾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
翟美卿: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长,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广发证券
监事,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全国妇联常委,中国产业发展促进会副会长,
广东省政协常委,广东省工商联副主席,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广东省女企业家协会
会长,深圳市政协常委,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主席。
许冬瑾:董事,女,工商管理硕士,主管药师,现任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副总经理。曾任广东省康美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茂云:独立董事,男,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复旦大学教授。
曾任复旦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姚海鑫: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辽宁大学发展
规划处处长。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辽宁大学工商管理硕士(MBA)教
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学计财处处长、学科建设处处长。
罗海平: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州市分公司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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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国际部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总经理,
太平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太平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太平保险公司副总经理兼
纪委书记,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余利平:监事会主席,女,经济学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广发证券成都营业部总经理、广发证券基金部副总经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董事长。
刘志军:监事,男,管理学硕士,现任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任广州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总经理。曾任广州市统计
局投资处处长、工业处处长、社会科技处处长。
刘文红:监事,女,经济学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
经理。曾任广发证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林传辉:总经理,男,大学本科学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北京业务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银
行上海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
肖雯:副总经理,女,企业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曾任珠海国际信托投资公
司助理总经理、广发证券电子商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朱平:副总经理,男,硕士, 经济师,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四届创
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曾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投资银行
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
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易阳方:副总经理,男,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自营部副经理,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
部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段西军:督察长,男,博士。曾在广东省佛山市财贸学校、广发证券股份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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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工作。
4.基金经理
祝俭,男,中国籍,经济学硕士,7 年基金从业经历,持有证券业执业资格证
书,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行业研究员,
2008 年 8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2010
年 5 月至今任职于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0 年 12 月 31 日起任广发聚富混合基
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王国强,任职时间为 2009 年 9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
日;江湧,任职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9 年 9 月 9 日;易阳方,任职时间为
2003 年 12 月 3 日至 2007 年 3 月 29 日;黄健斌、吴宝应,任职时间为 2003 年 12
月 3 日至 2005 年 3 月 2 日。
5.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主席:公司总经理林传辉;成员:公司副总经理朱平,公司副总经理易阳方,
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陈仕德,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傅友兴,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张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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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3. 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
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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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
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
而形成的系统。包括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
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保护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
合法权益。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主要原则为: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要贯穿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渗透到公司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层次,涵盖各个业务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岗位和人员,
公司每个员工既是内控的主体,也是内控的客体;既监督他人,也受他人监督。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同时必须适时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
重要部门要设置物理隔离;部门、岗位必须权责分明,不能相互重叠;基金、客
户、公司资产单独核算,分户管理,保证操作、核算的独立。
(4)相互制衡原则:要做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部门与部
门、岗位与岗位在有机配合的前提下,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一个岗位、一个部
门不能对一项业务拥有完全的处理权,但要权责清晰,避免相互推诿。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
极性,应用科学方法和新技术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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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
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
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任何人也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约束和违反制度的权力。
(4)审慎性原则: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
为出发点。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
4.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度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1)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最基本的制度,也是其他制
度的基础,它明晰股东会、董事会与经营层之间的权利责任划分,强调董事会对经
营层的有效监督。
(2)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性文件和
制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制度的基础。
(3)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这些制度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
循的,或是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
(4)第四个层面是部门制度。包括各机构、部门的部门管理制度和根据业
务需要制定的各种业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上述制度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
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
5.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
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
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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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
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监察稽核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
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
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6. 公司采取包括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危机处理
机制、风险评估、防火墙控制、资讯控制、资料保全控制及监督与持续检验等内部
控制措施,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及执行。
7.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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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2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61人,平均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
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
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
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
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2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69只,其中封闭式6只,开放式263只。自2003 年以来,
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
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3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
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
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08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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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通过
SAS70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
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启动SAS70审
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
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
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
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
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
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
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
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
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
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
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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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
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
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
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
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
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
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
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
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
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
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
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
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
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
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
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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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
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
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
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
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
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
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
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
