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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 (00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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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26周期混合000096
基金类型:混合型、FMIP     成立日期:2008-07-23     基金规模:0.32亿份     基金经理: 闵良超 
基金全称: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42%
  • 近一月增长率
    2.88%
  • 近一季增长率
    5.91%
  • 近半年增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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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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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1
【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监
会 2008 年 3 月 21 日证监基金字【 2008】 408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3 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12 月 31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2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九、基金的投资..................................................... 55
十、基金的业绩..................................................... 73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75
十二、基金的财产................................................... 76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77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3
十五、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8
十八、风险揭示.....................................................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8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0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4
二、 释义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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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 召开并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3.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 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
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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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股票类资产: 指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 具体包括股票、 权证及
其相关投资品种,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权益类或其相关金
融工具) 所形成的基金资产部分
32.非股票类资产: 指本基金投资于除股票类资产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投
资的基金资产部分, 包括但不限于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 信用等级为投资级
的企业债、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大额存单等。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6.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 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 指《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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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47.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 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7.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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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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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勇
设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电话: 021-20376868
联系人: 周慧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山西信托” ) 持有 51%的股
权, 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 UK) Limited (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
国) 有限公司) 持有 49%的股权。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 1) 董事会成员
杨小勇先生, 董事长,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省委组织部正处级干部、 山西省
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 公司副总经理, 山西光信实业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 公司党委书记、 山西信托副董事长,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副行长( 正职待遇) 。 现任山西金融投资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 正职待遇) 。
郭晋普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开发部、 投
资实业总部副总经理, 太原万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长, 山西信托董事长。 现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
职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
柴宏杰先生, 董事, 本科学历。 曾任长治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 党委办公室
主任,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大同分行行长, 山西省国信投
资( 集团)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兼党委办公室主任、 中合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董事长,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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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李选进先生, 董事, 硕士学历。 曾任怡富基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及项目发展
部经理、 业务拓展总监, 汇丰投资管理( 香港) 董事兼亚太区企业拓展及中国事
业主管,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董事。 现任汇丰中华证券投资信托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巴培卓(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先生,董事。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
管理( 巴西) 行政总裁、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拉丁美洲) 首席投资官、 行政总裁。
现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栋先生, 董事。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 曾任汇
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 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成
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 特别项目部总监、 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总监、 总经理助
理。 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修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 副所长, 国家发改
委经济研究所常务副所长、 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现任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
中心研究员。
梅建平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历。 曾任纽约大学金融学副教授、 芝加哥大
学访问副教授、 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副教授、 清华大学特聘教授、 长江商学院
EMBA 项目副院长。 现任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
叶迪奇先生, 独立董事, 硕士学历。 曾担任汇丰银行(美国)西岸业务副总裁,
汇丰银行(香港)零售部主管、 汇丰银行中国总代表处中国业务总裁、 交通银行副
行长、国际金融协会(IIF)亚太区首席代表。 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 2) 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焦杨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信托副总经理兼资金管理部经理, 常
务副总经理, 山西国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风控总监兼审计风控部总经理。 现任山
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监事会主席, 山西省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监事会主席。
黄碧娟女士, 监事, 本科学历。 曾任汇丰集团银团贷款经理、 资本市场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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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经理、 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 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 汇丰银行 ( 中
国) 有限公司副行政总裁、 行长兼行政总裁。 现任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大
中华地区行政总裁。
曹菁女士,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中宏保险有限公司招聘经理、 永乐中国培
训部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玉琦先生, 监事,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信托及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 公
司担任交易员及投资经理,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现任汇丰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 3)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 总经理, 硕士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 和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
资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亚太企业拓展经理, 其后参与筹建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公司成立至今历任财务总监、 特别项目部总监、 国际业务与战略伙伴部
总监、 总经理助理。
闫太平先生, 副总经理, 本科学历。 曾任匈牙利金鸥国际贸易公司董事、 山
西信托副处长、 国际金融部经理。
王立荣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曾任山西信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 证
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创新业务部总监; 上海万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琳女士,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注册部副
总监;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监;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运营部总监; 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毅杰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业务发
展经理、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负责人、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 直销业务部总监。
曹庆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曾任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法国
巴黎银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 投资
部研究副总监、 投资部研究总监。 现同时担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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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 基金经理。
古韵女士, 督察长, 硕士学历。 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总
部副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监察稽核部总监、 董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是星涛先生, 硕士研究生。 曾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汇丰
