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十月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重要提示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4]114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正式生效。 2015 年 7 月 20 日,
本基金以现场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修改投资组合比例的议案》 ,将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修改为 80%-95%。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
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
承
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
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
理
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
场
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的投资品种。投
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
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
策。
与一般基金不同,本基金的管理费分为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两个部分。其中,浮动
管理费依据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而定。投资者必须注意,由于每个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认购、申购、转入以及赎回、转出的日期不同,每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
持
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可能不同,进而导致浮动管理费率不同。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计提浮动管理费,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
额时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必须注意,赎回/转出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未扣除浮动管
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如果赎回/转出的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超过 7.00%,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赎回/转出基金份额应计提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将从赎回/转出
金
额中扣减。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
负
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93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9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一部分 绪言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以及《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
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
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
查阅基金合同。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
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 《业务规则》 :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
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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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固定管理费:指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的基金管理费,本
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53、浮动管理费:指根据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而收取的基金管理费,
浮动管理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收取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
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时间: 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 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联系人:陈静满
联系电话: 0755-82509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39.8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3.95%
佛山市顺德区新碧贸易有限公司 20.28%
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5.9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投行部经理、中信证券股份
公司投行部经理、第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
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现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入领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国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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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部副
总
经理(主持工作)、总裁办公室主任、理财客户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
源
部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总裁助理兼营销服务中心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安信期货有限责任
公
司董事长、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兼任
安
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珠峰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有色部
经理、上海公司副总经理,英国金属矿产有限公司小有色、铁合金及矿产部经理,五矿投
资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
务。
现任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五
矿
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事长,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工
银
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
王晓东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财务部科员,日本五
金矿产株式会社财务部科员,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五矿集团公司财
务
总部副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五矿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副
总经理、党委委员兼资本运营部总经理,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董
事,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董事,五矿金牛进出口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五矿
鑫
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代永波先生,董事,管理学硕士。历任深圳市深国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
副
总裁、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深圳市帕拉丁资本管理有限公
司
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郭伟喜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历任福云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上海中科合臣股份
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厦门天地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高能资本有限公司投资银行
业
务董事等职。现任中广核财务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庞继英先生,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干部,国
家外汇管理局副处长、处长、副司长,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副总裁、总裁,中国人民银行条
法
司副司长、金融稳定局巡视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魏华林先生,独立董事, 1977 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 1979 年毕业于厦门
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班。历任武汉大学经济系讲师,保险系副教授、副系主任、主任,保
险
经济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保监会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暨学术委员会
委
员、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政府文史研究馆馆员等职。现任武汉大学风险研究中心
主
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尹公辉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历任四川建材工业学院辅导员、学办主任,中农信
(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专
职
律师,广东百利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刘国威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五矿集团财务公司资金部科长、香港企
荣财务有限公司资金部高级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五矿
投
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总经理、
金
融业务中心资本运营部总经理兼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委员等职务。现任五矿资
本
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五矿保险经纪(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董
事,
五矿资本(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隆茂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五矿经易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余斌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深圳鸿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经理、南方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中科证券托管组副组长。现任安信证券股份公司计划财
务
部总经理。
蒋牧人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总监。现任深圳市帕拉丁股权投
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廖维坤先生,职工监事,理学学士。历任轻工业部南宁设计院电算站软件工程师,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营业部电脑主管,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电脑工
程
师、布吉营业部营业部副总经理、稽核总部高级经理、经纪业务总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安信乾
盛
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王卫峰先生,职工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吉林省国际信托公司财务人员,汉唐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财务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主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管,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负责人。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
部
总经理。
张再新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学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安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会计、工会财务委员。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
营
部交易主管。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王连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资
产管理部总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民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基
金
投资部总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
总
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高级经
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襄理、市场发展部高级经理、债券基金部执行经理,南方
证
券行政接管组成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副组长,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任
公司督察长。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
有
限公司董事。
李学明先生,副总经理,哲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经理,
理财发展部高级经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安信基
金
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
