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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A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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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A100032
基金类型:指数型、股票型     成立日期:2008-11-20     基金规模:64.27亿份     基金经理: 徐幼华 方旻 
基金全称: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净值[]

日增长率:     累计净值:

  • 近一周增长率
    0.29%
  • 近一月增长率
    2.60%
  • 近一季增长率
    8.24%
  • 近半年增长率
    9.10%

购买状态:申购-   |  赎回-   |  定投-

原申购费率:1.5% 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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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以来收益 操作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正文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08 年 9 月 24 日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获中国证
监会 2008 年 11 月 11 日证监许可[2008]1261 号文核准。自 2008 年 11 月 20 日
起,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2012 年 4 月 16 日“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 2014 年 5 月 20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
业绩表现截止至 2014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管理人...............................................................................................................................6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5
七、基金的存续.............................................................................................................................46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8
十、基金的投资.............................................................................................................................66
十一、基金的业绩.........................................................................................................................76
十二、基金的财产.........................................................................................................................7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7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83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85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7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88
十八、风险揭示.............................................................................................................................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9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9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13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39
二十五、备查文件.......................................................................................................................139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
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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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鼎中证红利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的集中申购、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
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集中申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
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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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
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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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
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
时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
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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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
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集中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
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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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
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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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 5 月 2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
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
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
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
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
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
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
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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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
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
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
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行政管理部:负责文秘、行政后勤;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5 月 20 日,公司有员工 240 人,其中 62%以上具有硕士以上
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董事长。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
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2004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陈戈先生,董事,总经理。中共党员,硕士,1996 年起开始从事证券行业
工作。曾任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 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研究策划部经理、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副董事长,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合伙人负责
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李明山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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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方荣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
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先生,董事,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年至
1984年在Coopers & Lybrand担任审计工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BMO银行金融集团
蒙特利尔银行。现任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本科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山东省济南市
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山东鲁信实
业集团公司财务;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历任上海财经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常务副院长、院长;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金
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1976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年财务管理及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经验,曾任职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 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财务副总裁。现任圣力嘉学院(Seneca College)工商系会计及财务金融科教
授。
汤期庆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办事员、副
科长;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总
经理;上海市第一商业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上海商务中心总经理;长江经济联
合发展集团总裁、副董事长、党组书记。现任上海水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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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明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历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监事长。大学专科。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科员、项目
经理、业务经理;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高级业
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
沈寅先生,监事。法学学士。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审判员、
审判组长;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夏瑾璐女士,监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荷兰银行上
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监事。中共党员,研究生。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所主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燕女士,监事。硕士。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会计、基金会计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助理。
孙琪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主管。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 总监助理。
唐洁女士,CFA,监事。中共党员,硕士。历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助理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策略研究员。
郑焰女士,监事。硕士。历任上海证券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
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
销策划副总监。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督察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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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副总经理。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商管理硕士。曾在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督察长。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注:本公司已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变更的公告》,
陆文佳女士自 2014 年 6 月 19 日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徐幼华女士,硕士。曾任上海京华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经理助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工程
部数量研究员,2009 年 1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类投资部
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5 月至今任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任富国中证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第一任基金经理为宋小龙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 月。本基金第二任基金经理为常松先生,任职时间为 2008
年 11 月至 2011 年 5 月。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构成如下:公司总经理陈戈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朱
少醒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饶刚先生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督察长、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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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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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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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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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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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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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3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5 人,平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务。截至 2014 年 3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72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
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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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
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2005、2007、2009、2010、2011、2012年六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
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
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
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
