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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A (31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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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A31036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08-07-04     基金规模:0.30亿份     基金经理: 季鹏 龚霄 
基金全称:申万菱信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25%
  • 近一月增长率
    2.01%
  • 近一季增长率
    12.77%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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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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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申巴优势: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九次)
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第九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 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8 年 04 月 18 日证监基金字【2008】

569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

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有关基金的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36

七、基金的投资 ............................................................ 46

八、基金财产 .............................................................. 60

九、基金资产估值 .......................................................... 62

十、基金收益分配 .......................................................... 6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3

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四、风险揭示 ............................................................ 79

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4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7

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05

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07

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108

二十一、备查文件 ......................................................... 110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菱信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

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

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

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对该

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

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



2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

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

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每6个月更新1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发售公告 指《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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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

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

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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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间

的转换行为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和计划投资的基金,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的一

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

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

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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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

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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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设立日期:2004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144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千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三十年

联系电话:+86-21-23261188

联系人:王菲萍

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67%的股权,三菱 UFJ 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持有 33%

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1957 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 年起从事金融

相关工作,先后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上

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2004

年 2 月至今任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平先生,董事,1963 年出生,经济师,法学硕士。1989 年至 1993 年先后任职于湖北

省武汉市政府政策研究室,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办公厅;199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曾

先后任职于交通银行总行秘书处、深圳分行,新加坡分行。2003 年 10 月起加盟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公司副总裁。

刘郎先生,董事,1961 年出生,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曾在湖南邵阳学院和东南大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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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1994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在泰阳证券公司任公司、万联证券任公司总裁。

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1 月在广州城市商学院担任主任。2007 年 1 月至 8 月在大通证券

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 年 9 月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宫永宪一先生,董事,1960 年出生,日本籍。1982 年 4 月至今在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

会任职,历任综合企划部副部长,经营企划部副部长,投资企划部副部长等职。现任三

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执行董事并兼任海外资产管理事业部部长。

陈志成先生,董事,1955 年出生,日本籍。1990 年 7 月至今在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

社任职,历任中国业务科员、中国业务科长、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北京代表处首

席代表。

冯根福先生,独立董事,1957 年出生,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曾在陕西

财经学院工作,历任陕西财院学报主编、陕西财院工商学院院长。2000 年 5 月至今在西

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担任院长。

张军建先生,独立董事,1956 年出生,教授,博士研究生。曾在四川外国语大学、日本

长崎县立大学、日本千叶大学、早稻田大学任教;此后曾任职于日本菱南开发株式会社。

2001 年至今在中南大学任法学院教授,中日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中南大学信托与信托法

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美法律交流基金会信托法委员会副主

席。

阎小平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

1984 年进入金融行业,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等。2009

年 1 月起退休。

李秀仑先生,独立董事,1948 年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1969 年开始工作,

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海农村商业银行;2009

年 1 月至 12 月在市金融党委科学发展观活动任指导检查组二组组长;2010 年 1 月起退

休。

(2) 监事会成员:

蒋元真先生,监事会主席,1953 年出生,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曾任职于上海市财

政局、上海市财税二分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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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等单位,2010 年中至今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党委委员、监事会主席。

代田秀雄先生,监事,1962 年出生,日本籍。1985 年 4 月至今任职于三菱UFJ信托银行

株式会社(原三菱信托银行),历任投资企划部次长等职务,其中 2008 年 6 月至 2012 年

5 月曾任职于三菱日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2 年 6 月起任三菱UFJ信托银行株式会社

投资企划部部长。

王菲萍女士,监事,197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曾在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

任法律顾问等职务,2004 年 2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监察稽核总部总监。

(3) 高级管理人员

姜国芳先生,代任公司总经理,相关介绍见董事会成员部分。

过振华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4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分行、上海申银证券公司、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等。2004 年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公司督察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庆铃先生,公司副总经理,1965 年出生,理学博士,曾在华南理工大学应用数学系

任教,此后曾任职于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万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1 年 8 月加入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申万菱信新

动力、申万菱信消费增长基金经理。

(4) 督察长:

来肖贤先生,1969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本公司监察稽核总部副总经理;在本公司

任职之前,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投资分析师、部门副经理。

(5) 基金经理

张鹏先生,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自 2003 年起从事金融相关工作,先后就职于东

