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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健理财
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 (000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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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新锐产业混合00065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4-07-24     基金规模:8.06亿份     基金经理: 童立 
基金全称: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48%
  • 近一月增长率
    1.48%
  • 近一季增长率
    9.50%
  • 近半年增长率
    -10.1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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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 2017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三月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
证监会 2014 年 4 月 28 日证监许可[2014]441 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
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本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周期、市场环境或
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7年1月2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6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5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募集..........................................................................................................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40
九、基金的投资..........................................................................................................49
十、基金的财产..........................................................................................................63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63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69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1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72
十六、风险揭示..........................................................................................................77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1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8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二、备查文件....................................................................................................135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一、绪言
《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
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
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2、基金管理人: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商新锐产业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
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 《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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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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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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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
站及其他媒体。
5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5、成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20 日
6、注册资本:壹亿元
7、电话: 010-58573600 传真: 010-58573520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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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联系人:周亚红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
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34%
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20%
10、客户服务电话: 010-58573300 400-700-8880(免长途费)
11、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盛世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动态阿尔法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产业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稳健
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主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商大盘量化精选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红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优势行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
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商稳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健康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华商量化进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信用增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新常态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双驱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智
能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乐享互联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商新兴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华商万众创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瑞鑫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商丰利增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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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安:董事长。男,清华大学 EMBA。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党委书记;历任天水市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天水
市财政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
田洪宝:董事。男,经济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就职临沂电业局,任用电
所副主任、副局长、党委委员;潍坊电业局,任副局长;山东潍坊发电厂,任
工会主席、党委委员、副厂长;北京第二热电厂,任厂长、党委委员;华电
(北京)热电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党委委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任计划发
展部副主任、规划发展部副主任,期间兼任浙江华电三门发电厂筹建处主任;
华电陕西能源有限公司,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现任中国华电集
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党组成员,兼任陕西华电安康发电有
限公司董事长。
张俊芳: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政工师。现任济钢集团
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曾就职于山东省广饶县第六中学、济
南钢铁总厂职工大学、济南钢铁总厂;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办、
公司办主任,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
韩鹏: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曾
就职于甘肃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兰州信托上海武昌路营业部、闽发证券公司,
历任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投资总监。
徐国兴:董事。男,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招商银行兰州分行、甘肃省国税局、中国化工集团,历任华龙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投资副总监。
刘晖:董事。男,大专学历,经济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曾就职于黑龙江省火电第二工程公司,历任团委干事、
团委副书记、宣传副部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总支书记;黑龙江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任金融产业部经理;黑龙江龙电典当公司,任总经理;华信保险经纪有
限公司,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梁永强: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基
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曲飞:独立董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北京亿路特通
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亿阳汇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南京长
江第三大桥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曾就职
于江苏盐城悦达集团、亿阳集团经贸公司;亿阳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任副总裁、
总裁;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总裁。
马光远:独立董事。男,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中视旭晨文化传媒有限公
司法律合规高级战略顾问,中央电视台财经评论员。曾就职于浙江省嘉兴市乡
镇企业局、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戚向东:独立董事。男,本科学历,研究员、高级会计师。现已退休,曾
就职于河北省宣化钢铁公司,任管理干部;河北省冶金工业厅,任经济研究室
主任;冶金工业部经济调节司,任副司长;国家冶金局体改法规司,任副司长;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任常务副秘书长;冶金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任党委书记。
2、监事会成员
苏金奎:监事。男,本科学历,会计师。现任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
计师;曾就职于金昌市农业银行、化工部化工机械研究院、上海恒科科技有限
公司;历任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职员、计划财务部会计、副总经理、
总经理。
李亦军:监事。女,会计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资本控股
有限公司机构与风险管理部部门经理;曾就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中进会计
师事务所(后并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会计师事务所;历任华
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门经理,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企业融
资部部门经理。
徐亮天:监事。男,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现任济钢集团有限公
司财务处处长,历任济钢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物价科科员、成本科科员、科长、
财务处副处长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梁永强:董事、总经理。男,经济学博士。 2004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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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组,公司成立后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
副总经理,现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
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曾就职于华龙
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周亚红:督察长。女,经济学博士。 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曾任云南财经大学金融系副教授,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TA 主管、
产品设计师、渠道主管、市场部副总经理,国金通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
总经理助理等职务。
陆涛:副总经理。男, 2006 年 5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保障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曾任裕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统
管理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
刘宏:副总经理。男,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2002 年 7 月至 2007 年
2 月,就职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项目经理; 2007 年 2 月至 2008 年 3 月,
就职于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任高级分析员; 2008 年 4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助理,华商产
业升级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创
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
理部总经理。
4、基金经理
梁永强:男,经济学博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2 年 7 月至
2004 年 7 月就职于华龙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担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2004 年 7 月至 2005 年 12 月担任华商基金管理公司筹备组成员;公司成立后历
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至
2008 年 9 月担任华商领先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08 年
9 月 23 日至 2012 年 4 月担 24 日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9 年 11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 5 月 3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7 月 2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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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鲁宁:男,金融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06 年 7 月至
2009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任工程师; 2011 年 7 月,加入华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行业研究员。 2015 年 7 月 21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动态阿尔法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1 月 4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 1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盛世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童立:男,经济学硕士,中国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011 年 7 月加入华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201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6 年 4 月
11 日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2016 年 4 月 12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价值共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12 月 23 日起至今担任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梁永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华商动态阿尔法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未来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刘宏: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商盛世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商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梁伟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商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债丰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双翼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保本