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
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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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
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
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
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
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
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
“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
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
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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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
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
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
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
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
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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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
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户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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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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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6)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龚厚红
咨询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ywg.com
(8)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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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3290979
传真:(025)51863323
联系人:万鸣
客户咨询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41 和 42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1)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
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
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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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002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1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9—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林生迎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65183888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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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公司网站:www.i618.com.cn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站:www.longone.com.cn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刘晨
客服热线: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18)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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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51)2207935
客服热线: 400-8888-777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1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热线: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2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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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国联大厦 6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客服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3)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4)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888
传真:010-58328112
联系人:牟冲
客服电话:4008878827
公司网站:www.ubssecurities.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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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6)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热线:400-888-1551
公司网站:www.xcsc.com
(27)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95511-8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pingan.com
(2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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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2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电话:010- 68717150
传真:(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30)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95579.com
(3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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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电话:010-88088188
传真:010-88088188
联系人:王旭华
客服电话:0471-4972343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3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公司网址:www.nesc.cn
(3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曾艳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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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唐苑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38)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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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阳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深圳)、400-6666-888(非深圳地区)
公司网站:www.cgws.com
(3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4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591- 38281963
联系人:夏中苏
客服热线:95562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41)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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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
联系电话:0591-87383600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丰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站:bank.ecitic.com
(4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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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站:www.ydsc.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张背北
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公司网站:www.jhzq.com.cn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4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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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49)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50)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楼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51)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厦 3F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网站:www.ghzq.com.cn
(52)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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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站:www.cbhb.com.cn
(5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胡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54)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联系人:姜晟
电话:(0577)88990085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浙江省内),962699(上海地区),0577-96699(其它
地区)
公司网站:www.wzbank.com.cn
(55)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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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公司网站:www.jyzq.cn
(56)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公司网站:www.txsec.com
(57)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陈利民
客户咨询电话:967218(郑州市外拨打加拨区号)、400-813-9666
公司网站:www.ccnew.com
(58)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人:沈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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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珊
电话:0571-85776114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热线: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59)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 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罗浩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倪丹
客户服务电话:68777877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6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姚杰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汤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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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om
(6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6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4)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 2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
联系人:丁丽丽
电话:(0512)57379292
传真:(0512)55211330
客户服务电话:96079
公司网站:www.ksrcb.cn
(6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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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联系电话: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6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67)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锦溪道楝泽路 9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费晓燕
联系人:袁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98
客户服务电话:0510-9688988
公司网站:www.jsjbl.com
(68)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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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站:www.hxb.com.cn
(6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办公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洛阳银行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977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公司网站:www.bankofluoyang.com.cn
(70)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7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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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联系人:李格格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公司网站:www.bankofdl.com
(73)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74)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579516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500
公司网站:http://www.yixinfund.com
(7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于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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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黎明、吴军娥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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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汉鼎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鼎”)转型而成。
基金汉鼎的前身是宝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宝鼎基金”)。宝鼎基金是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沪银金管(93)5389 号
文批准,由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作为发起人,在上海市普教系统定向发行的契约
型封闭式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名称定为宝鼎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 1 亿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 10 年。根
据上海会计师事务所上会师报字(94)第 035 号验资报告,宝鼎基金募集的 1 亿
元资金于 1993 年 12 月 31 日全部到位,基金于 1994 年 1 月 1 日正式设立。
