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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买卖网 > 基金净值 > 长盛同丰债券(LOF) (1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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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债券(LOF)160810
基金类型:LOF、债券型     成立日期:2012-12-27     基金规模:0.10亿份     基金经理: 张帆 
基金全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已终止

基金到期日

购买状态: 申购-  |   赎回-  |   定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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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公告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等有关规定,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长盛同丰或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终止本基金的上市交易,并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通知书》(深证上[2018]36号)同意。现将本基金终止上市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止上市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场内简称:长盛同丰

交易代码:160810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终止上市日:2018年1月23日

终止上市的权益登记日:2018年1月22日,即在2018年1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长盛同丰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本基金终止上市后的相关权利。

二、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相关信息

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了《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三、基金终止上市后续事项说明

1、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长盛同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2018年1月15日)起生效。

(2)本基金将于2018年1月23日终止上市、终止申购赎回并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自

2018年1月23日起(含2018年1月23日),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3)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如有持仓资产无法变现,为了最大化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提高清算效率,基金管理人将以自有资金按照基金所持有资产的公允价值垫付基金未能变现的资产,具体清算规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本基金清算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四、风险提示

1、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可登陆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或者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垂询相关事宜。

2、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申请。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和场外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赎回。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销售资格,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赎回场内基金份额。如果投资者通过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前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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