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58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2年11月11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至日为2018年11月11日(其中人员变动内容的更新以公告日期为准),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1
三、基金管理人..........................................................................................................................................4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59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60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67
九、基金的投资........................................................................................................................................70
十、基金业绩............................................................................................................................................78
十一、基金财产........................................................................................................................................79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80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84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7
十七、风险揭示........................................................................................................................................89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92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04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110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1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11
二十五、备查文件................................................................................................................................... 111
一、绪言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取得依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
改和补充
基金代码: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代码为090001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托管协议: 指《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本基金份额的购买者或持有者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投资者: 指现有的和潜在的开放式基金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符
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募集期临时基金账户: 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存放基金募集
资金的银行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存续期限: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期间
开放日: 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投资者可以办理基
金交易业务
营业时间: 指开放式基金销售网点正常工作日的对外营业起止时
间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其他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认购: 指在设立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购买基金份额的请求。本基金的申购从基金合
同生效后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卖出基金份额的请求。本基金的赎回从基金合
同生效后满1个月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
的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
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基金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总额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概要、
基金投资组合、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
法律规定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指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系列服
务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
网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
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
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设立日期:1999年4月12日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50%)、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5%)三家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肖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
刘卓先生,董事长,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共青团哈尔滨市委、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6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8年8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12年4月,任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2年11月至今,任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2014年12月15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靳天鹏先生,副董事长,国际法学硕士。1991年7月至1993年2月,任职于共青团河南省委;1993年3月至12月,任职于深圳市国际经济与法律咨询公司;1994年1月至6月,任职于深圳市蛇口律师事务所;1994年7月至1997年4月,任职于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至2015年1月,先后任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方总部研究部研究员,南方总部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总部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零售交易业务总部副总经理;2014年10月,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董事;2015年1月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罗登攀先生,董事、总经理,耶鲁大学经济学博士。具注册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资格。曾任毕马威(KPMG)法律诉讼部资深咨询师、金融部资深咨询师,以及SLCG证券诉讼和咨询公司合伙人;2009年至2012年,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委专家顾问委员,机构部创新处负责人;2013年2月至2014年10月,任中信并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2014年11月26日起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3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雄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上海市黄浦区政协委员。1987年8月至1993年4月,任厦门大学财经系教师;1993年4月至1996
年8月,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经理;1996年8月至1999年2月,任人民日报社事业发展局企业管理处副处长;1999年2月至2018年2月任职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裁、总裁,现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孙学林先生,董事,硕士研究生。具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现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裁助理,兼任投资二部总经理兼行政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2012年6月起,兼任镇江银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黄隽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艺术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
叶林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研究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重点基地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教授。
吉敏女士,独立董事,金融学博士,现任东北财经大学讲师,教研室主任,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国家级教学团队成员,东北财经大学开发金融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金融业产业组织结构、银行业竞争方面的研究。参与两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三项国家社科基金、三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多项省级创新团队项目,并负责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在国内财经类期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
金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英国牛津大学商学院终身教职正教授(博士生导师)和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联合系主任,院长助理,北京大学国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曾在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任教十多年,并兼任哈佛大学费正清东亚研究中心执行理事。
监事会:
许国平先生,监事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国民经济学博士。1987年至2004年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处长,东京代表处代表,研究局调研员,金融稳定局体改处处长;2005年6月至2008年1月任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行股权管理部主任;2005年8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2007年2月至2016年11月任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兼任北京银河吉星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7年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至2017年11月)及法定代表人;2018年3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监事会主席。
蒋卫强先生,职工监事,经济学硕士。1997年7月至1998年10月任杭州益和电脑公司开发
部软件工程师。1998年10月至1999年8月任杭州新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商务部高级程序员。1999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开发员、金融工程部高级工程师、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信息技术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信息技术部总监。
吴萍女士,职工监事,文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日本三和银行深圳分行、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2010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计划财务部高级会计师、总监助理,现任计划财务部副总监。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肖剑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管理硕士。曾任深圳市南山区委(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深圳市广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广聚投资控股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处长。2014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温智敏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职于美国Hunton&Williams国际律师事务所纽约州执业律师。中银国际投行业务副总裁,香港三山投资公司董事总经理,标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中国投行业务主管。2015年4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战略官,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0月起兼任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立新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曾任新疆精河县党委办公室机要员、新疆精河县团委副书记、新疆精河县人民政府体改委副主任、新疆精河县八家户农场党委书记、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团委副书记及少工委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江苏省铁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企业及江苏省铁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负责人、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燃气战略管理部项目经理。2005年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客户服务中心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客户服务部总监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公司助理总经理,2015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谭晓冈先生,副总经理,哈佛大学公共行政管理硕士。曾任财政部世界银行司科长,世界银行中国执基办技术顾问,财政部办公厅处长,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办公厅处长、海外投资部副主任。2016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姚余栋先生,副总经理,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原国家经贸委企业司、美国花旗银行伦敦分行。曾任世界银行咨询顾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资本市场部和非洲部经济学家,原
