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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安达信用纯债债券发起式A (0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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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纯债债券发起式A000284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3-10-25     基金规模:0.12亿份     基金经理: 李飞 张凯瑜 
基金全称: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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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纯债债券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二号)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一五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 基 金 的 募 集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2013 年 7 月 16 日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许 可
[2013]932号文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年10月25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购
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
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
持有,届时,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基金合同生效三
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
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
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
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
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本基金可以投资
中小企业债券,包括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债券和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相对而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存在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尽管本基
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比例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但仍然提请投资者关注
中小企业私募债存在的上述风险及其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5‐1
合同。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15年10月25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至
2015年09月30日




5‐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0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7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5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9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2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 133




5‐3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
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
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4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发起式基金是指满足中国证监会《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
通知》中相关条件而募集、运作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安达信用主
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发售公告:指《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5‐5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人: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使用发起
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基金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和交收、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为

5‐6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日:指公历日
37、月:指公历月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
请的日期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发售: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43、发起资金: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1、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不同并分别
公布基金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基金
份额
53、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元:指人民币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5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60、业务规则:指《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5‐8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6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3、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和没收、法
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
止交易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5‐9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成立时间:2011 年 4 月 27 日
电话:(021)61870999-6203
联系人:吴定婷
注册资本:2.8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1]544 号文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股份 49%;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26%;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
经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 25%。注册资本为 2.88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
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十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市场营销部、
产品创新部、信息技术部、基金事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
和监察稽核部。投资管理部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领导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指
导下,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运作,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投资管
理目标和风险控制目标的实现。研究发展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基金管理的实际
需求,把握产品设计定位,开展策略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数量研究
工作,为公司投资管理业务提供有效的研究支持平台。市场营销部负责公司公募
基金、专户等产品代销渠道的开拓与维护,营销协议的制定和实施,产品的发行
和持续销售工作;负责公司机构客户的开发与维护,完成相应的目标任务;负责
公司各种产品的营销策划及实施;负责公司品牌的建设,媒体关系管理;负责公
司官网网络营销和客服中心的运维工作,提升公司知名度和信誉度等工作。产品
5‐10

创新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提供公司产品策略建议,把握产品设计定位,提出产
品设计思路,建立并完善公司高效产品线,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信息技术
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策略,规划公司信息技术体系架构,构建完善的信息技术平
台;负责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为公司各项业务的正常
运行、信息的安全保密和企业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基金事务部根据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负责基金的财务核算、资产估值、注册登记、资金清
算等相关业务,维护基金交易的正常有序运作。综合管理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
负责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的拟定、推行、跟踪和执行
效果评估工作;负责公司制度建设、文秘管理、外部联络、内部宣传、信息调研、
行政后勤管理,为公司日常运作、领导战略决策提供支持和服务。人力资源部根
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计划和人力资源管理现状参与制订人力资源战略规划;
负责制定、执行和优化人力资源管理政策,运作和维护人力资源体系;建立和完
善人才梯队的配置和储备;制定并组织员工培训和开发;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部
门的员工绩效管理;宣传、贯彻公司价值理念,组织员工活动,提供员工帮助,
增强组织凝聚力;维持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人力资源优势。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
全面预算的编制、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进行财务分析,为公司
发展和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同时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与财务有关
的内控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公司资产清查,监督公司自有财产的管理,保证
公司自有财产记录准确和安全;并接受并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和公
司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的检查。监察稽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公司规章制度
的审核,检查、监督各部门执行情况;对基金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风险管理;
负责公司专项审计、信息披露内容的审核、对外文件的法律审核,保证公司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
截止到 2015 年 10 月 25 日,公司总人数 67 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为
60 人,其中 49.3%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
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
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

