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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A (00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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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稳健增利债券A002245
基金类型: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6-02-03     基金规模:9.21亿份     基金经理: 蒋利娟 
基金全称: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7%
  • 近一月增长率
    0.32%
  • 近一季增长率
    1.40%
  • 近半年增长率
    2.56%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8%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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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I
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5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2 月 3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本招
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
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
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
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
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
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
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小、
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其不
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基金
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制,存
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初始面值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
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II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所载
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8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6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5
五、相关服务机构......................................................................................................17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22
七、基金的募集..........................................................................................................2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24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5
十、基金的投资..........................................................................................................37
十一、基金的财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5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58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62
十七、风险揭示..........................................................................................................68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8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1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11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
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
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康稳健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中国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2、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康资产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或接受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
金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5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06 年 2 月 21 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 010-57691999
联系人:何纬
股权结构: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99.41%;中诚信
托有限责任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东升先生:董事长、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泰康
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中国精
算师协会理事会会长,是中国嘉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的创始人。陈东升先生曾任对外贸易合作部国际贸易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国务
院发展研究中心《管理世界》杂志社常务副总编,开创了中国 500 强企业评比的
先河,被《财富》(中文版)评选为“ 2004 年度中国商人”。
任道德先生:副董事长,统计学学士,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弘泰恒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早期创始人
之一。任道德先生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和交通银行,曾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执行副总裁兼首席投资官,中国人保资产管理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公司总裁等职务。
陶修明先生: 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主席,法学博士,现任北京
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工作、创始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主任,并兼任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兼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以及北京仲裁委员会、香港国
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属金融衍生品专业
委员会委员、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及其他金融法律协会委
员及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特聘研究员。 陶修明先生曾任职于中
国法律咨询中心暨天平律师事务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徐华先生: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主席,会计学硕士,具
有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 徐华先生曾任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北
京市财政局处长等职务。
宋敏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金融系主
任、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香港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教授,中国金
融研究中心创始主任。宋敏先生曾兼任上交所及深交所博士后导师,香港政府中
央政策组(CPU)顾问,香港政府金融人力资源发展委员会成员,深圳前海试验区
咨询委员,中国投资公司(CIC)咨询顾问,国家开发银行国开智库专家委员,国
际金融论坛学术执行委员等职务。
刘经纶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经济学博士,现任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刘经纶先生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江西分公司人身险处处长,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人身险总经理助理,中国
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等职
务。
周国端先生:董事、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保险及财务博士,
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财务负责人)。周国
端先生曾任职于旅行家集团、摩根斯坦利公司,曾任国立台湾大学财务金融所教
授,瑞士信贷金融集团台湾咨询顾问,苏黎世金融集团大中华区寿险首席顾问,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治中心董事长,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
长,台湾宏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司独立董事等职务。
段国圣先生: 董事,理学硕士、工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研究员。现任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首席
执行官,带领泰康投资团队连续取得了优秀的投资业绩,是中国保险业偿付能力
监管标准委员会第一、二届委员。曾获得泰康人寿十周年授勋金质勋章、泰康人
寿十五周年授勋钻石勋章。段国圣先生曾在江汉石油学院从事数学研究与授课,
后任职平安保险(集团)公司,历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助理首席投资执行官、平
安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等职。
苗力女士: 董事、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 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 苗力女士曾任郑州大学讲师,
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支行行长,太平洋保险公司郑州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公司
办公室副主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银
保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CEO 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泰康养老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
2、监事会成员
李华安先生:监事会主席,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经理、职工代表监事。李华安先生曾任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财政
局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监察科科长,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副总经理、云南分公司副总经理、广西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
朱延明先生:监事,财务金融硕士,美国注册金融分析师,现任泰康人寿股
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朱延明先生曾任台湾保险事业发展中心董事长
办公室主任,台湾宏泰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处、资本风险管理处协理,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精算企划部数据管理处处经理等职务。
任建畅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国际金融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金融工程部负责人。任建畅先生曾任国家计委财政金融司主任科员,中国投资
咨询公司投资顾问部助理总经理,麦肯锡中国公司北京办公室高级研究专员,泰
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等职务。
霍焱先生:职工代表监事,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后管理部负责人。霍焱先生曾任广东北电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摩托罗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拉中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泰康资产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职务。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段国圣先生,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简历同上。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事业部负责人,统
计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金志刚先生曾任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CAD/CAM 软件开发与培训中心应用软件工程师,泰康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研究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
投资部助理总经理兼高级研究员、副总经理、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等职务。
周峰女士,公募合规负责人,国际法学硕士,现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合规法律部负责人。周峰女士曾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日中心英语翻译,怡文
律师事务所非诉业务组律师,德恒律师事务所金融证券部主办律师,中国国际金
融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控组负责人、法律事务部律师等职务。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经济学硕
士。 2008 年 7 月加入泰康资产,历任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交易室交
易员,固定收益投资部流动性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投资经理,固定收益投资中心
固定收益投资经理等职, 2015 年 6 月 19 日至今担任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9 月 23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5 年 12 月 8 日至今担任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2016 年 2 月 23 日至今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6 月 8 日至今任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志刚先生,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
席,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业部负责人。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股票投资负责人,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蒋利娟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薪意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泰康宏泰
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庞水珍女士,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集中交易室固定收益交易高级经理。
桂跃强先生,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募事
业部投资部权益投资负责人,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泰康宏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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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3)承销证券。
( 4)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 5)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 1)越权或违规经营。
(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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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募基金管理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 3)独立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 4)相互制约原则。公募基金业务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
制衡。