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乔江晖女士,督察长,文学学士。历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长、副处长,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成员,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北京分公司
总
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兼任安信乾盛财富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董
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助理研究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基金筹备组研究部研究员,安信基金
管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特定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安
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2014 年 4 月 21 日至今,任安信
价
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今,任安信消费医药主题股
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3 月 14 日至 2017 年 5 月 4 日,任安信平稳增长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6 年 9 月 29 日至今,任安信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16 日至今,任安信中国制造 2025 沪港深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 29 日至今,任安信合作创新主题沪港深灵活
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
刘入领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简历同上。
委员:
陈振宇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简历同上。
龙川先生,统计学博士。历任 Susquehanna International Group(美国)量化投资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首席研究员、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
投
资部总监。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陈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注册金融分析师(CFA)。简历同上。
占冠良先生,管理学硕士。历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投资部基金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管理部投资经理。
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杨凯玮先生,台湾大学土木工程学、新竹交通大学管理学双硕士。历任台湾国泰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合高级专员,台湾中华开
发
工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台湾元大宝来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台
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科长,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安信
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现任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总
经
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部控制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交易、研究、评估、销售等业务环节,适当分离,以达
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部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
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
控
制制度。
公司经理层牢固树立内部控制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造一个浓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
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构建有效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建立合规、高效、健全、制衡的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
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
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
制。
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
以
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
范和化解风险,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
诉、
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3)控制活动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防线。
公司建立科学的授权制度。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
动的始终。公司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
受
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
务
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
重
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实行物理隔离。公司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
应
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适当、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渠道,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实
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
度,
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监督与内部稽核
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公司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对原有的内
部控制定期进行全面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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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 (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7 年 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216,920.67 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7,283.62 亿元,增幅
3.47%。上半年,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 1,720.93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30%;净利润较上
年同期增长 3.81%至 1,390.09 亿元,盈利水平实现平稳增长。
2016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100 余项重要奖项。荣获《欧洲货币》
“2016 中国最佳银行”, 《环球金融》“2016 中国最佳消费者银行”、 “2016 亚太区最
佳流动
性管理银行”, 《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国际化服务钻石奖”, 《亚洲银行家》“中国最
佳大型零
售银行奖”及中国银行业协会“年度最具社会责任金融机构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
2016 年“世界银行 1000 强排名”中,以一级资本总额继续位列全球第 2;在美国《财富》
2016 年世界 500 强排名第 2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8 年 3 月修订)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
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
常
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纪伟,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
贷经营部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投资托管业务部、授信审批部担任领导职务。其拥
有
八年托管从业经历,熟悉各项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
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
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
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
经
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
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
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
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R)QFII、 (R)QD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7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75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
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连续 11 年获得《全球托管人》 、 《财资》 、 《环球金融》
“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最佳托管专家——QFII”等奖项,并在
2016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
的
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二)监督流程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
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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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 0755-82509820
传真: 0755-82509920
联系人:陈思伶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8-088
公司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站: 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站: www.icbc.com.cn
(3)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 66 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客户服务电话: 0512-96065
网站: www.zrcbank.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站: www.bank.pingan.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站: www.cmbchina.com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4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1001
网站: www.essence.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666 / 95521
网站: www.gtja.com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站: www.newone.com.cn
(9)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 95553
网站: www.htsec.com
(1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站: www. citics.com
(1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客户服务电话: 96577
网站: www.zxwt.com.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5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88
网站: www.longone.com.cn
(1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站: www.swhysc.com
(1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站: www.zszq.com.cn
(1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鸿安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95587/4008-888-108
网站: www.csc108.com
(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08-826
网站: www.citicsf.com
(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8 层
法人代表:丁学东
客户服务电话: 400-910-1166
网站: www.cicc.com
( 1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4006-008-008
网站: www.china-invs.cn
( 19)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站: www.qh168.com.cn
( 2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 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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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http://www.guosen.com.cn
( 2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人代表: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3
网站: www.dxzq.net
( 2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 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客户服务电话: 95584/4008-888-818
网站: www.hx168.com.cn
( 2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 6666 号东北证券 503 室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户服务电话: 95360
网站: www.nesc.cn
( 2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站: www.firstcapital.com.cn
(2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站: www.gjzq.com.cn