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
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
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
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
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
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广发增强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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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
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
的投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或有关基
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公司通过在广州、北京、上海设立的分公司、深圳理财中心、杭州理财中心
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等业务。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3号东裙楼4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11层
电话:010-6808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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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2908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深圳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4楼05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杭州理财中心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2-2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等业务,具体交
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网址:www.gffunds.com.cn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7)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
诉等。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赵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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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
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5)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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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oc.cn
(6)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7)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8)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联系人:詹全鑫、张大奕
电话:020-38322222、0571-96000888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站:www.gdb.com.cn
(9)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虞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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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10)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联系人:刘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或拨打当地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1)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宁黎明
联系人:张萍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2)名称: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青
联系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电话:0755-82080714
客服电话:95501
公司网站:www.sdb.com.cn
(13)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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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14)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联系人:薛军丽
电话:010-68098777
客服电话:95595(全国)
公司网站:www.cebbank.com
(15)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8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1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755-22197874 25879591
传真:0755-22197701
客服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http://bank.ping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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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8)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联系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19)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方式: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公司网站:www.nbcb.com.cn
(20)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滕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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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2-85709787
传真:0532-85709799
客服电话:(青岛)96588,(全国)400-66-96588
公司网站:www.qdccb.com
(21)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联系人:毛真海
联系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站:www.czbank.com
(22)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王晓昕
联系人:叶卓伟
电话:0551-2667635
传真:0551-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公司网站:www.hsbank.com.cn
(23)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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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联系人:巫渝峰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0769-96228
公司网站:www.dongguanbank.cn
(25)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站:www.hrbb.com.cn
(26)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黄飞燕
电话:0769-23394102
传真:0769-22320896
客服电话:961122
公司网站:www.drcbank.com
(27)名称: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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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董晓岚 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17 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16
(28)名称: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九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乔瑞
联系人:王薇娜
联系电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话:96198;400-88-96198;400-66-96198
公司网站:www.bjrcb.com
(29)名称: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客服电话:400-83-96699(全国),020-96699(广州)
联系人:张扬眉
电话:020-37598442
传真:020-37590726
公司网站:www.gzcb.com.cn
(30)名称: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3楼个人业务部
法人代表:林复
联络人:翁俊
联系电话:025-86775337
客服电话:96400,40088-96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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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njcb.com.cn
(31)名称: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乔志强
联系人: 王栋
电话:0311-88627522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32)名称: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
法人代表:陆玉根
联络人:王健
联系电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话:4008696068、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33)名称:佛山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办公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海恒
联系人:何浩华
电话:0757-22388928
传真:0757-22388235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34)名称: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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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客服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5)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法人代表:王国琛
联系人:续志刚
联系电话:0519-89995001
客服电话:0519-96005
传真:0519-89995001
网址:www.jnbank.cc
(36)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人代表:李镇西
联络人:刘芳
联系电话:0472-5109729
客服电话:内蒙古地区:0472-96016
北京地区:010-96016
宁波地区:0574-967210
深圳地区:0755-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传真:0472-5109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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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bsb.com.cn
(37)公司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46号
法人代表: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38)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39)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0)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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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41)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吴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2)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43)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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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44)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4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4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46)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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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47)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34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8)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联系人:李丹
电话:021-20328216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4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李春芳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50)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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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85096795
公司网站:www.nesc.cn
(51)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2)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319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免费业务咨询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53)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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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54)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热线: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5)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56)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7)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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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8)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59)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陈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60)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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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61)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人:钟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开放式基金客服电话: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62)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63)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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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64)名称: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19、20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65)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25831718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站:www.fcsc.cn
