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润和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 年 12 月 7 日
送出日期:2023 年 12 月 8 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泰康润和两年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7836
基金管理人 泰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12 月 25 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两年开放一次,开放期为
5-20 个工作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2019 年 12 月 25 日
基金经理 经惠云 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 年 7 月 9 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
基金份额自动赎回。(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
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
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
其他 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
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3)本基金封闭期到期
日如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
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
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项延缓支付,待该部
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项。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合
同》生效后,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本
基金暂停运作时,暂停运作期间不计入上述连续期间。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封闭期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投资于到期日(或回售期限)在所在封闭期结
束之前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券、次级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
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
投资范围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和新股增发,
同时本基金不参与可转债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
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 3 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 3 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按两年为封闭周期进行投资运作。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
略,所投资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所投资金融资产的到期日
(或回售期限)不得晚于该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力求基金资产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本
基金投资含回售权的债券时,应在投资该债券前,确定行使回售权或持有至到期的时
间;债券到期日晚于封闭运作期到期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行使回售权而不得持有至到
期日。基金管理人可以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在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的前提下,对尚未到期的固定收益品种进行处置。 1、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基于宏观经
济分析及对债券市场的判断,在银行存款、信用债、利率债等资产间进行类属配置,进
而确定具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2、信用债投资策略:对于信用债仓位、评
主要投资策略 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
分析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基本面以确定发债主体企业的实际信用风
险,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分散化投资。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
力进行评估。 3、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综合考虑和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
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等要素,确定投资决策。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通过信
用分析和流动性管理,辅以量化模型投资。 5、杠杆投资策略:封闭期内基本保持适度
回购杠杆水平,但当回购利率过高、市场流动性不足或市场状况不宜采用回购放大策略
等情况下,适度调整回购杠杆。 6、现金管理:采用买入持有到期策略,力争基金资产
在开放前可完全变现。 7、开放期投资策略:在开放期将保持资产适当的流动性,以应
付当时市场条件下的赎回要求,并降低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做好流动性管理。
业绩比较基准 封闭期起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两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0.60%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收益品种。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本基金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25 日,2019 年度相关数据的计算期间为 2019 年 12 月 25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图示业绩表现截止日期 2022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M<1,000,000 0.30% 非养老金客户
M<1,000,000 0.09% 养老金客户
申购费 1,000,000≤M<5,000,000 0.20% 非养老金客户
(前收费) 1,000,000≤M<5,000,000 0.06%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500 元/笔 养老金客户
M≥5,000,000 500 元/笔 非养老金客户
赎回费 N<50 日 1.50% 因暂停运作而被
自动赎回的除外
N≥50 日 0% -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15%
托管费 0.05%
其他费用 具体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费用与税收”章节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并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摊余成本法估值不等同于保本,基金资产发生计提减值准备或所持金融资产在到期之前提前卖出等情形可能导致基金份额净值下跌。基金采用买入并持有到期策略,可能损失一定的交易收益。
本基金在投资上可能面临信用风险,进而影响到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封闭期内,如本基金持有债券出现信用负面消息、信用资质恶化、债券或债券发行人的外部评级或基金管理人内部评级发生下调、基金管理人研究员建议减持或其他由基金管理人判断存在潜在违约风险的情形,将影响本基金的买入持有到期投资策略,本基金可以对该债券进行卖出等处置。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启用侧袋机制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还可能面临利率风险、再投资风险、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所带来的风险。本基金还可能面临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每两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封闭期较长,投资者只能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面临在封闭期内无法申购或赎回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tkfunds.com.cn,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1895522。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投资者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出具的适当性意见,各销售机构关于适当性的意见不必然一致,销售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并不表明对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与基金风险等级因考虑因素不同而存在差异。投资者应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情况,结合自身投资目的、期限、投资经验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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