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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天弘季加利理财A (00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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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A000670
基金类型:理财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4-06-18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王登峰 
基金全称: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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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7月)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零一五年七月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514 号文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
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
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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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 6 个
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5 年 6 月 1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5 年 3 月 26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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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9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43
七、基金的募集 ......................................... 45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 60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61
十三、基金的业绩 ....................................... 6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0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5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二十、风险揭示 ......................................... 82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7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9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1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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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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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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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天弘季加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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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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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封闭期:指由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若当个封闭期的运
作首日所在季度剩余天数不足 2 个月,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
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个季度倒数第四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否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季度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包
括该日)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

32、开放期: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
个开放期,开放期为 5 个工作日。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本基金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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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4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55、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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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5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
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
57、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8、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9、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60、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
不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交
易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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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联系电话:(022)8331020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于 2004 年 11 月 8 日成立。公司注
册资本为人民币 5.143 亿元,股权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51%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6.8%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6%
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5.6%
新疆天瑞博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新疆天惠新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阜恒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新疆天聚宸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

合计 100%
截止 2015 年 6 月 17 日,本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有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弘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
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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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天弘弘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瑞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中证 500 指数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普
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
弘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天弘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下设股票投资、固定收益投资、中央交易、国际业务、品牌管理、渠道
管理、互联网金融、机构理财、风险管理、监察稽核、信息技术、基金运营、公
司财务、客户服务、综合管理、人力资源等部门和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
州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相关业务部门进行适当
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处罚记录。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井贤栋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历任太古饮料有限公司旗下装瓶厂或业
务单元的财务总监,广州百事可乐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阿里巴巴(中国)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现任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卢信群先生,副董事长,大学本科。历任君正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研
究员、研究部经理、投资部经理,乌海市君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内蒙古
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
北京博晖创新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君正国际投资(北京)
有限公司董事。
袁雷鸣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专员。现
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屠剑威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法律
事务处案件管理科副科长,香港永亨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法律合规监察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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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规部助理总裁,永亨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法
律合规部主管。现任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及合规部资深总
监。
付岩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北洋(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期货部交
易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天津证券部投资部职员,顺驰(中国)地产有
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经理,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现任
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自营业务部总经理。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
主管、基金经理、研究总监、机构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机构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任、公司管委会委员、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天弘创
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
魏新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天津市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副处
长,天津市政府法制办经济法规处处长,天津达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天津英
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张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历任复旦大学经济学系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授。现任复旦大学发展研究院副院长、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
主任、经济学院院长。
贺强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历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员工,武汉理工
大学员工。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琦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研究生。历任天津市民政局事业处团委副书记,
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外经贸委办公室干部,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条法处处长、总经理助理兼条法处处长、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
张杰先生,监事,专科。现任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乌海市君
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内蒙古中鑫能源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审计监察室主任。
方隽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厦门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门经理,
福建立信闽都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副主任会
计师。现任芜湖高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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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海潮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天津白堤路营业部、勤俭道
营业部信息技术部经理,亚洲证券天津勤俭道营业部营运总监。现任本公司运营
总监、信息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张牡霞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新华社上海证券报财经要闻部记者,
本公司市场部电子商务专员、电子商务部业务拓展主管、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
司互联网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付颖女士,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信息披露专员、法务
专员、合规专员、高级合规经理、部门主管。现任本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陈钢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华龙证券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

北京宸星投资管理公司投资经理,兴业证券公司债券总部研究部经理,银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

投资经理。 2011 年 7 月份加盟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资深基金经理、固

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分管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周晓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院设计中心及

其下属北京标准股份制咨询公司经理,万通企业集团总裁助理,中工信托有限公

司投资部副总,国信证券北京投资银行一部经理,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副总,嘉

实基金市场部副总监、渠道部总监,香港汇富集团高级副总裁,工银瑞信基金市

场部副总监,嘉实基金产品和营销总监,盛世基金拟任总经理。2011 年 8 月加

盟本公司,同月被任命为公司首席市场官,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电子商

务业务。

宁辰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三峡证券投资分析师,亚洲证券天

津勤俭道营业部部门经理和营销总监,亚洲证券天津管理总部总经理助理。2006

年 8 月加盟本公司任市场部总经理,2011 年 4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分公司渠道销售业务。