1 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蔡建军: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华商健康生活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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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商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张杨: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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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 证券法》 ”)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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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投资;
(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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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敬业、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
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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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①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环境控制包括管理思想、经营理念、
控制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②管理层通过定期学习、讨论、检讨内控制度,组织内控设计并以身作则、
积极执行,牢固树立诚实信用和内控优先的思想,自觉形成风险管理观念;通
过营造公司内控文化氛围,增进员工风险防范意识,使其贯穿于公司各部分、
岗位和业务环节。
③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制度的制定和内控工作的评估审查,对公
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监督职能,避免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建立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
④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
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
反馈系统。
⑤建立科学的聘用、培训、轮岗、考评、晋升、淘汰等人事管理制度,严
格制定单位业绩和个人工作表现挂钩的薪酬制度,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正
直、诚实、公正、廉洁的品质与应有的专业能力。
2)风险评估
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可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
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3)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①第一层次风险控制
在董事会层面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规章制度、经营管理、基金运
作、固有资金投资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的分析检查,对各种风险预
测报告进行审议,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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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第二层次风险控制
第二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经营层层面的风险控制,具体为在风险管理小
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风险管理小组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基金资产的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
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
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③第三层次风险控制
第三层次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
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
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制度体系
制度是内部控制的指引和规范,制度缜密是内部控制体系的基础。
①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业务控制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②内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及业绩考核制度、行政
管理制度、员工行为规范、纪律程序。
③业务控制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销售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5)信息与沟通
建立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
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2、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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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 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0 人,平均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
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
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
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
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 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户资产、 ESCROW 等门类齐全
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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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6 年 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
券投资基金 62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
、英国《 全球托管人》 、香港《 财资》 、美国《 环球金融》 、内地《 证券时报》
、 《 上海证券报》 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
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
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
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
工作来做。继 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年八次顺利
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 2015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九次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
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
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
进水平。目前, 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
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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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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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
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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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
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
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
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
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
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
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基金合
同》 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
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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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直销中心: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 010-58573768
传真: 010-58573737
网址: www.hsfund.com
2、代销机构:
(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联系人:郭明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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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联系人:郭伟
电话: 010-65558888
传真: 010-65550827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 95511-3
公司网站: bank.pingan.com
( 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
联系人:余戈
电话: 0991-452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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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客服电话: 95528
网站: www.spdb.com.cn
( 9)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 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热线: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 www.hlzqgs.com
( 1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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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10) 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 1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 1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网址: www.gf.com.cn
( 1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 010-60838888
传真: 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网址: www.cs.ecitic.com
(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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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450
传真: 010-66568990
联系人:邓颜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1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 17)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 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14
联系人:李玉婷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 1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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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电话: 4008001001
传真: 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 0755-8282555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 20)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 0571-86078823
联系人:李珊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571-95548
( 2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755-82492962(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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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 2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 2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A 座 21 层
( 26606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3924
传真: 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 2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1344
客服电话: 95321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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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客服电话: 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网址: www.ebscn.com
( 2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 2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 28)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 0571-87901963
传真: 0571-87901955
联系人:;李婷
客服热线: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 29)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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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 518048)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电话: 021-38631117
传真: 021-58991896
联系人:石静武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 30)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66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 96518
网址: www.hazq.com
( 31)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乔芳
电话: 0769-22100155
传真: 0769-22100155
服务热线: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 32)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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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电话: 010-84183333
传真: 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 3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 3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跃进
联系人:俞驰
联系电话: 0791-86283080
传真 0791-86281485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公司网址: www.gsstock.com
( 35)申万宏源证券西部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邮编: 830002)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联系人:李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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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网址: www.hysec.com
( 3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 021-20315290
传真: 021-20315137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址: www.ats.com.cn
( 3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电话: 0755-83199599
传真: 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服电话: 4008-323-000
网址: www.csco.com.cn
( 38)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841160