( 5)成本效益原则。公募基金管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募基金管理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募基金管理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募基金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募基金管理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3、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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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为加强公募基金管理的内部控制, 促进诚信、合法、有效经营的内部控制环
境,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
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信
息披露控制、 监察稽核控制等。
(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
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
施进行控制。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研究管理制度,对研究
工作的业务流程、研究报告的质量评价、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机制等做了明确规范。
针对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相关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确保投资决策流
程科学合规、 投资决策依据充分合理、投资授权管理清晰规范, 同时,基金管理
人还建立了科学严谨的投资风险评估与业绩评价体系。 针对基金交易业务, 基金
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将基金的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严格分离, 建立交易监
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杜绝基金的不规范交
易行为。
( 2)市场营销与过户登记业务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
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公募基金业务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
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 3)信息披露控制
公募基金业务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
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募基金业务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加强对公募基金管理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
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 4)监察稽核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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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根据公募基金管理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管理层授权,监察稽核人员可以列
席公募基金业务相关会议,调阅公募基金业务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监察稽核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向管
理层报告公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管理层对监察稽核人员的报告进行审
议。
公募基金业务设立监察稽核岗位,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募基金管理层保证
监察稽核岗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明确公募基金合规监察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
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募基金业务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募基金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募基金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的责任;
(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业务的发展不断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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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 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 010-66060069
传真: 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
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
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
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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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
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
( 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
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
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 TOP10 颁奖盛典”中
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 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2013 年至 2015 年连续获得中国债券市场“优秀托管机
构奖”, 2015 年被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 2014 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
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
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3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342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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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
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
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 1)直销中心柜台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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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7697399
联系人:曲晨
电话: 010-57697547
网站: www.tkfunds.com.cn
( 2)投资者亦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
电话交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以及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等业务。
网上交易请登录: https://trade.tkfunds.com.cn/
电话交易请拨打: 4001895522
APP:泰康保手机客户端
微信公众号:泰康资产微基金
2、 其他销售机构
(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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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spdb.com.cn
( 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 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 9)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 11)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 12)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 13)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28-2266
网址: www.dtfunds.com
( 1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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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 16)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600-0030
网址: www.bzfunds.com
( 17)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 18)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网址: www.jnlc.com
( 19)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 www.qiandaojr.com
( 20)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6-411-999
网址: www.haojiyou.cn
( 21)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9500-888
网址: www.jfz.com
( 2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 2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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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登记机构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828-838 号 26F07、 F08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 号泰康国际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 段国圣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
传真: 010-56814888
联系人:陈进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安冬、陆奇
联系人: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星、张铭杰
联系电话: 010-65337080
传真: 010-65338800
联系人:张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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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
易系统、电话交易系统、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的其他电子交易系统等)与其他销
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A、 C 类基金份额相关业务。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
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在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
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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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七、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 2524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
本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三) 基金募集情况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户数为 2087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630,722,304.55 元,折合基金份
额 630,722,304.55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540,722,304.55 份, C 类基金份额
90,000,000.00 份 );募集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2,372.34 元,折合 12,372.34 份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 A 类基
金份额为 12,172.34 份, C 类基金份额为 200.00 份),合计募集份额为
630,734,676.89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为 540,734,476.89 份, C 类基金份额为
90,000,200.00 份)。上述资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康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托管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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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八、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 2016 年 2 月 3 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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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及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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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投资者怠于履
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
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7
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统、电话交
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的,单个基金账户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为 1000 元,追加申
购每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单个基金账户
首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00,00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已持有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包括网上交易系
统、电话交易系统以及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等)或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申购 C
类基金份额的,首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已持有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不受上述首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
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泰康资产旗下基金关于调整天天基金
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自 2016 年 6 月 3 日起,投资者通过天天基金销售平
台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超过部分不设最低
级差限制;原最低申购金额、追加申购金额小于或等于前述金额的,不再调整。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C 类,基金代码: 002246) 首次申购最低金
额为 10,000,000 元,该类基金份额维持各自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变,不适用本次
申购金额下限的调整。”
2、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8
少于 1,000 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 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当某笔交易类业务(如赎回、基金转换等)导致单
个交易账户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可对该部分剩余基金份额
发起一次性自动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详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日、单笔申购的最高金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
基金总规模份额等数量限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
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具体费用安排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非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0%
100 万≤M<200 万 0.50%
200 万≤M<500 万 0.30%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养老金特定
申购费率
M<100 万 0.32%
0%
100 万≤M<200 万 0.20%
2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按笔收取, 1,000 元/笔
注: 1、 M 为申购金额;
2、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9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养老金客户须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
( 1) A 类基金份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 0.8%,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0=47,241.11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241.11 份 A 类基金份额。