1996 年 7 月 16 日,原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与原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合并成立申
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鼎基金的管理人变更为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总部。
1996 年 11 月 29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30 号文批准,宝鼎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柜台交易,实现了封闭式基金的流通。
宝鼎基金 1996、1997、1998、1999 年度平均年净资产收益率为 22.30%。
2000 年 4 月 26 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 2000 年第一
次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宝鼎基金滚存收益分配方案与将宝鼎基金的基金份额
由 1 亿份调整为 2 亿份的方案。
2000 年 6 月 9 日,宝鼎基金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宝鼎基金 2000 年第二次
受益人大会,大会通过了申请摘牌、更换发起人、更换管理人、更换托管人、基
金资产移交、更名等议案,审议通过了《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通过了
申请上市、申请扩募和续期等授权议案。宝鼎基金于 2000 年 6 月 30 日办理了资
产及负债移交手续,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更换
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为契约型封闭式,发起人为申银万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调整
为 1994 年 1 月 1 日至 2003 年 12 月 31 日,并正式更名为汉鼎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汉鼎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证上字[2000]63 号文
审核同意,于 2000 年 8 月 17 日在上交所挂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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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53 号文《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上
市、扩募和续期的批复》批准,基金汉鼎于 2000 年 10 月 30 日基金总份额由原
有 2 亿份基金份额按面值扩募至 5 亿份基金份额,存续期限延长 5 年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此次扩募配售可流通的基金份额于 2000 年 11 月 28 日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
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 2008 年 8 月 29 日起至 2008 年 9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汉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
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转换基金运作方式、调整基金存续期限、终止基金的上市
交易并进行变更登记、更名、调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08 年 11 月 11 日下发了《关于核准汉鼎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决议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8]1261 号),同意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
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2008 年 11
月 20 日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富
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
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同时基金更名为“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 年 4 月 16 日“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更名为“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汉鼎终止上市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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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 200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08 年 12 月 24 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
期间不开放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
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本次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已收到的集中申购扣除申购费后的净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341,738,891.0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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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合 341,738,891.01 份基金份额;申购资金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
21,457.10 元,折合 21,457.10 份基金份额;集中申购期间收到的实收基金共计人
民币 341,760,348.11 元,折合 341,760,348.11 份基金份额。本次集中发售募集基
金共计为人民币 341,760,348.11 元,已于 2008 年 12 月 26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另外,银行计提并给付富国天
鼎基金的利息与富国天鼎基金根据基金合同计提的利息之间的差额计人民币
739.45 元,作为基金收入同时划入托管帐户。
原汉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由 500,000,000.00 份折算为
562,777,355.49 份,原汉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
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 1,021,322.78 元人民币确认为基金份额 1,021,322.78 份。
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为 905,559,026.38 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目
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
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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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
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
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基金代销机构,并另
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例
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在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富国中
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用于归集原汉鼎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可办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确权
业务的银行代销网点、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
认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此后,投
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具体可办理确权业务的网
点、流程和和要求,详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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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
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本基金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放日前依法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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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通
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代理销
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代理销售机构
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单笔 20,000 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
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
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
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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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
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
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前端申购时,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具体费率如下:
A、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
前端申购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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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特定申购费率:
购买金额(M,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 每笔 1000 元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选择交纳前端申
购费用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
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
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
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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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
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目前,本基金赎回费的 25%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 500 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50% 1.20% -
净申购金额(C=A/(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额(=C/1.200)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额(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额(=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7
2、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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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
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集中申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集中申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
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集中申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集中申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
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 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集中申购
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为 1.025、1.080 和 1.140 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集中申购费用
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集中申购费率(E) 1.60% 0.8% 0.4%
后端集中申购费(F=A×B×
E)
160 80 40
赎回费(G) 61.50 32.4 0
赎回金额(H=D-F-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该投资
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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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1.300 和 1.360 元,各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0% 1.2% 0.6%
后端申购费(F=A×B×E) 216 144 72
赎回费(G) 73.8 39 0
赎回金额(H=D-F-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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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
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
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
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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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
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
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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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在指
定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
日公告最新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本公司开通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2;后端为:100033)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放式基
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公司暂不开通前端收费品种与后端收费品种之间的转换业
务。
1、适用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基金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富国天源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6;后端为 100017)、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
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18;后端为 100019)、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0;后端为 100021)、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代码:前端为 100022;后端为 10002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代码:A
级为 100025;B 级为 100028)、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
前端为 100026;后端为 100027)、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前端为 100029;后端为:100030)、富国优化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
码:A 类前端为 100035;B 类为 100036;C 类为 100037)、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8;后端为 000154)、富国通胀通缩主题轮动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39;后端为 000155)、富国可转换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1,后端为 100052)、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3;后端为 000164)、富国低
碳环保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6;后端为 000158)、富国产业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100058,后端为 100059)、富国高新技术
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富国高新技术产业股票,代码:100060;
后端为 000159)、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富国 7 天理财宝
债券,代码:A 类为 100007;B 类为 101007,目前与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的转换
