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基金配套工作安排的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已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正式发布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为配合相关规定实施,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 12 月 15 日发
布了《关于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公募基金行业相关配套工作安排的通知》,根据
上述各交易所指数熔断机制相关规定及基金业协会的通知,为配合指数熔断机制
的推出,确保公募基金在指数熔断机制实施后的平稳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我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基金法律文件要求,对指数熔断机
制实施后本司所管理基金的相关业务处理原则进行如下说明:
一、指数熔断导致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的情况下,当触发熔断条件,指数
暂时熔断,交易所当日恢复交易时,我司管理的全部基金在指数熔断期间仍正常
开放;当触发熔断条件,导致指数熔断至当日 15:00,交易所当日不再恢复交
易时,我司管理的部分基金将在指数熔断期间同步暂停开放;该部分涉及基金主
要指参与境内股票等权益类品种投资的股票型、混合型及基金合同投资范围中包
含指数熔断品种的债券型基金或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
二、在触发熔断条件导致指数熔断至当日 15:00,交易所当日不再恢复交
易的情况下,如触发熔断发生在 14:57 至 15:00 期间,因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安排的不同,两交易所的收市时间也将不同,我司所涉及的
基金将以两交易所中较早的收市时间为准同步暂停开放,即遵循“孰早原则”。
三、上述涉及的基金中,LOF 分级基金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分拆、
合并业务)不受指数熔断机制影响,在指数熔断期间正常办理。具体将按照上市
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的规则执行。
重要提示:指数熔断机制是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机制,维护
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安
排。我司将进一步积极推进相关业务系统、业务流程的调整改造,同时密切关注
市场动向,根据业务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业务处理原则及具体规则,并及时
公告,更好的配合指数熔断机制实施。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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