传真: 0591-87841150
联系人: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 3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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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 0755-82026907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 4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 028-86690057、 028-86690058
传真: 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 42)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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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 021) 68778790
传真:( 021) 68777992
服务热线: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 43)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 2 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客服电话: 0592-5163588
公司网址: www.xmzq.com.cn
( 44)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 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联系人:梁微
客服电话: 95396
公司网址: www.gzs.com.cn
( 4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 021—64339000
联系人:王逍
客服电话: 400-109-9918、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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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网址: www.cfsc.com.cn
( 4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 www.dwzq.com.cn
( 4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 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133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 www.dxzq.net.cn
( 48)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 010-66045182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 www.jjm.com.cn
( 49)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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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 5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 0571-81137494
传真: 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 5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高翔路 526 弄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2
传真: 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 5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法兰桥创意园) 26 号楼 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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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53)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杨树浦路 340 号) C 栋 2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509639
传真: 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54)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客户服务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fund.com
( 5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59601366-7024
传真: 010-62020355
联系人:马林
客服电话: 400-818-8000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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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联系人:黄妮娟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址: www.1234567.com.cn
( 57)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电话: 010-59497361
传真: 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 5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59)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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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戎兵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联系人:魏晨
客服电话: 400 6099 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 60)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五栋大楼 C 座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099
联系人:段京璐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 61)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A303
法人代表:王岩
联系人:胡明会
电话: 010-59200855
传真: 010-59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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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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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 010-6615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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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传真: 010-63583991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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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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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10-58573572
传真: 010-58573580
联系人:马砚峰
网址: www.hsfund.com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办公地: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 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周祎
联系人:周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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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募集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441 号号文批准,于 2014 年 6 月 23 日起向全
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 2014 年 7 月 22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11,947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1,468,679,984.54 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
份额为 415,340.53 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 1,469,095,325.07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记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的
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4 年 7 月 24 日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已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
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
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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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2、初次接受申购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申购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申购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3、初次接受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的赎回开
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赎回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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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
不设最低级差限制;已在直销机构销售网点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在代销机构销售网
点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在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并赎回;
3.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低限额为500份;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调整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5.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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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
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
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
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申购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人缴纳申购费用时,按单次认购金额采用比
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区间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以上 200 万元以下 1.2%
200 万元(含)以上 500 万元以下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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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
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50%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
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
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 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 年 0
注: 1 年指 365 天, 1 个月指 30 天。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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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9,383.0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 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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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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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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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
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刊登
暂停公告。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
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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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

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

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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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
新锐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
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充分体现“新锐产业投资”这个核心理念。深入分析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背景下
社会意识、经济基础、科技进步、消费升级与产业政策等各个方面对新锐产业
发展的综合影响,精选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用“自上而下”的分析视角,综合考量中国宏观经济发展前景、
国内股票市场的估值、国内债券市场收益率的期限结构、 CPI 与 PPI 变动趋势、
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分析研判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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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
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视角,在实际投资过程
中充分体现“新锐产业投资”这个核心理念。
( 1)新锐产业的涵义和范畴
新锐产业之新锐具有“新兴”与“锐意进取”之双重涵义。新锐产业包括新兴
产业和锐进型产业。
新兴产业是指以新科研成果、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或社会发展新需求的产
生及应用为基础,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引领带动作用的新型产业,主要包括新
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信息产业、生物医药、生物育种、国防军工、
新材料、高端制造、现代服务业、海洋产业等。
锐进型产业是指符合中国经济结构转型方向、受益于内生增长动力或对社
会进步变革产生重要影响的,具有强劲竞争力和高速增长前景的行业群体。本
基金主要根据财务指标筛选锐进型产业,选择预期未来两年净利润累计增长率
达到同期实际 GDP 累计增长率 2 倍以上的行业作为锐进型产业的备选行业,其
中行业分类标准参考申万二级行业分类。
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由于特定的社会需求以及当时的政策导向等多种
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新锐产业的构成会发生变化,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对其
构成进行动态调整。
(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各子行业,以分享新锐产业的成长收益。
本基金在行业选择上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择优而选。行业研究员通过
分析行业特征,定期提出行业投资评级和配置建议,并综合分析内、外部研究
资源,对新锐行业基本面因素已出现积极变化、景气程度增加,但股票市场反
应滞后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行业的基本面变化以及股票
市场行业指数表现,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不断寻找新的行业投资机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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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增值”目标。
( 3)股票组合构建策略
本基金主要在新锐产业内精选个股,构建股票组合。通过定量筛选和定性
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考察和筛选具有综合性比较优势的品种。定量筛选指标主
要包括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能力、估值等。定性
方面考虑公司与资产市场的利益是否一致;公司的发展是否得到政策的鼓励;
公司的发展布局和战略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公司管理层的领导能力和执行能力;
公司在资源、技术、品牌方面的核心竞争力;公司企业文化、治理结构度等因
素。最后由基金经理结合定量和定性研究以及实地调研,筛选出行业增长空间
广阔、发展布局合理 、基本面健康、最具比较优势的个股作为本基金的核心投
资标的,进行重点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
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
回报的原则。
( 1)本基金采用目标久期管理法作为本基金债券类证券投资的核心策略。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平台把握市场利率水平的运行态势,作为组合久期选择的主
要依据。
( 2)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期限结构配置策略,通过分析和情
