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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信纯债壹号债券A (51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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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纯债壹号债券A51998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0-06-28     基金规模:4.03亿份     基金经理: 张文琍 
基金全称:长信纯债壹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6%
  • 近一月增长率
    0.17%
  • 近一季增长率
    0.83%
  • 近半年增长率
    1.57%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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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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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工银国家战略股票 1.8530 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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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中证港股通内地金融ETF发起式联接C 1.2065 4.43%
泰康香港银行指数C 1.1063 3.88%
泰康香港银行指数A 1.1290 3.87%
景顺长城中国回报混合A 1.2580 3.80%
中航混改精选混合A 0.8914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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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港股通指数 1.187 2.33%
长信创新驱动股票 0.903 1.12%
长信合利混合C 1.034 1.10%
长信合利混合A 1.0184 1.09%
名称 万份收益 7日年化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B 0.6641 2.55%
长信利息收益货币A 0.5988 2.31%
长信长金通货币B 0.4708 1.92%
长信长金通货币A 0.4317 1.78%
长信长金通货币C 0.4066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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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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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组合

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长信中短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2年第2号)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八月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 2010 年 4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481
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
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本基金为中短期债券基金,中短期债券基金不等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者需
注意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有关财务数据
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2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5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5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57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62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64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八、风险揭示 ............................................................................................................................. 7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7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3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2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12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2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26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中短
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1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 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有效修订和补充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中短债证券投
托管协议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基金法》 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销售办法》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信息披露办法》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证
《运作办法》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个人投资者
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机构投资者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投资者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者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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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基金销售业务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本基金代销机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销售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
会员单位
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直销机构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
代销机构
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注册登记业务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
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基金账户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构办
交易账户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日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
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基金合同终止日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基金募集期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T日
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不包括 T 日)的第 n 个工作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认购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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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赎回
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
场内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指通过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场外
赎回的场所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
基金转换 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
转托管
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的交易的行为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
巨额赎回
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本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元 指人民币元
指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基金收益 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以及因运用基金财
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
基金资产总值 存款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
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后得出的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基金资产估值
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不可抗力
和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
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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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注册资本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设立日期 2003 年 5 月 9 日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丹
电话 021-61009999
传真 021-61009800
联系人 周宏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350 万元 49%
股权结构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49.5 万元 34.33%
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500.5 万元 16.67%
总计 15000 万元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成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硕士,EMBA。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兼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
会监事长。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
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
田丹 董事长 男
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三峡证券公司副
总经理,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中共党员,在职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长江
胡运钊 董事 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曾任湖北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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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工业处副处长、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
共黄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
书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
书记,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曾任武汉钢铁(集团)
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
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王岺 董事 男
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武汉
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长江期货有限公司监事会主
席。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主
李国洪 董事 男
管,法律事务部经理,债权债务中心总经理,资产保
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副总裁,合规总监。
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曾任步兵 273 团政治处主任,
步兵 271 团政委,上海松江区建委书记,松江区小昆
徐文彬 董事 男 山镇和洞泾镇党委书记,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席、副总裁、总裁。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中共党员,博士,高级经济师,高级商务谈判师。曾
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化工厂、总裁办、股
改办、宣传部、企管处管理干部,集团法律顾问,中
石化/扬子石化与德国巴斯夫合资特大型一体化石化
陈谋亮 董事 男
项目中方谈判代表;上海交大南洋部门经理兼证券事
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
裁助理、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监。现任上
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 MBA。曾
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
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
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
蒋学杰 董事 男
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
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 金融衍生
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
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
朱恒 独立董事 男
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
司监事会主席。
中共党员,大专,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
务师。曾任湖北省财政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湖北
胡柏枝 独立董事 男
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局长,中国三峡总公司财
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三峡财务公司总经理,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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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驻湖北省专员办监察专员、党组书记、巡视员,湖
北省人大财经委、预工委副主任。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
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
黄宪 独立董事 男 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
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
授、博士生导师。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宋晓燕 独立董事 女
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中共党员,本科,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曾任武钢实业
监事会主 公司审计处处长、武钢实业公司财务处处长、武汉钢
余汉生 男
席 铁(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处长。现任武汉钢
铁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
硕士研究生学历。曾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柳杨 监事 男 总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兼财务总部主管。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 792 矿统
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
王罗洁 监事 女
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综
李毅 监事 女 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零
售服务部(筹)负责人。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
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
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
刘耘 监事 女 司财务部经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
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
市场开发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监察稽核部总监。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成员
姓名 职务 性别 简历
蒋学杰 总经理 男 简历同上。
周永刚 督察长 男 经济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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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
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
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
部主任科员、华龙证券投资银行北京总部副总经理、
东北证券北京总部总经理助理、东方基金副总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精选
