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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A (01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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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A017023
基金类型:FOF、混合型     成立日期:2022-12-29     基金规模:0.85亿份     基金经理: 王兰 
基金全称: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基金管理人: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07%
  • 近一月增长率
    1.19%
  • 近一季增长率
    3.49%
  • 近半年增长率
    0.47%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2%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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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FOF)
A)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11月22日
送出日期:2023年11月2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 基金代码 017023

持有期混合(FOF)

下属基金简称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 下属基金代码 017023

持有期混合(FOF)A

基金管理人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12-29

基金类型 基金中基金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22-12-29

基金经理 王兰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9-08-18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其他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
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请投资者阅读《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基金中基金,通过大类资产配置,投资于多种具有不同风险
收益特征的基金,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经中国证监会
投资范围 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QDII基金、香港互
认基金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基金)、国内依法发行


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
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
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
基金和黄金ETF)等品种的比例合计不超过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
票不超过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货基金和黄金ETF)的比例不超过基
金资产的10%;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
投资于QDII基金和香港互认基金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权益类资产(股票(含存托凭证)、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的战略配置目标比例中枢为20%,其中,上述权益类资产向
上、向下的调整幅度最高分别为5%及10%,即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
的比例为10%-25%。

其中,计入上述比例的权益类资产的混合型基金需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之一:

1、基金合同约定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混合型基
金;

2、根据基金披露的定期报告,最近四个季度中任一季度股票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均不低于60%。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策略主要包括资产配置策略、基金优选策略、股票投资策
主要投资策略 略、存托凭证投资策略、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债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券指数收益率*80%+中证800指数收益率*18%+中证港
股通综合指数收益率×2%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
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中基金、货
风险收益特征 币市场基金及货币型基金中基金。

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需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持有期限(N)

通过直
销中心
M < 100 万元 0.12% 认购的
养老金
客户
通过直
销中心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0.10% 认购的
养老金
客户
通过直
销中心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06% 认购的
申购费(前收费) 养老金
客户
通过直
销中心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认购的
养老金
客户
M < 100 万元 1.20% 其他投
资者
100 万元 ≤ M < 300 万元 1.00% 其他投
资者
3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其他投
资者
M ≥ 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其他投
资者
本基金对每份基

金份额设置一年的

赎回费 - 最短持有期,本基

金对持有期超过一

年的基金份额不收

取赎回费。

注:投资人重复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70%

托管费 0.20%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本基金费用还包括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
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费用、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相关费用(法律法规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账户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净值表现将主要受其投资的其他基金表现之影响,并须承担投资其他基金有关的风险,其中包括市场、利率、货币、经济、流动性和政治等风险。

本基金除了承担投资其他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申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其他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不包括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等)外,还须承担本基金本身的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用(其中不收取基金财产中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部分的管理费、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基金部分的托管费),因此,本基金最终获取的回报与直接投资于其他基金获取的回报存在差异。

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卖出或赎回持有基金所得款项的到账时间,赎回资金到账时间较长,受此影响本基金的赎回资金到账时间可能会较晚。

本基金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 ETF、LOF、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动性风险、交易价格与基金份额净值之间的折溢价风险以及被投资基金暂停交易或退市的风险等。

(2)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

本基金主动管理风险指的是基金经理对基金的主动性操作导致的风险。本基金为主动管理型的基金中基金,在精选基金的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 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其精选出的基金的业绩表现并不一定持续的优于其他基金。

(3)无法获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本基金名称中包含“养老”并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也不保证基金最终确实能够实现其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证本基金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投资者一定盈利,不保证最低收益。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港股交易失败风险

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6)汇率风险

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
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7)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的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①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估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②只有内地与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③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境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④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8)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9)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为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存在投资本基金后,一年内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2、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3、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如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 下 资 料 详 见 信 达 澳 亚 基 金 官 方 网 站 [ www.fscinda.com ][ 客 服 电 话 :
0755-83160160、4008-888-118]

《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托管协议》、《信澳颐宁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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