(66)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站:www.citic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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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站:www.tebon.com.cn
(68)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联系电话:0551-2246273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557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272100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69)名称: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络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话: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网站:www.hazq.com
(70)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层(26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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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6577
公司网站:www.zxwt.com.cn
(71)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19、20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话:0571-96598
(72)名称: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徐轶青
电话:0571-8782235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站:www.ctsec.com
(73)名称: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石保上
联系人:程月艳、耿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话:0371-967218或400813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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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cnew.com
(74)名称: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75)名称: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栋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33
开放式基金接收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罗创斌
联系电话:020-37865070
公司网站:www.wlzq.com.cn
(76)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www.csco.com.cn
(77)名称: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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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联系人: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站:www.cfzq.com
(78)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79)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0)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服电话:9556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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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网站:www.95579.com
(81)名称: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刘弘
联系人:牟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82)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常向东 孙伟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83)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84)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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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hina-invs.cn
(85)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86)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彭博
电话:0731-8583234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87)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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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88)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89)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赵文安
联系人:王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话:4008-698-69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90)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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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9355941
客服电话:40088-9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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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名称: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92)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93)名称: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联系人:赵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话:0592-5163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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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xmzq.cn
(94)名称: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联系人:徐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95)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陶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96)名称: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区6-7层
法定代表人:吴承
联系人:谢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话:0571-967777
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
(97)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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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98)名称: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自强路35号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刘亚静
电话:0311-6600639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站:www.s10000.com
(99)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传真:0871-3578827
公司网站:www.hongtastock.com
(100)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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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4006600109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101)名称: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法定代表人:李学琦
联系人:袁劲松
联系电话为:024-86268007
传真为:024-86268016
客服电话:400-6180-315
公司网站:www.stockren.com
(102)名称: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400-8888-929
联系人:丁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站:www.lxzq.com.cn
(103)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人代表:刘汝军
联络人:孙恺
联系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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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名称: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陈韦杉
联系电话:010-88086830-730 010-88086830-737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010-88086830
公司网址:www.rxzq.com.cn
(105)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B座
法人代表:余磊
联系人:翟璟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 028-86712334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106)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联系电话:0769-22112062
客服电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3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07)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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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9899129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9楼
负责人:程秉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 020-38799335
经办律师:程秉、章小炎
联系人:程秉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 号新湖商务大厦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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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胡少先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经办注册会计师:杨克晶、禤文欣
联系人:禤文欣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
121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年10月31日到2003年12月1日。经深圳天健信德会
计 师事务所 验资,按照每份基 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 1.00元计 算,募集期共 募 集
3,131,907,040.2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62,564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
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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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基金的申购、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及基金销
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
业务公告)进行。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
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符合条件的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12月3日正式生效,并于2003年12月31日起
开始办理日常的申购业务,于2004年3月2日起开始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
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
00。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11:30,下午为13:00-17:
00(15:00以后的业务申请视为T+1日业务申请办理)。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与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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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
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
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在T+3日(包括该日)内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投资者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相关公告。
2.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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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中心有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
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七)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用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
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
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 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3)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申购的,其前端申购费率为
0.6%(仅限于前端收费模式)。
(4)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持有期限(N) 申购费率