付勇 副总经理 男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东方基金公司东方策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 3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兼任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硕士,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EMBA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
资格。曾在长江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和债券承销发
行工作。2002 年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历
覃波 副总经理 男
任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市场开
发部总监、专户理财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长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情况
姓名 职务 任职时间 简历
工学硕士,华南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研究生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加拿大特许投
资经理资格(CIM)。曾任长城证券公司证
券 分 析 师 , 加 拿 大 Investors Group
Financial Services Co.,Ltd 投资经理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李小羽 基金经理 和投资顾问。2002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筹
之日起
备),先后任基金经理助理、交易管理部
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固定收益部
总监、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上海财经大学 EMBA
毕业,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湖北证券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张文琍 基金经理 公司交易一部交易员、长江证券有限责任
之日起
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主管、债券事业总部
投资部经理、固定收益总部交易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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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04 年 9 月加入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历任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交易
员、基金经理助理、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
金基金经理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本基金和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姓名 职务
蒋学杰 总经理
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付勇
的基金经理
公司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
胡志宝
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钱斌 研究发展部总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李小羽 金的基金经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长信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国际业务部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长信美国标准普尔 100
薛天
等权重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
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
设的委员会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
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产品开发部
分支机构 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员工总数 106 人(截至 2012 年 6 月 28 日)
学历 人数 占比
博士 2人 2%
硕士 56 人 53%
员工学历构成 本科 40 人 37%
专科 6人 6%
其它 2人 2%
总计 106 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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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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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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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风险控制,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控制体
系,从制度上保障本基金的规范运作。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员工不得拥
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利。
(4)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
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
互制衡。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交易、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
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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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的人员,应当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7)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8)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9)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0)保持与业务发展的同等地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
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11)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风险控制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3、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内控体系由不同层面的构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包括督察长)、
内部控制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及公司其他部门、各岗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风
险控制责任。
(1)董事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
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2)经营管理层: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部管理、资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层、
内部各部门、各岗位执行制度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对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评价;
(3)内部控制委员会:协助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风险控制工作,主要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协
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或危机事件。内部控制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监、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总监和部分从事内部控制方面的
业务骨干组成;
(4)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合规性、完
备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对公司经营业务和基金运作情况进行日常稽核;对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全面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检
查结果。监察稽核部独立行使检查权并对经营管理层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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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务部门和公司各岗位: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结合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加强对各项业务和各业务
环节的风险控制;公司各岗位:根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流程,按业务授权规范
操作,严格控制操作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体系。公司制
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自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
据,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它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
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等。
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等。部门业务规章、实施细则
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
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
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5、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程序,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投资风险管理;
(2)交易风险管理;
(3)巨额赎回风险管理;
(4)基金注册登记风险管理;
(5)基金核算风险管理;
(6)市场开发风险管理;
(7)信息披露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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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可抗力风险管理。
6、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了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确保各项业务活动都有适当的授权和明确的分工,确保监察稽核活动的独立性、
权威性;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了明确的岗位分离制度,
做到研究、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
同时进行空间隔离,建立防火墙,充分保证信息的隔离和保密,从制度上降低和
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及时上报各自工作领域中发现的风险隐患,以防范和化解
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内部控制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和方法,确认和评估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建
立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
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计
算机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职业技能,防范和化解风险。
7、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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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03 月 06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肆佰伍拾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4 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 年 7 月 23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
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
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
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
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2 年 6 月 30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 14 只,
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
金(519985)、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3)、万家添利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1908)、长信利鑫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300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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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丰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4208)、鹏华丰泽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618)、东方增长中小盘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00015)、长安宏观策
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740001)、金鹰持久回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162105)、中欧信用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166012)、农银汇理消费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660012)、浦银安盛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519117)、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420006)。托管的特定客户资产管
理计划共 11 只,其中 7 只已到期,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
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
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客户资产管理
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 1 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
资产管理计划、长盛-邮储-灵活配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南方灵活配置 2 号资产
管理计划、鹏华基金鹏诚理财高息债分级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等多种资产类
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 784.63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
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
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内
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
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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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
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
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
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
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
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
要求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
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
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
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
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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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九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联系人:孙赵辉
电话:021-61009916 传真:021-61009917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566 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滕涛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张静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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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联系人:董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5557083 联系人:丰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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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武汉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 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骆芸
电话:027-8265622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027)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4006096558