(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0
申购份额=50,000,000/1.050=47,619,047.6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47.62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
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Y≤365 日 0.1% Y≤30 日 0.1%
365 日30 日 0%
Y>730 日 0.00%
注: Y 为持有期限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 个月,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0.1%=12.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12.50=12,487.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 个月,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 元。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20 日,对
应的赎回费率为 0.1%,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0×1.250=12,5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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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
赎回费用=12,500,000×0.10%=12,5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12,500=12,487,500.0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00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日,假设
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87,500.00
元。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1 A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
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日计算。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 2 C 类基金份额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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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 6)当日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或每日申购金额上限。
(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7)、( 8)项暂停申
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
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3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
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
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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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
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
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转换业务。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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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届时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
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
律法规且根据登记机构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起每个开放日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收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6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须提前公告。
(十七)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具体情况
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
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届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7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力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宏观经济及货币政策研究为导向,分析不同类别资产的市场变化,
进而采取积极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自上而下确定大类资产配置和信用债券类金
融工具的类属配置比例,动态调整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久期和信用债券的结构,
并根据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
发新股的申购,力求提高基金收益率。
2、债券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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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根据中长期的宏观经济走势和经济周期波动趋势,判断债券市场的未
来走势,并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动态调整组合的久期。当预期
收益率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本基金还通
过市场上不同期限品种交易量的变化来分析市场在期限上的投资偏好,并结合对
利率走势的判断选择合适久期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组合久期的基础上,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对市场利率期限结构
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检验和情景测试,并综合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如历史期限结
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形成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及其发展趋
势的判断, 从而在子弹型、杠铃型或阶梯型配置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动态调整。其
中,子弹型策略是将偿还期限高度集中于收益率曲线上的某一点;杠铃型策略是
将偿还期限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两端;而阶梯型策略是每类期限债券所占的比重
基本一致。在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配置;当预期收益率曲线
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配置;在预期收益率曲线平移时,则采用阶梯型配置。
( 3)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当债券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
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右侧的债券。在收益率曲线不变动的情况下,随
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这样可同
时获得该债券持有期的稳定的票息收入以及收益率下降带来的价差收入;即使收
益率曲线上升或进一步变陡,这一策略也能够提供更多的安全边际。
( 4)息差策略
根据市场利率水平,收益率曲线的形态以及对利率期限结构的预期,通过采
用长期债券和短期回购相结合,获取债券票息收益和回购利率成本之间的利差。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可以将正回购所获得的资金投资于债券,利用杠
杆放大债基投资的收益。
( 5)信用策略
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将直接决定信用债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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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水平。本基金将利用内部信用评级体系对债券发行人及其发行的债券进行信用评
估,分析违约风险以及合理信用利差水平,识别投资价值。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发债主体的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地位、公司治理、财务质
量(主要是财务指标分析,包括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
质量等)、融资目的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本基金还将定期对上述指标
进行更新,及时识别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的变化,从而调整信用等级,对债券重新
定价。 本基金还将关注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动趋势,通过对宏观经济周期的判断
结合对信用债在不同市场中的供需状况、市场容量、 债券结构和流动性因素的分
析,形成信用利差曲线变动趋势的合理预测,确定信用债整体和分行业的配置比
例。
对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本基金对可选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品种进
行筛选,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债券收益率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本基金将对拟投资或已投资的证
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流动性分析和监测,并适当控制债券投资组合整体的久
期,防范流动性风险。
( 6)个券精选策略
根据发行人公司所在行业发展以及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信息对债券发行人
主体进行评级,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结合债券发行具体条款(主要是债券担保状
况)对债券进行评级。根据信用债的评级,给予相应的信用风险溢价,与市场上
的信用利差进行对比,发倔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 7)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
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
(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市场利率、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支持资产的现金流变动情况以及提前偿还率水平等因素,评估资产支持证
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通过信用分析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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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管理,辅以量化模型分析,精选那些经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力求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 9)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
征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
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
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的风险。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
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运用国债期货对冲风险。本基金将
根据对债券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分析,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
估值水平,发挥国债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较好的特点,灵活运用多头或空头套
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
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收益率曲线平坦、陡峭等形态变化的风险、对冲关键
期限利率波动的风险、对冲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
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4、新股认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审慎原则下参与一级市场新股与增发新股的申购。通过研究首次
发行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分析新股内在价值、市场溢价率、
中签率和申购机会成本等综合评估申购收益率,从而制定相应的申购策略以及择
时卖出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
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
易日内择机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类基金投资于其他衍生金融工具,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对衍生金融工具的投资
主要以对提高组合整体收益为主要目的。本基金将在有效风险管理的前提下,通
过对标的品种的研究,谨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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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95%+金融
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中债新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旨在
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
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并且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采用“中债新综合
财富(总值)指数”和“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分别作为债券
和现金类资产投资的比较基准,并将其权重分别设定为 95%和 5%,可以使业绩
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比例保持一致,让业绩比较基准更真实、客观
的反映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金融机构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的发布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
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较低风险品种,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
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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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后不得展期;
(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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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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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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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6 年
8 月 26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
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6 年 0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
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03,784,757.10 72.35
其中:债券 303,784,757.10 72.3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80,000,360.00 19.0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095,020.58 7.41
8 其他资产 4,982,769.36 1.19
9 合计 419,862,907.0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沪港通交易机制投资港股。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0,861,307.10 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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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1,354,000.00 55.7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1,354,000.00 55.7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9,790,000.00 29.09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779,450.00 0.5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03,784,757.10 88.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60303 16 进出 03 400,000 40,104,000.00 11.69