张磊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历任清华兴业投资管理公司证券分析师,

嘉实基金基金直销经理,泰信基金北京理财中心经理,华夏基金机构理财部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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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和合伙人,北京杰思汉能资产管理公司执行

总裁。2012 年 10 月加盟本公司,2012 年 11 月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机构业务。

童建林先生,督察长,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历任当阳市产权证券交易中

心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亚洲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总部财务主管、宜昌营业

部财务部经理、公司财务会计总部财务主管,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财

务项目主管,本公司基金会计、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本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男,经济学硕士。历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

高级经理。2012年加盟本公司,历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郭树强先生,董事、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
陈钢先生,本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天弘添利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
理、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同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弘利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钱文成先生,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通利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天弘普惠养老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
刘冬先生,宏观策略分析师。
肖志刚先生,投资研究部总经理,天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周期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互联网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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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蕴炜先生,天弘鑫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沪深
3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中证 500 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王登峰先生,天弘现金管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增益宝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
姜晓丽女士,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安康养老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稳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
通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天弘瑞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天弘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遵守法律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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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基金管理人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依法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2、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他人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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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
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
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审计与风险
控制委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总体风险控制目标,将交易、运
营风险控制目标和要求分配到各部门;讨论、协调各部门之间的风险管理过程;
听取各部门风险管理工作方面的汇报,确定未来一段时间各部门应重点关注的风
险点,并调整与改进相关的风险处理和控制策略;讨论向公司高级管理层提交的
基金运作风险报告;
(5)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提供合规控制标准,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
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
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
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
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
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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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
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
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
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
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
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
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
部。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
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
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监察稽核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监察稽核部具有独
立的检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
度提出修改意见,并提交基金运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
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
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
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
循;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行相关业务
的相互核查监督机制;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
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为了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公司严格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
作,并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考核制度;为了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4、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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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
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
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
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
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
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基金运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
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公司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
统、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市场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公司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
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的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
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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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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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
产托管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境
外资产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3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54 只,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景福证券投资基金、鸿阳证券投资基金、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久嘉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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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优
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建信
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内需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LOF)、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信用
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汇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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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LOF)、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领先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广发中小
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交银施罗
德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中证内地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同瑞中
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
克林国海亚洲(除日本)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
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建新社
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目
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
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工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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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
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惠利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双
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
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嘉实研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高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永福养
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
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国有企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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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
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
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
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海积极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永鑫收
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
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商招利 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
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添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国泰国证
食品饮料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医药卫生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鹏华先进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
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惠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华润元大富时中
国 A5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南方理财金交易型货
币市场基金、工银瑞信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添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夏沪港通
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前海开源股息率 100 强等权重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大成高新技术产业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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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可转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云端生活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
消费医药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深证 TMT5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