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现任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和汇
丰晋信消费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蔡立辉先生, 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0 年 12 月 4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冯烜先生, 于 2010 年 12 月 5 日至 2011 年 3 月 19 日期
间, 曾管理本基金。 刘辉先生, 于 2011 年 3 月 10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1 日期间,
曾管理本基金。 郑屹先生, 于 2013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6 年 8 月 20 日期间, 曾
管理本基金。
( 5) 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栋, 总经理; 曹庆, 副总经理、 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信龙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丰晋信智造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宇尘, 固定收益部总监; 丘栋荣, 股票投资部总监兼汇丰晋
信大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汇丰晋信双核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郭敏, 研究部总监兼汇丰晋信动态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
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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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6.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结算或委托其他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2.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8.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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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6.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3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
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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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 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 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以基金财产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以基金财产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3) 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 干扰、 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 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
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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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贬损同行, 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 误导、 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 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 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1)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
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 实现公司的持续、 稳定、 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
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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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3)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
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
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
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
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
时的修改或完善。
( 4) 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 相互牵制、 完备严密的系统。 公司董
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
本部门的内部控制,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
况。 具体而言, 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 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 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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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检查。 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
行情况, 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 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稽核部对
总经理负责, 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 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
责任, 负责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并负责建立、 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
制措施。
(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
度是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
部控制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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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 一) 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 是一家国内领先、 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
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 客户贷款和
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
净利润 2,289 亿元,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 其中, 利
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 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 主要
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 营业网点“ 三综合” 建设取得新进展, 综合性网
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 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 启动深
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 智慧网点、 旗舰型、 综合型和轻型网
点建设有序推进。 电子银行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凸显, 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
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百分点; 同时推广账号支付、 手机支
付、 跨行付、 龙卡云支付、 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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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 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
元, 多项核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 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
量增长 23.08%,客户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
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
突破, 继伦敦之后, 再获任瑞士、 智利人民币清算行资格; 上海自贸区、 新疆霍
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 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 并独家荣获美国《 环
球金融》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 香港《 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及香港《 企
业财资》 杂志“ 中国最佳银行” 等大奖。 本集团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5 年
“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 在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算处、 核
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
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自 2007 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
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 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
信贷二部、 信贷部、 信贷管理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并在总行集团客户
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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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 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 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
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
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
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 一)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二)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 三)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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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 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 一) 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 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二) 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 与基金管理人进行
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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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关服务机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 1) 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 021-20376957
传真: 021-20376989
联系人: 王晶晶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20376888
公司网址: www.hsbcjt.cn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 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 王晶晶
电话: 021-20376957
( 2) 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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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张宏革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6912
传真: 021-66107914
联系人: 田耕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109330
传真:( 010) 66109144
联系人: 刑然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传真: ( 010) 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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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秦晓
电话: ( 0755) 83195834, 82090060
传真: ( 0755) 83195049, 82090817
联系人: 刘薇
客户服务热线: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联系人: 汤嘉惠、 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客服电话: 95558 ( 全国)
联系人: 丰靖
电话: 010-65557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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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10-65550827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8098778
传真: 010-68560661
联系人: 李伟