景测试,确定长、中、短期债券的投资比例。
( 3)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
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
优化组合收益。
( 4)在运用上述策略方法基础上,通过分析个券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
比状况、信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个券
作为投资对象,并形成组合。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
错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
( 5)根据基金申购、赎回等情况,对投资组合进行流动性管理,确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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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变现能力。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
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
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系统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
不变的情况下或者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市场面临下跌时择机卖出期指合约
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5. 其他投资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进行增发、配售以及投资分离交易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以及
权证价值严重低估等情形下将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
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
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组合以
及合同许可投资比例范围内的价值显着低估的权证品种。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
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
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高收益债品种之一,其特
点是信用风险高、收益率高、债券流动性较低。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私募债仍
处于起步阶段,仅有小部分中小企业私募债有评级机构评级;与高信用风险相
对应的是中小企业私募债较高的票面利率和到期收益率;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
在我国目前市场规模较小,市场参与者较少,单只债券的规模也较小,且有持
有人数上限限制,因此债券的流动性较差,随着我国信用债市场的发展,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规模将会急剧的扩大,流动性也将得到改善,但从长期来看中小
企业私募债的流动性仍将低于信用评级在投资级以上的品种,这是其品种本身
固有的风险点之一。
本基金在对我国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发展动态紧密跟踪基础之上,依据独
立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评估体系,配备专业的研究力量,并执行相应的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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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更加审慎地分析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进行中
小企业私募债投资。在中小企业私募债组合的管理上,将使用更加严格的风控
标准,严格限制单只债券持有比例的上限,采用更分散化的投资组合,更短的
组合到期期限来控制组合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限制
(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
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
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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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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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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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35%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 0-95%,因此在业绩比较
基准中股票投资部分权重为 65%,其余为债券投资部分。
采用该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沪深 300 指数编制合理、透明、运用广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2、上证国债指数以国债为样本,按照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良好的债券市
场代表性。
3、作为混合型基金,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长期动态的
资产配置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市场中出现更
适用于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指数,本基金可以在征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和中高预期
收益产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
融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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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按照《 基金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中关
于投资组合报告的要求披露基金的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净值为 4,152,203,792.27 元,份额净值为 1.360 元,累计份额净值为 1.380 元。其
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3,942,566,417.36 94.77
其中:股票 3,942,566,417.36 94.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6,838,751.28 5.21
8 其他资产 799,932.26 0.02
9 合计 4,160,205,100.90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1,704,194.65 0.52
C 制造业 3,688,941,946.59 88.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31,920,276.12 5.59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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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942,566,417.36 94.9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沪港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600990 四创电子 5,358,617 389,571,455.90 9.38
2 600316 洪都航空 15,649,496 307,669,091.36 7.41
3 600391 成发科技 8,717,586 307,294,906.50 7.40
4 002010 传化智联 15,732,374 295,768,631.20 7.12
5 600855 航天长峰 10,216,727 280,551,323.42 6.76
6 000901 航天科技 8,172,164 268,537,309.04 6.47
7 600677 航天通信 13,499,434 231,920,276.12 5.59
8 002366 台海核电 4,260,702 228,458,841.24 5.50
9 300159 新研股份 16,454,666 223,454,364.28 5.38
10 002371 七星电子 8,026,991 213,517,960.60 5.14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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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根据量化风险模型统计分析,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本基金的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影响不大,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2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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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洪都航空于 2016 年 9 月 1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 关于对江西
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 [2016]6 号),指出公司主要存在:
重大交易未作临时公告;部分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关联交易管理不规范;
资产权属不清晰;财务核算不规范等五方面问题,对公司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
成发科技于 2016 年 11 月 23 日披露,公司收到四川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提出公司存在间接股东影响公司子公司独立运作、公司子公司的部分土地被其第二大股东
占用、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时承担控股股东的相应管理职能等问题,要求上市公司整改。目
前上市公司正在整改过程中,不影响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台海核电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 《 关于对台海玛努尔核电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指出公司在《2015 年第三季
度报告》 中披露的 2015 年净利润预计数据和在《2015 年度业绩快报》 披露的净利润与
2015 年度实际数据均存在较大差异,且公司未及时修正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上述行为中
公司、董事长、董秘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 中相关规定,对此提出通报
批评。
本公司对以上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且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0,753.5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7,456.92
5 应收申购款 531,721.7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99,932.26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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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1 600855 航天长峰 280,551,323.42 6.76 重大事项调整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净值表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基金成立日至 2014/12/31 7.81% 1.50% 37.68% 0.91% -29.87% 0.59%
2015/01/01—2015/12/31 54.39% 3.30% 7.61% 1.62% 46.78% 1.68%
2016/01/01—2016/06/30 -6.48% 2.90% -9.28% 1.20% 2.80% 1.70%
2016/07/01—2016/09/30 -8.44% 1.26% 2.55% 0.52% -10.99% 0.74%
2016/10/01- 2016/12/31 -2.86% 1.02% 1.18% 0.47% -4.04% 0.55%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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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①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4 年 7 月 24 日。
②根据《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基金股票资产
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
业务规则。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基金各项资产配置比例需
符合基金合同要求。本基金在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有关投资比
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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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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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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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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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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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
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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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部分余额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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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
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
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
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
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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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5)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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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
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
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二)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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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
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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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
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
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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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 《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
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的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的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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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
面报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 基金合同》 。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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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
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0、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
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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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基金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信息:
(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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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 4)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
素都是基金风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
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
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
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资产价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
化的影响。
(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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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3、流动性风险