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
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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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
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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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司媛
客服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thfund.com.cn
(2)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941
传真:(010)83571800
联系人:李冰心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 A 座 20 层
电话:(010)83571789
传真:(010)83571900
联系人:申向阳
(4)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30 层 E-F 单元
电话:(021)50128808
传真:(021)50128801
联系人:涂远宏
(5)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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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写字楼第 10 层 08
单元
电话:(020)38927920
传真:(020)38927985
联系人:袁宇鹏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电话:010-85108206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客户服务热线: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65557046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方爽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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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杨涓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网址:www.psbc.com
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平安金融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5)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耀江广厦 1-125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1-87117616
传真:0571-87117607
联系人:邵利兵
客户服务热线:4008096527、0571-96527
网址:www.sdns.czcb.com.cn
6)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13 号 1 栋 1 单元 10101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四路 朗臣大厦 1101
法定代表人:孙宗宽
电话:029-88609563
传真:029-88609566
联系人: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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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029-96669、40005-96669
网址:www.ccabchina.com
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传真:0769-22320896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热线: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路 1777 号
法定代表人: 陆玉根
电话:0512-63969063
传真:
联系人:王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6-96068
网址:www.wjrcb.com
9)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 160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八道街 2 号 1003 室
法定代表人:郭志文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联系人:遇玺
客户服务热线: 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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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马晓男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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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42 层
法定代表人:卢长才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联系人:袁媛
客户服务热线: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14)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704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热线: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15)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卢珊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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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张颢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1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 40F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33388217
联系人:钱达琛
客户服务热线: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cn
1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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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0)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 17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客户服务热线: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大厦 A 座 24 层-3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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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汪燕
客户服务热线: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23)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客户服务热线: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2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王一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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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26)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 68777222
传真:021- 6877772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曹亦思
客户服务热线:400-881-1177
网址:www.xzsec.com
2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人:戴莉丽
客户服务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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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20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侯艳红
客户服务热线: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30)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57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柯天池
客户服务热线: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热线:0532-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2)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3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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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太
电话:029-88602147
传真:029-88602138
联系人:杨壹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cn
3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王佳苗
客户服务热线: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4)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 308 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邓鹏怡
客户服务热线: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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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热线: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16F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联系人:夏中苏
客户服务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7)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7219303
联系人:张冠
客户服务热线: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新增
为本基金的发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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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2)83865560
传真:(022)83865563
联系人:薄贺龙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1010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009-1010
法定代表人:孟卫民
电话:(022)83865255
传真:(022)83865266
经办律师:续宏帆、徐岩
联系人:续宏帆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魏佳亮
联系人:魏佳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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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
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670,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0671。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并根据其持有份额数量成为
某一类别的持有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本招募说明书
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
除外。
A级 B级
管理费率(年费率) 0.27% 0.27%
托管费率(年费率) 0.08% 0.08%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1,000 元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500 万元
(直销网点为 1 万元)
500 元 10 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网点为 1,000 元)
单个基金交易账户
500 份 500 万份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2、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交易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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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者在提交认/申购等交易申请时,应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A 类、
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认/申购
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
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
类别为准。
(四)基金份额分类及规则的调整
1、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
之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调整基
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始调整前应当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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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 2014 年 5 月 20 日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4]514 号文注册募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募
集期为 2014 年 6 月 3 日至 2014 年 6 月 13 日止。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季加利 A 和季加利 B 两级份额,两级份额独立募
集 。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 季加利 A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626,715,541.85 元 人 民 币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共 计
47,878.73 元人民币;季加利 B 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5,000,000.00 元人民
币,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 5,040.00 元人民币。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
转的份额共计 711,768,460.58 份 基 金 份 额 , 其 中 , 季 加 利 A 为
626,763,420.58 份基金份额,季加利 B 为 85,005,040.00 份基金份额,已全
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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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4 年 6 月 18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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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期及开放期
(1)本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若当个封闭期的运
作首日所在季度剩余天数不足 2 个月,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
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下个季度倒数第四个
工作日(包括该日)期间;否则,该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该日)
