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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C (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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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C006166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18-11-22     基金规模:4.07亿份     基金经理: 叶乐天 赵云煜 
基金全称: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3.87%
  • 近一月增长率
    0.13%
  • 近一季增长率
    2.57%
  • 近半年增长率
    -3.65%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0.0%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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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建信中证10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
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订《托管协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 2024 年 1 月 16 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
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修订前表述 修订后表述

公 开 募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
集 证 券 任公司 任公司

投 资 基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金 托 管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协议 法定代表人:孙志晨 法定代表人:生柳荣

…… ……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法定代表人:郑杨

四、基金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财 产 保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管 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

门的证券账户。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专门的证券账户。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 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原始开户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
材料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 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 进行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
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
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金管理人负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 经纪机构开立证券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
责任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 交易清算,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托管账户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证券经
执行。 纪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
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
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
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负责。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
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
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指令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
的发送、 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确 认 和 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 金托管专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
执行 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 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
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 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
项。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
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
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六、交易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
及 清 算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
交 收 安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
排 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 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
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
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期货 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 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 托管人,并依据基金托管人要求提供相
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关资料,以便基金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结算数据手续。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起始运作前 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及交
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易信息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 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
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 变更情况在基金成立及后续变更时及
机构提供的《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时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接收结算数据。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
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 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安排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 1、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
安排 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通过期
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 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 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
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
另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 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议》。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 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用以具体明确
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 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
人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 任。

知。 2、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
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3、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
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
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
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
法完成的责任。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我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我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建信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cbfund.cn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了解详情。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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