客服电话: 95595 ( 全国)
网址: www.ceb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 翟鸿祥
联系人: 马旭
传真: 010-8523868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 010) 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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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 010-83914283
联系人: 董云巍
客户服务热线: 95568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 294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6528( 上海地区 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 0577) 88990082
传真: ( 0577) 88995217
客服电话: ( 0577) 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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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联络人: 王宏
电话: 022-58316666
传真: 022-58316569
客服电话: 95541
公司网址: www.cbhb.com.cn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 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服电话: 021-962999
公司网址: http://www.srcb.com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洛阳市洛南新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建甫
客服电话: 96699
公司网址: http://www.bankofluoyang.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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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 张治国
联系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东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祺
联系电话: 021-38676161
传真: 021-38670161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黄莹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7 年第 1 号
30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4008888108
传真: 010-65182261
联系人: 权唐
网址: http://www.csc108.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联系人: 黄健
网址: 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4301-4316房)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顾伟国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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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传真: (010)66568116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联系人: 刘晨、 李芳芳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联系人: 金芸
网址: www.htsec.com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樊昊
电话: 025-844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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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 025-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兰荣
联系人: 杨盛芳
电话: 0591-87613888
传真: 0591-8754605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 www.xyzq.com.cn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3066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 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 1030 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 010-848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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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忠
网址: www.ecitic.com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 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公司网址: www.citicssd.com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公司网址: www.gyzq.com.cn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联系人: 杨涵宇 陈曦
客服电话: 400 910 1166
公司网址: www.cicc.com.cn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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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注册资本: 15.1 亿元人民币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 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55830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 18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www.txjijin.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北路318号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络人: 吴宇、 沈燕
电话: 021-63325888
传真: 021-63326173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址: www.dfzq.com.cn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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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雷波
联系人: 刘婧漪、 贾鹏
联系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号码: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张玉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朱钰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蚂蚁( 杭州)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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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ehowbuy.com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 李晓涛
联系人: 杨翼
公司网站: www.10jqka.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85 0571-56768888
诺亚正行( 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姚思轶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汪汇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话: 400-8888-58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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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68889155
传真: 0531-68889518
公司网站: www.zts.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公司网站: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话: ( 浙江省内) 967777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公司网站: 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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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联系人: 周轶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区地址为: 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马林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工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客服电话: 400-809-6518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电话: 021-68751929
联系人: 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
网址: www.95579.com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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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新市区) 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联系人: 唐岚
电话: 010-88085258
传真: 010-8801360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 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联系人: 韩 钰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公司网站: www.citicsf.com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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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公司网站: 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 400 893 6885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小勇
联系人: 赵琳
联系电话: 021-20376892
(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39 号建外 SOHU A 座 31 层
负责人: 王玲
电话: 010-58785588
传真: 010-58785599
联系人: 宋萍萍
联系电话: 0755-22163307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宋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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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首席合伙人: 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 8888
传真电话: 021-2323 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 赵钰
联系人: 赵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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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8]40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334,873,888.23份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户数为
5,149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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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已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正式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五千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上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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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 一) 条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上海、 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08 年 10 月 2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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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申购金额、 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2,000 元( 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受首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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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最低金额限制);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
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 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需一次
全部赎回。 如因分红再投资、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巨额赎回、 基金转换等原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 不受此限, 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最迟于调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如投资人在 2021 年 8 月 31 日或之前申购本基金, 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