(13)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肖遂宁 传真:0755-25841098
客户服务电话:95501 网址:www.sdb.com.cn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银行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96523,400-8888-508 公司网址:www.hzbank.com.cn


(15)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 153 号
法定代表人:马千真 联系人:孔文超
电话:023-63799379 传真:023-63792412
客户服务电话:(023)63836229 网址:www.cqcbank.com


(1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28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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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网址:www.95579.com
4008-888-999


(1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0)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阳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叶蕾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2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 12 号中民时代广场 B 座 25、2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魏颖
电话:0755-25832852 传真:0755-824850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2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新源广场 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苏卓仁
电话:0769-22112062 传真: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2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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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
网址:www.hfzq.com.cn
拨 0591)


(2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转各营业网点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
网址:www.gf.com.cn
业部


(28)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金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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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1)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吴祖平
电话:0791-6281061 传真:0791-62810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3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人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


(3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51-2615542 传真:0551-2634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78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3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或
网址:www.htsec.com
9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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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3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赵洁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cn


(40)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4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万鸣
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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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杜航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44)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上海证券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联系人:张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021-962518


(4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邓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47)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翟璟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028-86711410 网址: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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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林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49)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联系人:关键
电话:0755-33331188-8805 传真:0755-333298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50)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东方企业园 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联系人:徐晌斐
电话:021-36531494 传真:021-3653301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51)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孔佑杰 联系人:冯杰
电话:010-83991743 传真:010-66412537
客户服务电话:010-83991888 网址:www.rxzq.com.cn


(5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121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或
网址:www.newone.com.cn
400-8888-111


(53)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联系人:姜建平
电话:010-59355543 传真:010-665537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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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郭丽
电话:010-66568888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5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丁思聪
电话:0571-85776115 传真: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5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58)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3734659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3、场内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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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代销机构是指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其他相关机构

信息类型 注册登记机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限责任公司 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
注册地址
大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广场东 2 座 8 层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 上海南京西路 1266 号恒
办公地址
大街 17 号 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隆广场 50 楼
法定代表人 陈耀先 廖海(负责人) 萧伟强
联系电话 010-59378839 021-51150298 021-22122888
传真 010-59378907 021-51150398 021-62881889
彭成初(王国蓓、黄小
联系人 朱立元 梁丽金、刘佳
熠为经办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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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4 月 19 日证监许可【2010】
481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0 年 5 月 24 日至 2010 年 6 月 23 日。经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基 金 募 集 期 共 募 集
2,233,385,241.05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38,10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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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以及《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
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于 2010 年 6 月 28 日获得其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
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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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以
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等形式进行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
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本
基金已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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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对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按
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处理,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份额进行
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
额后赎回;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应按《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规定在新的原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包括该日)起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赎回时,当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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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申购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
申购费),若代销机构有关于交易级差规定的,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自 2012
年 5 月 3 日起本公司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自 10 万元
调整为 1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
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本公司网
上直销系统可接受个人投资者单笔申购金额在 1,000 元人民币以上(含 1,000
元)的申购申请。具体申购限额以投资者指定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准。代销网点的
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
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
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含申购费),同时每笔申购必
须是 100 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场内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导致每个交易帐户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在赎
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前 2 日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对于单笔大于等于 1 亿元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投资者须提前一个工作日
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此类申购或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受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 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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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
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外申购份额=场外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 元,场外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外申购份额=10000/1.02=9803.92 份
(2)场内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场内申购份额=场内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
金零头由证券经营机构返还给投资人,返还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例:假定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 元,场内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则得
到的基金份额为:
场内申购份额=10000/1.02=9803 份
返还金额=10000-1.02 X 9803=0.94 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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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赎回 100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02=1020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所有或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次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
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
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本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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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是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中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
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
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和基金间转换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公
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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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备案。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
情形;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
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部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4)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基金暂停申购的情况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内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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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公司已开通了长信中短债基金与长信利息收益货币基金 A、B 级份额(A
级别代码:519999;B 级代码:519998)、长信银利精选股票基金(前端代码:
519997)、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基金(前端代码:519995)、长信增利动态股票基
金(前端代码:519993)、长信利丰债券基金、长信量化先锋股票基金、长信恒
利优势股票基金、长信双利优选混合基金(前端代码:519991)之间的双向转换。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9]32 号《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
相关规定,本公司从 2010 年 4 月 23 日起调整开放式基金转换业务规则。具体规
则如下: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出
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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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
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1)非货币基金之间转换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率
补差费=(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赎回费-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若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补差费为零)
(2)货币基金转至非货币基金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份额对应的未结转收

