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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鹏华创新医药混合A (02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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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创新医药混合A021308
基金类型:混合型     成立日期:     基金规模:--亿份     基金经理: 金笑非 
基金全称: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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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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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重 要 提 示]

1、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的募集及其基金份额的发售已

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23〕2360 号文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

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

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 ”)。

4、本基金自 2024 年 04 月 18 日起至 2024 年 07 月 17 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

构公开发售。

5、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直销中心及

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渠道;其他销售机构请见“六 、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

售机构”。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7、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

其他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8、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若已经在本公司开立开

放式基金账户的,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募集期内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开户

和认购手续。

9、本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

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

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设级差限制,但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

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

金额不设限制, 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

的相关规定。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

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如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10、募集期内,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 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即不得撤销。

11、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

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仔细阅读 2024 年 04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的《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

站( www .phfund. com .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 //eid . csrc .gov .cn/fund)。 投资者

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有关基金募集事宜。

14、募集期内,本基金还有可能新增或调整销售机构,请留意近期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

公示或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15、 对 于 未 开 设 本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地 区 的 投 资 者 , 可 拨 打 本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400-6788-533)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各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认购事宜。

16、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份额的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基金管理人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审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

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

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

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港股。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 下简 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可

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将面临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及评级风险等;同时,本基金还可投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

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可能面临杠杆风险、强制平仓风险、

违约风险、交易被限制的风险等,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若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

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 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

制相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

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以 1 元初

始面值发售,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

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一 、基 金 募 集 的 基 本 情 况

1、基金名称

鹏华创新医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A 类基金份额简称:鹏华创新医药混合 A;C 类基金份
额简称:鹏华创新医药混合 C;A 类基金份额代码:021308 ;C 类基金份额代码: 021309)

2、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基金

3、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4、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 1. 00 元人民币。

5、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本公司届时发布的其
他相关公告。 若本基金设置首次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募集规模的限制。

6、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 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7、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
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8、销售机构

具体各销售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六、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三)销 售机构”的相关内容。

9、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 2024 年 04 月 18 日至 2024 年 07 月 17 日。

截止本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若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则本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可以宣告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 期(包括延长后的募集 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10 、如遇突发事件及其它特殊情况,以上基金募集期的安排可以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 、募 集 相 关 规 定

1、认购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
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包括但不限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商业养老保险组合。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认购费
率,其他投资人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M(元) 一般认购费率 特定认购费率

M < 100 万 1.20% 0.48%

100 万 ≤ M < 500 万 0.80% 0.24%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不列
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1)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计
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1 +认购费 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 人(非养老金客 户)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
1.20 %。 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 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 费 率)=10 , 000/(1+ 1 . 20%)= 9 ,881 .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 , 000 -9, 881. 42 =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9,881 .42/1.00 =9, 881. 42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5 .20/1 .00=5 .2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9, 881. 42+ 5 . 20= 9 , 886 .62 份。

即: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
投资人账户登记有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9,886.62 份。

(2)若 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 = 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
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 基金份额面值=100,000.00/1. 00 = 100, 000. 00 份

利息折算份额 = 认购利息 / 基金份额面值 =50/1 .00= 50. 00 份

认购份额总额 = 认购份额+利息折算份额 =100,000. 00+50. 00 = 100, 050. 0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人账户登记
有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 , 050 .00 份。

(3)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 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款。

(2)投 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购
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 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认购的限额

(1)本 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交易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不
设级差限制, 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与认购级差限制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3)本 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但需满足本基金关于募集上限和法律法规关于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相关规定。

(4)如果募集期限届满,单一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以确保其持有基金份额比例低于 50 %,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返还相应款项。

(5)如 发生末日比例确认,认购申请确认不受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

三 、开 户 与 认 购

(一)使用账户说明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应使用本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1、已有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不需重新办理开户。

2、尚无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

3、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

4、已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办理过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拟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认购本基金的,须用已有的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后方可办理本基金的认购。

(二)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需开立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方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基金管理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三)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 开 户(或账户注 册)和 认购流程

非直销销售机构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各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办理开 户(或账户注册)和 认购流程

1、在本基金募集期间,个人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渠道(含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 A 加钱包 APP 、 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办理开户认购等业务。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全天 24 小时接受开户及认购业务,最后一个认购日的认购
截止时间为 16 :30 。

3、认购程序

(1)投 资者可参照公布于本公司网站(www . phfund.com. cn)上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 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等业务;

(2)尚未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www . phfund.com. cn)网上直销交易系统、鹏华 A 加钱包 APP、鹏华基金微信公众号,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可直接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鹏华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认购。

(五)本 公 司直销中心办理开 户(或账户注 册)和认购流程

1、 在本基金募集期间, 本公司直销中心向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的投资人办理开
户(或账户注册)、认购手续,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 1 万元,但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管理人的要求无法通过网上直销渠道认购的不受前述限制。

2、认购时间:基金份额发售日 9 : 00 至 16: 30(周 六、周日和节假日不受理申请)。

3、认购程序:

(1)办理开户(或 账户注册):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须开立本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如已开立则不需重新办理。 在
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的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办理基金账户卡时请注意:

1)个 人投资者必须本人临柜办理开户及认购业务,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签字的《账 户业务申请表》( 个人版)

②开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正反 面)

③指定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证明原 件(需银行盖章,如开户回执,业务回执 等)

④指定银行储蓄存折或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⑤填妥并签字的《鹏 华基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 卷》

⑥填妥并由本人签名 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 人)》

⑦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 法(个人)

根据《证 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规定 第(五)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 妥《专 业投资者确认 书》并由本人签名;

②需要提交申请日 1 个月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金融资产登记
机构出具的加盖有效业务印鉴的该投资者不低于 500 万元的金融资产证明;