( 1)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 2)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
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4、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
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
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
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
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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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
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5、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
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
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
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
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存在大类资产配置风险,有可能受到经济
周期、市场环境或管理人对市场所处的经济周期和产业周期的判断不足等因素
的影响,导致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偏离最优化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的绩
效带来风险。本基金在股票投资中重点关注新锐产业主题的上市公司股票,这
种评估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将在个股投资决策中给基金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的
风险。该类型股票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和公司自身经营状况
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在特定时期内低于其他基金。本基
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
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下跌风险。同时,本基金可
能因持续规模较小而被合并导致基金终止的风险。
7、其他风险
(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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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
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担。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的合并
1、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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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2、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
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本基金拟吸收合并的基金
(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
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
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仍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6)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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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本基金拟并入的合并方基
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
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5)除以下 6)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等交易费用。
6)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
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7)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
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3、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产
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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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
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在保证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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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设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 16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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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58573600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 基金合同》 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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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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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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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4、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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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按
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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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1)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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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 基金合同》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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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不提高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适用费率的前提下,调整收费方式、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5)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
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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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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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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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
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 5)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条第 2)款、第
( 2)条第 3)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6、议事内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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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7 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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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
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
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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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
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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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
式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
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
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
方式为准;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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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
(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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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一致,酌情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
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新锐产业中的优质上市公司,在有效管理投资风险的前
提下,追求超过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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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
新锐产业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
金、货币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参与股
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业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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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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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7)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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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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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 5)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
结算价估值。
( 8)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 9)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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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合同》 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的合并
A.基金合并概述
本基金的存续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决
定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并:
( 1)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100 人的;
( 2)连续 3 个月平均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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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合并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本基金被其他基
金吸收合并。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其他基金终止,本基金存续;本基
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其他基金存续,本基金终止。
B.基金合并的实施方案
( 1)基金合并公告
1)基金管理人应就本基金合并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告,
向投资人披露合并后基金的法律文件,明确实施安排,说明对现有持有人的影
响,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更新基金申请材料。
2)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并实施前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就基金合并相关事宜
进行提示性公告。
3)为了保障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合并实施前的合
理时间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或转换转入业务。
( 2)基金合并业务的规则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时: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本基金拟吸收合并的基金
(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及
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指
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指
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合并后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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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5)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仍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
6)基金合并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不受影响,申购赎回相关业务仍按照原
规则进行。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时: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基金合并的公告中,说明本基金拟并入的合并方基
金(需与本基金的基金类别相同的混合型基金),对现有基金份额的处理方式
及基金合并操作的具体起止时间,并提示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并前的
指定期限内(该期限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限在公告中列明,以下简称
指定期限)可行使选择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可行使的选择权包括:
a.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b.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可接受转换转入的其
他基金份额;
c.继续持有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d.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其他选择权。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选择行使上述
任意一项选择权。
4)指定期限届满,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选择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选择继续持有基金合并后的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
5)除以下 6)所述情形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指定期限内因行使选择权而
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免除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时
应支付的赎回费或转换费(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
下同)等交易费用。
6)在指定期限内,本基金可以开放申购及/或转换转入业务,但对该等申
购及/或转换转入的份额,如其在指定期限内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管理人
有权不予免除相应的赎回费或转换费等交易费用。
7)基金合并后,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按
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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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C.基金合并导致本基金终止并清算时,由此产生的清算费用由本基金财
产承担。
D.基金合并后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吸收合并其他基金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本基金合同约定保持