补差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入确认金额=转出确认金额-补差费
转入确认份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货币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没有赎回费)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内容为准。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
括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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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上述非交易过户,具体以其业务规则为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的投资者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直接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3、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
按照其业务规则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基金份额从场外转至场内或从场内转
至场外的流程按照《开放式基金通过上交所场内交易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办理。
(十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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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
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
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采用积极管理型的投资策略,将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
在三年以内,在控制利率风险、尽量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并满足流动性的前提
下,提高基金收益率。
1、久期及凸性控制策略
债券市场的收益率曲线随时间变化而变化,本基金将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
化,和对利率走势变化的判断来进行久期选择及凸性管理,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利
率变动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1)久期选择
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投资组合久期在三年以内,由于投资组合的久期为投
资组合中单个债券久期的加权平均,因此本基金对组合久期的控制主要包括对单
个债券投资品种久期的确定以及对投资组合内长久期的债券投资品种权重的控
制。此外,为了保持本基金作为中短债基金的明显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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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等多方面
因素的综合分析,判断中短期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
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组合久期。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下移时,可以适当提高组合
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曲线上移时,可以适当降低组
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凸性管理
在价格-收益率出现大幅度变动时,它们的波动幅度呈非线性关系。用久期
衡量债券的利率风险会有所偏离。凸性就是对这个偏离的修正。凸性越大,债券
价格-收益率曲线弯曲程度也就越大,利率上行对债券价格造成的损失就越小,
利率下行对债券价格带来的收益就越大;反之亦然。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
可以构造哑铃型(Barbell)组合,通过侧重投资长期(剩余期限在 7 年及 7 年
以下)和短期品种的债券来提高组合的凸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可以构
造子弹型(Bullet)组合,通过侧重投资中期品种的债券来降低组合的凸性。
2、优化配置策略
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和管理风格,分析符合投资标准的债券的各种量化指
标,包括预期收益指标、预期风险指标、流动性指标等,利用量化模型确定投资
组合配置比例,实现既定条件下投资收益的最优化。
3、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认为普通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公司债的估值,主要基
于收益率曲线的拟合。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及时发现偏离市场收益
率的债券,并找出因投资者偏好、资金供求、流动性、信用利差等导致债券价格
偏离的原因;同时,基于收益率曲线判断出定价偏高或偏低的期限段,从而指导
相对价值投资,选择出估值较低的债券品种。
4、风险可控策略
根据公司的投资管理流程和基金合同,结合对市场环境的判断,设定基金投
资的各项比例控制,确保基金投资满足合规性要求;同时借助有效的数量分析工
具,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预算,使基金投资更好地完成投资目标,规避潜在风险。
5、现金流管理策略
统计和预测市场交易数据和基金未来现金流,并在投资组合配置中考虑这些
因素,使投资组合具有充分的流动性,满足未来基金运作的要求。本基金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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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管理主要体现在申购赎回资金管理、交易金额控制和久期控制三个方面。
6、对冲性策略
利用金融市场的非有效性和趋势特征,采用息差交易、价差交易等方式,在
不占用过多资金的情况下获得息差收益和价差收益,改善基金资产的风险收益属
性,获取更高的潜在收益。息差交易通过判断不同期限债券间收益率差扩大或缩
小的趋势,在未来某一时点将这两只债券进行置换,从而获取利息差额;买入较
低价格的资产,卖出较高价格的资产,赚取中间的价差收益。
7、可转债申购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
转换债券进行申购。本基金申购获得的可转换债券不得转换成股票,并且原则上
在其上市交易首日择机卖出,如果出现某些债券因受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影响或法
律法规的限制,致使本基金无法将其变现的情形,本基金将从其流动性恢复首日
或相应法律法规限制解除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择机卖出。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
健投资收益和保持资金较好的流动性为目标,因此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
率这一绝对收益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形势及前景、有关政策趋向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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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利率走势、通货膨胀预期等;
4、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
(七)投资管理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具体的投资管理流程
见图所示:





