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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盛鑫混合A (00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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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盛鑫混合A002089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6-07-13     基金规模:0.52亿份     基金经理: 杨衡 王超 
基金全称: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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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和 2018 年 9 月 25 日在《证券时
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funds.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
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及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
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17: 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 T3 楼 1217 室
公证员:彭祎、王悦
电话:( 010) 58073517
传真:( 010) 58073628
邮政编码: 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18 年 9 月 25 日,即在 2018 年 9 月 25 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
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
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
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
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
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
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18 年 9 月 24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17: 00 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
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
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
日期。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
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 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
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
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
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则本次通讯会议有效
召开;在此基础上,《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前
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
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
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傅鹏、潘道义
联系电话:( 010) 82019851、 82019963
客服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 62350088
网站: www.cs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010-62350088 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
附件二: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
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
金全部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全
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3、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
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包括 A 类基金份额及 C 类基金份额)向受托人
(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 2016 年 7 月 13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
托管人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
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并进入清算程序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具体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
( 1)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豁免本基
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
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具体时
间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并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 3)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同意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 6 个月”的约定,本基金基金
财产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
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其中,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8)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
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如下清算模式。
①第一步:分配可变现资产。
基金清算过程中,遇到基金所持停牌证券而不能及时变现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先将能够变现的资产全
部变现,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制作清算报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得回函后,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报告,计算本基金的应计分配比例并进行分配。第一步即告结束。
②第二步:分配停牌证券全部变现后的剩余资产。
在第二步中,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按照“待停牌证券全部复牌后,一次性给投资者分配全部剩余资产”的
方式进行操作并制作剩余资产分配公告,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剩余资产分配公告进行审计,律师事务所对
剩余资产分配公告出具法律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剩余资产分配公告,计算
本基金的应计分配比例并进行分配。第二步即告结束。
3、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终止《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时,表明该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参加了此次通讯会议,会议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
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在出现《基金
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
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
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
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集或推迟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长盛盛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
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在全部基金份额均被赎回的情形下,本基金仍将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
财产清算的约定,在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财产清
算。该情形下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即使是在待分配财产为零的情形下,也不会出
现基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清算费用的风险。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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