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富国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富国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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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债债券发起,代码:A 类为 100066;B 类为 100067;C 类为 100068)、富国强收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100070;B 类为 000156;C 类为
100071;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仅在其自由开放期内的相应时间开通转
换,接受转换转出申请的开放日与接受转换转入申请的开放日或有不同,详见相
关公告)、富国宏观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029;
后端为 000161)、富国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07,B 类为
000198 ,C 类为 000109)、富国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为 000191,C
类为 000192)、富国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为 000220)、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A 类为 000139,B 类为 000140,C
类为 000141)、富国城镇发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码:前端 000471,后端
000472)。
2、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该销售机构须同时代理拟转出
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销售;
(3)基金转换只能转换为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4)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即前端收费模式
的基金只能与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只能与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转换;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和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之间不能相
互转换;在公司直销系统中,两种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均可以与富国天时货币基
金 A/B 进行基金转换;
(5)不同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基金之间不能相互转换;
(6)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未知价”原则,转出、转入均以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转出金额与转入份额;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
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基金转换过程中,对于前端转前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份额对应的转
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按照需转入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计算并确定申购补差费用;对于后端转后端的情况,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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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时间对应的转出基金赎回费率计算赎回费,按照需转出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对应的
转出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计算后端申购补差费,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在该部
分基金赎回时收取;
(9)本公司旗下的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
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10)当日的基金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内撤销;
(11)注册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 日)。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的,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 T+2 日(含该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
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转换时,每次转换申请不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
余额不足 10 份基金份额时,剩余基金份额仍保留在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内;
(13)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总份额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
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
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14)投资者在全部转出富国天时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
者部分转出富国天时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
时的损失;
(15)转换费用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在T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
转换费用,不按照转换的总份额计算其转换费用;
(16)对于养老金客户基金转换,如在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间转换,则
按特定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如转换的两只基金中至少有一支为非实施
特定申购费率的基金,则按照原申购费率之间的价差进行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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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
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A 前端转前端
(1)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出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两
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转出基金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差费。对于前端转前端模式,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
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基金转换的计算: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
净转入金额=转入金额÷(1+申购补差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入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之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B 后端转后端
后端收费模式基金发生转换时,其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两部分构成,其中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当转出基金后端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后端申购费率时,基金转换申购费
补差费率为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之差;当转出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低于
转入基金的后端申购费率,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1)对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其
后端收费模式下份额之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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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2)对于由本公司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基金,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之
间互相转换的计算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净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用-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注: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如转出基金为货币基金,且
全部份额转出账户时,则净转入金额应加上转出货币基金的当前累计未付收益。
4、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除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外,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
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
富国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仅在其自由开放期内开通转换,且
该基金转换转出业务办理日期仅限接受赎回申请的开放日,转换转入业务的办理
日期仅限接受申购申请的开放日;接受赎回申请的开放日与接受申购申请的开放
日或有不同,敬请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
所不同,投资者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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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
理人应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的公告。
6、声明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
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告。
7、重要提示
(1)目前,可以进行本业务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以及同时代
销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拟转换基金的机构,但与富国 7 天理
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目前只能通过直销渠道进行,具体开通转换的机
构可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2)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该业务的时间有所
不同,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咨询。
(3)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办理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实
际办理过程中根据支付渠道不同可能存在限制办理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转换业务
的情况,具体以实际网上交易页面相关说明为准。
( 4 ) 投资者欲了解其他情况,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热线电话查询。富国基金客服
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5)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
(十五)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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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可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
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
项业务。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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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在遵循“程序化指数投资、有限度个股调
整、精细化风险管理”原则的基础上,实现对中证红利指数的有效跟踪并力争实
现超越,分享中国经济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资
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稳健为纲,超越为辅;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执行有限度的个股调整,
在合理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中长期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指数化投资为主、主动性投资为辅”的投资策略,在完全复
制目标指数的基础上有限度地调整个股,从而最大限度降低由于交易成本造成的
股票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并力求投资收益能够有效跟踪并适度超越
目标指数。
1、指数化投资为主: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策略,按照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基准权
重来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从而有效跟踪目标指数,控制跟踪误差,防止出现相对
于目标指数的大幅度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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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动性投资为辅:
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完全复制策略可能很难有效达
到拟合目标指数的目的。因此,本基金将主要采用有限度1个股调整策略(主动
性投资)对指数化投资进行修正,以求降低由于交易成本导致的对指数跟踪技术
的影响,并力争适度超越指数,获取超额收益。
(1)在成份股内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将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分成三类——价值被低估
的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估值较合理的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以及价值被
高估的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份股。在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
资比例限制等因素后,本基金将有限度地增持正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以及
有限度地减持负超额收益预期成份股的权重。
(2)对非成份股进行有限度调整。
本基金将基于投研团队充分的调研与全面的论证,进行以下三种具体操作:
[1] 合理替代部分流动性缺失的成份股。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
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本基金无法依照目标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因
此,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票。
[2] 前瞻性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如果预期目标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的基础
上,决定是否提前纳入部分备选成份股。
[3] 精选部分蕴含价值的非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数量化分析与基本
面判断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根据当时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
益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买入部分蕴含投资价值、具有增长潜力的非成份股。
此外,本基金还将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并适度
进行成份股与相应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套利操作,以求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同时,
本基金也可能审慎使用金融衍生产品,以对冲某些成分股的特殊突发风险和某些
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

1 “有限度”包含两层含义:成份股内被调整股票的数量和投资比例的调整幅度是有限度的;非成份股被
选定的数量和投资比例是有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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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目标指数的跟踪调整:
(1)定期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投资组合将主要根据所跟踪的目标指数对其成份股的调整
而进行相应的跟踪调整。中证指数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审核一次中证红利指数成
份股。本基金将按照中证红利指数对成份股及其权重的调整方案,在考虑跟踪误
差风险的基础上,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不定期调整
根据指数编制规则,当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因增发、送配等股权变动而需进
行成份股权重调整时,本基金将根据中证指数公司在股权变动公告日次日发布的
临时调整决定及其需调整的权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期间原则上定为:中证指数公司调整决定公布日至该股票除权日之前。
4、跟踪误差的控制和再平衡调整: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
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
制投资组合相对于目标指数的偏离风险。
核心监控指标:
1
( )
1
2



??