报告 决策 研 察
研究 究 长

支持 展

固定收益部


控 风

委 交易 交易 察
员 险 稽
会 评 指 核
估 部
交易管理部




金融工程部 基金 部




图:长信中短债基金投资管理流程
1、固定收益部、研究发展部、金融工程部及交易管理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有关宏观经济分析、投资策略、债券分析等各类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为投
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宏观经济形势、利率走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
市场走势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决
策;
3、固定收益部根据研究团队的报告和对市场的判断,在遵守投资决策委员
会制定的投资原则的前提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基金的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
建议;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认真分析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究报告和投资策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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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投资方向,形成决策,并以投资决议形
式下达给固定收益部执行;
5、固定收益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投资
建议、自己的研究与分析判断以及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净现金流量和市场整体
情况、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变化,在授权范围内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
交由交易管理部执行;
6、交易管理部主要是根据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
活动,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并对投资指令进行监督,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投
资总监反映;同时对投资指令合规性检查,此外负责债券的交易人员还担任银行
间和交易所市场的债券研究工作;
7、金融工程部的风险与业绩评估人员定期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业绩和风险
评估,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控制意见,作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风
险控制策略和评估投资业绩的参考,基金产品设计人员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
公司的基金产品开发战略及实施计划,量化分析研究人员通过数量化分析模型和
指标对证券市场进行分析和研究,在证券选择、资产配置等方面为投研部门提供
有价值的分析报告;
8、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整个投资交易全过程是否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检查有无涉嫌内幕交易、侵犯持有人权益的行为;
9、固定收益部对整体投资组合及资金运用进行日常跟踪、分析,并根据市
场变化、实际交易情况及研究发展部的追踪研究,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
10、固定收益部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
际的需要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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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 7 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
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
债券发行总量的 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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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或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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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摘自本基金 2012 年一季
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48,438,049.99 60.59
其中:债券 148,438,049.99 60.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0,000,135.00 4.0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386,745.59 22.61

6 其他各项资产 31,166,403.18 12.72

7 合计 244,991,333.76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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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673,000.00 5.79

3 金融债券 10,002,000.00 5.9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2,000.00 5.99

4 企业债券 98,462,049.99 58.9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30,301,000.00 18.15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48,438,049.99 88.92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
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例(%)
1 122011 08金发债 125,410 13,030,099.00 7.81

2 1180076 11镇投债 100,000 10,217,000.00 6.12
11北大荒
3 041154017 100,000 10,155,000.00 6.08
CP004

4 1181376 11石药CP01 100,000 10,132,000.00 6.07
5 041255010 12广弘CP001 100,000 10,014,000.00 6.00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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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没有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57,223.31

5 应收申购款 27,159,179.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166,403.1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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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2012 年一季度及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比较: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 -③ ② -④
长率①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0 年 6 月 28 日
0.75% 0.02% 1.86% 0.01% -1.11% 0.01%
-2010 年 12 月 31 日
2011 年 1 月 1 日
-0.06% 0.10% 4.95% 0.00% -5.01% 0.10%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012 年 1 月 1 日
2.67% 0.11% 1.27% 0.00% 1.40% 0.11%
-2012 年 3 月 31 日


自合同生效之日(2010 年 6 月 28 日)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期间,本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

8%

7%

6%

5%

4%

3%

2%

1%

0%

2010-06-28 2010-09-21 2010-12-27 2011-03-31 2011-06-30 2011-09-27 2011-12-28 2012-03-31

