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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前海联合泳涛混合A (004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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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联合泳涛混合A004634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2017-06-07     基金规模:0.12亿份     基金经理: 王静 
基金全称: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17%
  • 近一月增长率
    3.93%
  • 近一季增长率
    4.80%
  • 近半年增长率
    -9.80%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现金宝众禄资产配置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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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以下为热门基金
名称 净值 日增长率
华夏清洁能源龙头混合发起式A 1.1797 2.66%
华夏清洁能源龙头混合发起式C 1.1746 2.66%
华宝海外中国混合 1.2390 2.57%
嘉实逆向策略股票 1.5290 2.27%
嘉实主题新动力混合 2.2580 2.26%
广发新经济混合C 2.5362 2.23%
广发新经济混合A 2.5726 2.23%
广发优势成长股票A 0.4281 2.20%
广发优势成长股票C 0.4225 2.18%
国泰优选领航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0.7692 2.14%

热卖基金

名称 日增长率 操作
易方达新兴成长混合 0.47%
鹏华中证国防指数(LOF)A -1.04%
兴全有机增长混合 0.18%
名称 万份收益 操作
诺安聚鑫宝货币A 0.4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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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新疆前海联合泳涛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599号),注册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

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

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

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

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

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

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

募债券之债务人如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

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可能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

理准则(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前海联合

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

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

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

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1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8、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新疆前

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其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

等业务导致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3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5、《业务规则》:指《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及其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

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

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

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

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设立日期:2015年8月7日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电话:0755-82780666

联系人:叶翠怡

基金管理人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15】1842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目

前的股权结构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占30%、深圳粤商物流

有限公司占25%、深圳市深粤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25%、凯信恒有限

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共有6名成员,其中3名独立董事。

黄炜先生,董事长,硕士学历。1997年7月至2002年5月在工商银

行广东省分行工作,担任信贷部副经理;2002年5月至2013年

11月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工作,担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现任新疆

能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孙磊先生,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红围

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投资银行部、中信银行长沙分行投

资银行部,现任杭州新天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晓耕女士,董事,硕士学历。曾先后任职于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

际部、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新财富》杂志社,

2009年1月起担任五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1月任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负责人,现任公司总经理。

孙学致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副

院长,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助理,现任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创

始合伙人。

张东成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1994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曾

先后任职于华夏证券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行部门,以及东方

昆仑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事务所及金杜律师事务所;现任加拿大

高林律师事务所顾问。

冯梅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编辑,

山西财经大学副教授、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北京

工商大学教授,现任北京科技大学教授。

2、监事基本情况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2名。

宋粤霞女士,监事,硕士学历。历任深圳市金鹏会计师事务所文员、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深圳市足球俱乐部财务主管,现

任凯信恒有限公司总经理、执行(常务)董事。

赵伟先生,监事,硕士学历。先后任职于厦门南鹏电子有限公司、

中国UNIX用户协会、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项

目经理等职,2015年1月参加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

组,2015年8月起任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

IT工程师。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晓耕女士,董事,总经理,简历参见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华先生,督察长,硕士学历。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

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

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

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

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监事。

刘菲先生,总经理助理,学士学历。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峡

分行电脑部、中国银河证券宜昌新世纪营业部电脑部、国泰君安证

券深圳蔡屋围营业部电脑部、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等,2007年起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静女士,CFA,金融学硕士,8年证券从业经验,于2016年5月加

入前海联合基金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2008年8月至2016年4月就

职于民生加银基金,先后从事纺织服装、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互

联网传媒、化工、钢铁等行业研究。

5、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包括:总经理王晓耕女士,基金经理林材先生,基金经理王静女士,交易管理部负责人陈晗颖女士,风险管理部负

责人周明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

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

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

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

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

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

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

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

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

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

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

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反馈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类型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3)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职责明确并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地控制成本以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

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

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

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

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

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

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交易风险管理、财务

风险控制以及岗位分离、防火墙、保密、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

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

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

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

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

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等。通过制度的建立,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

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26951111

传真:0755-82960794

联系人:秦湘

成立时间: 1993年8月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招商证券托管部员工多人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运作经验、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以及大型IT公司的软件设计与开发经验,