2 160207 16 国开 07 400,000 39,876,000.00 11.62
3 140220 14 国开 20 300,000 30,618,000.00 8.92
4 140225 14 国开 25 200,000 20,400,000.00 5.95
5 011699260
16 豫能源
SCP001
200,000 20,022,000.00 5.8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 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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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
制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 2)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票。
(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69.8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943,484.42
5 应收申购款 30,815.1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982,769.36
(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①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②报告期内没有需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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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6 年 2 月 3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
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一)历史各时间段收益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 A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10% 0.04% 1.33% 0.06% -0.23% -0.02%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 C
阶段 净值收益
率①
净值收益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1.00% 0.05% 1.33% 0.06% -0.33% -0.01%
(二)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6 年 2 月 3 日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9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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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基金合同生效日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一年。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自基
金合同生效起六个月内为建仓期。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份额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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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国债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净价进行估值;
(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5)对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平台进行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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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对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
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
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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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
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
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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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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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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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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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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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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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
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支付日期顺延。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
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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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
行。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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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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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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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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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
媒介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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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
(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 7)基金募集期延长;
(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 11) 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6)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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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11、 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本基金投资证券公司发
行的短期公司债券的情况。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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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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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
有的投资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 1)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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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
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
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
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
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此,债市、股市的变化将影响到本基金的
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
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 2)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
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但本基金仍将面临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所特有的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 3)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风险和信
用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用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可能由于规模
小、经营历史短、业绩不稳定、内部治理规范性不够、信息透明度低等因素导致
其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从而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基金可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
规避。流动性风险是指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其转让方式及其投资持有人数的限
制,存在变现困难或无法在适当或期望时变现引起损失的可能性。
( 4)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
交易具有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
益遭受较大损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
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 5)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
行的因素变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
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
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素。
5、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 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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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
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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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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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 4)制作清算报告;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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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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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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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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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的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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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从本基金资产中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
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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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与 C 类
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
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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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
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 召开事由
( 1)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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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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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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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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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
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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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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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 计票
(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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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后,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 3)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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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财产的清算
(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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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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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的管理人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
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
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
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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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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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后不得展期;
(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19)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
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
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
证等资产,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卖出。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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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
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
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
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