(2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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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888
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27)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2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999
网站: www.shhxzq.com
(28)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40028
网站: www.wkzq.com.cn
(29)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山北路 310 号 3 层、 11 层西、 12 层东, 18 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宝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0-999 或者 0571-85801071
网站: www.zdqh.com
(3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杨磊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66-366
网站: www.hx818.com
(3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 95597
网站: http://www.htsc.com.cn/
(3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8
网站: stock.pingan.com
(3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站: www.fund123.cn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站: www.1234567.com.cn
(3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9-1289
网站: www.erichfund.com
(3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E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站: licaike.hexun.com
(3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8811
网站: www.zcvc.com.cn
(38)泰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 69 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穆宏轩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8-7575
网站: www.taixincaifu.com
(3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站: www.5ifund.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站: www.ehowbuy.com
(41)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人代表:徐福星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030
网站: www.bzfunds.com
(4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3-6885
网站: www.qianjing.com
(43)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 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999-8800
网站: www.webank.com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44)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站: www.lufunds.com
(45)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F
法定代表人:陈姚坚
客户服务电话: 400-9500-888
网站: www.jfzinv.com
(46)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 1 号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 020-89629066
网站: www.yingmi.cn
(47)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8866
网站: www.shengshiview.com
(48)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 5 号曙光大厦 C 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洪少猛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09972
网站: www.5ilicai.cn
(49)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 徐黎云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网站: www.jincheng-fund.com
(5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9-9059
网站: www.fundzone.cn
(51)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8-2266
网站: www.dtfunds.com
(52)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吉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8-8080
网站: www.qiandaojr.com
(53)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超
客户服务电话: 400 098 8511
网站: fund.jd.com
(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
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客户服务电话: 010-62675369
网站: www.xincai.com
(5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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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0203
网站: www.520fund.com.cn
(5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站: www.noah-fund.com
(57)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7-9899
网站: www.buyfunds.cn
( 5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彦
客户服务电话: 400-116-1188
网站: 8.jrj.com.cn
( 5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客户服务电话: 95177
网站: www.snjijin.com
( 60)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6 号物资控股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站: www.zlfund.cn/www.jjmm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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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6-8586
网站: www.igesafe.com
( 62)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站: http://www.yilucaifu.com
( 6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 座 19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站: https://danjuanapp.com/
( 64)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6-5716
网站: https://www.cmiwm.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电话: 0755-82509865
传真: 0755-82560289
联系人:宋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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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 58153000、(0755) 25028288
传真:(010) 85188298、(0755) 25026188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陈立群
联系人:李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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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 2014 年 1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14 号文注册。
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4 年 3 月 20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17 日止,共募集 200,991,230.33 份
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03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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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4 月 21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
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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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
点名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
其
他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
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
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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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
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进行申购,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
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00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含申购费)。
3、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
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含申购费),网上直销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
交
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4、投资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 份基金份额。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在销售机构(网
点)
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5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全部一同赎回。
6、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
或超过 50%的除外)。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
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
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
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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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申购费率不超过
1.50%。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表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登记和销
售。
2、赎回费率
基金的赎回费率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T) 赎回费率(%)
T 1.50%
7 天≤T 0.75%
30 天≤T 0.50%
365 天≤T 0.25%
T≥730 天 0.0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10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30 天(含 30 天)但少于 90 天的投
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 75%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90 天(含 90 天)但少于 180 天
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50%归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超过 180 天(含 180 天)但少于
7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
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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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某投资人本次申购本基金 25 万元,对应的本
次申购费率为 1.5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50,000/(1+1.50%)=246,305.42 元
申购费用=250,000-246,305.42=3,694.58 元
申购份额=246,305.42/1.0520=234,130.63 份
即:投资人投资 25 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可得到
234,130.63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浮动管理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的浮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见本招募说明书“十三部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部分。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00 元,应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为 185.45 元,则其可得到
的
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20,000×1.2100=24,200 元