黑龙江省招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2016年9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陈翔凯先生,副总经理,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海南分公司,平安保险集团公司。曾任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年11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冰女士,督察长,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供职于中国证券业协会资格管理部、专业联络部、基金公司会员部,曾任中国证券业协会分析师委员会委员、基金销售专业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基金业协会筹备组的筹备工作。曾先后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教与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理财及服务机构部负责人。2017年7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李本刚: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7年。2001年至2010年先后就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2010年8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高级研究员、行业研究主管。2012年9月4日至2015年7月1日任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日起任大成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7月2日任大成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3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任大成消费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5月14日至2015年5月25日任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9月18日起任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13日至2018年9月26日任大成景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2日起担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20日起担任大成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9月7日起担任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杨挺:工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10年。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2012年8月起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历任研究部研究员。2014年3月18日至2014年6月25日任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4年6月26日至2015年7月21日任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22日起任大成健康产业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8日任大成正向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12日起担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李林益:工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7年。2011年6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7月7日起任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7年9月12日起担任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籍:中国
(2)历任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本基金时间
徐轶 2002年11月11日—2003年06月29日
杨晓东 2003年06月30日—2006年01月20日
杨建华 2006年01月21日—2008年01月11日
何光明 2008年01月12日—2013年04月17日
汤义峰 2013年03月8日—2015年04月17日
石国武 2013年4月18日—2017年9月12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股票投资)
公司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由8名成员组成,设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1名,其他委员7名,名单如下:
罗登攀,公司总经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李本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苏秉毅,基金经理,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戴军,基金经理,研究部副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李博,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刘旭,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监助理,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于雷,交易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郑刚,风险管理部总监,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故意损害基金投资者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为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公司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禁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5)依据公司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④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测量,并提出风险调整的建议;对投资业绩进行评价,包括整体表现分析、业绩构成分析以及业绩短期和长期持续性检验;对将要展开的新业务和创新性产品的投资做全面的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预警等工作。(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各级人员具备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7)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8)建立严谨、有效的授权管理制度,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①确保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保证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各级人员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公司适当授权,建立授权评价和反馈机制,包括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的反馈和评价,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13)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公司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研究工作保持独立、客观。
②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③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④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⑤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3)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②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③投资决策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④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⑤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属分析等内容。
(4)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②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③交易管理部门审核投资指令,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④公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⑤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
⑥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
(5)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批准。
(6)公司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力求金融创新。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周密考虑金融创新品种或业务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金融新品种、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7)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销售渠道管理、广告宣传行为规范,建立广告宣传、销售行为法律审查制度,制定销售人员准则,严格奖惩措施。
(8)制定详细的登记过户工作流程,建立登记过户电脑系统、数据定期核对、备份制度,建立客户资料的保密保管制度。
(9)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公司配备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11)加强对公司及基金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2)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1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14)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16)公司软件的使用充分考虑到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
口令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
(17)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会计等各职能部门;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并坚持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8)信息技术系统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的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1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0)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禁止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21)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与公司会计核算相互独立。
(22)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①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②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③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23)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24)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5)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26)制订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27)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运作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28)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应当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
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29)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管理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30)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31)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32)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9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一.直销机构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联系人:肖成卫、关志玲、白小雪
电话:0755-22223523/22223177/22223555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二.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林葛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客服电话:95588
联系人:洪渊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66
联系人:王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长安兴融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朔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客服电话:95559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服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服热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一中路元洪大厦25层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刘玲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服电话:95595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10、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
联系人:孔超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客服电话:95577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李慧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1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董建岳
客服电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话:96528(宁波、杭州、南京、深圳、苏州、温州)、962528(北京、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冀光恒
客服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电话:021-61899999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hrcb.com
17、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董汇
联系电话:010-85605588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8、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广鸿
联系人:滕克、李佳程
联系电话:0532-68629926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www.qdccb.com
19、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唐燕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056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人:吴照群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1、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联系电话: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22、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号楼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196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林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热线:96699,浙江省外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人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曾武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13
客服电话:4006-096-558
网址:http://www.hkbchina.com
2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田春慧
客服电话:96098、400-86-96098
电话:025-58587018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网址:http://www.cbhb.com.cn