长长长长长长长 基基基基



注:1、图示日期为2010年6月28日至2012年3月31日。
2、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内为建仓期,建仓期结束
时,本基金各项投资比例已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和投资
限制的有关规定: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剩余期限在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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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现金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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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
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
财产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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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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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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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
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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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
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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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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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项第 3 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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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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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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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5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0%。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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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
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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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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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按《信息披露办法》等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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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更
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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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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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代销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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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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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
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本基金跌破面值,在利率波动时本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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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
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
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
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
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10、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1)本基金为中短债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相对较好的固定收益类
品种,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如加息或市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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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2)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0%,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企业债、公司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
化造成的信用风险;
11、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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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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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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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日期: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
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
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它费用;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本基金
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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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销
售代理协议的约定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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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
托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等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9)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能在规定时间内
发出;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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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防止在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
间进行有损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资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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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
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和受托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受托资产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按规定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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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2)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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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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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
权。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合同是否终止的事项进行表决:
1、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 200 人(不含 200 人);
2、连续 3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规模少于 3000 万人民币(不含 3000 万人民币);
3、连续 30 个工作日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90%以上的基
金份额(不含 90%)。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程序召
开,并就因上述情形的发生是否终止本基金合同的事项以特别决议方式进行表
决。
(四)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
调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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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
形。
(五)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但发生
本章第(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应由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
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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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六)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及
截止时间。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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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召开的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
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
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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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八)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
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天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布。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或增加新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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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
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
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2 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九)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1)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的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2)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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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参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拒不配合计票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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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
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收益分配最低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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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
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至少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
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
红资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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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0.55%。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 =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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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4、本条第(一)款第 4 项至第 9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把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在追求本金安全和保持基金资产
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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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据、回
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
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可
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基于对经济和债券市场的展望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通过积极管理型的
投资策略和严格的基金风险控制,为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通过控制债券投资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可以更好地规避利率波动风险;通
过综合研判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走向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优化配置基金资
产的利率期限结构,可以降低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力求获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2、选择业绩比较基准的理由
由于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并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
健投资收益和保持资金较好的流动性为目标,因此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
率这一绝对收益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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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 7 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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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
该债券发行总量的 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
期后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
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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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
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
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
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
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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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涉及本基金合同第八章第(二)项规定的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变更基金合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除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情形外,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
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该等变更应当在 2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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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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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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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2003 年 5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63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A 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成立时间: 2007 年 3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450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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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央行票
据、回购、可转债(不包括分离交易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对可转债的投资仅限于可转债的申购,且申购获得的
可转债不得转换成股票。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持有的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出现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变更时,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三年;
3、本基金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4、本基金不投资剩余期限在 7 年以上的债券;
5、本基金不投资权益类金融工具;
6、本基金不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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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
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
债券发行总量的 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展期;
11、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2、本基金对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1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各项规
定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基金投资品种,投资比例将遵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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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
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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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1 个工作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
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
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
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
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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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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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九)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
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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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等。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包括实物证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
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有义务配合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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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本基金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结算备付金账户中,任何人不得动
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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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
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
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
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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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
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 个
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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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但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净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净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估值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基金管理人认为上述估值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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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础上,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应及
时通知对方,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
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 条第(3)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一方当事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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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
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
评估基金资产时;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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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
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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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
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
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
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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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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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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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公
司”)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销售网点、客户服
务中心、网站等渠道享受全方位、全过程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内容

