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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发起式联接C (02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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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ETF发起式联接C020462
基金类型:指数型、ETF、股票型     成立日期:2024-01-31     基金规模:0.02亿份     基金经理: 苏卿云 
基金全称: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1.82%
  • 近一月增长率
    2.06%
  • 近一季增长率
    5.51%
  • 近半年增长率
    --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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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注册的
批复》 (证监许可〔 2023〕 2825 号) 准予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
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 ETF 联接基金、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 基金托管人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5、 本基金自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 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基金
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
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
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网点、日期、时间和程序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7、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下同)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
2
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本基金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投资者认购
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
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
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
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
账户) ,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
售期内各销售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
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
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10、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11、 投资者可阅读刊登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上海证券报》 上的《华安中
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
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 2024 年 1 月 15 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的《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
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垂询认购事宜。
13、风险提示
3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投资组合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
增值税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对目标 ETF 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的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相似。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
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详见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内容。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目标 ETF,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
既可以在交易所市场买卖目标 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的要求,申购、赎回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
售机构按“未知价”原则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但暂不在交易所市场买卖。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
括:(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接近全部
4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仍需保留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按照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
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
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
值可能低于发售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因折算、分红等行为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
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
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
后的年度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不得
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
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5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因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
险。
14、 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拥
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
接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 ETF 发起式联接 A
基金代码: 020461
C 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华安中证国有企业红利 ETF 发起式联接 C
基金代码: 020462
2、基金类型
ETF 联接基金、发起式
3、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认购/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或申
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6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6、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00 元人民币。
7、 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 30 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下同)。
在募集期内,若预计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总规模(不含募
集期间利息)超过 30 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将进行比例配售。未确认部分的认购
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募集期内发售规模控制方案如下:
(1)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
近、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则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
募集,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在募集期内的任何一日(包括首日),若预计次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
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接
近、达到或超过 30 亿元,本基金管理人可于次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提前结束募
集,并自公告次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3)有效认购申请的确认
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含募集期间利息)未超过募集上限,
则对所有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若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总金额(不
含募集期间利息)超过募集上限,则以“末日比例配售” 方式进行规模控制,即
对最后一个发售日之前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予以确认,而对最后一个发售日
的有效认购申请采用“比例确认”的原则给予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
将依法退还给投资者。
如发生末日比例配售,则部分确认的计算方法如下:
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30 亿 - 募集期内认购末日前有效认购总金额) /
认购末日有效认购申请金额
7
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请金额×末日认购申
请确认比例
上述公式中的有效认购金额均不包括募集期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登记机
构的确认为准。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由各销售机构根据其业务规则退还给投
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请投资者留意资金到账情况。
当发生部分确认时,认购费按照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计算,
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日有多笔认购的,适用
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单独计算。
敬请投资者注意,如果本次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申请总额大于本基金募集上限,
因采用“末日比例配售”的认购确认方式,将导致募集期内最后一日的认购确认
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投资者末日认购申请确认金额=当日提交的有效认购申
请金额×末日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可能会出现认购费用的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
请金额对应的费率的情况。
认购申请确认比例将于募集结束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限制。
8、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9、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及
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把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
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8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10、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11、 基金募集期与发售时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
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2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长发售时间, 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的基金募
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12、基金备案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合
计不少于 1,000 万元,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
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
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9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
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
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 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2、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
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含认购费,下同),
各销售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电子交易平台除外)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认
购的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
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
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5、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 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机构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人实施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10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集合计划及职业年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
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
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投资人。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具体认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份额类别 单笔认购金额(M, 元) 认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 M<100万 0.50%
1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每笔1000元
C类基金份额 0
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
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6、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A 类
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 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其对应认购费率为 0.5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0.50 %)=99,502.49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9,502.49=497.51 元
认购份额=(99,502.49+50) /1.00=99,552.49 份
即: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
的认购费率为 0.50%,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
到 99,552.49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其
固定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
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 元
认购份额=(99,500.00+50) /1.00=99,550.00 份
即: 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
应的固定认购费金额为 500 元,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 99,55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 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假设认购金额在认购期
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50) /1.00=100,050.00 份
4、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2
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 1998 年 6 月 4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40088-50099
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 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iPhone 交易客户端、 Android 交易客户端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
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 10 万元(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
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
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
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 1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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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中午不休息,
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4)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3、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 , 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3)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4、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2)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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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 1)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 划来,或者资金划
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 3) 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 4) 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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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 7*24 小时受理,工作日 15:00 以后交易于下一
工作日 9:30 提交。
2、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
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
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
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 浦发银行借记
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
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 40088-50099。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
销交易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
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
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
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 8:30—17:0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
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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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
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
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
及复印件;
( 4)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 5)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 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 的基金业务授权委
托书原件;
(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 7)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3、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
料:
(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
留印鉴;
( 2)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 3)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4、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
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 1)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 2) 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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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3)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4)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5)招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 2160891753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5、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
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
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 17: 00 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
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2)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
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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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 2 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
指定银行账户。
( 4)投资者 T 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 T+1 个工作日到本公
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
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
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六、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验资
账户中,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
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
人不得动用。
3、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
后完成。
七、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1、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
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验资机构需在验资报告中对发
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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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 。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6 月 4 日
电话:(021) 38969999
传真:(021) 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 40088-50099
网址: 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huaan.com.cn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3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 1994 年 1 月 2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 510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21,087,664 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 020-663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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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三部分。
(四)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B 楼 2118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40088-50099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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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楼茜蓉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楼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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