人员专业背景覆盖了金融、会计、经济、计算机等各领域,其中本

科以上人员占比100%,高级管理人员均拥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招商证券是国内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证券公司,可为

各类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招商证券托

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

的业务管理制度。招商证券托管部本着“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除此之外,招商

证券于2012年10月获得了证监会准许开展私募基金综合托管服务

试点的正式批复,成为业内首家可从事私募托管业务的券商,经验

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截至2016年二季度,招商证券共托管

15只公募基金。

招商证券托管部于2015年4月通过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

ISAE3402鉴证服务,成为业内第一家通过ISAE3402认证的券商托管

人和基金外包服务机构。

二、基金托管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

(1)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4)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层面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

公司内部最高风险决策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公司风险管

理政策、风险偏好、容忍度和经济资本等风险限额配置方案,拥有

公司重大风险业务和创新业务项目的最终裁量权。风险管理部、法

律合规部及稽核监察部为公司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

招商证券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控稽核岗,配

备专职监察稽核人员,在托管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

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招商证券托管部制定了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健全、有效执

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保持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实行经营场所封

闭式管理,并配备录音和录像监控系统;有独立的综合托管服务系

统;业务管理实行复核和检查机制,建立了严格有效的操作制约体

系;托管部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的理念,培养部门全体员工的

风险防范和保密意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

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

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联合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qhlhfund.com

客服电话:400-640-0099

(2)前海联合基金直销交易平台

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电话:(0755)82785257

传真:(0755)82788000

客服电话:440-640-0099

联系人:黄毅

2、其他基金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变更、调整本基金的销售

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机构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18号中航中心26楼

电话:(0755)82786790

传真:(0755)82789277

客服电话:400-640-0099

联系人:黄嘉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玲、俞伟敏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

集。

一、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减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募集时间详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六、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七、募集上限

本基金首次募集不设目标上限。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

(一)初始面值及认购价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基金份额的认购

价格为1.00 元/份。

(二)认购费率: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如下:



备注:M为基金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投资人重复认购,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基金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三)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方法。

对于认购本基金的投资人,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1.20%,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1.00=98,864.23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

生的利息为50元,则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2)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人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

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

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投资人在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

及时到原认购网点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认购申请的受

理情况。

(4)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

金登记机构的登记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

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认购的限额

(1)本基金在其他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认购以金额申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

(含认购费),最低追加认购金额为1元(含认购费),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上限。在直销机构(柜台方式)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万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认购费),

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

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十、募集资金的存放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

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

于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

《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

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

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

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

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

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

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

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

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申购采用

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

(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

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

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

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

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

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

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因投资者怠于查询,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或其他销售机构首次和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

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

次申购本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

(含申购费)。直销柜台追加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5万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者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对每个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设限制,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设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上限等。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具体申购费率如下:



备注:M为基金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具体的赎回费率如下:



备注:N为基金持有期限。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

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或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50%计入基金财

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或等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

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备注:针对持有期限而言,3 个月指90 日,6个月指180日,1年

指365 日。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

对于申购本基金的投资人,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0%,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0=97,066.1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0元,则可得到97,066.18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0%=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2,437.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一)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二)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三)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

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或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上限

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

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暂停结束,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规定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

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

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

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

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优化配置

及组合精选,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主动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注重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本基金将精选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股票和债券,力求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定增长。

1、类别资产配置

本基金根据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收益风险的比较判别,对股

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类别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动态调整,以

期在投资中达到风险和收益的优化平衡。

本基金采用多因素分析框架,从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因素、市场利

率水平、市场投资价值、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运行内在动量等

方面,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对证券市场投资机会与

风险进行综合研判。

(1)宏观经济环境。主要是对证券市场基本面产生普遍影响的宏观经济环境进行分析,研判宏观经济运行趋势以及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GDP 增长率,进出口总额与汇率变动,固定

资产投资增速,PPI和CPI 数据,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增长速度,

重点行业生产能力利用率等;

(2)政策因素。进行政策的前瞻性分析,研究不同政策发布对不同类别资产的影响。分析内容包括:规范与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与举

措,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经济发展政策,对外贸

易政策等;

(3)市场利率水平。分析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及对固定收益证券的影响。分析指标包括存贷款利率、短期金融工具利率和债券收