赎回费用=24,200×0.25%=60.50 元
净赎回金额=24,200-60.50-185.45=23,954.05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2 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400 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是 1.2100 元,应收取的浮动管理费为 185.45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23,954.05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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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9、 10 项情形之一的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
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
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
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
办理并公告。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
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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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
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19 日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包括直销柜台与网上直销)与中
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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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
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5 月 23 日开通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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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精选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明显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注
重安全边际,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实现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基于宏观、政策及市场分析的定性研究为主,重点关注包括
GDP 增速、投资增速、货币供应、通胀率和利率等宏观和政策指标,同时结合定量分析的
方
法,对未来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
资
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称的价值型股票,即在深入的基本面研究的基础上,股价相对于内在价值明显
低估的股票;它可以是由于经济周期原因或市场情绪原因造成的低估值股票,也可以是壁
垒
明确、具有持续盈利增长前景、具有吸引人的合理价格的股票。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将在行
业
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内在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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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组合。
(1)行业选择策略
根据中国经济增长的阶段和周期特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分析各行业
的景气度和发展前景、行业竞争结构和行业盈利模式等,评估各行业的相对估值水平和投
资
价值。重点关注行业的生命周期阶段和增长空间、行业波动特点和影响要素、行业内外部
环
境和产业链上下游关系等等。
(2)股票精选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主要投资于价值型股票,坚持深入的基本面分析和坚持安全边际是本
基金精选股票的两条基本原则。本基金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公开
信
息(包括财务数据)、第三方研究报告和研究员实地调研的结果,对目标上市公司的经营
管
理与投资价值进行深入研究,并根据定量财务分析和盈利预测挖掘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作
为重点投资对象。
1)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基本面分析时,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股权治理结构、企业战略
眼光与管理水平、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及资源禀赋等重要特征。此外,通过定性地分析企
业
核心业务的竞争力、稳定性、发展前景,以及定量地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杠
杆
水平和成长能力,进一步完善对上市公司基本面的评价。
2)股票估值分析
在评价股票的估值水平时,重点关注各项价值类指标,同时兼顾上市公司盈利的波动性
和成长性。评估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将结合绝对估值方法和相对估值方法。
绝对估值方法。通过对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的分析和对未来经营情况的预测,利用合
理的估值模型(主要使用 DDM 模型、 DCF 模型等)估计上市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并与其
市
价进行比较。对估值的偏离度做进一步的成因分析,并估计估值回归的可能性。
相对估值方法。相对估值是从横向和纵向分析上市公司股票所处的估值位置。在评估中
综合使用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现率等指标分析股票在其行业
内所处的估值水平,并与其历史估值水平进行比较,以评估股票的估值状态。
(3)股票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行业配置策略的基础上,使用上述公司价值评估的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方法,在
结合考虑绝对估值水平和相对估值水平的基础上,对股票的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考虑,确定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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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标的。
此外,本基金将保持高度的风险意识,对所投资的公司进行密切的跟踪研究,把握股票
估值水平的变化趋势,通过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等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风险评估。同
时,
不断发掘其他价值被低估的股票,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在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分析、经济政策分析的基础上,分析基础利率的
走势,研究利率期限结构和中长期收益率走势。在此基础上利用利率策略、久期策略、信
用
策略、回购策略等主动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掘和利用市场失衡带来的
投
资机会,实现组合增值。本基金的债券投资以企业债、公司债和可转债为主,并根据流动
性
管理的需要配置国债和货币市场工具。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权证估值量化模型评估权证的内在定价,在此
基础上谨慎进行权证投资。本基金还可利用权证与标的股票之间可能存在形成的风险对冲
机
会,在充分论证和模型分析的基础上谨慎构建套利投资组合,获取相对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建立在深入的宏观经济分析、政策分析、行业分析、市场分析、公司分
析
和个券分析基础之上。
2、投资管理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逐级授权制度,分别设立投资
决策委员会、分管投研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和基金经理四个层级,并在全面贯彻
授
权制度的基础上实行基金经理负责制,充分发挥基金经理的独立性和创造性。
本基金管理人遵循研究、投资和交易相互独立的原则,分别设立研究部、基金投资部和
交易室(隶属运营部)三个部门独立从事相关业务,并在相互之间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
和
防火墙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对投资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并设有监察稽核部对投
资的合规风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以做到投资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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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决策机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行为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授
权,投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原则和决策从事投资活动。分管投研副总
经
理主要职责是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制订投资研究业务规则并审批基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等。
基金投资部负责人主要职责是监督基金经理贯彻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并审批基
金经理超权限投资,组织评估资产配置方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基金经理在遵循上述要求
的
前提下负责具体投资组合构建和跟踪。
4、投资流程
(1)研究
本基金的研究主要以基金管理人内部研究为主,同时综合外部机构研究成果,以客观数
据和严谨逻辑研判证券的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建立外部研究机构评价体系,客观评价外
部
研究机构的研究水平,选取科学、合理、可靠的外部机构研究报告作为公司投资研究工作
的
参考。
公司宏观研究员和策略研究员,在宏观经济研究、经济政策分析、资金供求深入论证分
析基础上,形成切实可行的资产配置建议,为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提供决策参考。行业
研
究员负责对各行业及其上市公司进行跟踪研究,在财务分析和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公司的
价
值进行合理评估,并形成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报告,供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考。
研究部也可根据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指定的重点关注范围,对指定上市公司进行
深入细致的实地调研和持续跟踪,形成深度研究报告,提交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研究员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研究基础上,辅以模型分析,合
理估计债券收益率及其变化趋势,形成债券投资建议提交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2)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在研究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个券价值的研
究和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下达交易指令。在组合构建过程中,对于超出权限范
围
的投资,基金经理应按照公司权限审批流程,提交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分管投研副总经理
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交易执行
交易室接受并执行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员在接到交易指令后,首先对指令予
以审核,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资产配置、个券投资比例等。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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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不规范或者不合规,交易室应暂不执行指令,并即时通
知
基金经理或相关人员。交易指令审核无误后,交易室制定具体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交易
室
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
便
基金经理及时调整投资决策。
(4)风险控制与绩效评估
公司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识别、事中监控和事后检查,对基金
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负
责
人、分管投研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监察稽核部对
投
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控制委员会,抄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分管投研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负责人及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
议。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
票的 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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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
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6)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
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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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8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
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
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
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基于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以及沪深 300 指数、中债总指
数
的特征,选用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反应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
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