11
秦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中山东
路证券营业部员工、研究发展部研究员、研究发展中心经理助理、研究所副所长、
所长、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任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副董事长:
靳向东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历任南京市江浦县城东公社
插队知青,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策研究室科员,省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中石化金陵石油化工公司科长,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科员,省政府
研究室经济综合处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省政府研
究室发展研究处处长,江苏省中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江苏交通产业集团
有限公司投资发展处处长,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事: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旭先生,党校研究生学历。历任南京市建邺区民政局科员,建邺区政府办
公室科长,朝天官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副处
长,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投资部经理,南京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部长,现任南京市河西指挥部计划处处长,河西国资集
团计划部部长。
张丽珉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南京
审计学院)教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
计、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龙蟠路
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孔学兵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投资管理部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12
独立董事:
赵曙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学位,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南京大学外事
办科员、副科长、科长、副主任(主持工作)、南京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教授、
博士生导师,副院长、院长,南京大学校长助理、商学院院长,现任南京大学商
学院名誉院长、南京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良华先生,中共党员,博士后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金陵科技学
院讲师、系副主任、东南大学教师、博导,现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学院教授、
博导。
马维勇先生,硕士生学历,四级律师。历任南京市公交公司保卫处科员、南
京市下关区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江苏紫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
刘宁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审计师。历任南京市审计局政财金
融审计处科员,金融审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
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监事:
杜文毅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南京交通
学校财会教研室工作,江苏交通规划设计院计划财务室副主任、主任,江苏交通
控股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处副处
长、处长,江苏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现任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审计部部长。
熊长安先生,中共党员,双专科学历,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南京市建材总
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代建材实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南京市木材总公司,
森昊集团财务部副经理、南京燃料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玉朗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南京市物资集团总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兼玉朗集团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玉桥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现任河西开发建设指挥部财务处处长。
孙爱民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历任南京电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工程师、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IT 工程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华
路营业部 IT 工程师,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13
范仲文先生,大学本科,经济学学士。历任兴业证券梅花路营业部业务员,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部高级经理,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区大
区总监兼机构销售部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总监。
黄懿稚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周家嘴路营业部经理助理、上海总部人力资源部薪酬福利专员、主管;民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
蒋晓刚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营业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经纪业务管理部总经理、业务总监,富安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富安达
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朱龙芳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历任深台经济发展中心会计主管;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资部科长;深圳工银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
主管会计;华夏证券深圳华阳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
业部总经理;深圳浦东华元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南中路营
业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管理总部总经理;南京证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南京
证券业务总监,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
张丽珉女士,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历任南京金融高等专科学校(现名南京
审计学院)教师,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常府街证券营业部主办会
计、龙蟠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客户资产结算存管中心总经理助理、龙蟠路
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
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飞先生,博士研究生,12 年从业经验。历任聚源数据有限责任公司研究
发展中心项目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研究部高级宏观债券研究员;金
元惠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2012 年 5 月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

14
限公司,现任富安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
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瑜女士,硕士研究生,7 年从业经验。历任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产品
市场部产品管理员;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交易员。2011 年 5
月加入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从事固定收益交易与投资工
作。具有基金从业资格、银行间债券交易员资格与债券托管结算资格,现任富安
达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富安达现金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蒋晓刚先生,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孔学兵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19 年证券自营与资产管理投资经
历,历任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资产管理总部高级
投资经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投资管理部总监、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绍冰先生,硕士研究生。8 年证券投资研究经历,历任齐鲁证券研究所行
业研究员;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员。现任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监助理(主持工作)、富安达新兴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5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16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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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
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各项业务和各个岗位,渗透业务的
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
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
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
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成本效益原则
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
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
有力的控制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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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和薪酬委员会、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合规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②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
公司投资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全面
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③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
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
④公司设有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⑤公司注重内控文化的建设,树立员工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定期对
员工进行合法合规的相关培训。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
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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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20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
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
佳资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21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06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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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
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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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
罗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
地消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
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
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
国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
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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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5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
华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工业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华融新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原材料指数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智能装备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转型动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
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穗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
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新能源汽车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英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改革
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新区域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26
基金、大成景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农业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中证海外中国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国寿安保
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交银施罗德多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医药科技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国
企改革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国企改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乐享收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清洁能源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弘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信息
技术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东吴新趋势价值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价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安创业板 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九泰天宝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瑞惠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万家品质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融通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融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华鑫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前海开源中国稀缺资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绝对收益策略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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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28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大钟亭 8 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85888
网址:www.njzq.com.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29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30
网址:www.cs.ecitic.com
(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hysec.com
(1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31
网址:www.dwzq.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 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www.hexun.com/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1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32
客服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2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howbuy.com
(23)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海曙路东 2 号