吴证券、鹏华基金。2005 年加入本公司,历任投资管理总部高级分析师,申万菱信新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现任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6) 投资决策委员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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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总经理、公司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管理总

部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委员会执行委员在会议期间对所决策事项有投票

权。

非执行委员有下列人员组成:董事长、副总经理、督察长、监察稽核总部总监、风险管

理总部总监和市场营销总部总监。非执行委员对需决策事项可发表观点,但不参与决策

事项的投票表决。

本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召集人,投资管理总部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负责协调统筹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各项事宜。

(7)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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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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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 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

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

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 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

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

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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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稽核的作用。

(3) 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

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

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

稽核。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

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

风险管理总部总监和监察稽核总部总监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本公司的风险控

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以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

对本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本公司

所管理的基金的投资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

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

理;决定对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向公司管理层

建议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

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

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

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

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 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

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

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

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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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 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经

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

销、基金会计、IT 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

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经

理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 内部控制环境

(1) 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

内容;

(2) 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 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

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

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

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

养;

(5)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

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

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

互监督、相互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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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险评估

(1) 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 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 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

的估测;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 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 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 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 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

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

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

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

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

程序等;

2) 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

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登记、投资、

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

面记录;

3) 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 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

守相关业务流程;

5) 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

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 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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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 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 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

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 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 信息沟通

(1) 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 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 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 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控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 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

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 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

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 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经理负责;

(4) 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

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

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 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

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

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 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

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 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

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

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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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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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3201510

传真:010-6320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

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

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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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

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

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6 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律师等

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

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2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144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

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裕阳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

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

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

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

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

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

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

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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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

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利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

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4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

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比联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证2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

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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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广发消

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14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建新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7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富国7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

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

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
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
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
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
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
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
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
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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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
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
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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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 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浦剑悦 李濮君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或 400 880 8588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联系人:王均山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86 10 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代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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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陈铭铭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5)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倪苏云、于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6)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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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陆红霞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7)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金蕾

传真:+86-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8)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联系人:郑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981 号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客服电话:021-962999

联系人: 吴海平

传真:021-50105124

网址:www.srcb.com

(10)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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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联系人:张莉

传真:(0755)8208040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www.pingan.com.cn

(11)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传真: 025-84544129

联系人: 翁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网址: www.njcb.com.cn

(12)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传真:+86 21 54035333

联系人:邓寒冰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3)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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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全国),021-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5)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6)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传真:+86 755 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7)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热线: 400 8888 888

传真:+86 010-66568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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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田薇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

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广发证券网 http://www.gf.com.cn
(19)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 400 8888 788、10108998

传真:021-68815009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20)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86-21-95503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21)名称: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传真:0551-2207965

联系人:李蔡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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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2)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23) 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客服电话:0791-6768763

网址:www.scstock.com

(24)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传真: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5)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传真:027-85481900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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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徐欣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网址:www.glsc.com.cn

(27) 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邮政编码:100140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公司网站:www.e5618.com

(28)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统一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地址:www.essence.com.cn

(29)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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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266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30)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7-21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 65581136

传真:0512 65588021

客服电话:0512 333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1) 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32)名称: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联系人:高国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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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33)名称: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研

传真:0571-87696598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丁之锁

联系人:梁宇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5) 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 32 号国资大厦 B 座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36)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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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代表法人:陈林

联系人:汪明丽

传真:021-68777723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7)名称: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燕渂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 www.fund123.com

(3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39)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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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40)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41)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涛

联系人:杨翼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0571)88920897

网站:www.ijijin.cn

(4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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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23261188

传真:+86 21 23261199

联系人:李濮君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31358666

传真:+86 21 31358600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姓名:杨绍信

电话:+86 -21-23238888

传真:+86-21-23238800

联系人姓名:王灵

经办注册会计师姓名:薛竞、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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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7 月 4 日生效。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

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

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投资者还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bnpp.com)办理开

户、申购、赎回等业务,网上交易开通流程、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本基金的份额已于 2008 年 7 月 14 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于 2008 月 7 月 28 日开始办理赎回

业务。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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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

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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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 T+7 日(包

括该日)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1,0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等

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

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100 万(含)-500 万 1.0%

500 万(含)-1,000 万 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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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份额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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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10,150 ÷ (1+1.5%) = 10,000 元