③或者银行账户流水及最近 3 年的个人完税证明或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 加盖公章的
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证明;

④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
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

⑤或者 属 于《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 八条 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 管理人员、获得专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机 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的《账户业务申请 表》(机构版或 产品版)

②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三 证合 一)或注册登记证 书(正 、副 本)复印件

③加盖单位公章的机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资质证明类型包括:金融许可证、经营期货
证券许可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企业年金 / 社保基金 / 基本养老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
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管理资格、合格境内投资者(QD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RQFII)等)

④填妥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⑤加盖单位公章的指定银行出具(需 银行盖章)的 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申请单或银行 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等的复印件。 银行账户将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退款的唯一结算账户

⑥银行账户确认书

⑦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或负责人签 章 的《授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 卡)( 直销柜台版)》, 如果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章,需有法定代表人对该授权代表的授权委 托书原 件(如无原件,需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

⑧加盖单位公章的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 件(正反 面)

⑨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 反 面)

⑩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远程交易协议 书(机构产品 版)》

輥 輯 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 《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
问 卷》(专 业投资者无需提供)

輥 輰 訛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授权经办人签字的《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产
品类客户以外的非自然人客户》(机构户必 填)或《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产品 类(非信托)客户》(产 品户(非信托)必填)或《非 自 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 - 信托客户》(信托户必 填)

輥 輱 訛 加盖单位公章的受益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輥 輲 訛 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文 件(详见受益人信息登记表后目录,如公司章 程、年报、审计报告、产品合同等)

輥 輳 訛 如以相关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 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产品的批复及证明文
件(如 资产管理合同首末页、产品合同首末页、产品设立证明文件等,有产品备案编号的需包含 产品备案编号信 息)


輥輴訛本公司直销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一般应由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账户,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并加盖托管 行公章或托管行托管部业务章;

②托管人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③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 证)复印件,并加盖托 管行公章或托管行托管部门业务章;

④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 加盖托管行公章或
托管部门业务章;

⑤QFII 、RQFII 机构委托托管人办理基金业务的授权委托书, 其中应包含授权对象、 授权
对象可代理的业务、授权期限等内容;

⑥托管协议的首页、盖章页复印件,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⑦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⑧托管部门负责人持有的授权书复印件。 如为多层级授权,需提供各层级授权的授权书复
印件及层级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⑨托管部门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⑩托管人出具的委托经办人办理开户的《授 权委托书(含客户预留印鉴卡)( 直 销柜台版 )》, 并加盖托管行的托管部公章

輥輯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复 印 件(正反 面),并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輥輰訛托管人为合格境外投资者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的情况说明, 应包括人民币专用存
款账户名称、类型、账户号,加盖托管行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

輥輱訛《远程交易协议 书(机构 / 产品版)》,加盖托管行公章。(托 管人办理交易类业务时 提 供)
注: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认定方 法(机构)

根据《证 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除(一)、(二)、(三)项列明的机构可 直接认定成专业投资者以外,根据 第(四)项认定为专业投资者的流程如下:

①填 妥《专业投资者确认书》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章

②加盖公章的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的资产证明(可提供最近一年末的资产
负债 表)

③加盖公章的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证明(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
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 等)

④具有 2 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在《专业投资者确认书》
中勾选并提供对账单等辅助证明材 料)

已在除本公司直销中心外其他销售机构开立基金账户的客户, 需在直销中心开立交易账
户(所需资料同开 户)。

(2)认购基金:

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将足额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公司销售汇总专户,并确 保在当日 16: 30 前到账,不接受除转账以外的其它交款方式。

1)个 人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③填妥并签字 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个人版 )》

2)机 构投资者办理认购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①填妥并加盖预留印鉴及授权经办人签字 的《认申赎及转换等交易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 版)》

②转账凭证复印件

如果公司直销系统中记录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投资者的认、申购基金的风险不匹配, 直销中心可要求客户填 制《投 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 书》并 传真到直销中心后再做业务。

(3)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①通过直销中心新开户或以前没有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的普通投资者需填写 《鹏华基
金销售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或《鹏华基金销售适当性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专 业投资者无需提供)。

②上述问卷调查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测评结果与投资者希望购买的基金的风险等级 不匹配,需填 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确认 书》。

(4)交款:

投资者需按照鹏华基金管理公司直销中心的规定, 在办理认购前将足额资金汇入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清算账户。

1)工 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

银行账号:400004051920006244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102584004055

2)兴 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3370101001012044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9584005014

3)平 安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开户行:平安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9014505839003

大额实时现代支付系统号:307584008005

投资者所填写的汇款单据在汇款用途中必须注明认购的基金名称、 基金代码和投资者名
称,并确保募集期间工作日当日 16 :30 前到账。 投资者若未按上述规定划付资金,造成认购无 效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至募集期结束,出现以下任一无效认购情形的,认购款项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工作日 内划往投资者指定的资金结算账户,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①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②投资者划来资金,但未办理认购申请或认购申请未被确认的;

③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④投资者在募集期结束后认购资金仍未到账的;

⑤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

造成无效认购的,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直销清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清 算 与 交 割

1、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则投资者交纳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及其折算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登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本基金的权益登记。
五 、基 金 的 验 资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
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
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 则《基金合同》不 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 金合 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3、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本 次 募 集 当 事 人 或 中 介 机 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 0755-82021233

传真: 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联系电话:(021) 6063 7102

联系人:李申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龙毅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 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 :(020)38927993

传真 :(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渠道

网址:www. phfund .com. cn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登 记机构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办公室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 :(0755)82021877

传真 :(0755)82021165

联系人:范伟强

(五)律 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六)会 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 伙)

住所: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联系电话:( 0755 )25471000

传真:( 0755 )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经办会计师:吴钟鸣、黄倾媛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2024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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