33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25)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6)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3201
法定代表人:王斐客服热线:400-808-0069
公司网站:www.wy-fund.com
(2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http://bank.ecitic.com
(28)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34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 25 层`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热线: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www.zlfund.cn

(30)公司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网址:http://a097500.atobo.com.cn
(3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1 号楼 12 层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 罗细安
电话: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3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季
电话: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3)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35
法人代表:沈继伟
电话:86-021-50583533
网址:www.leadbank.com.cn
其他代销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新增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秦雁
电话:(021)61870999-3603
传真:(021)61065222
联系人:胡秀利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张兰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沈兆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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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并经中国证监会2013年7月16日证监许可[2013]932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一、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方式、募集期限与募集对象
1、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方式为代销与直销。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
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3、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人和使用发起资金认购的投资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销售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向
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
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

37
份额。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
类基金份额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发起资金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
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
低于三年。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
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收费方式为前端收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本基
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
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表 1: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表
认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M<200 万 0.4%
200 万≤M<500 万 0.2% 0%
500 万≤M<1000 万 0.1%
M≥1000 万 1000 元/笔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
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认购费率按照认

38
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
九、基金的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份额的计算
1、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价格: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1.00 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第三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6%,假设该笔认
购产生利息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50)/1.00=99,453.58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
99,453.58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例:假设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认购期利
息为 50 元,则该投资人认购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1.00=100,050(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可得到基金份额
100,050 份(含利息折份额部分)。
4、基金份额余额处理
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9
5、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募集期间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代销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按照销售机构的规定
办理基金认购手续,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具体请参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件开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人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T+2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
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资人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
心查询认购确认份额。基金募集期间,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认购手续仅代表对
投资人认购申请的受理,投资人认购成功与否应以基金募集结束后基金登记机构
的认购确认为准。
4、认购限制
(1)本基金募集期间内,单一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份额限制。
(2)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每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下同),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在直
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人民币。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
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人民币。
(3)投资人在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认购每次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40
(4)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5)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6)投资人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申请已经销售机构受理,
不可以撤销。
十一、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
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3180户,净
销售金额为人民币628,939,222.15元,折合基金份额628,939,222.15份(其中A
级基金份额为200,296,590.61份;C级基金份额为428,642,631.54份);募集资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6,608.11元,折合36,608.11份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A级基金份额为13,179.24份;C级基金份额为
23,428.87份)。在基金募集期内,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份额0.00份,占本基金份额总量的0.00%;
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10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 本次募集
期的有效认购份额628,939,222.15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36,608.11 份, 两
项合计共628,975,830.26份基金份额。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0.5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0.5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基金合同生效
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
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42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3年
10月2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4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电话:(021)61870808
传真:(021)61601555
联系人:吴定婷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630-6999 (免长途)或 (021)61870666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及赎回等业
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
鲁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
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投资人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44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45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 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
有本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的投资人欲
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当期分配的基金收
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本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6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转换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转换申
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时或赎回/转换后在销售
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转换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转换。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的2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含申购费)的 5%。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总额(含赎回费用)的 5%。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
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以特定
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采用低于柜台费
率的申购费率。
6、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所收取的赎回费的归
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其余部分用
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7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购的,根据单次申
购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表 2: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M)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M<50 万 0.8%
50 万≤M<200 万 0.6%
200 万≤M<500 万 0.4% 0%
500 万≤M<1000 万 0.2%
M≥1000 万 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
期限递减。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表 3: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表
A 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A 类份额赎回费率
Y < 1年 0.10%
1≤ Y < 2 年 0.05%
Y ≥ 2年 0


C 类份额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C 类份额赎回费率
Y < 30 天 0.10%
Y ≥ 30 天 0%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48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计算举例:
(1)A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8%,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0.8%)=9,920.63 元
申购费用=10,000-9,920.63=79.37 元
申购份额 = 9,920.63/1.010 = 9,822.41 份
(2)C 类份额: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0%,假设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元
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 = 10,000/1.010 = 9900.99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用=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用
以上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计算举例:
(1)A 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1 年,则其可得到的赎