申购费用= 10,150 - 10,000 = 150 元

申购份额 =10,000 ÷ 1.00 = 10,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15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可得到 10,000

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每笔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1,000 = 9,999,000 元

申购份额 = 9,999,000 ÷ 1.00 = 9,999,00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

9,999,000 份基金份额。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额计

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赎回费率为 0.5%,假

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0,000 × 1.00 =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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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 = 10,000 × 0.5% = 50 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 1 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9,950 元。

3、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

分;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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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

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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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

告,并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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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代销机构等相关机构。



(十五)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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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六)基金的冻结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

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

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转托管。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

申购金额。



(十八)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

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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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系统的宏观分析、行业(板块)比较分析和公司的基本面与竞争优势的综合比较

分析,主要投资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高成长性和合理估值的行业板块和上市公司股票,为投资者

获得短中期局部最优收益和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通过采用积极主动的分散化投资策

略,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为投资者获取超过业绩基准的长

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证

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含权证 0-3%),债

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本基

金以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

当市场中出现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

程序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系统的宏观分析、行业(板块)比较分析和公司的基本面与竞争优势的综合比较分析,

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产业链扩张与延伸背景下优势行业和优势上市公司的真正内在价值,投

资于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具有高成长性和合理估值的行业板块和上市公司股票,分享中国经济持续

发展的成果,为投资者获得短中期局部最优收益和较稳定的丰厚的中长期投资回报。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1)中国经济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体现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和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与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转变;(2)在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时

期大环境下,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将表现出各行业或产业的相对优势会交替轮换,经济全球化背

景下的中国经济产业链的扩张、延伸和持续发展将对处于产业链上、中或下游不同位置的企业有

较大不同的影响;(3)企业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即上游企业的资源占有优势,中游

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生产效率优势,下游企业的市场占有优势,以及支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自主

创新能力与技术优势和企业的综合治理与运营管理优势;(4)投资优势行业和优势行业中的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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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强的企业能更好地分享中国经济持续成长和增长转型下的成果,根据经济周期变化动态地调

整行业的投资权重,以适时地提高投资于优势行业和具有综合竞争优势企业的投资比例能获得更

高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继续禀承基金管理人擅长的双线并行的组合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证券品种

的一级资产配置和行业选择及行业投资比例配置,‘自下而上’地精选个股。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基于基础性宏观研究,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资金供给条件等数据信息,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进行一级资产配置,适时动态

调整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组合投资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1)行业(或产业)优势比较以及行业配置;

(2)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分析以及初选股票池中按行业(或板块)的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分析。

本基金的行业优势比较以及行业配置采用自主开发的“主动行业矩阵选择模型”(Active

Industry Matrix, AIM)进行行业选择与配置,从行业投资价值评价到行业之间的比较,最后确

认行业间资产配置权重。

主动行业矩阵选择模型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系统,通过价值分析和实地调研,以主营业务收入

增幅、净利润增幅、净资产收益率 ROE、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 PEG、每股经营现金流、市盈

率 PE、市净率 PB、 股息率 PD、自由现金流贴现 DCF 等指标筛选的内在价值、相对价值,选择

有高成长性又具备适当合理价值性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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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五大竞争优势综合评估系统包括上游企业的资源占有优势,中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和

生产效率优势,下游企业的市场占有优势,以及支撑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自主创新能力与技术优

势和企业的综合治理与运营管理优势这五个部分。

在‘五大竞争优势评估体系’中,本基金管理人首先根据各行业板块在产业链位置和特点的

不同对上市企业做出分类,对其在资源占有、成本与生产效率以及市场占有三方面的优势评价指

标赋予不同的权重,之后兼顾技术创新和综合治理方面的指标对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全面的评

价。

考虑到判断和评价企业在上述五大方面的竞争优势既要用到客观量化指标也需分析师根据

其通过公司调研等途径掌握的信息而做出的主观判断,为了尽可能使此项综合评价有较好的可操

作性和一致性,对“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在 5 大方面的具体体现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请参见下