不变。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的,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将按照合并方基金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E.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基金合并事宜协商一致,并在保证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实施,前述
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3、 《 基金合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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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5、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6、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公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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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 28 号中海国际中心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2005】 160 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10-5857360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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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
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
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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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业方向
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市场
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
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
的业务规则。
(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质地优秀的新锐产业
方向的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债券、权证、现金、货币
市场工具和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b、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c、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e、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f、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g、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h、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i、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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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k、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协议项下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m、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n、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o、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q、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r、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
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
况等。
s、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t、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u、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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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
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v、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 《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
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
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出
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转融通。 3、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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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
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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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
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
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
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
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
实、准确。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
职责。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照证监会《 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
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 、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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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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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的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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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
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例》 、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 支付结
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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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期货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依据相关期货交易所的规定开立和管理期货账户。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
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
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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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
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
托管协议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 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
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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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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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F.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转让的非公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按成本估值。
G.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H.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I.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
认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
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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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
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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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
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
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6、暂停估值的情形
(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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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 基金合同》 生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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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本托管协议终止:
( 1) 《 基金合同》 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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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5、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
下:
(一)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注册登记机构保留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 基金管理人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成功定制的对账单形式,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
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
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发送,或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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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未成功定制或主动取消发送的除外;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普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网上直销智能定
投服务,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客服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在线交流咨询与留言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还可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四)信息定制服务
本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
享有短信服务)、 Email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容包括:每笔交易
确认信息、每周基金净值信息、最新产品及公司公告信息、生日祝福信息等。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
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 4007008880(免长途费), 010-58573300
传真: 010-58573737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 www.hsfund.com
电子信箱: services@hsfund.com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
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
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
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
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
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
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四)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7-29
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7-29
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
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
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
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2
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2
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1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5
1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6
1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6
1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
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19
1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新
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1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新
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26
1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1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8-31
1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0
1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9-28
2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新
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0-25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2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
2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广源达信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0
2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11
2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2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2
2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2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新增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4
28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1-29
29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
30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
31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8
32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8
33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14
34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2016-12-22
华商新锐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时报、公司网站
35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新
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24
36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6-12-30
37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商新
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6 年第 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司网站
2017-1-1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华商新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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