回本基金时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缴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人
选择在赎回时缴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 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 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 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财产。
① 前端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 2021.08.31)
申购金额( 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A <50 1.50%
50 ≤ A <100 1.20%
100 ≤A <500 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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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500 每笔 1000 元
2021.09.01(含 2021.09.01) 起
申购金额( 万元) 前端申购费率
A <50 0.75%
50 ≤ A <100 0.60%
100 ≤A <500 0.40%
A ≥500 每笔 1000 元
② 后端申购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T<1 年 1.80%
1 年≤T<2 年 1.50%
2 年≤T<4 年 0.50%
T≥4 年 0
本基金从 2021.09.01(含 2021.09.01) 起停止接受后端申购申请。
注:上表中, 1 年以 365 天计算。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5%;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 25%的部分归基金财产所有, 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基金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选取前端费用方式申购的, 前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前端申购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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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② 投资人选取后端费用方式申购的, 后端费用类别下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分别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5 月 31 日申购本基
金 10,000 元, 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 元、 1.5 元。 如投资人选择
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每笔申购的申购费用及获得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2011 年 5 月 31 日的申购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申购
申购金额( A) 10,000 元
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 B) 1.5% 0.75%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1.2000 1.5000
净申购金额( E=A/( 1+B) 9852.22 元 9925.56 元
申购费用( D=A-E) 147.78 元 74.44 元
申购份额( F=E/C) 8210.18 份 6617.04 份
即投资人分别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和 2022 年 5 月 31 日投资 10,000 元申购
本基金, 如果选择缴纳前端申购费用, 可相应得到 8210.18 份和 6617.04 份基金
份额。
例四,假定某投资人于 2007 年 5 月 31 日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 T 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 元。 如投资人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则投资人获得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1=9,090.9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如果选择缴纳后端申购费用, 可得到
9,090.91 份基金份额, 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缴纳后端认购费用。
2.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前端费用方式的,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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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②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后端费用方式的,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加上后端认购/申购费用之和之后的余额。 其中,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 赎回份额×认购/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该部份额对应的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购/申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10,000 份,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2 元, 则投资人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2=12,000 元
赎回费用=12,000×0.5%=60 元
赎回金额=12,000-60=11,940 元
例六, 假定某投资人选择以后端收费方式申请申购, 经确认, 获得后端费用
类别下的基金份额 20,000 份,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 元。 1 年后
该投资人申请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值为 1.5 元, 该笔
赎回扣除的赎回费用、 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1.5=15,000 元
赎回费用=15,000×0.5%=75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2×1.5%=180 元
赎回金额=15,000-75-180=14,745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情况,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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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
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予以公告。
(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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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投资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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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 3)暂停赎回和延缓支付: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 含本数) 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 同时在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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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21 年 9 月 1 日起, 本基金是否继续开放后收费方式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 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将可以办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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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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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通过基于内在价值判断的股票投资方法, 基于宏观经济、 现金流、 信用分析
的固定收益证券研究和严谨的结构化投资流程, 本基金期望实现与其承担的风险
相对应的长期稳健回报, 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 二) 投资范围
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
种。主要包括:股票( A 股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 、
债券( 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 、
短期金融工具( 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债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短期融资券等) 、 现金资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将随着投资人目标期限的临近和根据中
国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逐年适时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类资产、 非股票类资产
间的配置比例。 同时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阶段性的资产配置如下表所示:
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比例( %) 非股票类资产比例 (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12/8/31 60-95 5-40
2012/9/1-2016/8/31 50-80 20-50
2016/9/1-2021/8/31 30-65 35-70
2021/9/1-2026/8/31 10-40 60-90
2026/9/1 起 0-20 80-100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 本基金具体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宏观经
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做主动调整, 以求基金资产在各类资产的投资中
达到风险和收益的最佳平衡, 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范围。 在法律法规有新规定
的情况下, 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上述比例做适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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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投资理念
动态调整、 控制风险、 个股精选。 具体来说, 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 1) 资产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采用主动资产配
置机制, 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调整股票、 债券的投资比例。 在初始阶段追求获利
水平、 中期阶段追求市场收益、 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 组合的整体风险
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减少, 以实现投资者的到期目标。
( 2) 严格控制风险
成功的投资是由风险控制和投资回报两方面因素共同决定的。本基金通过事
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分析, 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健回报。
( 3) 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中国的资本市场是处在转轨中的新兴市场, 具有不同于海外成熟市场的特
性, 总体而言属于弱有效性市场。 因此, 为基本面分析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提
供了良好的机会。 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中, 本基金通过基本面驱动的积极投资
以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 四) 投资策略
( 1) 资产配置策略
1) 动态调整型策略
本基金属于生命周期基金中的“ 目标时间型” 基金。 概括而言, 本基金的资
产配置策略, 随着投资人生命周期的延续和投资目标期限的临近, 基金的投资风
格相应的从“ 进取” , 转变为“ 稳健” , 再转变为“ 保守” , 股票类资产比例逐
步下降, 而非股票类资产比例逐步上升。
2) 自上而下的配置流程
在每个时间阶段内, 本基金将遵守既定的资产投资比例范围。 在确定的可浮
动的空间范围内,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 即从全球、 区域和中
国的宏观层面出发,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国民经济的增长、 利率和汇率政策的调
整、 上市公司总体和各个行业的盈利变化趋势, 结合市场估值水平的历史和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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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等因素, 全面准确地判断各类资产和资产细类的风险程度和收益前景, 在控
制风险的前提下, 自上而下地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 债券、 现金和其他资产的配
置比例, 包括股票资产中不同行业之间和债券资产中不同券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与此同时, 我们将通过由下至上的选券流程, 从个体股票和债券品种的微观层面
出发, 通过对投资对象深入的和系统的分析来挖掘个券的内在价值, 积极寻求价
值被低估的证券进行投资。
即, 本基金在遵守各个时间段各类资产比例限制的前提下, 将通过调整股票
类和非股票类资产配置比例, 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实现投资组合的收益最大化。
资产配置决策流程如下:
( 2) 股票投资策略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 中国股票市场将迎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
“ 新兴成长” 和“ 中国资产” 将是今后较长时间内本基金管理人重点关注的投资
方向。 同时,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中国股票市场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属于
弱有效市场, 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完全非有效市场的特征, 即在中国股市内
存在诸多低风险而高收益的股票, 以及高风险而低收益的股票。
因此,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策略为: 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 首先筛选出股票市