货币型基金,属于预期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水平较高的投资品种。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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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40,612,454.76 89.98
其中:股票 3,240,612,454.76 89.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9,945,000.00 1.39
其中:债券 49,945,000.00 1.3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0,000,000.00 1.1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40,167,805.14 6.67
8 其他资产 30,588,059.14 0.85
9 合计 3,601,313,319.0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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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69,064,422.88 1.96
C 制造业 2,079,284,429.01 59.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5,127,365.44 1.00
E 建筑业 190,196,900.36 5.40
F 批发和零售业 128,600,034.11 3.6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0,019,019.41 1.14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0,218,297.18 2.00
J 金融业 480,945,366.12 13.67
K 房地产业 2,961,694.96 0.0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7,320,057.80 2.4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897,607.00 0.08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15,299.99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3,861,960.50 1.53
S 综合 - -
合计 3,240,612,454.76 92.0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代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号 码 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7,366,625 202,582,187.50 5.76
2 600036 招商银行 6,026,740 153,983,207.00 4.38
3 600183 生益科技 7,342,303 112,557,504.99 3.20
4 600703 三安光电 4,542,967 105,124,256.38 2.99
5 002078 太阳纸业 9,718,500 97,185,000.00 2.76
6 002466 天齐锂业 1,262,200 88,720,038.00 2.52
7 002027 分众传媒 8,598,500 86,414,925.00 2.46
8 601288 农业银行 22,183,000 84,739,060.00 2.41
9 600566 济川药业 2,233,818 82,338,531.48 2.34
10 000498 山东路桥 9,159,210 75,563,482.50 2.1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9,945,000.00 1.4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10 合计 49,945,000.00 1.4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60024 16 附息国债 24 500,000 49,945,000.00 1.4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本基金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分众传媒(002027),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 2017 年 6 月 8 日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分众传媒,股票代码:
002027) 《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
分众
传媒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
有
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7】 14 号),根据《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分众传媒予以警示:
请
分众传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依法履行
信
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
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6,160.0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06,433.08
5 应收申购款 29,215,466.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0,588,059.14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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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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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4 月 21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4.4.21-2014.12.31 31.00% 0.89% 46.59% 0.98% -15.59% -0.09%
2015.1.1-2015.12.31 48.40% 2.30% 6.67% 1.99% 41.73% 0.31%
2016.1.1-2016.12.31 8.49% 1.52% -9.11% 1.12% 17.60% 0.40%
2017.1.1-2017.9.30 30.06% 0.75% 11.93% 0.46% 18.13% 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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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
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
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
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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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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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
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
自律组织的规定。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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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
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
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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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
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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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
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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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3 次,每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
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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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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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2、基金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从赎回或转出
金额中扣减);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4、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基金的固定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固定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固定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
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
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本基金的浮动管理费根据每份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收取,浮动管理费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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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管理费率结构如下:
基金份额 i 在持有期间的 年化收益率(Ri) 浮动管理费率(E)
Ri≤7.00% 0.00%
7.00%<Ri≤9.00% 0.5×(Ri -7.00%)
Ri>9.00% 1.00%
基金份额 i 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365NavNaviTi0
??R i
navTii0
其中: Nav 为基金份额 i 在赎回或转出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iT
Nav 为基金份额 i 在认购或申购或转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i0
nav 为基金份额 i 在认购或申购或转入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i0
T 为基金份额 i 的持有天数。 i
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即百分号
内小数点后 2 位。
(1)计提基准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的工作日。
(2)计提方式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从赎回或转出金额中扣减浮动管理费。
(3)浮动管理费的计算
浮动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H=nav?E?T?365 iiii
S
H=H kii??1
其中: nav 为基金份额 i 在持有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算数平均值; i
E 为基金份额 i 的浮动管理费率,如果 R?7.00%,则 E=0.00%;如果 iii
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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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为基金份额 i 的持有天数; i
H 为基金份额 i 的浮动管理费; i
H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k 应支付的浮动管理费; k
S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k 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总数。
浮动管理费的计算采用截尾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登记机构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转出申请予以确认后,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
拨至本基金清算账户。注册登记系统根据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计算应计
提
的浮动管理费金额,登记机构定期将浮动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不需要经过基金托管
人
复核。
例: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15 日,某投资者于 2014 年 6 月 25 日申购本基金,
申购价格为 1.0100 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0100 元,申购份额数为 10,000 份;并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价格为 1.016 元,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为 1.0160 元。 2014 年 6 月 25 日至 2014 年 8 月 28 日期间,本基金未进行分红。该投
资
者持有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算数平均值为 1.0130 元,共计 64 天。则该投资者赎回
本
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收取的浮动管理费计算如下:
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1.0160-1.0100) ÷1.010×365÷64=3.38%
浮动管理费率=0.00%
例: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10 日,某投资者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申购本基金,
申购价格为 1.0210 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0300 元,申购份额数为 10,000 份;并于
2015
年 4 月 30 日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00 份,赎回价格为 1.0620 元,基金份额累
计
净值为 1.1010 元。 2014 年 6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30 日期间,本基金仅于 2014 年 10 月
10 日进行现金分红,每 10 份基金份额分红 0.30 元。该投资者持有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
值
的算数平均值为 1.0500 元,共计 304 天。则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收取的浮动
管理费计算如下:
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1.1010-1.0300) ÷1.0210×365÷304=8.34%
浮动管理费率=0.50×(8.34%-7.00%) =0.67%
浮动管理费=1.0500×0.67%×304÷365×10,000=58.59 元