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的次日(包括该日)起至该季度倒数第四个工作日(包
括该日)期间。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
务。
(2)本基金的开放期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
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例 2:假设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3 月 3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
个封闭期为 2014 年 3 月 3 日至 2014 年 6 月 25 日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开放期
为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014 年 7 月 2 日期间,以此类推。具体的封闭期与开放
期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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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
闭运作期间,在封闭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每个封闭
期结束后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为 5 个工作
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
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或下一个封闭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
期为 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
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基金合同关于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
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投资者
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在法律法规允
许且销售机构支持预约功能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等,
详情请咨询各销售机构。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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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
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银行账户,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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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且未发生本基金合同第三部分第六条所述情
况的前提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
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在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
元;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 10 万元。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5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
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
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
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
定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必须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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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 1.00 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 3:某投资人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或 B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1.00=5,000.00 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赎回金额的确
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例 4: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000.60 份基金份额,对应
的未付收益为 8.40 元,该投资者申请赎回 1,000 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
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 1,000×1.00 元= 1,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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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1.00 元+ 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000,000.00 份基金份额,
且有 15,000.00 元的未付收益。投资者申请全部赎回持有的基金份额,则其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0.00×1.00 元+ 15,000.00 元= 10,015,000.00 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的,本基金将公告不接受申购的具体安排。截至某
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
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
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暂
停运作的公告日后 7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封闭期的安排,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
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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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因信用风险等引发的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下一封闭期的开始日期相应顺延。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重新开放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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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预约赎回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销售机构系统允许的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封闭
期到期日前提起赎回申请,办理预约赎回手续,具体预约赎回安排请咨询相关销
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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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3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采用固定组合策略的短期理财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
低风险、预期收益较为稳定的品种,其预期的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
基金和普通债券型基金。
(五)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将在坚持组合久期与封闭期基本匹配的原则下,采用持
有到期策略构建投资组合,基本保持大类品种配置的比例恒定。如果需要,在封
闭期之间的短暂开放期内,本基金将采用流动性管理与组合调整相结合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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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和短期债
券(包括短期融资券、即将到期的中期票据等)三类利率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金融
工具。在封闭期,根据市场情况和可投资品种的容量,在严谨深入的研究分析基
础上,综合考量市场资金面走向、信用债券的信用评级、协议存款交易对手的信
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的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主要
采取持有到期的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每个封闭期初,本基金首先对回购利率与短债收益率、协议存款利率进行比
较,并在对封闭期资金面进行判断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以确
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其次对各类金融工具在封闭期内的持有期收益进行比较,
确定优先配置的资产类别,并结合各类金融工具的市场容量,确定配置比例。
2、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大额存单投资策略
封闭期初,本基金在向交易对手银行进行询价的基础上,选取利率报价较高
的几家银行进行协议存款投资,注重分散投资,降低交易对手风险。
3、债券回购投资策略
首先,基于对封闭期内资金面走势的判断,确定回购期限的选择。在组合进
行杠杆操作时,若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则在封闭期初进行短期限正回购操作;
反之,则进行长期限正回购操作,锁定融资成本。若期初资产配置有逆回购比例,
则在判断资金面趋于宽松的情况下,优先进行长期限逆回购配置;反之,则进行
短期限逆回购操作。
其次,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根据资金头寸,安排相应期限的回购操作。
4、短期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封闭期,基金管理人根据各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到期收益率、剩余期
限与封闭期的匹配程度,挑选适当的短期债券进行配置,并持有到期。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
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
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本基金将采取谨慎投资策
略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重点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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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具体个券的投资策
略。
(六)投资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证券市场走势、政策指
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2、投资管理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采
用利率模型、信用风险模型及期权调整利差(OAS)对普通债券和含权债券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债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资产配置会议,讨论基金的资产组合以及个券配置,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投研会议讨论结果,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风险管理部与监察
稽核部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风险管理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的基金业绩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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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进行总结评
估,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七)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
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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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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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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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5年7月
16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
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5年3月26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融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57,397.33 99.39
4 其他资产 1,592.74 0.61
5 合计 258,990.07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项目 金额
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应取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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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对于理财债券型基金,只要其投资的市场(如银行
间市场)可交易,即可视为交易日。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发生超标情况。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不适用。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情况说明
不适用。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不适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已暂停运作,资产负债均已清算。
5、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已暂停运作,资产负债均已清算。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472%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49%
注:表内各项数据均按报告期内的交易日统计。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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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说明。
不适用。
(3)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592.74
4 应收申购款 -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92.74
(5)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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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 年 6 月 18 日,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15 年 3 月 26
日。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天弘季加利理财 A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6/18- 1.3950 % 0.0003 % 0.8228 % 0.0192 %
2.2178 % 0.0195 %
2014/12/31
2015/1/1- 0.0121 % 0.5368 % 0.0003% 0.2761 % 0.0118 %
0.8129 %
2015/3/26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4/6/18- 3.0485% 0.0176% 1.9318% 0.0005% 1.1167% 0.0171%
2015/3/26)




