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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银河领先债券A (519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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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债券A519669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11-29     基金规模:1.22亿份     基金经理: 蒋磊 
基金全称: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13%
  • 近一月增长率
    0.96%
  • 近一季增长率
    1.58%
  • 近半年增长率
    1.6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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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 年 10 月 1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银河领先债券

基金主代码 51966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11 月 29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 开 募 集 证 券 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银河领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更新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23 年 10 月 9 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 2023 年度第一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 银河领先债券 A 银河领先债券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 519669 017763



基准日下属

分级基金份

额净值 (单 1.178 1.176

截止基准 位: 人 民 币

日下属分 元)
级基金的 基准日下属
相关指标 分级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42,274,091.82 887,941.25

(单位: 人民

币元)

截止基准日

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分

红比例计算 12,682,227.55 266,382.38

的应分配金

额(单位:人

民币元)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

方案(单 位:元 /10 份基 0.3300 0.3300

金份额)

注:根据本基金合同,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8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 。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除息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 年 10 月 24 日

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持

有人。

1.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按

2023 年 10 月 20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确定。 2. 选择红利再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 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23 年 10 月 24 日起可以查

询、赎回。 3.选 择 现 金 分 红 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由注册登记人划往各销售机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 号《关于开放式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

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 1.本基金 本次分 红免 收 分 红 手 续 费 。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

的投资者,其红利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权益登记日以 后(含权益登记日)申 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而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
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及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 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3)请投资者到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确认分红方式,若希望更改分红方式
的,请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前(不 含 10 月 20 日)到 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4)咨询办法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 .cgf .cn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热线: 400-820-0860

5)其它告知事项 因分红导致的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也不会
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银 河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3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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