26、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自忠
客服电话:0512-96065
联系人:施圆圆
电话:0512-56968212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www.zrcbank.com
27、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伟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王璇
客服电话: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8、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办公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客服电话:0379-96699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胡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9、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客服电话:4006640099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11420
网址:www.bankofdl.com
30、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遇玺
联系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话:95537
公司网址:www.hrbb.com.cn
31、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1段433号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
电话:0731-84305627
传真:0731-89736273
联系人:吴波
客服电话:0731-96511
网址:www.cscb.cn
32、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敏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涪江路1号
客服热线:40016-96869
公司网址:www.tf.cn
3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河南省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总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电话:(86)0371-85517898
传真:(86)0371-85517555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3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客服电话:95521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3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服电话:95565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宋卫刚
客服电话:4008-888-888
联系人:宋明
联系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4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4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4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4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服电话:95517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4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客服电话:4008096096
联系人:张煜
联系电话:023-63786633
网址:www.swsc.com.cn
4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李欣
邮编:410004
客服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48、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联系电话: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电话:400-888-8777、95578
联系人:李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5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5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4008-888-168、95597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网址:www.htsc.com.cn
5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0351-8686868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53、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95548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服电话:4008008899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55、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客服电话:95571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6666-888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95525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58、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客服电话:95396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5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60、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石健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64032
网址:www.njzq.com.cn
6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服电话:021-962518,4008918918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6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客服电话: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6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7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张智
电话:021-64716089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客服电话:95511转8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6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客服电话:0551-96518、400-80-96518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6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客服电话:95563(全国)、0771-96100(广西)
法定代表人:刘峻
联系人:覃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7、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人代表:蔡一兵
客户服务热线:0731-84403333400-88-35316
联系人:郭磊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68、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客服电话:0769-961130
联系人:梁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69、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客服电话:95377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联系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70、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客服电话:400-818-8118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7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客服电话:4006208888
联系人:王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73、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人代表:庞介民
客服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395316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7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电话:0791-86281305;13803512671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stock.com
7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18
联系人:金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7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7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F
法人代表:刘学民
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8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人代表:王宜四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81、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林立
客服电话:400-188-3888
联系人:李琳
电话:0755-82707857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8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0591-96326
联系人:张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3、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韩鹏
联系人:杨晓天
联系电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甘肃省客服电话: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6号SK大厦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s.com.cn
85、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户联系电话:0571-96336(上海地区:962336)
联系人:乔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86、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李颖
电话:021-38784814
传真:021-68774818
网址:www.shhxzq.com
8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88、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373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冯爽
客服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9、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客户电话:400600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9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日信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号4楼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电话:95385;400-660-9839
网址:www.grzq.com
92、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人代表:徐刚
联系人:郭晴
联系电话:0752-2119391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9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人代表: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热线:4006662288
联系人:周俊
网址:www.jhzq.com.cn
9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东一门2号楼
法人代表人:魏先锋
电话:010-57672000
传真:010-57672296
统一客服电话:95305
9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客服电话:4006600109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96、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40层-43层
法人代表:赵大建
联系人:李微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9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服电话:400-820-9898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9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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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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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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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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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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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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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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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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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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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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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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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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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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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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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柏青
联系人:徐昳绯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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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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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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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翠柏路7号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
法人代表:凌顺平
联系人:林海明
电话:0571-88911818-8580?