49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 元
(2)C 类份额: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00 元,持有年限不足 30 天,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0×0.1%=10.1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0-10.1=10089.9 元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50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51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公告。
3、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的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

52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最
迟提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1、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可补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
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53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销售业务的,应
与代销机构签订代销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等销售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1、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
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2、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业务。




54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追求控制信用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
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操作,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本基金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
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债券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把握经济周期与市场的轮动特征,围绕信用债券投资主题进行多角度深
入研究,在控制信用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的主动管理优化基金组合,为投资
人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四、投资策略
5‐55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自上而下的富安达多维经济模型,运用定性与定量分析方
法,通过对宏观经济指标的分析,包括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国内经济情况、货币
政策、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动趋势、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
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等,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并根据动态预期决定
和调整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适度缩短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下降时,适度延长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
期限。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基金组合在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金融债、短期融资券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对各类别金融工具政策倾向、税收政策、
信用等级、收益率水平、资金供求、流动性等因素的研究判断,采用相对价值和
信用利差策略,挖掘不同类别金融工具的差异化投资价值,合理配置并灵活调整
不同类属债券在组合中的构成比例,形成合理组合以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以及隐含的即期利率和远期利率提供
的价值判断基础,结合对当期和远期资金面的分析,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
益率曲线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将比较分析子弹
策略、哑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合
理收益。
4、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信用债劵是本基金投资的核心主题,信用债劵策略是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核心
策略。本基金将通过分析宏观经济评估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评估对应阶段
下的经济形势、宏观政策与市场环境。根据以上因素,并结合整体收益率和信用
利差的历史水平和市场资金结构及流向等因素,评估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是
否存在相对失衡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本基金将基于对整体收益率与信
用利差的判断以及对发行人和发行条款的深入研究精选个劵,确定具体信用债券
的配置。
(1)周期轮动策略
本基金主要从宏观经济周期的角度出发,基于对宏观经济周期、收益率曲线

56
和信用利差的判断,分析并筛选出特定经济阶段下具有相对优势的期限与信用等
级的债券进行配置。
本基金将基于“投资时钟理论”对宏观经济周期进行分析,将宏观经济分解
为复苏、过热、滞涨和衰退四个阶段。在宏观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经济形势与
债券市场都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参见图1。
图1 宏观经济周期变动与信用利差

经济周期特征 经济周期特征
经济增速企稳 经济增速加快
通缩止步 通胀高企
物价开始回升 物价持续上升
债券市场特征 债券市场特征
收益率整体上行 收益率整体上行
信用利差扩大 复苏 过热 信用利差先缩窄再扩

阶段 阶段

经济周期特征 经济周期特征
经济增速骤降
衰退 滞涨 经济增速放缓
通缩开始 阶段 阶段 通胀高企
物价开始回落 物价维持高位
债券市场特征 债券市场特征
收益率整体下行 收益率取决于经济增
信用利差先扩大再缩 速与通胀水平的博弈
窄 信用利差扩大



本基金认为,债券收益率的整体走势及信用利差随经济周期的轮动而变动,
尤其是中长端收益率与低评级信用债。在复苏阶段,收益率整体呈上行态势,呈
牛市变平特征;信用债的信用利差主要受债市熊市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呈
持续扩大趋势。在过热阶段,收益率整体呈上行态势,期限收益率曲线斜率取决
于资金面的状况;初期受益于较快的经济增速,信用利差先行缩窄;中后期紧缩
货币政策接连出台,若加剧了投资者对于经济前景的担忧,则信用利差止落回升。
在滞胀阶段,收益率的变动趋势取决于经济增速和通胀水平两股反向力量的博弈
结果;受制于经济增速下滑,企业盈利恶化,信用利差呈扩大趋势。在衰退阶段,
收益率整体呈下行态势,呈牛市増陡特征;初期受经济低迷企业盈利恶化影响,
信用利差先行扩大;中后期宽松货币政策接连出台,若后续经济先行指标出现企
稳,投资者预期改善,则信用利差出现回落缩窄。