场中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特征的股票。 同时, 严格按照基本面因素, 自下而上
地对个股进行严格筛选,并采用 HSBC 上市公司评分体系和 CFROI( 投资现金回
报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对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和价值创造能力进行
定量筛选, 最大程度地筛选出有投资价值的投资品种。 具体选股步骤如下:
宏观经济分析
经济形势分析 资本市场分析 法规与政策分析
确定或修改资产配置比例
预期收益分析 预期风险分析 流动性分析
投资对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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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风险控制为前提股票筛选策略
根据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和目标客户的需求, 本基金的股票初选库需经过流动
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的筛选, 分别以换手率、 市值指标和均方差指标作为衡量流
动性和波动性的标准, 剔除交易极不活跃或波动风险极大的股票。 符合本基金流
动性指标和波动性指标标准的股票进入基金股票初选库。
流动性筛选
本基金按照换手率标准和市值标准对上市公司进行计算。对计算结果进行标
准化处理后, 按照一定权重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股票平均流动性、 市值变化情况,
以及本基金资金规模, 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流动性选择标准、 计算标
准和选择数目。
波动性筛选
在市值标准初步筛选之后, 本基金将用均方差指标对股票波动性进一步进行
筛选: 标准差小于一定标准的股票进入下一步基金股票初选库范围, 大于一定标
准的股票予以剔除, 以规避股票波动性风险; 并根据股票初选库目标数量加以调
整。
本基金将根据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股票平均波动性变化情况, 以及本
基金资金规模, 相应调整进入股票初选库的股票波动性选择标准、 计算标准和选
择数目。
2) 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的个股精选体系
对初选库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 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 具有投资价值的
股票。 本基金股票精选库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注重有高收益风险比特征
本基金以波动性来代表风险, 在把符合流动性要求的股票筛选出来后, 把股
票按照波动性高低分为两类: V1(低波动性)和 V2( 高波动性)。 本基金再对 V1
类的股票进行基本面和内在价值分析, 挑选出其中属于第Ⅱ象限的股票, 即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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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风险高收益特征的股票。
全面指标分析
本基金对初选股票给予全面的指标分析, 并结合行业地位分析, 优选出具有
股价偏低并且公司基本面优越或相对其成长性估值偏低的个股进行投资。
各项指标的标准设置原则如下:
① 市净率( P/B)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 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市净
率的指导上限。如果一个发行 A 股同时也发行 H 股或 B 股的公司, 其 B 股的
市值会与 A 股市值相加导出公司市值总额。
② 每股收益率
最近三年每股收益为正值, 上市未满三年的上市公司参照其会计调整报表数
据。
③ 年现金流/市值
以市场平均水平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 以计算日的市场平均水平作为年现
金流量与市值的比率的指导上限。计算中所采用的现金流量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
④ 股息率
以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 根据市场平均的股息率
水平, 确定股息率的下限。
Ⅱ Ⅰ
Ⅲ Ⅳ
收益
高 低
低 高
风险
V2
V1- 低波动性组合
V2- 高波动性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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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 考察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 GDP
增长率的比值, 比较其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 并预测今后 2 年的
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⑥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以 GDP 的增长率作为评价指标的参照物: 考察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与 GDP
增长率的比值, 比较其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在行业中的水平, 并预测今后 2 年的
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
3)以 CFROI( 投资现金回报率) 指标为核心的财务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借鉴股东汇丰投资集团的全球化投资经验, 建立了以 Cash Flow
Return on Investment (CFROI), 即投资现金回报率为核心指标的上市公司财务
分析和估值体系。 本基金将集中分析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和盈利的持续能力、
将利润转换成现金流的能力、 产生现金流所需的资本等, 也就是重点分析投资现
金回报率, 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投资价值形成判断, 重点如下:
企业的价值即是其全部资产的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净现值,
因此对上市公司估值的重点在于预测公司未来的现金流并确定适当的贴
现率;
一个赢利的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现金流量满足其流动性需求, 公司仍然
会有倒闭的可能, 因此稳定的现金流远比会计利润更能反映公司的真实
运营状况;
不同公司间会计政策的不一致导致了他们各自的会计利润不具有可比
性, 而给予现金流的分析可以调整对会计利润的扭曲。
现金流的基本驱动因素在于投资资本、 经济回报、 再投资比率、 行业竞争力、
公司经营和治理水平, 因此以投资现金回报率(CFROI)分析为基础的上市公司估
值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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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本基金的财务分析体系还包括: 相对估值指标分析、 财务约束分析、
现金分红分析。 根据公司的不同特征, 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予以其它财务指标的分
析, 以构建一个完善的财务分析体系。
4) 公司治理评估与实地调研
通过借鉴汇丰投资关于上市公司评分体系的运用方法, 本基金建立了全面的
公司治理评估体系, 对公司的治理水平进行全面评估; 评估不合格的公司坚决予
以规避。 同时, 本基金通过实地调研对综合评估结果做出实际验证, 确保最大程
度规避投资风险。
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
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股东利益的
保护、 经营管理的自主性、 政府及母公司对公司内部的干预程度, 管理决策的执
行和传达的有效性, 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实际执行情况, 企业改制彻底性、
企业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公司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
素, 也是决定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在国内上市公司较普遍存在治
理结构缺陷的情况下, 本基金管理人对个股的选择将尤为注重对上市公司治理结
构的评估, 以期为投资者挑选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
通过以下五个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产业结构
行业展望
股东价值创造力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公司治理
( 3) 债券投资策略:
Realizable Value of
Non-Operating Assets
+
+
= ∑
n =
t
t
t
t
Discount Rate
Net Cash ceipts
ice
1 (1 )
Re
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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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态投资策略
本基金属于目标期生命周期型基金。 在投资初始阶段,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奉
行较为“ 积极” 的策略; 随着目标期限的临近和达到,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逐步转
向“ 稳健” 和“ 保守” , 在组合久期配置、 组合久期浮动权限、 个券选择上相应
变动。
2) 久期匹配策略
本基金将以“ 汇丰晋信生命周期债券基准-2026 年” 为跟踪基准, 对基准久
期加以适当浮动, 来建立本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随着到期日的临近, 本基金投资
组合的久期也将随着跟踪基准久期的变化相应调整, 使其与基准相匹配; 同时组
合久期可以偏离基准久期的浮动权限也在不断下调, 以此来不断降低债券投资组
合的风险。
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匹配策略:
3) 其他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将采用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利率预期、 收益率利差分析、 公司基
本面分析等其他投资策略。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反映了债券的期限与收益率之间的关系, 投资部门通过预测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变化, 据此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
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 、 不同市场的同
一品种、 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 投资部门采取积极策略
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
稳定的。 但是在某种情况下, 比如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
Expected Duration Strategy Over the Years
8 6 4 2 0
10
12
2007 年 2009 年 2010 年 2012 年 2014 年 2016 年 2018 年 2020 年 2022 年 2024 年 2026 年
投 资 组 合 久 期 范 围
生命周期债券基准久期
下限
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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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 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
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司基本面分析是公司债( 包括可转债) 的投资决策的重要决定因素。 研究
部门对发行债券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 运营能力、 管理层信用度、 所处行业竞争
状况等因素进行“ 质” 和“ 量” 的综合分析, 并结合实际调研结果。 在研究分析
的基础上, 准确评价债券的信用程度。 对于可转债, 通过判断正股的价格走势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 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主动投
资。 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价格、 行
权时间、 行权方式、 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 运用市场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 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
证合理内在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 结合标的股票合理内在价值的考量, 决策
买入、 持有或沽出权证。
3)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
则, 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
析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风
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 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6.08.31(包括 2026.08.31)
业绩比较基准=X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 +( 1-X) *中债新综合指数
收益率( 全价)
其中 X 值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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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股票类资产比例( %) X 值( %) ( 1-X) 值( %)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2012/8/31 60-95 75 25
2012/9/1-2016/8/31 50-80 65 35
2016/9/1-2021/8/31 30-65 45 55
2021/9/1-2026/8/31 10-40 20 80
( 2) 2026.09.01(包括 2026.09.01) 后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 全价)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法律法规或未来市
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 或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在考虑了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 构建流程以及市
场上各个股票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历史情况后, 我们选定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中
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随着目标时间的临近,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逐步降低, 而非股票类资产投资
比例逐步上升。 因此, 业绩比较基准中的资产配置比例也相应进行调整以准确反
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生命周期基金, 风险与收益水平会随着投资者目标时间期限的
接近而逐步降低。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收益在投资初始阶段属于较高水平; 随着目标投资期限
的逐步接近, 本基金会逐步降低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 转变成为中等风险的证券
投资基金; 在临近目标期限和目标期限达到以后, 本基金转变成为低风险的证券
投资基金。