传真:0571-88911818-8002
客服电话:4008-773-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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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幢14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传真:021-50583633
电话:021-5058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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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65215588
传真:010-85712195
联系人:李雯
联系人邮箱:liwen@harvestwm.cn
客服电话:400-021-8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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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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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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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孙悦
电话:010-58170823
传真:010-58170800
客服电话:400-818-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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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中关村金融大厦(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魏争
网站:www.qianjing.com
客服电话:400-893-6885
12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10号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联系人:吴鹏
电话:18701358525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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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服电话:400-821-0203
126、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0411-84396536
客服电话:400-6411-999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2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安彬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联系人:葛佳蕊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9、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楼
法定代表人:黄欣
公司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hongzhengfund.com
130、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伟
传真:010-65951887
电话: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31、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7栋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杨帆
电话:027-87006003/87006009
网站:www.buyfunds.cn
公司传真:027-87006010
客服电话:400-027-9899
13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133、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联系人:黄敏嫦
网站:www.yingmi.cn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34、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http://www.hgccpb.com
13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36、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传 真:010-8919566
网址:fund.jd.com
13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B3单元7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电话:0755-29330513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s://www.jfz.com
138、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袁永娇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8层
客服热线: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39
联系人:黄慕平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经办律师:秦悦民、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189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必须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四)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若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可宣布本基金终止。
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有关最新公告)进行。待条件成熟后,基金管理人可指定其他具有相应条件的基金销售代理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业务。此外,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根据基金管理人最新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代理人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已于2002年11月13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于2002年12月12日起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营业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申购与赎回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交易;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申购以金额申请,基金赎回以基金份额份数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15:00)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向基金销售网点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可于T+2工作日以后(含T+2工作日)到直销或代销网点取得T日交易申请成交确认单,或凭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通过大成客户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查询交易确认结果,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投资者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投资顾问或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如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有投资人自行承担。
3.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本基金申购采取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帐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投资者资金账户。
投资者提出赎回申请时应指定某一银行账户作为本基金的赎回收款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确认成功后,投资者T日的赎回确认净额通常在T+4个工作日但不超过T+7工作日内向其指定赎回收款账户划出。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约定
投资者按金额申购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1元。基金申购份额计量单位为份/基金份额,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
投资者赎回时按份额赎回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销售机构保留的单只基金的份额余额和单次赎回的份额不做最低要求。赎
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必须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前端收费模式下通过大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申购,其申购费率享受一定优惠,具体情况请见有关公告。
前端申购费: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
200万≤M<500万 0.60%
M≥500万 1000元/笔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且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5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2)后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后端收费”业务是指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先不用支付申购费,而在赎回时支
付,并且持有本基金年限越长,申购费率越低,直至为零。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期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5=38,095.24份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该部分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后端申购费:
持有时间(T) 申购费率
T<1年 2%
1年≤T<2年 1.5%
2年≤T<3年 1%
3年≤T<5年 0.5%
T≥5年 0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在前端和后端收费形式下,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7日(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