57
基于以上的判断,基金管理人将确定最佳的期限和信用等级。当预期未来债
券收益率整体上行时,本基金将保持较短的久期;当预期未来债券收益率整体下
行时,本基金将保持较长的久期。当预期信用利差扩大时,本基金将选择相对较
高信用等级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当预期信用利差缩窄时,在充分控制信用风险
的前提下,优选相对较低信用等级的债券进行投资。
(2)市场轮动策略
目前债券收益投资市场包括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部分债券品种属于跨
市场品种,因此本基金将利用目前的交易所和银行间两个投资市场的利差不同,
密切关注两市场之间的利差波动情况,在两市场之间轮动切换,积极寻找跨市场
中现券和回购操作的套利机会。
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密切关注同一评级、同一期限的债券在不同交易市场
的收益率差,在考虑个券流动性的情况下,进行不同市场的套利操作。
(3)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采用富安达信用评级分析系统,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
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管理水平和公司财务
状况、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市场地位及竞争情况,并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
品估值、选择权条款及债券其他要素,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和债券的信用级别
进行深入调研,并做出综合评价,着重挑选信用评级被低估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良
好,信用评级有可能被上调的券种。
本基金在确定债券平均组合久期、类属配置和期限结构配置的基础上,对宏
观经济周期与市场进行分析,结合周期与市场轮动特征以及信用评级情况,并通
过拟合收益率曲线精选定价低估、收益率偏高的信用债券品种进行重点关注。
(4)骑乘交易策略
骑乘策略又称收益率曲线下滑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即相邻
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
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债券剩余期限的逐渐缩短,其收益率水平也会从
较为陡峭的区间进入较为平缓的低位,这时将债券按市场价格出售,投资人除了
获得债券利息以外,还可以获得资本利得。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
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
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

58
得收入。
(5)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
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5、回购策略
该策略是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机会通过循环回购以放大债券投
资收益的投资策略。该策略的基本模式是利用买入债券进行正回购,在利用回购
融入资金购买收益率较高债券品种,如此循环至回购期结束卖出债券偿还所融入
资金。在进行回购融资融券交易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节
因素、日历效应、IPO发行等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方
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本基金还将结合交易所和银行
间市场回购利率变化实施跨市场套利;并综合考虑回购期限利差差异,合理安排
回购品种的配置比例配置,并实施跨期限套利策略。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的研究和判
断、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综合运用久
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主要从资产
池信用状况、违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信用增强方式、利
差补偿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与收益状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制风险和
保证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确定资产合理配置比例,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指中小微型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非公开发行、条款
灵活的特点,往往能提供较高的收益率。本基金将采用富安达信用评级分析系统,
针对发债主体和具体债券项目的信用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跟踪。本基金主要
采用买入并持有策略,力求规避可能的债券违约,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主要以债项属
性为基础进行投资决策,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8、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双重特

59
征。一方面,通过投资部对可转换债券对应标的股票的研究,判断正股的价格走
势及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对目标转债的股性进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
通过对可转换债券债性的研究,结合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及标的债券进行信用
评级,考量其合理定价区间。
本基金不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操作,也不参与一级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申购。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债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回避股性较强的可转债品种,
优先选择到期收益率或回售收益率较高的可转债品种进行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证券市场走势。
2、投资管理程序
依照逐级授权的原则,本公司的投资决策机制分别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
业务负责人和基金经理三个层面具体实施: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全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基金及受托资产投
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
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部
和研究部负责人、基金经理等人员组成(督察长列席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
会议讨论和决定基金投资中的重大问题,包括制定总体投资方案、确定资产和行
业配置原则、审定基金经理的投资提案、批准基金经理的超权限投资等。
2) 投资业务负责人
投资业务负责人由投资总监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
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监督实行、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3) 基金经理
本公司实行授权制度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司制定制度对基金经理的职责
和权限进行规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的投资方案进行原则性决策,基金
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的前提下负责具体的证券投资事务,执行和优化组合配置方
案,并对其投资业绩负责。基金经理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暂时代