表。

表: 五大竞争优势指标细分因素表
竞争优势 细分指标
一、资源占有优势 1、行业地位,2、资源储备量,3、收益率水平,4、产业链延伸程度,
5、资源价格变动趋势
二、生产成本与效 1、基本价值,2、生产能力利用效率,3、全要素生产能力,4、运营
率优势 杠杆,5、设备折旧率,6、劳动力生产效率
三、市场需求与占 1、需求总量,2、产品需求弹性,3、市场占有率,4、市场定位,5、
有优势 品牌价值,6、销售渠道与网络规模
四、自主创新与核 1、技术创新资源,2、创新产出能力,3、技术创新环境,4、核心技
心技术优势 术专利,5、技术转化能力,6、技术壁垒
五、综合治理优势 1、企业股本结构,2、企业组织结构,3、信息披露,4、财务稳健

通过基本面筛选再进入“五大竞争优势评估体系”的评分后,按得分从高至低排序,取相对

排名前一定比例并且得分(绝对值)不低于一定分值的股票进入备选股票池。

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在进入股票组合之前进行技术分析,主要考察:股票的流动性、股价

变动相对大盘的表现以及当前股票价格是否被高或低估。通过技术分析后筛选出本基金的投资备

选股票池,基金经理从中选取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基本面与市场因素相结合的权证投资策略,对权证正股、权证折/溢价

率、以及创设存量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严密监控权证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行权风

险等各项风险指标。以实现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优化股票资产配置的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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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投资策略

针对本基金的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以及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利率预期策

略对债券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使用利率免疫策略以应对利率变动风险,采用收益率曲线策略进

行个券的选择;对企业债的投资注重企业财务状况和信用风险的分析。本基金固定收益证券选择

过程分四个层次:

(1)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大类资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大类资产配置是关键,主要决定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企业债

券、金融债券、可转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现金(包括各种存款)和现金管理类(如

逆回购)的投资比例。

(2) 固定收益证券品种的二级配置

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二级资产配置,就目前市场情况下为:在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及其

它类属券种的投资比例分配、投资于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及其它债券的比例确定;配置时主要根据:宏观经济表现、证券市场的状况、资金状况(比如

申购和赎回)。

(3) 个券选择

个券的选择基于:(1)个券的收益性,这由个券的票面利率、当期和到期收益率表现来确定;

(2)流动性,市场差异和各个券的独有特点也会对流动性产生影响;(3)信用风险,度量和评估企

业债、短期融资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4)市场资金状况;(5)非市场因素的影响。

(4) 组合管理

组合管理固定收益证券时,对不含权债券采用久期管理技术,对含权类债券采用 VaR 管理技

术;基于给定组合的综合 VaR 或久期,从上面三步所确定的备选固定收益证券池中选择个券进行

匹配。

(五) 投资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证券选择: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国家经济产业链的发展趋势及行业(或产业)的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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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及其综合竞争优势的变化趋势(即五大竞争优势比较);

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证券市场的交易与估值状况;

(六)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备选股

票池、进一步跟踪研究个股、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等七个步骤。在本基金的投资

管理过程中,这七个步骤的决策内容分配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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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投资决策程序
步骤名称 主 要 内 容 负责人/部门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最高投资决策层。对
投资总监提交的股票市场变化预期(季度、半
投资决策委员
1 年度或年度)、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讨 投资决策委员会
会决策
论,做出判断并形成决策报告,交由投资总监
组织执行。
投资总监根据基金经理和分析师及金融工程师
的研究结果和建议,结合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
提示的资产配置方案,拟定资产配置方案提交
2 投资总监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负责贯彻执行已经形 投资总监
成决议的资产配置方案;进行行业优势比较分
析和行业资产配置,同时负责在其授权范围内
决定资产配置的调整。
基于基本面数据(包括预测数据)的分析进行
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与价值性分析,建立初选股
票池,再通过上市公司‘五大竞争优势’的综
构建备选股票 合评估后得到备选股票池。分析师负责‘五大 分析师
3
池 竞争优势’的定性和定量的综合评价,金融工 金融工程师
程师负责定性指标的量化和模型选股系统的运
行,与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讨论后确认备选股
票池。
分析师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任务进行独立的研
究工作。股票分析师对备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
行深入的跟踪研究,包括公司调研,建立财务
进一步跟踪研
4 模型及撰写投资报告等;固定收益分析师对宏 分析师
究个股
观经济和利率变化趋势进行研究并撰写固定收
益证券的投资报告。根据投资报告经投资会议
讨论后形成具体投资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总监下达的一级资产配置和 基金经理
5 建立投资组合 行业配置方案和投资会议形成的具体投资方案 金融工程师
构建投资组合。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基 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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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经理需严格遵守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及其他
要求,并综合考虑流动性等风险管理的要求与
限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执
风险管理委员会
行监督、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功能,并依风险评
6 风险评估 监察稽核部
估结果建议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以达到兼顾
风险管理部
投资报酬及承受风险的最佳平衡点。
基金经理与分析师根据系统的公司调研、产业
分析及宏观政策分析和风险管理部门不间断的 基金经理
7 信息反馈 绩效评估,适时反映最新信息并做出投资组合 分析师
的及时调整,并向投资总监提交一级资产配置 风险管理部
和行业配置的调整建议。