场外赎回费: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天 1.5%
T≥7日 0.25%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前端收费模式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后端收费模式为赎回金额扣减后端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前端收费模式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价格=申请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费率为0.25%,且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后端收费模式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6个月时赎回本基金10000份额,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2%,赎回费率0.2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11,00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5×2%=210元
赎回费用=11000×0.25%=27.5元
净赎回金额=11000—210—27.5=10,762.5元
3.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和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拒绝或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发生上述第6、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6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基金总份额数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现金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顺延赎回或者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按正常的赎回程序办理。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投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及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将每2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实施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已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并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基金的养老金账户进行申购费率优惠。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养老金账户申购费率优惠的详细实施情况,请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八、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质押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目前限于本公司管理的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详见本公司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公告)。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已开通转换业务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3.目前暂不支持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转换。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适用范围,但最迟应于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未知价”和“已知价”相结合的原则,即转换入大成货币市场基金以一元人民币的确定价为基准转换基金份额;转换入非大成货币市场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
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转换费用
(1)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2)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
(3)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基金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全部份额转出时,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正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转换的限制
(1)每次基金转换申请的份额不得低于100份。
(2)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同申购赎回业务,基金转换所涉及的两只基金,如果其中任何一只基金处在封闭期、暂停赎回期、非开放日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不能办理转换业务的日期,基金转换业务不予确认。
6.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中国证监会媒体上公告。
(四)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五)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六)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七)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以价值增长类股票为主构造投资组合,在有效分散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动态调整,达到超过市场的风险收益比之目标,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资对象为深、沪两市A股票中P/B值低、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以下理念:
1.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特征是:新兴市场,弱式有效;有潜力的股票易被市场低估,但从长期而言,决定股票价格的是该公司的内在价值;
2.通过专业研究和数量分析,可以有效排除表象,找到价值被低估的股票。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分三个层次: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遵循自上而下的积极策略,个股选择遵循自下而上的积极策略。本基金的国债投资比例将不低于20%,股票投资部分重点关注:低P/B值、具有可持续增长潜力、盈利水平超过行业平均水平、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五)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将主要依据下述因素决定基金资产配置和具体证券的买卖: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及其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3)国家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证券市场政策;
(4)各行业、地区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财务状况、行业处境、经济和市场需求状况及其当前市场价格;
(6)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及未来走势。
2.投资流程
(1)股票投资部提出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金融分析师和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外部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研究实力雄厚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研究报告,并经常走访上市公司,拜访国家有关部委,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行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
股票投资部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研究报告,作为其投资决策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分配比例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股票投资部提供的策略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决议确定本基金资产的股票、债券、现金分配比例和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参考投资部的宏观、行业、企业及市场分析报告,制定投资仓位以及具体的资产分配比例,选择行业和个股,构造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投资组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由基金经理向集中交易室下达具体交易指令。
(5)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投资计划执行完毕,本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总结报告。
(6)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3.投资方法
(1)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既注重股票现期价格又关注未来的收益增长,以价值型股票中增长较快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关注市场及个股的风险控制和流动性管理。具体的选股策略如下:
①首先将深沪所有A股上市公司按行业分类,并按P/B值大小排序,剔除各行业中P/B值最大的1/3,构成价值类股票备选库;
②将价值类股票备选库按年报公布的净利润增长率大小排序(在行业中排序),剔除最小的1/3,构成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
③运用相对价值评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等价值评估方法,对以上价值增长类股票备选库进行价值评估,选出未来盈利增长最好的一批股票构造投资组合;
④对于范围以外的股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基本面结合二级市场表现,有选择地纳入研究范围,但该部分的投资不会作为基金投资的重点;
⑤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单独管理。
(2)债券投资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并可进行债券回购,国债投资部分将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总体资产配置计划,以满足流动性需求为目标,灵活运用久期、免疫等各种利率风险管理技术,并结合对市场面的判断,合理构造和调整债券品种和期限的组合,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我国债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存在市场和制度性缺陷双重因素造成的市场机会,采用波段操作具有现实基础和积极意义。通过判断整个市场利率走势以及波段价格变动的趋势,运用利率预期、单个债券选择、信用利差分析、收益率曲线预测和回购放大操作等积极的债券组合管理策略,并通过银行间与交易所间进行跨市套利,提高本基金债券投资的收益率水平。在债券资产配置上,基于国内债券市场大部分品种流动性不足的现状,本基金采取“两极策略”和“梯形策略”相结合的方式,充分保证资产的流动性。