例:假设本基金成立于 2014 年 4 月 20 日,某投资者于 2014 年 6 月 19 日申购本基金,
申购价格为 1.0150 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为 1.0150 元,申购份额数为 10,000 份;并于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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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 15 日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赎回价格为 1.0650 元,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为
1.0650 元。 2014 年 6 月 19 日至 2014 年 10 月 15 日期间,本基金未进行分红。该投资者持
有期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算数平均值为 1.0450 元,共计 118 天。则该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时应收取的浮动管理费计算如下:
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1.0650-1.0150) ÷1.0150×365÷118=15.23%
浮动管理费率=1.00%
浮动管理费=1.0450×1.00%×118÷365×10,000=33.78 元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
动
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8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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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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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
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
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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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 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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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文
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
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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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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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
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
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
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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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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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
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各个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波动,并,影响
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
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
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
将
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7)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
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此外,回购交易中由于
融
资方(正回购方)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利息,也将会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
(8)新股价格波动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新股申购,本基金所投资新股价格波动将对
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 9)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财
务状况、世行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
市
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这会使基金投资收
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是不能完全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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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
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
损失。
4、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
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 1)特定投资对象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在行业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精选
具有成长型的公司股票和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但是,在特定的市场时期,由
于
市场偏好和热点不同,可能存在股票价格显著偏离其价值的情况,从而导致基金业绩表现
在
短期内落后于市场。
此外,在上市公司股票估值分析中,基金管理人将重点关注财务指标中的价值类指标。
若上市公司公开财务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失真,这也可能导致研究结果与公司实际投
资
价值发生偏离,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 2)基金管理费创新的认知风险
本基金基金管理费包括固定管理费和浮动管理费,这类收费模式与大多数国内市场上现
存的固定费率模式是不同的。因此,可能存在由于投资者对产品创新的事前认识不足而导
致
的错误决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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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本基金的浮动管理费率与基金份额在持有期间的年化收益率水平有关,因而具有
不确定性。由于每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申购日期和赎回日期不同,因此不同基金份额
的
浮动管理费率可能不同。
其次,本基金的浮动管理费率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出基金份额时从赎回金额或转
出金额中一次性计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出赎回/转出基金份额申请的工作日,基金份额
的赎回价格或转出价格是未扣除浮动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最后,本基金约定,若在持有期间,基金份额净值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7.00%,则基
金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投资者注意:这并不代表基金的收益保证,即本基金年化收
益
率存在低于 7.00%甚至为负的可能性。
7、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
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
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
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一)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的约定。
(二)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时,因投资者赎回导致基金规模下降而使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出现明显降低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为有效应对和处理本基金可能面临的
流动性风险,防范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的风险事件或损失,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投资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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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等证券品种的流动性,以及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降低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三)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具体办理方法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第十一条的约定。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的,除未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规定办理赎回申请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四)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
括
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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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具体处理程序详见基金合同相关约定,以上流动性管理工具将使投资者无法及时全部或
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无法及时全部或部分获得赎回款项等。
三、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基金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
并
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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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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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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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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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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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应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过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
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者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ssencefund.com)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
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也可直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三、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招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的借记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交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行在线
咨询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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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8-088-08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务: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服务联系方式: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站: www.essence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essence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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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标题 日期
1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7 年 4 月 22 日
2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基金关于新增国信证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25 日
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27 日
4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4 月 28 日
5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认购、申购、定投进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3 日
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公告 2017 年 5 月 18 日
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5 月 25 日
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国电南瑞(600406)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2 日