(七)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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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

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1)-(3)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80%)沪深 300 股票指数收益率 + (2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风险收益特征将表现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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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

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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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 2012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60,281,885.08 90.79

其中:股票 60,281,885.08 90.7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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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25,313.69 6.21

6 其他各项资产 1,988,693.94 3.00

7 合计 66,395,892.7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掘业 4,588,690.97 7.11

C 制造业 23,217,316.56 35.95

C0 食品、饮料 - -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764,009.60 4.28

C5 电子 9,571,914.85 14.82

C6 金属、非金属 4,499,492.11 6.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6,381,900.00 9.88

C8 医药、生物制品 -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2,721,937.26 4.21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1,278,000.00 1.98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3,469,646.00 5.37

I 金融、保险业 12,682,720.00 19.64

J 房地产业 8,788,454.29 13.61

K 社会服务业 3,535,120.00 5.47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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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综合类 - -

合计 60,281,885.08 93.3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例(%)

1 002638 勤上光电 335,000 3,551,000.00 5.50

2 000024 招商地产 117,961 3,525,854.29 5.46

3 601699 潞安环能 143,773 3,147,190.97 4.87

4 300232 洲明科技 336,609 3,079,972.35 4.77

5 601628 中国人寿 138,000 2,953,200.00 4.57

6 300241 瑞丰光电 183,000 2,827,350.00 4.38

7 601117 中国化学 338,000 2,785,120.00 4.31

8 000776 广发证券 180,000 2,775,600.00 4.30

9 002440 闰土股份 222,904 2,764,009.60 4.28

10 002140 东华科技 123,837 2,721,937.26 4.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8.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8.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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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38,714.1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25.91

5 应收申购款 199,153.8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88,693.94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四)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1. 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基金份 基金份额 业 绩 比 业绩比较基 ①-③ ②-④
额净值 净值增长 较 基 准 准收益率标
增长率 率标准差 收 益 率 准差④
① ② ③

2008 年 7 月 4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0.68% 0.45% -26.79% 2.39% 27.47% -1.94%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009 年度 70.51% 1.83% 73.63% 1.64% -3.12% 0.19%


2010 年度 3.70% 1.65% -9.20% 1.26% 12.9% 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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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度 -26.84% 1.43% -19.61% 1.04% -7.23% 0.39%


2012 年度 10.05% 1.57% 7.02% 1.02% 3.03% 0.55%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 2012 年 12 月 31 43.33% 1.54% -0.70% 1.44% 44.03% 0.10%




注:上述基金业绩指标已扣除了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各项交易费用,但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

基金的各项费用(例如:申购费、赎回费等),计入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

低于所列数字。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比较。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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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存款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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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不得

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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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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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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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本基金估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估值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

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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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

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

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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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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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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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

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1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

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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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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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 E × 0.25% ÷ 当年天数,其中: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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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1.2%,在认购时收取并

由认购人承担,按认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认购金额(元) 认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2%
100 万(含)-500 万 0.8%
500 万(含)-1,000 万 0.3%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2、 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

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为最高不超过 1.5%,按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申购金额(元) 申购费率
100 万以下 1.5%

100 万(含)-500 万 1.0%
500 万(含)-1,000 万 0.5%

1,000 万(含)以上 1000 元/笔



3、 赎回费用

赎回费率为最高不超过 0.5%,按持有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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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1 年以下 0.5%
1 年(含 1 年)至 2 年 0.25%
2 年以上(含 2 年) 0%



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

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

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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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记帐单位是人民币元;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帐目、凭证(原始凭证由托管行保管)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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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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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

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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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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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

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销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净

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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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体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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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营运风