4.初始建仓期
在基金募集完毕并宣告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在6个月内完成建仓。
(六)业绩比较基准
为增强本基金业绩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可比性以及增强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本公司决定自2015年9月14日起将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
注:本基金原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自2008年3月1日起,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更改为:沪深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收益与风险介于价值型基金与成长型基金之间,具有风险中等、收益较高的特点。
(八)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须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投资于基金名称所体现的投资方向;
9、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6、7项外,由于本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基金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投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直接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2018年11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8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40,482,356.14 55.47
其中:股票 1,040,482,356.14 55.4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13,883,272.88 27.40
其中:债券 513,883,272.88 27.40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7,152,895.03 16.91
8 其他资产 4,305,302.60 0.23
9 合计 1,875,823,826.6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0,062,902.00 2.68
C 制造业 652,211,749.61 34.9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9,247,517.00 1.03
E 建筑业 18,993,714.94 1.02
F 批发和零售业 26,291,287.36 1.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93,581,252.12 5.0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536,085.00 2.71
J 金融业 53,113,036.51 2.84
K 房地产业 3,620,700.00 0.1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557,128.00 0.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544,866.39 0.89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4,935,159.75 0.2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786,957.46 2.40
S 综合 - -
合计 1,040,482,356.14 55.7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603008 喜临门 7,945,000 113,613,500.00 6.08
2 002352 顺丰控股 1,605,030 66,848,376.75 3.58
3 603517 绝味食品 1,070,000 44,833,000.00 2.40
4 300122 智飞生物 821,709 40,230,872.64 2.15
5 002614 奥佳华 2,180,169 37,433,501.73 2.00
6 300144 宋城演艺 1,432,800 31,879,800.00 1.71
7 002421 达实智能 7,697,900 31,099,516.00 1.67
8 600887 伊利股份 1,199,935 30,814,330.80 1.65
9 600332 白云山 813,801 29,785,116.60 1.59
10 002669 康达新材 2,175,780 26,783,851.80 1.43
4.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
1 国家债券 513,882,525.20 27.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747.68 0.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3,883,272.88 27.5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债券代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码 净值比例(%)
1 010107 21国债⑺ 5,012,510 513,882,525.20 27.52
2 123001 蓝标转债 8 747.68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3)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4)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5)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89,017.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682,975.31
5 应收申购款 133,309.6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305,302.60
(4)报告期末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号 例(%)
1 123001 蓝标转债 747.68 123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流通受限部 占基金
序 流通受限情况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分的公允价值 资产净值比
号 说明
(元) 例(%)
002352 顺丰控股 34,535,382.65 1.85 增发限售
(6)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02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净值 净值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增长率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① 准差 率 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② ③ ④
2002.11.11—2002.12.31 -0.35% 0.06% -8.95% 1.12% 8.60% -1.06%
2003.01.01—2003.12.31 18.29% 0.67% 4.37% 0.93% 13.92% -0.26%
2004.01.01—2004.12.31 0.15% 0.89% -10.80% 1.06% 10.95% -0.17%
2005.01.01—2005.12.31 5.04% 0.90% -5.66% 1.08% 10.70% -0.18%
2006.01.01—2006.12.31 109.74% 1.24% 74.51% 1.13% 35.23% 0.11%
2007.01.01—2007.12.31 125.42% 1.70% 145.25% 2.00% -19.83% -0.30%
2008.01.01—2008.12.31 -49.65% 2.09% -54.61% 2.44% 4.96% -0.35%
2009.01.01—2009.12.31 67.96% 1.64% 73.63% 1.64% -5.67% 0.00%
2010.01.01—2010.12.31 6.95% 1.28% -9.20% 1.26% 16.15% 0.02%
2011.01.01-2011.12.31 -26.38% 1.07% -19.61% 1.04% -6.77% 0.03%
2012.01.01-2012.12.31 1.13% 1.08% 7.02% 1.02% -5.89% 0.06%
2013.01.01-2013.12.31 1.16% 1.13% -5.63% 1.12% 6.79% 0.01%
2014.01.01—2014.12.31 31.42% 0.90% 41.58% 0.97% -10.16% -0.07%
2015.01.01—2015.12.31 49.07% 2.28% 6.69% 1.99% 42.38% 0.29%
2016.01.01—2016.12.31 2.52% 1.42% -8.44% 1.12% 10.96% 0.30%
2017.01.01—2017.12.31 3.53% 0.66% 17.22% 0.51% -13.69% 0.15%
2018.01.01—2018.09.30 -13.89% 0.85% -10.79% 0.98% -3.10% -0.13%
2002.11.11-2018.09.30 615.09% 1.33% 204.23% 1.37% 410.86% -0.04%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02年11月11日至2018年9月30日)
注:1、按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的初始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已达到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各项比例。
2、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自2008年3月1日起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自2015年9月14日起变更为:沪深300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图从2002年11月11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8年2月29日为原业绩比较基准(中信价值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20%)的走势图,2008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13日为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20%)的走势图,2015年9月14日起为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80%+中债综合指数×20%)的走势图。
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当投资品种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五)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10元人民币以上的损失。
具体赔偿方法应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因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国债利息;