60
为履行投资职责,但必须遵守公司的规定,不得采用无条件和无时限的授权。
3、研究机制
本公司设立研究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的研究业务,具体包括研究投资策略,
提供包括宏观经济、资本市场、产业配置等策略报告,为投资部门把握市场机会
服务;开展对行业、公司、固定收益产品、衍生产品的研究,为投资部门、投资
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建议;开展基金绩效考核,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旗下基金
的绩效分析报告等。
4、投资基本流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下一阶段基金投资的资产和行业
配置进行讨论,明确股票库的构成和最新变化,并最终确定总体投资方案。
(2)研究部门进行研究分析
研究部门将广泛地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及时了解国家宏观经济
走势和行业发展状况等,并采用实地调研、持续跟踪等方式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
调查研究,并建立相关模型,最终形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和公司基本面的深
度研究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作为决策和投资的依据。研究部门
的固定收益产品研究人员将在对宏观经济、财政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深
入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数量化模型,合理预计收益率曲线,并形成债券投资策略
提交投资部门。此外,研究部门和投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债券等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3)投资部门实施投资
基金经理及投资团队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总体投资方案,依据研究部
门提供的研究成果,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股走势做出判断,完善资产配置
和行业配置方案,构建和优化投资组合,并具体实施下达交易指令。对于超出权
限范围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导或投资决
策委员会审议。
1)集中交易室执行交易
集中交易室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集中交易室接到指令后,首先应
对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
者不合规的,集中交易室可以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知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

61
集中交易室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
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2)投资绩效分析评估
公司研究部门和风险控制部门会对基金投资的业绩进行数量化分析,利用相
关工具对基金投资的风险检验、风险评估、投资绩效的风险调整和业绩贡献等方
面进行评估和测算,并提交投资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对下期投资方案决策
的依据。
3)风险控制和监察稽核
公司设置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各项风险问题,并对投资风
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投资研究环节的全面事
前、事中和事后的合规监督检查,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上报发现的合规性
问题并持续督促相关部门予以解决。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指数收益率
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国债券指数。该指
数同时覆盖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主要固定收益
类证券,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市场有更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具有中低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62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6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64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291,970.20 89.45
其中:债券 25,291,970.20 89.4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60,787.43 4.81
8 其他各项资产 1,623,697.91 5.74
9 合计 28,276,455.54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例(%)
1 国家债券 1,258,355.80 5.87


6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7,378,259.00 81.0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6,655,355.40 31.04
8 其他 - -
9 合计 25,291,970.20 117.9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值比例(%)
1 112141 12金王债 100,000 10,146,000.00 47.31
2 110031 航信转债 15,880 2,026,764.40 9.45
3 126018 08江铜债 20,000 1,968,200.00 9.18
4 113008 电气转债 14,500 1,901,675.00 8.87
5 112130 12华包债 18,020 1,838,220.20 8.5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66
(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11,304.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2,976.3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14,868.36
5 应收申购款 454,548.35
6 其他应收款 -
8 待摊费用 -
9 其他 -
10 合计 1,623,697.91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30 格力转债 520,600.00 2.43
2 113008 电气转债 1,901,675.00 8.87
3 128009 歌尔转债 517,120.00 2.4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10 月 25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
一、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67
富安达信用主题A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3 年 10 月 25 日(合
同生效日)-2013 年 12 0.99% 0.02% -1.75% 0.15% 2.74% -0.13%
月 31 日
2014年01月01日-2014
24.54% 0.48% 11.23% 0.15% 13.30% 0.33%
年12月31日
2015年01月01日-2015
4.73% 1.36% 4.78% 0.11% -0.05% 1.25%
年09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5年09月30 31.72% 0.92% 14.52% 0.14% 17.20% 0.78%
日)


富安达信用主题C
业绩比
业绩比
净值增 较基准
净值增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收益率 ①-③ ②-④
长率① 收益率
准差② 标准差


2013 年 10 月 25 日(合
同生效日)-2013 年 12 0.82% 0.01% -1.75% 0.15% 2.57% -0.14%
月 31 日
2014年01月01日-2014
24.01% 0.48% 11.23% 0.15% 12.78% 0.33%
年12月31日
2015年01月01日-2014
4.43% 1.36% 4.78% 0.11% -0.35% 1.25%
年09月30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至今(2015年09月30 30.57% 0.92% 14.52% 0.14% 16.05% 0.78%
日)