( 七)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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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逐年调整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4)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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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
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向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八) 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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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处理原则和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7 年 1
月 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报告期为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报
告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0.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47,621,808.37 58.40
其中: 股票 47,621,808.37 58.4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8,866,000.00 35.40
其中: 债券 28,866,000.00 35.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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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67,377.27 5.85
8 其他资产 294,167.47 0.36
9 合计 81,549,353.11 100.00
10.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 林、 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4,231,702.00 5.28
C 制造业 32,972,057.12 41.1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
生产和供应业
394,415.00 0.49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

- -
H 住宿和餐饮业 321,114.00 0.40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1,154,635.00 1.44
J 金融业 4,783,606.00 5.97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49,120.00 0.6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2,201,075.25 2.75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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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 1,014,084.00 1.27
S 综合 - -
合计 47,621,808.37 59.41
10.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1 600028 中国石化 782,200 4,231,702.00 5.28
2 600062 华润双鹤 157,700 3,505,671.00 4.37
3 600519 贵州茅台 7,181 2,399,531.15 2.99
4 600597 光明乳业 176,100 2,299,866.00 2.87
5 000786 北新建材 184,761 1,901,190.69 2.37
6 600060 海信电器 94,400 1,616,128.00 2.02
7 601555 东吴证券 121,100 1,606,997.00 2.00
8 600109 国金证券 123,200 1,605,296.00 2.00
9 000049 德赛电池 38,100 1,602,105.00 2.00
10 000422 湖北宜化 198,600 1,578,870.00 1.97
10.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8,866,000.00 36.01
其中: 政策性金融债 28,866,000.00 36.01
4 企业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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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8,866,000.00 36.01
10.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 值基 比金 例资 ( 产 %净 )
1 120234 12 国开 34 100,000 9,952,000.00 12.41
2 090212 09 国开 12 100,000 9,581,000.00 11.95
3 100224 10 国开 24 100,000 9,333,000.00 11.64
10.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0.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
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0.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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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1.1
本报告期内,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000422) 外, 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 处
罚的情形。
根据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湖北宜化”) 于2016年12月17日发布的 《 关
于收到<宜昌环保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先(听证)告知书>的公告》, 湖北宜化日前收到宜
昌市环境保护局下发的宜市环法[2016]97号文《 宜昌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及停产整治事
先( 听证) 告知书》, 据该《 事先( 听证) 告知书》 载, 经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现场调查,
发现湖北宜化在12月2日晚19:00左右对气柜造气废水进行消纳, 导致大量造气废水通过循
环水池满溢至雨水沟经山洪沟排入长江, 经采样分析, 属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依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 拟对湖北宜化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五倍的罚款,
即人民币252万元; 责令公司停产整治, 在停产期间针对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整改。 根据湖
北宜化在公告中所述, 此次水污染排污超标属于偶发性事件, 且已于事发当天完成整改,
事发厂区生产系统已停止生产并进入技术升级改造阶段。 经基金管理人评估认为, 湖北宜
化缴纳的罚款预计占其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营业毛利的比重很小, 因此此次环保整改及罚
款处罚不会对其生产经营及年度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亦不会对本基金投资决策产生重
大影响。 截至目前, 本基金对湖北宜化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内部规定, 本基金
管理人会紧密跟踪并及时采取相应投资决策。
10.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之外的股票。
10.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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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存出保证金 36,814.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36,466.42
5 应收申购款 20,886.6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4,167.47
10.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0.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 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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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2008 年 7 月 23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 -2.30% 0.42% -26.07% 2.22% 23.77% -1.80%
2009 年 1 月 1 日——
2009 年 12 月 31 日 69.80% 1.62% 72.83% 1.51% -3.03% 0.11%
2010 年 1 月 1 日——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69% 1.42% -5.19% 1.18% 4.50% 0.24%
2011 年 1 月 1 日——
2011 年 12 月 31 日 -26.20% 1.20% -18.76% 0.99% -7.44% 0.21%
2012 年 1 月 1 日——
2012 年 12 月 31 日 12.71% 1.22% 6.42% 0.93% 6.29% 0.29%
2013 年 1 月 1 日——
2013 年 12 月 31 日 21.12% 1.67% -0.60% 0.89% 21.72% 0.78%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1.86% 1.20% 34.95% 0.76% -33.09% 0.44%
2015 年 1 月 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46.95% 2.69% 9.42% 1.62% 37.53% 1.07%
2016 年 1 月 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17.79% 1.65% -9.32% 0.98% -8.47% 0.67%
(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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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本
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60-95%,非股票类资产比例 5-40%。 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内完成建仓,截止 2009 年 1 月 23 日, 本
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
2.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50-80%, 非股票类资产比例 20-50%。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
例调整为:股票类资产比例 30-65%, 非股票类资产比例 35-70%。
4.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8 年 7 月 23 日)至 2012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
75%×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2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5 月 31 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65%×MSCI 中
国 A 股指数收益率+35%×中信标普全债指数收益率。 2014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65%×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35%×中债新综合指
数收益率(全价)(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已计入指数收益
率的计算中)。 2016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
45%×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55%×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 全价) (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成份股在报告期产生的股票红利收益已计入指数收益率的计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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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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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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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基金财产的估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成本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4)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 1) 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 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净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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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5) 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7)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计量;
( 2)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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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
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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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 1) 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方负责。
(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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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的程序如下:
(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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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 6)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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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6、 其他收益。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2 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5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现金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 若投资人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 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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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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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具体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 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管理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 2021.08.31) 1.50%
2021.09.01(含 2021.09.01) 起 0.75%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管理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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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如下:
时间段 年托管费率
基金合同生效日~2021.08.31(含 2021.08.31) 0.25%
2021.09.01(含 2021.09.01) 起 0.20%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托管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 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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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 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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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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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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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 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八)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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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22.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九) 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一)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二)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 将存放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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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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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风险揭示
( 一)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 产生风险。 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 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 财务状况、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 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避免。
( 5)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基金投资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 6)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 7) 再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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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 二)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 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三)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 四)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 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 基金投资组合
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 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
高, 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 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 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 防范和控制, 但基金管
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 五)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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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生命周期基金, 将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
策略, 以逐步降低组合的整体风险, 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 基金投资风格从
“ 积极” 转变为“ 稳健” , 最后再转变为“ 保守” 。 在开始阶段追求获利水平、
中期阶段追求市场收益、 最后阶段追求已有资产的保值, 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逐
渐减少。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首先在资产配置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
来源于两个方面: 一是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 但资产配置并不
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风险, 基金净值表现因此会可能受到影响。 二是由于经
济周期、 市场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导致资产配置偏离
优化水平, 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其次, 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
在于: 本基金随着目标期限的接近而相应调整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 以逐步降低
组合的整体风险, 配合投资人实现到期目标的投资策略可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
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 八) 其他风险
(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
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 2) 因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 3)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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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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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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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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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管
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 收益分配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
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登
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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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二)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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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 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 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4.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8.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9.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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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 四)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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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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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 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七) 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 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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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0)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 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 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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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容、 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4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出席方式;
(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 6) 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
(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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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
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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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
为“ 监督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
内容。
(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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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 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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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项表决。
( 八) 计票
1.现场开会
(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 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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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 1) -( 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
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 9)、( 10)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 十)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