险、管理风险和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指金融工具或证券的价值对市场参数变化的敏感性,是基金资产运作中所不可避免地承受因市

场任何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其中包括:

经济周期风险: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动,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

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直接影响基金所投资的国

债与股票的价格和收益率,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会导致其股票价格的下跌,或股息、

红利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购买力风险:基金的收益主要通过现金的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影响而使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一是指在市场中的投资操作由于市场的深度限制或由于市场剧烈波动而

导致投资交易无法实现或不能以当前合理的价格实现,从而可能为基金带来投资损失的风险。二是

指开放式基金由于申购赎回要求可能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



(三)政策风险

指政府各种经济和非经济政策的变化给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政策风险包括:货

币政策的变动、财政政策的波动、税收政策的变动、产业政策的变动、进出口政策的变动等政策的

变动引发的市场价格变动,对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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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道德风险

是由员工之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之规定及公认的道德标准,损害客户或公司利益所造

成的风险。



(六)营运风险

指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健全,内部管理的漏洞与人为失误所蕴藏的风险。营运风险可以分内在

和外在风险两方面。

内在风险包括因人员、系统和程序而衍生的风险如人为错失、犯法行为、未授权活动、人员损

失等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系统稳定安装等风险和决策及程序风险;

外在风险主要因其他风险如法规、法律、公共责任等产生的营运风险。



(七)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

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

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八)其他风险

1、 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2、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和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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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

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

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4)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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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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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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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法销售基金份额;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

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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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

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份额价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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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c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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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

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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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

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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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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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

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

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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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召集人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召集人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b.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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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

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d.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

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

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

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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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

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日

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6、 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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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计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计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计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

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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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则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授权的两名计票员进行计票,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可以对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

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

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8、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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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与基金托管

人有关的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其他仲裁的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

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

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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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300 号, 香港新世界大厦 40 楼 (200021)

法定代表人: 姜国芳

电话: (021)23261188

传真: (021)23261199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30 年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9 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注册资金: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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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

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

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各类股票、权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

许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占基金净资产的 60-95%(含权证 0-3%),债券

0-35%。现金和 1 年内到期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政策性金融债类资产不低于 5%。本基金以具有

综合竞争优势的企业作为主要投资对象,该类股票占股票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80%。当市场中出现

新的金融工具时,在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履行相应的程序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

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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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因交易对

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

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

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存款银行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存款银行名单进行更新,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存款银行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进行银行存款交易

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慎重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存单对存款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因存款银行违约造成的基金财

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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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1、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1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

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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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1)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

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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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

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

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自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

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7、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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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

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

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分红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

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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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

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 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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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同时兼任本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公司内部设立了专门的运营部门负责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注册登记业务,配备先进、高效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

者办理基金账户业务、汇总和存储并管理基金的所有认购、申购与赎回信息,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注册登记工作的准确和顺利进行。



2、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得到定期的投资记录对帐服务。



3、基金收益分配申购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收益分配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

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各类在线服务。



5、基金间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并享受费率优惠。基金间转

换服务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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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的办理时间、费率和有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服务渠道

1、咨询电话:+86-21-962299; 400 880 8588

2、网站:www.swsmu.com

3、其他,如邮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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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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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其它应披露事项


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公告如下:

1、2012 年 8 月 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本

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12 年 8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3、2012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参加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开展的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4、2012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5、2012 年 8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

惠的公告。

6、2012 年 8 月 1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本基金第八次招募说明书更新

(摘要)。

7、2012 年 8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本基金 2012 年半年度报告。

8、2012 年 9 月 6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本

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投资光明乳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9、2012 年 9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的股票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0、2012 年 9 月 1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

本公司关于恢复对旗下基金持有的南岭民爆股票进行市价估值的公告。

11、2012 年 10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

告。

12、2012 年 10 月 17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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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

公告。

13、2012 年 10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实施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4、2012 年 10 月 24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的本基金 2012 年第 3 季度报告。

15、2012 年 11 月 29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对长期停牌的股票变更估值方法的提示性公告。

16、2012 年 12 月 12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开通支付宝账户进行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17、2012 年 12 月 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新增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8、201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开展的“2013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

的公告。

19、201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 2013 年开始停止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办理基金业务的公告。

20、201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平安银行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2012 年 12 月 28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中信建投证券开展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2012 年 12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的本公司关于停止受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办理基金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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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申万菱信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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