2.买卖证券的价差收入;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可选择将现金收益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作出选择的,默认为现金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须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8.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及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市场和基金发展情况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及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个人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免税,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所获增值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12月31日之间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编制基金招募说明书,并在本基金发售前三天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净值公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半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季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每开放日公布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5.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于每6个月结束后45日内公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在公告时间15日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4.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财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市场风险的主要存在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股票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成长型公司经营不善,成长性不足,导致股票价格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价值型公司基本情况继续恶化,或者没有出现预计的价值回归,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股息、红利减少,给基金的投资带来风险。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使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交易场所,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进行合理配置,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产品特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价值类股票中有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高速增长的行业有高收益的同时也有相对高的风险;另一方面,本基金对价值增长类股票的选择是依据上市公司P/B值和净利润增长率ΔR、预测的净利润增长率进行的,由于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可能失真,同时预测净利润增长率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可能产生误差。这些因素都将使基金收益水平呈现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从而给基金投资者带来风险。
1、单一投资者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
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50%,并防止投资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
过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失败。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十八、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应当终止:
1.在基金的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提前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
(二)基金清算小组
1.自发生导致基金终止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其他任何人不得处理和处置;
2.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核查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全部基金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和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申购、赎回基金单位;
(5)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的情况下索取赔偿;
(7)提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履行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0)依据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享有并行使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销售基金单位,办理其他基金交易业务;
(4)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依照《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投资而获得的任何权利;
(6)在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7)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负有如下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严格按照《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其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者连续20个工作日最低基金资产净额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12)依据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保管基金资产,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2)依据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4)在事先通知基金管理人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授权有关人员代表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6)监督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注册及过户登记服务;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托管人负有如下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
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3)负责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4)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②更换基金管理人;
③更换基金托管人;
④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⑤与其他基金合并;
⑥代表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⑦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⑧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⑨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⑩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②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③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④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⑥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4.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①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②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③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④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
(2)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基金合同的修改应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终止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六)基金合同的违约和争议
1.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①因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②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因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履行或不履行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
(2)本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的,应向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就超过部分进行赔偿。
(3)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2.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凭。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为: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给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核查的内容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及时准确的收妥基金的申购资金和支付赎回资金、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支付注册登记机构的手续费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应以书面方式要求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所收到的本基金的全部基金财产;