益率曲线形态变化,等等;

(4)资金供求因素。指证券市场供求的平衡关系,主要考量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及流向的变化,保证金数据,市场换手率水平;IPO及再融资速度,限售股份释放日期与数量,各类型开放式基金认购

与赎回状况,融资融券政策的进展,等等;

(5)投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市场整体或行业盈利状况(收入、利润、现金流等)变化,市场价值——市场或行业P/E、P/B与

P/CF 等的估值水平的变化以及国际比较;

(6)市场运行内在动量。指证券市场自身的内在运行惯性与回归

(规律)。参考内容包括:对政策的市场反应特征,国际股市趋势

性特征,投资者基于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认可程度的市场信心,市

场投资主题,等等;但是,分析核心着眼于发现驱动证券市场向上

或向下的基本因素。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以上因素的分析结果,给出股票、债券和货币市

场工具等资产投资机会的整体评估,作为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股市、债市等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调整股票、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资产的配置比例。

此外,本基金还将利用基金管理人在长期投资管理过程中所积累的

经验,根据市场突发事件、市场非有效例外效应等所形成的市场波

动做战术性资产配置调整。

2、股票投资管理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行业配置时,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

合的方式确定行业权重。在投资组合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也将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各个行业的基本面特征对行业配置进行持续

动态地调整。

1)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

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通过深入分析宏观经济指标和不同行

业自身的周期变化特征以及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位置,确定在当前

宏观背景下适宜投资的重点行业。

2)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

自下而上的行业配置策略是指从行业的成长能力、盈利趋势、价格

动量、市场估值等因素来确定基金重点投资的行业。对行业的具体

分析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景气分析

行业的景气程度可通过观测销量、价格、产能利用率、库存、毛利

率等关键指标进行跟踪。行业的景气程度与宏观经济、产业政策、

竞争格局、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等因素密切相关。

B、财务分析

行业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价行业的成长性、成长的可持续性以

及盈利质量,同时也是对行业景气分析结论的进一步确认。财务分

析考量的关键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毛利率、净利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经营性现金流状

况、债务结构等等。

C、估值分析

结合上述分析,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适合该

行业的估值方法,同时参考可比国家类似行业的估值水平,来确定

该行业的合理估值水平,并将合理估值水平与市场估值水平相比较,从而得出该行业高估、低估或中性的判断。估值分析中还将运用行

业估值历史比较、行业间估值比较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数量化方法对上述行业配置策略进行辅助,

并在适当情形下对行业配置进行战术性调整,使用的方法包括行业

动量与反转策略,行业间相关性跟踪与分析等。

(2)优选个股策略

本基金构建股票组合的步骤是:根据定量与定性分析确定股票初选

库;基于公司基本面全面考量、筛选优势企业,运用现金流贴现模

型等估值方法,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结合风险管理,构建股票组合

并对其进行动态调整。

1)确定股票初选库

本基金将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股票初选库。定量

分析方面,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个股的价值程度、成长能力、盈

利趋势、价格动量等量化指标对个股进行初选。为克服纯量化策略

的缺点,投研团队还将根据行业景气程度、个股基本面预期等基本

面分析指标,结合对相关上市公司实地调研结果,提供优质个股组

合并纳入股票初选库。

2)股票基本面分析

本基金严格遵循“价格/内在价值”的投资理念。虽然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不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格一定会反映其内在价值。

个股基本面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价值评估、成长性评估、现金流预

测和行业环境评估等。基本面分析的目的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

考量行业竞争趋势、短期和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因素,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等,从而明确财务预测(包括现金流贴现模型输

入变量)的重要假设条件,并对这些假设的可靠性加以评估。

A、价值评估。分析师根据一系列历史和预期的财务指标,结合定性方法,分析公司盈利稳固性,判断相对投资价值。主要指标包括:

EV/EBITDA、EV/Sales、P/E、P/B、P/RNAV、股息率、ROE、经营利

润率和净利润率等。

B、成长性评估。主要基于收入、EBITDA、净利润等的预期增长率来评价公司盈利的持续增长前景。

C、现金流预测。通过对影响公司现金流各因素的前瞻性地估计,得到公司未来自由现金流量。

D、行业所处阶段及其发展前景的评估。沿着典型的技术生命周期,产业的发展一般经历创新期、增长繁荣期I、震荡期、增长繁荣期

II 和技术成熟期。其中增长繁荣期I 和增长繁荣期II 是投资的黄

金期。

3)现金流贴现股票估值模型

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方法对股票估值是基本面分析中的重要内容。

本基金采用的现金流贴现模型是一个多阶段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其中,自由现金流的增长率被分成四个阶段。

A、初始阶段:这个阶段现金流的增长率会受到内外部因素的影响。

外部因素包括总体经济状况和其他因素,比如货币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对收入和成本的影响等等。公司内部因素包括新产品的引

入导致的市场份额变化、业务重整、以及资金面变化,比如债务削

减和资本回购。

B、正常阶段:在初始阶段结束时,我们假设公司处于一个正常的经济环境中,既非繁荣也非衰退,公司达到了可持续的长期增长水平。

现在,公司现金流的增长速度和所在的行业增长速度基本一致。

C、变迁阶段:在这个阶段,公司资本支出比率、权益回报、盈利增长和BETA值都向市场平均水平靠拢。这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因为高额的利润会吸引新的进入者,竞争越来越激烈,新进入者不断挤压

利润空间,直到整个行业利润水平跌落到市场平均水平,在这个水

平上,不会再有新的进入者。

D、终极阶段:在最后阶段,资本支出比率、BETA 和现金流增长率

都等于市场平均水平。

模型最后得到股票的内在价值,即四阶段现金流的现值总和。

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的差额是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的依据。市场价

格低于内在价值的幅度,表明股票的吸引力大小。本基金在使用现

金流贴现模型方法的同时,还将考虑中国股票市场特点和某些行业

或公司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现金流量贴现模型可能有应用效果

不理想的情形,为此,我们不排斥选用其它合适的估值方法,如

P/E、P/B、EV/EBITDA、PE/G、P/RNAV 等。

4)构建及调整投资组合

本基金结合多年的研究经验,在充分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将分析师

最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引入,评估股票价格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的可

靠性,买入估值更具吸引力的股票,卖出估值吸引力下降的股票,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对其进行调整。

3、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债券分析方法,确定债券投资组合,并

管理组合风险。

(1)基本价值评估

债券基本价值评估的主要依据是均衡收益率曲线( Equilibrium

YieldCurves)。均衡收益率曲线是指,当所有相关的风险都得到补偿时,收益率曲线的合理位置。风险补偿包括五个方面:资金的时

间价值(补偿)、通货膨胀补偿、期限补偿、流动性补偿及信用风

险补偿。通过对这五个部分风险补偿的计量分析,得到均衡收益率

曲线及其预期变化。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差异是估

算各种剩余期限的个券及组合预期回报的基础。

基于均衡收益率曲线,计算不同资产类别、不同剩余期限配置的预

期超额回报,并对预期超额回报进行排序,得到投资评级。在此基

础上,卖出内部收益率低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买入内部收益率高

于均衡收益率的债券。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类别选择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在不同的时期,采用以上策略对组合收益和风

险的贡献不尽相同,具体采用何种策略取决于债券组合允许的风险

程度。

久期策略是指,根据基本价值评估、经济环境和市场风险评估,以

及基金债券投资对风险收益的特定要求,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指,首先评估均衡收益率水平,以及均衡收益率

曲线合理形态。然后通过市场收益率曲线与均衡收益率曲线的对比,评估不同剩余期限下的价值偏离程度。在满足既定的组合久期要求

下,根据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益率大小进行配置。

类别选择策略是指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次级债等债券类别间

的配置。债券类别间估值比较基于类别债券市场基本因素的数量化

分析(包括利差波动、信用转变概率、流动性等数量分析),在遵

循价格/内在价值原则下,根据类别资产间的利差合理性进行债券类别选择。

个券选择策略是指,通过自下而上的债券分析流程,鉴别出价值被

市场误估的债券,择机投资低估债券,抛出高估债券。个券分析建

立在价格/内在价值分析基础上,并将考虑信用风险、流动性和个券的特有因素等。

对于可转债投资,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

资价值,审慎筛选其中安全边际较高、发行条款相对优惠、流动性

良好,以及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本基金还将密切

关注转换溢价率等指标,积极捕捉相关套利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发行人财务状况、个券