( 一)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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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 1) 基金合同终止时,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 1) 基金合同终止后, 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 2) 基金合同终止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 5) 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 7)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 8) 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9)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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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 1) 支付清算费用;
( 2) 交纳所欠税款;
( 3) 清偿基金债务;
(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3) 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 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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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大厦 35 楼
邮政编码: 200120
法定代表人: 杨小勇
成立日期: 2005 年 11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72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和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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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债券和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主要包括: 股票( A 股及监管机构
允许投资的其他种类和其他市场的股票) 、 债券( 包括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市场
的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与可转换债等) 、 短期金融工具( 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债券、 债券回购、 央行票据、 银行存款、 短期融资券等) 、 现金资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4)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
逐年调整资产配置的有关规定;
( 5)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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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9)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12)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 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 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法律法规如有
变更, 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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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 以下简称“ 公司名单” )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
公司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 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公司名单发送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公司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
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损失,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
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
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
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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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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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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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 。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自基金
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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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 五)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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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 按规定公告。
( 二)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三)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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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 并保证其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一)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 二)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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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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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账单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电子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包括电子邮件形
式对账单( 月度、 季度) 和短信账单( 月度)。 对于已订制电子邮件形式对账单
的基金持有人, 我公司将继续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对于没有订制电子邮件对账
单的客户, 默认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持有人发送短信账单, 向预留有效电
子邮箱的基金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若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获取某段时间的纸质对账单,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
人客服电话021-20376888按0转人工服务, 客服人员核对姓名、 开户证件或基金
账号、 交易信息、 邮寄地址及邮编等信息无误后, 将为基金持有人免费邮寄纸质
对账单。
( 二) 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9 年 1 月 16 日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
( 三) 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
期投资的服务。 通过定期投资计划, 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申购基金
份额。 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08 年 9 月 22 日起正式推出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21 年 9 月 1 日起, 本基金是否继续开放后收费方式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以本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为准。
( 四) 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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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 投诉、 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 投资资讯、 理财刊物、 基金常识等各种信
息, 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 交易明细查询、 修改查询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 www.hsbcjt.cn
电子信箱: services@hsbcjt.cn
( 五) 信息定制服务
汇丰晋信将为客户提供各类资讯服务, 包括市场资讯, 理财资讯, 旗下基金
信息等。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汇丰晋信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资讯定制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和 E-MAIL 方式定期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 公司最新公告提示, 各类定期及不定期的市场报告、 理财
资讯等。
除了发送持有人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 基金管理人也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和
留有 EMAIL 地址的客户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 产品推广等信息。 如持有人不希望
接受到该类信息, 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 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 00-18: 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资人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
服务。
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传真: 021-20376998
( 七) 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 电
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 以“ 及时回复” 为处理原则, 对于不能及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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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 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 八)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前,基金管理人已经利用自己的网站( www.hsbcjt.cn) 及客服电话
021-20376888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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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
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应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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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未发生涉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产的诉
讼、 仲裁事项。
(二)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有受到任
何处分。
(三) 2016年7月24日至2017年1月23日相关公告事宜列示如下, 下列公告刊登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
披露时间 公告内容
2016-8-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借记卡进行基
金网上直销申购和转换业务实行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6-8-20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6-8-27 基金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8-30 汇丰晋信2026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关于资产配置比例和业绩比较
基准权重调整的公告
2016-9-6 2026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年第2号)
2016-9-2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10-26 汇丰晋信基金2016年3季报
2016-11-16 关于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采用指数
收益法进行估值的提示性公告
2016-11-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12-16 汇丰晋信关于提示基金直销客户及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
件并接受或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的公告
2016-12-22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
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12-30 汇丰晋信旗下部分基金关于参加工商银行“ 2017倾心回馈” 基金定
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通过农业银行网上银行、 掌上银行
开展基金申购和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3 汇丰晋信旗下开放式基金净值公告
2017-1-19 汇丰晋信基金2016年4季报
2017-1-19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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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在办
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汇丰晋信 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 四) 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营业执照;
( 七)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 八)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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