(2)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基金托管人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其他资产及其他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3)对于基金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4)在保管基金资产中知悉的有关基金资产运作情况的信息应严格保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出外)。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得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名义开立的资金账户中。
3.投资者申购资金的收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通知及时查收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要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投资者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按时划拨。
基金托管人收发完基金申购、赎回资金后,应立即将最新基金单位总份数和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并与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核对。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基本银行存款账户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人也可以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以同样的方式在证券交易场所的资金清算银行开立一般银行存款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2)除基金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均不得以基金名义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任何基金存款账户。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要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银行预留的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的收支。
(5)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交易和资金划转协议书进行管理,资金汇划由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具体办理。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一般按要求锁定在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共同认可的证券经营机构专用交易席位处。基金托管人要负责管理证券账户及对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原则上保管在基金托管人自有的并符合保管条件的业务库中,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出入保管库,应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在签署前应通知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原件全部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四)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份数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净值和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每日计算,每日公告。每月月末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应在报表中反映。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通过加密传真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予以公告;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发行期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发行后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并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节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可以在本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的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规定的基金终止事项。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客服中心电话服务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400-888-5558(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A、自助语音服务:提供7×24小时电话自助语音的服务,可进行账户查询、基金净值、基金产品等自助查询服务。B、人工坐席服务: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坐席服务(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情况查询、服务投诉及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二)综合对账单服务大成基金按季度和年度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综合对账单服务,服务形式包括网站自助查询、电子邮件账单、手机短信账单、客服热线查询、纸质对账单邮寄等。其中,纸质对账单邮寄仅限70岁以上持有人、或确有需要并已订制纸质对账单的持有人。
(三)财经汇资讯服务大成财经汇是专为大成旗下持有人提供的资讯服务平台,财经汇提供专业、独家、一手的理财资讯。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财经汇平台免费使用。
(四)网站自助服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及交易情况查询、个人资料修改、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等自助服务,提供理财刊物查阅、公司公告、热点问答、市场点评等信息资讯服务。同时,网站还设有电子邮箱服务(客户服务邮箱:callcenter@dcfund.com.cn)和网上在线答疑服务。
(五)网上交易服务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基金定投、分红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情况查询和账户信息查询等各类业务。其中,基金定投、转换等业务的开通时间,已另行公告为准。
(六)财富俱乐部财富俱乐部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中的高端(VIP)客户专门设立的服务体系,将为高端(VIP)客户提供专项的个性化服务。
(七)投资理财中心 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负责所辖区域高端(VIP)客户的柜台式服务工作。
(八)客户投诉建议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投资理财中心、客服热线、网站在线栏目、电子邮件及信函等渠道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对于受理的投诉或建议,
基金管理人承诺最迟T+1日内给予回复;不能及时回复的,在约定的最晚主动联系客户时间内告知客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1月11日发布的公告:
1. 2018年5月17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2018年6月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3. 2018年6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4. 2018年6月22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直销非自然人客户及时登记受益所有人信息的公告》。
5. 2018年6月26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摘要》。
6. 2018年6月3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7.2018年7月20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二季度报告》。
8. 2018年8月16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9.2018年8月29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半年度报告》。
10.2018年9月13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1.2018年9月19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2.2018年9月20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13. 2018年10月25日《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三季度报告》。
14.2018年11月8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撤销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四)招募说明书及在此之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内容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本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招募说明书及以前公告的公开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2018年6月26日公布的《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期)》进行了更新,并根据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实施的投资经营活动进行了内容补充和更新,主要更新的内容如下:
1.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
2.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四、基金托管人”部分。
3.根据最新资料,更新了“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
4.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九、基金的投资”部分。
5.根据最新数据,更新了“十、基金的业绩”部分。
6.根据最新公告,更新了“二十二、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7.根据最新情况,更新了“二十三、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凭。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4.《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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