9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摘要(2017 年第 1 号) 2017 年 6 月
5 日
10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子直销交易平台增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
分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8 日
1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增加基金直销账户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8 日
1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6 月 23 日
13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中国神华估值调整的公 2017 年 7 月 4 日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告
14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 年 7 月 19 日
15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的公告 2017 年 7 月
20 日
16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八一钢铁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 日
17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尔康制药(300267)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2 日
18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中国重工(601989)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18 日
19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 年 8 月 24 日
20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30 日
21 关于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蛋卷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8 月 31 日
22 关于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增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15 日
23 安信价值精选、消费医药、新常态股票型基金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的
公告 2017 年 9 月 29 日
24 关于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新增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 年 9 月 29 日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
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
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ssence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
购
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8 年 3 月 29 日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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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
( 2)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 3)依照《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 4)销售基金份额;
(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
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 10)依据《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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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
证券投资;
( 6)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 11)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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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 20)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
偿;
(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 2)依《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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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
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除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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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 15)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 19)因违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终止《基金合同》 ;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 3)更换基金托管人;
(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6)变更基金类别;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
(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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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13)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固定管理费、基金浮动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 5)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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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
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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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
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
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
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
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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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方式
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
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
金
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
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
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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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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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
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与将来颁布的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规定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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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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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
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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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36 层
邮政编码: 518026
法定代表人:刘入领
成立日期: 2011 年 12 月 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50,625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 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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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
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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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第 2、 9、 12、 13 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
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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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
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
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
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
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人
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相同,应事先根据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
制
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
守
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
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
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
基
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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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
管
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
响
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会批准。风
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
性
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
流
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
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
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
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
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
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及时调
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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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立与
完善情况。
(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
知
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
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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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
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
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
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
产
(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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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
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
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
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
安信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018 年 3 月修订)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交易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
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
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
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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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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