N<1 年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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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年≤N<2 年 1.5%

2 年≤N<3 年 1.2%

3 年≤N<4 年 0.9%

4 年≤N<5 年 0.5%

N≥5 年 0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6)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2. 赎回费用
(1)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
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赎回费率
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1 年 0.5%

1 年≤N<2 年 0.3%

N≥2 年 0



(2)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
义务。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
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
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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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针对特定地域、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
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投资者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
务。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份数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例一: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150元, 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1.5%。
(1)如果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那么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150/[1+1.5%]=10,000元
申购费用=10,150-10,000=150元
申购份数=10,000/1.2000=8,333.33份
(2)如果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那么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10,150元
申购份额=10,150/1.2000=8,458.33份
2. 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
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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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 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二:假定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者赎回10,000份,持有期为6个月,则:
(1)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元
(2)如果投资者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1.8%=180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赎回金额=12,000-180-60=11,760元
(3)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1.2000元×10,000=12,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1000×1.8%=198元
赎回费用=1.2000元×10,000×0.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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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2,000-198-60=11,742元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工作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工作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即认为是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导致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无法实现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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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第二
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依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
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连续两个工作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
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3)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4)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发生上述(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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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
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
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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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换的原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
构销售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2)投资者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
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3)基金转换的计算采用“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转出以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已冻结份额不得申请进行基金转换。
(5)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
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转
换后赎回的处理原则。
(6)基金转换采用“前端转前端、后端转后端”的模式,不能将前端收费基
金份额转换为后端收费基金份额,或将后端收费基金份额转换为前端收费基金份额。
(7)当投资者在广发货币市场基金月结前将持有的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
出到本公司旗下其它基金时,本公司将根据基金转换日提前为转出的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份额结算收益并转成基金份额一起转出。
2. 转换的数额约定
投资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的剩余份额不低于100份。
3. 转换费率
各只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以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为准。
4. 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在T日办理的基金转换申请,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基金份额销售机
构或以基金份额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5. 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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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
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
认的转换申请将不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6. 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
a 不可抗力;
b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c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d 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e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
额不变。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公告。
(3)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
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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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它未尽事宜以本基金管理人及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十四)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目前投资者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等代销机构网点
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相关业务公告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
交易过户。其中:
1.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死亡或注销,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其中,因继承、捐赠导致的非交易过户向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因司法强制执行
导致的非交易过户直接向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统一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办理转
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原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后可以到
其新选择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
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五)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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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
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
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平衡型基金。依托高速发展的宏观经济和资本市场,通过基金管理人
科学研究,审慎投资,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比较基准
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标的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顺应市场,积极投资。顺应市场意味着认识市场的发展阶段、发展趋势和发展
规律,并顺势而为。目前的中国股市正处于“新兴”加“转轨”的阶段。新兴市场
的特征包括:市场具有高度的成长性,市场有效性有待提高,因此分享市场的成长
性是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重要动机之一。“转轨”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则是市场处于
结构调整和走向理性与成熟的过程中,市场整体上处在一种从弱有效向半强有效转
化的发展阶段。积极投资意味着通过研究、分析市场,以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投资市
场的未来运行轨迹,追求超额收益。积极投资是适应弱有效和半强有效市场的赢利
模式之一。
总之,在中国当前的市场环境下,应该顺应市场,积极投资,以动态的眼光审
视、分析、研究国家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经济主体,并辅以科学的投资策略,
为投资者追求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
(五)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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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投资策略,在资产配置层面,重视股票资产和债券资产的动态平衡配置,
在行业配置层面,根据不同行业的发展前景进行行业优化配置,在个股选择层面,
在深入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挖掘价格尚未完全反映公司成长潜力的股票投
资机会。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是平衡型基金,重视兼顾长期资本利得和当期收入,在正常情况下,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20%-75%,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20%-75%。但由于我国股市系统性风险较大,且缺乏避险工具,因此,本基金管理人
将保留在极端市场情况下债券投资最高比例为95%,股票投资最低比例为0%的权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行业优化配置
从产业生命周期来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机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具有
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优化配置以提升投资绩效。
3.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1)通过广发上市公司综合评级模型对上市公司进行筛选,并在严格剔除不合
格投资对象的基础上构建一级股票库。在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遴选分红潜力、成长
潜力强的投资标的构建二级股票库。
(2)GARP投资法
Growth at Reasonable Price投资法,应用价值投资理念投资具有成长潜力公
司的投资方法。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结合价格才能进行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判断,成
长潜力和持续分红能力等都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成长型投资
法和价值型投资法只是考察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不同视角。在高成长的新兴市场,
应用价值投资的理念挖掘潜力股是本基金管理人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健增值的重要
投资策略。
(3)上市公司成长性分析框架
持续性成长能力分析:在公司主营业务、行业背景、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环境
等内外因素保持一定稳定性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进行分析。
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当公司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过往财务指标对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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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经营业绩及成长性的预测效能降低,探索突变性成长能力分析对提高投资收益和
降低投资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债券投资管理
积极投资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利率预测、收益率曲线模拟、债券资产配
置、债券分析等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程序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 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
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投资决策支持;
3.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
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
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
室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 金融工程小组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
见和改进方案;
8.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
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金融工程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
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七)投资限制
1.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
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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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的其他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
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调整,
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2)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
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
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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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于2012年12月24日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2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1,期末基金资产配置组合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例(%)

1 权益投资 2,464,152,591.78 49.64

其中:股票 2,464,152,591.78 49.64

2 固定收益投资 1,876,338,000.00 37.80

其中:债券 1,876,338,000.00 37.80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0,733,749.09 11.70