注:①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总指数,
②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指数按照构建公式每交易日进行计算,按下列公式计算:

68
Return t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t / 中债总财富总指数(t-1) -1
Benchmark t =(1+Return t)×Benchmark(t-1)
其中,t =1,2,3,…T,T 表示时间截至日。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本基金A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3年10月25日-2015年09月30日)



65%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013-10-25 2014-01-29 2014-05-15 2014-08-20 2014-12-02 2015-03-17 2015-06-24 2015-09-30

富安达信用主题A 基准



注: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5日成立。


本基金C类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69
60%
55%
50%
45%
40%
35%
30%
25%
20%
15%
10%
5%
0%

2013-10-25 2014-01-29 2014-05-15 2014-08-20 2014-12-02 2015-03-17 2015-06-24 2015-09-30

富安达信用主题C 基准



注:本基金于2013年10月25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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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存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基金款;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银行存款托管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基金结算备付金账
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
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
账户相独立。
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据新规定执行。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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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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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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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基金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
其规定进行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
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7、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
种(估值处理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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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总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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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章节第四条第 5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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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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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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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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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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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
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了必备的程序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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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
的费用,并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或备案。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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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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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原则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在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二、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5‐84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三、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
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将半年度报
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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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四、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发起资金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
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发起资金赎回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
露发起资金赎回的份额及持有期限。
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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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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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
住所,投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
资人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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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8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
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1、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各种证券的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市场
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3)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
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它与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活动所引起
的收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有关。债券发行人期间运营收入变化越大,经营风险就
越大;反之,运营收入越稳定,经营风险就越小。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
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收益率曲线没有按预期变化导致基金
投资决策出现偏差。
(7)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90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
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
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本基金特定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本基金债券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
以下两类风险:
(1)因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而面临的固定收益类资产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
个券风险;
(2)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的信用债券违约风险;
(3)因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而面临的私募债券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4)为应对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时,可能因交易量不足而使用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另外,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投资者
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5、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
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
的不完善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

91
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4)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
理销售,但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
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9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中止与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93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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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68 号中建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设立日期:2011 年 4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 亿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1870999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5‐95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96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97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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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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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00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101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届时,本基金即进行清算,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
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102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103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104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05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106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10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108
可对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9
9、银行存款、证券等账户开立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4%。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进行相关信息披露。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110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
出,由基金登记机构代收,基金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等。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纯债基金,在追求控制信用风险和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
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
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111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操作,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本基金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等除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央行票据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债券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
券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2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13
(一)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同时不得通过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114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115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设在上海
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中建大厦29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张华东
成立日期:2011年4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54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88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117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次级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

118
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
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不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转股操作,也不参与一级
市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申购。对于含认股权证及可转股条款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本基金不进行认股权证的行使或者转股操作。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
中信用债券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
工具、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
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其中分离交易可转债仅包含其公司债部分)等除国债、
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政府代为发行的地方债券之外的,非国家信用的
债券类金融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信用债券
投资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19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1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
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
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
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
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
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

120
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
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
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
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121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122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
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
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
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123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24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
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
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
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

125
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126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
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7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128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29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电子形式为主的确认单、对账
单等基金信息服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需要提供纸质对账单服务,请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索取。
3、对在认购期开户认购的基金持有人,在基金宣布成立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寄出开户确认书。对首次在申购期开户并申购的基金持有人,开户确认书将在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4、每月/每季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及短信对账单
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及短信对账单。
二、基金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投资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
金,基金登记机构将其所得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
划,投资人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四、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人可以在本公司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
务。
2、查询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
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人可以利用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四、短信服务
5‐130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
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富安达网站的客服中心、信息订制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富
安达公司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人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人拨打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021-61870666 或
400-630-6999(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资人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
易、密码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人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
修改、投诉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人可进行电话留言。
八、投资人投诉与建议
如果投资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发觉有任何需要改进的地方或不满意的地方,
可通过短信、信函、客服热线、电子邮件及网上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采取及时当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 2-7 个工作日之内做出相应的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
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回复。
我们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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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adfunds.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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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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