序号 类型 明细 内容详述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打印确认单;
每月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月发生的新开
户并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交易对账
对账单寄
单;
账户 送服务
(一) 每一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年度内所有
服务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本年内有交易、基金份
额余额为零的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寄送年度交易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求不定期向其邮寄相关
其他资料
公司介绍和产品介绍的资料。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码或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
网络在线
管理人网站“帐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短信/邮件
服务
信息定制、资料修改、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在一笔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于 T+2 个工作日起通过销售机
交易信息 构的网点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账户查询”栏目查询交易
查询 情况,包括客户交易金额、确认份额、分红信息、历史交易
等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修改账户的非
重要信息,如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等。也可以亲自
查询 到直销网点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由人工坐席提供相关服务。
(二)
服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重要信息的更改手续办理如
下:
客户账户 1、代销客户由代销渠道提交办理(具体提供材料请咨询代销
信息的修 机构)。以配号方式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资料中的投资者名
改 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的变更业务,在一个工作日内,对
单个开放式基金账户只能够修改其中一项关键信息。
2、直销客户:非正常变更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
机关证明原件以及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正常变更只
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邮寄
到公司。
(三) 基金 网上交易 投资者除可通过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办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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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的服 (www.cxfund.com.cn)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
务 见本公司网站说明。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
定期定额
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和开放时
投资计划
间另行公告。
通过定期不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长金通”
定期不定 网上直销平台提交交易申请,约定“基金品种”、“每月扣款
额投资计 日期”、“基准金额”、“标的指数”、“均线种类”、“级差”等
划 参数,用指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投资金额,委托本公司完成
交易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经投资者选择,基金管理人将为持有人
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红利再投
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随时(权益登记日申请设置的分红方式对当
次分红无效)选择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客户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
服务 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四) 中心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
电话 以通过该专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
服务 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本公司客户投诉受理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指定专人负
客户投诉
责,设定专门的投诉管理工作流程,并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督
处理流程
促投诉的处理情况。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400-700-5566)、代销
客户
机 构 、 公 司 网 站 ( www.cxfund.com.cn )、 电 子 邮 件
投诉
(五) (service@cxfund.com.cn) 、 信 件 、 传 真
受理
客户投诉 (021-61009800-1000/1001) 、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多种形
服务
方式 式对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客
户投诉都将被定期汇总登记并存档,通过拨打客户服务专线
进行的投诉将被电话录音存档,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及
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完善内控制度。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致电客户服务专线
定制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包括产品净值、交易确认、分红公
信息定制
告、公司新闻、基金信息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要
服务
求,将以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定期向投资者发送信
息。
增值 随着公司的发展,本公司将酌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个性
(六) 个性化理
服务 化理财服务,如配备理财顾问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理财建
财服务
议以及相关的理财计划等形式。
本公司将不定期地举行投资者交流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组织投资 供基金、投资、理财等方面的讲座,使得本公司基金份额持
者交流会 有人能得到更多的理财信息和其他增值服务。另外,本公司
基金经理也将通过多种方式不定期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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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让基金份额持有人了解更多基金运作情况。
为了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服务,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
投资
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
者教
(七) 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
育服
权益,本公司将开展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

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投资者教育活动。
为方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信息,包括本公司的发展概况、
组织结构、公司文化、经营理念、经营管理层、经营情况等
披露公司
公开信息,本公司开通了全国统一的客户服务专线
信息
400-700-5566(免长话费)和公司网站(www.cxfund.com.cn),
以方便投资者查询。
公开 本公司将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法
信息 定的文件、公告信息。
(八)
披露 披露基金 本公司将通过客户服务中心、公司网站、代销机构及相关基
服务 信息 金宣传资料来披露本基金相关信息,包括本基金的概况、投
资理念、投资对象、风险收益特征、净值及其变化情况、基
金经理介绍等多方面的信息。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和网站除为投资者提供上述信息咨询
其他信息
外,还提供其他信息咨询,包括托管人的情况、基金知识、
的披露
市场新闻和行情、产品信息等多方面内容。
客户服务 4007005566(免长话费)、工作时间(8:30-17:00)内可转
客户
专线 人工坐席。
服务
(九) 传真 021-61009800-1000/1001
联络
公司网址 http://www.cxfund.com.cn
方式
电子信箱 service@cx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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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1 旗下基金 2011 年年度资产净值 2012-1-4
时报
的公告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2011 中证报、上证报、证券
2
年第 4 季度报告 时报 2012-1-19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中证报、上证报、证券
3 招募说明书(2012 年第【1】号) 2012-2-10
时报
及摘要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在“长金通”网上直销平台新增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4 2012-3-16
上海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时报、证券日报
相关银行卡支付业务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增加日信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5 2012-3-23
构并参加部分基金网上申购费率 时报、证券日报
优惠活动的公告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2011 中证报、上证报、证券
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时报 2012-3-28
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7 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 2012-4-12
时报、证券日报
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 2012 中证报、上证报、证券
8 2012-4-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时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9 调整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12-4-27
时报、证券日报
的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提醒投资者谨防假冒以本公司名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10 2012-5-4
义从事非法证券活动的提示性公 时报、证券日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金 上证报、中证报、证券
11 2012-6-6
销售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开放式基 时报、证券日报
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本信息披露事项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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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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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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