n
r r
n
i
i
跟踪误差
,其中:
ri ?第i日基金净值收益率?第i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r
n
i
? i


1 ,n 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 30 个交易日。
辅助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前n日基金净值累计收益率?前n日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累计收益率。
上述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 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
7.75%)。本基金每周计算上述跟踪误差。如果该指标接近或者超过 0.5%,并且
跟踪偏离度小于 0,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
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再平衡调整操作,使得跟踪误差回复到最大容忍值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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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
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五)投资风格
“程式投资(跟踪复制)、稳健超越(适度增强)、研究为本、风险管理”体
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并对
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基金经理组在公司金融工程部、行业研究部的协助与支持下,在投资决策委
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通
过指数化交易系统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金融工程部定期检验和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
预测下一阶段各成份股的超额收益率;行业研究部提供成份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
非成份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2、基金经理组基于对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以及对未来市场走势的研究判断,
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3、投资策略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核。
4、基金经理组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构建指数增强型投资组合,并对密切
跟踪目标指数的变动;其结合成份股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
流量情况等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动态调整,以实现对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的
有效控制。
5、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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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6、金融工程部等部门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
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
7、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8、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目标指数成份股,本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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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
约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
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九)业绩评价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0%×中证红利指数收益率+10%×一年期银行储蓄存
款利率(税后)。
中证红利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计算,其挑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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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现金股息率高、分红比较稳定、具有一定规模及流动性的
100 只股票作为样本,以反映 A 股市场高红利股票的整体状况和走势。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
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
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一)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1,791,981.95 90.03
其中:股票 431,791,981.95 90.0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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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7,475,933.14 9.90
6 其他资产 318,164.76 0.07
7 合计 479,586,079.85 100.0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640,323.80 0.13
B 采矿业 6,374,783.40 1.34
C 制造业 57,295,807.02 12.0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34,417.07 0.59
E 建筑业 293,080.22 0.06
F 批发和零售业 3,521,734.18 0.7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77,784.60 0.98
H 住宿和餐饮业 6,507.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85,033.00 0.16
J 金融业 12,866,880.53 2.70
K 房地产业 5,998,090.60 1.2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4,431.00 0.0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008,194.00 0.8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99,259.00 0.02
S 综合 6,072.00 0.00
合计 99,542,397.42 20.87
3、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63,412.00 0.16
B 采矿业 26,471,262.20 5.55
C 制造业 163,914,999.08 34.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894,155.60 6.27
E 建筑业 6,963,392.40 1.46
F 批发和零售业 4,270,517.00 0.9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3,201,608.81 4.86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24,100.43 0.19
J 金融业 59,186,389.51 12.41
K 房地产业 16,445,913.50 3.4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3,834.00 0.04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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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2,249,584.53 69.67
4、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660 福耀玻璃 1,220,300 10,079,678.00 2.11
2 600000 浦发银行 1,009,880 9,816,033.60 2.06
3 601939 建设银行 2,328,688 9,314,752.00 1.95
4 000603 盛达矿业 764,880 9,017,935.20 1.89
5 601288 农业银行 3,563,600 8,623,912.00 1.81
6 600795 国电电力 3,627,200 8,560,192.00 1.79
7 601006 大秦铁路 1,280,983 8,556,966.44 1.79
8 600036 招商银行 870,304 8,546,385.28 1.79
9 601877 正泰电器 348,635 8,538,071.15 1.79
10 000541 佛山照明 774,500 8,008,330.00 1.68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562 宏源证券 771,500 6,341,730.00 1.33
2 600352 浙江龙盛 151,300 2,460,138.00 0.52
3 000540 中天城投 438,200 2,348,752.00 0.49
4 000333 美的集团 51,199 2,308,050.92 0.48
5 000069 华侨城A 490,000 2,258,900.00 0.47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资产。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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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
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3,086.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304.00
4 应收利息 10,286.95
5 应收申购款 144,486.9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18,164.7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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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A、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B、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0562 宏源证券 6,341,730.00 1.33筹划重大事项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
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8.11.20-2008.12.31 2.99% 0.43% -7.82% 1.90% 10.81% -1.47%
2009.1.1-2009.12.31 67.83% 2.05% 95.27% 2.08% -27.44% -0.03%
2010.1.1-2010.12.31 -9.06% 1.42% -11.60% 1.37% 2.54% 0.05%
2011.1.1-2011.12.31 -15.51% 1.17% -21.09% 1.12% 5.58% 0.05%
2012.1.1-2012.12.31 10.06% 1.12% 6.85% 1.09% 3.21% 0.03%
2013.1.1-2013.12.31 -6.92% 1.37% -8.69% 1.34% 1.77% 0.03%
2014.1.1-2014.3.31 -3.05% 1.01% -1.05% 1.09% -2.00% -0.08%
2008.11.20-2014.3.31 31.89% 1.43% 21.22% 1.45% 10.67% -0.02%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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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截止日期为 2014 年 3 月 31 日。
本基金于 2008 年 11 月 20 日成立,建仓期 6 个月,即从 2008 年 11 月 20 日至
2009 年 5 月 19 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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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
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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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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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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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
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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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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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
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5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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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
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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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1、与基金运作有关费用列示”中(3)-(8)项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集中申购费用
基金集中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
明书“八、基金的集中申购”相应部分。
2、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3、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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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4、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
在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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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 3 日
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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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集中申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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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
报告两种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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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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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
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八、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
券投资基金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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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于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4、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
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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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
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目标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目标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目标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目标指数波动的风险
目标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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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目标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
中产生跟踪误差。
[2] 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
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 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
率,产生跟踪误差。
[4] 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
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 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
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目标指数基础上的有限度
个股调整策略,因此对指数跟踪进行修正与适度增强可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
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目标指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
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4)目标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