6 其他各项资产 42,774,141.33 0.86

7 合计 4,963,998,482.20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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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造业 1,261,945,736.82 25.65
C0 食品、饮料 283,683,832.00 5.77
C1 纺织、服装、皮毛 197,054,998.40 4.00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26,146,737.80 0.53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466,500.00 0.01
C5 电子 - -
C6 金属、非金属 - -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3,165,073.87 2.50
C8 医药、生物制品 631,428,594.75 12.83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299,797,595.19 6.09
E 建筑业 105,360,000.00 2.14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 -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87,779,766.54 5.85
I 金融、保险业 18,692,609.40 0.38
J 房地产业 490,576,883.83 9.97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464,152,591.78 50.08


3. 期末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00002 万 科A 31,200,337 263,018,840.91 5.35
2 000963 华东医药 7,090,258 244,613,901.00 4.97
3 600048 保利地产 21,148,517 227,558,042.92 4.62
4 002029 七 匹 狼 9,473,798 197,054,998.40 4.00
5 600594 益佰制药 7,908,130 165,596,242.20 3.37
6 600011 华能国际 23,736,303 150,250,797.99 3.05
7 600027 华电国际 45,540,777 149,546,797.20 3.04
8 600276 恒瑞医药 4,312,305 130,705,964.55 2.66
9 002304 洋河股份 1,000,000 125,000,000.00 2.54
10 600535 天士力 2,380,000 122,427,200.00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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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433,354,000.00 8.81
3 金融债券 1,442,984,000.00 29.3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442,984,000.00 29.3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876,338,000.00 38.13

5. 期末债券投资前五名组合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120408 12农发08 2,800,000 280,056,000.00 5.69

2 120402 12农发02 2,000,000 200,060,000.00 4.07

3 1101088 11央行票据88 1,800,000 174,006,000.00 3.54

4 1101081 11央行票据81 1,600,000 162,768,000.00 3.31

5 120304 12进出04 1,500,000 149,805,000.00 3.04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根据公开市场信息,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的发行主体未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4)其他资产构成

序 名称 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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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1,998,401.4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2,369.12
4 应收利息 40,358,750.29
5 应收申购款 414,620.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2,774,141.33


(5)截至2012年9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6)截至2012年9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7)截至2012年9月30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截至2012年9月30日,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值比例(%) 说明

非公开发行流
1 600027 华电国际 129,600,000.00 2.63
通受限

非公开发行流
2 002029 七 匹 狼 29,120,000.00 0.59
通受限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
据截至2012年9月30日。
(一)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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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 段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率(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3) (1)-(3) (2)-(4)
准差(4)
2012.1.1-2012.9.30 2.52% 0.91% -1.22% 1.00% 3.74% -0.09%
2011.1.1-2011.12.31 -19.30% 0.94% -19.76% 1.04% 0.46% -0.10%
2010.1.1-2010.12.31 -0.94% 1.06% -8.47% 1.25% 7.53% -0.19%
2009.1.1-2009.12.31 59.48% 1.38% 76.05% 1.63% -16.57% -0.25%
2008.1.1-2008.12.31 -49.50% 1.94% -49.81% 2.40% 0.31% -0.46%
2007.1.1-2007.12.31 117.01% 1.70% 128.92% 1.85% -11.91% -0.15%
2006.1.1-2006.12.31 129.25% 1.16% 98.54% 1.12% 30.71% 0.04%
2005.1.1-2005.12.31 13.34% 1.01% -4.61% 1.06% 17.95% -0.05%
2004.1.1-2004.12.31 7.44% 0.97% -12.91% 1.03% 20.35% -0.06%
2003.12.3-2003.12.31 2.11% 0.53% 1.46% 0.74% 0.65% -0.21%
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今 308.30% 1.29% 96.17% 1.47% 212.13% -0.18%

(二)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变动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比较图