2、天弘季加利理财B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净值增长率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率③ 准差④
2014/6/18- 2.3511 % 0.0195 % 1.3950 % 0.0003 % 0.9561 % 0.0192 %
2014/12/31
2015/1/1- 0.8695 % 0.0121 % 0.5368 % 0.0003% 0.3327 % 0.0118 %
2015/3/26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
(2014/6/18- 3.2408% 0.0176% 1.9318% 0.0005% 1.3090% 0.0171%
2015/3/26)

注: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3 个月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 3 个月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2、2015 年 3 月 26 日,本基金第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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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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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 元。该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
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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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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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予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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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2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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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中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
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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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
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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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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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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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一致,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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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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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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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和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公告
(1)在每个封闭期开始后的 10 个工作日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本封闭
期内每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前 1 个工作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2
个工作日,公告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
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方法如下: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净收益/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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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2)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1 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若遇法定节
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公布该交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3)暂停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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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调整或增加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2)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23)本基金封闭期、开放期的时间安排;
(24)如果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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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
案,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
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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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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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
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其发行的债券价格可能下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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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
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七)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八)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有效投资风险
指本基金在运作期内可能无法迅速建仓从而影响基金收益的风险。由于本基
金执行到期日匹配的投资策略,所以在新的运作周期开始后应迅速将基金资产中
所持有的现金投资于投资策略中所规定的各类货币市场工具,但当货币市场供求
出现变化导致基金无法在每个运作周期开始后迅速建仓时,会对基金收益造成影
响。
2、无法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本基金的每个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
险。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个封闭期内不开放当期赎回,而是在每个封
闭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开放当期赎回。若投资人没有按规定及时提交有效赎
回申请,则将无法在每个封闭期末及时赎回基金份额。投资人应提前做好投资安
排,避免因未及时赎回基金份额而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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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它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发售,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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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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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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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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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本基金运作时,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自动赎
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或同意基金份额申购申请不被确认;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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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包括但
不限于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6)基金管理人有权确定封闭期的期间,并有权决定暂停封闭期运作,并
自动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或退回投资者的申购款项;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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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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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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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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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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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加或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明确约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况;
8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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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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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述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
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若本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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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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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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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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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
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中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者当日
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
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
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其累
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累计
收益将立即结清;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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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按日计算并
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作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
部分。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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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
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各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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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方向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安全的基础上,力求获取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协
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
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
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存续期超过封闭期剩余期限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1 级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5)信用等级在 BBB-级以下(不含 BBB-级)的中期票据和企业债。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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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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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禁止行为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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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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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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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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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名称: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59 号天津国际经济贸易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注册资本:人民币 5.143 亿元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从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2004 年 11 月 8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4 号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
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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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
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
具,具体包括现金,协议存款、通知存款、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公司债、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
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不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股票增
发。本基金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但可以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上市后分离出来的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各类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的到期日应不晚于封闭期的最后一
日;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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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40%;
(3)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5%;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 10%;
(6)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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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
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
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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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
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
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
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
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
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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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
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
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
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
失。
8、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管理制度。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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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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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
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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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
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
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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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与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净收益,精确
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000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外公布。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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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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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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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服电话、网站、电子邮件、短信等通道定制对账单
服务。本公司在获得准确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的前提下,为已定制账
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或纸制对账单。
(1)电子对账单
投资者登记个人电子邮箱信息后,可定制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账单。电子
对账单在每月、季、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持有人指定电子信箱发送。
(2)纸质对账单
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纸质对账单后,可获得交易发生期间的季度账单。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季度内无交易发生,将不邮寄该季度的对账单。定制纸质对账单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获得年度对账单。对账单的寄送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出。
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或因邮局投递差错、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
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
线。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因相关方技术系统
原因,小灵通用户暂不享有短信服务,待技术系统开发运行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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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及时向小灵通用户提供上述服务)、EMAIL 等方式为基金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
信息,内容包括:交易确认信息、公告信息、投资理财刊物邮件等。
(四)资讯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管理人为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
为投资者开户证件号码的后 6 位数字,不足 6 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
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
账号后,及时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本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
码。
2、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710-99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2)83865563
3、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thfund.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thfund.com.cn
(五)客户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代销机构和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或代销
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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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季加利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5 日
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4 年 1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4 年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6号
www.thfund.com.cn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江苏吴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15 日 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
www.thfund.com.cn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同证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19 日
构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0 日 2014 年第 4 季度报告
www.thfund.com.cn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9 日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30 日 募说明书(更新)
www.t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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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1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30 日 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www.thfund.com.cn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哈尔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2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9日
并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6 日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2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7 日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6号
www.thfund.com.cn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于第三期运作期到期后暂停下一运作期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4 日
运作、不接受申购等安排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6 日 2014 年年度报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6 日 2014 年年度报告摘要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3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7 日 整交易所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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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日期 披露事项名称 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4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2 日 2015 年第 1 季度报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15 日 员变更的公告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19 号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20 号
www.thfund.com.cn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5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30 日
www.thfund.com.cn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所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15 年 6
持“暴风科技”估值方法调整的提示性 上海证券报及公司网站
月 16 日
公告 www.th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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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
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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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关于申请募集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及营业执照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四)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
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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