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
风险与成本。
10、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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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
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
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金百临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嘉
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宜信普
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
是,基金并不是基金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基金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
书,基金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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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 3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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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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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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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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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 号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
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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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12)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
规则》,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
(13)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集中申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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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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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
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在集中申购期申购本基金的投
资者;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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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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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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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集中申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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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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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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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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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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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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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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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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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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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
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
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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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
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
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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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1 号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售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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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 年 9 月
4 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
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
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
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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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为:
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红利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中证红利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提供,并进行定期更
新,以确保其真实、有效性。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
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
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或者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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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k、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
模在 10 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可将
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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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
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
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上述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
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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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
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
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
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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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
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
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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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
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
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
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已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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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
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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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集中申购的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集中申
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
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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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
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本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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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
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本基金签
署与本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本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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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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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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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双方
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
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完
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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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
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
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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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
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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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基金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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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在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年末基金份额余额
为零并定制对账单服务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单。
(二)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
购、赎回及信息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享受网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投资人可登录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周基金净
值、交易确认信息、富国周刊、公告信息、浮动盈亏、月度、季度电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留言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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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客户服务中心人
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 5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
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2013 年 12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
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2013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东莞银行网银申购、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
加平安银行网银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投业务优惠活动的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和
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2014 年 1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网
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12 月 31 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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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净值公告》。
4、2014 年 0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5、2014 年 01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6、2014 年 2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
转换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7、2014 年 2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嘉实财富开通转换、费率优惠的
公告》。
8、2014 年 3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系统实施富国旗下所有基金后端收
费模式费率优惠的公告》。
9、2014 年 3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光大证券开通网上
及手机客户端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10、2014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工商银行开通转换的公
告》。
11、2014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与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2、2014 年 4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公司网站发布《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金公司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
费率优惠的公告》。
13、2014 年 5 月 13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
网站发布《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管人员变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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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代销机构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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