注: 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收益+20%*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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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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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
对前一估指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
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采用指数收益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
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得到的停牌股
票价值不能真实反映股票的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用其他
估值方法,对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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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
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
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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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
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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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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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基金净收益的100%;
2.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除下述第(六)款情形外,
在投资者选择现金分红时,不得将红利再投资;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不
超过6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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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4个月内完成;
4. 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基金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 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基金当年不进行收益分配;
6.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
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
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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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本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从基金发售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
付);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 = E ×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上述第1中第“(3)”到第“(7)”项费用包括发售期间信息披露的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
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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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
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2. 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
额的0.5%。赎回费用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
出。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
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本基金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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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及《基
金合同》编制并公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的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法规
编制,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并在指定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
年度报告:本基金的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九十日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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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度报告: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在本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本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
作日内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编
制并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变动;
4.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5. 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出现重大事件,导致基金所持有的该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能按正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在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后,调整金额影响到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
6. 重大关联交易;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受到重大处罚;
8.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 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10.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12. 其它暂停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3. 暂停期间公告;
14. 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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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其它重大事项。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
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和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
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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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8)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公司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虽然基金可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9)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等隐含期权债券的投资中,
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
2. 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
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
能导致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
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
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
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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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等代
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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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 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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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 基金发起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募集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
售费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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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拱北情侣南路255号4层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及证监会核准的其它业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
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
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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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
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
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
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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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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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托管人就其所托管的本基金各自独立享有以下权利和承担以下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托管人的名义设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以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设立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本条规定依据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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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
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
指定账户;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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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各自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
务。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
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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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7.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
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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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会议通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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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
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
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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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
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于“召开事由”中所规定的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
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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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
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
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
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
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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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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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
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基金合同修改
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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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
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成立时间:2003年8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9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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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
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
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
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
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
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
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
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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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
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
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
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
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 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
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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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 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
付。
4.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开设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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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与托管人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本条规定依据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最新规定修改执行。
6.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
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
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管理人保存副本。
7. 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沪深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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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
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
回价格的基础。
(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4)估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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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
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
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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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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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
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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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 特殊情形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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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
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7.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
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
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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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
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按照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或者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利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
责制定。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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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
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
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
户业务、基金份额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
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邮寄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
资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日开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
+2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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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
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纸质或电子形
式的定期对账单。定期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及年度对账单。本基金管理人在每季
度结束后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季度对账单;每年结
束后向所有本年度末持有基金份额并定制年度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年度对账
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
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
子邮件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
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
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
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凭基金账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
账户信息;同时可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
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
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
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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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服务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2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2月13日起通过大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投
资(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3月7日起通过天风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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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于2012年3月20日起调整旗下以下基金网上直销业务申购起点金
额和最低持有份额: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级)、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
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于2012年3月23日起通过江南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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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3月26日起通过东莞证券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7、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3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
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
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5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继续对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
行申购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者实行阶段性申购费率(只限前端申购模式)优
惠: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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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9、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5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4月27日起通过包商银行代理销售以下基金: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10、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5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以下基金参加华融证券的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证500指数基金、广发聚富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和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从2012年6月14日起,旗下以下以下基金在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
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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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6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从2012年6月14日起,旗下以下部分基金在中天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基金A、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
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自8
月1日起将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改聘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14、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8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3日起通过上海长量基金代理销售以下基金: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市场
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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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
15、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8月24日起通过吴江农商行代理销售以下基
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币
市场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16、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8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为方便投资者通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投资本公司
旗下开放式基金,本公司决定对使用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
投资(含定期定额投资)本公司旗下基金实行费率优惠。
17、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9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9月3日起,对通过上海长量基金申购(含定期定
额申购)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者实行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只限前
端申购模式)优惠: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
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8、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9月5日起2014年7月31日止,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中天证券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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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19、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0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9月27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本公司旗下以下
基金参加河北银行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
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A、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0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0月23日起通过平安银行代理销售以下
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
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1、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0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0月26日起通过杭州银行代理销售以下
基金: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货
币市场基金A、广发货币市场基金B、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
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
(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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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广
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B、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
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2、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1月26日起调整我司旗下以下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申购费率: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广发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财信用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广发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3、本基金管理人于2012年1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发布公告,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2月1日起,旗下以下基金在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推出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中国银行基金费率优惠活动:
广发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广发聚
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稳健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丰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大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聚瑞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行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标普全球农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制造业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广发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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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 法律意见书
6.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内免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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