增信措施等因素,以及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在充分考虑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决策。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其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

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以数量化模型确定其内在价值。

(3)组合构建及调整

本公司债券策略组将结合各成员债券投资管理经验,评估债券价格

与内在价值偏离幅度是否可靠,据此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债券策略组每两周开会讨论债券投资组合,买入低估债券,卖出高

估债券。同时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评估调整对组合久期、类别权重

等的影响。

4、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管理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适度运用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本基金利用金融衍

生品合约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提高投资组合

的运作效率。

(2)国债期货投资管理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

为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

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

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

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3)权证投资管理

A、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

证合理价值。

B、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

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

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

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投资国债期货,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限制。

除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

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

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

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

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

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综合

全价指数收益率×50%。

2、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

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

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

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

想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

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指数编制单位停止编制该指数、更

改指数名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

时,基金管理人经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以

变更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

投资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

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

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

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

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

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可转换债券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

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在估值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

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

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

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

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

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

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

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

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

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

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

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

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股指期货合约估

值方法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公司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登记机构将以

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

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

则执行。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

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在根据基

金发展情况并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

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

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

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其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

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

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

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

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

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

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超过20%的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

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予以公告。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2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十一)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

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

投资目标等。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

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三)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

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

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

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

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

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

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

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

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

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

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

不同程度的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

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

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

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

财方式。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

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

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

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4、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

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5、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收益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时的收益率的影响。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

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以前低的收

益率。

二、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

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但本基

金将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

制,努力去克服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

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

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

权违规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五、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

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六、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0-95%,相对灵活的资产

配置比例容易造成收益波动率大幅提升的风险。

2、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

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

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3、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

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

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4、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

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国债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国债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国债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国债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

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国债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

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存在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

大的风险。

七、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

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

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

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

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

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

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

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

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

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前提下,履行相应程序后可增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

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该日常机构提出书面提议。

该日常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该日常机构决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按照未设立日常

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授权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授权、电话

授权、短信授权及网络授权方式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

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

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

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

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

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

权,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表决方式上,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

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载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

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

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

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

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

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

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

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

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维泰南路1号维泰大厦15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耕

成立时间:2015年8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842号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780666

传真:0755-82788000

联系人:叶翠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秦湘

成立时间:1993年 8月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78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8.08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

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

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

金融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

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将其纳入监督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投资股指期货,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③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④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参与投资国债期货,须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③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

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④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第12)项以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

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修改基金合

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

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

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

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

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

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

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

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

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

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

名单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

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

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

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

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

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

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

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

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

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

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

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

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

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

交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

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

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

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

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

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

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

托管专户中,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

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托

管资金专门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进行。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托管资金专门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

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

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

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

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

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

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

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

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

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

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

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保存期限为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

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

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

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

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

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

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基金管理人服务能

力的变化,增加、修改以下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

一、通知服务

基金管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邮寄信件或电话等方式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意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通知服务内容

包括账户交易确认通知、纸质账单寄送失败通知、与基金份额持有

人相关的基金管理人公告及重要信息通知等服务。

二、查询与咨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和网站等完成查询与咨

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上方式进行基金管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信息查询。客服专员在工作时间还可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供人工查询、答疑服务。

具体查询内容:最新公告、各基金产品介绍、基金管理人介绍等基

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交易信息、资产市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收

益分配等账户信息。

三、资料索取服务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各种直销交易手续,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提供直销业务表单下载。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客户服务热线向

客服专员索取业务表格。另外,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

对账单、资产证明等资料。

四、互动活动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各种互动活

动,以加强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互动联系。

五、基金理财业务咨询

为更好地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沟通,客服专员可以在工作时间内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解答基金理财方面的疑问,提供关于基金理财的咨询

服务。

六、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各项服务有疑问,可通过

语音留言、发送电子邮件、客服热线等方式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基金管理人将采用限期处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投诉建议。

七、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400-640-0099;0755-88697000

人工坐席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除节假日)9:00-17:00

网址:www.qhlh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qhlhfund.com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一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

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三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新疆前海联合泳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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