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
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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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
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期票据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
协议的约定为准。
(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合
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 1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
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
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
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
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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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
制;
2)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
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7、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
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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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 4)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8、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
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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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
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
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
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
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
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
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
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
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
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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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
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
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
损失。
10、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与基金
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1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
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2、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8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合规有效的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
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
(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9
(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也
可称为“托管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
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进行。
(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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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本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等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
码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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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1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
码和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保证金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
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
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托管人。
(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
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数量后
得到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外公布。月末、半年末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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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终止:
( 1)基金合同终止;
(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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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账单服务
1、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热线电话提供账户自助查询服务。
2、基金管理人提供纸质、电子邮件、短信对账单等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也可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账单服务。
3、提示: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
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确送达,请
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
对账单,敬请拨打客服热线电话。
(二)手机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定制短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短信服务,包括:基金份额净
值、交易确认、对账单等内容。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4001895522(免长途话费) 、 010-52160966,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定制短信
服务。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
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
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
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四)电子化交易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 7*24 小时服务)办理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5
基金交易业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撤单、分
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务。电子化交易方式包含:
1、网上交易和电话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网上交易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
易业务,具体参见相关公告。网址: https://trade.tkfunds.com.cn/。
2、 泰康保手机客户端交易
操作简单、应用灵活,投资者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客户端办理业务。下载方
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 App Store、 91 助手、安卓
网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3、 电话交易
个人投资者开通电话交易后可以通过电话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
具体参见相关公告。电话: 4001895522-4。
4、“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
个人投资者通过“泰康资产微基金”微信公众号绑定基金账号后,可以使用
多家银行的银行卡自助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微信号: tkfunds。
(五)咨询服务
1、呼叫中心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
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 4001895522
(免长途话费)、 010-52160966,传真: 010-57697399。
2、在线客服
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基金管理人网站点击“在线客服”,根据提示
操作输入要咨询问题的关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或可点击
“在线咨询”获得服务定制/取消、账户查询等专项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周一到周五 9: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站和电子信箱
网址: www.tkfunds.com.cn
电子信箱: tkfunds@taikangamc.com.cn(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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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6
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联系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
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0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2 月 4 日发布《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发布《关于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实施直销电子交易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发布《关于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基金
参加部分销售机构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发布《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基金开放
日常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业务公告》。
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18 日发布《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23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投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3 月 29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
构并参加其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6 日发布《关于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调
整招商银行直联支付渠道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的公告》。
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申万宏源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新兰德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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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
式基金增加金牛理财网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1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4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乾道金融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9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泰诚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13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金斧子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新增浦发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 日发布《泰康资产旗下基金关于调整天
天基金申购金额下限的公告》。
19.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8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旗下部分开放式
基金增加盈米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24 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开
通在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加其定期定额
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1.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发布《关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及手
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2.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调整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3.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开通银
联通支付渠道并增加浦发银行、南京银行、青岛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银联通支付渠道且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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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直销电子交易系统增加广发银行卡通联通道快捷支付渠道并实施费
率优惠的公告》。
25.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发布《关于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调整通联支付渠道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
惠的公告》。
26.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泰康资产关于旗下基金开通
在乾道金融定投业务并参加其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7.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发布《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调整诺亚正行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8.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布《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告》。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公
告。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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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
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tkfunds.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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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
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买复印件。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零一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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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禄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